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字资本逻辑走向人本逻辑:数字劳动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2024-06-12焦成焕魏艳平
焦成焕 魏艳平
习近平指出,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塑全球经济结构的关键力量。(1)参见《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 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人民日报》2021年10月20日第1版。以数字经济为依托的数字劳动已经成为劳动的新形态。国内学者围绕数字劳动的概念、数字劳动的控制与异化、数字劳动的解放路径、数字劳动与劳动者的双向建构展开讨论。国外学者对于数字劳动的研究形成了两种批判路径,分别是从人本主义视角对非物质劳动的批判和从传播学视角对物质劳动的批判。可以看出,目前学界集中于对数字劳动异化的批判以及探讨如何摆脱异化,关于资本逻辑、人本逻辑与数字劳动之间关系的研究不足。数字劳动作为劳动的技术形式能否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本文试图探讨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逻辑和人本逻辑之间的内在关系,以此说明人本逻辑下的数字劳动能够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一、数字劳动:当代劳动新形态
新一轮科技革命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且塑造了一种新的劳动形态——数字劳动。作为当代劳动新形态,数字劳动具有多样的表现形式,这也使其难以被理解。数字劳动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受众劳动”“免费劳动”“玩劳动”等概念的提出。学界关于数字劳动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数字劳动是否具有物质性和生产性两个方面。
(一)数字劳动概念辨析
目前,国内外学界关于数字劳动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数字劳动的“前身”是达拉斯·斯迈兹(Dallas W. Smythe)提出的“受众劳动”理论,他指出受众对于社交媒体的“注意力”能够被大众传媒收集处理后售卖给广告商,被处理后的受众数据成为商品。蒂兹纳·特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从文化研究视角用“免费劳动”界定数字劳动,指出了数字劳动具有的生产性和控制性特质。尤里安·库克里奇(Julian Kucklich)提出“玩工”概念,将其理解为基于兴趣在网络上开展的能够创造价值的娱乐性活动。迈克尔·哈特(Michael Hardt)和安东尼奥·奈格里(Antonio Negri)从非物质劳动(生产非物质性产品的劳动)出发理解由技术革命引起的劳动形式上的新变化,他们认为数字劳动是非物质劳动的新类型。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则站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立场上指出数字劳动仍然属于物质劳动范畴。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界定了数字劳动的概念。有的与福克斯观点一致,认为数字劳动包括硬件生产者、内容和软件生产者以及生产性使用者的劳动(2)参见李仙娥、骆晨:《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11月24日第4版。;有的赞同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的观点,认为数字劳动属于非物质劳动(3)参见黄再胜:《数字劳动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拓展》,《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4月27日第4版。;有的秉持数字劳动是将信息、知识作为生产资料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的观点(4)参见韩文龙、刘璐:《数字劳动过程及其四种表现形式》,《财经科学》2020年第1期。。
