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户本位、公共可行能力与有效乡村治理
2020-12-08孙强强姚锐敏
孙强强 姚锐敏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武汉 430079)
提要: 家户是有效乡村治理的关键主体,家户本位是实现有效乡村治理的根本动力。家户本位具有双重性,即追求家户生存理性的私利性和追求乡村共同利益的公共性,实现有效乡村治理就是要激发家户的公共性,约束家户的私利性。公共可行能力是提升家户公共性的重要面向,主要基于家户认同的简约治理、公共规则和公共权威形成。从传统时期到当下乡村治理中家户公共可行能力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出,实现有效乡村治理的最大困境在于家户的私利性膨胀,公共性抑制。可以通过提升家户的公共可行能力来实现有效的乡村治理,需要从村民自治回归乡村,优化基层协商民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耦合,发挥村规民约效用;乡贤德治重塑乡村,提升共同体归属感三个方面进行实践和努力。
一、问题的提出
学界对有效乡村治理围绕三个维度进行研究:第一是在“自治到共治”视域内治理技术的探讨。首先在村民自治框架内进行有效治理研究,一方面高度重视村民自治的意义,村民自治的实行可将分散的农民吸纳到国家体制中,建立对国家的认同,达到国家治理与村民自我管理的协调[1];同时也是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重建的一种方式,通过它,国家实现对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和整合[2]。另一方面探索村民自治单元的有效性,建制村以下内生外动的村民自治是有效乡村治理的实现形式,村委会下沉到自然村,更适宜自治[3],并且具有利益相关、地域相近、文化相连等治理优势[4];同时自治单元下沉、行政单元上移的均衡型治理也可以促进乡村治理有效[5]。其次从“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共治的视角对乡村治理进行分析,明确“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通过乡村上层建筑的内生调整以应对总体性的乡村社会转型危机,如乡村社会结构空心化、自治主体缺位、治理权威减弱、法治建设滞后及乡土文化流失等[6]。可以从自觉、规则与文化三方面探讨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合作治理[7];也可以从个体、结构和环境三个层面构建乡村治理体系,形成乡村“三治融合”的基本载体[8];还有从共治视角分析多元参与的“协商民主治理”“共生治理”、乡村善治实践中的“互联网治理”和“整合式治理”等。
第二是从“农民到组织”治理主体的研究。首先关注农民为乡村治理主体,尤其是经济能力和面向市场的中坚农民才是乡村振兴的主体,需要支持中坚农民联合参与乡村治理[9];同时能人型治理精英和嵌入型治理精英的长期组合,也能实现有效乡村治理[10]。其次关注乡村组织治理效果,包括农村红白理事会、乡贤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等,可通过社会组织推进“以农民为中心”的乡村治理,实现乡村振兴[11];内生于乡土社会的新乡贤更容易嵌入既有治理结构,推进乡村软治理[12];基层党建组织作为嵌入乡村治理场域的政治基础,可重塑乡村社会公共性[13]。
第三是从“国家—市场”资源供给关系的研究。首先是“国家—乡村”资源输入关系研究,主要是国家通过项目制为乡村提供公共服务和治理资源,项目进村可改善农村贫穷落后的局面但也带来乡村分化和治理失序,呈现项目制治理的悖论[14]。其次是“市场—乡村”资源输入关系研究,主要是工商资本尤其是现代企业整合农村要素,打造乡村特色产业经营体系,以外源性的工商资本主体带动农民参与市场化、资本化的农业产业经营[15]。
既有研究分别从治理技术、治理主体、治理资源三个维度对实现有效乡村治理进行讨论,为乡村振兴的实践提供有益参考。治理技术维度的研究突破传统自治的观点,将社会多元共治引入乡村治理,但缺乏对家户在村民自治到多元共治中承担的功能进行分析;治理主体的维度关注以农民为中心,注重外生型农民组织化联结,对乡村原生型的治理单元——家户,缺乏组织化研究;治理资源维度对资源输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配不均和农民分化等问题进行关注,但忽略了家户在资源输入中的媒介作用。因此,尝试在既有研究基础上关注如下问题:第一,家户作为治理主体和有效乡村治理的关系是什么?第二,影响家户参与乡村治理的关键因素是什么?第三,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如何激发家户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二、家户本位:理解家户和有效乡村治理的关系
