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普融通视域下职业教育、劳动教育和实习:目标融通与实践策略
2024-05-08问清泓
作者简介
问清泓(1965- ),男,武汉科技大学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法制(武汉,430081)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实习制度创新研究”(BJA190101),主持人:问清泓
摘 要 “职普融通”是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为推进职业教育、劳动教育与实习融通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新修订施行的《职业教育法》和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都确定了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这为职业教育与劳动教育和实习的目标融通奠定了法制基础。“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也是职业院校劳动教育及实习的目标;同时,普通高等教育中的劳动教育及实习也应当以之为目标。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普通教育,劳动教育都需要与实习有机融通。融通之实践策略有:一是将劳动教育与实习有机融通;二是将劳动教育与就业见习融通;三是在思想政治课中进行劳动教育;四是单列劳动教育课程与劳动学分;五是在专业课程中融入劳动教育,将劳动教育元素融入“课程思政”之中。
关键词 职普融通;职业教育;劳动教育;实习;就业见习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4)07-0033-09
一、理论依据与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立德树人”。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指出:“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1]这是“职普融通”首次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最高方略,是中国式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高质量融通发展的总遵循和理论依据。“职普融通”对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意义重大[2]。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以推动职普融通为关键”,将“职普融通”作为现代职教体系改革的关键。2023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与“推进职普融通”。
职普融通的重大前瞻性创新是“职”(职业教育)与“普”(普通教育)之顺位的变化,即“职”为先为主,“普”为次为从,这不仅仅是传统“普职”顺位的改变,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优先发展职业教育的新思想,其引领作用巨大。职普融通内涵丰富,层次上是职教和普教各学段的渗透融通;形式上为支援、共享、共建、交融等[3]。职普融通主要有三层基本内涵。
一是横向融通,或称为外部融通,即职教与普教两大体系的相互融通,职教在前而为主,普教在后而为辅。“職”较“普”的前置体现了未来教育体系改革重点的迁移[4]。二是纵向融通,或称为内部融通,即职教与普教各自内部育人环节的相互融通,如职教与普教必须与劳动教育融通,高等教育应当与实习和就业见习融通,职教包括不同层级,如中职、高职、职业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融通。三是交叉融通,或称为类型化融通,“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不仅是习近平总书记创新性与前瞻性提出的关于职业教育的新思想,也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定位与新要求。因此,解读与贯彻落实此新思想,还必须将职教类型化作为职普融通的新内涵。有研究认为,职普融通对教育结构优化具有决定性作用,是我国加强教育体系内循环及教育体系与经济、社会体系互动(外循环)的关键环节[5]。职教类型之优化融通应当包括职业教育之学校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教育或培训、就业见习三者的融通,此融通并非是职教内部之融通,而是横向融通与纵向融通之交叉融合,具体类型化就是学校职业教育和现代学徒制教育或培训为职教内部融通。就业见习则属于交叉融通,因为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都不能离开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是二者育人目标检验的第一环,也是重要一环。因此,就业见习与普教及职教都应当融通,都应与劳动教育和实习有机融合。交叉融通内涵当包括“职业性”与“学术性”的相互融合。“职业性”并非职教所独具,“学术性”亦非普教所独有,二者应当成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全过程共同融合的目标价值,也是“立德树人”宏观目标的具体形态。劳动教育是贯穿其中的主线,实习与就业见习是融合的实践与检验环节,劳动教育与实习之融通是职普融通的具体内容之一。本文以目标为切入点,研究职教、劳育与实习之目标融通及实践路径。
二、职业教育、劳动教育与实习融通的法制基础与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职业教育法》26年以来的首次大修,对我国新时代职业教育及劳动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我国还没有出台《实习法》的情形下,还可以为规范学生实习活动提供法制基础。新《职业教育法》第十四、十七、十九条分别对职普融通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是职普融通的直接法律依据。
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2年1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实习新规》),并且首次涉及到了学徒制度,它是我国最新的实习大“法”,是我国各类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正式制度规范,对高质量发展职业教育、劳动教育和实习育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其还可以为普通高校的劳动教育及实习提供参考范式,以实现劳动教育与实习的有机融通。
新《职业教育法》和《实习新规》为职业教育、劳动教育与实习融通提供了新的法律制度依据。
(一)职业教育目标