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的劳动形态首先在传播界受到关注,其次在政治经济学领域被称为遭受控制的免费劳动,后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从马克思主义角度阐述数字劳动引发的种种问题。数字劳动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依托科技革命产生的,数字化是它区别于以往劳动形式的根本所在,但其本质上依旧属于劳动范畴,依旧是劳动者借助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活动。因此,我们仍然可以从马克思劳动过程的三要素着手界定数字劳动概念。“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据此,可以将数字劳动狭义地理解为劳动者借助网络平台、信息技术等劳动资料形成并改造信息、知识、数据等劳动对象的过程。从广义上看,数字劳动不只是软件开发和应用的过程,还包括硬件生产、组装等在内的信息技术行业运转所需的劳动形式。本文基于狭义数字劳动展开分析。
数字劳动主体即数字劳动者包含两种类型,一是稳定雇佣关系下软件与技术的开发、使用者以及灵活雇佣关系下的零工,二是非雇佣关系下的平台用户即无酬数字劳动者。与传统劳动者相比,稳定雇佣关系下技术开发者和使用者的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发生改变,零工和无酬劳动者的劳动是对传统劳动形式的补充与延伸。
数字劳动过程的数字化并没有改变其物质劳动属性。从劳动主体看,劳动者在头脑中对信息、知识等劳动对象进行加工改造的过程也是耗费脑力的过程,数字劳动主体本身是有机物质体,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维持自身劳动力的再生产,表现出数字劳动主体的物质性。从劳动对象看,劳动是“改造对象的活动”(6)张雷声主编:《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88页。,人们在改造对象的过程中劳动对象被赋予了属人性,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可见,改造对象的过程同样属于物质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并非直接有形的物品才称为对象,数据、信息、知识等非直接有形的东西也属于对象。从劳动产品看,数字劳动者创造的数据产品需要依托一定的物质载体。某一技术研发出来后必须借助物质载体形成产品,技术人员通过整理加工数据生产出的广告产品、应用软件等数字产品需借助计算机、手机等一系列实体平台才能发挥其效用,因此数字劳动产品也具有客观实在性。从劳动资料看,于数字劳动者而言,网络平台、数字化技术、数字设备等劳动工具是主要的劳动资料。与传统劳动资料相比,数字劳动的劳动资料具有数字化特征,但数字化并不意味着非物质性,数字化的劳动资料依然以物质为载体。比如,网络平台的顺利运行离不开网络基站、宽带等物质性基础设施。数字劳动产品也可作为劳动资料投入下一轮的生产过程,数字劳动产品的物质性决定了劳动资料的物质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劳动主体、劳动对象、劳动产品还是从劳动资料看,数字劳动仍然具有物质性,并且无论时代如何变化、劳动形式如何新颖,物质性劳动依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因此,数字劳动无法脱离物质属性,本质上仍是物质性劳动。马克思以弥尔顿创作的《失乐园》为例指出,是否为资本创造价值是区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标准,为资本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反之,则是非生产性劳动。(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06页。数字经济条件下,受数字资本雇佣的技术工人利用特殊的算法筛选、整合平台上的海量数据,生产出新的数字产品,数字资本者通过售卖这些数字产品而获利。处于非雇佣关系下的网络平台用户浏览网页、与他人互动的行为在平台上以代码的形式形成各种各样的数据,也被数字资本者售卖获利。可见,雇佣关系下的技术工人参与价值的创造,直接为资本创造价值;非雇佣关系下的平台用户在网络上形成的数据作为创造数字产品的生产资料,间接为资本创造价值。无论是雇佣关系下的技术人员还是非雇佣关系下的平台用户都参与了价值创造过程,因此,数字劳动本质上是生产性劳动。
(二)数字劳动的特征
依托数字经济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数字劳动本质上仍然具有物质性和生产性,这表现为与传统劳动创造价值所同样具有的普遍性,此外,数字劳动还表现出与传统劳动不同的特殊性,即劳动过程的数字化、劳动时空的自由化、劳动观念的虚无化。
1.劳动过程数字化
