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
2024-04-09程波谈昕
程 波 谈 昕
(四川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重庆 400031)
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对分配正义思想进行过系统阐述,但马克思坚持无产阶级的立场,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为人民的全面自由发展努力,在对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形成了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逻辑。本文探讨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分析马克思如何在分配领域以按需分配原则实现对正义原则的超越,以期理解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当代价值。
一、马克思论正义
马克思论及正义概念并非是要确立有关正义的一般理论,也不是为了争议正义本身,实际上正义概念和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论息息相关。正如马克思的经济学不单用于说明经济学的现象,更多是作为理论工具来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通过经济学现象对资本主义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1]。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亦然,为揭露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而对其进行批判。
艾伦·伍德指出,于马克思而言,正义标准并不适合用来衡量和批判某一种社会形态,从正义角度出发批判资本主义“只是意识形态的无稽之谈”[2],马克思多段论述都清楚地反对那种声称资本主义的分配不正义的主张。伍德的论证逻辑是:分配正义这个概念是资产阶级在权利思想上的体现,在此意义上,分配正义是一个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资产阶级法权概念”,属于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因而它已经没有“解剖”和“评判”资产阶级社会的资格了[3]。
伍德的结论和思考角度都值得深思,正义一词从来都不是某种意识形态的辩护词,它是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马克思反对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用抽象空洞的正义概念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但这并不代表马克思没有正义思想,或者仅把正义当作实际上并不接受甚至反对的法权概念,马克思也曾多次正面提到正义概念。
马克思主张,劳动阶层应尽力达到个人关系中需遵守的基本公正原则,并以此作为各国人民交往的最高标准[4]。他还认为,所有参加组织的人,不论其肤色、宗教和种族,都要认识到真相、公义、道德,这些原则是人员相处的纽带。[5]除此之外,旧德国真正自由与解放的出路在哪里,马克思指出在当时情况下只能求助于广大的无产阶级人民群众,因为当时“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普遍的不公正”[6]。
正义一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滥用,资产阶级打着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旗号,提出了具有阶级局限性的正义及分配正义思想,而马克思秉持无产阶级立场,站在解放全人类的高度,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对资产阶级进行批判,提出的是超越阶级、超越社会形态的正义思想,揭示了资产阶级剥削本质。在共产主义社会前一个社会形态的劳动过程中,生产资料由资本家私人占有,广大的工人群体却与生产资料分离。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占有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获得利润,异化劳动导致人的异化。由于实际上的不正义,人在私有制社会中成为物的奴隶,失去人性。资本主义的本质表明在私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形态下不存在普遍的道德和正义,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的批判,恰恰在本质上体现了他对于超出历史局限性的人类社会真实存在的普遍正义的设想与思考。
二、马克思论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
傅立叶和李卜克内西等空想社会主义者认为通向正义王国、实现空想社会主义的途径是改良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对此马克思提出不同意见:“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4]马克思主张处理正义问题的关键是转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有根除私有制才有可能实现分配正义。如果仅是改良而不是改变,那么仍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分配方式,实质上解决不了正义问题。
马克思认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6]拉萨尔对正义分配抱有乌托邦式的幻想,他相信可以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援助来建立生产合作社,马克思凭借对资产阶级性质的深刻了解对其幻想进行批判,指出要使无产阶级真正享有分配正义,就需要用暴力革命的手段来颠覆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共产主义社会中成员共同拥有公共财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决定分配的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分配方式是按资分配,但资本是由少部分掌握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占有。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资本论》等诸多经典作品中都对异化劳动理论展开过详实的阐述,揭发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中分配方式的不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体系下,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即资产阶级通过贡献生产资料所分得的剩余价值,远高于工人阶级通过劳动所获工资,其结果是资本奴役劳动,因而在分配方面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矛盾就是工资与利益的冲突。[7]工资不是劳动力价格的等值回馈,只是工人在一定必要的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而不是全部工作时长内创造的全部价值。资产阶级通过各种方式增加工人的非必要劳动时间,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即利润,而仅给甚至压榨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补偿其作为工资。在工作日中剩下的自由劳动时间内,工人们的劳动是“剩余的”“不被支付的”或“转让的”,[8]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被生产资料所有者无偿侵吞了,资产阶级的这一行为本质上就是剥削与掠夺。
马克思认为工资是一项防止劳动者灭绝的成本费用,在资本主义盈利的时候,劳动者并不能从中获利,但在资本主义受到损失时,劳动者必然会受到损害[9]。因此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分配方式实质上是不正义的,只有推翻它,建立共产主义所有制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分配正义。
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实际存在的是不正义的分配,但是“正义分配”这一概念是和此社会形态是相适应的。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最主要的内容,对私有制度的维护必然需要所有权等权利概念,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权利理论,阐述分配正义的概念,必须探讨物权、所有权等权利概念,而这些权利观念正是人类处于“基于物的依赖的人的独立性”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三、马克思论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
