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委派财务主管开展校办企业财务领导工作的必要性和管理策略探讨
2024-03-29宁超
宁 超
(作者单位:广西医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委派制是一种十分常见的对下属公司进行管理的财务控制方式。以集团经营模式为例,母公司会以集团最高管理者的身份,通过合法途径,以行政任命的方式,委派内部财务管理骨干前往子公司出任财务总监职务,进入子公司的经营班子,主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其本质是控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避免子公司内出现职能腐败问题,进而损害母公司的合法利益[1]。近年来,高校也开始执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借此加强对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渗透,取得了良好的实效。为了更好地开展对校办企业的财务主管委派工作,从业人员需要进一步厘清高校委派财务主管承担校办企业财务领导工作的必要性,明确具体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较为典型、亟待解决的紧急问题,并梳理应对策略,以更好地推动高校校办企业财务主管委派制相关工作的高质量开展,使校办企业能够良性经营,避免高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高校开办校办企业的历史进程和原因
为更好地解读高校推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参与校办企业财务领导工作的必要性,首先应当明确高校开办校办企业的原因。国内高校创办校办企业的风潮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并经历了4 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1980—1984 年,这一阶段为校办企业的初创阶段,主要目的是为高校教研工作提供实验场所,为学生解决部分实习问题。第二阶段是1985—1993 年,校办企业迈入发展阶段,此时中央公布关于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一些校办企业开始调整内部经营模式,由原本的生产型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型;同时,校办企业由原来的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向学校直接管理的独立核算全民制企业单位过渡。第三阶段是1994—2001 年,校办企业进入扩张阶段,随着《关于高等学校发展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发布,校办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也开始陆续出台一些鼓励政策,促使校办企业逐渐从无序扩张到有序发展,并以科技型企业为主进行运营;但该时期由于管理不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最典型的问题是“产权关系混乱”,揭示出高校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弱化,这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保障高校的合法利益。第四阶段是2002 年至今,高校校办企业开始向融入市场经济体系过渡,校办企业独立运营,更好地适应市场化改革,但同时也在一些方面接受高校的领导与监督,如财务领域的相关工作[2]。
校办企业发展至今,其社会职能已经逐渐多元化。高校开办校办企业的初衷,既是为实现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也有为实习生提供良好的实习、工作平台。如今,高校不仅承担着教学任务,还承担着社会发展责任。经由校办企业,高校科技成果得以对外转化,这是智库“智力变现”并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因此,高校应积极、科学创办校办企业,让校办企业更好地参与社会发展过程。为确保校办企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同时避免对高校自身合法利益的影响,高校就需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其财务管理方面的领导[3]。
二、高校委派财务主管开展校办企业财务领导工作的必要性
(一)保障高校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对会计岗位的职能给出明确定义,其中一条重要职能就是做好财务监督工作。《会计法》第四章就是“会计监督”,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4],而高校委派财务主管开展校办企业财务领导工作,就是贯彻落实对校办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最终目的之一是避免高校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随着高校的不断发展,建立校办企业成为高校实现“推动社会发展”职责的重要体现之一。校办企业的发展与经营直接关系到高校的生存与发展质量。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冲突,这是因为高校与校办企业的经营方向和社会责任并非完全一致,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本身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校办企业经营者若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可能会作出损害高校合法利益的决定。因此,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经营者履职情况的必要监督与约束,这有助于高校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提高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一些高校创立的校办企业本身为科技研究型企业,这些企业的经营方向较为单一且特殊,内部可能缺乏财务管理方面的技术性人才。一些高校内部设有独立的会计专业,在会计人才供应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经过高校筛选、委派到校办企业,担任财务主管,自身业务水平较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一些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足的问题,很好地提升校办企业的整体财务管理水平,促进校办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确保校办企业的社会责任得到更好履行,最终保障高校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5]。
(三)提高高校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效率
以往,高校为保持与校办企业的联系,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给高校负责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带来了较大的工作负担。如今,随着财务主管委派制的全面落实,高校可以通过向校办企业委派财务主管的方式,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由委派的财务主管负责校办企业内部财务领导工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高校的相关成本,并大大减少因校办企业主导财务信息交互工作导致的“信息不实”问题,降低高校需要承担的财务风险[6]。