劳动过程的数字化是指劳动主体、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产品都具有数字化特征,并进一步导致劳动关系的数字化。首先是劳动主体的数字化和普遍化。在智能技术发达的今天,人依旧是劳动主体并发挥着关键作用。“机器不在劳动过程中服务就没有用”(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4页。,因人在劳动过程中的使用使机器“由死复生”。劳动主体可在虚拟空间中创建反映自身特征的数字形象并开展各种活动。无论劳动主体掌握的数字技术是否精湛,会操作网络的人均可成为数字劳动者。其次是劳动对象的数字化。与传统劳动相比,由代码组成的数据成为数字劳动的对象,它分为未经数字技术处理的原始数据和经过技术处理的数据产品。原始数据是数字劳动原初的劳动对象,类似于农业时代未开垦的土地和工业时代未加工的原材料。数据产品则是劳动者利用数字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筛选、处理、整合形成的。同时,数据也是互联网得以运行的因素,互联网运行一靠硬件,二靠程序即运行中的数据。因此,数据是数字劳动过程不可或缺的劳动对象。再次是劳动工具的数字化。在劳动过程中,劳动主体运用算法、大数据、区块链、终端设备加工处理原始数据和数据产品,数字技术嵌入劳动工具使劳动过程更加高效精准。需注意的是,数字劳动的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有不可分割性。数字劳动对象必须借助算法、程序等劳动工具才能成为数据产品;数字劳动工具本身就是数据产品,是经过深加工处理形成的更高级和更复杂的产品。最后是劳动产品的数字化和共享化。劳动主体借助算法等数字工具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创造出数据化的虚拟产品或有物质载体的电子产品。劳动产品的虚拟化特征增加了其在网络上共享的可能性,打破了将物质产品“占为己有”的传统。劳动方式的变化进一步引起劳动关系的改变,“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者的社会”(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2页。,“数字磨”产生的是数字化时代。利用数字技术的劳动者不再面对面地从事生产,而是借助程序、算法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因此,其劳动关系也具有了数字化特征。
2.劳动时空自由化
依托数字经济和信息技术的数字劳动不仅使劳动过程数字化,而且使劳动时空自由化。农业时代人们在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工业时代人们在工厂里按照具体规定上下班,在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力已定的情况下,用于物质生产的必要部分越小,用于个人的自由活动的时间部分就越大。(1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5页。工业时代劳动和休息有明确的界限,数字时代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不受时间约束“自由”工作。换言之,数字时代以前,人们的劳动场所固定,劳动和休息界限分明。随着数字技术嵌入劳动资料,劳动资料的数字化打破了传统劳动对劳动场所和劳动时间的要求,在移动设备和网络信号兼具的情况下,人们可随时在互联网等虚拟空间展开劳动。相比工业时代的劳动模式,此种劳动模式的自由度更高。在一定意义上,不受时空约束的数字劳动更有可能实现“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7页。的自由全面发展。
3.劳动观念虚无化
劳动过程数字化、劳动时空自由化进一步导致劳动观念发生改变。在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业时代,体力劳动往往是淳朴务实的象征。然而,由于数字劳动时空自由化,作为复杂劳动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更多价值,也带来了远高于体力劳动的回报,导致人们更加注重脑力劳动,轻视体力劳动。此外,在数字经济下,人们更加注重劳动的收益而非劳动过程,网络直播等“来钱快,挣钱多”的数字劳动形式引得人们纷纷效仿,少劳多得、不劳而获的投机观念甚嚣尘上,整个社会充满着浮躁之气,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劳动幸福的观念日益淡化。“时间作为一个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存在方式”(12)徐海波等:《马克思主义价值的当代诠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0页。被网络空间覆盖,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劳动充斥着现实时间,以致网络中的劳动就是人的全部现实活动。处于此状态的人们热衷于网络空间中的劳动,忽视了对主体自身和现实的思考,物的存在取代人的存在进一步支配人。
