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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户制视角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探究
——以金湖县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为例

2024-05-02成嘉晖

行政科学论坛 2024年1期
关键词:家户社员异化

成嘉晖,陈 磊

(1.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江苏南京 210009;2.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经营体制便一直是以家庭为基础、统分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家庭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确立。但随着社会分工和经济结构日益复杂,以家庭为基础的农户显然缺乏独立面对和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因此,探索农村新型经营模式,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现代化强国的一个重大课题。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建立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仅仅是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的要求,最后落实到具体村落时,无论是基层党政工作者还是农民都对此缺乏足够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文本也缺乏足够理解。因此,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地变成了“空壳社”“一人社”“换牌社”(即去县里领块带有合作社名称的牌子,直接换下此前股份合作社的牌子),有名无实,这完全违背了党和国家试图通过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个体农户抵御市场风险,走向富裕道路的初衷。

此外,一些事实上成立起来的合作社,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化,与新时代下通过合作社的集体模式探索共同富裕道路的初衷也大相径庭。最为直接的体现就是少数大户把控合作社名下的集体资产,这些“大户”相比于合作社其他村民,掌握着更多的市场信息和资源,凭借这些谋取更多收益。在此基础上,他们获得了在合作社乃至于基层自治组织中更高的经济地位,并凭此抢占他们在地方上的经济和政治话语权,这也就是所谓的“精英捕获”。这样“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正是造成我国农村收入差距加大和农村“阶层化”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

尽管自合作社模式诞生以来,学术界关于对合作社异化现象的揭示和内在原因的分析的讨论从未终止,且揭示和论证也偏向于实证,有理有据,让人信服,但其主要还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异化现象的描述上,同时对于异化原因探究更多的还是偏向于探讨上级政府、合作社的领导者(包括村集体领导人、龙头企业、大户)等的责任,如谭银清和陈益芳通过对重庆163家合作社的实证调研,从农民阶层分化出的农民精英角度、政府管理角色角度等探究了合作社异化的原因[1]。还有一些研究虽然聚焦到了个体社员视角,但对于合作社现有困境的原因挖掘和分析还是不够深入,如聂洪辉和刘义程虽然从农民的角度分析了合作社异化的原因,但结论仅停留在农民合作能力低与合作意识弱等较为浅显的表象原因层次[2]。因而关于更深层次的探究,即对于为什么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和合作的能力,农民碎片化和集体意识淡薄的内在机理是什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为此,本文将试图通过对金湖县一水产品合作社所出现的一种特殊异化现象——“包干”现象的描述,以历史维度为基点,通过梳理农村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变,以及各个时期的主要发展特点,尝试利用“家户制”这一中国传统概念重新审视合作社异化的现象及其产生原因。

(一) 调研对象基本情况

江苏省金湖县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为响应国家对于乡村振兴的号召,同时应上级政府要求,共筹集资金8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评估定价46万元的集体鱼塘381亩。合作社章程规定,结合金湖县本地特殊的水域环境,合作社成立的主要目的包括组织成员开展螃蟹、龙虾、鳜鱼的养殖及销售,供应成员在养殖过程中需要的生产资料,为成员提供水产养殖新技术和新品种,为成员水产养殖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等。

此次对江苏省金湖县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的调研主要通过开展访谈和参与合作社社员大会的形式进行,在这一过程中注意到了一种合作社异化的特殊形式——合作社名义下的“包干”。

“包干”的具体操作就是该合作社将合作社名义下的集体资产分包到个体农户,而合作社本身从不参与市场运作,合作社的收入也主要通过外包集体资产的租金来实现。此次调研的水产品养殖合作社,合作社的负责人也就是该行政村的党政负责人,将合作社所拥有的381亩鱼塘承包给村里的个体养殖户。相当于将聚拢起来的资源重新分配,而这一次分配的依据则不是社员身份或者是村民身份,而是资本。