新《职业教育法》和《实习新规》都明确了职业教育和实习的基本目标,即“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二者都将德育与职业道德放在了的重要位置,新《职业教育法》已将其法定化,从立法层面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的基本内涵,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制度化,对职业教育具有重要导向意义;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实习法》,实习的目标还没有法定化,但是,有关实习的部门规章已经明确提出了“立德树人、德技并修”的目标,这充分说明了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实习,都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同时,这也是职业教育、劳动教育与实习三者相互融通的目标基础,三者一致性地彰显了育人之宏观目标。
新《职业教育法》首次界定了职业教育的概念,使得职业教育具备了法定的含义,为职业教育的目标奠定了逻辑基础。其第2条规定: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其中“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宏观目标与基本价值导向。我国职业教育新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要求,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应当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6]。
新《职业教育法》第4条对职业教育的德育目标进行了界定,可概述为七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该条还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其中,“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是新《职业教育法》首次正式确定的目标,具有重要开创性意义。“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是我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总纲领和总方向,新《职业教育法》将之入法并作为职业教育的宏观目标,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劳动观的有力举措,更是职业教育顶层制度设计的逻辑原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明确提出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教育工作者必须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務和中心环节,以树人为核心,以立德为根本,这为新时代教育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7]。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8]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德树人”已经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总遵循。
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针对职业教育指出:“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源源不断为各行各业培养亿万高素质的产业生力军。”[9]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必须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坚守职业教育办学使命,推进“立德树人”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创新实践,培养“德技并修”的有用人才[10]。可见,“德技并修”不仅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目标。因此,新《职业教育法》将“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明确纳入法律规范,具有时代意义。
“立德树人”与“德技并修”关系密切,二者具有内在融通性。第一,二者都将“德”放在首位,强调了“德”之重要地位,彰显了“德”是教育及职业教育的首要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第二,二者是整体与局部、宏观与微观的关系,“立德树人”是整体目标,而“德技并修”为局部目标,“立德树人”是我国教育的总方针和总纲领,是包括了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培养人的总目标;而“德技并修”主要针对的是职业院校,它是我国职业教育的总方针和总纲领,也是职业教育的具体目标。第三,二者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有所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立德树人”主要针对的是职业学校,还包括职业培训机构,它是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培养人的宏观目标和价值导向;“德技并修”主要针对的是学生个人,主体关系为学生,它是学习或实践的微观目标和具体要求。
(二)实习目标
“职普融通”在教育目标相互融通上的重要表征是实习上的融通,无论是职教还是普教,实习都是育人及“立德树人”不可或缺的实践环节,其实然法制上的困境是职教实习目标明确,而普教则相反,普教亟待向职教“取经”,以突显实习在职普融通中的相互借鉴之旨义。
1.职业教育实习目标的确定性
“立德树人”与“德技并修”已经从法律规范上升为我国职业教育办学的根本目标,而职业教育学生实习活动属于职业教育的下位概念,其实习是职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即教学实践环节,当然要遵循职业教育的宏观目标,即职业教育之实习的目标也应当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因此,从职业教育来看,实习的目标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这应当没有任何疑义,况且新《职业教育法》已将其法定化,对整个职业教育包括其实习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除了新《职业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实习的目标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外,其下位“法”《实习新规》也已经明确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目标也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这进一步强化和固化了职业教育实习的目标,法理与法律依据已经非常明确。