二、被数字资本逻辑裹挟的数字劳动抑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数字劳动时空自由化和劳动过程数字化的特征被资本利用,使其为数字资本增殖服务。数字劳动过程模糊了劳动与闲暇的界限,背离劳动属人性,使劳动丧失确证人类本质的属性,从而抑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数字劳动产品以数据形式呈现,数字资本如何将数据产品转化为商品并进一步抑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呢?回答这一问题离不开对数字资本逻辑生成过程的探讨。
(一)数字资本逻辑的生成
首先,数字资本者对劳动力、数字平台和数据等生产要素的占有是数字资本逻辑形成的前提。在依托平台的零工劳动中,如外卖员和网约车司机的交通工具归劳动者所有,经外卖员和司机形成的诸如地理位置、客户等数据却被平台所有者掌控。数字资本者在劳动力市场上购买劳动力以获得劳动力的支配和使用权,使劳动力与数据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数字产品,而数字资本者凭借其对关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数字产品。可见,数字资本对劳动力的占有转化为对劳动行为和劳动产品的支配权力。
其次,数字资本者对雇佣关系和非雇佣关系下数字劳动者的控制是数字资本逻辑形成的必要条件。资本者为攫取更多利润扩大再生产,需要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生产过程,从而无偿占有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作为资本积累的源泉是资本者无偿占有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其实质是无偿劳动时间的对象化。(13)参见周延云、闫秀荣:《数字劳动和卡尔·马克思:数字化时代国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0页。那么,生产数字产品的数字劳动如何创造剩余价值以实现数字资本积累?数字产品中凝结的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与数字资本者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价值之差即剩余价值。数字资本者通过售卖占有的数字产品,进一步把自身所获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用于资本积累,并通过网络平台的扩大再生产获得更多利润。此外,资本者将数字用户在其提供的数字平台上进行社交娱乐、信息交流等活动形成的数据作为原始资料,由平台员工整理加工为数字产品而获利,然而资本者并没有支付数字用户相应的工资,即无偿占有数字用户的劳动。因此,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不仅包含平台员工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还包含数字用户即非雇佣关系下数字劳动者创造的被平台用于资本增殖的原始数据所体现的价值。
最后,数字技术是确保数字资本逻辑运行的重要工具。雇佣关系和非雇佣关系下的数字劳动者不断创造剩余价值,资本的贪婪本性使如何加速剩余价值的实现成为关键。数字资本逻辑是数字资本无止境追求价值增殖的逻辑,资本者在占有数字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借助网络平台利用数字技术实时监控市场的需求变化以快速调整生产计划,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与滞后性。凭借数据和技术融合实现的精细化匹配生产不仅避免了生产过剩,而且加快了数字商品流通,缩短了其价值从创造到实现的时间,加速了剩余价值的形成,可以说数字技术加速了资本的积累和扩张。资本者将获得的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投入新一轮生产过程进而扩大再生产以期攫取更多剩余价值,在这一过程中依靠数字技术实现资本增殖的数字资本逻辑生成并得以运行,由此,数字劳动被纳入数字资本逻辑并参与资本增殖,而纳入这一逻辑之下的数字劳动逐渐背离了劳动的属人性。
(二)劳动资料与产品私有化导致人丧失自由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
被数字资本逻辑裹挟的数字劳动参与资本增殖,间接创造价值却无劳动报酬的数字用户成为数字时代的“数字大众”,沦为数据巨头的商品。(14)参见[以]尤瓦尔·赫拉利:《今日简史:人类命运大议题》,林俊宏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73页。在数字劳动中,数据既是劳动资料又是劳动产品。“数字大众”产生的个人数据经标注、筛选、技术化处理后作为劳动资料成为数字资本者获利的重要来源,如果缺少这些数据,数字劳动和数字资本将成为无本之木。数字资本者凭借对数据的私人占有实现对无酬劳动者和有酬劳动者的控制,抑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首先,数字资本者创建网络平台,吸引网络用户在平台上交流互动,从而产生作为劳动资料的数据。数字资本者将这部分数据转交给受其雇佣的技术人员加工处理进一步形成数据产品用以在市场上交换,从而获得剩余价值。作为劳动产品的数据在这一过程中转换为货币形式的资本,资本者将一部分资本用于平台的维护与扩展,以提升平台的影响力。