具体过程是所谓的大户,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本,承包相当一部分的鱼塘。而其余的村民则由于缺乏资金而成了所谓的“散户”。这些散户主要面临两个困境:其一,在合作社具体运行过程中,他们由于承包份额较少,在社员决策甚至是村民大会和代表大会中不可避免地被边缘化,难以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需求;其二是散户难以对市场变动作出及时的判断和准确行动,仍然需要面对独自承担市场风险压力的窘境。

(二) 调研开展过程

调研小组分别于2022年1月22日和2022年2月20日对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两次实地考察,参观了合作社住所和合作社名下的部分集体资产,同时对合作社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也走访了部分社员,重点了解了合作社内部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合作社社员发放了调研问卷共27份,访谈社员14人次,其中包含承包者9人,对合作社的3名负责人进行了关于合作社具体情况的深入访谈。

调研过程中累计完成问卷30份,经过数据整理后,获取有效问卷27份,该问卷仅针对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社员发放,其中27份有效问卷覆盖合作社全部社员。基于疫情防控的要求,本次调研问卷采取线上发放的方式,相较于传统的线下发放的方式,线上问卷的发放和回收更加快速和便捷。本次调查是在调研小组对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的基本情况有过初步了解,并走访了部分社员和合作社负责人了解到目前合作社存在家庭承包现象之后,有针对性地制作出了该问卷。

在合作社27人中,有21人是合作社的“特殊包干者”,占到整个合作社社员的77.78%。由此可见,家庭承包已成为合作社内部的一个重要的特殊形式。在这种特殊的异化形式下,合作社的社员对于合作社日常的运营和管理也产生了质疑和一定程度的不满。

一、关于家户制传统与家庭包干

所谓“包干”指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财、物等采取一揽子解决的办法,而非逐项或局部地提取、发放。而家庭“包干”,也就是所说的包干到户,在合作社情境下,就是家庭承包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在缴纳完相关的费用之后,可自行对剩下来的部分进行分配[3]。

以家庭为主要单元进行社会物质生产和分配是中国传统社会维持数千年的惯例。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农村生产经营体制几经变换,集体经营模式与家庭承包之争,其本质上是“公平”与“效率”之辨。但这不意味着可以否定特定历史时期在两者之间作出的选择,也不意味着在特定历史时期需要完全否定集体经营或是家庭承包的重要内涵。

在新时代下,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的提出,表明原本效率先行的家庭经营模式不再是未来振兴乡村的发展方向,而合作社的出现也预示了党和政府对调整乡村经营模式以适应高质量发展和贯彻公平原则的重要决心。但类似于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这样家庭“包干”形式的存在,也印证了在农村想要彻底贯彻合作社的内在精神和理念,打破以往历史发展过程中以家庭为主要单元的生产经营模式的惯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而了解家户制的历史成因和发展进程也就显得尤其重要。

(一) 家户制的历史成因

中国从秦建立中央集权的制度以来,在远离政府体制的地方就形成了大量游离于中央权力的农村家庭和家庭基础上的血缘共同体。这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以家族为中心,相互信任、守望互助的稳定村落的道义共同体。以宗族为核心共同体形成“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网络是实现自治的基本架构,有威望的乡绅成为其治理的主体,村庄仅依靠内隐的宗族规范便能实现正常运转[4]。汪超先生认为,在这个共同体内部,是所谓的“小农”特性的社会,它在悠长的历史进程中形塑了“中国特性”的家户传统。“家户”概念最早起源于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推行的自由个体家户制度——编户齐民政策,它使得小农家庭得以脱离氏族的躯壳成为独立的单位。从此,中国农村家庭的制度形态“两千年皆秦制”[5]。关于家户制的具体内涵,徐勇教授有过介绍。徐勇认为,由公社向家户的决定性的转变发生在战国时期,其主要产生原因可归结为自然禀赋、分家析产制度和税收。首先,中国传统社会中适宜的自然环境使得家户制的分散经营在客观上成为可能;其次,“分家析产制”是战国时期各国为了鼓励耕种而采取的一种政策,指家户是财产分配和继承单位,成年男子可以平均分配和继承家庭财产,由此导致大家庭分裂为一个个新的小家庭;最后,由于税收的组织依据就是家户,几乎所有集权王朝都保护和鼓励家户制。这使得家户制也变成了整个中国农业社会的主流和传统[6]。

