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男权文化与妇女贩卖
2024-05-29邱格屏
邱格屏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一、引言
据联合国统计,最近20年来,全球大约有2 500万人成为人口贩卖受害者,仅2018年就发现了48 478名,分布在全球148个国家里,其中成年女性和女孩各占50%和20%[67],她们大多数成为性剥削的受害者。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2020年发布的第六份《全球人口贩卖报告》显示,随着新型冠状疫情的持续肆虐、全球经济的阴云密布、失业人口的急剧增加,以及贫困人口生活前景的黯淡无光,全球人口贩卖问题日益严重。[67]
不过,中国的妇女贩卖与世界其他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因为中国人收买妇女不仅仅是性剥削,还有为生育而强迫婚姻的目的。黄忠良、翁文国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的关于妇女拐卖的1 000多份裁判文书证实了这一点,其中涉及的1800多个被拐卖女性,近九成被卖给单身男性为妻。[21]“铁链女事件”让所有中国人都无法安心过年,表明我们已经意识到妇女贩卖不仅是因为它对妇女的有害影响,还因为它削弱了人类福祉所必需的社会关系,从而有可能对我们的整个社会产生了毁灭性的影响。
有人把妇女贩卖归结为犯罪人的愚昧、落后、法制观念淡薄,[27]也有人认为是性别比失衡、区域发展失调、天价彩礼等原因导致拐卖妇女犯罪的“买方市场”存在,[21]但笔者认为远不是这么简单,因为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经济增长了100多倍①1978年,我国GDP1500多亿,2021年,我国GDP177000多亿。,教育水平大幅提升,九年制义务教育也已普及多年,但被“买来的新娘”却依然广泛存在[5][19]。因此,人口拐卖与女性权利保障程度,与经济发展情况没有必然关系,传统的男女观念,是导致女性受压迫的罪恶之源。
本文涉及到两个重要概念,一个是“妇女贩卖/贩卖妇女”②美国国会监测和打击人口贩卖的办公室:2021年10月1日发布的一份简报中说:“贩卖人口”和“贩卖人口”是总括性术语——通常互换使用。美国国会监测和打击人口贩卖的办公室,[EB/OL].https://www.state.gov/what-is-trafficking-in-persons/.,一个是“男权文化”。本文没有使用我国刑法通用的“拐卖妇女”这一术语,而是用了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使用的“贩卖妇女”,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我国对“拐卖妇女”的涵义确实比较狭窄,不足以说明妇女被贩卖过程中的种种现象,更不必说被贩卖妇女所遭受的痛苦,二是联合国各类文件中的“贩卖妇女”一词早已为我国政府的各类文献接受和使用,其确定的含义③以威胁或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胁迫、绑架、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处于易受伤害的地位,或给予或接受报酬或利益,以获得一个为剥削目的而控制另一个人的同意。剥削最低限度应包括剥削他人卖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奴役或摘除器官的行为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全球人口贩卖报告(2009—2020),[EB/OL].https://www.unodc.org/unodc/index.html..也得到我国相关部门认可,加上本文将大量涉及国际文件的引用,为避免歧义,除中国法律文本引用仍使用“拐卖妇女”之外,其他地方一律使用“贩卖妇女”,尽管这个词依然并不完美,依然会有误导作用”。④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2009年出版的《全球人口贩卖报告》中说,“‘人口贩卖’一词可能有误导作用:它强调的是一种犯罪的交易方面,更确切地说,这种犯罪应称作奴役。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全球人口贩卖报告(2009—2020),[EB/OL].https://www.unodc.org/unodc/index.html..
“男权文化”主要是指男性在家庭、社会中的支配性特权(一般又称为“父权制”),即男性将女性视为生育工具、家奴、性工具,剥夺女性作为人的权利与尊严的一种奴役制度。其表现形势是女性被当成商品化的工具,她们的性、生育都可以用来交易。在这种氛围下,社会态度和社会政策都向男性倾斜,让女性毫无尊严地活着。
二、文献回顾
国际上,贩卖妇女已经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自2000年联大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TIP议定书》)之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预防办公室已经连续出版了六部《全球人口贩卖报告》(Global Report on Trafficking in Persons,GLOTIP)[67],该报告会跟踪一些重点国家并对这些国家的人口贩卖状况有比较详细描述,同时也会追踪全球人口贩卖的原因。女性作为全球人口贩卖的主要受害者,一直备受《全球人口贩卖报告》关注,制止性剥削和性虐待是联合国致力完成的重要工作之一。
除了联合国的《全球人口贩卖报告》,美国也自2003年开始连续20年出版了《人口贩卖问题报告》(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TIP)[66],该报告是美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就人口贩卖问题进行交流的主要工具。号称世界上最全面的打击人口贩卖的资源。该报告比联合国的《全球人口贩卖报告》更详细更全面,不仅有全球人口贩卖的基本状况,还有各国打击人口贩卖的执法数据及案例,同时也会把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共参考。
可以说,从人口贩卖问题被提出以来,妇女贩卖问题就从未淡出过大家的视线,诸多研究犯罪问题的学者长期深根于该领域,发表了很多有价值作品。美国知名华裔教授张晓东博士早在2007年就出版了他的第一部专著《人口贩卖和偷渡:条条大路通美国》[1],并每年撰写全球的“女性贩卖报告”。由于涉猎范围比较广,他和他的同事们对人口贩卖,尤其是妇女贩卖的原因有比较深入的研究。[2][3][4]但是,研究中国妇女贩卖的国外学者则几乎没有。
