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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证据认定司法实证研究

2024-05-22杨博淋

华章 2024年7期
关键词:受害人证据案件

[摘 要]世界各国法律界历来高度重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治,大多数国家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来限制家庭暴力。2015年12月27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是中国预防家庭暴力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这是预防家庭暴力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填补了国内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关于家庭暴力案件法律规定的空白,确立了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的一般性规定,为个人提供了保护。但是,该法存在执行难度大、实用性低等诸多问题,特别是家庭暴力案件可以使用什么样的证据、如何保全证据、如何出示证据等问题的相关规定还是不够。本文从这个角度出发,以西宁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为切入点,探讨家庭暴力证据认定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家庭暴力;证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概念简述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国家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离不开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家暴不是家务事,它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必须对该行为进行遏制和惩治。2015年,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都表明了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强硬态度。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确对症各地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的疑难问题,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证据收集和认定的

出路。

家庭暴力源于家庭关系,是指家庭内部发生的与家庭关系有关的一系列暴力行为,给家庭成员造成身心伤害,威胁社会稳定和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以殴打、束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虐待、威胁等形式实施的身体暴力行为和精神侵犯行为[1]。

(二)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

家庭暴力的传统形式是身体暴力或殴打,并与言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威胁相结合,是身体暴力和心理暴力的混合体。家庭暴力是对受害人权利的严重侵犯,损害生命健康和心理健康,必须予以预防和制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施暴人采取喝农药、跳楼等自残方式威胁被害人,虽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但其自残自伤行为使被害人处于惊恐的心理状态,对此,人民法院对被害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予以支持。

(三)西宁市家庭暴力型离婚案件统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自此,人民法院起诉家庭暴力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查阅所有相关的法院文件并将其汇总到法院文件网站后,笔者调查了西宁市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原因,以家庭暴力和离婚纠纷为关键词,收集了相关的法院判决书。2021年,西宁市城东法院签发了人身保护令,这也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西宁市签发的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经过走访调查分析后发现,西宁市大多数家暴离婚案件中,受害者意识到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但对于救济途径并不了解,且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仅存在于私密空间内,多数群体对于家庭暴力的证据获取的了解并不充分,基层执法机构对于家庭暴力证据类型的普及并不到位[2]。

二、家庭暴力证据认定困境分析

(一)受害者举证能力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后,为帮助受害人认清证据,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制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明确列出了可以证明家庭暴力发生的证据,并做了详细、完整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受害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向法庭准确、全面地陈述案件事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家庭暴力相关法规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仍然是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成功认定的主要障碍。从西宁市收集的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数据来看,仅有21%左右的案件有家庭暴力证据,近80%的案件没有家庭暴力证据且未纳入口头陈述。仅此一点,说明当事人举证意识不足,举证能力不够。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交的证据类型以书证为主,证据主要由医疗机构和受害人自行收集。这两类证据收集难度较小,可以独立完成,但公安机关、妇联、鉴定机构、村委会、工作单位的证据却很少,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证据收集和保全意识越来越强,愿意直接提交证据,诉讼中的证据可能不充分或不相关。法官基于审判中立的立场,无法积极介入调查取证,导致一些家庭暴力行为和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自身举证能力不足。殴打、侮辱等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施暴方具有的主观控制意图,而受害人又无法将其与偶发、低频的家庭纠纷区分开来,因此,可能很难认定自己是否遭受了实际的家庭暴力。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可能无法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暴力行为,只有克服了心理障碍和恐惧感,才有可能会采取有效措施收集确凿的证据。由于当事人对证据种类缺乏宏观概念,证据保全意识淡薄,证据收集能力低,导致在案件准备、实施、事后阶段无法采取有效的证据保全手段[3]。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衡

虽然家庭暴力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根据目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它并不是一种需要倒置举证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对此也没有特别的证据规定。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受害者一方必须提交证据。当受害者指控施暴者对他们实施家庭暴力时,他们对行为和结果承担双重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与受到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受害人即使遭受家庭暴力,考虑到家庭的稳定,也不会立即报警,即使去医院接受诊断,他们也含糊其词地回答医生的问题。当受害人向法庭提出离婚时,往往只有借口,证据不足。比如,受害人提交的警方登记表上只写明受害人遭受了家庭暴力,但由于警方没有赶到现场,因此无法确定是否真的发生了家庭暴力。医院的病历仅记录了受害人的伤情,如碰撞伤、摔伤等,并不清楚受害人是否受到施暴者的家暴。家庭暴力预防的司法实践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举证责任分配缺乏可操作性,如果不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隐蔽性而将举证责任完全放在受害人身上,受害人将面临无法举证的现实困境。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施暴者即使对受害者实施暴力,也可能导致其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法律制裁。这不仅不利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会进一步加剧社会不稳定。

