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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与派遣公司签合同,社保损失责任谁担

2024-04-14杨子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1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费失业劳务

杨子

周晓奇入职某锌业公司15年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养老保险,2021年年末,公司将他交由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周晓奇予以拒绝后,其社保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拒签派遣劳动合同,起诉讨要社保费损失

1983年10月,周晓奇响应祖国号召入伍。1987年1月,周晓奇光荣退伍。2007年5月,周晓奇入职某锌业公司。但公司既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受战友的影响,周晓奇于2013年1月起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13年的3546.36元到2022年的9422.40元不等。2021年年末,某锌业公司将包括周晓奇在内的部分职工转由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由派遣公司为其补交养老保险费。周晓奇觉得公司应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其社保费继续由自己缴纳。2022年11月3日,周晓奇因工作导致“右足拇指远节趾骨骨折”,经治疗后再未返岗工作。2022年11月、12月,某锌业公司在工资核算表中登记周晓奇为“病假”。

2023年1月,周晓奇向所在某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如下:1.返还他2013年以来养老保险单位应承担的部分41693.20元;补缴2007年至2012年养老保险费20846.60元;2.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5000元;3.公司支付他失业待遇54000元。

2023年3月1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1.某鋅业公司应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为周晓奇缴纳2007年5月至2012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产生的利息由公司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具体缴费办法和数额以养老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周晓奇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2.支付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9200元;3.返还2013年起养老保险费应当由公司缴纳而由周晓奇代缴的部分41693.20元;补缴2007年至2012年养老保险费20846.60元;4.支付周晓奇失业待遇33300元。

缴纳社保虽系法定义务,超过时效难获支持

针对周晓奇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四大争议焦点逐一审理。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周晓奇于2023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周晓奇与某锌业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于2023年4月14日起诉状副本送达公司时解除。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与返还。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劳动者的社保费用,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周晓奇请求公司补缴2007年至2012年的养老保险费,法院不予处理。但周晓奇已将2013年至2022年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完毕,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公司未为周晓奇缴纳养老保险费,他自行全额缴纳,其损失客观存在。公司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不能因周晓奇自行参保而作为免除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2021年年末,公司将部分职工转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社保缴纳等事宜,其前提条件是要求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周晓奇不同意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行为并不违法,某锌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免除其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周晓奇自2013年起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及时采取相关救济途径保护自身权利,但直至2023年1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2022年度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法院不予支持。2022年度周晓奇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9422.40元,法院参照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酌情确定公司应承担部分为(9422.40元÷240/o)x16%=6281.60元。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因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周晓奇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周晓奇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抗辩周晓奇自2022年12月起即为旷工状态,周晓奇以其行为表明已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他在连续旷工超过30天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因周晓奇于2022年11月3日受伤治疗后再未返岗工作,对于他是否构成旷工,公司未提供单位相关证据证明,也未按照相关程序作出认定和处理,而其在2022年11月、12月工资核算表中登记周晓奇为“病假”,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周晓奇2022年11月之前正常工作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129.92元,故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为46948.80元。

四、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周晓奇在公司工作时间已满15年,故法院支持他请求按照2022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850元计算的诉求,公司应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为1850×75%×24=33300元。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周晓奇与某锌业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于2023年4月14日解除;二、公司返还周晓奇缴纳的202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企业应承担部分6281.60元;三、公司支付周晓奇经济补偿46948.80元、失业保险待遇33300元。

某锌业公司不服,便予以上诉。2023年11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人物系化名)

[释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某锌业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周晓奇补交了近10年的社保金。因忽视了一年诉讼时效规定,导致法院仅仅支付2022年公司应承担的部分。这个深刻的教训在于:周晓奇本可以在申请仲裁之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经劳动监察立案办理后,即使未能得到解决,但周晓奇的投诉属于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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