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制度型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

2024-03-04郭澄澄

理论探索 2024年1期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

〔摘要〕制度型开放是当前我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实现新发展格局下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其核心要求是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加有利于资源配置市场化、竞争规则法制化、参与主体多元化、管理水平国际化的开放市场竞争体制。对标国际发达区域高水平开放的要求,我国在打造对标国际和本土输出并重的规则开放、体现大国主权独立和共享精神的规制开放、体现国内外多元主体规则公平的标准开放和保障相关领域制度开放稳步落地的管理开放等方面仍存在差距。着力打好规则、规制、标准和管理协同开放的组合拳,重点以加入RCEP和实施“一带一路”等重点战略为契机,以构建制度型开放重点平台为主要抓手,增强国际规制与国内经济的关联效应,提升和完善我国行业标准,形成具备阶段性、针对性和差异化的管理开放,增强制度型开放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制度型开放,高标准国际规则,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F7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4)01-0121-08

在中美贸易环境恶化、全球疫情反复和大国政治冲突等多因素的叠加影响下,重构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比较优势,推进全产业链转型升级,运用内需市场优势提升外资利用率,构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体系和更高质量的经济体系,并以此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形成更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循环,将成为新格局下我国经济转型升级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中之重。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这一科学判断既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指明了方向,也为当前我国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战略部署与根本遵循。“制度型开放”对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下规则、规制、标准和管理的全方位开放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符合我国适应新国际经贸规则变化、参与全球价值链治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大势。

一、制度型开放的内涵指向和核心要求

“制度型开放”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传递的中国开放政策新信号,但关于制度型开放的具体内涵指向,国内外尚未达成统一共识和精准定义。相比第一代国际经贸规则下的“流动型开放”和“边境上开放”,制度型开放可视作为规则体系的开放,即国内基本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需与国际高标准的经济贸易规则相衔接。尤其在全球化遭遇波折、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国际经贸秩序面临挑战的背景下,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其核心要义可以解释为,对标国际通行的先进规则,致力建立一个以公平、透明、法制清晰、规范为特征的现代开放市场经济体制〔1〕。基于此,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制度型开放的有关论述,其基本内涵和核心要求可理解如下:

(一)对标国际和本土输出并重的规则开放

规则主要指由成员共同制定、公认或统一通过的所有成员一体遵守的条例和章程。规则开放是双向的,既可以引进更严格的国际标准,也可以同时输出本国的话语权。进而可以理解为,从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积极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向共建全球经济治理新规则的拓展。当前世界经济已进入国际经贸规则重塑期,形成了以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竞争中立、营商环境等为核心内容的新一轮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现了从“边境开放”向“边境内开放”的拓展、延伸和深化。传统国际经贸规则的“边境开放”措施,将会被新一轮“边境内开放”规则逐步取代。其中,“边境内开放”规则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为:

一是原产地规则。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要求多数资源密集型和高中低技能型制造产品如食品、化学工业品、光学用品、电气机械设备、易燃材料制品、木材制品、金属制品、纸制品、制鞋产品、照明设备的原产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仅要求少数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原料及其制品、皮革制品和活体动植物的原产区域价值成分为100%。总体来看,我国等亚洲新兴发展中国家签署的RCEP协定在应对美墨加协定(USMCA)“从纱开始”的纺织服装制造业转移风险上具有一定优势,但对多数高新技术制造业的保护力度仍然低于USMC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针对特定商品的95%以上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因此,未来我国仍有待扩大与区域成员国的货物价值成分互认比例。

二是竞争中性规则。RCEP确立了各区域成员国之间遵守市场竞争主体的信息交换、保密、技术合作、经验分享和协商解决等基本规则。在信息披露等规则标准上,USMCA和CPTPP规则提出了禁止非商业援助和必要时对国有企业三年之内取得的收入和资产状况进行披露的标准。在投资规则方面,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提出,不设置投资企业数量、总产量和投资方持股比例,对开展投资活动的法人组织无特定要求,针对成员国进出口和技术转让无特殊要求,投资总部设置不限指定地区等。