《实习新规》第二条界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概念与内涵,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其中包括“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两大内涵。
《实习新规》强化了职业道德与技术技能二者并修的宏观要求,也是职业教育与实习相互融通的具体内涵或融通的基本方式。《实习新规》第二条明确规定实习是“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而旧版规定仅仅只有“专业技能培养”,而缺乏“职业道德”,新规增加“职业道德”之育人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道德规范直接“入法”的新尝试,突显了我国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与实习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第三条还特别提出了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其基本目标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该条与《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一字不差,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实习的目标就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因此,“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在我国职业教育及其实习中已经具备充分的法理与法律依据。
2.普通教育实习目标的非确定性
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实习的目标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但是,普通高等教育实习是否也应当以之作为基本目标?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实习法》,也无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二者统一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因此,“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实习之基本目标,还缺乏法理与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学理还是法理上,“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都应当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实习的基本目标。
我国实习关系的调整除了一部针对职业教育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外,还有教育部于2019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但它不仅规范阶位低,缺乏足够的法定拘束力,而且非常简单化,仅有原则性的16个条文。故此,我国目前亟待出台实习法律法规,从法理与法律上明确普通高等教育实习的基本目标——“立德树人、德技并修”,这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之职教与普教融通发展理念的重要措施之一。
将“立德树人”作为普通高校实习的基本目标,应该没有太大疑义,因为“立德树人”是我国整个教育的总目标,而实习又是学校教学的一个重要实践环节,是学校课堂教学向社会实践的延伸,从逻辑上看,“立德树人”应当成为实习的目标,将“德”放在所有教育类型的第一位,不会存在争议。但是,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地方是“德技并修”中的“技”。“技”作为职业教育的实习目标,完全符合职业教育重“技”之特点,但普通高等教育却并非这样,“技”的含量并不像职业教育极其突显,因此,将“技”与“德技并修”直接纳入普通高等教育的范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德技并修”也完全可以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及实习的基本目标。此“技”不能仅仅从狭义上理解,普通高等教育也需要“技”,只不过其为广义之“技”,即包括“技术”“技能”“技巧”“技艺”等,“技”也应当是学生实践能力的综合体现,并非限于狭义的某些专业技术或技能。“人人有技能”之技能型社会不仅面向职业教育,同时也是面向普通教育提出的为全社会打下技能基础的要求[11]。因此,如果能够明确将修“技”纳入普通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共同实行“德技并修”,才能构建“人人有技能”之技能型社会。
第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二十大精神之“职普融通”需要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融通,而“德技并修”是最佳契合点。因此,普通高等教育及其实习也应当以“德技并修”为基本目标,以从目标导向上彰显职普融通。第二,以“德技并修”为基本目标能够有效弥补普通高等教育实习与劳动教育之制度短板,将“学术性”与“职业性”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普通高校大学生之修“技”,并将劳动教育融会于修“技”之中。第三,比较契合我国目前普通高等教育特别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目标,即研究生教育已经成功类型化为学术型和专业型两大基本类别,其中专业型研究生教育应当将修“技”及其“德技并修”作为培养目标,并且从逻辑推理上,专业型研究生之实习也应当以修“技”与“德技并修”为基本目标。第四,能够为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融通发展奠定基础,修“技”应当成为两大教育相互取长补短与相互融通的有效路径之一,既然是融通,当然的逻辑证成是两大教育共同协调与共同努力,否则难以实现融通。第五,为立法或修法提供参鉴。虽然新《职业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并应当融通发展,还将“德技并修”作为目标,但是,有关普通教育及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还有待及时跟进,应当立即启动修法程序,有效呼应新《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将“德技并修”和融通发展全面纳入教育法与依法治教范畴。另外,我国亟待出台《实习法》《就业见习法》与《学徒法》,以便统筹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实习与就业见习,并将“德技并修”全面纳入所有实习目标,普通高校实习目标应当借鉴职业教育的先进立法理念。
