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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家庭教育类法规政策的影响及对策

2024-06-12刘腾西藏民族大学教育学院

西藏教育 2024年3期
关键词:政策教育

刘腾 西藏民族大学教育学院

中国历来重视家庭教育,古人有家训家风,今有依法而教,从建国之初百废待兴的状态发展到今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成就,家庭教育类法规政策也一样稳步发展,至今已见成效。在家庭教育日益受到重视的当前,梳理家庭教育政策的演进,分析出成果和问题并根据问题提供对策,对今后家庭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践,均有实际意义。

一、建国以来家庭教育类法规政策的演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家庭教育类政策一直在探索中成长,家庭教育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注重家长对家庭教育的参与,第二阶段是强调家校社对家庭教育的参与,第三阶段是明确家庭教育在教育中的基础地位和提出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一阶段,1950年,《婚姻法》中首次提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说明在法律意义上明确家长有主动参与教育的义务。1955年,宣布把每年的“六一”做为公开发表家庭教育为主要内容的重要讲话和文章的重要时间点,号召家长把握正确方向、以身作则,积极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在1962 年《前线》登载《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一文和1964 年《工人日报》刊登了宋庆龄同志《把培养革命后代的责任担当起来》的长篇文章,呼吁家长增强责任担当意识。

第二阶段,1992年,国务院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规定,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1996 年,由全国妇联、国家教委联合颁布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这是首部制订的家庭教育计划的文件政策,并在其后每五年进行一次计划的工作文件。在“九五”计划中,也要求家校社之间紧密配合共同实施家庭教育,提出国家教委负责指导教育研究所和高等师范院校进行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并为其实践提供指导。“十二五”计划中实施部门由最初的两部门扩大为七部门。2001年出台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为家校社三方协同发展提供了可行路径。2010年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1]指出要以儿童为本、家长为主体、多项互动的原则,规范家庭教育指导行为。

第三阶段,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强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并要求广大家庭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2019 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明确提出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快教育改革,将“健全家庭学校协同育人机制”纳入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和2035 现代化发展远景目标。2021 年10 月23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

二、家庭教育类法规政策的现实影响

马克思说,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在一系列政策的引领和人民的需要下,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这部法律起到整合总结的作用,从此监护人要树立“依法带娃”的意识,与此同时,高校开始关注家庭教育学专业的研究和设立,社会上开始建立起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一)“家庭教育”学科建设的形成

2010 年颁布实施、2019 年再次修订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明确要求要“加快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努力构建家庭教育理论和学科体系”。[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也指出,支持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迎来了家庭教育发展的高潮,开始成立相关研究组织。1989 年第一个全国性的家庭教育学术团体“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在北京宣告成立。1994 年人民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了《家庭教育学》,并在1999 年教育部将该书指定为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2000 年又指定为全国高等院校文科教材。中国教育学会和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在2001 年召开了全国首次“家庭教育学科建设”的研讨会,并于2003 年批准成立了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4]同时高校开设家庭教育课程,北京师范大学在全国率先开设了家庭教育学课程,选修人数创造了北京师大选修课人数的最高记录,随后招收家庭教育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进修生和访问学者。

南京师范大学进行家庭教育著作创新研究,其开设的“家庭教育”课程承接了陈鹤琴先生的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在目标、内容、方法上进行创新。[5]2020年,开始下设到地方学院,以龙岩学院为代表的地方本科高等院校开设“家庭教育学”,并且被国家认定为“首批国家线下一流课程”。[6]对于线上课程,国家支持上海师范大学、温州大学等高校在中国大学MOOC平台开设“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学”等课程。2023 年中华女子学院成为全国首家批准设置该专业的普通本科院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

到目前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家庭教育类法规政策演进的重要成果。该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教育的概念做出界定,对家庭教育相关实践做出系统规范,并且也改变了之前国家只干预发生在家庭中严重的刑事案件情况。

该法对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过程、教育内容以及教育影响五部分进行规范性总结。第一,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他们拥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掌握正确家庭教育观念与方法的义务,如发现不能按要求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子女是家庭教育中的受教育者,是家庭教育的实施对象,从主客体角度来看他们是家庭教育的客体,对子女提出的要求是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家庭教育过程是家长对子女施加教育的过程,此过程需要符合子女的身心发展规律和注意子女的发展状况,过程中还表现出由长辈到下辈的单向路径,由于家长与子女之间是地位信息不对等的状态,所以在此过程中家长也要配合各级国家机构和其他社会专业人士的指导;第四,家庭教育内容一般是家长对教育的理解,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包括一些做人做事的道理;第五,家庭教育影响是家长通过教育对孩子产生的影响,包括身心健康、人格品性、道德认知以及价值实现等。

(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初步建立

在实现家庭教育类政策文件目的过程中,建立相应的实践实施体系必不可少。高书国教授对政策进行解读得出,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和家校协同育人格局是未来中国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7]边玉芳、鞠佳雯等研究学者在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目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展开依托学校的教育平台更方便,任课教师的家庭教育专业性平均水平较家长平均水平高。

