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系统论的角度论道与法(兼论德)的辩证关系
2024-06-05钱绘李根亮
钱绘 李根亮
【摘要】本文从系统论的角度探讨了道与法的产生、发展、功能、相互转换和作用机制的辩证关系,兼论道、法与德的辩证关系,以期管窥道、法及德的辩证关系及其在规范、教化人中的功能。法源于道,是道在社会系统中的映射。原始社会的习惯、宗教及国家社会层面的法和德,都源于自然的道。道是变化的,系统是发展的,从而产生环境与系统动态平衡的改变及新的道和法的产生。表现在社会系统上就是社会发展、变革和动荡,并进一步推动法的改进和新法的产生。环境的运动通过道维系,社会系统的动态平衡及社会系统的功能则主要通过法来维系。后者是携带有关键社会属性的要素单元,即社会资源将环境中的道通过屏蔽效应和透镜效应映射到社会系统的结果。无论道还是法,其作用都是通过反馈系统实现的,它们都具有时滞性。道与法分別通过其规范作用为环境和系统的稳定服务。道与法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德与法一样,也是环境中的道对系统的映射。与法对人肉体的惩罚不同,德主要对人的意识进行规范。道、法、德都具有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教化的功能,并通过模板机制和透镜效应在人类文明的传承中发挥关键作用。
【关键词】道;法;德;社会系统;屏蔽效应;透镜效应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19-0086-05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19.027
基金项目:2023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GXGZJG2023B230);2020年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项目编号:2020JGA271);2020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教改项目(项目编号:JGY2020164);右江民族医学院第六届教学名师(右医院字[2021]114号)。
道在中国哲学体系中通常有四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是过程,是道生万物的过程,即老子说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第二层次的含义是指本原,是无和有及万物的本体和来源;第三层次的含义是规律,是物质运动的规律,是天地万物变化的终极原因(“道者万物之奥”);第四层次的含义是法则(“故从事于道者,道者同于道”,是人们要坚持、遵循的法则。在西方哲学中高度抽象为宇宙本原、法则和规律的“罗各斯”(logos),即是中国哲学最高范畴的“道”。作为规律和法规的道,其发挥作用时都表现为相互作用或称为力。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说的道和法皆指以下的限定。即道指的是道第三层次和第四层次的含义,或者说,道指的是系统或事件运动遵从的规律,是连通彼此的纽带。而法指的则是法律,是法学体系,是环境中和系统内道在系统内的映射。
社会系统是法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环境。关于法的起源的研究已有太多的文献和较完整的论述[1][2]。如我国关于法的起源除了习惯说法外还有多种。如法源于天说(《尚书·皋陶谟》:“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尚书·大禹谟》:“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法源于定分止争说(《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所以定分止争也”)、刑源于兵说(《易·师》:“师出以律”“大刑用甲兵”)等。
说到法,就不得不说一下德。德与法相似,也是环境中和系统内道在系统内的映射,但德与法又不同。本文仅试从系统论的角度探讨道与法的起源、发展、功能、相互转换和作用机制的辩证关系,兼论道、法与德的辩证关系,以期管窥道、法及德的辩证关系及其在规范、教化人过程中的功能。
一、从系统论角度看道与法在产生中的辩证关系