(一)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马克思根据社会不同的经济成熟程度,把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在发展落后的初期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该如何实现正义分配,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给出答案,社会主义社会的资源配置应该遵循两条原则:一是按劳力的份额获得的实质原则、二是平等权或者待遇平等的形式原则。
生产资料公有制意味着私有制下的阶级剥削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拉萨尔在《哥达纲领》中所言“社会一切成员”都理应收获“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就是正确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此进行驳斥,他认为社会总产品无法全部作为消费资料在劳动者中进行分配,在进行按劳分配前,要对其进行若干如用于服务社会困难人群、保障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等社会需要的扣除。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扣除会交付给有关部门,由公共部门执行所有扣除的职能,最终也会以某种方式回馈给社会成员[4]。
马克思认为,每个生产者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劳动量[4]。即生产者索取一种凭证以表明他所付出的劳动(扣除他为公共资金所作的努力),并凭此从社会储备中获得一份消耗同样大的消耗材料。这意味着,按劳分配是根据个人劳动的贡献从社会分得消费资料的,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生产经营者的权力与其所能供应的劳力是相称的,公平是用同样的标准衡量,即“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4]因为生产资料是公共享有的,所有人都是在同样的生产系统中通过劳动获得生产和消费资料,所以也就不存在阶级对立,劳动者获得多少的差别仅由个人的劳动贡献差异造成。
按劳分配以劳动标准为正义尺度,作为一种权利关系在法律形式上确认个体之间分配权的平等,但在某些意义下这又不是平等的权利,无法实现完全正义的分配,“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4]。其一,按劳动分配之前所必要的扣除“至于扣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无论如何根据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4]。其二,劳动量标准是个抽象概念,实际操作中难以真正实现客观正义。人具有异质性,性格、脑力、体力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劳动量与劳动时间的不同,因而分配到数量悬殊的消费资料,个体差距拉大。其三,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按劳分配原则只确认劳动关系的平等,实际上就默认了其他关系上的不平等[10]。
(二)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共产主义初始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根植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比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分配制度已经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然而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近代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劳动创造物权”等权利理论[11],其体现的所谓平等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4]。另外,按劳分配原则偏向把人当作劳动者,简单的劳动者概念把人当作了“抽象的人”,忽视了人的个性,事实上人具有丰富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其中最重要的自我实现需要没有实现。
只有在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壁垒才能打破,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实现真正正义的分配。因为在高级阶段,社会的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集体的财富也随之滚滚而来,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差距就会被消除[4],每一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发展需求,自由地挑选自己的工作岗位,获得生活消费品[12]。人们因此可以摆脱资产阶级框架的束缚,在人类最后一个社会形态中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人人都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从事某种劳动,而不局限于满足胃的需要,个体在自己的自由劳动时间内将实现全面发展。
按需分配原则是马克思所谓“权利应当是不平等的”的实现形式,奉行将分配的生活资料分给每个人,分配的内容取决于按照个体的需要而不是投资额或者劳动贡献的多寡。由于个体差异发展,人类的需求是各不一样的,按需分配关注人需求的个体性、层次性和多样性,这种情况下不会出现贫困、阶级分化和经济差距悬殊的问题,是一种更加尊重人性、符合正义原则的分配方式。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曾论及正义的本质和起源,他认为正义来自于人的自然秉性——资源有限,因此只能夺取别人的利益,追求自己的好处[13]。休谟持相同想法:“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14]。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资源不再匮乏,个人可支配的财富足够充裕,人可以自在的实现自由,那么社会也就不需要正义的尺度,分配正义将会被超越与扬弃。
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原则的论述亦是类似的立场,在物质不丰富的社会主义阶段,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平等权利仍属于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以社会发展来看这是不可避免的。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由于物质财富极其丰富,人们不再自私、只提供有限的慷慨,人性会得到最大的尊重和体现,按需分配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个性、自由发展为立足点。在按需分配的这个阶段,分配正义概念也将被超越和扬弃,与分配正义相对应的是阶级社会尤其是资产阶级,而与按需分配相对应的是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人类将奔赴自由王国,国家概念也会被超越。
结语
马克思“是谴责贫富差距的影响力最大的人物。他所提出的一些观点为分配正义现代含义的充分发展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15]贫富差距是指,社会中有可以分配给所有人的财富,虽然按照一定的生活需要对全体成员进行了分配,但由于不恰当的分配方式让最多和最少的分配所得差距过大,使一部分人由于不公正的分配处于不利状态。贫富差距过大就是分配正义没有实现的结果,贫富差距的核心问题是分配是否正义。
中国已经在建党一百周年之际全面建成了全面小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及“共同富裕”,强调绝不能让贫富差距扩大乃至出现不可逾越的鸿沟。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是我国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时亟需考虑和处理的重点问题,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为思考和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指明了出路,对新时代中国关于共同富裕的实践有积极理论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