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探究

2024-05-22李涵嵋

华章 2024年7期
关键词:保护措施民商法

[摘 要]加强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所在,尤其是在当前民商法的视角之下,推动消费者信息权保护也成为一项必要的发展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法律体系完善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运用民商法加强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制不断完善。因此,本文围绕消费者信息权保护进行了综合探究,且基于民商法视角提出了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措施

伴随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开始走入信息化时代,给广大社会公众的生活方式带来了一定改变。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的价值也愈发突出,如商家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消费信息挖掘消费者需求,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以此提升商家的市场核心竞争力。从民商法的视角来看,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成为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促进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的关键一环。但是,随着一些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事件曝光,也使社会公众信息权保护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话题。但是我国关于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建设相对薄弱,因此,这一问题成为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一环。所以,需要基于民商法的视角全力推动消费者信息保护,并以此来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

消费者信息权指的是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个人信息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涵盖可以识别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的各种信息类型,如消费者姓名、消费者家庭住址、消费者电话号码、消费者电子邮件地址、消费者征信信息、消费者网络购物信息等。网络信息化时代,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移动互联网新技术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在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享受网络服务、参与互联网娱乐活动阶段,都会不可避免地被收集、处理及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相关问题,因此,推进消费者信息权保护也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在新形势背景下,实现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也成为促进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尤其是消费者在互联网当中所产生的各项信息如果被非法收集以及利用则势必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给社会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并且这些信息若是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还有可能会带来较大的社会危害。所以,推进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成为一项重要的发展任务。

二、消费者信息权的特征

对于消费者信息权进行保护是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成为切实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环节。对于消费者的信息权进行保护阶段,则需要充分明确消费者信息权的特征,基于特征而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此实现对消费者信息权的合理保护。具体来讲,消费者信息权表现出如下几方面特征:

一是消费者的信息权完全属于消费者自身所独有,因此,消费者的各项信息与消费者自身一般具有较强的独特性与个性化,即表现为消费者的各项信息可以实现对于消费者个人的身份识别。

二是消费者信息权与其他类型信息权并不相同。消费者的信息权与其他类型的信息权差异性体现在消费者信息不但会产生法律责任,同样也需要充分关注消费者的消费状况,即体现为消费者是在自然人身份与消费者身份的双重身份叠加之下所产生的消费信息,因此也反映出消费者信息权与其他类型信息权均具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二者之间相互联系且又彼此不同。

三是消费者信息权客体被划分为直接与间接两种。直接客体所指的是消费者信息权的第一种客体,涵盖消费者在消费阶段所囊括的所有基本信息类型,而基于这些信息又能够对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识别。间接客体则属于相对较为隐匿的信息类型,必须通过一定手段才能够接触到这些信息且识别消费者个人身份。如,第三者对于间接客体相关信息只有通过进行间接性的识别才能了解到消费者身份,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信息整合。与此同时,从属性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信息属性可以被划分为人身性与财产性两种,其中人身性这一属性与消费者隐私之间产生直接联系,财产性这一特征则与消费者消费中的经济属性产生联系,通过消费者的信息又可以对于消费者消费需求进行更加深度的挖掘,尤其是在当前电商行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消费者信息的經济属性也越发受到重视,通过对这些经济属性的深度挖掘,能够具有针对性地为消费者推送商品信息,为电商创造效益,但这一行为又在客观上致使消费者信息权受到侵害。

三、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表现形式

消费者信息权是一项重要权利类型,保障消费者的信息权益也有助于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对于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也具有积极意义。因此,需要深入探索与了解当前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以此为抓手去推进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工作有序开展。总体来讲,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如下

几点:

(一)未经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未经同意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是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例如,社会企业并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而开展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工作,抑或社会当中一部分企业通过欺诈、误导等手段去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在这一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并没有实现。尤其是在一部分网络购物、社交媒体软件的应用中,往往要消费者同意其信息收集条款才能使用网络服务,但是一部分企业关于消费者隐私条款的设置并不合理,或者是关于消费者信息收集相关条款过于模糊、笼统,导致消费者难以进行判断,这一情况的存在会导致消费者在使用服务的过程当中出现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的问题,甚至一部分网络软件通过一键授权的形式而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这显然并不利于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二)未经授权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消费者信息权被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也体现为一部分企业未经授权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其中较为常见的行为便是一部分企业违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而进行牟利,这一情况的存在显然会影响到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也会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第三方收集个人信息,出现消费者信息被滥用的情况。例如,一些企业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企业,第三方企业则会非法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去进行个性广告投放。尤其是一部分企业会通过大数据技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综合性分析,了解消费者的购物偏好,开展相应的产品推送。此外,部分企业也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来制作推销短信、邮件或者是推销电话等,而这些行为的存在则严重影响到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也会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三)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个人信息泄露是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实际中,一部分企业对于消费者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管理期间,由于存在管理疏忽以及技术问题等,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出现泄露,这一情况危害到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也有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消费者遭遇电信诈骗问题[1]。例如,部分企业并没有对自身系统进行数据加密及访问保护,或者是并没有对于企业内部员工的权限以及行为进行监督与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导致企业系统受到黑客攻击,或者是被互联网软件恶意侵入、内部人员非法窃取客户个人信息等。这些情况的存在会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以及滥用等问题,同时消费者也会面临不法分子盗用、骚扰以及诈骗等方面的风险,尤其是在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的情况之下还有可能导致消费者身份被冒用、信用卡被盗刷等