(三)劳动教育目标
1.劳动教育目标立法
新《职业教育法》和《实习新规》不仅确定了职业教育的目标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而且首次将“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法定化,为职业院校劳动教育及实习之融通提供了堅实的法理基础。
劳动教育属于我国教育方针“德智体美劳”五育中的一种,虽然劳动教育(简称劳育)排在最后,但是,它既有自己的独立性,又与其他四育直接关联,“德智体美”都离不开劳动教育,劳动教育在育人中具有重要地位。回顾我国劳动教育的历史沿革,劳动教育始终遵循“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教育本质,在不同历史时期,劳动教育的育人目标始终如一[12]。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劳动教育,强调“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贯通大中小学各学段和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14]。我国对劳动教育进行了前瞻性的顶层设计。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同年7月,教育部出台《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劳动教育与我国的教育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立德树人”与“德技并修”都离不开劳动教育。劳动教育是“立德树人”的重要环节,也是“德技并修”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劳动教育体现高校全方位育人方针,突出反映育人的现实性、实践性、全面性与发展性,是人才强国战略、高教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13]。
职业教育是国家大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必须贯穿执行国家劳动教育的方针政策。新《职业教育法》第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应当“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这为职业教育之劳动教育奠定了法理基础,具有重要的战略引导价值和作用。新《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了“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这也是“劳动光荣”在法律规范中的明确确认,具有法定效力。
2.劳动教育立法之不足
新《职业教育法》关于劳动教育的规定还有许多不足,成为了职业教育与劳动教育和实习融通的制度障碍。
第一,原则性规定多,缺乏实践可操作性。新《职业教育法》主要规定了劳动教育的价值目标,即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和劳动光荣,并无有关职业教育中劳动教育的具体规范和实现路径,更缺乏有关劳动教育的考核评估或评价要求,使得劳动教育规范非常原则化和边缘化,也使得崇尚劳动和尊重劳动“无的放矢”。
第二,没有将实习与劳动教育直接“挂钩”,没有突显实习与劳动教育之相互融通性。无论是普教还是职教,实习都是实践教学环节,是学校教育向社会实践的延伸。既然学校教育不能离开劳动教育,那么,实习也应当从逻辑上与劳动教育紧密关联,即实习也应当遵循教育方针而不能缺少劳动教育。另外,从实习过程看,实习本身就是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劳动过程,是一种试验性的劳动,也是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而进行职业劳动的第一步,故实习过程中应当融合劳动教育,实现实习之教学与育人目标。
第三,缺乏学徒与劳动教育的关联性。虽然新《职业教育法》将学徒关系纳入了职教的法律范畴,弥补了我国学徒关系(学徒合同)长期以来没有纳入法律范畴的巨大缺陷,具有重要的立法创新价值。但是,学徒关系本身与劳动教育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学徒规范不能离开劳动教育;学徒活动的考核评估也不能缺少劳动教育的考核指标。现代学徒制度的构建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学徒的教育目标之一也是这样,劳动及劳动教育天然不可或缺,崇尚劳动和尊重劳动都只能在劳动及劳动教育中实现,因此,劳动教育是蕴涵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实践路径。
《实习新规》对职业院校的学生实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最大的遗憾是没有将劳动教育纳入实习或学徒的范畴,劳育与实习或学徒仍然相互分隔,既不能突显职业教育“立德树人、德技并修”的基本目标,又不能引领学生实习或学徒的基本走向。《实习新规》还不是真正的法律,它属于法律阶位下的部门规章,而新《职业教育法》是其上位法,具有高于规章的法律效力,因而,职业教育之实习或学徒应当遵循其上位法的规定,即将劳动教育明确纳入其中。但是,普通高校大学生实习,仍然没有法律规范的调整,其劳动教育与实习几乎完全分离,克服这些缺陷只能期盼《实习法》的出台。
第四,缺乏就业见习与实习及劳动教育之融通。无论是职教还是普教及二者融通,都应当考量就业见习,都应当重塑新认知——就业见习既是一种广义的实习,也是实习与劳动教育和劳动就业之融通,就业见习是职教与普教之共同的法定类型之一,创建就业见习之融通机制与法制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之“职普融通”与“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不可或缺的路径。
就业见习一般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简称,也称为“职业见习”。就业见习的目标不仅针对高校毕业生,还包括已经毕业但未就业的大学生和社会上其他未就业的社会青年。我国就业见习一直还没有纳入法律范畴,制度规范严重缺失。一般意义上的狭义实习是指在校学生的实习即教学实习,是学校教学的实践环节,其目标当然是育人之“立德树人”,与普教和职教及劳动教育都具有天然融通性。但是,就业见习却因其主体为离校学生或社会青年,其直接目标是为了劳动就业,因而常常与教学实习完全阻隔,实现二者融通非常困难。教学实习与就业见习具有许多一致性,特別是在育人目标上都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二者还与劳动教育具有一致性,都是育人检验之“试金石”,故此,教学实习、就业见习与劳动教育三者应当相互融通,其融通机制与制度应当法制化,应当创建融通之法律规范,《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应然的《实习法》《学徒法》和《就业见习法》都应当将其纳入进来。