有意思的是,研究男权文化与中国妇女性别角色构建的英文著作却不少,有的影响力甚至超过了众多的中文著作,仅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海外研究中国丛书”入选的就有好几本,比如高彦颐的《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15]、曼素恩的《缀珍录:漫长的18世纪中的中国妇女》[16]、艾华的《中国的女性与性相:1949年以来的性别话语》[12]等。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西方的中国妇女研究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他们关注中国革命和中国妇女解放的关系,追溯中国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及男女之间不平等。他们中有人把男权文化作为中国妇女悲剧的来源,也有人反对把妇女的一切不幸都归罪于男权文化。还有学者研究新中国建国后的妇女地位,把妇女研究放到整个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历史变迁中去考察,不仅考察变迁对女性的影响,也考察女性在变迁中的作用。值得重视的是,艾华的《中国的女性与性相:1949年以来的性别话语》还写了拐卖妇女与商业化的性的关系[12]。
在国内,关于男权文化对女性社会性别影响的研究反而很少见,但拐卖妇女的研究则可谓汗牛充栋。笔者搜集到的关于妇女贩卖的文献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对拐卖妇女大案要案的纪实类作品,它们记录了上世纪90年代中国公安机关一次又一次打击贩卖妇女犯罪的真实情况,从犯罪人、到被害人,从贩卖妇女的过程到解救妇女的过程,从流出地状况到流入地生态,等等。比如偶正涛的《“9·25”特大拐卖妇女团伙案侦破记》[24]、《打拐第一案——涡阳5·22拐卖妇女团伙案侦破记》[25]、蔡鹰扬的《65名青年妇女的血泪控诉——记江苏涟水县特大拐卖妇女案》[26、刘帅红的《11·11特大拐卖妇女案的思考》[27]等都属于这类作品,其优点是生动地再现了拐卖及其打拐的场景,缺点是文学作品的成分比较多,作为学术研究的可信度不高。
第二类是因多次“打拐”专项运动而配合法院、检察院进行犯罪认定的刑法学和刑事政策研究,以刘宪权教授和王志祥教授为代表。刘宪权主编的《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对策》[73],是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框架式分析,涉及拐卖人口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也罗列了其他国家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一些规定,但重点集中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及其背后的逻辑解释;。十多年之后,王志祥教授于2016年主编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题研究》[74]出版,主要也是对刑法规定的相应罪名进行详细解释,提出司法认定标准。此外还有杜国强的《〈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75](《人民司法》2017年第3期)及杨金彪: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76]都从司法认定的角度讨论了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人认为法学研究领域的作品均是“打包”式研究,即把妇女和儿童放在一起进行研究,这是刑法规定本身所导致的,因为刑法规定的罪名均包括“妇女、儿童”,所以不可能单独把拐卖妇女的罪名适用单独拿出来研究。
第三类是社会学研究,以王金玲研究员为代表,王金玲女士早在本世纪初就开始通过对个案、焦点人群和比较人群深入访谈的形式对被贩卖妇女展开研究,并于2007年出版了《跨地域拐卖或拐骗——华东五省流入地个案研究》[13]。王金玲团队侧重研究了当事人(1)在被贩卖前的基本情况,包括她本人、家庭、社区及当地社会的情况;(2)被贩卖的原因;(3)被贩卖时的流动意愿;(4)流入地的社区和家庭的态度;(5)流入地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权利保障状况;(6)被贩卖对当事人的影响,等等。同时也总结了中国大陆贩卖妇女儿童的类型以及这一现象呈现出来的特征、规律和趋势,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法律建议,2014年,王金玲出版了《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14],在了解我国主要的人口贩卖流出地、流经地、流入地的基本情况后,对流入流出及流经的背景进行了分析。更为重要的是,作者对被拐者、拐骗者和收买者的行为特征、生存策略、心理状况等进行了深入研究,进一步提出自己的反拐对策。此外,王金玲教授也发表了一些列研究文章,探讨了贩卖妇女行为中的一些具体问题[31]。这两本书已经出版多年,但王金玲教授依然是运用社会学研究方法研究贩卖妇女问题的引领者。此外,王启景[32]对云南平县贩卖妇女现象的田野调查,章立明[37]从家庭婚姻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来研究贩卖妇女问题,都为贩卖妇女问题的深化研究做出了贡献。
第四类是犯罪学研究,主要针对犯罪现状、犯罪特征、犯罪原因、犯罪趋势及犯罪引起的社会危害等进行分析,同时提出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对策。但总体上说,犯罪学领域很少有高质量研究,基本上是面面俱到,泛泛而论,浅尝辄止的探讨。比较深入的研究要算是黄忠良、翁文国的《典型拐卖妇女犯罪团伙网络特征分析》[21]文章通过对3个典型贩卖妇女犯罪案件中的贩卖团伙的分析,利用网络分析方法确定团伙的整体特征和不同人员在团伙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分析了性别、国籍、人物关系等对共同犯罪的影响。[21]倒是一些预防和打击贩卖妇女犯罪的内部资料对研究比较研究帮助,比如英国救助儿童会、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编译出版的内部资料《如何帮助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47]、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主办的“流出地五省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验交流”内部文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内部发行的《预防和制止拐卖妇女儿童: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文件摘编》等,为今天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资料。
第五类是历史学研究,相对比较少,主要有李清瑞的专著《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和乔素玲《清代打击拐卖妇女犯罪之考察》,但这两部作品对清代打击贩卖妇女犯罪法律法规的梳理对今天的政策走向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2]
如前所述,中文文献中关于男权文化的作品并不多,仅有的研究也基本上是对文学作品中的男权文化的批评,比如对中国古代著名小说《聊斋》《金瓶梅》《水浒》的男权文化批判[33],对现当代小说《家》和《废都》《极花》《人生》《妻妾成群》《红高粱》的男权文化的批判[34],以及对外国小说《苔丝》的男权文化的批判[36]等等。因为《极花》本身就是一部反映妇女贩卖的小说,加上作者在后记中的表白及该书出版后作者在接受记着采访时公然支持落后农村娶不到媳妇的人买媳妇,该书被批判也自在情理之中。
