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铸盾回眸与法治展望
2024-03-08商建刚
商建刚
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式的演进,映射出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正义的不断完善。20世纪80年代,我国各地消费者协会陆续成立,我国有了专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法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固盾牌,是社会公平的坚实基石。在社会各界的呼吁和努力下,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我国消费者拥有了保护自身权利的更强的法律武器。
铸盾回眸
《消保法》颁布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相对分散。在食品卫生方面,1982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试行)》确立了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标准。在产品质量方面,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义务及相应的损害赔偿措施。此外,特定行业的法规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所涉及。例如,1984年通过的《药品管理法》关注药品行业中的商标和广告管理、药品侵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1989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专注于化妆品行业,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标准和消费者权益侵犯时的责任承担。
然而,分散的立法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统一立法势在必行。早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行业特定性。侧重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其二,保护力度有限。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足够的维权力度。其三,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相关立法并未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其立法主要目的,未统一形成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面对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问题时,消费者由于存在“信息差”,往往难以获得更为有效的法律支撑。为响应社会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消保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不仅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新阶段,也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了深远影响。
《消保法》至今经历了两次修订。2009年并无对《消保法》的重大修订,仅将其第52条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应对电子商务时代的挑战,2013年《消保法》进行了修订,包括加强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无理由退货权利及加强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保商家在使用消费者信息前获得其同意;增设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以提高违法成本,震慑不法行为;加强对虚假广告的处罚,以净化市场环境;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引入召回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于消费者举证困难的场景中;明确网络购物平台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信息的责任,解决网购平台权责不明的问题。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完善,都是对消费者尊严的深切尊重,《消保法》的修订对构建一个更公平、透明和安全的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而促進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数字新挑战”
自2013年《消保法》修订以来,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模式的根本性变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增多且形式多样复杂,新兴的挑战需要深入探讨和回应。一方面,数字技术在传统业态的应用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一些电商平台通过直接退款的方式避免消费者退货流程的等待过程,似乎是消费者权益的增加,然而商家可能被“薅羊毛”。这种“仅退款”规则为某些人找漏洞、钻空子、不花钱白拿商品提供了便利,如何对消费者行为加大监管但又不遏制消费成为新问题。此外,在新技术“加持”下网络诈骗和消费欺诈变得更加狡猾和隐蔽,消费者的权益受侵犯时,难以进行快速补救,这要求法律和技术相结合以提供更强大的保护机制。同时,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消费者在国际购物中遇到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在我国的《消保法》中并无回应。
消费领域面临更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应用在新兴业态中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消费者个人信息面临更大的泄露和滥用风险,迫切需要更新隐私保护措施和法律规范以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算法透明度和技术责任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在算法推荐、机器学习、自动驾驶等领域,算法决策过程的不透明性使得责任界定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数字藏品等新兴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法律定义不够明确,缺乏清晰的权利归属和责任分配规定,加剧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数字娱乐等领域数字服务的质量标准和售后保障机制尚待完善,消费者在使用这些服务时可能面临无法维权的问题。随着时代的演进,法律之网应当更加精细,以维护消费者在数字化浪潮中的合法权益。
协调与衔接
《消保法》与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构建了一个相互补充的法律体系,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民法为处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如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违约责任等。《消保法》则针对消费者保护领域,细化和补充了民法中关于合同、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使之更贴合消费者保护的实际需求。例如,如对虚假宣传的特别禁止、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规定等。《消保法》在民事责任层面上为消费者提供保护,而刑法则在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时提供刑事责任的追究。例如,当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刑事犯罪时刑法将介入,而《消保法》则为受害的消费者提供经济利益的保护和相应的赔偿。整体上看,《消保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专门性使其与民法、刑法的一般性规定形成互补关系,这样的安排确保了在处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复杂案件时,不同法律能够有效衔接,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
虽然《消保法》、民法和刑法共同构成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法律和适用范围的重叠与模糊。《消保法》与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在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上可能存在重叠,导致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例如,在商品质量、合同违约等问题上,《消保法》与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同时适用,但具体应用哪部法律的标准可能不明确。第二,《消保法》、民法和刑法对同一种行为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对于虚假广告,《消保法》可能侧重于赔偿消费者损失,民法可能关注合同责任,而刑法则关注是否构成犯罪,这种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淆和解释上的冲突。又如,对于《消保法》第55条中关于消费者“欺诈”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中,未形成明确的消费者“欺诈”认定标准。由于立法上的空白,法官在裁判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不同地区法院无论在逻辑推理还是法律适用上都将出现混乱。第三,执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实际案件处理中,法院和执法机关在应用不同法律时可能存在偏差。例如,一些地区可能更倾向于使用民法来解决消费者争议,而忽视了《消保法》的特殊规定,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进一步的损害。上述问题指向了一个共同的需求,即对现有法律进行更细致、更系统的修订与完善。
法律的力量,在于不断适应时代的变迁,保障消费者的每一份权益。自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成立,到《消保法》颁布及修订,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然而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诸多由于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未来,随着市场环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的不断演变,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这既需要立法者的深思熟虑和预见性,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本文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