三、职业教育、劳动教育与实习融通的实践策略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指出:“劳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学生成长的必要途径,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综合育人价值。”[15]坚持“劳动精神”的价值引领,使得“五育”同向同行,发挥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的综合育人成效[16]。劳动教育与德、智、体、美关系密切,能促进其协同发展,具有综合育人价值[17]。因此,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普通教育,劳动教育都需要与其他“四育”及实习与就业见习有机融通;职业教育之劳动教育还应当与现代学徒制和就业见习有机融合。
(一)劳动教育与实习相互融通
实习与劳动教育具有天然关联性,都是为了实现“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之育人目标;都是培养学生崇尚劳动和尊重劳动的重要领地;都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路径。同时,实习与劳动教育还是实现该目标的基本手段或方式,实现实习与劳动教育的融通是指在实习中实行劳动教育,在实习中培育劳动精神;在劳动教育中开展实习,在劳动教育中培育实习契约精神。
实习的本质是教学的实践环节,实践是其逻辑基点和核心要义;劳动教育也与实践紧密关联,实践也是其逻辑基点,实践还是贯彻劳动教育之“关于劳动的教育”“通过劳动的教育”和“为了劳动的教育”的主线和手段。高校劳动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实践性,高校劳动教育就是基于实践的教育活动,需要强化劳动实践[18]。因此,基于实习与劳动教育之“实践”共性,二者具有融通的天然逻辑,不可分离。
我国高校劳动教育课程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通识(必修课)+专业实习实践”模式;二是“思政劳育+专业实习实践”模式;三是“专业(必修课)+专业实习实践”模式。这三种模式都与实习高度关联,发挥了劳动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19],也成为了高校劳动教育与实习融通的主要路径,从实然状态看,实际操作性比较强,值得全面推行。
有研究指出,以实习实训课为主要载体开展劳动教育是一种创新教学方式,根据实习实训目标,结合产业新业态、劳动新形态,推动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等专题教育进入实习实训计划[20]。将学校实习实训与劳动教育紧密结合,是实现劳动教育与实习融通的有效路径之一。
实习的本质特征是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实验性与试验性劳动,其劳动教育不能脱离实习劳动的这些特征,虽然这种实验性与试验性劳动容许犯错,但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其次,不能因为犯错,而远离或停止劳动,而应当在实习中总结经验教训并虚心学习,以塑造崇尚劳动和尊重劳动的精神;最后,要在实习中坚持诚信原则,实习学生要积极投入到实习劳动中去,坚决反对“虚假实习”和“付费内推”实习,以培养大学生的实习契约精神。
学徒教育也应当遵循实习规范的要求,以工匠精神和大国工匠为基本目标导向,将劳动教育与劳动纳入“德技并修”的评价与考核范畴。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更注重大学生的顶岗实习(现改为岗位实习),大量的学时被安排为在实习或学徒中不断磨砺专业技能,这些实践教学中的劳动元素正是高校劳动教育的直接评价对象[21]。职业教育的学徒应当与其普遍实施的岗位实习一样,将劳动教育作为首要评价要素,以引导劳动教育与实习或学徒有效融通。
(三)劳动教育与就业见习融通
德国的职普融通涉及职业教育的学术性融通和高等教育的职业性融通两大方面[22]。在职业教育中融入学术性较易,而在高等教育中融入职业性较难,我国应当强化高等教育的职业性[23]。我国的“职普融通”需要学术性与职业性二者的相互融通,职教需要强化学术性,普教需要强化职业性,而劳动教育、实习与就业见习恰恰是职教与普教相互融通的共同实践路径。因此,就业见习是职教、普教与劳动教育相互融通的重要实践路径。职教与普教都应当将就业见习融入学校的常态化培养方案之中,制定专门的就业见习融通方案。其方案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是在校应届大学生(含中职生)的就业见习,二是已经毕业但未就业往届大学生的就业见习。前者可以与毕业实习紧密结合起来,将就业见习与教学实习融通;后者需要学校与见习单位(基地)协商共同制定。
日本的就业见习制度(职业见习)比较成熟,新世纪又将其作为大学教育改革的新举措与新方法,很多大学把该制度作为课程实施的方式,课程设置也从重视专业教育转向注重实战能力[24]。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从大学教育改革课程设置中固化与强化就业见习,将之作为大学的常态化育人方案。在校大学生的就业见习方案可以有多种选择:一是纳入思想政治课,明确就业见习的重要意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观与择业观教育,从思想观念上改变大学生对就业见习的看法,为今后工作奠定思想基础。二是纳入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课,我国高校都开设了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课,但内容抽象而枯燥,将就业见习融入其中,不仅可以丰富教学内容,还可以提升学生兴趣。三是在专业课中的“课程思政”中融入就业见习元素。四是在劳动教育课程中融入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本身就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尝试性劳动,不仅可以为就业做准备,还可以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并提高劳动能力,进而增强就业能力。五是将就业见习与教学实习或见习有机整合。就业见习方案不仅需要实现校内以上各种方式的相互融通,还需要与校外的就业见习单位或基地进行沟通与优化,将校内就业见习方案与见习单位紧密结合,打通教学见习、毕业实习与就业见习的融通之路。