家户是由家和户组成的单位,家是农民的生活单位、经济单位、社交单位;户是农民的责任单位、政治单位。家户和乡村治理关系的研究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关注家户属性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农民一开始就属于一个非常包容也非常封闭的家户的成员,在乡村内部,每个农民的家户辨识是唯一的,家户是最基本的财产拥有群体。”[16]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家户制,“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完整的户籍制度共同构成的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或本源型传统”[17]。在家户制下,财产属家户所有,纳税单位是家户,自治单位也是家户。家户是中国农民家庭的基本制度形态,也是国家治理的直接对象[18]。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是“家本位”的社会,中国人最看重的是家庭,个人淹没在家庭之中[19]。“农民遵循家户理性,奉行家户利益至上的行为,称之为家户主义。”[20]二是关注家户和乡村治理的关系。国家不在场情况下,家户社会功能取决于家户规模和家户治理能力;国家在场情况下,家户社会功能取决于国家治理能力和家户治理能力[21]。家户和乡村的关系可以分为血缘团聚型、地缘联合型和利益结合型三种模式,在异质性的家村关系中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因此,可以将家户看作是村民自治的实际主体,通过增强公共规则落地程度去提升家户的自治参与以实现村民自治有效;同时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取决于“村—户”的有效联结,也依赖于家户自身的稳定与和谐,并通过家户情感联结实现家户和乡村的良性互动[22]。家户属性和乡村治理关系的研究,一方面关注了家户的公共属性,承认家户的社会功能对乡村治理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家户—乡村”治理关系中,注重发挥家户的功能去实现村民自治有效。但以上研究也存在提升的地方,一是缺乏对家户私利性和公共性的深入探讨,没有厘清家户属性间的联系;二是当下探索“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有效治理,仅通过激发家户功能实现村民自治并不能全面实现有效的乡村治理。
家户本位可以阐释家户二重性,即家户有追求家户生存理性的私利性,也有追求乡村利益的公共性。狭义的家户本位是指单纯以实现家户生产生活,经济交往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行为;广义的家户本位是指服从国家管理,参与乡村建设的公共行为。之所以强调家户本位,是因为只有家户自身得到发展,才会参与乡村建设,只有乡村得到发展,家户才能得到保护。那么家户本位与有效乡村治理的实现有何关联呢?
第一,家户是有效乡村治理的关键主体。家户是乡村基本的生产单位、生活单位、经济单位、文化单位、交往单位和治理单位。在生产上,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度可以激发以农为本地区家户的生产积极性,中央《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将“小农户”当作基本的生产单位;在生活上,家户对农民有很强的凝聚力,农民的言语和行为受到家户“家风”影响,家风的孕育是基于家户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家户“当家人”具有家户财产管理权及分家分户的分配权,家户成员的经济行为要考虑家户的经济状况,具有经济风险共担性。在文化上,家户是乡村文化传播的载体,在跨村域文化交流中,家户承担着乡村文化传播的功能。在交往上,家户是乡村内外部独立交往的主体,内部来说,红白喜事、乡村建设的参与以家户为单位;外部来说,家户交往方式和行为代表乡村形象。在治理上,家户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比如在一事一议制度中,农民以家户为单位进行参与,在基层选举中,农民投票也受家户交往关系的影响。因此,在有效乡村治理的实现过程中,要重视家户主体作用,提升家户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能力。
第二,家户本位是乡村治理有效的根本动力。家户本位具有双重性,即家户生存伦理基础上的家户私利性和乡村公共伦理基础上的家户公共性。就家户私利性来说,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民陷入“普遍性贫困”或“勤劳式贫困”[17],家户发展受到人地矛盾、地租税赋的双重剥削以及分家分户、财产继承等因素影响,导致家户发展以满足基本生存需求为主要目标。家户私利性是实现家户发展的基础,也是家户参与乡村治理的动力,只有家户摆脱了“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家户本位才能走向以乡村公共伦理为基础的家户公共性。家户公共性建立在家户对乡村作为道德共同体和保护共同体的认同上,“乡村所具有的作为一个乡村的道德稳固性,事实上最终基于其保护和养育村民的能力”[23]。一方面家户追求生存伦理,但也担负国家税收责任,即使家户经济处于生存线以下,也会通过节约食物、亲友借贷和摊贩生意等方式来履行义务,以避免降低乡村权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威望。另一方面,家户公共性是对乡村提供保护机制的一种回应,对于乡村富裕阶层来说,存在乡村共同体的道德期待,地主给佃户提供生产借贷、乡村精英承担共享共担的保护责任、乡绅的慷慨行为和集体的祭祀活动,都给穷人提供生存保障,并形成两者的互惠行为模式,进而激发家户本位的公共性以实现乡村权威的合法性。