(二) 改革开放后家户制的新形式

家庭包干,就是家户制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一种新的形式与称呼。它在我国经历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阶段。包产到户正式提法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高级社成立后定额管理制度,为了评定社员劳动数量和质量,以家庭作为生产评定的单位,但这个时候包产所产生的产品仍由集体统一分配。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包干到户相对于包产到户来说,农民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如果说包产到户是“交完国家的,留下自己的,剩下都是集体的”,那么包干到户就是“交完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7]包干到户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和发展不但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也可以说是特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农民自内而外地对自身束缚的突破。

当然,关于包干到户在当时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和质疑,其中最大的一点就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学理上的论证,试图为家庭联产承包正名。其中既有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配适程度上来讲的,也有从现实经验方面论证的。而中国人民大学的段晓锋先生则从历史的角度,为包干到户寻找到了另一个正当性渊源,那就是基于血缘伦理的家户制传统[8]。在这种解释下,从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直至改革开放被正式承认推广的包干到户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使面对主义和原则之争也从未被禁绝火种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它有着对几乎贯穿整个中华农业文明的家户制传统的尊重。

二、家庭包干形式与家户制对合作社运行影响的具体表现

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家庭承包这一“逆合作化”的现象。我们在具体调研和探究的过程中,还发现基于这种家庭承包的形式,合作社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甚至由此引发了农村场域个体存续状态和基层治理结构的重要变化。

(一) 社员经营个体化:自负盈亏、组织无序

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法律文本,合作社作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一种特殊经营模式,其成立的初衷和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弥补传统家庭联产制度下农民接收市场信息慢、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难以对同类农产品形成产业效应的弱点。因此,规模化、产业化应当是专业合作社的应有之义。

但显然在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中,这种单纯的劳动联合的愿望受到了这种包干形式的极大冲击,这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活动违背合作社初衷,呈现“单打独斗”的状态,农户自负盈亏,独自面对市场风险方面。

首先,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家庭承包集体的鱼塘之后,整个水产养殖的活动,其实就已经和合作社没有关系了。一方面,承包的社员或是非社员秉持着传统的承包的观念,认为作为承包者,自己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已经脱离合作社了;另一方面,对于合作社的负责人而言,把集体资产承包出去之后,自己做“甩手掌柜”要简单容易得多,没有必要管社员如何具体运营。

但这样其实带来了很多问题。首先,并不是所有承包者此前都有过水产养殖的经验。在发出去的问卷中,合作社的27名社员中有21 名是合作社的特殊“包干者”,而这21名“特殊包干者”中,有14名以前并没有承包过鱼塘,占据所有承包者的三分之二。当然,并不能说没有鱼塘承包经历者,就必定没有水产养殖经验,但只要不是承包鱼塘,那么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很多生产细节就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经验可循。所以,对于将近三分之二的承包者而言,他们其实面临着更大的经营风险和需要更多的经营上的帮助,显然,这是目前这种状态下的合作社所不能提供的。

另外,在收集上来的问卷中,有61.9%的承包者明确表示他们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没有受到过来自合作社的任何帮助,包括技术培训、资金支持等方面。这也直接显示出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合作社负责人在某种程度上也缺乏对合作社核心精神的领会,没有起到过帮助农户发展生产的助推作用。

其次,合作社名义下的“包干”现象对基层治理格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按与合作社的惠顾交易量(额)获得盈余返还,余下盈余可按社员投入的股金分配。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中,社员要以自己名下的股本为限承担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本来这更有利于社员关心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相比较于以行政区域为纽带的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这种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组织应该更加具有号召力,这种号召力应该能使它对于建立合作社的农村区域形成重要影响。

