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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

2024-04-20席仕祺

关键词:权利义务民法典

摘 要: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者创设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是缓解人们仓促离婚的现象。但目前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境,比如有些人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否应规定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上存在分歧,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还存有争议。为此,通过分析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价值为视角,论证《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并通过借鉴国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经验,主张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区分适用,推进离婚冷静期限内权利义务关系的适时变动,建立辅助的配套制度,以确保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实施。

关键词: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区分适用;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24)02-0045-05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绝非偶然,具有比较深刻的社会意义。当下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尤其是年轻一代婚姻价值理念的变化,使中国在近几年来出现严重的家庭危机。而这种家庭危机也直接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人口出生率下降等。在立法者看来,这些社会问题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乃至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在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方法上,先让夫妻双方经过为期30天自行冷静的办法,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冷静思考后依旧想离婚的,可以在冷静期届满30天内去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由此发现,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公权力对婚姻家庭问题的干涉达到缓解高离婚率的目的,而我国婚姻家庭建设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是需要公权力进行干预。从该种手段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上来看,短期内确实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但是,从长远角度来说,该制度如果不对公权力干涉的程度进行界定,民众极容易出现抵触和抗拒心理,不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的话,该制度很容易会出现“形同虚设”的局面。本文旨在从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探讨是否有必要区别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明确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相关内容的适用标准,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提供更多理论依据。使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践运用中,除了能够缓解草率离婚现象之外,能够对尚未破裂的婚姻和问题家庭进行救治,促进家庭和睦,发挥出最大化的制度优势。

一、研究离婚冷靜期制度的目的与意义

(一)研究目的

目前,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我国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来,我们发现并不是所有进行离婚的夫妻都能够完全适用这一制度,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况的离婚夫妻会增加受害方的痛苦。其次,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为期30天的冷静期限过于单一。期限设置虽然能够短暂地缓解我国草率离婚的这一普遍现象,但是在实践运行过程中不能够完全涵盖所有的离婚现象。因此,为了避免制度结构存在解决问题的单一性,需要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区分适用标准,使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根据不同的家庭纠纷,区别适用冷静期限,以此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的合理有效。再次,离婚冷静期制度没有明确保护弱势群体和未成年人的利益。有的人会认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规定了保障弱势群体和未成年人利益的相关原则,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离婚制度整体的一部分,无需再进行规定。但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往往会使这类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会忽视这类主体利益得不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制度运行过程中,有效维护离婚中弱势一方和未成年人的利益,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研究意义

从理论价值来看,研究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由于我国日益增长的离婚率和草率离婚现象的产生,使得该种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整体发展,同时也影响了个体家庭的幸福,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基于此而得以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理论研究意义:第一,明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原则,完善婚姻法的相关理论,该制度可以缓解为了购房利益、拆迁等原因而盲目选择离婚的情形。第二,通过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对保护弱势群体和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产生了积极引导的重要作用。

从现实意义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为离婚夫妻提供了一次理性冷静的机会,避免草率离婚现象。但是仍有几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在适用的主体方面,将所有前来进行登记离婚的夫妻进行统一适用,缺少区别适用的界限和范围;在适用期限方面,仅仅设置为期30天的冷静期限,不利于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离婚问题得到妥善地解决,也很难确保离婚弱势一方利益的维护;在制度运行过程中缺少相匹配的辅助制度。第二,有利于为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等实践提供参考。离婚冷静期制度是解决家庭危机的必要手段,家庭危机最重要的表现就是离婚率逐年攀高,这直接导致了婚姻家庭相关的家事案件持续上升,成为民事审判第一大类案件。为了更好地积极应对离婚案件数量的上升、类型趋于复杂多样、矛盾化难度加大等现实情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完善势在必行。第三,有利于解决家庭危机,维护家庭稳定。社会的形成源于每个家庭的构成,社会风气的发展源于每一个良好家风的形成,研究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培育良好家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造了条件。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