三是准入限制和补贴规则。各类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基本取消了在电力、石油、铁路等公共资源和基础设施领域跨境投资的准入限制。其中CPTPP协定提出,不得提高现行关税或为保护本国市场而对成员国区域征收关税,并提出各成员国应取消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在鼓励跨境电商市场准入方面,USMCA提出不得对电子方式传输的数字产品进出口征收关税和收取其他费用,对成员国数字产品生产的优惠待遇应采取统一标准。

(二)体现大国主权独立和共享精神的规制开放

规制是各主权国家、跨国公司和相关国际性组织对国际经贸活动进行联合干预、管理和协调而形成的一整套国际贸易规则和制度,也是根据主权原则合意建立、遵守和维持的一类国际贸易秩序。规制通常是指非关税壁垒等国内(边界后)供应限制,通过增加企业出口贸易成本、增加服务贸易限制和其他中间品投入成本等,降低制造业生产力〔2〕〔3〕。根据世界经济论坛、世界银行发布的《有助于贸易价值增长的机会》,降低全球价值链有关环节的规制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遠远超越关税壁垒的影响,前者对全球GDP增长的贡献约为后者的6倍以上。规制开放可有效提升国际贸易效率和经济增长效益。

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中,发达国家正在通过《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USMCA、CPTPP等自由贸易协定,形成更为严格的国际规制及相关合作条款。相较上述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制的要求,规制开放同时涉及国家治理体系的开放、市场营商环境和公共治理的现代化等。因此,一个国家(地区)的规制开放程度也就成为衡量对外开放水平和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营商环境是指经营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外部因素的总和。营商环境的市场化和法治化水平体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国际化水平则体现该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规则影响力。

(三)体现国内外多元主体规则公平的标准开放

标准通常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也可延伸理解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的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类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制定成本比规则低,但因其对法律内容确定较晚,在行为预测或执法应用领域的成本比规则高〔5〕11-84。标准开放一般是以产业标准制定为基础内容,因此也可认为是企业(产业)标准体系的开放。以知识产权标准开放为例,既可以通过标准创建的特定程序为技术供需双方降低交易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以鼓励竞争,也可用于提高竞争者的准入壁垒〔6〕。目前我国在市场化改革中基本形成了与RCEP协定竞争中性原则相近的标准。CPTPP等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涉及的标准开放主要面向国企和中小企业,旨在限制成员国内部市场补贴和垄断行为。

一是对非商业援助的补贴标准进行限定。非商业援助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主要形式包括直接提供资金、债务免除、优惠融资、担保条件、违背投资惯例的股权投资和以优惠条件提供货物或服务等。例如CPTPP第17章第6条规定的非商业援助条款,就是从WTO规则的反补贴标准演变和发展而来,并借鉴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A)》中关于补贴的不利影响以及损害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内容扩展①。

二是对非歧视义务的履行标准进行限定。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17条针对国营贸易企业的标准,要求各缔约方的国营贸易企业在“有关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应按本协定中关于影响私商进出口货物的政府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办理”。基于上述标准,CPTPP进一步规定国有企业非歧视义务不再局限于最惠国待遇,还包括向外国企业或外资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劣于本国企业的待遇。

三是明确了透明度和义务履行标准。例如CPTPP规则第17章第10条对定期披露和按要求披露机制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旨在加强对国企的持续性监督,另一方面为了解决争端解决的证据问题②。此外,CPTPP还借鉴了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了透明度条款的执行力,增加例外和豁免条款,旨在平衡对保护主义的限制和对国家经济主权的维护。