(三)家暴行为认定不统一

西宁市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审理材料显示,大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事实和裁判理论存在一定差异,被指控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会直接向法庭辩解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提到处理家庭暴力,并不代表婚姻关系彻底破裂,不准离婚,而是为了双方互相理解,维护家庭和睦。法院的做法体现了法官往往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庭纠纷,但事实上,家庭暴力是更为严重的纠纷,侵犯人权,不再属于隐私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通过殴打、束缚、习惯性侮辱、威胁、严重侵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权利的侵权行为,施暴方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日本的相关司法实践表明,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纠纷。如果离婚不被认可,受害人将继续生活在家庭暴力的恐惧之中,成为一群被社会抛弃的人,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件也会继续发生。从日本反家庭暴力立法和预防体系看,《婚姻法》虽然禁止家庭暴力,也将家庭暴力列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但家庭暴力的含义并不明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家庭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才成立,明确规定持续、日常的家庭暴力就等同于虐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增加了心理暴力的心理和情感方面的内容,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的同居者,并删除了有关结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取消了家庭暴力认定中的伤害后果,只有在家庭暴力确实达到危险程度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公共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令和财务监管。这一解释符合民法強调保护精神权利的立场[4]。

三、家庭暴力案件证据认定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制度

立法机关规定将刑事诉讼豁免权扩大到家庭暴力犯罪,以便在认定家庭暴力犯罪过程中获得可能的直接有利证据,实现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指控。增加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证据种类将是更加理性、恰当的选择。传闻证据的适用不仅增加了证据种类,为认定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可以对证人,特别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同时,可以增加品格证据,品格可以通过一个人过去的行为来判断,因此可以作为证据。未成年人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据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很重要,有一定的证明力。虽然这作为事实认定的证据不是什么大问题,但目前对于未成年人证人证言的标准过高。因此,笔者建议,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可以出具证人证言以供辨认,能够和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即可[5]。

(二)完善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则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让受害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不再孤立无助,但在现实层面上,大多数受害人仍然觉得自己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最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暴力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还存在很多不足。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删除了有关合理分配法院举证责任的内容。但现实中,不少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够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能合理划分举证责任,不能灵活适用举证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释,确立家事法庭的概念和程序,引入举证责任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具体的法律框架,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痛苦,而证据证明的困难充分证明了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能够提交基本证据即可。如果有警方记录证明伤害事实,就可以视为履行了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应转移到行为人身上,如果行为人否认造成损害,但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定其就是行为人,其暴力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6]。

(三)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如上所述,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密切相关,两者之间的界限也很模糊。在审判过程中,一方的暴力行为明显超出了家庭纠纷的界限,审判人员将面临以下问题,施暴方会辩解其不懂得如何控制自己。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矛盾,审判人员会尝试分类、缩小范围、调和。因此,笔者建议统一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不能仅仅因为家庭暴力单次事件造成的损害较轻或者家庭暴力发生的频率就否认家庭暴力的存在。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不包括轻伤)的,处以罚金或者拘留;情节较重的,以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等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用统一的轻伤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而且可以有事实依据。对比日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将各项规定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这是我国不断完善和发展反家庭暴力道路的必然要求[7]。

结束语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但学术界目前面临着司法层面如何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问题。讨论主要集中在证据制度上,相关理论工作也相对不成熟,对解决问题收效甚微。基于法官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需要转变思维,更加关注证据以外的因素。司法实践应在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上多考量,让被害人敢起诉、能起诉、会起诉,才能在真正意义上遏制家庭暴力的蔓延。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证据能力的差异性,使更多暴力行为得以有效规制。本文希望能够为解决我国实践中的家庭暴力认定难题提供新的思路,为维权提供理论支撑,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谋一条新型的维权道路。

参考文献

[1]林建军.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及其展开[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0(1):8-12.

[2]田菲.家庭暴力民事法律问题研究:以案例分析为视角[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

[3]申玉乾.论我国夫妻间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D].烟台:烟台大学,2017.

[4]余秋艳.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7.

[5]张枝蓉.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效调查研究:以福建省光泽县为例[D].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18.

[6]林晶,郭丽红.论家庭暴力法律事实的诉讼证明[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8(2):53-57.

[7]刘黎.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处理[J].人民司法,2013(22):77-80.

作者简介:杨博淋(1997— ),女,汉族,辽宁营口人,青海民族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研究受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资助,项目名称“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04M202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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