总体上看,这些研究都以上世纪末的贩卖行为为对象,对当前的贩卖现象少有涉及,更遑论对当下贩卖妇女犯罪问题的高质量研究了。这不仅跟我们的研究对象的变化有关,也跟我们的法律对贩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定义有关。而且,因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是贩卖妇女犯罪的高发期,大部分研究也发生在2010年以前。因此,笔者在“时过境迁”之后来审视贩卖妇女的行为及其背后的逻辑就显得更有必要。
三、文化背景:贩卖妇女背后的性别不平等
在我国的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男人和女人自出生以来就有了明确的高低之分,贵贱之别。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家庭中,男人总是高高在上,女人则永远处于边缘和弱势地位。中国传统文化中男尊女卑的观念的形成是与男权社会的性别制度的建立相辅相成的。
男权文化也称男权制或父权制,是指男性在家庭、社会中占支配性地位,即男性将女性视为生育工具、性工具、服务工具的制度性模式。男权文化强调的是男性在政治、经济、教育,甚至家庭中的统治权[78]。即便在21世纪的今天,男权文化仍旧保留着旧时的特征。
在中国,儒家思想是主导两性关系的核心文化因素。尽管一些新儒家女权主义者认为儒家思想也包含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女权主义思想[10],但大多数女权主义学者却认为,儒家思想从观念到实践都在加固原有的性别歧视和男权文化。儒家特有的“阴阳对立宇宙观”认为,“天—阳—男—尊、地—阴—女—卑(夫—阳、妇—阴)”,男性对应于阳、阳刚之气、权力等,代表积极、进取、刚强的特性,而女性则对应于阴、黑暗,代表消极、退守、柔弱的特性。
传统儒家伦理一直主张“男女有别”,但这种“有别”并非单纯地表示男女之间有差别,而是要表达男女之间的等级差别,即男性高于女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男主外,女主内”“男主宰,女服从”的关系格局,进而建构以男性为中心的“道德-社会-政治”模式。[48]在这个模式中,女性要遵守“三从——“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礼记·郊特牲》)。儒家的社会性别文化对我国女性的人格塑造和她们的历史命运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有人认为,中国女性的悲剧就是从儒家文化开始的[29]。女权主义者何震在其长文《女子复仇论》中针对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对妇女的种种限制和压抑总结说:“儒家之学术,均杀人之学术也。”[38]
在儒家伦理模式下,女性没有人格尊严,没有独立地位,没有受教育的权利,也没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他们也没有选择配偶的自由,只能无条件地服从父母和媒人的包办婚约。妇女既没有与丈夫离婚的权利,也没有在配偶死亡后再婚的权利,妇女的主要职能就是为丈夫生子以传宗接代。儒家思想的男权本质不仅导致了女性的从属地位,而且还导致她们受到丈夫和大家庭中年长成员的身体、性和情感上的虐待,正是男权文化的压迫,作为女性受压迫象征的缠足、一夫多妻和纳妾才会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上千年。[39]
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打开中国国门之后,越来越多西方人来到中国,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传教士也随之进入晚清中国大地,他们与中国的开明人士一起公开反对一些针对女性的野蛮习俗,如缠足、童养媳等,同时开设女子学校,呼吁女性接受教育,培养她们的独立意识,使一些女性获得了精神上的力量以及支持他们独立的基本技能。[40]然而,这种影响非常有限,也没有对两性关系和妇女权利造成实质性的改变。
当然,中国开明先锋学者的知识启蒙也是有限的,如晚清著名思想家郑观应对中国妇女的困境表示同情,并积极呼吁在中国开展西式妇女教育。然而,郑与其他开明派学者的思维仍局限于女性和男性的传统主题——女性掌握算术、编织和烹饪等技能,理解时事是为了做一个知书达理的贤妻良母,他们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性别平等观念,没有过多触及儒家传统的性别模式。因此,19世纪后期及20早期,中国男性仍然像以前一样对待女性:把妻子关在家里作为财产和性对象,把小妾作为生育男性继承人的工具,把女孩卖给别人,甚至溺杀女婴,等等。
尽管如此,在广泛的社会和政治运动的背景下,从19世纪中期开始的努力还是逐渐在中国孕育出一种温和的现代性别平等思想,特别是1898年的维新运动,通过引进和翻译西方学术著作,掀起了促进性别平等、支持婚姻自由、禁止缠足、建立女性学校的浪潮。然而,在这场运动中,维新派知识分子更多地强调国家利益,将性别问题重塑为爱国主义问题。例如,他们声称,缠足不仅危害妇女自身的身心健康,更重要的是危害国家,阻碍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41]
20世纪以来的社会巨变给中国社会传统的儒家父权制带来了重大挑战。伴随着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的引入,中国爆发了旨在批判和压倒传统儒家思想的社会运动,并引发了一系列以男女平等和妇女参政为重点的女权主义运动。当时著名的女权主义者何震认为,要解决社会问题,打破阶级制度,首先要打破的就男女之间的阶级[42]。这种儒家传统女性观也受到了1910年代五四运动和新中国建立前后政治变革背景下的两次主要妇女运动的挑战。随着性别意识的觉醒,女性自主、性别平等、女性权利在中国社会逐渐成长。然而,由于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中根深蒂固,这两场妇女运动似乎对中国的女性工具化地位的影响甚微。
这些运动虽然唤醒了新一代女性知识分子和活动家的权利意识,却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绝大多数女性(特别是下层妇女和农村妇女)作为压迫和奴役的受害者的悲惨处境。造成这种失败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中国近代史上几乎每一次争取性别平等的运动都被某些所谓革命团体简单地当作政治工具,以获得妇女活动家的支持。[40]如果革命者失败了,自然不可能改变现状,即使革命成功,革命者最终掌权了,在中国强烈的儒家传统背景下,在宏大的革命语境下,对女性的关注仍然成了最不重要的事项。比如辛亥革命后发展起来的国民党,一开始在革命动员阶段也鼓舞妇女反对封建压迫,反对男权,可在掌权后也倒退回去推广儒家思想,反对西化。蒋介石作为一个民族主义者和儒家主义者,同样认为西方男女平等的女权主义思想是外来的和不可接受的,并批评五四运动中的知识分子新青年违背道德原则,腐化青年[43]。