(四)保障规则、规制和标准开放稳步落地的管理开放

管理是围绕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所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创新,也是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保障。而管理开放就是推进和实现规则、规制和标准开放所采取的有关保障及监管措施。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严格的监管与效率较低的市场结果有关,研究表明,用于管理的时间壁垒减少对出口商的净进入率和生存率可以产生显著积极影响〔3〕。

在政府层面,首先需要制定更加与国际接轨的环境、劳动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在市场层面,要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竞争中立,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例如对跨境主体采取更加平等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CPTPP协定中,已取消了对再制造货物的关税和限制性措施,要求各缔约方不得对再制造货物的进口采取任何禁止或限制措施,不得对修理改制后再入境的货物征收任何关税,有效降低了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成本。

二、对标高标准区域经贸规则,我国制度型开放存在的短板弱项

自入世以来,我国积极履行开放承诺、加快公平贸易法制建设,不断健全贸易促进、贸易救济法律体系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开放种类从制造业向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拓展,开放范围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的延伸,加快了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型的升级进程〔7〕。近10年我国对外实施的自贸区战略,已与国内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开放制度建设在多地积累了良性互动经验。截至2023年9月,我国已设立21个自贸试验区,签署国际区域自由贸易协定19个,全国范围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也从2018年的48条缩减至31条。伴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21)》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制度性开放规则标准的逐步完善,我国制度型开放水平再次实现了较大跃升,但对标USMCA和CPTPP等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我国规则开放的实施范围、监管措施、标准体系和服务保障等仍有待深化细化,营造更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开放环境仍存在较大空间。

(一)高标准的规则体系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我国在全球经济贸易规则的新议题领域,在接轨国际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环境保护规则、数字贸易规则等方面的制度体系有待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标准有待提升。USMCA和CPTPP将气味商标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少于70年,地理标志可通过注册商标予以保护;RCEP要求各缔约方加入并执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多边贸易协定,同时对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域名等提出保护要求〔8〕。目前我国仅加入了1978年版本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该标准对植物品种保护范围和期限要求相比RCEP和CPTPP标准低〔4〕。此外,国内对著作權的保护期仍为50年,对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等仍相对模糊,有待进一步对标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提升规则开放水平。

二是环境保护规则有待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RCEP和CPTPP协定要求执行世贸组织卫生与环境委员会发布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规则,其中包括货物进出口测评卫生安全风险和采取应急措施等,而我国生物安全预警机制的完备程度和透明度相比RCEP和CPTPP协定要求仍然偏低,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标准修订也相对缺乏,未来需对标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加强环境安全维护的规则开放。

三是数字贸易规则效力有待加强,执行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CPTPP协定中,电子商务条款内容涵盖数字品贸易零关税和非歧视待遇,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取消本地化储存限制,源代码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RCEP提出豁免数据传输的电子关税、加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证和具体的线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我国现行的数字贸易法律文本,例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仍然强调数据本地化的要求,并且对跨境数字贸易和数字商品自由流动存在一定限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范围与程度也缺乏明确界定。此外,关于电子文件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认证、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则,相比RCEP和CPTPP协定仍存在内涵界定模糊和缺少落地措施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规则开放标准、加大规则开放力度。

(二)高标准的规制体系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有待提升

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2013年的第96位跃升至目前的第31位,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从2012年的第34位提升到2021年的第12位,市场环境和质量实现了明显改善。但对标高标准的国际区域贸易协定,我国营商环境的对外开放水平仍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尤其是服务贸易国际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门槛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降低。

一是现代服务领域,对标国际标准仍然存在较多限制。具体表现在: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受限、批复周期长,资本账户开放不足,以及资金跨境支付流动等问题仍然存在,政务和投资环境的规范化和国际化程度仍然不高。例如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规制,对外资在物流、医疗、教育、文化、商务、电信、数字技术和数字内容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准入,限制性措施仍然较多,吸引国际商品和要素集聚的人力资源环境也有待优化。CPTPP协定将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及职业安全与健康可接受的工作条件纳入基本劳工权利范畴等,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规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制,仍然与国际法规和CPTPP协定等存在一定差距。

