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及其治理实证研究
2024-03-19佘杰新王晓杰
佘杰新,王晓杰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一、问题之缘起
邪教组织不仅宣扬末日论、练功祛病、信神消灾等歪理邪说,以扭曲的教义诱导信徒自残、自杀,而且还向信徒收取奉献款等财物,或者采用暴力手段强制控制信徒,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稳定,需要予以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九)》加大了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扩大了适用的刑罚种类,使得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定更加完善。①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将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增加了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的规定;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规定处罚;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邪教问题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第27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这均显示了国家对治理邪教犯罪的重视。
邪教在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下朝着传播方式隐蔽化、传播渠道网络化、传播手段多样化发展。其中,邪教向控制薄弱的农村扩散,特别是对老年人渗透的趋势值得高度关注。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已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预计2033年左右进入占比超过20%的超级老龄化社会,并于2057年达到4.25亿人的峰值,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规模大、程度深、速度快的特点。②任泽平:《老龄化研究报告2022》,载新浪网2022年3月10日,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2022-03-10/doc-imcwipih7718053.shtml?finpagefr=p_114。在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的背景下,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群体因身心变化和法律意识淡薄,容易成为邪教组织欺骗、控制的主要对象,对于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的治理应予重点关注。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是指农村地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③1982年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提出将60岁设为老年的起点,我国国家统计局近年发布的人口统计数据也以60岁和65岁作为老年起点。农村地区老年人群体,相较城市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老年人工作强度大,生活质量较差,受教育水平低,导致其在心理上和生理上衰落较快,因此本文将60岁作为农村地区老年人的起始年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受邪教组织指使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④邪教犯罪是指邪教组织的成员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受邪教组织指使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法律规范来看,广义上的邪教犯罪指一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以及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触犯其他罪名的危害行为。狭义上的邪教犯罪包括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主要涉及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当老年人成为邪教信徒后,容易传播影响身边的群体,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然而,邪教研究成果少有将目光锁定农村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特别是相关实证研究更为匮乏。邪教的生成具有深厚的社会背景、外部势力的干预,人们参与邪教的背后具有个体、社会甚至地理原因,仅依靠刑罚的打击治标不治本。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以此为契机,加强对老年人犯罪预防和保护的工作,是保证老年人安全感的重要一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因此,揭示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的整体概貌,为农村邪教传播链阻断提供对策建议,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显的重要。