在讨论法之前,先要理清法与社会系统的关系。
通常认为,系统是系统要素单元按特定的规则维系的动态时空体系。系统包括要素、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及由环境定义的和由要素间相互作用维系的要素间的动态时空分布规则。社会系统同样是社会系统的要素单元如个体、家庭及社会功能单位按特定的规则维系的动态时空体系。社会系统包括这些要素单元、要素单元之间的相互作用及由特定社会系统外部环境决定的和由该社会系统内部要素单元相互作用维系的各要素单元的动态时空分布规则。系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具有特定属性和功能的体系。它可以是具体的、实物的,也可以是抽象的、虚拟的。社会系统同样是一个相对的、具有特定社会属性和社会功能的体系。社会系统是具体的、物质的,但社会系统也具有抽象的、非物质的属性。社会系统的物质属性决定该系统的非物质属性。系统具有自己的组成结构和组成层次。系统与环境相对,但却不是独立于环境之外而是存在于环境内部的系统。正如孙子兵法上所说的,“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孙子兵法》第一计:备周而意怠,常见则不疑,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特定社会系统与其环境即整个人类及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系统是环境孕育的,系统的规则是环境规则的映射。在环境中特定的屏蔽结构形成并被特定的环境局域时空,或者说,相对于环境整体来说,环境中的局域时空层热力学运动减弱(相当于温度降低),该特定时空层的物质或能量能够更长久地定位在特定的时空点,从而形成了阻隔物质或能量运动,进而使屏蔽结构内的特定时空减少了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该屏蔽体系作为相对独立的单元在与环境相互作用并受环境影响的同时,其内的特定时空因屏蔽效应而开始了与环境内似而不同的相互作用,并在经历一定时间的特有演化后形成了更多、更小的相对稳定的时空单元(新系统的系统要素),从而使该屏蔽结构构建的时空体系相对稳定,该时空体系即新系统。当然,也可能是先在环境中形成更多的相对稳定的屏蔽体系(新系统的系统要素),并被更大的屏蔽结构限定在局域时空,经过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经历内部的相互作用而演化出新系统。因为新系统的形成是环境作用下形成的,也因为屏蔽体系内的局域时空原本就是环境的一部分,因此其内的运动规则与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屏蔽结构通过透镜效应加强或减弱环境原有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新规则。系统内相对独立、稳定的时空单元即系统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是由环境中的规则定义的,或说是环境中的道决定的。但系统又是相对独立的,它对环境具有一定的屏蔽作用,从而从空间上和时间上区别于环境。
因此,系统内部要素间的相互作用遵从环境的规则,但在强度上会因为系统对环境的屏蔽效应而发生改变。社会系统也遵从以上系统的形成规律,其与环境的关系也类同于以上系统与环境的关系。
系统遵从的环境规则即是通常所说的道。在环境规则即环境中的道的影响下,社会系统内的道发展演化成了社会系统内各要素单元遵从的习惯(如原始社会的禁忌、图腾崇拜、复仇等)、法学体系和宗教戒律。在人类的社会历史上,习惯、宗教戒律和法学体系通常是相互借鉴、相互影响甚至相通的。因为它们的起源是相同的。在我国,道中的某些思想发展成了道教精髓和道教的戒律条文,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统治阶段的治国理念[3][4]。如道家的“无为而治”在先秦就已出现萌芽[5][6],并在汉初得到統治者的重视[7][8]。“文景之治”中的文帝、景帝等都以之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这时,环境中的道通过统治阶级的屏蔽效应和透镜效应映射到社会系统形成了社会系统的规则、规矩乃至法。可见,法是社会系统内部要素间相互作用遵从的、与环境规则即道似而不同的新规则。