(三)在思想政治课中进行劳动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思想政治理论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堂。”[25]思想政治课是高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强化价值引领和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主战场,思政课改革应当在守正的前提下基于人才培养进行改革创新[26]。思想政治课是我国大中小学的必修课,更是大学德育与“立德树人”的主阵地,劳动教育应当成为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与手段之一。
高校的劳动育人必须遵循立德树人的客观规律,逐步落实“三全”即全员、全程、全方位之劳动育人目标,高校要有机结合劳动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等,融入劳动教育理念[27]。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劳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以立德树人与劳动育人为思政课的双重教学目标和任务。
第一,在思政课中融入劳动教育,不仅可以丰富课程教学内容,还可以克服思政课的抽象枯燥性,增加课程的吸引力和实际效果。第二,有利于道器合一,形而上劳动之道与形而下劳动之器需要实现有机融合,劳动教育既要抽象的道,更不能脱离具体的器即劳动,只能在劳动中进行劳动教育,在劳动中培育劳动和工匠精神,在劳动中培育大国工匠;同时,这种融入思政课的劳动教育,才能实现教育目的与手段的高度统一,即劳动教育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同为育成才之大器。第三,有利于思政课改革,思政课改革要紧随时代步伐,要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服务,要为树立学生正确的劳动观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9年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指出:“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要不断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28]这为思政课改革指出了基本遵循,也是落实思政课改革的基本依据。思想性、理论性、亲和力、针对性是高校思政课改革的四重向度,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9]。高校思政课融入劳动教育的路径可以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科学论断,从“思想性、理论性、亲和力、针对性”四重维度融入劳动教育,将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和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入思政课堂,并将理论与劳动实践紧密结合,增强劳动教育的亲和力和针对性,不断提升思政课的实效性。
(四)单列劳动教育课程与劳动学分
劳动教育还应当单列劳动教育课程,增设独立的劳动学分。“课程是教育活动的核心载体,教育活动是课程的生动演绎”[30]。课程是劳动教育的重要形式与载体,应当强化“课程劳育”的理念,将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从小学到中学、大学,都要设立劳动必修课,确保开足课时[31]。一项针对六省大学生劳动教育现状的调查表明,仅有16.4%学生认为学校开展了一定形式的劳动教育,67.8%学生指出学校并未将劳动教育纳入学分体系[32]。实证调研表明,我国目前高校劳动教育并未全面与有效开展,劳动学分还非常边缘化。大学单列劳动教育课程,并设置为毕业的必要学分,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可行。如江苏海洋大学建立了勞动教育学分课程实施及学分认定标准,设置了劳动教育学分课,学生至少应获得2个学分[32]。劳动教育学分课程设置形式可以有多种选择:一是设置必修课;二是设置选修课;三是纳入实习或实训的范畴相互打通,实习实训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践劳动。
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还远远落后于普通教育,职业院校的劳动教育也严重不足。职业院校开展劳动教育的结构失调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劳动教育的课程设置及师资缺失。职业院校中劳动教育课程设置的失衡,导致实践落实层面的随意性[34]。新《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及其劳动教育与实习或学徒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在实习之劳动教育方面,新《职业教育法》第29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政府职责;第30条规定了“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还首次将学徒关系纳入了法律范畴。这些法律规范不仅为职教实习或学徒与劳动教育融通提供了法律依据,还是单列劳动教育课程与创建劳动学分的制度基础。
(五)专业课程中适当融入劳动教育——将劳动教育元素融入“课程思政”
劳动教育需要与专业课程有机融合,专业是学生今后从事职业劳动的基础,职业院校劳动技能与工匠精神的培育都需要与专业紧密结合起来,学术型专业研究生的学习与研究也离不开劳动。另外,在专业教学中融入劳动教育,还可以增强学生的体质,丰富教学内容,有益于提高学习效率。
劳动教育“融入专业”是指将劳动教育与专业教育、课程思政、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 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有机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35]。劳动教育融入课堂教学要善于挖掘专业课中显性和隐性的劳动教育元素,实现专业知识传授与劳动价值观传导的有机统一,在课内实现劳动育人[36]。劳动教育融入专业课程的路径还没有成熟的经验,笔者认为可以“搭便车”,借助目前我国高校正在进行的将“课程思政”全面纳入课程大纲的改革“东风”,将劳动教育元素融入其中,实现劳动教育与专业课程、课程思政的有机融通。
教育部《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指出,课程思政是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任务,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战略举措。目前,各高校都已经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将“课程思政”纳入了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之中,并在实践中开始实施;但是,普遍缺乏劳动教育元素。有实证调查指出,我国目前开展劳动教育的高校不足两成,而进行了系统化劳动教育设计的高校更少,大约仅占开设劳动教育高校的11.5%;占全部高校的比例则更低,仅为 1.9%[37]。