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潮进入中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根据中国特殊的历史和社会条件,将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思想融入到中国妇女解放的模式当中,以实现妇女解放和性别平等作为党的政治目标之一。比如,陈独秀就强烈批评了压制妇女的封建道德规范[44],而李大钊则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析妇女问题,主张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45]。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说:要“推翻祠堂族长的族权和城隍土地菩萨的神权以至丈夫的男权。”[46]党的早期女性领导人项靖宇作为妇女解放运动的先驱,更是动员全国各阶层、各民族妇女参加全国民权斗争,成立了全国范围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孜孜不倦地为妇女的婚姻和离婚自由、就业权利、财产和继承权、参政和教育平等而奋斗。共产党将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成为生产和劳动甚至军事战争的“半边天”,这不仅在行动上打破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更在思想上推翻了传统儒家的“三从四德”模式。但当时党的妇女运动的影响仅限于共产党统治的少数农村地区,影响力有限,并未能从根本上推动全社会妇女的权利运动。
新中国建立之后,中共共产党实施了一系列改善女性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的措施。首先是通过《共同纲领》宣布结束对女性的封建歧视和压迫,女性在各个方面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1953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确认妇女享有与男子同样的选举权。第二是1950年颁布《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和强迫婚姻、一夫多妻制、纳妾制和家庭中的男尊女卑,保障女性的婚姻自由。第三是发起了广泛而深刻的土改运动,将土地分配给包括女性在内的每一个农民,敦促农村和城市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国家和集体生产活动。截止1957年,约70%的农村妇女和约330万城市妇女加入了社会主义劳动大军,这为妇女提供了独立的收入来源,极大地改善了她们的经济状况。第四,新的制度发起了一项扩大识字教育的全国运动。1949年以前,中国90%的妇女是文盲,从1951年到1957年,女性识字率每年增长约3.5%。到1958年,1600万妇女学会了阅读和识字,这是提高妇女经济机会和社会地位的第一步[11]。可以说,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也是一场男权革命,是农村男权家庭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妇女的生活像中国妇女那样从根深蒂固的男权传统中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
然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男女平等”是一种漠视性别差异的平等,是刻意隐匿女性意识和女性特征,用男性价值评判女性的平等,实则完全是以男性价值为中心的男权逻辑。过去数十年间,我们树立的三八红旗手也多是为了工作放弃家庭生活、夫妻感情和母亲责任的女性。其实,抹煞性别差异或者两性区别的模糊化正是“赞成男性的主导地位”的结果,是迎合男性话语权威反应,其所主导的更是彻底的男权价值观念。
近几十年来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家庭暴力、拐卖妇女、蹂躏妇女等令人发指的现象的一再出现,表明传统男女性别的不平等依然根深蒂固,我党最初设定的男女地位和权利平等的目标到今天依然远未实现。比如,在生活和工作的大部分领域,女性都被认为不如男性,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在中国存在了数千年的、占主导地位的男权文化并不容易。王金玲在华东五省调查了广西、云南籍被拐卖妇女现状后总结说:妇女的被拐卖,其核心理念都是“父系家长制”,是“男高女低”、“男优女劣”、“男强女弱”等社会性别不平等制度运作的结果。[31]
过去40多年的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使中国在经济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也对妇女的生活和性别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中西方文化交流越来越多,女权主义、米兔(metoo)等观念正在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性别平等问题正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然而,另一方面,经济增长的显著表现也掩盖了不平等的工作机会和男女之间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并使社会道德弱化,出现了新式父权制。道德失范、社会不公和由此产生的财富差距,使社会在道德上变得病态和冷漠。与此同时,随着传统的父权制意识形态在市场经济时代的转变,强调男性的赚钱能力和产生经济权力的能力,变相的一夫多妻制和纳妾问题再次出现[7]。经济和政治精英构成了主要的父权制力量,他们通过炫耀性消费,包括女性性消费来展示他们的物质成功[8]。很多富豪,除了钱什么都没有,却在征婚时要求女人“德言容工”等妇德齐备。可即便这样,还是有一群群觉得自身条件不错的女性赶去“供富豪挑选”。[77]在男性把女性当作性消费对象的各种形式中,小三直至小N或情妇被认为是表达男性成功故事和地位的主要方式。曾在中纪委研究室工作的刘春锦透露:受处分的厅局级干部中,90%都包养情人。[50]正如奥斯伯格所说,这是因为,在中国的经济和政治精英中,“不直接透明地付钱就能吸引漂亮女人的能力,是对他们男子气概和地位的最终确认。[6]”曾经一度流传在各种饭局上的非常火的段子:“一等男人家外有家,二等男人家外养花,三等男人花中寻家,四等男人下班回家,五等男人妻不在家,六等男人无妻无家”,印证了奥斯伯格的论断。一等二等男人用钱和权消费女人,那五等六等男人自然也认为在贩卖妇女市场买女人是天经地义的了。因此,现在的妇女贩卖行为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一种负相关的发展态势,经济越落后,穷人就愈发娶不到老婆,就愈需要有人传承香火,也就愈需要花钱买女人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而与此同时,社会上把代表女性独立、向上的女博士调侃为“第三种人”[51]则是一个证明男权文化不肯善罢甘休的例子。记得笔者当年去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时顺便去拜访一位当时已经博士在读的男性朋友,他无不调侃地说:这个世界上有三种人,即男人,女人,女博士,你想做那个第三种人么?懵懵懂懂的我直到考上博士之后才知道“女博士”已经被第三性别化,简单地说,就是女博士就不是人,或者不是正常人,而是社会衍生出来的“性别怪物”[52]。把女博士界定为第三种人的并不是她们自己,而是那些担心女博士将挑战男性在教育、职业、收入、声望、家庭等领域“统治地位”的男性。在一个弥漫着“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社会里,在一个女性的性别角色特征被期待为温柔、妩媚、依赖男权的社会里,作为高知群体的女博士们尚且被如此对待,那些无知无识的普通女性被当做商品一样买卖也就不足为怪了。难怪一辈子为女性权利呐喊的舒芜晚年深感时悲观地说:“我深感今天的世界和中国,女性所受的这种侮辱和摧残,不是更轻了,而是更重了。[53]”
