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益处何在等

2024-04-14颜梅生等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1期
关键词:肖某谢某个人账户

颜梅生等

職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益处何在

胡律师:

我在网上求职时,看到一家公司在招聘公告的福利待遇一栏中写到:“除按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外,并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请问:企业年金是什么意思?对职工有什么意义?

读者:翟立德

翟立德读者: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0/0,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0/0。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对企业所缴费用按照确定的比例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律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等于增加了一份养老积累,能更好地保障退休后的生活。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关于该基金的最终归属,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职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二是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三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二)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如下:一是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二是职工出国(境)定居的,可以一次性支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三是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胡律师

父母离婚,两个孩子的既养权应平均分配吗胡律师:

我和徐某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我们均同意离婚,但在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争执不下。徐某认为自己是公司副总经理,月薪较高,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物质生活,也有精力照顾孩子,希望抚养一个孩子。而我认为,徐某经常出差,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漠不关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我虽然经济收入不及徐某,可也是大学老师,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一直由我负责,与两个孩子很亲近,完全有能力抚养好两个孩子。请问:若就此打官司,我可以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吗?

读者:唐一澜

唐一澜读者:

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看似简单、公平,但并非就符合立法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谓“双方的具体情况”,也就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一般包括各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与子女感情、陪伴子女的时间和精力、居住环境等方面因素。物质条件的对比只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个外在量化条件,并不一定有利于儿童利益最大化,一些非物质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如陪伴时间、父母的帮助等都是综合对比的因素。通过对物质条件和非物质条件等因素的对比,综合判断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才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总之,对于多名子女的抚养权分配问题,不能简单机械地平均分配。

本案中,徐某虽然收入高,但经常出差,鲜有时间陪伴孩子,两个孩子对父亲也不是很亲近。虽然你的收入不如徐某,但实际经济能力并不差,其他方面条件也不输于徐某,你无疑具有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尤其是两个孩子的生活起居此前都由你照顾,已经形成习惯,两个孩子随你生活无疑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因此,在打官司时,对于你提出两个孩子由你抚养的诉请,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的。

胡律师

从银行借贷再转贷给他人,会违法吗

胡律师:

朋友张某向我借款15万元,我没这么多钱,就向银行贷款15万元转借给张某,张某向我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按年利率14%支付利息。可张某未能按期还款,我经多次催要也无果。请问:我若向法院起诉张某,是否能讨回上述借款及利息?

读者:冯纪祥

冯纪祥读者:

一方面,你向张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并非自持闲置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性质,故这种借贷合同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由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同时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因借贷合同无效,故利率约定亦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张某应当向你返还本金15万元以及你向银行所支付的利息。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做法还存在以下风险:一是转贷人因无法按期收回借款导致逾期偿还银行借款的,会被纳入不良征信名单,从而影响个人征信;二是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胡律师

未经妻子同意,丈夫不得以房做抵押担保

胡律师:

我丈夫的朋友向肖某借款时,肖某要求我丈夫用我们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我丈夫出于义气当即在借条上签名同意,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我对此一无所知。我近日获悉后,明确表示反对。可肖某以其持有我丈夫签名的字据及抵押登记手续为由,不予理睬。请问:该抵押担保协议是否有效?

读者:毛丽

毛丽读者:

该抵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你丈夫与肖某设定的抵押担保,侵犯了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则进一步表明:“《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也指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规定均明确表明,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在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正因为你丈夫与肖某设定的抵押担保物为你们夫妻共有的房屋,且并非是因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当时没有征得你同意,你事后也没有追认甚至明确反对,决定了你丈夫与肖某之举是对你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你丈夫与肖某设定的抵押担保,相对于你而言违反了要式要件。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而你既没有参与协商,更没有在抵押合同上签名。再一方面,你丈夫与肖某设定的抵押担保,对你从一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胡律师

公司低价转让股权导致员工工资打折,如何救济

胡律师:

我们所在的A公司为逃避支付包括欠薪在内的债务,将公司股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全部转让给B公司,实际仍由A公司经营管理。A公司以所得转让款不足以清偿欠薪为由,表示只能兑现20%,其余一笔勾销,如不答应,日后20%也无从保障。请问:我们该如何救济,以便保障兑现全额工资?

读者:王飞燕等3人

王飞燕等读者:

你们可以通过诉讼得到救济。

首先,法律赋予了你们救济途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七十四条分别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确认合同无效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构成要件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由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造成其责任财产减少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时,确认合同无效和请求撤销合同,都是《合同法》为债权人提供的救济途径。鉴于欠薪属于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可以适用《合同法》。与之对应,你们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其次,本案合同具备无效、被撤销的要件。一方面,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而A公司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正是为了逃避支付包括工资在内的债务,且名义上是转让,实际上仍由A公司经营管理乃至受益。从这一角度上看,你们有权请求法院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A公司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该价格导致无法向你们兑现欠薪,B公司也是明知而为之。从这一角度上看,你们有权请求法院撤销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这也就是说应当遵从时间规定。

胡律师

因受欺骗而结婚,受害人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胡律师:

我与谢某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并“闪婚”后,支付了一大笔彩礼。可是,结婚的次日,谢某便玩起了“失踪”。经查,谢某系利用捡来的身份证并冒用别人的名字与我结婚,目的在于骗取财物,而婚姻登记机关因为身份信息审核存在漏洞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谢某及媒人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近日,我到法院要求与谢某离婚,法院却不予受理。请问:虽然谢某只是为了诈骗,但我们毕竟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彼此应当属于民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自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我又该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呢?

读者:黄立强

黄立强读者:

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与谢某的婚姻不属于法院民事管辖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分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合法婚姻三种。与之对应,法院对婚姻的处理方式包括确认婚姻是否无效、是否撤销婚姻、是否准予离婚。无效婚姻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當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而结婚的。与之对应,你与谢某的婚姻,既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那么,是否属于合法婚姻?

合法与否的判断,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考量。实质要件的核心在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而谢某以结婚为名行诈骗之实,对结婚显然并非真实自愿,即因明显不符结婚的实质要件,决定了你们之间当属不合法婚姻。另一方面,你与谢某婚姻的解除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谢某编造虚假身份信息,以别人的名义与你进行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因为身份信息审核存在漏洞办理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无疑意味着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也影响着结婚登记的效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鉴于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决定了你只能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若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胡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颜梅生、廖春梅、潘家永等人提供)

猜你喜欢

肖某谢某个人账户
教育不当引发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逃薪老板跳窗逃走时摔死,员工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外婆丢弃患病女婴 涉嫌故意杀人被判刑
改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已成共识
管理方向是改革医保个人账户
关于绑架罪的实例分析
完善个人账户是待遇调整的有效突破口
因为“凶宅”退婚房
温柔的陷阱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超支额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