无论环境的道,还是系统的规则,对系统内要素单元的规范在系统形成初期经历一定时间的演化后总是相对一致的,但同时也是会继续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在动态平衡和不断演化中保持着不断更新的相对一致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也如此,即法与决定它的关键属性的规范也是一致的。但由于法是人类生存环境中的道在特定社会系统中通过某种属性的映射,因此,法体现的不是所有要素单元的意志,而仅是拥有特定的关键社会属性的要素单元的意志,即部分人和部分群体或阶级的意志。
因此,法学体系的形成从来不是社会环境规则即道唯一决定的,而是环境规则与社会系统内部特定的关键社会属性的要素单元主要是社会资源(通过屏蔽效应和透镜效应)共同决定的。同样,宗教和原始社会的习惯亦然。
法国社会学家、哲学家、人类学家列维·布留尔(Lucien Lévy-Bruhl)在其《原始思维》一书中指出,在思维表象中既有日常经验的因素,又有神秘的因素,二者混而为一[9]。根据布留尔的见解,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最初的“道”包含自然社会系统中的规则,即现实取向中的“道”,也包含当时乃至今天仍不可理解的环境中的神秘力量(未知规则即未知的道)。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学体系,还是宗教和习惯,其精髓都来源于环境的道及社会系统的规则,是环境规则即道在社会系统的映射,是社会系统内与环境规则似而不同的规则。因为系统也罢,环境也罢,都具有特定的屏蔽效应,因此会改变原有的道的强度。
另外,作为由特定时空分布的要素单元构成的系统,对同级的相互作用,无论来自环境、还是来自系统,又都具有透镜效应。因为系统内要素单元的分布通常具有一定的规则,即控制系统的核心要素单元在特定的时空上分布密度更大,而在其边缘则分布密度渐小,从而对特定相互作用产生透镜效应。社会系统的、源于环境中道的规则,在经历了社会系统的屏蔽效应和透镜效应后,就形成了另一种形式的规则:原始社会的习惯(道德规范)、民间的宗教信仰、国家和社会层面上的法学体系(或其初级形式)。
二、从系统论角度看道与法在发展中的辩证关系
环境是运动的,是动态变化的。而系统的独立性也是相对的,它要不断地向环境释放熵,从环境吸取负熵。因此,环境对系统的作用会不断地发生改变,系统内部的结构也会出现渐进式改变,进而使系统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保持的动态平衡遭到破坏,从而改变系统原有的屏蔽能力和透镜功能及环境对系统的作用方式。也就是系统的规则和环境的道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把系统与环境维持的动态平衡称为静止状态和受力为0的话,则道的变化引起的动态平衡遭到破坏则使系统受力、系统产生加速度的运动变化。但并非所有的道都发生明显的改变,因此不是所有的道都对系统产生加速度。
也就是说,环境对系统内要素单元的影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受系统屏蔽的作用或不发生改变系统受力状态的道;另一种是受到系统屏蔽的作用或引起系统受力状态改变的道。通常,不受系统屏蔽的相互作用或不发生改变系统受力状态的道对系统无明显影响,但事实上对维护系统的稳定起作用;而受到系统曾经屏蔽的相互作用或引起系统受力状态改变的道通常会对系统产生明显的影响,如破坏系统的结构、影响系统的稳定。这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也就是说,自然孕育的系统是自然选择作用的结果,因此是适应孕育它的环境的系统。但环境的变化和系统的发展必然改变环境与系统之间的动态平衡。因此适应环境永远是相对的,系统适应的环境永远是曾经的环境。也就是说,系统的适应性具有时滞性,而且这种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环境孕育系统和系统依赖环境发展及之后系统的衰老和消亡都只是环境物质运动变化的形式和过程。当系统内要素单元受到不受系统屏蔽的环境因素作用时,该要素单元产生的运动行为通常是遵从环境规则的,因为系统是由这些环境因素的作用直接规范和塑造的。但这种环境规则并不表现出明显的规范效应。因此,此时的系统要素单元的运动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受系统内部规则的规范。
