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如何走进政治理论
2024-03-15钱一栋
匹克威克先生想雇一个男佣,于是和房东太太谈起了自己的想法。他吞吞吐吐说道:“你觉得养两个人是不是要比养一个人多花钱啊?”“因为我从来没有和你商量过这个事情,连提都没提过,直到今天早上把你的小孩打发出去才……”单身多年且头脑简单的房东太太以为匹克威克先生是在向她求婚,激动得昏倒在他臂弯里,好巧不巧被刚进入房间的几个朋友看到了—在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这相当于演了一出活春宫!于是匹克威克先生陷入了麻烦。全知视角下的读者大概会觉得他被冤枉了,但房东太太的误解绝非毫无道理。
面对这出道德剧,道德哲学派不上太大用场。现代道德哲学有一种法庭风格。它基于干瘪的道德心理学,试图脱离个体道德生活,为孤立的行为提供抽象的规范。结果是,道德哲学在理論层面越精致,对日常道德生活的解释力反而越弱。
普通人很少反思自己头脑中的道德观念,遑论遵从某种理论了。主导现实的往往是一些经不起理论审视的陈词滥调。即便发生道德分歧,也很少会通向道德哲学最关注的一些难题。这绝不是说日常道德生活很简单,相反,它高度复杂。首先是事实层面的复杂性。现实中的人能够掌握的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很有限,难免陷入误判。不过事实疑难本身并不深刻,我们至少知道该怎么去解决。真正难处理的是各种心理弱点:因性格特质、生活经历不同,对他人的遭遇难以感同身受;因有意无意的自恋和自欺,惯于忽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用内在动机解释他人行为,以外部因素为自己开脱;不愿忍受复杂性,急于得到确定的答案;等等。许多事实分歧归根到底也是心理弱点作祟:面对同样的事情,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感受,并依据感受裁剪事实,最后拼贴出非常不同的故事情节。情况往往是,一方在一件件小事中酝酿出了复杂的情绪,被具体事件刺激后想要算总账,对方面对这份“账单”却完全摸不着头脑。
政治舞台上也时常上演各类道德剧,揽功、追责、甩锅是政治新闻的恒久主题。此时,政治理论又能为我们提供什么指引呢?朱迪丝·施克莱郑重思考了这一问题。为了拉近理论与实践的距离,她主张政治理论不能过分哲学化,而应转向文学,以求贴近人心。不过一般认为,文学属于虚构,既非分析性的必然真理,也非实证性的经验真理,以之作为政治理论的论据是不合格的。施克莱又该如何回应这类质疑呢?
找回人心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西方学界的普遍判断是,宏大的意识形态已经破产。不过意识形态概念并未就此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得到了重新诠释。在自由派学者中,格尔茨主张剥除意识形态的负面色彩,将之作为社会意义(social meaning)进行客观的探究。左派这边,虽然C.B. 麦克弗森等人还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研究范式,但更具影响的是以E.P. 汤普森的《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为代表的研究进路。汤普森非常关注长久以来被经典马克思主义忽视的“阶级经验”,将之定位为生产关系和阶级意识之间相对独立的领域来研究。一个超越左右的总体趋势是,文化传统、主观经验等因素渐受重视,意识形态不再被认为是对经济基础的机械反映。
在这一理论语境下,个体及其心理现象取代抽象的集体和历史的规律,重新成为政治理论等学科的主题。例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便以能为自己规划人生,并拥有正义感的道德人形象为核心。哈特的“最低限度自然法”,乃至其整套法哲学理论,则是基于人的求生欲这一心理事实构造出来的。作为“战后”西方最重要的政治哲学、法哲学成果,罗尔斯与哈特的理论更接近十七、十八世纪的作品—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把恐惧、同情、自爱等个体心理现象作为政法哲学的基础。
以上这些都在施克莱的关注范围内。她在一九六七年编了一本名为《政治理论与意识形态》(Political Theory and Ideology )的文集,选取了大量代表性文献。在斟酌损益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她本人的政治理论观逐渐发展完善。她主张一种关注心理现象的政治理论,并将道德心理学视为政治理论的核心。她笔下的道德心理学既未沾上科学主义色彩,也不同于哲学专业内部作为元伦理学分支的道德心理学。相反,它高度人文化、实质化,关注人的主观经验,特别是一些常见的心理特征:它们究竟是什么样的,如何相互作用,如何在各种条件下发展为多种多样的人格类型,以及如何与环境特别是政治环境互动。