离婚冷静期制度从字面意思去理解的话,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在提交离婚申请后,先不急于进行离婚,而是要经过一段思考以后,再选择是否要继续离婚的一种期限限制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是一直以来人们所追求的离婚自由与国家所要追寻的社会秩序稳定长期对抗所激化出来的结果。《民法典》颁布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来,其应用效果明显,对缓解我国草率离婚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学者对该制度仍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在实施该制度的过程中也经常引起争议。在制度的定义方面,主要以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范围方面上的争议较为激烈,我们可以将其归为狭义学说和广义学说。狭义学说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包括登记离婚制度,不包括诉讼离婚制度[1]。他们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有在登记离婚的程序中才是合理的,而在离婚诉讼制度中,法院对夫妻之间进行调解,足以让他们冷静地处理离婚。因此诉讼离婚制度不需要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由此可见,狭义学说仅支持登记离婚制度有必要设置冷静期。广义学说通常认为是一种比狭义学说适用范围上更为广泛的一种说法,离婚冷静期制度既可以适用于登记离婚制度,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制度。有学者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无论是在诉讼离婚还是在登记离婚时,其方式、途径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要让夫妻双方冷静地思考,并且我国双轨制的离婚方式还能互相补充与协调[2]。本文采用狭义说,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登记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我国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旧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并且其产生的作用还不能够为离婚夫妻起到缓解作用,达到理性冷静的目的,因此,本文支持狭义学说。

三、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的现实困境

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我国首创,韩国离婚熟虑期制度、英国反省期制度、美国离婚等待期制度,都有以冷静为目的缓解夫妻草率作出离婚决定的规定,实施时间较长,制度设置更加具体、全面,并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辅助,使得上述国家在解决离婚率高的问题上能够得到迅速的缓解。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我国新设立的制度体系,无论是从立法层面、社会实践层面都称得上是我国离婚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立法部门通过结合国内学术界、外国相似制度的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出台此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作为一个新设立的制度,除了要具备在理论层面能够得到认可外,最为关键的是在社会运用过程中能够做到平稳运行和长久的良性发展。而能够使得制度获得良性发展的前提,不仅能够解决离婚存在的普遍问题,而且还能够关注并解决一些个别问题。据网上报道的一起案例:因家庭主妇杨某长期受到丈夫家暴行为,与丈夫情感不和,于2021年3月8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为其设置了30天的冷静期进行冷静考虑,当天杨某便搬到朋友家暂住至3月11日后,因担心家里的孩子,独自返回家中,在此期间,杨某与其妹妹聊天,其妹妹也并没有发现异常,直到3月12日6点30分左右,杨某给其妹妹发完遗言后,携子女跳楼自杀。可见,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应对上述案例时,不仅没能达到挽救婚姻的目的,反而酿成了“家破人亡”的灾难,该案所发生的细节问题虽没有进行公布,时至今日也没有后续报道,因此我们不对该案的因果关系进行太多的分析,但我们可以从这起案件中推断与反思里面现存的制度问题。杨某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影响,心理和精神方面已经产生了严重的阴影,其婚姻多半属于死亡婚姻的状态,到了感情无法挽回的地步。因此,杨某不选择诉讼离婚,而选择通过双方登记离婚的方式,是希望更快地摆脱目前的婚姻关系,登记离婚虽有30天的冷静期,但也好过诉讼离婚一审不判离,延长诉讼期限要好得多。在国内免不了有像杨某这类家庭,相信在数量上也绝非少数,杨某的选择代表着这类家庭多数受害人的心声。由此我们发现,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在目前来看,确實给冲动型离婚的家庭带来了福音,而对于像杨某这类家庭来说,“家和万事兴”的这种目标绝非她们想要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如何去解决类似家庭问题,民政部门除了要遵照《民法典》规定外,是否需要对类似家庭进行合理的干涉。而如何做到既不干涉双方婚姻自由,同时又能够保证受害者不再出现该案中的惨状的目的。这种以公权力干涉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方面,我们既要肯定它在目前甚至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介入所体现的保障作用外,又要深刻反省目前公权力介入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与解决。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原则不清晰

婚姻自由的选择是当今时代与时俱进的产物,它不仅源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也源于国家通过利用法律的形式,来间接引导人们对婚姻自由思想上的理解,而法律最为直接的引导方式,就是运用和借助法律原则。比如,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保障离婚自由原则,反对轻率离婚,保障和强化离婚救济方式作为我国婚姻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自2001年《婚姻法》的颁布到2021年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出台期间草率离婚的现象并没有因为法律原则上的确立,而有所遏制,反而是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在我国《民法典》草案公布后,央视媒体针对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合理,进行了一次线上调查,在评论区中多达60万条发出反对的声音,里面最为普遍的理由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是一种对离婚自由的干涉,它的出现不仅不会使离婚率得到有效缓解,很有可能还会影响到结婚率的下降。很显然我们发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实施以前所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已经被现实证明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因此,我们不能单纯地通过近几年来的离婚登记数据比较为参考依据,来声明目前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经达到了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的观念,这种想法不免有一些操之过急,婚姻看似事小,但每个家庭所涉及的矛盾并不相同,短期内的变动并不能代表制度对当事人行为模式的触动。虽然登记离婚率短期内已经处于下降趋势,但不能保证随着时间的继续不会产生其他伴生现象。现实生活中的夫妻,也未必就能通过“自行冷静”的方式就能够真正地解决矛盾。

