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毒蛇”与“潜在圣徒”:美国儿童观的早期形态 *
2024-03-26蒋玉阳张斌贤
蒋玉阳 张斌贤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儿童观研究涵盖了从生物学、社会学和法学等角度对儿童方方面面的考察,因此可以探讨的话题颇多,诸如儿童的分期、亲子关系,儿童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其中,儿童本性是儿童观的基本问题,也是教育思想和实践的重要观念依据。美国早期儿童观主要是指移居北美的欧洲裔殖民者的儿童观,其中,清教儿童观占据主要地位,这是当时美国教育观念和实践的重要依据。美国殖民地时期的加尔文主义先驱所持有的儿童观,摆出了儿童的罪恶与良善之间、无知无能与天赋能力之间内在张力的问题,并根据新教教义诠释其儿童观。直至19 世纪,从他们中分离出来的自由主义(liberal)后裔—一神论(Unitarianism)—依然致力于回答这些问题,只是其答案向“光谱”的另一端移动(Wright, 1955,pp.59-60)。这种针对信仰的儿童观,对美国教育的影响一直延续至19 世纪,并在此后成为教育思想和实践中的“暗流”。
从已有文献看来,国内专门针对美国儿童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进步主义时期,重点关注儿童观念及其教育实践(张斌贤, 王慧敏, 2014a; 张斌贤, 王慧敏, 2014b; 张斌贤, 王蓝慧, 2020; 钱晓菲, 张斌贤,2016; 范婕, 张斌贤, 2019)。而专门针对美国早期儿童观的研究寥寥,且持有标签化的、简单而片面化的认识—原罪学说。同时,与儿童有罪观念相伴的,是清教徒对儿童的严苛管束及“心理惩罚”。这类研究多从原罪思想出发,认为清教主义的儿童观“严重束缚了儿童的天性和健康发展”,它与此后出现的“发展”和“演进”形成了对比,并以辉格式的演进视角来考察美国儿童观(徐德荣, 江建利,2012)。也有研究发现,早期新英格兰的清教徒父母在养育孩子时,表现出了多种混杂的情感,他们在严厉的同时怀着温和的怜爱之心,但并未就儿童观形态进行专门探讨(李秀英, 2004)。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较为丰富,但他们对美国早期儿童观的解读观点各异。例如戈登·拉特雷·泰勒(Gordon Rattray Taylor)认为,清教徒的心理类型属于“虐待狂”,他们根据原罪学说以恶劣态度对待儿童(see Taylor,1974, cha.2)。相反,琳达·A.波洛克(Linda A.Pollock)宣称,美国早期儿童观与历史上的其他儿童观之间有更多连续性而无断层,历史上抚养孩子的过程比此前历史学家设想的更具同情心(Pollock, 1983,pp.viii, 202)。此外,还有研究认为,清教徒父母试图寻找“纪律与放纵、严厉与宽容”之间的平衡,比如莫兰·杰拉德(Moran F.Gerald)和马里斯·维诺夫斯基斯(Maris A.Vinovskis)认为,虔诚的新英格兰清教徒父母会寻求一种养育儿童的“中间方式”(a middle way)(Gerald & Vinovskis, 1985)。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在早期清教徒父母育儿方式的问题上颇有争议,却对育儿方式的观念基础—清教徒的儿童观—语焉不详。那么,美国早期殖民者到底是如何看待儿童的本性的?这既是探索美国早期殖民者如何教育儿童的理论基础,也是本文着力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儿童具有原罪:“无辜的毒蛇”