四、社会态度:作为工具被贩卖的女性
贩卖妇女只是许多基于性别问题的一个方面。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贩卖妇女问题的讨论离不开女性的地位和性别平等,女人的从属地位才是贩卖妇女存在的根源。在一个性别压迫的社会制度中,在男尊女卑的社会氛围下,男性往往被允许用各种手段甚至暴力手段来维持其性别等级,并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合理性,甚至自己担任“法官”。这导致了对贩卖女性行为的宽容气氛。前面我们曾说过,中国的妇女贩卖与世界其他地方有很大的不一样,那就是中国的被贩卖妇女绝大多数都是被强迫给买方做老婆。然而,由于性别等级的制度化差异,无论是政府,还是普罗大众,在骨子里都普遍缺乏对女性权益的尊重,人人都认为只要花了钱,一切都是天经地义的,甚至他们会认为花钱买的不是人而是婚姻,因而也是无罪的。这里的“他们”,可能是买主,也可能是邻居、村干部,还有可能是被贩卖的女人自己。正是这种氛围之下,整个社会都在默许和纵容贩卖妇女的行为。这也正是一些乡村买媳妇的行为大行其道,见多不怪的原因。
首先,在买主及其家人眼里,被买来的女性就是一个工具而已。她们是发泄性欲的工具,她们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她们是生育的工具,她们也是伺候一家老小的工具,他们没有情感,没有需求,甚至都不值得同情,不值得怜悯。当“工具”被买来之后,买主就要保证“工具”能够正常使用,所以,第一步是要想法设法占有这个被当做工具的女人。一般而言,买主占有“工具”的手段第一是哄,哄不成就打,打不屈就霸王硬上弓。在江苏涟水,21岁的贵州女孩秀秀被买家买来后,她整日不吃不喝,不肯就范,而跟她一样同为女性的买家妹妹来劝她:“我们花了钱,是不会放你走的,如果你再不同意,我们将敲断你的小腿让你只能养孩子。”[26]可怜被买来的妇女,不从要挨打,不生儿子要挨打,伺候一家老小不周要挨打,即便在这种环境里,女人逃跑还是自己的错,学者们在山西调查被拐母亲逃跑的青少年时,听到最多的是孩子的无奈:“我爹说她(母亲)是个坏女人,没良心。”“她跑了,不要我们了。”“我奶奶不让我记她!”[55]等。甚至,连我们那些做研究的学者似乎也不能理解这些主动逃跑或被动解救离开的妇女,他们的研究项目的标题居然是“农村被贩卖妇女遗弃的青少年社会化问题研究”,把被贩卖妇女离开孩子定义为“遗弃”。
也有一些买主把买来的女性当“老婆”对待,希望她们能为自己延续香火生孩子,这类人的眼里,买来的女人就是供他消费的“商品”,他们认认真真地跟人贩子订协议,谈条款,要求人贩子保证自己收买的女人的安全——不会跑掉,所以,一旦发生逃跑事件,他们也不会去追,而是找人贩子要赔偿,要么退钱要么再给个女人。在山东烟台牟平区水道镇东邓村,某村民前一年买的妇女走了,第二年就再补一个。这样的买主,即便在公安民警上门解救妇女时,照样还拿出自己与人贩子订立的“买卖协议”,喋喋不休地解释他们的交易是如何合情合理,你情我愿的。有的买主拿出跟人贩子谈条件的架势跟公安胡搅蛮缠:人要走可以、先把款退了!在他们看来,妇女买卖就是商品交易,既然生意不成,那就退钱。[56]还有的买主认为自己买媳妇的价格是跟卖方谈好的,你情我愿,公平交易,如今“媳妇”在自己家生活是天经地义[57],公安民警为何要来“棒打鸳鸯”呢?更有甚者,买主把买回来的妇女当成自己家的财产,根本不理会公安民警解救被拐妇女的要求。在9·25特大拐卖妇女团伙案的侦破过程中,民警在安徽省利辛县某村要带走被贩卖的妇女时,买主的父亲挥舞着菜刀乱砍乱杀,一边大叫“土匪抢人来了![24]”一副保卫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样子。
其次,在儒家的性别等级观念被深刻内化了的中国农村,人们对买卖人口表现出极端冷漠、麻木,甚至是对犯罪行为的掩盖和庇护。[61]受传统性别角色支配的人们本来就视女人为商品,是可以买卖和交换的。正是这种旧观念仍然有存在的土壤和市场,[27]许多人对购买女人这样的犯罪行为才不以为意,反而把邻人利益、地方名誉看得高于法律甚至高于女性的人格和生命。不管是乡邻还是村干部,对待被拐女性的态度就是:花了钱,你就是买主家的!甚至他们把人贩子也当成玉成姻缘的红娘,还有的村干部亲自去做这种“红娘”,以至于民警在解救被卖妇女时,该村干部竟说:这个事,是我牵的线,你们不能把人带走[57]。这已经到了“集体无意识”的状态,大有村干部就是贩卖妇女的护身符的意思。
笔者在研究中缅跨国贩卖妇犯罪中就发现了此类颇具特的犯罪,他们是负责居间介绍、促成买卖双达成交易的中间人。比如,在河南省镇平县安营乡草庄的一起贩卖妇女案中,被作为被告起诉的人贩子杨贵珍就说,她自己的儿子和老表家的儿子都没结婚,家里人都想给孩子找个媳妇。于是,她因自己儿子在外打工联系不上时,就把被贩卖的女孩转介绍给老表家的儿子。[58]杨自己认为,她是在她自己儿子和她老表家儿子之间调剂余缺、互通有无,是在做红娘,是在成人之美,不过就是干了平常农村里的媒婆干的牵线、搭桥的事罢了。甚至有人贩子说:邻居家的儿子大了,他们家穷,谁都看不上他儿子,我们也是人家求我们帮忙才给带过来一个女的。我们这也是在积德呢![56
在农村,因为祖祖辈辈都集中居于一地,收买者在村里有着大量的亲属,即便不是亲属,也都是熟人同乡[21],这些人以宗族和地域论亲疏,胳膊永远不会向外拐,他们既不会同情被贩卖的妇女及她们所遭受的折磨,也不会劝阻或报告发生在自己眼皮子底下的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甚至会和买主一起阻扰被贩卖妇女的解救工作。1988年,云南某地法院在协助公安机关到河南安阳解救被贩卖的妇女时,竟遭到百余名村民的围攻。[57]2009年,一名王姓女大学生被贩卖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某村庄,其机智报警后,该县公安局派员前往解救,现场也遭到该村20余名村民的围攻和暴力抗法,即便警方亮明身份,村民仍砸毁警车,打伤民警。[61]丰县的“铁链女”在漫长的8700多个日日夜夜里,她生活的那间小黑屋周围的邻居,买家的亲戚、朋友都知道她的存在,可并没有人去帮助她、“解救”她,这种漠视是集体行为,是价值观扭曲所导致的系统性问题[61]。
如果说穷乡僻壤的农村里的人这么颠倒黑白、是非不分我们还可以理解的话,知识分子、文化人也这么想就让人不能接受了。
因为《极花》[60]的出版,贾平凹被广大读者大骂“为拐卖辩护”“为农村里找不到老婆的男人辩护”[62],贾平凹觉得自己被大大地误会了,于是北京文艺网的记者对贾平凹进行了采访,给他一个向广大读者解释的机会。其实,我作为读者,并没有带着有色眼镜去阅读《极花》,我甚至想着贾平凹把这件事写出来就是要引起大家的重视,让所有的人都来批判这种令人发指的行为,尽管贾平凹把男主角对女主角像圈养动物一样的行为描述为“好”“淳朴”,尽管村里唯一一个有点人性的女性也因为帮助过女主角打胎而被暴打[60],但《极花》的后记和贾平凹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回答让我明白,原来他不是想树一个贩卖妇女的靶子供人射击,他只是想让大家同情农村汉子买媳妇的不得已。