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乡村秩序和治理结构重构的过程。原本合作社成立,就是通过市场运行规则,将经济联系叠加于传统乡村治理中的血缘共同体之上,并适时取而代之。但在这种“包干”形式下,合作社和社员这种利益纽带被打散,由于合作社相当于名义上承包村集体资产的“中间商”,在将集体资产以家庭“包干”的形式承包出去之后,它的功能只剩下了收取租金,而不用肩负起对社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对市场信息变动的监控、对产品组织统一的交易和销售活动等相关方面的责任。这不但使得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集体事务持冷漠态度,更使得社员和合作社的关系处于一种紧张的对立当中,因为这时的社员要向合作社上交租金。这种利益关系上的冲突会直接导致以社员为代表的村民对于合作社甚至是整个村集体事务持有冷漠态度,从而表现出对基层自治组织的不服从和政治冷漠。

(二) 分配程序不透明:大户裹挟、收益倾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就是要缩小贫富差距维护公平正义,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而合作社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场域的重要制度探索,是现阶段平衡城乡发展,在农村领域实现公平原则的重要制度体现。但在家庭“包干”的形式下,合作社内部不但存在决策时民主程度降低的问题,也常常存在利益分配时向大户倾斜问题。

合作社组织内部民主程度出现不同程度的降低是目前合作社异化的一个重要话题。相当多的学者围绕这个方面进行论述,如邓军蓉、祁春节就针对合作社“内部控制人”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他们将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归结为合作社出资的比例不同。即在合作社融资过程中,作用突出、出资比例大的人或是主体占据更多的话语权,他们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该合作社的理事或监事。[9]

而在此次调研的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中,由于这种“包干”形式的出现,这种“内部人”对于合作社权力的掠夺不但发生在合作社成立之初,而且发生在每一次对集体资产的承包分配的过程中,并由此造成一种“恶性循环”。

如前所述,合作社几乎没有召开过社员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有钱的大户不但可以承包更多的鱼塘,而且作为社员还可以凭借他承包的大量的集体资产顺理成章地成为理事,而成为理事之后,他又可以在合作社内部的会议中作出更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普通社员、“包干”社员和大户社员之间尖锐的矛盾由此产生。

在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的承包模式下,合作社的主要资产——鱼塘承包给了个体散户,相当于重新将市场的风险抛给了个体社员。对比以前村民从村委会种中通过村民大会获得鱼塘的承包权来看,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合作社只是充当了“中介”的角色,而且相较于以前的承包程序,合作社的“包干”模式对农户利益的侵害更甚。

在承包程序的合法性上,合作社的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相较于基层自治的村民大会或是村民委员会来说,发展时间更短,运行程序也更不完善。在合作社的日常运行中,很多社员从来都没有参加过社员大会,从得到的访谈结果来看,一些社员甚至不知道什么时候召开过社员大会。在访谈过程中一名承包者向调研小组成员抱怨说:“合作社的事情几乎都是村里负责人说了算,什么时候召开过社员大会喽!要不是这一次你们来,这次会也都不会开的!”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的鱼塘承包给谁、以什么样的价格承包,几乎都是合作社的四个理事说了算,这无疑对社员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在农户的具体利益方面,合作社向外进行鱼塘承包的具体规则是价高者得,而且竞标的范围不但包含本村社员,还包括市场上的一些企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有时候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往往更愿意将鱼塘承包给企业,一来承包数量大,二来商业信誉高。在这场博弈中,农户既担心自己长期赖以谋生的土地资产失去,也要承担来自过高租金带来的风险,除此之外,水产品价格的起伏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也要他们独自承担,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很多时候都是“忙活一年,外头欠钱”。

在这次调研召开的小范围的社员大会上所发生的激烈的争吵就是缘于这一问题。承包了鱼塘的社员认为那些大户社员本来就有天然的资本优势和规模生产的效应,面对水产品价格的波动也更有抵御能力,作为竞争对手,大户往往会利用降低价格的手段,使他们的水产品更具有竞争优势。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这种“包干”的形式下,普通社员相较于大户,更加难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他们的利益和感受也更加难以被纳入决策所需要考虑的范围之内。