美国早期殖民者,尤其是北部殖民地的新英格兰地区的清教徒认为:儿童有罪。他们对儿童的灵魂进行了全面的谴责,认为他们在属灵上令人厌恶。牧师们告诉父母:“你们的孩子是在上帝可怕的愤怒之下出生的”,他们是“拥有野蛮本性的最狂野的生物”,“和其他人一样,婴儿生来就是愤怒之子,与亚当有某种关系,并从他那里得到罪孽、遭到污染”,“你们的孩子出生时,灵魂上就受到罪的致命伤害;每个孩子都有一种堕落的天性”(Mather, 1699, p.11; Lawson, 1693, p.42; Willard, 1691, p.85)。原罪学说意味着儿童从出生那一刻开始便有罪,无论其是否犯下真正的罪行。“凡是从亚当那里出生的有烦恼或悲伤的普通世代,必定有罪,即使不是真正的犯罪者(actual Sinners),也证明他们有原罪。”(Paine, 1724, p.13)对此,塞缪尔·威拉德(Samuel Willard)解释道:
他们实际上从未做出任何伤害,他们从出生以来没有犯过任何实际的罪:这是一种非常可怜的无辜(a very poor sort of innocence)。他们为什么不这样做呢?那是因为他们做不到。他们没有达到做好事或伤害的能力,因为没有自由或权力来使用他们的理性能力以执行人道行为。但与此同时我们要记住,他们只是无辜的毒蛇, 他们充满了罪恶的毒药和恶毒,一旦他们获得了一点力量和理解力,他们就会释放这种毒液。我们应该很快就会看到他们是什么血统的,因此,他们就该在巢穴中被杀死。我们已经知道亚当的所有后代在出生时都是什么(Psal.58.3.),出胎就走歧路,一出生就入歧途,说谎话。这算什么无辜?(Willard, 1691, pp.77-78)
威拉德认为,儿童之所以没有作恶,是因为他们尚未具有作恶的“理性能力”,所以才呈现为“无辜”的表象。然而,他们是“无辜的毒蛇”(innocent vipers),暂时没有做出令人厌恶的外在行为不代表他们没有罪,罪是内在的、心灵的。比起清教徒认为的儿童在犯下真正罪行之前也有罪,贵格会对儿童的定罪更为宽容—相信儿童生来是无辜的,但是到了自由裁量(discretion)的年龄就容易犯罪,不可避免地会越界(Frost, 1973, pp.12, 66, 82)。但是,无论清教徒比较严峻的还是贵格会比较温和的儿童有罪观念,美国早期殖民者均认为儿童具有原罪,这是没有争议的。
对于是否完全堕落,美国早期殖民者主要基于上帝对个人内在状况的判断,而不是基于人类对外部证据的判断,因此他们除了致力于排除上述外部行为外,还要努力防止受到儿童外部形象的欺骗。北美殖民者认为儿童的美丽外表令人愉悦,但是未皈依的自然人是有罪的,因为这些善的外表来自一颗有罪的心。安妮·布拉德斯特里特(Anne Bradstreet)将儿童描述为“美丽的花朵”或“可爱的宝贝”,但无意暗示儿童内心纯洁,因为她没有忘记儿童“可爱的脸上隐藏着的是毒蛇(serpents)的一蜇”(Bradstreet, 1867, pp.151, 374, 404, 406)。即使是看起来天真可爱的小婴儿,内心深处也是小小的上帝之敌(see Wigglesworth, 1867, CLXVI-CLXXV)。总之,在殖民者眼中,儿童无辜的外部行为和外部形象之下隐藏着的是邪恶的罪。
美国早期儿童有罪观念之所以深入人心,是因为在基督教社会中原罪学说盛行。原罪和彻底堕落的教义是古老的传统,从一开始就是基督教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两千多年来基督教思想家的一个主要话题。1650 年以前,除了一般浸礼会教徒外(Lumpkin, 1959, pp.228, 330-331),基督教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地方认为婴儿出生时是无辜的,因为圣经指出,亚当的罪传给了全人类。
1648 年新英格兰所采纳的《英国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Larger Catechism of the British Westminster Confession)中的信条,将这种原罪学说总结如下:
人类堕落的罪恶状态,在于亚当最初犯下的罪孽(Rom.5: 12, 19)。他被创造时就缺乏公义,本性败坏,因此他不够完善,完全无能,与属灵上的良善之物对立,完全地且持续不断地倾向于所有的邪恶(Rom.3: 10-19; 5: 6; 8: 7-8; Eph.2: 1-3; Gen.6: 5)。这通常被称为原罪,所有实际的过犯都源自原罪(James 1: 14-15; Matt.15: 19)。(see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Church of Scotland, 1648,Answer to Question 25)
