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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嗨锅”商标侵权之争

2024-03-08何可

检察风云 2024年5期
关键词:字样羚羊天猫

何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臆造词商标侵权纠纷案(图文无关  图/ICphoto)

一般而言,使用通用名称遇商标维权时,可以描述性使用进行抗辩;但对于臆造词商标,若以描述性使用抗辩就显得牵强附会了。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商标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确认,“自嗨锅”属于臆造词,若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网店链接使用“自嗨锅”,引发商标维权

据了解,金羚羊公司已申请注册第28149844号“自嗨锅”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该商标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糖;燕麦食品;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面条;粉丝(条);方便米饭;盒饭;茶饮料;面包;冰激凌等”商品类别,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2019年至2020年间,金羚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涉案商标及其产品通过明星代言、广告等方式进行了宣传,并投入了一定的费用。2019年至2020年间,金羚羊公司的“自嗨锅”产品获得了“2018上海·城市内容营销创新奖”“2019中国互联网消费商业力量·年度崛起力”“天猫美食2020·双十一内容先锋奖”等荣誉。

2021年11月19日,闵某某受金羚羊公司委托来到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于同年12月2日出具公证书,载明:闵某某在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于该公证处电脑上输入“www.taobao.com”进入相关页面,登录相应账号,搜索“某某铺子”,进入“某某铺子旗舰店”,店招中突出使用了“某某铺子”标识,该店铺中“某某铺子牛油自热小火锅素食速食麻辣烫夜宵食品美食懒人自嗨锅”产品单价25.8元,月销量8000+,累计评价55750,页面显示有库存可售。闵某某当场购买上述产品1件,实付款21.03元。

上述“某某铺子旗舰店”系湖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商公司”)开设。某电商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8日,经营范围为网上经营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熟食);糕点类食品(含裱花类食品);自制饮品(含自制生鲜乳饮品)等。

据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提供的相关链接(2020年至2022年)中的两张销售数据表格显示,某电商公司分别有8220件和11469件交易记录的链接名称中包含“自嗨锅”字样。

相关证据显示,天猫公司系天猫网(tmall.com)的经营者,其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金羚羊公司据此认为,某电商公司在网店链接名称中使用“自嗨锅”字样,已侵犯其商标权,遂以某电商公司、天猫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由某电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天猫公司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产品链接,提供产品具体销售数量和金额。

究竟是广告宣传还是商标使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该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某电商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金羚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天猫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三、若侵权成立,某电商公司、天猫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某电商公司在其网店商品链接中使用“自嗨锅”字样,系对其自热火锅产品的广告宣传,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某电商公司主张“自嗨锅”系对“牛油自热小火锅”这一产品本身功能、特点、使用场景等起描述性作用的属性词依据不足。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为“自嗨锅”,经比对,某电商所用“自嗨锅”字样与案涉商标相比,两者读音、含义相同,仅字形设计有区别,构成近似。关于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本案中,某电商公司销售的商品为自热火锅,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方便粉丝”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关联,构成类似商品;故某电商公司在类似商品的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自嗨锅”标识,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二:天猫公司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已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金羚羊公司在本案起诉前未就侵权行为向天猫公司投诉,且起诉后天猫公司及时断开了侵权链接,故应认定天猫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某电商公司在其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自嗨锅”字样构成对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侵权链接已经断开,且某电商公司销售的商品中不带有“自嗨锅”字样,金羚羊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某电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金额:本案中,因某电商公司的侵权获利或金羚羊公司因侵权所遭受到损失均无法查清,故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表现形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据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2023年4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某电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金羚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驳回金羚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自嗨锅”系臆造商标

一审宣判后,某电商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电商公司上诉称,某电商公司使用“自嗨锅”字样虽然满足“其他商业活动”这一要件,但从该词本身字面含义、实际使用方式、所占比例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客观因素来看,某电商公司对该词的使用起不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某电商公司指出:“自嗨锅”一词本身含义具有描述作用,且双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色和商品实物包装、定价、口味、销售模式等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其使用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将涉案产品与金羚羊公司的产品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自嗨锅”字样使用于某电商公司的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系对该商品的宣传,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商品为自热火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方便米饭、盒饭、方便粉丝等属于类似商品。“自嗨锅”属于臆造词,自身的显著性较强。将被诉侵权标识“自嗨锅”与涉案商标相比,其文字组成、读音、含义均相同,仅字形存在区别,两者构成商标近似。某电商公司在与涉案商标类似的商品销售链接标题中使用“自嗨锅”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金羚羊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误认。故某电商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金羚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023年9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臆造词商标侵权纠纷。所谓臆造,是指凭主观臆想编造。臆造词商标又被称为无含义商标,是指由字典中没有的独创性的词汇组成的商标。由于此类商标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因此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具有显著性。臆造词商标因其本身与产品或服务的关联性不强,产品或服务被市场认知需要一个过程;一旦被消费者认知或接受,就可以获得最大的识别和最强的保护效果。由于“自嗨锅”系臆造词,并非通用名称,因此某電商公司关于其对“自嗨锅”的使用仅具有描述作用的抗辩就不能成立,其使用行为应认定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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