二、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的基本特征
本文共收集208个案例共245个样本。对样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犯罪前科、信教种类、犯罪手段等变量进行统计分析,剖析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的基本特征,从而为进一步分析犯罪原因和治理对策提供基础。
(一)文化程度较低的年轻老年女性占比高
在样本数据中,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的超过90%(详见表1)。其中,文盲人数61人,占比24.9%;小学文化程度人数119人,占比48.6%;初中文化程度人数49人,占比20%。而年龄段主要集中在60~70岁年轻老年女性①在1996年底召开的一次关于“老年人口死亡率及其影响”的专题国际讨论会上,联合国人口专家将年龄在60岁~79岁的老年人口称为“年轻老人”。(详见表2、表3),其中60~70岁的占比超过75%,女性占比则超过60%。其中60~65岁犯罪人数为115人,占比46.9%;66~70岁犯罪人数72人,占比29.4%。高龄老人相对于年轻老人,身体机能退化更为严重,犯罪能力进一步弱化,犯罪人数相对较少,犯罪地位较低。80岁以上老人参与邪教犯罪行为多表现在为邪教活动提供场所,在犯罪中扮演着从犯的角色。女性参与邪教犯罪比例高值得高度关注,曾有文章指出,目前全球有70%的邪教组织成员为女性。②子瑜:《外媒:全球百分之七十的邪教组织成员为女性》,载中国反邪教网2017年9月18日,http://www.chinafxj.cn/n164/c126442/content.html。
表1 犯罪人文化程度结构 (单位:人)
表2 犯罪人年龄结构 (单位:岁)
表3 犯罪人性别结构 (单位:人)
(二)犯罪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占比高
在样本数据中,犯罪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占比较高,接近40%(详见表4)。其中,再犯人数22人,占比9%;惯犯人数8人,占比3.3%。曾受行政处罚人数49人,占比20%;曾多次受行政处罚人数17人,占比6.9%。值得注意的是,农村老年人的前科与邪教组织的相关率高,体现出邪教思想纠正难度大,亟待提升老年人邪教治理效果。
表4 犯罪人前科情况 (单位:人)
(三)与家人共同实施散发、传播邪教宣传品占比高
在样本数据中,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常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共犯比例为58.8%,非共犯比例为41.2%(详见表5)。邪教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农村老年邪教成员被邪教鼓吹的信仰组织起来,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同一犯罪目的。共同犯罪人之间多为夫妻、父子、母女关系,这与上文提及的家庭传播有关。其共同犯罪的形式主要有:共同散发、张贴邪教宣传品,学习练习邪教内容,参与邪教聚会活动等。在样本数据中,有30.2%的犯罪人散发邪教宣传品,28.6%的犯罪人持有、传播邪教宣传品,11.4%的犯罪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详见表6)。农村老年人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弱,受互联网发展影响小,普遍尚未具备利用互联网输出邪教信息的能力。
表5 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共犯情况统计表 (单位:次)
表6 犯罪手段统计表 (单位:次)
(四)临近居住地实施非组织性邪教活动占比高
在样本数据中,农村老年邪教犯罪人在家中及熟人家中犯罪的占比40.4%(详见表7),多表现为持有、制作邪教宣传品,练习或聚众练习邪教内容,提供邪教活动场所等;在附近小区、村庄犯罪的占比22.4%,多表现为张贴、散发邪教宣传品等;在集市、商店、饭馆、茶楼等经营性活动场所犯罪的占比8.9%,多表现为散发、传播邪教宣传品,向路人宣扬邪教等;而跨市犯罪的仅占0.4%,体现出犯罪地临近居住地的特点。而且,老年人真正实施组织邪教活动占比较少,更多是参与邪教活动,或者受到蛊惑之后从事传播活动。
表7 犯罪地点统计表 (单位:次)
三、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的主要成因
邪教组织发展控制成员首先以套近乎、讲交情、同理心的方式寻找发展目标,满足其某些需求以拉拢发展目标,其次通过演讲、奖惩、建议和其他手段使目标陷入对过去行为的虚无、负罪和失落的心理状态,并不断强化目标对自己过往人生、过往信仰、社会制度或者政府的否定,造成对象目标的无力感,使其错认为接受“教规”和“神旨”具有积极作用,最终使其彻底转化为“忠诚”的邪教徒。[1]农村老年人在特定环境影响下,形成了自卑、封闭、盲从等易受邪教侵袭的思想因素,在个体和社会多方面因素刺激下,思想上历经对邪教教义的初步相信、自觉坚守和极度膜拜,从而生成了对邪教的“信”→“信念”→“信仰”逐级递进深化的心理态势。[2]老年人形成邪教信仰后,会狂热追求教义描述的虚化状态,进而积极实施参与邪教聚会、宣扬邪教内容等犯罪行为。可见,老年人邪教犯罪的发生机制是渐进的过程,个体、社会和环境等多重原因导致老年人群体走向邪教道路,甚至越陷越深。
(一)老年人群体的被害性