二是专业服务领域,国有企业实际获得的商业援助和政府采购机会远多于外资企业。例如,CPTPP协定将“公共机构”认定由政府扩大至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将接受补贴主体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其海外分支机构,“公共机构”向下游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向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或参股的行为都视为补贴。CPTPP协定提高了各成员国对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的要求,比如提高国有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内部重要信息和非商业援助的详细信息等。从政府采购规制看,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从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的采购才能够构成政府采购。在“采购主体”的标准上,将其限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三类,而未将相关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相比之下,CPTPP协定没有对采购主体的资金来源进行限制。此外,CPTPP协定等提高了成员国之间对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的要求,比如提高了国有企业信息披露要求,涵盖内部信息和非商业援助的详细信息等。

三是跨境服务便利化方面,市场准入仍存在较高门槛。我国赋予跨境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自由和约定“每一缔约方应允许所有与跨境服务提供相关的转移和支付自由进出其领土且无迟延”等规制条款与发达经济体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此外,海关边境管理水平有待提升,RCEP和CPTPP协定设定了更加开放的跨境市场准入规制。例如CPTPP协定取消了对再制造货物的关税和限制性措施,要求不得对再制造货物的进口采取任何禁止或限制措施,不得对修理改制后再入境的货物征收任何关税,进一步降低了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成本。

(三)现行的国内标准体系有待根据改革实际适当调整

参照CPTPP等高水平协定中有关产业(企业)标准,目前我国不仅在政策标准、产业(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领域难以接轨,而且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税收补贴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非国民待遇和不公平竞争现象。比如针对国企的非商业援助比例和产业补贴政策规模居高不下,补贴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除直接提供补贴、无偿拨款外,还包括低成本提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由于各类专向性补贴和禁止性补贴的体量与规模过大,引发金属、钢铁、光伏等部分产能过剩和整体产业结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此外,国内关于中小企业的知識产权保护、国际贸易支持、公开援助信息等标准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亟需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相关领域的标准予以确立和完善。从专利的成果转化率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效专利许可比例低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许可低于内资企业(见表1),表明国内对国际合作专利的接纳程度和产业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配套更高水平规则、规制、标准落地实施的管理措施有待跟进

在2020年版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金融业准入的负面清单已经清零,但仍存在准入不准营等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我国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制定的金融条例或对外开放的相关条款,彼此间难以有效衔接,导致外资金融机构准入后的许可申请、材料报备等手续办理仍然面临国内法规的限制。此外,外资准入后还面临配套管理法规不完善的困境,存在着与国内行政法规不协调、相关管理措施不明确、跨部门监管和改革协同性不足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等问题,这也成为制约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效率、监管透明度和吸引外资政策成效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仍需要加快管理开放和创新示范,统筹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环境、劳工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尤其是在21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加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破除各类壁垒和市场准入门槛,构建更有利于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等不同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缩短负面清单列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三、以制度型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路径

为打造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体系,加快适应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变化,推动新发展格局背景下经济、产业结构升级和国际竞争优势提升,需要通过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推动我国对外开放层次从拓展对接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向主动引领更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转变,形成与高标准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国内制度体系。与此同时,制度型开放涉及规则制定、治理能力、标准控制及信用评级四个方面〔2〕,面广量大复杂程度高,在对接和融入高水平的国际贸易规制进程中,需要循序渐进、有序推进,坚持先试点后覆盖。

(一)战略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是构建涵盖“边境上”领域和大多数“边境内”领域的开放型经济规则体系。分阶段推进我国主要经济体和重点产业与新经济体经贸规则的宽幅度对接与融合。例如,在全球经济治理的传统议题领域,可参照USMCA、CP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等高水平自由贸易规则,逐步破除对成员国在贸易投资领域采取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则,先按照RCEP规则的标准设置原产地规则、竞争中性规则等,再逐步对标CPTPP等更高水平国际区域贸易协定规则。