就传统乡村社会家户本位的二重性分析可看出,家户具有参与乡村公共集体行动的意识和能力,但必须建立在家户的生存理性上。“因为十足的穷汉,由于太穷而无法去过问政治,不会空着肚皮去大喊大叫。”[24]因此,实现有效乡村治理必须保障家户的生存权利以满足家户本位的私利性,这是发展家户公共性的前提,也是家户参与乡村治理的根本动力。只有同时发展家户本位的二重性,才能避免乡村治理中出现“公地悲剧 ”[25]。
三、家户公共可行能力:概念框架及解释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在《Equality of What》一文中,首次提出可行能力概念,强调其在解决贫困中的重要性。可行能力指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各种社会成就,它是一种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26]62。“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26]30对家户发展来说,可行能力是其脱离贫困走向富裕的基础,也是其参与乡村交往提升社会地位的动力,因此家户可行能力是理解家户发展的重要视角。家户可行能力有两个维度,一是基于家户生存利益的个体可行能力,二是基于乡村集体利益的公共可行能力。在传统乡村社会,家户长期陷入贫困之中,基于生存伦理、“安全第一”的家户私利性,家户发展出种种个体可行能力,如节约粮食、做小买卖、外出务工甚至移居他乡等。家户在基于乡村道德共同体、保护共同体的家户公共性基础上,也会通过横向联结互助、参与乡村安全防卫、参与乡村集体摊派等行为发展其公共可行能力。个体可行能力是公共可行能力的基础,在当下乡村治理中,通过精准扶贫政策的输入,家户基本都能脱离生存困境,但到乡村振兴阶段,就要激发家户的公共可行能力。从实践看,家户公共可行能力的发展和乡村治理方式、公共规则生成和公共权威属性密切相关。
图1 家户本位、公共可行能力与有效乡村治理关系
第一,家户参与的简约治理以实现乡村“自治”。家户公共可行能力的激发需要治理空间,即家户主动参与乡村公共建设的行为不能受到太多外部规制,否则家户就会主动限制公共行动的意识和能力,转而追求家户私利性。我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治理模式可概括为“集权的简约治理”,“国家将村社的大部分事务,包括纠纷,认定为‘细事’。县政府除了征收一定的税额之外,尽可能避免介入乡村事务”[27]。在简约治理模式下,国家将权力让渡给乡绅及宗族长和经济精英,用“委托—代理”方式维护乡村秩序。家户的私利性和公共性都可以在宽松的治理环境中发展,一方面家户依附于乡村经济精英,进行钱粮借贷扩大生产、参与市场交换以实现经济上的自主发展;另一方面当乡村公共利益受到外部冲击,家户会自愿参加防御设施的建立,公共道路的修建等。综上,在简约治理模式下,可以最大程度激发家户的公共可行能力,更好维护乡村共同体运行,更好保障乡村公共利益。
第二,家户认同的公共规则以实现乡村“法治”。规则是行为的规范和表意性符码,是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28]。在中国乡村,只有家户广泛认同的规则才可成为公共规则,并约束和规范家户的行为。乡村公共规则主要有两种,一是强调家户自身发展的家训族规,家户主要实现个体利益;二是强调家户和乡村共同发展的村规民约、国家法律等,激发家户参与乡村公共建设的意识。公共规则要激发家户公共性,约束私利性,需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公共规则是乡村内生,来源于家户共同生活;第二,公共规则具有治理边界,局限于乡村共同体内部;第三,公共规则内容具体,可以有效执行;第四,公共规则必须有乡村权威保障,保证其实施具有惩戒性。
第三,家户支持的公共权威以实现乡村“德治”。在中国乡村,建立良好秩序必须要有家户支持的公共权威,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家户私利性。通常说,被家户认同的乡村权威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道德权威,主要是族长和有良好品行的士绅,起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二是革命权威,主要是革命斗争中涌现的冲锋者,如传统时期的农民起义者、革命时期优秀共产党人等,起到打破旧制度,重塑新制度的作用。第三是经济权威,主要是在乡村经济发展中具有创新意识并取得财富的致富能人,比如传统时期的店铺掌柜、经纪人,经济建设时期带领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乡村企业家等。第四是政治权威,主要包括传统时期乡村中的秀才,集体化发展阶段的大队书记以及村民自治时期村民选举的村两委等。通过对乡村权威的分类,公共权威要得到家户支持,需具备以下特征:一要道德高尚,家户信服;二要敢于创新,家户追随;三要经济充实,家户依附;四是要政治清明,家户选举。