老年人既是邪教犯罪的行为人,同时往往是邪教犯罪的受害人。邪教传播内容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邪教组织为了实现传播的可行性和吸引性,会采取拼凑、美化、夸大、神化等方式,虚构出故事、场景、事件,从而达到以假乱真、提升代入感的效果。邪教组织利用老年人单调或不顺的生活,用本具有虚假性的邪说蛊惑、拉拢老年人加入邪教组织。老年人群体犯罪被害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寻求精神寄托。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出现了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现象。社会转型冲刷了宗族文化和伦理情感,一定程度打破了传统族人间守望相助的状态,彼此之间的交流互动减少。随着老年人劳动能力下降,外出打工人员大大减少,生活方式变得单调,加之缺少亲情关怀和温暖慰藉,精神需要寻求寄托之处,而一些地方农村公共文化场所设施不足,文娱活动匮乏,也未组建起老年人群的组织团体,老年人群体的社会参与感得不到满足。在个别老年人看来,邪教组织活动可以使他们“忙起来”,有的还会在邪教中担任或大或小的“职务”,因而邪教组织成为他们“精神寄托”之处。
第二,有病乱投医。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群体生理机能退化较快,易患疾病,而部分老年人由于成本或者迷信讳疾忌医,不寻找正规医院看病,因病入教的案例不在少数。除了医疗费用之外,有的老年人或认为到医院不吉利,或相信神医和偏方的传统,不愿意选择正规的医院治疗,小病拖成大病,最终大病寻找“神医”。邪教犯罪人蔡某某身患妇科病和羊羔子疯,因其家庭收入水平落后,在封建愚昧思想的影响下,听信了其丈夫宣扬的“练习法轮功能治病”,开始练习法轮功,并参与到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中。①参见马胜才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安徽农民杨某身患冠心病和脑梗塞,同村法轮功分子便乘虚而入,向她宣扬“练法轮功能够强身健体、生病不用吃药打针、一人练功全家受益”,于是她渐渐地成了法轮功的忠实信徒,最终在邪教的蛊惑下,因病情拖延失去了生命。②杨传松:《不吃药不看病姑姑痴迷练功64岁撒手人寰》,载中国反邪教网2020年8月14日,http://www.chinafxj.cn/n174/c128732/content.html。
第三,女性受蛊惑因素。部分女性老年人面对家庭暴力、亲人亡故、家庭结构残缺等生活压力和情感焦虑,产生强烈的人际交往需要,特别是那些具有强烈的刺激反应度、内向封闭的性格、较强的依附心理的女性群体,就更容易在邪教的蛊惑、“关怀”“恩惠”下参与邪教犯罪。[3]
(二)农村邪教传播的便利性
犯罪的发生与社会文化、结构、地理环境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农村特殊的文化传统、关系网络、地理位置,对邪教传播具有一定的催化作用。
第一,封建迷信残留。农村地区仍然受到传统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老一代文化教育较为缺乏,保守封建迷信思想在老年人群体身上更加突出。邪教利用人们生活不如意的困境,宣扬信教能祛病、强身、消灾,也能够给家庭其他成员带来幸运,具有很强的伪装性和诱惑性。农村老年人群体迷信的思想,加之其期望为家庭做贡献的心态,容易成为邪教犯罪的受害者和参与者。内蒙古农民毛某某本就具有根深蒂固的迷信思想,听信只有邪教才能治好丈夫的疾病,一家人才能得救转运的蛊惑,开始信教,还四处奔走拉人入教。后在丈夫患牙痛病后,毛某某坚持不让丈夫吃药,最终丈夫因病情延误感染病毒休克性死亡。①王木森:《妻子坚持求“女基督”治病结果自酿苦果》,载中国反邪教网2019年9月10日,http://www.chinafxj.cn/n174/c128521/content.html。
第二,价值观念的冲突。改革开放后,不同文化之间叠加、融汇、冲撞,导致部分农民将异化的社会性价值错视为本体性价值。[4]邪教乘虚而入,披上宗教外衣,以其宣扬的信教之人美梦终会实现,只有信教才能救自己救家人,占领部分民众的思想。样本案例中,不少人在40岁~60岁时,已经开始涉足邪教,甚至参与邪教犯罪,这与农村中年人面对经济压力,引发个体心理失衡有关。而随着身体机能的退化,闲暇时间的增多,生活状况没有实质变化,这就进一步诱发了其参与邪教犯罪的动机。
第三,熟人关系链的传播。社交网络关系对邪教的传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农村社会基于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形成,在长久闭塞的生产生活中,人们保持着稳定的人际关系圈,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邻里之间、熟人之间联系密切,消息互通有无,追求内在同一。样本案例显示,因世俗需求迷信邪教的农村老年邪教犯罪人大多是在集市或家中经人劝说入教。如前所述,农村老年人具有情感空虚、身体易患疾病、女性感性因素等被害性,这些被害性往往成为形成需求性皈信的世俗需求因素。当这些需求对外流露,邪教成员便会沿熟人关系链顺势传播邪教思想。王某某早年信基督教,后陷入“全能神”邪教泥沼,在教义蛊惑下,不惜对家人下手,先后将丈夫、大儿媳、二儿媳等至亲以及不少同村亲戚朋友,拉进了“全能神”邪教组织,组成了一个以王某某为中心的“家族式”邪教网络。②《家人尽被“全能神”洗脑他现身说法讲述邪教危害》,载中国反邪教网2020年9月27日,http://www.chinafxj.cn/n174/c128762/content.html。农村老年人受邪教组织蒙蔽,误以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就是为他人传福音或者劝人从善,从而被邪教利用,成为传播邪教的主要群体之一。总的来说,邪教组织在农村的传播依托熟人社会的便利,邪教信徒的亲人、邻里是其首要发展目标。
(三)刑罚打击效果的有限性