(三) 内部管理无序化:产权模糊、财务混乱

产权,其实就是产品所有者所享有的对于该产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合作社的语境中,其实就是合作社社员通过出资获得社员资格后享有的一切社员权利,包括合作社按照销售量获得的收入。而在“包干”形式下,个体承包者自负盈亏,合作社根本没有担负起组织社员进行生产运营和销售的责任,社员也就根本无法获得来自合作社规模化生产带来的额外效益。

另外,在走访和随机询问中得知,很多合作社的社员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社员的身份。在具体询问一些了解合作社的人员时得知,村里的集体鱼塘是村里名义上的集体资产,这就意味着只要是村里的村民,就是这些鱼塘的所有者,那么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将这些鱼塘作为合作社名义下的资产的时候,其实就已经默认了每一个村民都是该合作社的社员了。

但在决定这些集体资产该承包给谁,不该承包给谁,具体承包的价格是多少的时候,村民或者说是社员则是完全没有决定权的,因为合作社的社员大会从来没有通知过他们参加。至于承包这些集体资产的承包金,则经常被合作社的负责人以冲抵以前年度的债务或是提取公积金的名义截留。合作社的账务基本上也不对外公开。

当调研小组向合作社负责人提出希望观看合作社报表的时候,负责人借口说提交给县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因此无法提供,调研小组只得作罢。但从了解到的相关情况来看,合作社存在明显的产权界定模糊、账务管理混乱的问题。

对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文本,“包干”形式下的合作社已然不能称其为合作社了。“包干”不但违背了国家设立合作社以达到农民致富的初衷,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极大地激化了农村区域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尤其是所谓的农村精英阶层和普通农户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地位的落差随着这种形式的出现和发展不断加大。为此,我们不但需要探究“包干”形式产生的原因,也要拿出相应的应对手段和政策来加以纠正。

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既有当下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共同问题,也有其个性特征。在专业合作社得以成立和推广的大部分农村地区,人们对“合作社”一词早已耳熟能详,但具体到其运行和相关理念精神,仍然难以得到实施和贯彻。相比较于以水产养殖为特色的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一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土地以外没有其余的共同资产,也没有自身的特色产业,那么合作社的存在感和社员、普通民众对于合作社的需求也只会更低。

三、解决方案与应对措施

(一) 正确认识合作社的异化

纵观中西方合作社的历史会发现,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的变化包括了异化,这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我国目前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在政府层面,法律规章的制定还不够完善,对合作社的监管尚处于缺乏状态,而对于农民的引导和教育也力度不够。在合作社层面,合作社的规章制度没有被正确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机制没有完全按其功能运行,而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也没有实行。根据我们调查的合作社所得到的结果可以看出,有些社员没有参与到合作社的管理之中,决策由少数人决定,损害了社员的权利。在农户层面,农民缺乏对合作社的功能和相关规章制度的了解,没有积极地参与到合作社的管理活动中,且家户制的传统造成的路径依赖也加速了合作社的异化。市场化的迅速发展,带动了资本的流动,资本对利益的寻求是合作社异化的重要诱因。

正因为我国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异化不可避免,所以问题就由合作社是否应该异化转变为合作社异化的边界在何处,即合作社异化的“度”应该怎么确定。现阶段我国合作社的发展路径应该是在发展中逐渐规范,异化带来的并不全是负面的效应。如一些企业领办的合作社与农民的合作就不是剥削关系,而是一种互利共赢的关系。在减少交易成本、管理成本等方面,这样的企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农民也可以在参与合作社的运作之中参与市场活动,增强合作能力和意识,促进合作社的规范化。