在乔纳森·爱德华兹(Jonathan Edwards)重新定义原罪(see Edwards, 1758, Section IV)之前,上述“奥古斯丁-契约”(Augustine- federal)式的原罪学说在新英格兰占据主导地位。该学说结合了两种神学流派。其一,来自奥古斯丁教义派(Augustine),即认为所有人都是亚当的化身,当亚当在伊甸园犯罪时,人类与亚当共同承担了罪责,因此每个来到此世界的人都是罪人,都应受惩罚。这种观念的结果是,亚当作为人类之父,让所有人都有了与生俱来的堕落灵魂。堕落灵魂本身的罪恶,又是人类在世上所犯一切罪恶的根源,它是每个人从出生就被认为有罪的原因。其二,来自契约神学(legalistic federal theology),即亚当作为人类的代表与上帝立约(covenant),亚当毁了约、犯了罪,上帝就把他的罪和堕落本性归于其所有后代,即所有人类。这种原罪学说认为婴儿从出生时就背负着双重的罪恶:第一重是亚当所犯的罪代代传递到所有人类身上,让所有人都受到惩罚并拥有堕落的灵魂;第二重是亚当之罪造成的堕落灵魂让所有未来的人都继承了堕落的本性。他们堕落的灵魂,从一开始就是有罪的,是真正的污染,也是每个人从童年开始在一生中犯下的“事实之罪”(actual sin)的根源(Miller, 1939,pp, 400-401; Smith, 1955, pp.2-4; Taylor, 1842, pp.25-26)。
二、儿童可能得救:“潜在的圣徒”
美国早期殖民者并非完全悲观地认为儿童只有原罪,同样重要的观念是,儿童有可能摆脱罪恶、防止堕落,获得上帝恩典而得救,因此他们也是“潜在的圣徒”。一方面,儿童得救归根结底靠上帝的恩典;另一方面,清教徒根据圣约学说以及由此发展的半途盟约(Half-Covenant)认为,真正圣徒的孩子一出生就处于恩约之中,因此一开始就获得了一半的救赎。此外,由于儿童是上帝创造的,所以儿童身上有上帝的影子—良好的自然倾向和天赋的能力,因此儿童的救恩是可以准备的,教育就是准备的手段之一。而这种儿童可能得救的观念的来源,还需要从美国早期殖民者所信奉的新教教义中寻找。
亚当的堕落—违背了上帝的律法,摧毁了与上帝之约—导致每个人都堕落,会受到诅咒,只有通过信仰才能获得救赎。在迈克尔·维格尔沃斯(Michael Wigglesworth)的《末日之日》(The Day of Doom)中,被诅咒的人,即便是婴儿,也要下地狱,最好的结局是被安置在“地狱中最舒适的房间”(see Wigglesworth, 1867, CLXXXI)。在宗教改革之前,父亲和母亲会尽快带着孩子去教堂接受洗礼,圣礼会掩盖他的原罪,使他免于堕落。宗教改革之后,新教徒,尤其是改革宗教徒,削弱了教堂外在仪式的重要性,强调上帝白给的随机的恩典,因此他们比天主教更难保证婴儿(甚至是洗礼过的婴儿)的救赎。在改革宗眼中,洗礼不是重生的手段,而只是重生的一种外在标志。
人类为了抵抗堕入撒旦阴影的糟糕状况,唯一的指望就是上帝的恩典。当改革宗把每个人都单独放置在一个绝对至高无上的上帝面前时,早期改革宗神学家则开始强调上帝与亚伯拉罕的“永恒之约”(everlasting convenant)。圣约一开始由亚伯拉罕运用在他自己身上,是为旧约;而在新约中,亚伯拉罕的圣约不仅包括他自己,还包括他的“种子”,也即他的子孙后代和他现在的家人。上帝为了回报人的信仰,应许亚伯拉罕“成为你的神,成为你的种子(seeds)的神”,这一应许可以诠释为“亚伯拉罕可以从中孕育永恒救恩的希望”。一个婴儿的母亲或父亲通过上帝的恩典接受了真正得救的信仰,这个婴儿就会在(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之下,与父母一起被包括在恩典之约(covenant of grace)中(see Genesis 15: 6-7, Romans 3: 4; Calvin, 1847, pp.xvii, 7;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Church of Scotland, 1648,Answer to Question 166; The Westminster Assembly of Divine, 1647, Chapter XXVIII; Calvin, 1536, p.210;Schenck, 1940, pp.6-10, 13-19)。基督徒从犹太人那里继承了这种圣约(即新约)—不仅适用于个人还适用于家庭。追随乌尔里希·茨温利 (Ulrich Zwingli)或约翰·加尔文 (John Calvin)的新教徒接受了这种观点,其中一些新教徒辗转到达美洲,包括移民至北部殖民地的清教徒和中部殖民地的贵格会。