其次,数字资本者将平台私有化从而控制数据的生产与再生产。平台是交易场所,它隶属于数字资本者。数字资本者一方面直接占有平台用户创造的作为劳动资料的原始数据,无偿占有由众多个人数据汇聚成的数据资源并将其商品化,另一方面借助数据分享增值的特性建立共享平台,吸引更多的用户分享使用数据,不断扩充数据,丰富平台内容。如此一来,作为劳动资料和劳动产品的数据被资本者私人占有意味着资本者对生产经营和财富的垄断,资本者借助“数字大众”创造的数据获得利润,而“数字大众”却因没有分享到这部分利润成为无酬劳动者。数据由大众共同创造却被资本者独占,因为大众无法拥有自产数据的所有权,自产数据被资本者无偿占有,大众无法享有数据带来的利润。
最后,获得利润的数字资本者通过竞争、快速扩张等方式成为数字巨头,他们为了独享科技和数据带来的红利,进一步对雇佣劳动者和非雇佣劳动者进行全面控制,使数字劳动者丧失实现自由全面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此外,当作为劳动资料和产品的数据被资本者私人占有时,意味着数字资本者拥有了支配数字劳动者的权力,这正是数字资本能够统治数字劳动的前提。
(三)劳动与闲暇界限的模糊是对劳动主体生命的隐蔽控制
数字资本利用数字劳动时空自由化特征使其控制更加隐蔽,数字资本逻辑主导的数字劳动虽然采取比传统劳动方式更加灵活的时间制度,但其本质上依旧是数字雇佣劳动。换言之,在生产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劳动的社会形式并不因劳动技术形式的改变而有所变化。表面上看,与工业时代雇佣劳动制度相比,数字时代的数字劳动从强制劳动转变为自主可控的劳动,从机器指挥工人转变为人自主使用数字工具,从“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泾渭分明”(15)[美]哈里·布雷弗曼:《劳动与垄断资本:二十世纪中劳动的退化》,方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245页。转变为劳动与闲暇界限模糊的状态。数字资本的贪婪本性使其对劳动主体的控制由专门的劳动时间延伸至闲暇时间。
基于劳动主体讨论劳动与闲暇界限模糊的状态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关于被雇用技术人员的劳动与闲暇状态。数字资本者为了无限制地激发技术工人的工作热情,使其心甘情愿甚至乐此不疲地为资本创造源源不断的剩余价值,对员工进行期权奖励。员工期权是指把部分原本属于股东的互联网平台价值分给对公司有巨大贡献的员工。(16)参见于佳宁、何超:《元宇宙》,中信出版社2021年版,第78页。美其名曰将公司的发展盈利状况与员工自身的劳动程度相关联,员工为获得更多的报酬,将闲暇时间也用于劳动,主动加班成为常态,高强度高消耗的脑力劳动给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可见,员工期权表面上作为一种为员工争取利益的奖励举措,实则是对员工实行更深刻更隐蔽的控制。二是关于“数字大众”即无酬劳动者的劳动与闲暇状况。资本逻辑操控下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除睡觉之外的所有生命时间。数字劳动时间不仅包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规定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还包括新增的闲暇劳动时间。因为数字劳动者在闲暇时间进行浏览、点击、回帖、购物、游戏等网上娱乐活动形成的数据被处理加工后也为数字资本创造价值,只是他们不自知。
数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更加“自由”,只要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就不再硬性规定具体劳动时间,由此导致传统劳动时间减少,闲暇劳动时间增加。人们对技术的崇拜以及资本与技术的合谋使数字资本对闲暇劳动的控制更加隐蔽,数字劳动者在闲暇劳动时间中感受不到自身被强制,因此他们也自愿增加闲暇劳动时间。可见,数字资本逻辑下对数字劳动的控制更加隐蔽,这也无形中延长了资本控制劳动者的时间,拓宽了控制的广度。总之,数字资本支配的数字技术模糊了劳动与闲暇的界限,使人的所有时间沦为为数字资本增殖服务的劳动时间,进一步丧失了用于发展自身的时间,劳动的泛化是对劳动主体生命的隐蔽控制。
(四)技术操控背离劳动的属人性
