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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

2024-04-04安祺

华章 2024年2期

[摘 要]入户抢劫的保护法益包括公民的人身權益、财产权益和住宅安全权。在认定“户”时,一般都按照行为是否侵害“户”的保护法益和是否符合户的特征认定,特殊场所认定“户”时,要结合一般认定标准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但从刑事立法与司法角度看,还存在法律条文对于“户”的规定不明确、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范围不能涵盖现实中所有类型的“户”、特殊场所不认定为“户”等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应当采取明确立法对“户”的相关规定、扩大司法解释中“户”的范围、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等措施。

[关键词]入户抢劫;保护法益;户的认定

2012年7月25日晚,在台州市黄岩区山亭街羊头塘里发生了一起“黄卫松抢劫案”。笔者认为,这是一起能够充分说明区分普通抢劫和入户抢劫的关键在于该住所是否认定为“户”的案例。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成立普通抢劫,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抗诉称黄卫松抢劫的场所系“户”,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人黄卫松有入户抢劫的加重情形,属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较轻。台州市中院没有将龚某的出租屋认定为“户”,仍然坚持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卫松成立抢劫罪,驳回了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的抗诉,认定为抢劫罪。

在上述案件中,双方对被告构成抢劫指控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进入的龚某的出租屋能否认定为“户”。这关系到被告的行为成立抢劫还是入户抢劫,影响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合理量刑[1]。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总会有分歧。但是只有合理确定“户”的范围、对“户”进行准确认定,才能实现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情形的目的;使罪责刑相适应,保障被害人“户”的合法权益[2];另外对行为人准确定罪量刑,才能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由此看来,认定入户抢劫中的“户”至关重要。

一、入户抢劫的立法背景和保护法益

(一)入户抢劫的立法背景

早在我国古代夏商时期,就有“昏”这一罪名,意为强盗,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抢劫罪”,在当时依法应处死刑。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同时代的立法背景下对于强盗罪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但是从整体发展来看,各个统治阶级都会着重关注、打击强盗罪,对有关强盗罪的规定也是愈发合理完备。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强盗罪”才慢慢在法律规范中更名为“抢劫罪”。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抢劫罪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节中正式颁布实施。其中列举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情节严重”的加重情形。但是由于加重情形的规定并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能统一准确适用[3]。由此1997年刑法进行了修订,将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分为八类,其中入户抢劫被置于加重情形之首。到目前为止,抢劫罪的法律规定仍在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此外,规定入户抢劫也与经济发展、社会背景及普法程度息息相关。

(二)入户抢劫的保护法益

如从法益侵害这一角度看待犯罪,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现实威胁或者实际损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刑法就会启动其保护机能,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制裁,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通过准确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入户抢劫”所保护的法益来辅助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同时,根据保护的法益明确从何种角度准确认定入户抢劫[4]。

抢劫罪作为财产性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原因在于行为人在行为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权利。一般来说,加重情节表明犯罪行为更严重侵犯了基本犯的法益。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也是如此。入户抢劫除了入户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全;抢劫行为还侵犯公民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是典型的侵犯复杂客体的行为。

在人身权益方面,“户”是古往今来人们遮风挡雨的场所,是公民生存发展的地方,是最自由舒坦、最安全私密、最有归属感的地方,人们在家中自然会放松警惕。并且,“户”相对封闭没有能够施于援手的人[5]。如果在户内受到人身攻击,不仅受害人人身安全会遭受到巨大威胁,而且也会对受害人的心灵造成伤害,“户”的功能会遭到质疑,社会秩序也会混乱。在财产权益方面,公民几乎所有的贵重物品、财产凭证都存放在家里,这正是对“户”的信赖。一旦遭遇入户抢劫,公民的财产权益面临着全部损失的危险。在住宅安全方面,住宅安全蕴含着居住成员对居住在“户”内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信赖利益、还承载着公民的隐私权等内容。由此可见,不论从哪个角度,公民权益在入户抢劫行为下受到的侵害都远远大于普通抢劫,所以应当严厉打击。