根据圣约神学,新英格兰殖民地的清教徒父母认为,儿童通过信徒父母的“圣约”(convenant)获得恩典,所有信徒的孩子自出生便“与神立约”。正如科顿·马瑟(Cotton Mather)在17 世纪末的解释:“我们有义务认为,在慈善审判中,敬虔父母的孩子们,与他们自己一样,属于主。”(Mather, 1695, p.13)虽然恩约是上帝与信徒之间的约,但是信徒代表整个家庭,而不只是他自己。对上帝许下承诺,这意味着儿童因其清教徒父母而有更好的恩典和救赎的机会。在17 世纪新英格兰,一开始殖民者只承认重生了的父母拥有“恩典之约”,只允许给重生了的父母—“有形圣徒”(visible saint)的孩子施洗礼。而洗礼仅仅作为一种“徽章”(seal),正如经文所示,“徽章不是制造不存在的事,乃是证实以前存在的事;所以洗礼不是教会存在的理由,也不是圣约存在的理由,而是为了证实……教会成员所生的孩子,从他们出生时就与神立约(Gen 17.7.12)。他们的洗礼在他们身上印下徽章。”(Mather, 1639, pp.12, 20, 21;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Church of Scotland, 1648, Answer to Question 165; Mather, 1702, p.66; Morgan,1965, p.126; Schenck, 1940, pp.13, 14, 18)随着新英格兰“有形圣徒”的第一代受洗子女的成熟,他们总体上并没有表现出“得到了恩典”,因为“他们没有成为‘有形圣徒’”。清教徒发展出了一种解释,认为他们中许多人只被圣约的外部所接受,而没有进入圣约能带来拯救恩典的内部,即“半途盟约”(Miller,1953, pp.88-89, 96; Fleming, 1933, pp.74-77)。
由于圣约带来的得救机会还不能保证完全得救,因此还需要给儿童提供合适的抚养。上帝与信仰者及其种子之间立下“恩典之约”:上帝承诺虔诚的父母拯救自己,也拯救他们的孩子。但是,对儿童的承诺是有条件的,恩约不会给他们绝对的救赎承诺。如果抚养得当,那么救赎的承诺几乎就会实现。恩约之中上帝的部分是有条件的承诺,而信仰者的部分是把孩子抚养长大,这样上帝才会实现其承诺。归根结底,孩子属于上帝,父母应当为了上帝抚养孩子。“他的……恩约使他们属于上帝,他们庄严地奉献于服务上帝。你不为上帝把孩子抚养长大,那你要把他们庄严地奉献给谁呢?”(Wadsworth, 1712, p.77)
除了虔诚父母会带来更大的得救机会外,清教徒还认为儿童有一些良善的天赋倾向,这为他们的得救提供了条件。17 世纪的清教徒认为,人有一些良好的自然倾向(good natural inclinations)—自然人身上存在一些真理(truths),他们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仍然有这种倾向。换言之,即便在堕落的人的头脑中,也存在着某些先天知识:不是从感官和经验中派生出来的知识,而是与生俱来的道德定论;有感情的灵魂本质上是好的,只是它们会被罪恶腐蚀,理想状态是让激情自愿地依赖于意志,而意志则依赖于正确的理性;上帝的智识遗产(intellectual heritage)要求人性不应被过分轻视。18 世纪,科顿·马瑟的《理性人》(A Man of Reason)在驳斥了新的白板理论时,指出人类生来就有“丰富的观念”(a rich cluster of Ideas),这些观念是道德的基础,是内在的“上帝的声音”(Voice of God)。至此,清教徒被迫提高先天能力、直觉知识和天生能力(Miller, 1939, pp.186, 192-194, 255, 269-270, 277; Miller, 1953, pp.426-427),这暗示了儿童并非一无是处,除了完全的堕落外,他们身上还保留了上帝的形象,具有上帝赋予的良善倾向。