“劳动既有促进人以人的方式存在的一面,也有将人变成以非人的方式存在的一面,是属人性和非属人性的并存和统一体。”(17)何云峰、齐旭旺:《论劳动教育的本质——基于劳动的属人性与非属人性及其关系的视角》,《南京社会科学》2023年第7期。自由自觉的劳动是劳动属人性的确证,然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使人“失去了自由和自觉的劳动”(18)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序言”第3页。,数字劳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劳动的自主和自觉性,但被数字资本逻辑操控的数字劳动实则通过技术操控实现从对人身体的操控到对人脑力的操控,使人陷入虚假自由中,其本质上是对劳动属人性的背离。
一方面,人对数字技术的过度依赖导致人的主体性丧失。主体性作为劳动属人性的一部分,其丧失意味着劳动属人性成分减少,非属人性成分增加。数字时代人的生产生活被信息、数据包围,人们不善于甚至缺乏思考,将自身的一切都托付给数字技术,人的主动性和主体性在对数字技术的过度依赖中逐渐丧失。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对人的捆绑加速人的主体性丧失。人在进行网络活动的同时默认了自身接受数字技术的算法机制,这一举动意味着数字技术实现了对人的捆绑。具体而言,人们在网页上浏览过的信息及浏览次数均会被大数据记录并经过算法处理形成“记忆”不断将同类信息推送给用户。可见,人丧失了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自主决策权,数字技术决定了个人“看什么和不看什么”“多看什么少看什么”。(19)匡文波:《对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的伦理反思》,《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由于这一决策模式是单向度的,因此,人在“信息茧房”中丧失了主体性和自主选择性,屈从于算法控制。
此外,技术操控转移了劳资矛盾,使资本对劳动成果的占有更具隐蔽性。数字资本者和非雇佣关系下的数字劳动者不在同一生产场域,前者创建网络平台,使自身作为第三方并凭借技术操控将自身与数字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转移到数字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以网约车平台为例,平台通过作为消费者的乘客对作为数字劳动者的司机的满意程度实现对司机的“管理”,乘客给予司机的评价直接影响到司机的接单数量和速度。当乘客与司机因价格或其他方面产生矛盾时,网约车平台以中立的第三方身份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同时,平台凭借技术操控使司机看不到每单乘客实际的支付费用,同样乘客也看不到司机的实际收益,平台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占司机的部分收益。
综上所述,以资本增殖为目的的数字资本逻辑所裹挟的数字劳动不仅没有通过技术进步增加劳动属人性成分,反而出现资本者垄断数据、劳动时间渗透到闲暇时间、劳资矛盾被转移的问题,导致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控制更加隐蔽,抑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也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即使新的劳动形式——数字劳动出现,人们依旧甚至更加不自由的原因所在。数字资本逻辑操控下的数字劳动并不能为劳动者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反而加剧数字鸿沟。要使劳动复归为确证人本质的活动,就要充分发挥数字劳动利于人发展的特征,实现数字劳动从数字资本逻辑向以人的发展为目的的人本逻辑转变。
三、人本逻辑下的数字劳动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为消解资本逻辑下数字劳动对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抑制,需充分利用数字劳动过程数字化和时空自由化的特征,不断规避被数字资本利用的可能,尽可能通过数据共享、劳动与闲暇相融合、技术反哺、劳动主体观念转变,确保人本逻辑引导下的数字劳动成为“积极的、创造性的”(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页。确证人本质的活动。
(一)以数据共享促进劳动成果共享,使人人皆为劳动者