二是以产业跨区域转移为抓手,畅通国内市场循环机制。参照国际惯例与规则要求,深化市场机制改革,营造公平竞争体制,有序扩大公共资源和基础设施领域以及相关基础性产业的对外开放,逐步消除不正当行业垄断,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税收补贴等方面,与新经贸协定“竞争中性”规则相对接,取消补贴和进入限制,对不同国家和市场主体参与经贸投资实施无差别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在大幅推进制度型开放仍面临较多制度壁垒的情形下,构建以规则相通、市场联通和开放安全为主要特征的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体系,运用“一带一路”峰会平台和发展契机,扩大我国中西部地区与国际市场双向开放,缩小成渝经济圈与三大经济圈发展差距,为提升国内市场循环水平和促进跨区域要素流通、产业转移和链式协同发展提供先行先试。运用规模经济市场优势,为面向国际的开放式创新提供市场基础,引导企业主动进行海外布局,借鉴日本、韩国、德国经验,掌握海外供应链主导权,向海外企业提供更高质量、更高价值、更高技术含量的材料、设备和零部件〔9〕,促进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提升。

三是主动参与和对接更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提高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新贸易规则执行力。依据CPTPP和RCEP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环境保护规则领域相关要求,以RCEP协定规则开放为重点,在加强我国生物安全预警机制基础上,稳步执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规则。

四是有序扩大在数字贸易等新兴产业领域的规则开放。参照新型区域贸易规则,逐步放宽对跨境数字贸易和数字商品自由流动的限制,进一步明晰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范围,积极有序地推进豁免数据传输的电子关税、加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证,完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和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则,不断改进数字营商环境。

(二)增强国际规制与国内经济的关联效应,加强规制开放和国际合作

参与国际规制开放可以有效提升对外贸易规模和质量。应准确把握当前新经贸规制演变发展的趋势和特征,有序推进我国服务业扩大开放,围绕制造业服务化和数实融合目标,稳步加大金融服务业开放力度,提高我国生产性服务业能级,引领带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高度融合。

一是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和补贴标准,形成国内一体化的公共财政补贴标准。参照国际惯例和新的国际经贸协议要求,加强国企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借鉴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数据流通、竞争中性、投资和环境标准等边境内开放规则,以全方位、多领域的标准开放推进国内市场一体化改革,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削弱大企业垄断和地方行政保护,在欠发达区域通过先试点后推广的制度型开放,逐步加大改革力度,分阶段分步骤在各地复制推广,消除地区间的市场分割壁垒。

二是主动对接与本土输出并重,提升中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一方面,引入高标准国际规则。密切跟踪国际经贸规则的高标准演进新趋势,不断根据国际规则调整国内经济的政策和法律,系统推进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体制机制。重塑我国等亚洲新兴发展中国家为主体签署的RCEP协定与规则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及其他应对全球性问题方面,通过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提高规则变革中的话语权。将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國内经验和规则上升为国际规则。在探索和稳固“一带一路”倡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规则与全球高标准区域规则高度接轨、促进国内制度国际化,在全球价值链重构中提升中国规则影响力。

三是加强国际规制开放与合作。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和创新中,中国要准确把握国际规制合作的演变特征和发展趋势,形成开放水平更高的经济新体制。对照世界发达区域的国际规制标准,加快推进国内市场规制改革、对接和融入,为商品(服务)和要素跨境交易创造有利条件。通过促进国内外规制在中高端制造业等领域的共建共享,推动区域供应链经贸协作,与周边国家形成新的国际区域供应链闭环,积极应对中美经贸关系调整等地缘政治冲突,做好重构全球供应链动态新平衡的中长期准备〔10〕。

