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抚养权抢夺藏匿孩子,也属于家庭暴力
2024-04-24颜梅生
编辑同志:
陈某(男)与肖某离婚后,为争夺11 岁女儿小菲的抚养权,使用暴力从肖某处抢夺到小菲,藏匿到他人处,导致小菲年余未见到肖某。肖某好不容易找到小菲后,陈某不顾小菲哭喊阻止,暴力殴打肖某,并不慎造成小菲面部受伤。小菲因极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问题,不得不接受心理治疗。请问:陈某之举对于小菲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读者:刘荷荷
刘荷荷读者:
陈某之举对于小菲同样属于家庭暴力。
民法典第1 084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也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同样表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即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尊重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选择权,是确定抚养归属的根本所在。基于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不仅违反上述规定,还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且由于未成年人在被抢夺、藏匿过程中,因目睹、亲历对应的暴力手段,不仅心理会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原因受到身体伤害,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本案中,陈某为争夺抚养权,不考虑是否最有利于小菲的成长,不尊重小菲的真实意愿,先是暴力抢夺、藏匿小菲,导致小菲年余未见到母亲肖某;后又不顾小菲的哭喊阻止,暴力殴打母亲肖某,同时造成小菲面部受伤,导致小菲因极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问题而接受心理治疗。尽管陈某暴力殴打的直接对象并不是小菲,但小菲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陈某的行为直接相关,对小菲而言同样属于家庭暴力,必须予以制止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