三、对教育的影响:正面引导和负面干预相结合
美国早期殖民者认为儿童既是“无辜的毒蛇”—因亚当违背与上帝之约而获罪;又是“潜在的圣徒”—因人被上帝创造,儿童身上残存上帝的形象,具有道德良心和天赋的能力,为儿童教育的可能性提供了道德和智识的基础。此外,由于儿童虔诚的父母与上帝立约,处于上帝的恩典之中,完成了一半的救赎,即完成了一半的教育目标。而另一半目标的达成,则是靠“教育”,摩根称之为“圣徒的教育”(The education of a saint)(Morgan, 1966, pp.87-109)。那么,儿童要想成圣,一方面,必须摆脱天生的罪恶,另一方面,发展天生的良善倾向。相应地,清教徒相信,培养圣徒的教育应从正面和负面两方面入手训练儿童。
要使儿童摆脱罪恶,父母就不应被儿童表面上的无辜所引诱而溺爱儿童,应谨慎管理儿童。清教徒拿印第安人溺爱儿童作为反例警示清教徒父母:罗杰·威廉姆斯(Roger Williams)说,印第安人对他们孩子的极端喜爱使“他们的孩子变得冷漠、大胆和不负责任”;科顿·马瑟则批评印第安土著是“说谎的可怜虫……懒惰的可怜虫……对他们的孩子过度放纵,缺乏家庭管理”(Simmons, 1981)。父母们也被警告:当他们的孩子在地狱受苦时,他们可能会永远在天堂后悔没有管理好他们的灵魂。在指导育儿的布道中,一个在地狱中痛苦的孩子斥责其父母:“我们在这里所遭受的一切都是因为你们:你们本该教导我们做上帝的事,但你们没有教导我们;你本应当拦阻我们脱离罪,管理我们,你却没有。”(Mather,1657, pp.10-11)
如何管理儿童?限制儿童的意志。许多研究者把清教徒管教儿童的原则总结为“打破意志”(break the will)(费舍尔, 2018, pp.139-146),格雷文将“福音派”的育儿方式也作此归纳(see Greven,1991, cha.3)。然而,萨默维尔(Charles John Sommerville)对此表示怀疑,他认为“打破意志”这个词在17 世纪并不流行,但在18 世纪的英国和美洲似乎越来越流行(Sommerville, 1982, pp.145-146)。确实,这种育儿方式的经典陈述来自18 世纪英国福音传教士约翰·卫斯理(John Wesley)(Gerald & Vinovskis,1985)。最受欢迎的被引证据来自朝圣者牧师约翰·罗宾逊(John Robinson),他生动地定义了父母的责任,即与孩子天性中固有的邪恶作斗争:“所有的儿童,虽然不尽相同,都因天生的骄傲而产生固执和刚强,因此首先必须打破和克服它,这样,他们的教育就会建立在谦逊和随和的基础上,其他美德才能建立在其之上”(Robinson, 1851, pp.246-247)。其中,罗宾逊还强调,打破和克服儿童的顽固和刚强之“罪”,是塑造儿童美德的前提。
在整个殖民地时期,即在罗宾逊之后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内,新英格兰的所有主要思想家著作中流传下来的观点与罗宾逊的观点和逻辑基本一致:因为儿童的原罪,所以为了灌输美德父母必须首先打破儿童的意志,即“对儿童试图自我主张(self-assertion)的系统进行压制”(Illick, 2002, p.27)。清教徒对罪恶的行为保持着严格的警惕,主张“约束”“责备”“纠正”“阻止”儿童的负面行动。这种坚定的态度从清教徒牧师本杰明·沃兹沃思(Benjamin Wadsworth)关于儿童管理的布道文中可见一斑:
有必要时,父母应该管理他们的孩子,约束他们,责备他们,纠正他们。基督徒应该管理好自己的家……不应让孩子们随性地做他们想做的事……你应该尽量阻止你的孩子们犯罪。你应该责备他们的错误,是的,如果需要的话,也纠正他们……上帝的训诫清楚地表明,如果有必要,你应该管教和纠正你的孩子;如果你忽视上帝,你就是在让上帝蒙羞,伤害上帝。(Wadsworth, 1712, pp.44-58)
然而,美国早期殖民者认为,限制儿童意志和罪恶行为时的态度不应是冷漠和阴暗的,而是主张在限制批评和纠正负面行动的同时,在儿童面前显露温柔的爱恋之情。若不断章取义,我们就会发现,牧师本杰明·沃兹沃思在同一份布道文中,紧接着上文,他就要求父母要“同情”和“温柔”地对待儿童:
父亲应该同情他的孩子……你决不应该对他们不好;在他们不应受罚、表现良好的时候,你就不应该皱着眉头、表情严厉、闷闷不乐地批评和责备他们……再说一遍,在你的纠正中,你永远不应该残忍或野蛮,如果温和一点的纠正就能改变他们,那就永远不应该使用更严厉的政策。(Wadsworth, 1712, pp.44-58)
早期殖民者强调,用爱和权威使儿童顺从,拒绝使用体罚或恶劣的态度。比如,科顿·马瑟拒绝体罚,并建议父亲们在儿童身上树立“甜蜜的权威”(sweet authority)。他坚持认为:“我们的权威应该以仁慈、温顺和慈爱来调和,这样我们的孩子就会高兴地害怕我们,并看到我们也同样高兴地爱他们。”科顿·马瑟认为,我们应该对孩子灌输爱的崇敬,而不是以恐惧来纠正他们:“不要让你的权威(Authority)变成严厉(Harshness)和凶猛(Fierceness),那样会使你的孩子泄气。像对待奴隶一样对待我们的孩子,并且如此严格地对待他们,以至于他们来到我们面前总是战战兢兢,这种做法与我们的天父(Heavenly Father)非常不同。”(Mather, 1699, p.22)此外,英克利斯·马瑟(Increase Mather)在日记中说:“孩子们几乎不会想到,慈爱(affection)就在你们父亲的心中。”(Mather, 1675, p.7)
早期殖民者不仅主张限制儿童的意志,还强调培养与激励他们的心灵,使其心灵和意志服从上帝的旨意。约翰·科顿(John Cotton)劝说人们要尽早“训练他们去做好事……努力将他们归于上帝和美好的事物”(Cotton, 1656, p.92)。用故事的方式教导儿童是他们常用的教育方式。科顿·马瑟在《与我的孩子的教育有关的一些特别要点》(Some Special Points, Relating to the Education of my Children)中概述了这一点:“讲故事给他们听,尤其是圣经中的(scriptural)故事。最后以一些虔诚的教训(Lesson of Piety)结束,让他们从这个故事中吸取教训。”马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孩子们心中充满美好的事物(Excellent Things),让这些事物在他们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Mather, 1705-06, pp.534-537)。根据马瑟的观点,父母应该用故事来传达“美好的事物”,而不是用“那种奴性的教育方式,用咆哮、踢打和鞭笞来进行教育”。他借鉴詹姆斯·詹韦(James Janeway)的儿童故事书为新英格兰编写了《儿童的典范》(A Token for Children),试图用其中的故事震撼儿童,引导他们皈依。讲故事成为了一个有吸引力的替代体罚的办法。马瑟使用詹韦的文本和他自己的文本,让孩子们从故事中产生恐惧(fear)和怜悯(pity)之心,并使他们的意志转向上帝(Pasulka, 2009)。此外,他们还使用教义问答的方式,力求在理解的基础上,把整个清教系统都寄托于一种信仰:“理解使恩典进入灵魂”(Mather, 1702, p.34)。
事实上,清教徒对儿童的宗教指导始于父亲为其取名,因为他们的名字往往从圣经中寻找。马萨诸塞家庭为新生儿取名的传统“最突出的特征是喜爱使用圣经中的名字”,以此提醒儿童“到世上来要为上帝担负的责任”(费舍尔,2018,p.133)。例如,1694 年,塞缪尔·塞沃尔(Samuel Sewall)为女儿莎拉的取名而苦苦挣扎:“我一直在纠结是叫她莎拉(Sarah)还是米赫塔贝尔(Mehetabel);但当我看到莎拉在圣经中的地位时……我就决定了。”(Sewall, 1694, p.395)同样,科顿·马瑟描述他取名时的决策过程:“我在想,给玛莎的兄弟取个什么名字,以利亚撒(Eleazar)与拉撒路(Lazarus)是一样的,也是一个牧师的名字。我妻子那贤惠母亲的名字是玛莎……必须引导孩子去寻求上帝的帮助,而这个名字蕴含此义。我也有个极好的叔叔叫那个名字。所以我给他们起名叫以利亚撒(Eleazar)和玛莎(Martha)。”(Mather, 1713, p.251)这位清教徒父亲从圣经中寻找取名的依据,以此尽早熏陶他们的孩子,塑造他们的性格和品质。