农村老年人实施邪教犯罪的手段多样,地点分散,对象不特定,这给侦查带来诸多负面效果。而邪教犯罪是一种深入犯罪人思想的犯罪,刑罚打击效果具有有限性,如若缺乏有效教育、帮扶和改造,老年人就可能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第一,侦查难度高。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地点可以分为核心区犯罪,即犯罪人家中及熟人家中;毗邻区犯罪,即附近小区、村庄;聚集区犯罪,即集市、商店、饭馆、茶楼等经营性活动场所(详见表8)。在核心区犯罪中,老年人以亲戚、熟人这一特定人群为传教目标,在家中或熟人家中提供邪教活动场所,持有、制作邪教宣传品,练习或聚众练习邪教内容,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熟人之间碍于情面不会主动揭发老年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此类邪教犯罪难以察觉。在毗邻区和聚集区犯罪中,老年人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传教目标,在附近小区、村庄,集市、商店、饭馆、茶楼等经营性活动场所,张贴、散发、传播邪教宣传品,向路人宣扬邪教,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农村地区派出所管辖区域广,村庄分布零散,基层警力严重短缺。而散发、传播邪教宣传品类邪教犯罪具有流动性,往往是游击作战,导致侦查人员不能对邪教犯罪及时作出反应。实际上,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具有顽固性,在实施一次犯罪后,还会再次实施类似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农村地区视频监控网络尚不完善,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能通过证人、被告人来证明,且言词证据时效性较强,其证明力会随时间流逝而减弱,因此,犯罪人的其他罪行难以证明。以上困境造成侦查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揭露犯罪,深挖余罪,对邪教犯罪的威慑力度不足。
表8 犯罪分类
第二,惩罚功能发挥有限。刑罚或行政处罚功能的实现,是犯罪预防的关键一环。刑罚或行政处罚既要通过对违法犯罪之人正确适用惩罚措施,还要改变其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步入正轨,自觉遵守法律。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中,再犯、惯犯、曾受行政处罚、曾受多次行政处罚人数占比近40%,然而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比例却高达69.4%(详见表9)。这体现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却没有真正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真正认罪悔罪。此外,农村老年邪教犯罪人大多数是邪教犯罪的参与者而非组织者,他们的犯罪行为集中表现为持有、传播、散发邪教宣传品,且数量较少,因此通常适用轻刑,一定刑期后予以释放。对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或者采取一般行政处罚的老年人群体,一旦缺乏具体有效的教育帮扶措施,老年人再次违法犯罪就会成为现实。而对于短期刑罚的未成年人,考验着监狱的矫正效果。
表9 犯罪人认罪态度情况统计表 (单位:次)
四、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治理对策
农村老年人参与实施邪教犯罪既有精神寄托渠道缺失、身体易患疾病、思想愚昧落后等个体因素,又有农村特有的便利传播链条,还与刑罚效果不佳有关。老年人邪教犯罪治理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将邪教犯罪治理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考虑,对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丰富。农村老年人邪教犯罪涉及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安全,危害到基层社会治理和人民幸福安康,其不仅严重侵蚀了主流文化和传统文化,也危害到乡村地区的意识形态安全,不能仅仅作为简单的治安案件处理。新时代背景下,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互交织,原本属于普通治安问题、犯罪问题可能上升形成国家层面的社会安全问题,甚至政治安全问题。总体国家安全观“五大要素”“五对关系”涉及方方面面,其系统思维有助于指导、提升治理水平和能力。关注社会治安问题可能上升为社会安全问题甚至政治安全问题,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系统思维的应有内涵;把社会治理、社会治安防控作为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预防性、基础性措施,这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底线思维、统筹思维的必然要求。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农村邪教治理,应当牢固树立人民安全的宗旨意识,在维护政治制度、稳定基层组织政权、维护乡村地区社会稳定的目的指引下,加强巩固诸领域安全,夯实社会基础,做好预防工作,增强总体安全实力,不断提升保障人民安全的水平。
(二)完善农村老年人群体权益保障体系
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在身体机能和心理承受能力上均有所退化,身体易患疾病和心理失衡,是农村老年人参与邪教犯罪的主要因素。农村老年人残留着封建迷信思想,而农村的文化娱乐活动较为缺乏,由此引发的精神空虚是其产生邪教犯罪动机的重要成因。因此,完善农村老年人群体权益保障体系是预防老年人邪教犯罪的基础性工作。