制定良好的婚姻家庭法需要观察与体会人间的生活百态、建立公平的规范体系,注重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3]。如果说2001年婚姻法以及之前所确定的法律原则最为宏观、最为基础、最为系统地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整体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那么新成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婚姻法整体体系的创新,应在继承原有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细化法律原则,摒弃多年来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在完善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体现针对性和实用性才是时代特征的真实反映。因此,在不违背和抵触现有原则的前提下,如何确立一个更加稳定、更加细化、更加准确的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原则,值得我们去进一步的分析。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绝对

离婚冷静期制度即使是能够解决草率离婚,缓解离婚率整体水平,也不能够完全代表着我国全部的离婚案例都同样适用。恰恰相反,一些离婚案件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后,会压制夫妻一方的内心诉求。首先,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是挽救一些因一时冲动而引发的离婚问题,从而避免这类夫妻在选择离婚时产生悔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离婚都是基于一时冲动或因小矛盾而产生的,有些婚姻持续甚至超过一秒,就会对其中一方的心理和精神状态造成巨大的损失和伤害。如果选择离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犯了非常严重的错误,民政部门如果对这类夫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可能会对受害一方造成“二次伤害”,比如,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弱势群体、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违法犯罪情形。对于这类夫妻而引发的离婚问题,如果再让夫妻受害的一方当事人被动等待30天,那么对于受害者一方来说,就是对肉体和精神的另一次双重打击,30天一定不会产生冷静的使用效果,反倒会是加剧了受害人的被害期限。特别是令所有人憎恶的家庭暴力这种行为,施暴者非常有可能以假意反悔为由,去民政机构撤回离婚申请。那么民政部门撤回离婚申请这一行政行为,就是为实施暴力的一方,间接提供了再一次对受害者实施暴力的机会。

同时,民政部门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适合离婚冷静期制度。针对已经濒临死亡的婚姻关系,迅速离婚可能是最佳的选择,以避免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更多地伤害。比如,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如果不选择离婚,复杂的离婚程序除了给当事人增加各种经济损失和成本外,还会增加感情破裂和家庭不正常的持续时间。因此,民政部门如果“一刀切”地对所有离婚夫妻都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这将会给必须迅速离婚中的受害者带来不必要的烦恼。此外,对于拥有孩子的家庭来说,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适用和不适用的情况,以确保该制度在实践中平稳运行,而不会受到舆论争议的困扰。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期限不合理

《民法典》第1077条所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一律设置为1个月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相关规定,对此种规定,本文认为还是有一些不合理之处。

一是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的期限太短,恐怕不能充分发挥冷静期应有的作用。首先,多数年轻人是当今社会最主要的离婚群体,年轻的一代在性格方面有较为强烈的自我意识,所以很难与他人做到良性沟通,并且他们为了能够在快节奏的城市中更好地生活,在事业上能够有所成就,也很难用心去经营自己的婚姻和家庭,因此,很容易意气用事而选择离婚。其次,设置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限,对于拥有孩子的家庭来说不太合理。对拥有未成年人的离婚家庭来说,基于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虑,未来夫妻之间和好的概率是非常大的。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出于对孩子的抚养责任,适当地延长离婚冷静期的期限,让夫妻双方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是否必须选择离婚,才是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该有的做法。设置更加适当的冷静期限,有利于夫妻双方有更充分的时间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妥善合理地安排,进一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一刀切”式地规定30天期间缺少必要的合理性。有些夫妻选择离婚最为本质的问题不仅仅是情感问题,也很可能是基于许多长期积累的家庭矛盾所致。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往往纷繁复杂,每个家庭、每对夫妻的情况也不一定完全是相同的。这也就导致了夫妻之间的矛盾错综复杂,因此一律适用为期1个月冷静期的做法不太可取。