相反,当系统的屏蔽效能发生异常时,或系统的屏蔽效能不能适应新环境时,原来被屏蔽的道产生的作用便会影响系统内部的特定要素单元,从而使受到影响的要素单元发生运动行为的改变。此时环境规则就表现出明显的规范效应,系统要素单元的运动行为表现为受环境规则的规范。但由于系统内部要素单元的时空分布并没有改变,因此系统内部要素单元的时空分布原有的平衡会因环境中道的改变引起的系统内规则的改变而被打破,因此系统要素单元表现出受力状态,系统要素单元的运动不再是匀速运动,而是加速或减速运动。
特定的社会系统同样受到类似相互作用的规范。当特定社会系统受到来自环境的相互作用引起社会受力时,曾经规范社会系统的道已经发生了变化,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但这种推动可能是和缓的,也可能是剧烈的,这由道的变化程度决定。当道的变化不明显时,社会系统承受的力就不明显,社会就相对稳定。由于法学体系是环境中道在社会系统中的映射,因此环境中道的变化在法学体系上也必然有所表现。当然这种变化具有时滞性,也就是法学体系的改变滞后于道的变化。
三、从系统论角度看道与法在功能上的辩证关系
系统之所以称之为系统,不仅因为其具有特定的时空结构和对环境一定程度的屏蔽效应,从而产生相对的独立性,还因为其具有特定的功能。就社会系统来说,它的功能主要是协调和规范系统要素单元(即人或一些相关人组成的体系如家庭、工厂、医院、学校、政府机构、企业等)的运动行为,减轻要素单元受力状态,对抗重大变故以维持社会的相对稳定。法学体系是社会系统所在环境中道在社会系统的映射,道对社会系统的制约通过社会资源(主要被统治阶级所占有)的屏蔽效应和透镜效应映射到社会系统,就成了社会系统的法。
因此,法就是社会系统的内部规则,它对社会系统内各要素单元产生制约作用,是社会系统为维护其自身稳定和社会资源拥有者利益而采取的对社会系统内各要素进行的行为规范。
由于系统具有屏蔽效应和透镜效应,因此映射到系统内的道即法与环境中的道似而不同。无论从屏蔽效应还是透镜效应都可看出,其效应强度决定于系统内要素单元的时空密度。而要素单元本身也具有多种属性,但在系统内影响系统及其他要素单元的时空分布和运动规则的关键属性通常只有1到2种,这种属性的密度与该要素单元的屏蔽能力和透镜效能呈正相关。因此,系统整体的属性和功能通常就由具有这些关键属性的要素的时空分布来决定,从而决定系统对其所映射的道的映射效能,表现在系统的功能上就是系统的规则是为维护系统内携带有这些属性的要素单元的稳定性而服务的。
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可知,社会要素单元之间的主要关系是经济关系,它在决定社会要素单元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中起关键作用。社会要素单元拥有资源的多少决定了该要素单元对社会系统的影响和控制能力。因此,对于社会系统来说,在社会系统中起作用的要素单元的关键属性是资源拥有量和驾驭量。反映在社会系统的功能上,就是法学体系的构建主要由拥有资源的要素单元来决定,社会系统的功能主要是维护拥有这些资源的要素单元的利益。如奴隶社会的奴隶主、封建社会的地主、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及其利益集团。
系统内道规范系统要素单元运动方式的机制是通过系统与环境的反馈体系来实现的。社会系统的法学体系规范社会系统要素单元的方式也是如此。也就是,当某要素单元因系统所在环境的道的变化而改变了系统内的规则(法),从而改变了系统内要素单元的时空分布时,它的受力状态就会发生改变。如果其新的分布时空与其他要素单元的时空分布重叠时,其将承受更大的、来自其他要素单元对它的相互作用力。这又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要素单元与其他要素单元重叠部分的属性与后者该时空部分的属性互补,则二者的作用力为引力,二者出现融合现象而各自失去部分独立性;另一种情况则相反,要素单元间的重叠部分的属性相同,二者间产生的是斥力。在这些过程中,被排斥的要素单元可能会因为被迫离开原有时空而占据新的时空,这又引起了新受力状态的进一步改变。如此连环,从而引起系统内要素单元的运动变化。这就是系统外道规范系统内要素单元运动行为的机制,也是社会系统外道规范社会系统要素单元运动行为的机制。
环境的道对系统整体的作用亦然,即系统与环境中的其他系统的时空分布,因环境中道的改变而引起系统与环境中其他系统时空分布的重叠或重叠状态的改变,同样会引起系统受力状态的改变。但在社会系统中,道更多地表现为法。