与刻板印象中认为美国早期殖民者对待儿童无情、冷漠和粗暴相反,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认为管教儿童应当同情、温和而谨慎。清教徒通过爱、温柔和坚定树立权威使儿童顺从,在理解的基础上吸取教训和掌握知识,以引导和熏陶儿童。殖民地的父母须对他他的孩子既坚定又温柔,既限制又指导,通过将这些看似矛盾的要求和谐地结合在一起,对儿童进行正面引导和负面干预,从而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
四、结语
从19 世纪90 年代的爱丽丝·莫尔斯·厄尔(Alice Morse Earle)到20 世纪70 年代的约翰·戴莫斯(John Demos)和菲利普·格雷文(Philip Greven),历史学家们几乎无一例外地谴责:清教徒的育儿思想和做法对健康人格的发展产生了毁灭性的影响(see Earle, 1899, cha.10; Calhoun, 1917, cha.6; Fleming, 1933,cha.10; Demos, 1970, cha.9; Greven, 1977, cha.2)。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评价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现代育儿方式同样适合于其他文化和时代,以及,缺乏现代心理学洞察力的清教徒不可能培养出健康的孩子。这种现在主义(presentism)倾向用现代价值观和概念来解释过去的事件,往往对历史上的人和事做出不够公允的评价。这样的历史描述所显示出的某种优越感,在早期清教徒眼中是茫然不可理解的。科顿·马瑟描述说,他告诉他的女儿,说他不久就会死,但她必须永远记住自己的罪。爱丽丝·厄尔可能很难理解为什么“对他的孩子那么温柔”的马瑟,会“让他柔弱的小花朵恐惧死亡” 。对于纳撒尼尔·马瑟(Nathaniel Mather)因在安息日砍柴而感到内疚的说法,厄尔的评价全无仁慈,并补充一句,“这位年轻的马瑟19 岁时就去世了,这是令人满意的”(Earle, 1896, pp.13, 15; Schlesinger, 1953; Hiner, 1979,pp.24-43)。我们可以给新英格兰殖民地的先辈们贴上控制欲强、严厉、宗教色彩浓厚的标签,但是清教徒一定会认为我们当代儿童教育中的过度放纵、放任和不信神同样不称职。客观而言,受浪漫主义儿童观影响的当代人强调赞扬和鼓励,把批评纠正等教育手段视作洪水猛兽的观念,实际上忽略了负面训练所能够发挥的作用。
如果认为殖民地时期清教徒只看到了儿童的罪恶本性,那么我们就会认为其相应的儿童教育只会强调对儿童进行负面干预,从而形成对清教徒教育严苛、狭隘、偏执和阴暗的刻板印象。这种对清教徒儿童观的片面认识,导致后来者对其儿童教育的认识有失偏颇。只有在全面认识清教儿童观的基础上,即既认识到儿童可爱外表下的罪恶,又认识到儿童成为圣徒的可能性,才能理解综合的—正面引导和负面干预相结合的—清教徒的儿童教育。
一方面,清教徒对儿童有罪观点的强调,反映了他们对清教理想和宗教地位的危机意识。对儿童彻底罪恶本性的描述在旧世界的清教徒那里早已盛行,英格兰清教徒的原罪和堕落学说与清教运动的社会现实相关:清教徒因处于少数派的宗教地位而产生的危机意识,使之把“希望”投注到新兴一代身上(Sommerville, 1992, pp.28-29, 79-80)。在“大迁徙”之后的新英格兰,虽然清教徒不再处于少数地位,但对宗教地位的危机意识依然烙印在其意识中。从整个社会层面就能看到,建造“山巅之城”(Winthrop, 1966, p.10)的信念正随着代际更迭而消逝。
另一方面,清教徒承认人性中保留的“上帝形象”—上帝的影子和天赋才能,也承认真正信徒的孩子一出生就处于恩典之约中(虽然说从第二代开始这种观点难以为继)。清教徒之所以主张二元论(dualism),是因为宗教领袖希望阻止加尔文主义容易产生的宿命论(fatalistic)态度,及其带来的悲观和不作为。清教徒通过赋予人一点天赋能力(natural ability),发展圣约(covenant)教义和为恩典作准备(preparation for grace)的教义。尽管他们总是坚持认为,上帝在他喜欢的任何时候拣选他喜欢的任何人,但他们仍希望通过激励孩子追求善行和救恩(pursuit of good works and of salvation)来防止未重生的人沉溺于公开的罪恶中(Miller, 1939, pp.261-262)。17 世纪的清教徒声称,在人类身上,上帝般的伟大与令人憎恶的腐败并存。这种说法的提出,部分是出于神学和形而上学的原因(Miller, 1939, pp.186,253-255),而另一部分原因是在一个以宗教为主要关注点的时代和地区,完全堕落的鞭子不必过度地挥舞。