数据由大众创造,就应该为大众所共享。在数字资本逻辑下,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被数字资本者垄断,进一步使其成为支配数字劳动者的权力。摆脱数字资本逻辑后,一方面数字劳动展现出原本具有的数据共享特征。由于数据不需要任何物质载体,其复制成本几乎为零,因此数据本身具有共享性。数据作为生产资料,其共享特征为瓦解资本主义私有制提供可能。数据的共享特征使其并不因被分享给另一方而使己方丧失所有权。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数据共享程度与数据体现的价值成正比关系。数据的共享特征至少使消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具有理论可行性。另一方面,既然数据具有共享性,那么由数据作为生产资料创造的劳动产品自然也具有共享性,人人共享劳动成果得以实现。具体而言,数据共享分为直接共享数据和共享由数据创造的利润。直接共享数据是指共享作为生产资料的数据,比如有关知识的共享,将涵盖电子书、论文、报纸等知识的数据库免费向大众开放,对知识的共享能够激发大众创造新知识的热情,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财富。共享由数据创造的利润是指向借助数据获利的公司征税,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将大众创造的数据所产生的利润分享给大众,并将这部分税收来源与支出公布于众,使大众真切感受到数据创造的利润被共享,由此避免“共享数据”沦为口号。在实现数据共享后,创造数据的数字劳动者都能共享收益,他们在闲暇时间创造的价值不再被资本者独占,而是真正成为自身财富。对于数字资本者而言,由于其无法独占数字劳动者创造的数据而无法获得利润,这促使数字资本者作为数字劳动者创造属于自身的数据,并借助数据获取收益,实现劳动致富。可见,摆脱数字资本逻辑的数字劳动能最大限度地以数据共享代替数据垄断,缩短贫富差距,使人人成为数字劳动者。
(二)劳动与闲暇相互融合,提高劳动自由程度
被资本逻辑操控的数字劳动模糊了劳动与闲暇的界限,数字资本者不仅控制数字劳动者在传统劳动时间内创造的剩余价值,还将部分闲暇时间转变为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时间,以此控制数字劳动者的全部时间。摆脱数字资本逻辑后,通过劳动组织方式的变革,数字劳动将实现从闲暇时间变为劳动时间到劳动时间变为闲暇时间的转换,实现由遏制人全面发展到实现人全面发展的飞跃。与工业时代“工人集结在同一地点,以他们在空间上集中在资本者的指挥下为前提”(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6页。不同,数字时代借助网络平台将所有分散在各地的劳动者集结到平台上从事生产。此时,数字劳动打破了时空限制,将作用于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数字化生产。数字劳动不再屈从于资本,而是时刻为人的发展服务。人们利用大数据和算法系统克服了社会生产中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提高生产组织力,使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实现生产能力的跃升。数字劳动者依托技术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不断为走向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旨归的人本逻辑提供生产力支撑。
生产能力的跃升使人们摆脱了生产对自身发展的限制,“当一切专门发展一旦停止,个人对普遍性的要求以及全面发展的趋势就开始显露出来”(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30页。,人们有更多的时间从事更具创造力的劳动,从而使自身创造力、想象力和思维得到全面发展。人们从事谋生性劳动的时间越少,从事创造性劳动的时间就越多,资本逻辑下劳动的强迫性、控制性和压抑性随之减少直至消失,劳动本身最终成为全面发展自身的活动,劳动的享乐性(23)这里的享乐性并非消费主义所说的享乐,而是指人得以全面发展自身而获得的幸福感和满足感。不断彰显。以往人们只能在闲暇时间发展自身,如今劳动享乐性的不断彰显意味着人们的劳动过程也是身心得以发展的过程,劳动与闲暇合二为一,劳动时间也成为闲暇时间。
摆脱数字资本逻辑的数字劳动最大程度地借助数据算法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使人摆脱枯燥乏味、威胁自身生命健康的物质生产劳动,打破资本主义分工对人发展的禁锢,提高生理层面的劳动自由程度。与此同时,它也尽可能挖掘并发挥劳动者的创造力和发散思维,创造新的知识财富,丰富人的精神世界。可见,从数字资本逻辑束缚中解脱的数字劳动使劳动时间成为闲暇时间,不仅提升了主体生理方面的劳动自由度,还提高了精神方面的劳动自由度,这些都符合人本逻辑所遵循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旨归。时间“是人的发展的空间”(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32页。,闲暇时间增加意味从事谋生性的劳动时间减少,当数字劳动者在闲暇时间展现出主体的自由生命和自我价值时,闲暇就成为自由劳动。(25)参见张晓兰:《劳动与休闲的时间张力——马克思的自由时间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数字劳动不断将谋生性的劳动时间转化为能够实现自我价值的闲暇时间,从生理和心理两方面提高劳动自由程度,因此,人本逻辑主导下的数字劳动为主体自身发展提供了充足的闲暇时间。