因此,道在社会系统中的作用是相对较弱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道的规范效应将呈渐弱的趋势,而法的规范效能则渐趋走强。正如恩格斯说的:“文明国家的一个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道与法在社会系统中的规范效应的总和始终为1。法学体系发挥作用的机制不完全与道的一致。道的规范作用虽然存在系统的整体行为效应,但其更多地表现为个体间的效应,其时滞性使系统的整体行为效应可能微不足道。但法学体系的规范作用更多地表现为整体行为效应。这主要表现在通过整体行为规范即公众遵从的社会契约——法的方式实施定点规范,从而将要素单元对社会系统整体的不利影响降到尽可能低。且通过透镜效应,映射到系统的道即法会远强于道的作用强度。
四、从系统论角度看道与法在相互转换中的辩证关系
正如道与法在起源中的辩证关系中所说,系统是由屏蔽结构将环境中的局域时空与环境相分隔并经历一定时间的演化在内部再次形成多个更小的、新的屏蔽体系而形成的,或通过更大的屏蔽结构将环境中已形成的多个屏蔽体系包裹从而与环境分隔形成的。系统内部的小屏蔽单元就是系统要素。但系统要素作为独立体系,其内部同样会因新屏蔽结构的形成而构建出多个更小的屏蔽体系,成为系统要素内的要素单元。这里,原系统要素成了更微观的系统,而更小的屏蔽体系成了这个更微观系统的要素。同样地,原系统与多个其他并列存在于环境中的系统,也会因为更大的屏蔽结构的形成而将这些系统包裹成新的更大的系统。而原系统则成了新的、更大系统的要素。
也就是说,相对于更宏观层次上的系统来说,其内更微观层次上的系统就是系统的要素单元。而相对于更微观层次上的系统来说,更宏观层次上的系统就是环境。相对于系统来说,环境中的规则就是道,而映射到系统内的道就是法。而相对于更微观层次上的系统来说,原宏观系统就是环境,因此其内的法相对微观层次上的系统来说就是道,而其映射在更微观系统内的则是更微观系统中的法。而相对于更宏观层次上的系统来说,原系统要素就是微观层次上的系统,因此其外的道相对于宏观层次上的系统就是法。由此可见,从系统论角度看,道与法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如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社会的大法,是该国整个社会的法。而在特定专业或领域内,宪法规范社会/国家该专业和领域的环境,该宪法就是该专业和领域的道,映射到该专业或领域内则成为该专业或领域的法。而相对于更低层次的组织机构,特定专业或领域及其内的法则分别相应是其内的组织机构的环境和相应的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适合该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此时,相对于组織机构的规章制度,特定专业或领域的法则是道。如当把社会系统作为环境时,实施教育活动的学校就是该环境中的系统,而作为社会系统中的法则成了规范学校系统的道,学校的规章制度就相当于学校系统的“法”。
五、从系统论角度看道、法与德的辩证关系
说到法,就不得不说说德。前面已述,法是环境通过屏蔽效应和透镜效应映射到社会系统内的道。那德呢,它同样是环境通过屏蔽效应和透镜效应映射到社会系统内的道。
但不同的是,法是间接映射到系统内的局域环境中的道,它从局部上在肉体层面对个体进行体罚等形式的作用。而德是直接映射到系统内的环境中的道,它从整体上在意识层面对个体进行如劝诫等形式的作用。德是人类特有的一种品质、一种社会属性,也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品质、一种属性。
与法一样,德也是社会系统的一种内部规则,是社会系统的一种维系力。德和法一样,都是规范社会行为的规则,都是环境中的道在社会系统中的映射。但法外在性地规范社会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而德内在性地规范社会行为,是一种非强制行为。可见,虽然法和德都有维系社会稳定和规范社会中个体和个体组成的单位的行为的功能,但德与法二者的作用机制不同。法更多地通过国家机器发布和传承,从外在框架规范人的行为。而德主要通过模板机制、以社会系统中的德为模板,复制其规则到人的意识中,并一代代地传承。