所以,他在回应读者们的评论时说:“如果不走近人贩子,你肯定是愤怒的,恨不得把人贩子和买这个女人的人千刀万剐。但是……他们生活的困难,村里没有女人的情况是我们没法了解的。”言外之意,如果你了解了他们的苦,你就不会愤怒了。可是,当记者问他有没有“和被拐卖的女人接触过”的时候,他的回答是:“这个用不着我和这个女人接触,别人和我讲过这个女孩的情况,我比较熟悉。”[62]甚至他认为当事人(小说女主角的原型,一个被贩卖的女性)“会带有自己的义愤”,自己作为局外人反而可能更客观。原来,作为知名作家的贾平凹其实内心是恐惧跟被贩卖的女性交谈的,他担心她们的情绪影响了自己对整个事件的看法,可是,他却恰恰把整个事件中受伤最深的女性的反应排除在故事情节的描写之外,他是怕坏了他的心绪还是怕坏了他内心那个“完美”的农村?那么,有血有肉有灵魂的女性在他的笔下能算人吗?在贾平凹的眼里,这些女性,甚至是他朋友的女儿,那个他看着从小长大的女孩,也不过是为他笔下那些淳朴的农村汉子解决性需求,解决传宗接代需求的工具。更可恨的是,贾平凹在被问到被贩卖的女孩的痛苦时甚至说:“你不知道批判谁,谁都不对,好像谁都没有更多责任”,因为他认为:是城市夺去了农村的财富,是城市夺去了农村的劳力,也是城市夺去了农村的女人……[60]。在贾平凹眼里,贩卖是有点残暴,可我们也应该关心一下那些被城市“夺走”了财富和女人的农村啊!所以,女人啊,你们也应该为农村男人想想:“如果他不买媳妇,就永远没有媳妇,如果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62]难道农村的凋敝就要让这些无辜的女性来承担责任吗?真让人怀疑贾平凹还生活在秦始皇时代。
当然,如果我们继续读《极花》,在《后记》里我们会发现更多让我们大跌眼镜的内容,因为贾平凹也承认《后记》已经不属于文学创作的一部分,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
贾平凹在《后记》中提到那个女儿被拐卖了的母亲在帘子后面嘤嘤哭泣时有一段让人记忆深刻的描写:“他(贾平凹的老乡,那个女儿被卖的男人)老婆还是在哭,我的老乡就突然勃然大怒,骂道:哭,哭,你倒是哭你妈的哩,哭?!抓起桌子上的碗向帘子砸去。我没有拦他,也没一句劝说。”
瞧,这就是中国农村里女人的地位,失去心爱的女儿,连哭的权利都没有,哭就要被男人打,甚至旁边有文化人“也没一句劝说”。甚至,作为父亲,女儿被社会现实逼迫回到被贩卖的村子里过非人的日子,他没有同情没有心疼,甚至连去看一下都觉得玷污了自己。当这个父亲被问及“你没去看看她?”的时候,他挥了一下手,说:有啥看的?![60]
如果说以上讨论的是个体的态度,个体因为认知局限是可以原谅的话,那下面即将要讨论的就是作为流入地的地方政府的态度,也是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的基层组织的态度。
从过去这么多年的经验看,我国一些广泛存在收买妇女现象的农村地区,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63]尽管存在大量真实案件,基层权力机关基本不会管理更不会干涉,基层群众自治力量亦然,更有甚者,公权力机关甚至反作为,成为妇女贩卖屡禁不绝、屡打屡生的重要原因。一些“负责任”的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对于收买妇女的人,重的罚个款,轻的就批评教育一下;不负责任的则不论轻重,干脆视而不见。[24]徐州就是那个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从过去的一年几十起、上百起下降到现在一年几起[31]的地方,或许当地贩卖妇女的案件确实在减少,但“铁链女事件”却又让人不得不对这一数据表示怀疑。丰县铁链女之所以长年生活在非人的环境里并生了8个孩子,且7个男孩全部报上户口,地方政府不是不知道铁链女是被收买的,只是并不认为铁链女值得被关注而已。1990至2000年的10年间,江苏省少数民族增加了62.3%,总数达10万之多。1996之后,江苏省人大组织队伍多次到苏北调查少数民族生活问题,甚至在2000年还组织了7个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苏北少数民族致富奔小康的问题,像小花梅这样的严重问题也都未被关注到。[64]事件发生后,徐州市纪委书记说:“只要有一个环节负责,’八孩女子’的问题就可能得到制止和纠正。”[69]可24年了,丰县各级政府各部门数十位直接负责干部居然没有一名负责任的人么?依我看,他们不是不负责任,而是对收买妇女的乡里乡亲“过于负责”,因此,他们负责给董某民跟收买来的妇女发放结婚证;负责为董某民变更结婚登记时间;负责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尚未改变的情况下为董某民严重超生的孩子登记户口……,但他们不负责解救那个不幸的女人。也正是因为丰县从上到下各级政府的这种无所谓的态度,在铁链女事件爆出来后,地方政府才敢于发布漏洞百出虚假公告。在江苏省通报发布之后,《半月谈》刊登了《“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为何从县到村全部失守?揭基层四大顽疾》一文,其中说:县、镇、村三级,几乎所有被通报点名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都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的问题,都存在相互包庇,法治落伍、德治缺位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其最根本的还在于他们都存在不把被贩卖的女性当人的问题。
五、公共政策[9]:根植于历史与文化中的妇女贩卖治理
毫无疑问,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在预防和打击妇女贩卖这个问题上从来没有含糊过,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执法也严。自上世纪70年代初一些犯罪分子乘机进行贩卖妇女的活动以来,中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制定了一部又一部的法律法规,发布了各种行政命令和指示,出台了众多的监管措施,也对打击贩卖妇女犯罪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打击,但时至今日,所有这些公共政策所起的作用均十分有限。
为配合严打,早在1984年,两高一部就发出了《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要求从重从快打击拐骗、劫持绑架、标价出售妇女的行为,以便清除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维护社会治安。不久,两高一部联合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于1986年下发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为配合打拐行动,《关于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先后于1987年和1989年下发。1991年,我国开展第一次打拐专项行动,为配合这次行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并配以《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至此,围绕打击妇女儿童贩卖的公共政策基本上完成了第一轮努力,也彰显我国打击贩卖妇女的决心。