1.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制度。受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影响,城乡居民养老金差距较大,应逐步缩小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差距,同时重点关注农村低收入老年人群体,最大限度保障其生活所需。条件允许要建立农村老年人心理需求档案,聘请专业人员对建档老年人定期上门开展心理疏导和关怀服务,向空巢老人、残疾老人、孤寡老人传播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同时,国家应不断健全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障政策,“从既有的基本医保制度出发,在合理地制定门诊或住院起付线基础上,针对农村老年人的特殊性,既要降低起付线的门槛,又要针对一些特殊病人,进行必要的医疗服务宣传,让其有更好且全面的健康管理意识”[5],真正做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2.进一步推进“常回家看看”法律制度的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章第18条。这一条款的实现需要一系列措施的配套,否则条款很容易被束之高阁。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子女不履行职责的后果,通过一系列指导案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要完善外出务工人员休假制度,对用人单位提出配合协助义务,使农民群体享有充分的探亲条件。其次,要建立精神赡养义务履行激励机制,例如开展模范家庭评选活动,对获奖家庭给予精神上和经济上的鼓励。最后,还要加大对不尽赡养义务或损害老年人权益的家庭成员的处罚力度,起到警示和预防的作用。[6]只有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赡养制度,强化家庭成员的精神赡养责任,使得老年人群体拥有健康向上的心理态度,才能消除其参与邪教犯罪的内生因素。
3.构建农村健康文化体系。多方发力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传播正向文化,是预防邪教犯罪的重要举措。第一,组建老年组等民间组织。老年人拥有自己的组织,就有了精神的寄托。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应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将老年人群体组织和管理起来,尤其要关注农村女性老年人的生活状态,尽可能将其吸纳进来。同时,有关部门和组织还可以进一步善用老年人群体,在矛盾调解、腐败监督、治安巡逻等上让他们发挥余热,提升他们的认同感和价值感。第二,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大力修建农村非营利性文化活动中心,为农闲中的老年人提供排遣精神空虚的娱乐场所;建立农村文化活动团队,呈现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涵的文娱内容,丰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第三,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办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正确引导正规宗教发扬爱国爱党、团结友善、和睦相处的优良传统,避免正规宗教教徒因“神缘传播”[7]误入邪教歧途。
(三)提升反邪宣传教育的效果
反邪教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可起到阻断邪教在农村传播链条的作用,是农村反邪教工作的治本之策。政府需要将宣传和教育相结合,切实提高人们对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危害的认识,从而挤压邪教在农村传播的思想空间。
第一,要完善反邪宣传教育内容。邪教能够深入老年人群体正是抓住了老年人群体的心理,而且其传播的内容具有迷惑性,因此仅仅简单宣传邪教为异端邪说、害人害己,难以真正起到与邪教作斗争的效果。相关部门在反邪教宣传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创新方式,揭开邪教以假乱真、东拼西凑的伎俩,方能真正让老年人区分宗教和邪教。另外,一些老年人群体信教是为了家庭更好,因此宣传时候应从参与邪教可能会给家人带来的影响入手,从而提升宣传的效果。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反邪纳入常态化普法之中,通过对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专项重点培训,使其成为反邪宣传教育的先锋队,通过与各大高校开展深入合作,吸引高素质普法队伍,开展专门针对中老年人群体的反邪普法活动。
第二,要创新反邪宣传教育形式。传统的反邪宣传教育采用张贴横幅、海报,吸引度差,往往流于形式,教育效果不足。为此,宣传部门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反邪形式,将反邪教元素添加到舞蹈、小品、快板、音乐等文化形式中,并采取发放小礼品的激励措施吸引老年人群体,在村委会、农村商店等人流密集地设置反邪宣传窗和学习栏,做到内容常更新、内容要深刻,从而真正达到警示教育的效果。
第三,要织密反邪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一是全面覆盖、重点突出,这一网络覆盖对象不仅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还需扩大对象范围,将即将步入老年阶段的群众纳入重点关注群体,围绕重点人群,织密有效防御网络,防止其参与邪教组织。二是多管齐下、统筹推进,基层政府要发挥好统筹指挥作用,完善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反邪形势研讨会,制定反邪工作长远规划;联合各村负责人,发展小队宣传监督员,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反邪宣传教育工作网络,真正打赢反邪教的人民战争。