综上分析,家户本位、公共可行能力和有效乡村治理三者密切相关。家户是乡村治理的关键主体,家户本位是乡村治理的根本动力,即家户生存伦理基础上的家户私利性和乡村伦理基础上的家户公共性。有效乡村治理就是要满足家户生存伦理,激发家户公共伦理,而家户公共可行能力就是实现家户公共性的重要保证,家户公共可行能力的发展需要以家户认同的简约治理、公共规则和公共权威为基础。最终目标是约束家户私立性,发展家户公共性,协调家户本位内在冲突,达成家户集体行动,进而保证有效乡村治理的实现。
四、家户公共可行能力视角下乡村治理的实践:传统与现代的比较
传统时期到现代的乡村治理实践中,家户本位都是乡村治理的根本动力,家户公共可行能力也是激发家户公共性的保证。可从历史的时段去比较分析传统和现代乡村治理的实践,探讨如何通过激发家户公共可行能力实现其积极参与的有效乡村治理。
(一)从简约治理到技术治理:“自治”空间受限
我国传统社会乡村治理模式可概括为“双轨政治”,帝制时期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可描述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央集权制要求一个简约的正式官僚机构”,“继而导致了对通过准官员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治理的半正式的简约行政方法的依赖。正因为正式机构结束在县令一级,县以下的行政必须依赖准官员来完成”[29]。中国古代社会相对稳定的密码就可以归结为简约治理,是中央集权政府控制乡村社会最好的方式。通过简约治理,乡村的内生治理单元——家户有充分的制度空间,在满足其生存理性的同时,会通过合作和协商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中,发挥家户公共性的社会功能。
当下乡村治理日益精细化,从中央到地方均对乡村事务进行严谨的制度和技术设计,国家力量深入乡村内部,村两委的工作日益行政化。在自治行政化倾向的乡村,村两委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维持乡村的运行,同时国家也加大对乡村的资源输入,加剧了家户之间对资源的争夺,乡村“内卷化”进一步增强,家户参与乡村治理的“空间”受限导致家户本位的私利性扩张,公共可行能力得到抑制。
(二)从非正式制度到正式制度:“法治”环境变化
传统时期,乡村的非正式制度包括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公共规则,由乡村内部生成并由内部力量监督实施,主要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实行乡村内部的自我管理。国家通过赋权的方式将国家权力的某些惩戒权、教化权、调节权等让渡给乡村的家族、乡绅等,来实现乡村治理。传统乡村通过非正式制度形成的公共规则培育家户的公共可行能力,家户生活在公共规则之中,若过度追求家户私利性,违背乡村公共规则,就遭遇乡村排斥。公共规则起外部监督的作用,实现家户私利性的外部约束。但乡村非正式制度也带来诸如潜规则盛行、宗族操纵村民自治、乡村混混治村等负面现象,为规范乡村非正式制度,国家用正式制度进行非正式制度的法治构建。家户成为法治管理的对象,而不是规则的生成者,家户原本的规则联结意识被现代法治分离,家户本位的私利性纠纷和公共性行为不再受到乡村公共规则的约束。当乡村公共规则和正式制度相冲突的时候,家户就会陷入情与法的冲突,抑制了家户公共可行能力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家户私利性无法有效约束,公共可行能力受到抑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家户不愿主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乡村共同体对家户生存理性的保护机制弱化,不能为家户提供生存所需要的钱粮,即使是村两委或者新乡贤召集的公共行动,家户参与必须索取经济报酬。二是家户之间横向合作减少,家户在追求私利性的过程中,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家户之间无偿合作来抵抗贫困的冲击,这成为传统时期家户得以存续的策略。在当下,是以雇工、牟利的方式进行“合作”,降低了家户对乡村共同体的依赖。
(三)从内生权威到外嵌乡贤:“德治”引导不足
传统时期,乡村权威由家户内部生成和认同。乡村内生权威通过三种方式引导家户公共可行能力:一是以地主为代表的经济精英和家户间的租佃关系;二是以士绅为代表的政治精英和家户间的认同关系;三是以宗族为代表的共同体和家户间的保护关系。地主、乡绅和宗族三者为陷入“普遍式贫困”的农民提供保护机制,作为回应,家户会参与地主等开展的集体祭祀,乡绅开展的公共事务以及宗族内部的公共防卫。在内生权威和家户的保护关系中,家户生存私利性得到满足,家户公共可行能力得到发展。
