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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于他人账户中的贿金

2024-06-13汪宇堂尹清芳孙金莹

检察风云 2024年11期
关键词: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汪宇堂 尹清芳 孙金莹

涉嫌犯受贿罪、洗钱罪的黄振威从被留置到逮捕,持续时间长达5个月且一直“零口供”……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监检衔接机制,引导监察委补充调查、上下联动、追查漏罪,最终获取了其将贿金藏匿于他人账户的证据。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就本案出庭提起公诉

析疑点、找关键:

有的放矢破解“零口供”难点

2023年3月,新野县监察委在开展“职业培训机构套取国家专项补贴”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黄振威利用担任南阳市某县某局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分别非法收受雪龙培训学校的刘某锋和阳荣培训学校的李某二人141万元、8.5万元,共计149.5万元,为上述两所学校在该县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班申请、过程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据了解,黄振威曾多次作为证人被纪委监委询问,反侦查意识强,一直拒不供述,巧言善辩,致使案件证据难以固定。检察机关依据监检衔接机制,提前介入案件。通过提前阅卷、讨论案情、审查证据,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原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闭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仅有行贿人供述、受贿人拒不供述,受贿数额与首次退款数额、再送数额、再次退款数额相互不一致,且受贿款项去向不明,证人也无法说清退款性质,更无扣押的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据,证据之间无法有效印证……为突破这一难点,承办检察官反复翻阅案卷、制订阅卷笔录,并根据时间脉路绘制了思维导图,详细梳理了案件全过程及已经查证的相关证据。

最终,承办检察官从某卷宗证据中“挖掘”出“两个关键疑点”:一是证人万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实际由黄振威控制使用,且交易对象众多、资金往来频繁;二是证人万某陈述黄振威在案发前曾多次使用某个陌生号码与之联络。针对这两个关键点,再加上其他相关联的证据时间节点,承办检察官向县监察委制发“适时介入法律意见书”,提出的19条“继续调查意见”均被采纳,令该案一步步水落石出。

抠细节、追漏罪:

83.5万元受贿证据铁证如山 

在监察委调查期间,办案检察官一边引导、一边阅卷,注重细节、深挖疑点。在对万某2019年至2021年间银行账户上数百笔交易节点进行认真比对后检察官发现,黄振威收受刘某锋两笔贿赂款的时间、地点、数额与万某在该银行账户开户时间、地点及两笔存款数额非常吻合,疑似黄振威收受贿赂后存入该账户。

根据检察官意见,调查人员重点调取了相关交易对象的证言,通过“倒查”查明:黄振威在收受刘某锋两次贿赂共计75万元后,让其朋友万某在银行开户,并将该款存入,其中一笔20万元系当日收受后便通过他人账户再转至万某该账户;又发现李某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向黄振威行贿的8.5万元最终也转至万某该账户;另查明了陌生电话号码系黄振威与刘某锋、万某等人串供使用的工具。至此,黄振威收受83.5万元的犯罪证据成功获取。

但是剩余的66万元又该如何认定?黄振威收受贿赂后用他人银行账户存储,是否构成洗钱罪?

经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汇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指导案件后续的侦办方向,上述两级院与南阳市监察委、新野县监察委深入沟通,监检双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继续调查意见达成共识。经监察委再次补充调查取证,多项间接证据得到有效的完善、固定,形成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黄振威受贿事实成立。同时,通过对银行账户交易对象的排查,也确定了万某名下该银行卡实际由黄振威控制使用,卡内资金均系黄振威所有。2023年7月17日,新野县监察委调查终结后,以黄振威涉嫌受贿罪移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仍毫不松懈地对该案证据全面、细致、审慎地审查,在将受贿犯罪证据梳理分析的同时,发现万某名下的银行卡实际由黄振威控制使用,卡内资金也系黄振威所有,黄振威在收受贿赂后,通过该账户存储、支取,并与其他资金混同使用,部分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其行为涉嫌洗钱罪。

强攻心、破难关:

66万元受贿证据再被攻克

“现已有确凿证据可以证实你受贿83.5万元,剩下的66万元也有间接证据证实,且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全案犯罪事实成立。”在经历了无数次的“较量”后,检察官直言不讳地将掌握的情况告知黄振威。

为攻破黄振威心理防线,检察官对其性格特点、社会关系、过往经历等做了充分调查,并结合黄振威心理状态定制了个性化讯问方案,不断向其摆事实、示证据、讲政策、说道理。鉴于黄振威对“洗钱罪”无明确认识,检察官即对其讲透“洗钱罪”构成要件、处罚结果,数罪并罚后可能判处的刑罚。同时,告知了黄振威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政策,充分阐释制度优势及从宽“红利”,以解除其内心顾虑,推动黄振威自愿走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之路。

细雨润无声。经检察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黄振威抗拒态度有所缓解,但其仍心存顾虑并要求会见律师。检察官遂安排其与律师会见,之后律师又与检察官交换了意见。最终,黄振威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和检察官的深入教导下,幡然悔悟、放弃对抗,表示愿意如实供述罪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鉴于黄振威在案发前与多人串供,且反侦查意识强,为避免其在庭审过程中突然翻供,且保证程序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下,最终确定由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初步对黄振威进行讯问并作好同步录音录像,再将讯问情况反馈给监察机关,由县监察委再次对其讯问并作好同步录音录像,将监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作为定罪的证据移送法院。

据黄振威供述,其在收受两人149.5万元后,为掩饰、隐瞒贿赂所得,将其中83.5万元存于他人银行账户,其余66万元现金用于日常生活支出。

至此,黄振威受贿、洗钱的犯罪事实已形成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完全印证的闭合证据链。新野县人民检察院遂将黄振威涉嫌洗钱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侦查终结后,与受贿罪一并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除向黄振威追缴其违法所得119.5万元及借款利息3.6万元外,黄振威出借给翟某柱的30万元因由刘某锋夫妇占有使用,应当向二人追缴,检察机关经实地考察、现场询问等,二人表示愿意并已主动退缴违法资金。同时,检察机关又将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刑事犯罪、行政违法等违法犯罪线索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移送。

2023年11月底,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振威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法院审理宣判后,黄振威提出上诉。2024年3月23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抓前端、防未病:

积极开展专项领域诉源治理

司法办案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暴露出黄振威所在单位在选人用人、制度落实、专项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做实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结后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严格履行审批职责,确保事前把关阻却病源;严格监管培训过程,确保事中培训不走形式;跟踪专项资金去向,确保事后监管不缺位;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管理,确保关键少数廉洁勤政,真正使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落到实处、惠及百姓。

(文中除主犯外,其余人员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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