(三)提升和完善我国行业标准,促进中国标准从“引进来”向“走出去”转变

标准是构成经济领域生产合理化的“第五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贡献巨大。新的国际经贸标准直接影响国家产业的竞争力。应逐步提升中国行业标准被ISO等组织纳为国际标准的占比,积极将国内标准推向国际。

一是统筹“流动型”和“制度型”开放,形成两者功能互补的标准开放新模式。以“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化实施为引领,持续拓展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标准开放实践场景。推广中欧班列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以标准共建促进互联互通的实践成果。中欧班列开行至今十年,数量已经突破1.6万列,年均增速达到80.2%,不仅高水平推动了我国和世界的“流动型开放”,为全球抗疫、推动世界经济疫后复苏及稳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提供了新的通道链接;同时也为我国制度型开放在标准共建领域提供了典型范本。通过构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畅通高效、多向延伸、海陆互联”的新型国际多式联运网络体系,形成中欧班列专题协调机制、中欧班列运输协调委员会和中欧班列运输联合工作组,在推动中国与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和铁路等物流通道的通关、监控、安全保障等标准建设上,形成交流协商、协作创新的重要机制。

二是瞄准国际标准,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新兴行业标准之间的差距。围绕高标准国际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技术合作、环境建设、竞争中性和中小企业等新議题,不断拓展标准开放领域,在国内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对标国际标准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等,在基础设施类公益性事业和竞争性行业领域放宽对外资和民资的准入限制,分类制定行业补贴标准,有序解决竞争性国企补贴过度的问题。提升中国行业标准被ISO等组织纳为国际标准的占比,通过国际标准国内化和国内标准国际化,积极将国内标准推向国际,输出我国规制的话语权,形成全球经济治理新规则,引领国际经贸规则的拓展和共建,不断提高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稳步提升和完善我国行业标准,加快国内标准走出去。在接轨WTO规则的基础上,起草和制定相关行业对外开放标准。以高水平区域贸易协定为参照,不断完善国内标准开放制度,逐步缩小我国新兴行业的行业标准与发达国家之间差异。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要求各国制定法规时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我国应参照上述标准,逐步改进国内现行标准体系,并注重统筹不同区域和部门实施的差异性,确保标准实施符合地区和行业实际特征,兼顾行业和区域发展的平衡性。

四是充分发挥高水平国家战略性、功能型开放平台功能,拓展国内标准的国际覆盖面。运用“一带一路”、进博会、服贸会等战略机遇,以及我国加入RCEP协定的有利因素,稳步扩大成员国市场份额,提升我国参与国际区域经贸规则标准的协商的主动权。健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增强企业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稳步提升与“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投资份额在我国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比重,培育国际经济体对中国标准的“路径依赖”,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重要方向,以标准话语权提升为契机,提高我国全球价值链治理能力。

(四)做好顶层设计,形成一体化和差异化相结合的管理开放

根据我国不同区域产业需求和发展环境之间的差异,注重分阶段和差异化向平衡、有重点地推进实施管理开放。立足全面履行WTO承诺以及制造业开放发展的要求,从制造业服务化需求出发,运用我国加入WTO以来边境要素和商品交易“流动型开放”取得的积极成效,加快与国际新经贸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的有效对接,在若干重点区域和关键产业加快推进,有序深入推进服务业开放与营商环境优化,在国内自贸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形成示范效应后,加快向内陆地区拓展。

一是打造管理开放的功能性载体,营造具备一流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政府层面,在立法上制定与国际更加接轨的环境、劳动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市场层面,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公平竞争。以我国21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为载体,进一步缩短负面清单列表,消除隐性壁垒,通过管理开放,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具体来看,环境保护方面,应在加强我国生物安全预警机制基础上,稳步执行世贸组织卫生与环境委员会发布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规则。产权认定方面,对标国际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和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则,探索管理创新举措,致力于营造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产权交易环境。