施克莱的意识形态概念也高度心理学化。她将意识形态界定为“对亲身经历或他人观点的正面或负面的(具有政治指向的)感性反应”。不同于个体心理现象,这是“群体的态度”,是“对共同的社会经历的共有反应”。出版于一九六四年的《守法主义》充分展现了施克莱对意识形态的独特理解。此书以当时主导法哲学议程的“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争”以及“战后”审判为素材,力图揭示各种立场背后共同的意识形态底色。书中虽也做了不少概念分析、历史考察,但这些都是辅助性的。施克莱力图以此展现,许多法哲学主张在概念、历史层面其实经不起推敲,进而证明法学家之所以沉迷于这些主张,是受到了自身意识形态立场的隐蔽驱动。例如按她的分析,法律实证主义者虽然一直强调不能混淆“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并将自己的工作限定为澄清“法律是什么”,但他们恰恰因为意识形态的影响陷入了这种混淆:他们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并无太多概念、历史层面的根据,而只是在表达一种符合自身政治道德偏好的法律观。这是一种“群体心理分析”,是她所理解的意识形态研究。
施克莱对心理学的强调既是学术风潮使然,也有较为独特的理由。越到后来,她越强调政治理论不能往过度哲学化的方向发展。与施克莱同时代的主流英美哲学虽然从历史规律中挣脱了出来,转而着眼于个体及其心理现象,但走的依然是高度抽象化的路数:设定人有利己心理和一定程度的正义感、同情心,然后从这样一个脱离历史、脱离具体生活的抽象个体出发,进行理论构造。施克莱并不赞成让那种“为了避免矛盾和例外,为了超越前哲学形态而设计出来的论证和反驳”主导政治理论研究,而主张一种更贴近现实、更具怀疑主义精神的研究风格。为什么呢?因为政治理论依赖于对人心的了解,而人心充满矛盾和例外,最难被嵌入理论的条条框框。施克莱说:
……社会说明都不可避免地依赖于心理学。除非我们确实知道社会行动者有何种动机,否则我们无法做出完全正确的社会说明。这并不是说搞定心理学就够了。(社会科学)要研究的是群体而非个体的行为和变化。但如果没有足够科学的心理学,我们是无法回答“为什么”这个问题的。正如朗西曼所知,现在还没有这样的心理学。我们甚至想不出这种心理学可能会是什么样的。(施克莱:《政治思想与政治思想家》)
人心如此重要,但我们对人心的了解远不够完备。因此,政治理论要保持一种未完成状态。这种“心理学怀疑主义”是她拒斥体系化理论,并把主要精力放在道德心理学上的最大原因。
从道德心理学到“讲故事”
侧重道德心理学,这意味着施克莱认为人心非常复杂,并非可一笔带过的理论前提。但另一方面,她也拒绝凿之过深。她并不觉得人心有多么玄奥离奇,一直拒斥那种脱离文本、脱离语境、故作高深的解读。人就是这样一种存在,我们一点都不陌生。结合时代背景、成长经历、天生的性格、既有的写作传统,我们可以有根有据地判断出作者/ 行动者的人格特质、动机想法。
既拒绝肤浅乐观,又警惕凿之过深,这一乍看之下颇为矛盾的立场是施克莱道德心理学的鲜明特色。例如《平常的恶》这本书,它谈论的是残忍、虚伪、势利等寥寥几种平常的恶习性,但却花了一整本书的篇幅。平常的,因此并不神秘,但又微妙难解。有时这是因为阅历有限,我们对他人的某些习性、感受、想法缺乏了解。但真正复杂的,同时也是施克莱着重关注的,是人在主观经验层面的迟钝性。
主观经验有两个来源,一是实际经历的生活,即“自己的故事”;二是历史与文学(还可以加上电影电视等),即“听过/ 看过的故事”。这些故事使我们有所感、有所思,亦即收获了主观经验。主观经验的结晶便是我们心灵的形状。很大程度上,历史文化共同体就是一个“故事共同体”:相似的时代经历、必读的文史经典、万人空巷的电影电视剧,这些共同看过、经历过的故事塑造出了相似的心理结构,使共同体成员能够以明白易懂的方式相互沟通、彼此理解。反过来,有些难以解决的分歧似乎只能归结为,我们经历过不同的故事,或者在同一个故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体验,因此无法感同身受。这是一种交织着观念与情感的理解障碍,无法单靠推理论证来解决。
不过如前所述,施克莱着重关注的是另一种理解障碍,即对于那些日常生活、历史文學已经教给我们的东西,我们往往也不够敏锐,无法充分领会。如何才能克服这一缺陷呢?她的选择是“讲故事”。人的主观经验难以被抽象的概念、命题所把握,只能以讲故事的方式来传达。“我们必须先赋予它们结构,然后才能将它们作为理论对话的一部分进行谈论。”施克莱试图通过讲更多更好的故事,来阐明、照亮我们在之前的故事中模模糊糊领会的东西,让熟知变为真知。可以毫不牵强地说,她在此重启了“诗哲之争”,认为故事拥有一种哲学难以企及的认识能力:“使难以言传之物变得更为清晰可见。”( 施克莱:《平常的恶》)