江苏海洋大学劳动教育的成功经验实证了融通之路的可行性。《江苏海洋大学劳动教育实施方案》从劳动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课程体系、实施办法、学分认定、保障机制等方面对劳动教育进行了顶层设计,明晰了“覆盖全体、融入专业、突出特色、分类实施”四位一体课程建设原则,创建了“1+N+X”劳动教育课程新体系,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融通、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有效衔接。“1+N+X”体系是:1门劳动教育通识必修课即工程训练、N门劳动教育选修课、X门劳动教育融入式课程。大一、大二重点开展劳动通识教育课程学习,以校内为主;大三、大四年以专业实习实践、创新创业类活动为重点[38]。其特别创新是将实习与劳动教育相互融通:一是劳动教育必修课为工程训练,属于校内实习实训;二是将校外的专业实习纳入到了劳动教育的范畴。这证实了实习是大学劳动教育融通的重要路径,实习就是最好的劳动教育,实习育人就是劳动育人。
四、结语
我国《职业教育法》确定了职业教育的根本目标是“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劳动教育及实习(含学徒与就业见习)的目标也应当如此,毕竟劳动教育和实习都属于职业教育的下位概念。与职业教育相反,我国普通教育特别是普通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却并未明确将之入法,导致了普通教育及劳动教育和实习目标融通之困境。
“职普融通”要求劳动教育需要与实习目标相互融通,首先需要从立法上创建融通之制度规范,这是法治建设的应有要义;其次,探究具体的融通实践路径。具体参考路径有:将劳动教育与实习活动有机融通,将劳动教育与就业见习相互融通,在思想政治课中进行劳动教育,单列劳动教育课程与劳动学分,在专业课程中融入劳动教育,将劳动教育元素融入“课程思政”。职业教育还要特别重视学校教育及劳动教育与学徒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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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ational Education, Labor Education and Internship in the View of Integration of Vocational and General Education: Goal Integration and Practical Strategies
Wen Qinghong
Abstract “Integr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general education”is the national strategy to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education, and an important path to optimize the type orient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which also provides accordance for the integr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bor education and internship. The new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and the new “Regulation on the Management of Student Practice in Vocational Schools” have determined that the basic goal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s to cultivate people with morality and skills, which lays a foundation for the integr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labor education and practice. “Cultivating people with morality and skills” is also the goal of labor education and practice in vocational colleges, labor education and practice in general higher education should also be targeted. Whether it is vocational education, or general education, labor education needs to be organically integrated with practice. There are five main practical strategies of integration: one is to integrate labor education and internship activities; the second is to integrate labor education with pre-employment internship; the third is to carry out labor education i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urses; the fourth is to list labor education courses and labor credits; the fifth is to integrate labor education in professional courses, and integrate the elements of labor education into the “curriculum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affairs”.
Key words integration of vocational and general educa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labor education; internship; pre-employment internship
Author Wen Qinghong, professor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