二是形成扩大跨国产能合作和本国产业自主可控相协调的管理配套措施。一方面,推进在汽车引擎、通信技术、工程机械、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等产业链较长的制造业领域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带动我国关键技术、重大装备、核心零部件和重要中间品的出口,持续扩大产业内贸易,深化产业垂直分工关系,促进母国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始终确保本土产业链价值链自主安全可控,对存在“断链”风险的薄弱环节开展持续跟踪研判,开展汽车芯片等短缺芯片技术自主攻坚,加强汽车芯片国内外供需对接。针对劳动生产率优势减弱但转移意愿不太明显的潜在回流型制造行业(如机械设备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尽可能鼓励企业把产业链的核心环节留在国内〔11〕,同时要持续梳理和统计核心企业及其配套上下游企业名单,完善国内产业链。

三是健全统筹规则、规制标准统一和管理开放的市场机制,形成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推动土地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和数据市场、能源市场、生态环境市场要素跨区域定价和监管标准统一,规范市场投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国内不同区域市场的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体系,增强跨区域商品生产(服务提供)的协作分工,实现更加多元、更高层次的本土化有效供给,促进超大规模市场内需潜力的释放。畅通内循环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动能转换,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韧性,吸引更大规模国际要素流入和参与国内循环,改善内循环质量,形成双循环高水平互动的发展模式。

注释:

①CPTPP约定的禁止非商业援助内容具体针对:(1)缔约方向其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援助从而对其他缔约方造成不利影响;(2)通过国有企业向其他国有企业提供前述非商业援助;(3)向国有的海外投资提供非商业援助从而造成其他缔约方的国内产业损害。认定程序上,CPTPP汲取了WTO反补贴规则中较为成熟完备的损害结果认定规则,但是排除了关于利益授予的判断步骤,并极大简化了SCMA关于补贴专向性的认定。只要某项援助通常倾向于向国有企业提供,即满足专向性要件。

②首先,缔約方应以易于获得的方式,定期公示国企及指定垄断企业名单及其垄断领域。此外,一方在自认为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可要求另一方提供国企详细信息,包括国有股权及国有表决权比例、政府人员在企业董事会的任职情况,近三年的年收入及总资产情况。

参考文献:

〔1〕张茉楠.在新一轮开放中重构中国与世界关系〔J〕.企业观察家,2019(09):20-21.

〔2〕Beverelli C,Fiorini M,Hoekman B. Services trade policy and manufacturing productivity:The role of institution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17(104):166-182.

〔3〕Munemo J. Export entrepreneurship promotion:The role of regulation-induced time delays and institutions〔J〕.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conomics & Finance,2022(77):262-275.

〔4〕董小君.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N〕.光明日报,2022-11-29(11).

〔5〕Kaplow L. Scientific Models of Legal Reasoning〔M〕.London:Routledge,2013.

〔6〕Simcoe T.Open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Open innovation:Researching a new paradigm,2006:161-183.

〔7〕赵伟洪,张 旭.中国制度型开放的时代背景、历史逻辑与实践基础〔J〕.经济学家,2022(04):17-27.

〔8〕王晓红.加入CPTPP:战略意义、现实差距与政策建议〔J〕.开放导报,2022(01):7-21.

〔9〕卓 贤.增强韧性是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N〕.经济日报,2020-10-20(11).

〔10〕杨长春,张 潇,何明珂.大变局下全球中高端制造供应链重构趋势及我国对策〔J〕.经济管理,2022(05):5-23.

〔11〕郭澄澄.高标准国际规制下的我国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影响机制、风险研判和应对措施〔J〕.经济学家,2022(12):86-95.

责任编辑 于晓媛

猜你喜欢

高质量发展
关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思考
加快建设适应与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转向高质量发展的中国工业经济
加快发展现代种植业 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大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完善制度体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18:中国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之年
高质量发展背景下辽宁省绿色增长水平提升路径及对策分析
中国经济改革“高质量发展”是关键词
开启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