(二) 发挥政府矫正合作社异化过程的作用

政府在矫正合作社异化的过程中需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农民合作社顾名思义即农民自发的服务于农民自身利益的组织,政府的职责应该在于引导、扶持和监管,避免过多的干预,引导农民认识合作社,对合作社的运营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指导,监督合作社的运行,以防止其偏移农民的利益。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政府可以积极地介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消除阻碍合作社发展的歧视性政策,在引导农民参与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过程中,让农民认识到合作社对于促进其利益的重要性,避免农民重新走上“单干”的老路。要使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机制得到顺畅运行,按照民主的程序进行决策,减少少部分人把握决策权的“人治”色彩。有必要时政府可以向合作社输入资本,包括货币资本、物资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等。政府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要逐渐地减少对于合作社的干预,让合作社能进行自主决策。政府应该扮演监督的角色。

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审批环节,要做到主体明确,即明确合作社的定位,将其定位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的真正主体应该是农民,帮助农民合作社规范产权的界定工作,只有界定好产权,才可能避免合作社异化的发生,避免损害合作社主体利益的事件发生。

在本次对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的调研当中,我们发现政府的职责履行并没有完全到位,例如我们没有找到专门监督合作社入场运营的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对于合作社的管理、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扶持也处于缺失状态。

(三) 加强对合作社在运行程序的正规化建设

在本次对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的调研中,我们小组发现促使合作社异化的恰恰是合作社本身。合作社组织内部民主程度较低,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程度较低,有些决策甚至没有通过社员大会的讨论和通过,仅由几个大户或村干部商量通过,普通社员的声音难以发出,损害了普通社员的利益。再者,合作社内部产权界定模糊,农民的权益没有占据绝大多数。

而避免合作社的异化,对于合作社而言,首先需要按照法律规章进行日常的运营,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管理。合作社的机构,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要按照自身的功能行使职责,避免理事会和监事会过分重叠造成监管力度不够,社员大会要由普通社员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对合作社的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且各个成员地位平等。更为重要的是明确产权,要使得合作社之中的农民占大多数。因为如果实行“包干”的合作社脱离了合作社的本质,那么它将成为其他组织,而不是合作社。为了避免由于产权界定模糊造成的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应该保证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成的,是保护农民利益的。

四、结语

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甚至是在整个中国农业文明的发展历史上,家户制都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广大的农村场域空间。从历史维度来看,家户制是一种以血缘理性为纽带、以家庭氏族形式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它的出现,既得力于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也是国家构建的直接成果,后者主要表现为赋役的需要。当然,任何一种制度或者理念都具有相应的时代性,徐勇教授等曾经详细论述过家户制在现代国家中的地位,认为作为一种曾经在历史进程中发挥过巨大作用的制度,其在历史上发挥的作用越大,它所具有的制度惯性就越大,在这种制度下的个体对其依赖性也就越强[10]。

中国走向现代化依靠的是外来工业文明的冲击,是从外向内打破传统农耕文明的壁垒。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更缺少自身孕育的成熟的现代工业文明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在工业文明和现代化之下,还残留着大量农业文明的精神内核。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任何一项制度或政策从颁布到施行都必须考虑到内在的传统因素。这样来看,包产到户之所以可以极大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本质上是对传统家户制的依循。

对比来看,合作社的创立初衷在于以劳动联合的方式,为农民和农村在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寻找到一条规避风险、产业规模化的道路。但是,这种联合的内在纽带是松散的,它缺乏将散落农户联合起来的内在依据。社员和合作社之间的纽带在很多情况下就是社员的入社资金,在日常的合作社运营中,社员很少有机会参与,即使参与了也几乎没有话语权。社员和合作社这一机构间的联系若有若无,如此的合作社根本不能算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它对于改善原本农村碎片化的家户制的现状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会发生向家户制形式也就是家庭“包干”的实际运营模式的转变,本次进行调研的腾达水产品养殖合作社的家庭承包形式就是如此。基于此,笔者认为合作社形式下的“包干”是扎根于农村世世代代的家户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必然产物,同时,它对特定时代背景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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