德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产生的,而法是伴随着国家的形成而诞生的。当然也可以说,人类是伴随着德的形成而诞生,而国家则是伴随着法的制定而诞生。因为没有国家形式的人类群体对个体的约束力是相对较弱的,而国家形式的人类群体对个体的约束力是相对很强的。也就是说,社会系统因德的产生而形成,因法的诞生而成熟和稳定,并伴随着法的细化和完善而更趋稳定。
但无论社会形成,还是国家诞生,通常都与宗教密切相关。因此,法与德也都与宗教有一定的相关性。尤其从封建社会开始,宗教几乎贯穿于整个统治阶级对人的规范和教化。但宗教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国家治理对法与德的重视程度。如在中国,宗教一直不是国家的最高统治阶级,但它通过教化作用影响着统治阶级,因此中国的国家治理更崇尚德,故中国有礼仪之邦之称。而西方的宗教长期处于国家的最高权力中心,因此有更大的强有力的权力管控人民,从而使西方国家的国家治理更多地强调法的惩戒,故才有了西方中世纪的欧洲黑暗时代之说。
与法对个体的行为的外在规范作用一样,从个体自身来说,“德”也是“行”的指导原则,是个体行为的内在规范力。如对于教师来说,有教育法,有教师法等等,同样也有师道和师德之说。
师道即为师之道,是存在于社会运动中的传承人类文明的活动规律映射到教育系统而形成的教学活动的规律。师德则可以字面解释为教师的职业道德。事实上,师德有其特殊的、丰富的内涵。师德是社会系统中德的一种,是社会系统中德映射到教育系统形成的一种内部规则,是教育系统的一种维系力。
不同层次系统的维系力是不同的,层次越高,维系力越弱,即子系统组成的系统,其维系力弱于子系统的维系力。教学系统是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师德之力强于社会总体的德之力。因此,师德之力对个体的影响强于社会总体的德之力对教师个体的影响。由此可以解释,师德是教师素质的核心的原因。
社会层面上,师德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力,是社会之德的一分子。个体层面上,教师需要规范地为人师表、科学地传道授业解惑,“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盛继绝学、为万事开太平”(出自北宋儒学家张载的《横渠语录》),传承人类的文明。因此为人师,必须深刻领会师道,形成自己的师道,并将之内化为师德。
六、结语
综上所述,法源于道,是道的映射,是社会系统对自然和人类生存环境中道屏蔽效应和透镜效应的结果。
原始社会的习惯、民间的宗教和国家社会层面的法,都源于自然和人类生存环境中的道。在自然和社会系统的演化过程中,道既作用于环境也映射到社会系统,但更多地作用于环境,而社会系统的法规范于社会系统。
道是变化的,系统是发展的,从而产生环境与系统动态平衡的改变及新的道的产生。表现在社会系统上就是社会发展、变革和动荡,并进一步推动法的改进和新法的产生。
系统的功能通过道维系,社会系统的功能则主要通过携带有关键属性的要素单元,即社会资源将环境的道通过屏蔽效应和透镜效应映射到社会系统成为对自身有利的法来维系。
无论道还是法,其作用都是通过反馈系统实现的,它们都具有时滞性。但与道的规范作用更多表现为个体间的效应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更多地表现为整体行为效应,即公众遵从的社会契约——法的方式实施定点规范,从而将要素单元对社会系统整体的不利影响降到尽可能低。道与法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德与法一样,也是环境中的道对社会系统的映射。与法对人肉体的惩罚不同,德主要对人的意识进行规范。但无论道,还是法与德,都具有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教化的功能,并通过模板机制和透镜效应在人类文明的传承中发挥关键作用。师道和师德是教师职业的灵魂,教师需要深刻领悟并形成自己的师道,并内化成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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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钱绘,第一作者,女,江蘇连云港人,右江民族医学院,统计师,主要从事统计分析和教学研究。
李根亮,通讯作者,男,江苏连云港人,右江民族医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