当下乡村社会呈现原子化状态,农民专注于具体的个体或家庭事务上,而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使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陷入政治权威分散化、参与动员能力不足、资源争取能力弱化、公共精神逐步衰落等危机之中[30]。为此,国家通过培育新乡贤来塑造乡村权威以实现其凝聚乡村共同体意识、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和开展基层协商的功能。然而培育新乡贤也面临困难,一方面新乡贤多是内生外嵌型,即出生在该乡村,但不居住在该乡村,形成不在地的新乡贤,其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与乡村存在冲突,无法起到道德引导作用;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在新乡贤培育中急功近利,注重从政、经商的经历,忽视内生的传统道德乡贤,使新乡贤的道德引导功能弱化。同时市场经济打破乡土社会的地方性,家户生存理性不依赖乡村共同体的保护机制,而依靠外出务工谋取生存资本,家户和家户间、家户和经济能人间、家户和宗族间呈现关系弱化的态势。当家户本位的私利性可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时,家户对于乡村共同体的认同便下降,很少参与乡村的集体行动来发展乡村共同体,造成家户本位脱嵌于乡村共同体,新乡贤的道德引导功能失去了道义根基。
五、提升家户公共可行能力促进有效乡村治理的若干思考
通过对传统时期和当下乡村治理中家户公共可行能力的变迁分析可以看出,家户本位的实现程度制约着家户参与乡村集体行动的意愿,也限制了家户公共可行能力的发展。乡村社会治理转型取决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二者相互依存的转化。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需要重视家户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提升家户参与乡村事务的公共可行能力,不断推进乡村治理的有效性。
(一)村民自治回归乡村,优化基层协商民主
家户公共可行能力发展需要制度空间,优化村民自治制度可以激发家户公共可行能力。第一,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单元,激发家户参与感。自治单元下沉到村小组和自然村优势明显,其家户间具有传统血缘、地缘联系,家户间文化习俗一致、利益矛盾较小,具有传统乡村整体性。在国家资源下乡过程中,家户本位的私利性实现和自治单元的整体利益密切相关,自治单元获取资源越多,家户就获得更多政策,以此形成新的道义共同体。为保持共同体发展,家户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中具备妥协精神,其公共可行能力得到发展。比如湖北省秭归县陈家坝村通过自治单元下沉构建了“幸福村落”组织架构,形成“村委会—村落理事会—家户”的群众自治体系,每个村落理事会设置“二长八员”,即一名党小组长,一名理事长和担任八项职责的村落事务员,分别从不同家户产生。通过此方式,陈家坝村各个村民组之间没有发生重大纠纷,家户公共性得到发展。第二,加强基层党建引领村民自治,激发家户荣誉感。一方面加强党组织建设以强化基层党员的责任意识,发挥家户中党员内生权威的作用;另一方面优化乡村体制性组织,吸纳家户中优秀青年进入党组织,提升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家户组织化程度。比如陈家坝村党总支部按照“党建引领自治,服务管理提升”的思路,抓实党员“亮身份、晒承诺、受监督”,构建“村党组织—村落党小组—党员”的党建工作体系,村党小组的职责有参与乡村公共建设、转化后进党员群众、主动化解乡村矛盾等,还设置党员公益激励措施,不断激发党员责任感,吸引了家户主动参与。
家户公共可行能力发展需要实践场域,基层协商民主可以强化家户利益表达,实现利益分歧的合理达成。第一,构建乡村公共话语场,尊重家户话语权。“公共话语场”是“介于私人和官方权威之间的非官方领域”,是各个社会群体“通过公共讨论的方式调节社会冲突的一个公共话语空间”[31]。乡村公共话语场有强大的情感联结作用,是家户话语自由表达的空间,当下中国乡村需要注重公共空间的利用,建立正式和非正式的公共空间,引导家户主动参与话语场讨论,尊重家户话语表达权。比如浙江省象山县形成了“说、议、办、评”的“象山说事”制度,众人事情众人讨论,参与的家户充分表达利益,有效实现了基层协商。第二,引入乡村互联网治理,扩宽家户参与渠道。面对乡村空心化、“家户分离”现状,可利用互联网优势搭建协商平台以满足家户的线上协商。通过建立协商微信群、协商QQ群、协商论坛等方式,建立互联网协商平台并制度化,激发家户的协商参与。比如浙江省宁海县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借助互联网优势,让家户通过互联网进行乡村事务的投票,再由人大代表进行信息采集,实现家户广泛参与,提高了县级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耦合,发挥村规民约效用