三是应当缩短或免除冷静期的情形,没有视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离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针对配偶及其子女的家庭暴力案件。二是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三是夫妻一方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四是基于一方有外遇而选择离婚的情形。五是夫妻一方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选择离婚的情形。首先,前两种情形是我国离婚案件最为集中的两种情形,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仅严重违反了婚姻义务,侵犯了对方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到了夫妻感情,这几种行为是导致“死亡”婚姻出现的重要原因,所以,对于上述情形应做特别处理。其次,对于夫妻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但是一方想利用離婚冷静期所设定的期限来拖延时间转移财产,以此来达到损害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更有甚者通过假离婚的形式来躲避债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这种情况应当加以防范。最后,对于一方有外遇和一方有不良恶习等原因所导致的离婚行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没有对此进行区别适用。综合上述情况分析,这些情形在法律中是无法找到对应的处理方法的,但是,这又是未来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民法典》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所以,离婚冷静期制度不能总是将期限一直固定在30天,而是需要进一步针对每一个离婚案件所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出必要的适时变动,以此来确保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在未来平稳地运行下去。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配套制度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还是不太完善,社会福利水平还是相对较低的情况下,离婚率的急剧上升也会意味着越来越多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夫妻一方,尤其是已婚女性一方,在离婚后可能面临生活上的贫困。意味着他们对婚姻爱情的付出没有得到预期的利益,意味着有更多的孩子将生活在相对贫困的单亲家庭。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我国新设立的一项制度,不能局限于目前的状态而止步不前,婚姻破碎的过程不仅仅单纯地影响夫妻两个人,对整个夫妻双方家人的身体、精神同样也会受到一定的打击和创伤。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为期30天的冷静期限,对于小问题小矛盾的夫妻,我们可以通过其自身理性冷静的方式,自行消化内部的问题和矛盾。但是对于婚姻问题繁杂的家庭来说,如果没有外界来帮助他们解决家庭中的矛盾,那么夫妻双方都可能无法理性地考虑问题,甚至很多人无法走出失败婚姻的影响,这种情况对社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例如目前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必要的调解措施,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选择离婚的,其夫妻内部的矛盾复杂程度要远大于其他类型的离婚家庭,并且还要更多关注未成年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缓解这类夫妻之间的矛盾,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离婚冷静期制度对这类夫妻不能仅限于让他们通过自行冷静的方式去化解矛盾,而更多的是需要对夫妻矛盾进行调解,对未成年子女心理进行疏导,才能够发挥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优势。只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配套制度措施更加完善、合理,才能更完善地发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优势,达到制度立法合理化的目的。在实践中可以看到,《民法典》仅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没有出台该制度实施的其他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相关部门也没有出台解释和合作方法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在制度实施的短期内,或许能够缓解离婚率偏高的问题,但是,长此以往,如果离婚双方只靠自己保持冷静,而不借助其他外力的话,当事人会很难弄清楚矛盾是如何产生的,也找不到问题的根源。经过为期1个月的时间后,再继续办理离婚,那么离婚冷静期制度就成为形同虚设的前置程序而已。因此,在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时,需要建立和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配套措施,由专业人士对出现问题的家庭进行专业的心理帮助,有利于进一步地缓解家庭成员的内部矛盾,充分发挥离婚冷静期制度优势。

参考文献:

〔1〕张雅萍.从离婚冷静期看《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人文关怀[J].法治论坛,2020(04):3-12.

〔2〕马春娟,郝小乔.家事审判改革视域下诉讼离婚程序再思考——以“离婚冷静期”为视角[J].济宁学院学报,2020,41(06):80-85.

〔3〕李拥军.“家”视野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20:209.

(责任编辑 王大奎)

0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XI Shi-qi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Harbin 150006, China)

Abstract: Civil code of our country"marriage and family make up" increased divorce a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lawmakers create a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is the purpose of the divorce in order to alleviate the hasty divorce phenomenon.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difficulti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For example,some people disagree on whether th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should be stipulated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dition of the Civil Code, and whether the corresponding supporting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the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is controversial. Therefore, by analyzing the value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as a perspective,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rational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in the Civil Code, and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advocates that the system should be differentiated and appli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promotes the timely change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and establishes auxiliary supporting system.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our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can be better implemented in practice.

Keywords: Civil Code; Cooling off Period for Divorce; Mediation System;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收稿日期:2023-09-28

作者簡介:席仕祺(1995-),男,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人,东北林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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