(三)技术反哺促使劳动属人性复归,数字劳动成为确证人本质的活动
挣脱数字资本逻辑束缚的数字劳动者抵制技术操控和技术捆绑,要求摆脱技术依赖和重新掌握筛选信息的主动权,重新拥有“思考权力”。因此,需要借助技术反哺减少劳动的非属人性成分,增加属人性成分,使人在数字劳动中成为自身所期待的人。一方面,通过数字技术保障个人信息不外泄,确保个人拥有自产数据的所有权以及接收任何合法信息的权力,防止出现“信息壁垒”。另一方面,将数字技术合理用于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和辅助提高人的创造能力,而非用于控制劳动者的思想、提高数字劳动的强度。此外,借助国家强制手段确保核心技术归国家所有,防止其被少数团体或个人占据形成技术垄断。数字技术本质上是“人的手创造出来的人脑的器官”(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页。,要不断发挥其服务于人的价值取向,将其与确证人的本质密切结合起来。当数字技术真正实现技术反哺后,人在数字劳动中的主体性和自主性不断增强,创造力不断被激发,最终使数字劳动成为确证人本质的活动。
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劳动将人的存在方式转变为物的存在方式,使劳动丧失了确证人本质的属性,被数字资本逻辑裹挟的数字劳动更是加剧了这一现象。相反,摆脱数字资本逻辑的数字劳动借助技术反哺不断使劳动成为确证人本质的活动。贫富差距不断缩小、劳动自由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劳动属人性成分的逐渐增加正是遵循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旨归的人本逻辑的体现。可见,通过数据共享、劳动和闲暇相融合以及技术反哺,数字劳动的确能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不能忽视劳动主体本身作用的发挥。
(四)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成为自由数字劳动者
面对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学界针对数字劳动如何摆脱数字资本逻辑的问题,主要从建立数字命运共同体(27)参见谭天:《数字劳动异化的出场逻辑、在场表征与回归理路——以〈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为线索》,《理论导刊》2022年第7期。、规范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28)参见王赞新:《数字经济对共同富裕的影响:理论机制与实践演化——基于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分析》,《中州学刊》2023年第3期。角度展开论述。除此之外,劳动主体还要从自身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劳动主体要将机器“变成联合的工人的财产”(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页。,实现全体劳动者的联合。无论是建立数字命运共同体还是规范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都是对外部因素的调整,如果劳动主体本身不能做出相应改变,仍然不能推动其自由全面发展。其次,数字劳动者需要提高自身数字素养,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具体而言,终身学习并非无止境地学习新知识,而是在积累知识的过程中不断增强自主学习能力和活学活用能力。面对数字劳动内容和形式随时需要更迭的情况,数字劳动者需要将接受知识的能力转化为自主学习能力,自觉主动地根据自身已有知识形成自我知识体系,并依据需要积累新知识从而建构更完善的自我知识体系。(30)参见何云峰、张春莉、唐宝睿等:《ChatGPT与教育变革(笔谈)》,《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此外,面对数字劳动就业更加灵活的趋势,数字劳动者要善于灵活运用已有知识,增强活学活用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活学活用能力建立在自主学习能力基础之上,只有建构起完善的自我知识体系,才能思考知识与现实的关系,进一步用已有知识解决现实问题。唯有将终身学习内化为自觉行为,才能在外部因素具备的情况下真正成为不被控制、拥有自主性、能够充分驾驭技术以确证人本质的自由劳动者,确保数字劳动摆脱数字资本逻辑走向人本逻辑,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