传统时期,乡村起公共规则作用的是由家户内部产生并由家户普遍认同的非正式制度,如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当下在乡村起公共规则作用的是由国家建构的各种正式制度,如法律、条例等。公共规则生成环境和认同主体的差异是家户缺乏公共性的原因之一,需要注重将国家正式制度和乡村非正式制度耦合,发挥村规民约的公共规则作用。“制度是由规则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三大要素构成的,这三大要素构成了一个连续体,以相互独立或强化的方式,构成一个强有力的社会框架,共同发挥作用。”[32]村规民约作为乡村内生制度,在约束家户遵守公共规则及激发家户公共可行能力方面,可以从规则、规范和文化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一是规则的生成。当下村规民约的治理效力不足,村民不重视村规民约的规制,甚至违反规则后,村两委无法对其进行惩戒,加剧了村规民约的形式化倾向,其原因是村规民约是由外部生成,家户缺乏遵守规则的心理基础。在村规民约的生成中,政府仅需要进行法治引导,规则的制定权给予乡村,规则由家户商议并监督。二是法治的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及执行中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使家户的公共性在情与法的冲突中得到抑制,政府需要对村规民约进行法治规范,提升村规民约的效能。三是文化的契合。村规民约的制定,要注重当地文化的融入,多用民间俗语、当地土话进行规则描述,引起家户的情感共鸣,提升家户的规则认同。比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在精准扶贫期间,乡村出现争贫、闹贫现象,贫困户“等靠要”思想严重,面对乡村治理困境,旗政府实施再造村规民约计划。将村规民约的制定、执行权下放给嘎查的村两委,调动家户参与,由全体村民商议、签字,政府只起监督作用,防止村规民约违法。通过村规民约的内部制定和执行,乡村贫困治理起到良好效果,家户间相互歧视的现象少了,争贫闹贫者受到村规民约的惩罚,贫困户争着参加乡村公共事务。
(三)乡贤德治重塑乡村,提升共同体归属感
家户公共可行能力的激发需要有道德感的权威进行引导,也需要对乡村共同体有较强的情感归属,新时代下可以培育新乡贤起到权威引导和归属感的媒介作用。第一,新乡贤需是道德素质较高的人,新乡贤的选择权需要回归家户而不是政府的单向指定,且乡贤也要注重内生型的权威,才能发挥道德引领作用。第二,新乡贤需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尤其是可以通过回乡开办企业等方式为家户提供就业机会,提高乡村经济发展水平,重构家户经济道义关系。第三,新乡贤要能引领家户进行政治参与,在基层协商实践中,乡贤需要通过柔性的方式引导家户有序参与,并对家户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第四,新乡贤也需具备乡村组织建设的能力,借助乡贤的权威,成立诸如乡贤理事会、红白喜事管理会、基层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组织,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引导家户自主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提升家户公共可行能力;另一方面借助政策优势,成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并对合作社的成立、运行、管理等各环节进行专业指导,提升家户间的合作能力,激发其公共可行能力。
尝试从家户本位二重性出发,探讨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自然单元——家户,是如何通过公共可行能力的培育约束家户本位的私利性,激发家户本位的公共性,进而自愿主动参与到乡村建设。同时从家户公共可行能力生成的三个基础——治理方式、公共规则和公共权威进行历史与当下的比较,可以从发展乡村协商民主,优化村民自治制度;重视村规民约的规制作用,实现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耦合;重视新乡贤的德治作用,重塑乡村道德共同体三方面来提升家户公共性,以促进有效乡村治理。但也有值得讨论的地方,一是中国乡村的家户在不同区域的形态具有异质性,东北区域家户的形成主要是基于“闯关东”的自发迁徙,家户的逐利性相对较强;西北区域少数民族家户由于自然环境恶劣,家户之间天然地形成了合作共同体与自然斗争,其家户私利性可以得到某种限制;华北区域的家户正呈现出家户分离的状态,越来越多农民离开乡村,其家户私利性较强,公共性较弱;华南区域的家户多是宗族类型,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很强的家户联结性,公共性较强;每一种家户本位的形态均会对乡村治理的有效实现带来不同挑战。二是中国乡村家户的发展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差异性和波动性,受到国家权力、政策变迁和技术发展的影响,也会在家户本位和家户能力上有所不同,进而影响乡村治理。对于上述讨论之处,有待学界进一步研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