然而,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尽管中国于1993、1995、1997先后进行了三次打拐专项行动,但中国大地上的妇女儿童贩卖活动依然十分猖獗。97《刑法》第240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都没能有效地遏制妇女贩卖犯罪行为。2009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并同时开展了第五次打拐专项斗争和建立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打拐案件爆发式增长,四年后,贩卖案件才逐步呈下降趋势。①从2008年的2 378起增长到2009年的6 513起,增加了4 135起,增长率为153.82%。之后的四年时间里,每年的绝对增长量均保持在四五千,直到2014年才开始下降。国家统计局数据,[DB/OL]: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
然而,随着国内妇女贩卖案件的下降,越南、缅甸、老挝等周边邻国妇女的贩卖案件却在大幅上升[5][19],为应对严峻的妇女贩卖犯罪形势,我国先后于2007年、2013年和2021年制定并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和《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同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一起收买妇女犯罪的典型案例②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江苏省睢宁王尔民因妻子不能生育而收买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性杨某回家为其生孩子。为防止其逃跑,王尔民将杨某关在杂物间,并用铁链锁住杨某的双脚,将杨某的一只手锁在一块大石头上。其间,王尔民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后,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合计执行有期徒刑10年。,对收买妇女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进行打击,以纠正一些群众对“买主”盲目同情的错误观念[68]。
从上述一系列公共政策举措来看,我国在预防和打击妇女贩卖犯罪上不可谓不努力,但为什么时至今日还会有铁链女事件发生?恐怕不是简单地实施严刑峻法就能解决问题,我们还需要认真反思根植于公共政策背后的文化意识。
福山说:任何法律和政策都根植于文化和历史之中[17]。纵观中国历史,男权思想已经作为一种深层次的文化意识在社会中生根发芽,根深蒂固地盘踞在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在贩卖妇女的公共政策上,则主要反映在对贩卖妇女犯罪的定位存在重大问题。
五四运动和新中国建立前后,政治变革背景下的两次主要妇女运动的挑战促进了性别意识的觉醒,女性自主、性别平等、女性权利在中国社会逐渐成长。随着中国社会在过去70多年里持续现代化,传统的儒家文化和封建思想受到现代西方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挑战和冲击,法律、公共政策的改革及大大小小的社会运动都记录了中国提升妇女地位的全过程。可以说,在过去40多年里,妇女的自我权利意识达到了中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她们的经济、社会和教育地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妇女组织的数量也迅速增加。但在这种转变之间,我们打击妇女贩卖的政策也存在着重大矛盾,旧儒家价值观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存在严重冲突,一方面,我们渴望让妇女享受更多的平等权利和自由,可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优先考虑的是“和谐社会”和男性的现实需求。
首先,“拐卖妇女”一词误导民众也误导法官,因为“拐卖”一词本身强调的是行为实施手段的欺骗性,这意味着,如果手段合法、目的正确,犯罪行为也就不成立。
当下我国法律适用的“拐卖妇女”一词的含义来自1992年2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解答》,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且不说这个定义有多粗糙,仅“拐骗”“收买”的定义也都被限定在一个十分狭小的范围里,这也是本文的标题不使用“拐卖妇女”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TIP议定书》,“贩卖妇女”的外延要宽广得多,它指的是: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它不仅包括卖淫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性剥削,也包括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等等。[65]美国2000年修订的《人口贩卖受害者保护法》(TVPA)和《TIP议定书》对人口贩卖的定义类似。这两种定义的要素都可以用一个三要素框架来描述:贩卖者行为、手段、目的。这三个要素只要有一项违法,贩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便成立。[66]尽管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2009年出版的《全球人口贩卖问题报告》中也认为“‘妇女贩卖’一词可能有误导作用,因为它强调的是一种犯罪的交易方面,而实际上这是对女性的奴役,[67]
王金玲在华东五省完成人口贩卖的实地调查之后也说,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中有关“拐卖”的定义也有失准确,且不完整,因此,相关法律条文自然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为此,她提出了一个新的定义:“具有出卖的主观意图,以获利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人口后进行出售”[31]。仔细分析这个定义,与《TIP议定书》及美国的TVPA规定相一致,都是从贩卖者行为、手段和目的三个方面界定该行为。
其次,“拐卖妇女”一词暗含对买主的宽容。铁链女事件爆出之后,盛洪先生非常悲愤地写了一篇文章:《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读来让人血脉喷张。盛先生说:打击拐卖妇女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就是,它仍用“买卖”来形容这种犯罪行为。把受让控制被拐妇女的行为说成是“收买”,称“收买”被拐妇女的人是“买主”不仅政治不正确,而且是“法律不正确”。只有揭穿“买卖”的伪装,这一罪行的残暴和邪恶性质才暴露无遗。[72]其实盛先生不知道,我们现在的法律甚至还没有达到他批判的那个高度,我们对那些怀着“好的”目的收买女性的买主不仅网开一面,甚至是同情的。可买媳妇的目的是什么呢?不就是为了保障自己终身的性需求和传宗接代①铁链女事件中,董某民8个孩子中只有一个女孩,这个女孩就不上户口。吗?而那些被掠夺了青春,被亵渎了尊严,被剥夺了自由,被强暴了身体的女性仅仅因为得到了一个被强迫的婚姻就该认命吗?
