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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基层商业银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思考

2024-06-12乔剑波

吉林金融研究 2024年2期
关键词:开户银行卡账户

乔剑波 卢 晶

(中国人民银行四平市分行,吉林四平 136000)

一、行业壁垒无法实现信息共享

客户信息是商业银行重要的数据资源,各商业银行系统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商业银行通过系统内部反洗钱监测模型,以及在日常办理账户业务时对客户的身份识别、查询银行卡数量及开销户情况、询问开卡用途等方式甄别筛查可疑的办卡人员,建立本机构开户人员黑名单,为日后办理账户业务提供风险识别的依据,必要时可拒绝为黑名单人员开户或限制其账户功能,降低银行卡成为涉案卡的风险。但商业银行内部的开户人员黑名单却无法与其他商业银行共享,商业银行无法了解开卡人在其他银行办理账户业务的情况,如是否有被其他银行拒绝开卡、是否持有多个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是否存在在其他银行反复开销户等异常情况。同一开卡人在不同商业银行的风险等级不同,可能在本银行身份“清清白白”,在其他银行却“劣迹斑斑”。如不能全面掌握开卡人的办卡情况,就会使商业银行反复多次对同一人进行身份核验和尽职调查,但又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造成商业银行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降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效率。

二、绩效考核机制加大了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压力

一是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绩效考核是商业银行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其中办理银行卡数量是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是决定员工每季度发放奖金金额的重要因素,完不成规定的额度指标季度奖金可能会停止发放,有的银行甚至会倒扣员工工资,在这种制度考核下,银行员工就会尽力说服客户办理各类银行卡。202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明确规定了金融从业者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银行员工要对经办的银行卡终身负责,以前那种“重数量、轻质量”的办卡方式已经不可取,但在利益面前,银行员工也可能铤而走险,不能完全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从而加大了商业银行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压力。二是客户投诉量是监管机构对银行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一旦客户将银行投诉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么将投诉移送到银行总行,要么对商业银行开展现场督查,并纳入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中,这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种类和范围。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商业银行畏惧投诉的心理,当可疑开卡行为被拒绝时,不法分子就会向监管部门投诉,商业银行为了避免投诉案件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有时不得不做出妥协,为可疑人员办理银行卡业务。

三、存在优化账户服务与防范风险难平衡之困境

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全面取消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许可,并于2021年先后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优化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个人和小微企业推行简易开户服务,简化开户流程,减少开户证明材料。但在实际工作中,初创小微企业和异地开户人员在特征上与涉案主体相似,若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可能导致“一刀切”拒绝开户的情况,减低账户服务体验度,但能压降涉案账户数量;若采取宽松的管理政策,将会提升账户服务质效,但可能导致账户的无序扩张,增加账户涉案风险,使商业银行陷入“优化账户服务”与“风险防控”双平衡的工作困境。

四、措施建议

(一)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加大信息共享力度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企业个人信息信用共享核查系统,将税务、银行、运营商等部门纳入核查系统中,共享征信情况、缴税情况、账户风险情况、涉案情况等信息。各商业银行负责将本行脱敏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数据上传至个人信息信用共享核查系统,包括个人银行卡数量,拒绝开户情况及理由等信息;公安机关负责将全国涉嫌电信诈骗违法犯罪重点人员名单上传至共享核查系统,建立高风险人员黑样本库,并随时更新;联通、移动、电信等电信运营商负责将用户名及手机号码匹配数据上传至共享核查系统,通过共享核查系统可以查询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基本信息,包括银行卡数量、开卡时间、开销户情况、开户银行、近期是否被其他银行拒绝开卡及拒绝开卡的理由等,可查验该人员是否为全国涉嫌电信诈骗违法犯罪重点人员,开卡人员是否与预留手机号码持有人为同一人。系统在查验个人身份信息时可同时查验与其关联的人员信用信息(如配偶、子女),若关联人员信用信息异常,该人员也可作为高风险人员进行重点关注,运用科技手段构建严密防范体系,筑牢技术反诈防护网。

(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综合动态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应优化改进绩效考核评价方法,健全账户风险防控与优化账户服务动态管理制度。选取开立账户数量、账户风险防控、服务满意度等指标量,赋予主要指标相应的权重,建立与当前政策导向相适应的综合评价体系。“两权相害取其轻”,增加办卡数量,会提高个人业绩,但会增加买卖银行卡的风险;加强防控,会压降涉案卡数量,但会影响绩效考核,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提高政治站位,在国家大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背景下,将账户风险防控工作当做一项政治工作,及时调整考核体系中相应指标的权重,鼓励员工积极防控账户风险。银行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出具考核评价结果时应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综合表现,明确细化投诉种类和范围,将恶意投诉,无理投诉视为无效投诉,在商业银行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包容,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建立优化账户服务与风险防控动态平衡。

(三)加大惩戒力度,增强防诈意识培育

加大对人民群众防诈知识的宣传力度,从意识上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买卖银行卡的危害。我国法律对买卖银行卡人员的惩戒力度较轻,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技术、网络、资金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出售个人银行卡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戒,而且出售银行卡之前是否是明知他人用于犯罪行为的也难以界定。现有法律法规对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惩戒措施,也只是记入征信记录,限制账户业务等,惩戒力度不强,反观贩卖银行卡的利益却很丰厚。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不断“升级换代”,隐秘性增强,银行卡的价格也水涨船高,犯罪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会导致有些人知法犯法,这也影响商业银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开展。只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银行卡买卖所要受到的法律责任,提高犯罪成本,才能增强人民群众识诈防诈反诈意识。各社会责任主体应积极探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途径,结合自身行业优势创新宣传方式,电信运营商可以短信形势向群众宣传防诈知识,提醒群众不要轻信虚假信息;商业银行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提示向陌生人转账汇款的风险,根据大学生、老年人、农民工等高危群体的社会特点,制作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根据不同诈骗类型制定具体宣传方案,通过故事、情景剧、宣传视频、图文案例介绍、现场宣讲等方式,用贴近群众、关心群众实际需求的语言方式,提高宣传效果,切断买卖账户供给源,努力营造合法使用账户的法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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