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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

2024-03-25王利平

公民与法治 2024年3期
关键词:顾某曾某沈某

王利平

保证合同能以口头形式订立吗?

【案例】

于某夫妇是某村村民,两人在当地承包了50亩果园,一直以此为生。2021年5月,于某想扩大果园的规模,再多承包附近的20亩果园,以增加收益。但是,承包果园后,前期需要不断投资,而于某资金不足,于是准备向朋友借钱,同时请另一个朋友方某作担保。但是,于某当时只是与方某口头约定了担保的事情。那么请问,保证合同是否能以口头形式订立?

【解析】

保证合同不能以口头形式订立。关于保证合同的订立形式,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由此可见,签订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只进行口头约定,仅是口头的保证承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于保证合同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避免其逃避责任,故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在上面的案例中,于某请方某作保证人,其必须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抑或提供书面的保证书等,而不能仅作口头约定,口头约定不具有任何保证方面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

孙某在某村种植大棚蔬菜,由于其管理得当,收益非常好。后来,孙某准备扩大大棚的面积,用来种植一些葡萄,扩大利润。由于修建大棚需要购买原材料,在大棚修建完之后,孙某发现自已的钱已经不够再购买其他材料了。于是,孙某想向他人借款,等葡萄收获时再偿还。经过他人的介绍,孙某与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由孙某的表姐张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可周某认为,张某不能只在主合同上签字,也要另行订立保证合同并签字,否则,张某可能无须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请问,保证人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即使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明确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并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的,可以认为其有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成立。

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没有专门订立保证合同,但是张某已经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故可以认为张某的保证责任成立。所以,周某的顾虑是多余的。

因他人威胁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

赵某是一名厨师,原来他一直在城里的一家酒店上班,妻子和孩子都在农村老家。后来,赵某觉得不能总是与妻子两地分居,因此便辞职回到老家。回到老家后,赵某准备开一家农家乐。但由于创业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而赵某现有的存款只有3万元,为此,赵某准备向朋友借钱。赵某的朋友要求他提供保证人。于是,赵某找到自己以前的同事曾某,希望他可以作保证人,但曾某不同意。此时,赵某却威胁曾某,若曾某不作保证人,那么他就将曾某的秘密泄露出去,让曾某人设崩塌、颜面扫地。在赵某的威胁下,曾某只能答应作保证人。那么请问,因他人威胁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在民事活动中,自愿是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强制他人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事情。在担保物权中,作为保证人,债务人也应当尊重他人的意愿,不能强迫他人为自己提供保证。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此可知,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行为。也就是说,只有保证人在真实意思下所提供的担保才是合法有效的。

在上面的案例中,赵某要求曾某作为保证人,他应当尊重曾某的意愿,若曾某不愿意,其也不能作出威胁。所以,赵某通过威胁手段要求曾某作为保证人,其做法是不合法的,曾某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撤销,曾某也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里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类型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案例】

2021年2月,许某想给儿子在县城买一套房子。为减轻儿子的压力,许某准备付全款。可是,许某手里的存款不够,还差20万元。为此,许某便向他的朋友言某借款20万元。为了保证许某能够偿还借款,言某要求许某提供保证人。于是,许某请他的表弟曾某作为保证人。后来,曾某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的落款处签了字。但是,保证合同中并未约定曾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那么请问,在双方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类型的情况下,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解析】

关于保证的方式,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在保证合同中,若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则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可见,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強制执行后债务人仍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由于许某、曾某、言某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曾某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许某与言某的借款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许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还款时,曾某才需要就许某的欠款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是怎么回事?

【案例】

顾某是某村村民,一直从事长途运输。2021年3月,由于原来的货车已经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报废,需要更换一辆新的货车。但是,购买新货车需要花费近35万元,而顾某的积蓄只有25万元,对于剩下的钱款,顾某准备向他人借款。在朋友沈某的介绍下,顾某从他人那里借款10万元,可是,出借人要求顾某提供保证。为此,顾某请朋友沈某作为保证人。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沈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时,发现上面写的自己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沈某看到后非常困惑,不知道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请问,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

【解析】

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相对于一般保证而言,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的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

在上面的案例中,顾某与他人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保证的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故沈某作为保证人签字后,他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借款到期,顾某无法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则债权人有权要求沈某承担偿还责任,并且沈某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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