相关学者对我国多省市进行调查时发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已初具规模,例如边玉芳等人对我国9 个省(市)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多数学校确立了由校长、园长或德育副校长、副园长牵头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订年度计划、定期就家庭教育工作开展研讨会;在实施层面,多数学校已经建立家长学校、家委会和学校自主运营的网络平台。[8]鞠佳雯等人基于我国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结果表明,城市和农村社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比例达到文件要求的县(区)分别占比72.7%和63.5%。我国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次数达标的比例为88.7%和83.9%。[9]在服务模式上,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在最近三年开展了多种类型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相关工作。

三、家庭教育类法规政策的问题分析

国家在家庭教育政策法律这条路上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这些政策还没有达到国家所期盼的样子,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建设。其中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存在经验化、外来化,法律上没有形成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体系,以及对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培养与国家政策期盼有一定的差距。

(一)理论支撑方面

家庭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家庭教育科学理论的指导,家庭教育政策应该符合家庭教育内在规律,从而增强家庭教育实践效果。但是目前我国的家庭教育理论经验化、外来化明显。

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研究方法和理论是关键一环,由于我国古代家庭教育是以忠孝为核心的经典书籍、名人家书组成,以个人经验、经历为主要论述基础,使得现在研究中国家庭教育缺少统计工具、调查量表和指标体系。研究理论也是如此,例如:周时奕、安燕等学者运用管理学的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魏月寒、姚蕊等学者运用发展心理学的生态系统理论,窦本港、李松涛等学者运用社会心理学的社会支持理论进行家庭教育研究,这些均是由西方引进而来,并且还不属于教育学理论,这是由于本土家庭教育理论不足所致。从家庭教育的研究现状来看,教育学专业的从业者还是研究家庭教育的主力,其它学科对于家庭教育的研究较少,家庭教育理论的研究尚不成规模。但是国家已在法律文件中提出要构建中国特色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家庭教育理论的研究也会逐渐兴盛起来。

(二)体系建设方面

从家庭教育政策的制定、颁布、执行、监督、评估与反馈等工作链条出发,加强家庭教育政策的顶层设计[10],形成政策体系的集群优势,以推进家庭教育政策的实施有效性。但是目前在实践中关于家庭教育目标、方式、保障等内容衔接缺乏连续性、衔接性,缺乏对家庭教育发展的整体性法律设计,尚未形成全面系统、操作性较强的专门性家庭教育法。[11]

首先是体系下多个部门责任不清的现象,教育部、国务院等部门相继出台多项家庭教育政策法令、法规,对家庭教育主体权责多有指示。相关政策文件均要求建立多部门合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旨在构建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构筑多元主体联动实施机制,推动家庭教育政策发展和完善。教育政策内容并未对主体的各自权责给出清晰、明确的界定,权责边界尚未有效厘清,仍存在模糊地带,家庭教育缺乏多元协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12]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产生相互推诿、各自为政的现象,难以形成政策合力,致使家庭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难度不小的障碍,严重阻碍了家庭教育事业的整体有序推进。[13]其次是监督体系的建立,从政策牵涉主体及范围上看,其监督评价的目标、维度、内容、方案、途径等相关指标尚不清晰,监督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此外,我国自国家到地方建立的家庭教育政策评价系统尚不成熟,现有教育政策评价模式主要以政府自评价和政府委托评价为主,独立机构评价、公众评价发展还相对滞后[14],对家庭教育实施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进而对这一政策做出有效评估,针对评估反馈给政策的制订者,使其家庭教育政策进一步完善,让家庭教育政策体系形成良性循环。

(三)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方面

家庭教育指导者是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有效保障,目前我国在培养家庭教育指导师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机构在网络上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对象、报名条件等做出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是培养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仍有待提升,国家层面应该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标准。[15]

全国开设家庭教育学科、专业、课程的高校寥寥无几[16],仅存的短期“在职培训”也不够系统和深入,家庭教育研究还存在“偏向感性化而非理性化的理性缺失”“偏向碎片化而非系统化的理据缺失”“重诠释而非重创新的理论缺失”的问题。[17]据中国儿童中心此前对多所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调查,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呈现出以兼职为主、专职为辅的现状,其中,“50%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在全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中,平均专职人员为1人,平均兼职人员为6人”。[18]

四、对策

首先是对于理论的研究,有学者建议从微观、宏观、纵向、横向四个层面来构建家庭教育理论体系。[19]其中,微观层面侧重从亲子关系、家庭互动、家庭文化、家庭生态等维度探究家庭变化中的家庭教育规律,宏观层面侧重从社会变迁、社会分层、家庭特殊结构等角度分析家庭教育的特色与走向,纵向层面侧重通过比较研究揭示家庭教育的变化趋势与发展规律,横向层面侧重中外家庭教育的跨文化比较研究。

其次是家庭教育政策体系建设方面,应当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促进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构建运转高效的部门统筹联动机制和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教育部门负有家庭教育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同时具体明确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具体职责。也可以向我国台湾省学习,在颁布家庭教育规章之后,又相继颁发了实施细则、志工伦理守则等系列相关配套规定来保证家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20]

最后是培养家庭教育指导师方面,第一,统一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大纲和培训计划”,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标准。第二,加快推进家庭教育学科理论体系构建与人才培养,丰富家庭教育指导师培养的理论基础并做好人员保障。第三,尽快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评估制度,形成健全健康的社会化培训生态。第四,严格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师职业资格准入与准出机制,明确家庭教育指导师的职业资格认证程序。第五,科学推广以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师的职业认同度,引导家庭教育指导师成为蓬勃发展、喜闻乐见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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