二、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

(一)“户”的一般认定

对于“户”的认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其认定并不是一个完全规整的标准或者概念。笔者认为可以从下述两个方面认定:

第一方面,应该从入户抢劫保护的法益来看。其中,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在普通抢劫罪中也受到保护,因此着重点应该放到住宅安全上。根据上文,“户”作为人们家庭生活、安身立命的场所,是最自由舒坦、最安全私密、最有归属感的地方。对入户抢劫加重处罚也是为了保护居民的生活安宁、保护居民隐私不受侵犯、保护住宅不被非法侵入、保护对“户”的信赖利益。因此要判断侵入的场所是否能够认定为“户”,则需考查行为人侵入该场所是否侵犯了户内人员的住宅安全、隐私权和对“户”的信赖利益。

第二方面,应该按照户的特征认定“户”。“户”的场所特征要求“户”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目的是能够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庇护,能够拒绝任何人侵扰自己的生活安宁和拒绝任何人非法入户,具有明显的相对封闭性、独立性和空间上的排他性。“户”的功能特征要求“户”是供他人生活的场所,意思是该场所能够提供日常生活便利,具有日常生活性。判断一个场所是否为“户”,可以考察该场所是否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

(二)“户”的特殊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户”时,首先确定该场所是否具有与外界环境相对隔离的特征,其次判断是否具有生活性,如果具有,便可认定为“户”。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形式的多样性,有的场所户的特征并不明显。有的带有经营性质,有的带有公共性质,能否认定为“户”,需要结合具体的时间、情况、区域进行分析。

1.商住两用的房屋能否认定为“户”

目前,在我國有很多种商住一体的房屋,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前店后房,即后屋用于生活居住,前屋用于经营;第二种是下店上房,即楼上用于生活居住,楼下用于经营;第三种是商住界限没有明显的区分[6]。对于这几种类型的房屋能否认定为“户”,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分析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是否具有明显的隔离区域,如果有明显的隔离区域,那么进入经营场所抢劫,由于经营场所面对不特定人,具有开放性,不具备“户”的场所性特征,因此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如果进入生活场所抢劫,生活场所具有相对封闭性、独立性和空间上的排他性,也具有功能特征的日常生活性,因此应当认定为“户”,成立入户抢劫。但是,如果没有明显的隔离区域,则需要以营业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在营业时间,此时该场所面对不特定人开放,场所的生活功能依附于经营功能,因此不能认定为“户”;如果经营时间结束后具备“户”的特征,那么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营业时间和生活时间难以明确的话,不仅认定难度大,而且入户抢劫法定刑较重。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笔者认为不能认定为“户”[7]。

2.卖淫者的住所能否认定为“户”

从引言中案例的争议焦点来看,对于黄卫松抢劫案是认定为入户抢劫还是普通抢劫的关键是判断卖淫女龚某的住所能否认定为“户”。笔者认为,应该首先结合卖淫者的住所位置进行判断。法律上认定经营场所需要考察多个因素。比如:参考地理位置是否处于商业街道、周边是否有类似的经营场所以及周边群众对该场所认知状况等。其次,根据人的生理特征,就算卖淫者在户内进行非法经营,受到生理极限的限制,不可能非法经营的时间会超过生活居住的时间,那么其住所的经营功能应该是依附于生活功能,因此应当认定为“户”。

3.合租屋能否认定为“户”

在当前的社会中,合租的群体越来越多,合租屋能否认定为“户”,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来说,合租的人往往会共用厨房、客厅、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私人区域往往是自己的卧室。公共区域通常不具有封闭性、私密性,并且合租人并不会把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寄托于公共区域;而私人的卧室,具有封闭性、隐私性和日常生活性,用于承载个人安全和隐私。那么对于合租房是否能够认定为“户”,就要根据入户抢劫的具体地点判断。如果进入公共区域进行抢劫,则认定为普通抢劫;如果进入合租人的个人卧室进行抢劫,则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目前“户”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户”的认定,司法解释已经做出若干个规定。但是仍然存在若干问题,笔者试提出这些问题并进行分析。