殖民地时期清教徒对儿童本性罪恶的冷酷描述,与他们对儿童成圣的希冀的热情描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反映了清教徒是“极度乐观和极度悲观的结合体”:“一方面罪的意识很强烈,另一方面天恩意识也很强烈,即一方面彻底重申了原罪论和人类全然败坏之教义,另一方面高度评价被上帝恩典改变了的人之价值”(赖肯, 2011, 第21 页)。综合的清教儿童观所对应的综合的清教徒教育实践和观念,反映了清教徒对待儿童不只是施加限制,也施以积极引导,在消极限制和积极支持之间保持平衡。
清教徒的儿童观看起来相互矛盾却又齐头并进,归根结底,在于他们将其强烈的使命感加诸儿童,并试图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使之成圣。殖民地时期清教徒的使命是建立清教乌托邦—希望一直生活在信仰共同体和社区共同体中,即在新世界创造“圣经共同体”(Bible Commonwealth)。这一共同体对于同质性的偏执追求,必然会导致对异质性的决然排斥。追求内部的同质化和对外部的排他性,就必然使清教主义趋向摩根所说的“部落主义”(Morgan, 1966, pp.177-182)。于是,清教徒便忘记了使社会皈依,而把清教理想投注在圣徒的后代身上,即在儿童身上寻找未来社会中的秩序和平衡。然而,清教徒对清教乌托邦理想的信心与现实中定居点计划的脆弱性之间的鸿沟,使得清教徒既自信、骄傲,又谨慎、焦虑(see Rodgers, 2018, p.5, cha.1)。在清教徒眼中,使命赋予个人意义。作为清教社会中的基本单位,家庭中的父母,尤其是父亲(家庭中的“头”),其使命便是家庭管理和指导,包括儿童管理和指导。要实现这一使命,父亲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即使这些手段在内部看似存在悖反。清教徒对个体的神圣性的信念,对目的的强迫性的迷恋,融合在他们的育儿过程中。这种使命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最初一部分美国人的性格,也成为后世美国人的一种集体无意识。
美国早期的儿童观反映了当时殖民地的清教文化和清教徒的心理。清教徒根据基督教教义的指导,怀着对儿童属灵方面的希冀,谨慎地考察儿童本性,较为全面地看待儿童,并将其综合的儿童观应用于儿童教育—正面引导和负面干预相结合。反观当代中国的儿童研究,虽然文化背景和时代背景并不相同,但对美国早期儿童观的研究依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具体体现在:第一,国内目前对美国早期儿童观的研究相对比较薄弱,此类研究有助于扩展儿童研究的视野。此外,还应当把研究的触角伸向更多的国别和更早的历史时期,借鉴世界各地已有的儿童研究智慧。第二,美国早期对儿童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是当今世界各国研究者所无法比拟的。也许是清教徒迫切的宗教需求,使其能严肃认真地观察儿童。而且,清教徒社会内部形成了相当一致的儿童观念,并且他们能够将这些观念积极地应用于儿童教育实践中。而如今五花八门的儿童观,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教育实践的发展。第三,与当代美国一样,当代中国的儿童研究在浪漫主义和进步主义儿童观的影响下,大多仅仅预设了儿童本性的正面价值,几乎忽略了对儿童的负面干预。因此,对美国早期儿童观的研究启发当代中国儿童研究能够更加全面地认识儿童,从而在对待儿童方式的议题上取得更加深入的见解。
(蒋玉阳工作邮箱:jyy714136367@126.com;本文通信作者为张斌贤:zhbx057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