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地方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中的绩效观
2024-04-09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多年的实践表明,对地方财政运行及产生的绩效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评价,有利于全面反映和监测地方财政运行状况和质量,有利于促进财税政策的执行、加强财政治理监督、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有助于进一步掌握不同地区、各级财政事权财权的匹配情况、公共服务供给的充分性和均等性、财政抗风险能力等具体问题,为形成这些客观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提供参考。 现有研究也表明,我国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实践上还有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 笔者认为,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首先应树立正确的财政绩效观,本文拟就此谈点看法。
应该在什么样的绩效观指导下进行绩效评价?从党的宗旨和执政理念出发,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财政运行质量和绩效要体现出财政工作的人民性,要看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没有,财政分享上人民有没有获得感、公平感、满意度。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指出:“我们要营造温暖和谐的社会氛围。”在财政分配规模不断扩大的今天,有关怀、有准确度的民生财政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作用十分重要。
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才有可靠的、可持续的财源。 讲财政绩效不能过度看重短期财政汲取能力,更要重视处理好财政与经济的关系,财政汲取要尽可能避免产生挤出效应。 税收负担和非税收入负担都要取之有度、公平合理,那些不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甚至收过头税等行为,必将削弱市场主体再生产能力, 破坏营商环境和市场信心, 这些做法理应视为财政绩效的减分项。 学界曾讨论过税收负担指数问题,地方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中这一思路值得借鉴。
财政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还会在转移支付、政府投资等方面产生。 如,对同行业的企业补贴厚此薄彼,就会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受歧视的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政府投资错配到低效率企业,或盲目投资到过剩产能,不仅劣化资源配置,还会产生对社会投资的挤出效应。地方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有必要延伸到“建设财政领域”,加强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情况的评价。
“政府过紧日子”“人民过好日子”也是应有财政绩效观。 简朴政府、节用裕民应作为财政分配与治理的重要原则。 应该把政务成本、税收成本、“三公”消费、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合理性、合规性等纳入评价范围。 财政分配格局实际上是国家、企业、个人利益关系问题,三者关系是否合理,当然是重大的财政问题。 有学者曾提出用“GDP 含金量”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与GDP之比来反映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参考。
实践中,不少地区都把财政管理和监督效率作为地方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维度。财政收入法定、财政预算法定执行得好不好,财政资源运行中有无“跑冒滴漏”,财政分配有无徇私舞弊,公共资源交易有无利益输送,诸多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客观存在,管不管得住,能不能管好,当然应该作为财政绩效评价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