第一,法律条文对于“户”的规定不明确。对“户”来说,与其含义差不多的就有住宅、住所等。而且在立法方面,不同的部门法对于有关“户”的概念规定都有差别,这会导致人们对“户”的范围认知产生分歧。例如,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时,涉及“住宅”的规定[8]。而民法中经常称之为“住所”,规定“公民的住所为户籍所在地……”

第二,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范围不能涵盖现实中所有类型的“户”。新时代的到来,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生活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形态,“户”的种类多种多样。但是司法解释一方面,不能把所有能够认定“户”的形式都列举出来;另一方面,时代变化,只有新的“户”的形态出现,法律才能调整,不能预见未来的社会发展。当社会又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也会出现新的“户”的形态。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特殊场所的“户”的特征不能正确认定。根据近些年的司法案例,法官在审理有关“户”的抢劫案时,总是小心认定“户”。在一些民众传统观念认定为“户”的案件中,还能够按照入户抢劫定罪量刑。但是,涉及到新出现的、有争议的与“户”有关的场所,即使理论上已经满足“户”认定的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定罪量刑时却通常按照普通抢劫罪处理。

四、对“户”的认定的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笔者试通过立法方面的明确、司法解释的与时俱进这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第一,完善立法对“户”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对“户”的认定,还有诸多不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立法上对于“户”的规定并不明确。现在刑法学界对“户”的观点,大多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上不同部门法对于类似“户”的概念分辨不明,导致实践中真正认定“户”时,“户”的界限和范围都会模糊不清。因此,为了更好认定“户”,应该准确对“户”及相类似词语的概念、适用情况、具体判断标准和区别进行规定,这样才能减少适用混乱的情况,实现司法上统一适用。

第二,扩大司法解释中“户”的范围。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对“户”的认定的特殊场所,也只列举了四类。虽然也提出了同时具备两个特征的场所,能够认定为“户”。但是由于法官处理案件的严谨性,如果司法解释不及时更新一些新兴的能够认定为“户”的场所,扩大“户”的范围,那么有些法官还是按照旧的司法解释进行定罪量刑。当社会又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也会出现新的“户”的形态,那之前的司法解释却不能全面涵盖新的内容。因此,不应该一味地等待新的“户”的形态出现,才进行调整,应该树立未来观念,系统地对待特殊场所进行“户”的认定。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户”的认定一般都按照行为是否侵害“户”的保护法益和是否符合“户”的特征认定,在特殊场所应当结合一般认定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因为存在法律条文对“户”的规定并不明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户”的范围较小、司法实践中对特殊场所的“户”的特征不能正确认定等问题,所以要注意完善立法对“户”的规定、扩大司法解释中“户”的范围,给“户”提供更好的认定环境。此外,要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培养专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担任法官。因为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之所以对“户”的认定的刑法理论和司法执行上有出入,是因为法官不仅有传统观念的束缚,也有专业知识不够过硬的缘故。只有各个环节井然有序、循序渐进,实践中才能更好的认定“户”,从而依法办事,保护“户”的法益。

参考文献

[1]沈言.入户盗窃与普通盗窃的界限[J].人民司法,2013(4):62-66.

[2]张明楷.论入户抢劫[J].现代法学,2013,35(5):97.

[3]逄锦温.抢劫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学评论,2002(1):131-138.

[4]袁剑湘.论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兼论入户时的犯罪目的[J].河北法学,2010,28(4):123-128.

[5]侯国云,陈丽华.有关抢劫罪的几个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32-34.

[6]汪姮.入户抢劫的理解与适用[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7.

[7]项谷,华肖,张菁.入户抢劫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2):44-51.

[8]杜强强.论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之诠释循环:以入户抢劫与住宅自由概念为例[J].法学家,2015(2):15-27+176.

作者简介:安祺(2000— ),女,汉族,河南三门峡人,扬州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