问题。

四、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措施

(一)健全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机制

大力健全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机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举措,可以有效推动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在实际中,我国民商法更加注重建立起健全的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通过这种形式对消费者信息权进行保障。在我国民商法当中,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去推进企业监管,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此从根本上实现对消费者信息权的有效保护[2]。例如,我国民商法规定企业应当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制度进行完善,同时加强消费者信息收集的内部控制管理,企业在进行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以及处理阶段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对员工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避免员工出现违规操作,从根本上提升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效果。除此之外,民商法同样也对企业违规使用消费者信息做出规定,针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的企业,国家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改正、暂停业务或者是吊销营业许可证,通过这种形式督促企业做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以此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有序开展。

(二)提升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意识

在民商法的视角下对于消费者信息权进行保护也需要着重提升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意识,使消费者群体能够积极了解自身信息权利和相应的保护举措,使消费者主动推进个人信息权保护。例如,民商法规定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必须对消费者进行提前告知,告知的范围要涵盖收集信息的目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等,而消费者在同意企业收集个人信息之前也能够对于相关条款进行阅读并且进行自主选择,这一规定也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3]。除此之外,消费者在享受互联网服务阶段,应当注重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例如,不随意泄露个人身份、银行卡密码、消费密码等方面敏感性信息,通过这种方式防止个人信息泄露而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損失,实现对消费者信息权的科学保护。

(三)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及信息披露

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工作阶段,要注重强化产品质量监督以及信息披露,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信息权。在实际中,需要严格遵循民商法中的《产品质量法》,针对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等商家的行为进行限制与约束,保障商家切实根据产品的自身情况进行宣传,尤其需要充分明确对于消费者信息收集的使用以及处理等,同时做好消费者相关信息数据的保密处理工作[4]。除此之外,产品的质量监督和信息披露过程要做到公开公正,企业不能隐瞒、误导生产、服务中的安全、质量保证风险等,如果商家并没有向消费者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检查报告、详细产品说明等,则可以视作商家对于消费者知情权造成了侵犯。此外,消费者自身也需要加强自身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尤其是在享受商家的产品服务阶段应当注重保障自身信息安全,减少个人信息的披露,以防止一部分不良商家非法操作而侵犯消费者信息权。

(四)严格落实交易信息安全措施

网络信息化时代,互联网购物成为当前社会中主流购物形式,而在互联网购物中个人信息往往也会被购物平台所收集,在此情况之下也有可能会出现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所以在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工作中加强购物平台的规范管制、严格落实交易信息安全措施也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5]。例如,消费者的互联网账户信息、消费者位置信息等属于重要的个人隐私数据信息,需要着重加强保护。消费者在进行互联网购物阶段,交易的过程会产生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的经济活动,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应当充分明确所要购买的商品信息,经销商又要注重对于客户的隐私信息安全进行保障,尤其是在消费者进行互联网购物交易阶段,需要严格落实相关的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交易过程的安全监控,以此来实现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也是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的重要一环。所以,要给予消费者信息权足够的重视,致力于完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各项举措,以此防止消费者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推进了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吴尚儒.基于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对策分析[J].楚天法治,2022(13):125-127.

[2]孙志刚.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1(16):34-35.

[3]孙恒俊.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31):52-53.

[4]杨星昱.民商法视域下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21(8):173-174.

[5]张珊珊.试分析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7(12):241.

作者简介:李涵嵋(1990— ),女,汉族,北京人,北京烟草物流中心,初级经济师,本科。

研究方向:法律。

猜你喜欢

保护措施民商法
城市道路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沅江怀化段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
商标侵权问题和保护措施研究
地面气象观测场防雷保护措施分析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解析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论留置权善意取得之否定
高山茶园如何做好防冻保护措施
我国城市环境污染现状及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