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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谁之过

2024-05-13吴学鑫李丽

检察风云 2024年7期
关键词:黄冈市人民法院仲裁

吴学鑫 李丽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本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可是个别人却利用这个规定故意超过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以期获取两倍工资的赔偿。他的阴谋能够得逞吗?

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2021年9月2日,湖北省团风县45岁的姚浮木招工进入位于黄冈市的湖北疆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疆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疆某公司为姚浮木缴纳了2021年10月、11月的社会保险费。2021年10月26日,疆某公司向姚浮木发放了9月份工资5740.20元。2021年11月25日,疆某公司向姚浮木发放了10月份工资8124.77元和11月份工资2865.90元。2021年11月4日,疆某公司为包括姚浮木在内的新进员工建立微信群聊,要求相关员工到公司行政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姚浮木并未主动去签订劳动合同,且在2021年11月14日,通过邮政快递向疆某公司送达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未按规定缴纳9月社保,公司没有提供足够劳动保护和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加班费、拖欠工资等。从那天起,姚浮木就没有上班,直接离开了疆某公司。双方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申请仲裁

不久后,姚浮木向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疆某公司支付姚浮木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10990.67元,疆某公司向姚浮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其他请求。

疆某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向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疆某公司无需向姚浮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依法判决疆某公司无需向姚浮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黄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疆某公司指出,在姚浮木刚进厂进行安全培训时,即2021年9月15日左右,疆某公司就通知大家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4日,疆某公司又为新进员工建立微信群聊,通知所有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姚浮木对疆某公司的通知充耳不闻,并直接于2021年11月14日提出要求与疆某公司解除合同。疆某公司一直坚持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已履行通知义务,并已经陆续与相关新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姚浮木故意不来履行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妄图达到其获得2倍工资赔偿的目的,法院不应支持其相关诉请。

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以实现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有序、和谐稳定。本案中,疆某公司在庭审中阐明,两次通知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姚浮木对疆某公司的通知没有进行回应,提出与疆某公司解除合同,并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姚浮木属违反诚信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姚浮木主张疆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依法不予支持。在庭审过程中,经询问疆某公司,其同意姚浮木辦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后,疆某公司向姚浮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综上,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疆某公司不支付姚浮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姚浮木在疆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的同时,由疆某公司向姚浮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限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阴谋”得不到法律支持

无需赔偿

姚浮木不服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疆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由疆某公司为其补交9月的职工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3760元。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姚浮木认为,一审中疆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其入职的第二个月内已经向其告知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第三个月疆某公司建立临时微信群,群发通知,但并不能确认其是否实际收到这些微信信息。姚浮木说,自己在2021年11月8日至10日的样子才看到群里的信息,在看到信息后,其要求与疆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日期以实际入职日为准,然而疆某公司不认同,故最终导致合同未予签订。在劳动仲裁及一审过程中,其一再要求疆某公司补交9月的职工社保,但均未得到支持。

疆某公司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疆某公司指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疆某公司,而是姚浮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擅自离岗后向疆某公司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疆某公司已为姚浮木办理了职工社保,只不过入职当月的社保无法办理,按照惯例都是从第二个月才开始办理社保手续。疆某公司还指出,其实姚浮木是个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图谋2倍工资的“惯犯”。疆某公司举例说,在2023年5月31日,姚浮木在劳动仲裁委也申请了对另一家公司的劳动仲裁,以同样的方式请求另一家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疆某公司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用以规制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该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以用人单位具有恶意为前提。本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疆某公司在姚浮木入职后即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第二个月开始缴纳社保,同时疆某公司已通过微信群信息的方式通知姚浮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述事实证明疆某公司不具有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疆某公司,故疆某公司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姚浮木上诉主张补交9月职工社保的问题。首先,姚浮木一审中已明确对劳动仲裁未予支持其请求补交职工保险的裁决结果并无异议。其次,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行政机关的职权。故该院对姚浮木上诉主张疆某公司补交9月职工社保的请求不予审查。

二审判决认为,姚浮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张宏羽   zhanghongyuchn@hotmail.com

法官点评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国家在法律法规上是给予了巨大的保护的,制定了许多对用人单位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用以规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但好经却被有些人念歪了,个别劳动者居然钻起了法律的空子,妄图通过国家机器来“合理合法”地骗取钱财。两级法院火眼金睛,坚决遏制了这类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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