三、高校委派财务主管开展校办企业财务领导工作面临的典型问题
(一)短期轮岗工作制下的发展责任问题
高校委派财务主管到校办企业开展财务领导工作,可能更倾向于执行短期轮岗工作制,即要求委派的财务主管前往校办企业承担短期财务领导工作;短期轮岗工作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使高校内部优质的财务领导资源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公平共享,最重要的一点是能够避免财务主管长期在同一校办企业工作导致财务主管“轻企业远高校”,甚至与校办企业经营者“合谋牟利”的情况发生。
但短期轮岗工作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在于短期轮岗工作制下,高校委派到校办企业开展财务领导工作的主管受任期影响,难以对校办企业产生归属感,甚至无法产生认同感,只在任期内按照高校要求开展工作,一味地照章办事,未能将财务主管委派制与校办企业发展责任相连接,对校办企业的发展存在责任心不足、依从度不够的问题。一些财务主管在其任期内甚至会为了避免出现重大责任问题,不敢开展财务管理创新,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7]。
(二)委派财务主管的“责、权、利”不匹配
高校委派财务主管负责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主管承担重大的工作职责,却未能享受到应有的薪资福利待遇,就会导致责任与利益冲突,严重打击财务主管的工作积极性。另外,为更好地开展财务领导工作,高校需要向财务主管放权,使其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权力,能够统筹协调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真正意义上成为校办企业的财务总领导。但一些高校只赋予财务主管监督职权,未赋予财务主管相应的领导职权,使得财务主管的“责、权、利”并不匹配,这在很大程度上既制约了财务领导工作的开展质量,也打击了财务主管的工作积极性[8]。
(三)委派财务领导易被排外
外来空降的领导易被排外,这在职场屡见不鲜。校办企业中,这类现象同样存在。一旦排外现象发生,就会给委派财务主管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阻碍,不利于财务主管实时了解校办企业的财务情况,使得财务主管委派制难以取得理想成效。
四、高校委派财务主管开展校办企业财务领导工作问题应对之策
(一)短期轮岗工作制下提高财务主管的企业发展责任感
短期轮岗工作制的优势不可忽视,其有助于各校办企业之间共享优质的财务领导资源,同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财务主管与校办企业经营者徇私舞弊。但高校领导也要正视短期轮岗工作制的缺陷,尽可能地通过多种管理手段,增强短期轮岗工作制下财务主管对企业发展的责任感,推动校办企业高质量发展。具体管理策略如下:
一是将企业发展纳入财务主管的绩效激励指标。原则上,接受委派的财务主管,其绩效管理工作由高校承担,而非校办企业承担。在此基础上,高校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主管委派制下的绩效激励体系,将企业发展纳入财务主管的绩效激励指标。即使是在短期任职期间,也要结合校办企业本年度的战略发展目标实现进度和未来工作规划,以量化的方式将校办企业的发展水平与财务主管的绩效激励体系相融合。
二是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校办企业需要与高校保持充分的沟通,双方共同协商明确财务主管委派制下的校办企业财务领导工作要求。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尽可能使工作制度量化、明确,并与绩效激励指标相结合,以此为委派的财务主管在任期内规范开展财务领导工作提供参照标准,并避免其在任职内出现对财务领导工作不够重视、具体工作流于形式的情况。
三是高校要加强对财务主管的文化领导。高校要以深入人心的领导文化、统一的价值观来引领财务主管,增强财务主管的工作责任感,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在校办企业内部形成良好、和谐的财务管理文化,带动校办企业取得更好的经营效益。
(二)长期任职改革下提高财务主管的规范工作认识
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尝试将财务主管委派制与长期任职改革相结合,委派财务主管长期担任校办企业财务主管,这有助于避免上述短期轮岗工作制的各类弊端。在此基础上辅以绩效激励等管理手段,可以很好地提高财务主管对校办企业的归属感,以及对引领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质增效的责任感。
开展长期任职工作,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提高财务主管对合理合法开展工作的正确认识。首先,高校要进一步加大对长期任职财务主管的工作监察力度,要求财务主管定期向高校述职。其次,高校要保证财务主管合法工作权益不受影响,保障财务主管享受合理的薪资福利待遇,以最大限度降低财务主管滥用职权、职务犯罪的意愿。再次,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党建引领等各类方式,提高财务主管对合理合法开展工作的认识与重视程度。最后,在选派财务主管时要重视对其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的考核,做到内在与外在相结合,选拔适用人才,任人唯贤,最大限度避免后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保障财务主管“责、权、利”相匹配
为更好地发挥财务主管委派制对校办企业高质量运营的价值,要确保财务主管的责任、权利、利益相匹配,以更好地激发其工作热情。在战略发展目标的基础上,高校应进一步建章立制,针对校办企业财务领导委派岗位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以更好地规范财务主管的工作职责,使其在岗位谋其政,做好各项财务领导决策,做好对校办企业各类资产的监管和保护工作,避免校办企业陷入财务风波,并定期向高校述职。此外,高校需要实时开展调研,了解企业集团在开展财务主管委派制时财务主管可享受到的薪资福利待遇,在此基础上灵活调整高校委派的财务主管任职期间的薪资福利待遇,保障其劳动权益。通过“责、权、利”相匹配,进一步彰显该岗位在校办企业财务领导工作中的核心价值。
(四)成立财务共享中心
成立财务共享中心,将是未来高校管理校办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所谓财务共享中心,就是校办企业去财务化,将校办企业的经济业务统一纳入独立存在的财务共享中心进行记账、报告等财务工作。这项改革将有力保障会计记录和报告的统一规范性。同时,结合财务主管委派制,由高校指定的财务主管轮岗对财务共享中心进行战略上的行政管理,一方面有效杜绝校办企业与高校之间财务信息难沟通的问题,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委派的财务主管被校办企业财务部门其他职工排外的情况。
五、结语
财务主管委派制下,高校将进一步深化对校办企业的领导,规避各种财务风险。但现实中,财务主管委派制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短期轮岗工作制下财务主管的工作责任感不强、财务主管的“责、权、利”无法保障、财务主管在新的工作环境中可能面临排外情况。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探讨,提出了一些应对之策,希望高校财务主管委派制能够得到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