文学故事的经验基础
施克莱从哲学著作、调查研究、法律案件、小说剧本里搜刮故事。
有些故事是真实发生过的,但占比更大的是文学故事。一种很自然的反驳是,既然施克莱的政治理论想要把握“我们”的心理,那就应该去看看实际的人心;借助文学故事研究政治理论是非常不可靠的,虚构之物不能用作论据。但施克莱恰恰主张,相比真实的故事(她聚焦于历史故事),文学故事在心理层面更为真实可靠。
何以如此呢?我们很容易想到,文学与历史写作技术不同,更容易让人产生代入感,从而能更好地唤醒心灵。但施克莱并未过多考虑这个相对琐碎的理由。她的核心论断是,“……与伟大小说家的作品相比,作为一类历史作品的传记往往缺乏心理上的说服力……为了在某个时刻或某个人物身上发现这些恶的本质,我们必须仰赖文学”( 施克莱:《平常的恶》)。这表达了一种由亚里士多德做过经典阐发的文/ 史观:文学比历史更真实。历史记载的是实际发生之事,难免掺杂偶然、琐碎的因素。文学描述的则是可能发生之事,因此可以摆脱这些因素,将人格类型、情感模式等以最合乎情理逻辑的方式展现出来,贡献一个个典型,从而触及“本质”。
这里所说的本质没有任何形而上学暗示,它指的是基于逻辑彻底性呈现出来的最典型样态。人看上去千奇百怪,实际拢共就那么几个模板来回复刻,现实中的人格性情只是文学典型在具体条件制约下产生的非标准形态。领会了典型,便有了理解杂多现实的基本进路。例如在中国语境下,要描述一个人虚伪,最简单的说法莫过于“他就是个岳不群,只是没那么……”这是一种类似韦伯“理想类型”的认识方法。
可以看出,施克莱虽致力于以文学解现实,但并未尝试在两者之间建立某种稳固的反映模式,如直接诉诸经济决定论,或以理论上更精致的方式,将文学作品及其影响视为社会思潮、权力结构塑造的文化现象。她考虑的不是文学如何反映客观事实,而是它如何激活读者的主观经验,进而提升其理解现实的能力。因此她可以非常自由地挑选故事,无须考虑文学材料与当下现实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的因果联系。故事合不合适,端赖于它能否挑动读者心绪。而显然,许多文学形象即便远隔千年,也依然能做到这一点。
虽然绕开了“文学如何反映客观事实”这一难题,但绝不能认为施克莱这种研究路数很容易做。相反,它高度考验作者本人的分寸感与洞察力,稍有不慎便会陷入牵强附会,乃至显得像是缺乏方法论自觉的文人漫谈。它也考验着读者。施克莱通过讲故事,为读者提供了擦拭心灵的契机,但也仅仅是契机。“最后一跃”只能交由读者自己完成。
余论
施克莱对道德心理学的强调,有助于纠正政治理论过度哲学化带来的一系列弊病,不过她的心理学怀疑主义有些夸大其词。人心虽然复杂,但并未复杂到必须反理论的程度。精确化、体系化的理论尝试应被赋予一种操作层面的优先性, 拒绝“抽象的分析方式”只能是这种尝试失败之后得出的结论,而不应成为预先设定好的思想姿态。否则,它很容易变成抗拒艰苦思想劳作的漂亮说辞。
再者,即便心理学怀疑主义站得住脚,它也很难取代规范性研究。施克莱的道德心理学是一种阐释性研究,意在使我们更透彻地洞察人心。它确实为规范性理论设定了更高的心理学门槛,但本身依然是描述性而非规范性研究。那么在否定主流道德哲学之后,施克莱自己又该如何处理规范性问题呢?如果她是社群主义者,答案会很明晰:规范性研究归根到底也是一种阐释活动。社群主义者相信,人无法超越历史文化背景,规范性判断的深层依据就埋藏在传统之中,需要通过阐释来破解。但施克莱对这类观点有明确的保留。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她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批评社群主义。她认为这只是一种扭扭捏捏的保守主义,并主张可以用普遍主义标准来批判社群习俗。因此她的思想中一直存在这样一个张力:一方面,她常以历史、人心的复杂性来戳破哲学家的普遍性幻想,但另一方面,她本人又持一种非常强硬的普遍主义立场。从逻辑上说,这种“两边占便宜”的做法并非不可能,但自我辩护的压力会非常大,而施克莱在这方面几乎没有做出任何努力。
(《守法主义:法、道德和政治审判》,[ 美] 朱迪丝·N. 施克莱著,彭亚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五年版;《平常的恶》,[ 美] 朱迪丝·N. 施克莱著,钱一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二0一八年版;《政治思想与政治思想家》,[ 美] 朱迪丝·N. 施克莱著,王容美、阎克文译,阎克文校,上海人民出版社二0二二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