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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百万赔偿金之争

2024-02-20梁军

检察风云 2024年4期
关键词:工亡补助金朱某

梁军

法官到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开庭审理

老人失去儿子,妻子失去丈夫,孩子失去父亲……家中的顶梁柱不幸去世后,婆媳之间因110万元死亡赔偿金分配反目成仇。年近八旬的婆婆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赔偿款。

在经历了两次不完美的婚姻后,2019年,湖北枣阳的朱某选择了再次尝试,与龚女士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他们育有两个孩子。平时,妻子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朱某在外挣钱,一家人其乐融融。然“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些年,50余岁的朱某懂一点技术,一直供职于湖北某电梯公司,收入很稳定。2022年12月的一天,朱某根据公司安排电梯安装时,不幸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

噩耗传来,老年丧子的卫老太瘫坐在地上,龚女士也悲痛欲绝。事发后,龚女士与相关亲友赶往朱某生前所在的公司,要求讨个说法。经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相关赔偿协议。不久,该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将赔偿金110万元支付给了龚女士。拿到赔偿金后,为了改善居住环境,龚女士修建了房屋,添置了家具,然后又在襄阳市区为12岁的儿子购买了一套单元房。而婆婆卫老太应得的一份赔偿金,却迟迟不予分割,原本相处不错的婆媳发生矛盾。

多次协商,双方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7月18日,卫老太在咨询律师后,将儿媳龚女士起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

受理此案后,七方法庭负责人、承办法官张家政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且都刚刚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现又对簿公堂,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冲突。于是,经征求当事人意见,2023年8月23日,七方法庭前往当事人居住地朱寨村巡回开庭,并邀请镇村干部和群众旁听。

“我养了儿子一场,帮他娶了3个媳妇,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况且这个钱,是我儿子拿命换来的,他走了是不是该给我一点扶养金。根据律师的计算,我要求儿媳支付因儿子工亡应得的扶养费及赔偿金21.5万元。”

“婆婆把我告到法庭我不能理解。现在丈夫不在了,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生活上我就靠這些钱来支撑。”龚女士认为,自己患病,没有经济来源,赔偿金是唯一经济支持,不应该再分配给别人。况且,她一直在管婆婆的生活。

针对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即卫老太太该不该分得赔偿金,以及分割多少赔偿金的问题,承办法官现场说法,并邀请在场群众、镇村干部等参与评理、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但在法官及干部、群众代表的劝说下,双方态度稍有缓和。

若从案件本身来说,这是一起简单的工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件,可是从道德亲情上讲,一边是丧夫之痛,一边是丧子之痛,这个家庭已经“伤痕累累”。庭审结束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2023年9月5日,承办法官启动了联合调解机制,邀请全国优秀调解员、镇司法所主任宋辉,及村干部、五老乡贤共同参与调解工作。

“人家都说养儿防老,我是儿走了啥都没了,要是儿媳再卷款出走,以后的养老和两个孩子的生活该咋办?”卫老太坐在调解室一边抹眼泪,一边哭诉自己的悲惨遭遇。想起丈夫在世时的那些幸福的日子,再看看现在一个人带着两个未成年孩子,坚强的龚女士也忍不住抱头痛哭。“你们一个失去儿子,一个失去丈夫,都是切肤之痛。但现在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放下心里的成见,坦诚相待,齐心协力把孩子带好,也是对死者的一种安慰。”在场调解人员从伦理、亲情等多方面进行耐心劝说。

承办法官充分运用家事审判理念,从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分别对双方释法说理,希望双方相互理解、扶持,莫因金钱之争让丧亲之痛雪上加霜。时间在一分一秒地过去,调解人员耐心地和他们拉家常、说过去、说孩子。说着说着,卫老太站起来说道:“张庭长,我要钱也是给我的孙子,我这把年纪还能活几年,孙子就是我的命啊!”突如其来的变化使被告龚女士非常吃惊,她坐在一边静静地听着婆婆诉说如何疼爱孙子的话语。随后,她说道:“我知道,没有给婆婆分割朱某的死亡赔偿金对婆婆打击很大,是我做得不对。可现在我有难处,钱都花了,一次性也拿不出这么多的钱。两个孩子还要花钱,能不能分期给?”

最终,经过2个多小时的努力,婆媳两人各退一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龚女士当场将4万元的赔偿金转到了婆婆的银行账户,承诺2024年9月1日前再付4万元。剩余7万元,卫老太自愿赠与孙子孙女。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承办法官说,本案中,朱某的死亡赔偿金分割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不是死者的遗产,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本案承办法官张家政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能够被列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的财产,都应当是被继承人在生前便实际合法取得和拥有的财产,而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才取得,故不属于遗产,而是作为工亡职工近亲属的共有财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赔偿虽有额,亲情却无价。承办法官指出,在失去亲人的情形下,亲属之间应本着尊重死者的善良风俗,不能过分强调对自己有利的因素,要换位思考,妥善解决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风是社会风气的基础。承办法官表示,这类案件用判决的方式结案其实更简单,但是考虑到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平衡,通过商量沟通温柔化解,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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