(四)提高邪教犯罪侦查能力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调查工作,搜集犯罪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深入挖掘余罪,提高对邪教犯罪的震慑力,是反邪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部门应对邪教犯罪及时侦查、迅速破案,揭露邪教犯罪人员罪行,教育挽救受蒙骗的犯罪参与人,严厉打击犯罪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以提高邪教犯罪侦查能力。[8]
第一,要遵循迅速及时,防止更大危害的原则,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拓宽侦查监督渠道,加强阵地控制。首先,基层派出所要健全邪教重点人员档案库,定期进行回访,以期在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及早制止。其次,农村基层组织要与公安机关配合,掌握档案库人员信息,利用距离优势及早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对张贴、散发邪教宣传品等公开、流动性强的犯罪动态要密切关注,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最后,要走好群众路线,破除同村熟人之间隐瞒不报的阻碍,在做好反邪普法和宣传教育的同时,采取奖金、奖状、表扬等激励手段,鼓励群众主动揭发犯罪,广泛发动群众成为预防邪教违法犯罪的主力军。
第二,要贯彻公开调查与秘密侦查相结合的原则,善于运用内线侦查模式。由于农村具有熟人社会这一特殊性质,人员组成较为固定,不宜选取陌生面孔卧底侦查,因此在运用内线侦查模式时,公安机关应该物建能够掌握村庄动态的“消息通”为刑事特情,采取主动贴靠的方式将刑事特情打入农村老年人参与的邪教组织内部,以此来了解其内部组织结构,掌握犯罪动向,及时获取犯罪情报,以助公安机关及早侦查、及早破案,有效解决犯罪地点隐蔽性带来的侦查困境。
第三,要谨慎甄别,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改善讯问策略。农村老年邪教犯罪人因受邪教组织蒙蔽而参与邪教活动,其本身也是邪教活动的受害者。针对如实供述比例高而思想转化困难这一顽固性特点,侦查人员要将认罪认罚教育融入讯问过程,将讯问作为老年人转化教育的起点。侦查人员通过采取亲切关怀、温情感化的讯问策略,教育挽救受蒙骗的农村老年邪教犯罪人,促使其深刻认识到邪教活动的危害,如实供述受害及犯罪经历、邪教组织架构,争取得到从宽处罚,从而提高退教转化率,减少再犯罪危险,同时达到扩大战果的成效。
(五)充分发挥刑罚教育功能
刑罚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刑罚的适当性。对农村老年人群体,监禁刑的效果是有限的,三年以下的刑期过后可能又再次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农村老年人邪教刑罚惩罚上,凸显教育功能尤为重要。一方面,针对老年犯罪人在司法上可以进一步扩大非犯罪化、轻刑化、非刑罚化的范围。[9]在适用刑罚时,审判人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适用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尽可能对老年人这一生理性弱势群体在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罚,重教育轻处罚,多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等开放式刑罚,少适用监禁式刑罚,提高缓刑适用比例。另一方面,要将反邪教育活动贯穿刑罚执行全过程。对执行开放式刑罚的农村老年犯罪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会同农村基层组织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做好矫治工作,通过报告、回访制度,防范犯罪人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要给予老年人以亲切关怀,积极引导他们走出封闭的精神世界,利用老年人文化娱乐中心组织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活动,防止其因受刑罚处罚产生避世心理,使他们真切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对执行封闭刑罚的老年犯罪人,监狱应及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动态,展开深度心理访谈。监狱应推动反邪教育常态工作制度的建立,定期组织收看爱国爱党影视作品,召开反邪警示教育大会,举办思想交流会等。
农村老年人经历时代变迁,心理亦随着社会结构变化历经重大转折。目前农村日益空心化,老年人的心理失衡和精神空虚问题突出,部分老年人会错误地信仰邪教,参与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亟待铲除农村邪教组织,净化农村文化,推动平安乡村建设目标的实现。老年人的邪教治理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治理者除了开展针对老年人群体特殊的邪教治理措施之外,要将农村老年人邪教治理置于农村犯罪治理和农村社会治理之中,方能从根本上防止农村犯罪的发生,避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