立法对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区别对待,或许是考虑中国贫困农村男人的现实需求[61],而这恰恰是男权文化思维的结果,其思路是牺牲女性以求得农村稳定。但这种差别性规定,不仅让买家觉得收买妇女儿童跟拐卖行为不同,降低其罪恶感,甚至还让他们理直气壮,[61]司法部门在执法时也无所适从。2021年12月6日,电影《宝贝回家》的原型孙海洋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被找到,山东聊城警方将孙卓送往深圳与亲生父母相见,可见面的第二天就要求把孙卓带回聊城的买家,完全忽略了买家是罪犯这样一个事实,也完全无视买家无权再要求孙卓回去。更让人难过的是,是否追究买家的责任这样的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最后被推给孙海洋来决定,以至于孙海洋为了儿子孙卓的感受,主动说他们不会追究买家的责任。如果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买卖同罪”,孙海洋和孙卓都不会有这样的煎熬。
不过,盛洪先生作为经济学家的判断是一点没错的,他说:一旦有人有“购买”女人的意图,就会形成“人口交易市场”。[72]在贩卖妇女的犯罪活动猖獗时,江苏徐州和淮阴的一些集镇确实开设了人口交易市场,买主们就像去牲口市场挑牛马一样,对被贩卖的妇女们挑来拣去[79]。在这里,女性的人格、尊严、自由是完全不存在的。两高《解答》第七条讨论“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时强调:“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才能构成本罪。”此条暗示:妇女、儿童是可以收买的,只要你不知道其来路就行了。
所以,当罗翔教授说要提高对买主的刑罚时[71],笔者是举双手赞成的。不管有用没用,总要个态度,否则,法律连态度都不明确,我们所期望的改变又从何而来呢?[61]从诸多事实来看,对被贩卖妇女侵害最大,侵害时间最长的就是“买家”,所有的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犯罪行为都是买家实施的,被贩卖妇女的全部痛苦也都来自买家,所以盛洪先生说:对被拐妇女来说,每天进行例行性强奸,是比偶然遭到一次强奸更为严重的侵害。[72]因此,对买主不仅应该提高刑期,也应当终身追责。即便承认正常人口买卖合法性的大清,其《大清律例·刑律》也明文规定:凡诱拐妇人子女……,为首者,拟绞监候。对于从犯及其知情不报者,皆流放宁古塔。[23]那时的贵州也与今天一样,是贩卖女性受害者的重灾区,于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中专门规定了对拐卖贵州妇女的惩罚措施:“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将民间子女拐去四川等省贩卖……为首者立斩,……为从者俱拟绞监候。如地方该管员弁知情故纵者,照例议处。乡保汛兵盘查不力,杖八十,革役。知情故纵者,杖一百。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23]也就是说,在清代,发生贩卖妇女儿童事件,除了贩卖者要判重型之外,地方的乡间小吏、治安管员,甚至相邻百姓,知情不报都要受罚。相比之下,新中国建国后的相当长时间里,收买妇女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直到2009年修正《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但该决定的内容相互矛盾,其第三条既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又规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后来看到的案例绝大多数都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强奸罪论处的则几乎没有。
第三,不管是贩卖妇女还是拐卖妇女,本质就是有组织犯罪。
毫无疑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预防办公室的专家们早已意识到这一点,因此,《TIP议定书》的全称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也就是说《TIP议定书》是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的一部分。但是,国内关于贩卖妇女的行为过去没有被纳入到有组织犯罪行为中进行治理,未来也没有被包括到今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之中。可是,我国的人口贩卖早已够得上《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管辖高度的。
从犯罪规模来说,中国的人口贩卖规模极其庞大,犯罪能力强,呈现出组织化、团伙化的特征。以1998年11月11日的11·11特大贩卖妇女案为例,犯罪分子作案52起,贩卖妇女116人。18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将女性从云南、贵州、四川贩卖到山西全省境内。[27]他们有最现代的犯罪工具,也有最合理的分工合作模式,完全是一副有组织犯罪的架构。同样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发生的5·22贩卖案,发生地点在安徽涡阳县丹城乡茅庵赵村,就是这样一个不起眼的小村庄,却是远近闻名的贩卖妇女“专业村”,全村500多成年人,其中80%以上参与妇女贩卖活动,涉及到一半以上家庭,不少人有火药枪等杀伤力比较大的武器,甚至有人说:警察如果敢来抓我们,就别想站着出庄。[25]另一起特大贩卖妇女团伙案,则为一宋氏家族所为,全家共有17人参与贩卖妇女的活动,受害妇女达120多人。[24]在贩卖妇女过程中,宋家兄弟殴打、强奸、轮奸无所不为。
在近几年频繁发生于我国的缅甸、越南妇女贩卖案件中,尽管单个案件看起来是两三人所为,然而,当笔者把所有案件的被告人都纳入妇女贩卖网络后,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些犯罪人会被集中到同一个案件中,因为来自各地的案件往往指向少数几个拐骗者,他们负责在云南、广西边境往来中缅、中越诱骗女性受害者,把不同的女性分给不同的居间收买人。由于边境的特殊环境及边民生活的特殊网络,有些参与介绍、招募、运输,甚至诱骗妇女的人都不一定能被起诉,可按照国际妇女贩卖的规定,他们是实实在在的妇女贩卖组织的成员。对于这些人,只有将妇女贩卖活动纳入有组织犯罪来打击,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去年3月2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新一轮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两会期间,“反拐”成为热点议题,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提高收买妇女的刑罚,买卖同罪。两高报告也表达了从严惩治贩卖妇女的决心。最高检工作报告表示,要从严从重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最高法工作报告也表示: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当判死刑的判死刑!
毫无疑问,从公安部到最高检、最高法都下定决心打击妇女贩卖犯罪的情况下,无疑会有一批贩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被严惩,会有一批“幸运”的妇女被解救,但离铲除妇女贩卖的滋生土壤还有很长一段距离要走,因为犯罪分子能把有情感、有反抗力、会思考的妇女当成商品来贩卖,必然与对妇女的需求有关,也必然与某些人对妇女的某种需求有关[30],妇女贩卖的根源既不是性别失衡也不是代价太低,而是男权文化使然。男权文化让每个男人都追求传宗接代,男权文化把女性作为生育工具,男权文化让地方行政机关对收买女性行为及强迫婚姻听之任之,男权文化让地方民众公然支持收买女性强迫成婚。因此,真正要消除妇女贩卖的土壤,我们需要向传统文化的糟粕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