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维度理解把握知产检察综合履职
2024-02-20曹瑞璇
曹瑞璇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先后制定实施《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积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笔者认为,可以从七个维度深化对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理解和把握。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指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专业办案团队强化综合司法保护。202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内涵和要求。
在案件范围层面,《工作指引》第4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在履职方式层面,《工作指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实现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检察职能;通过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要实现三个目标:一是一体履职。202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注重内部一体化融合履职,着力打破条线业务壁垒和思维局限,从理顺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三合一”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模式,到优化知识产权检察内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以下简称“四大检察”)一体融合履职,全方位加强司法保护。二是能动履职。当前知识产权类别保护综合化,“四大检察”一体保护综合化,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环节保护综合化,对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诉源治理。针对知识产权纠纷,应通过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实现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对当前国内国际局势发展若干重要时代命题的积极回应。首先,它是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其次,它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方面。最后,它是顺应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领域集中保护趋势的改革措施。
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力度有待加大。要立足知识产权权利主體视角,从加强保护的价值取向出发。目前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缺位、时间滞后、手段固化、效果片面等问题亟待改善。二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双轨制”适配性有待优化。当前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更侧重于从知识产权源头开展。应向创新链的前端迈进,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服务水平,知识产权检察理念和保护路径亦应跟进。三是针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回应性改革有待深化。目前检法之间在司法管辖、刑民交叉、证据标准、法律适用以及程序衔接等问题上存在不相适应之处。四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主体或方式有待完善。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面临单一诉讼机制存在不足、行政救济空泛脱节、调解机制内在缺失等运行困境。
一是顶层设计层面相关立法缺位。目前,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仅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之中,仅具有指引性,相关实体法或程序法未明确加以细化规定。二是理念认知和制度设计层面有待转变和统一。知识产权案件通常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部门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要求检察官熟练掌握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三是横向与纵向协同层面,统一履职与差异履职存在冲突。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政策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专门管辖等方面有差异,基于不同地域发展特点与产业特色,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要兼顾统一性、灵活性和合理性。四是底层运行逻辑层面,检察机关专业化队伍建设与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要求还存在差距。
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坚持有利于权利保护原则。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提高、市场成熟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从有利于产业发展逐渐转变为有利于权利保护。二是厘清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首先,围绕知识产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移送程序等内容量化标准,确保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协作的规范化。其次,围绕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动态、跟踪监控、预警提示、辅助决策、案件移送和监督管理等职能履行的全过程记录和全流程共享,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最后,加强知识产权行刑双向衔接。一方面及时将民事、行政审判中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另一方面对经过公安侦查后撤案或检察机关不起诉,但须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通过制发检察意见书的方式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三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衔接配合和制约监督。在衔接配合方面,例如针对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与审判机关就相关立案、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标准统一认识,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排除实践障碍。在制约监督方面,针对审判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审判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通过履职防止审判机关滥用审判权,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公平公正。四是强化多元主体、多维手段在知识产权治理方面的优势。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主体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监督制约,共同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治理的现代化。
一是完善顶层制度供给。可以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职权。二是立足“四大检察”职能。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要坚持专业履职、平衡推进、系统保护理念。要求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履职、充分履职、平衡推进、融合发展。三是在尊重地域差异和产业特色的基础上探索差异化运行模式。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运行模式应当因地制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特色相适应。四是依托专业技术人才和先进科学技术实现“智慧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主体,可负责征集、建设、运营管理“全国检察机关专业技术人才库”,并在全国范围内调配不同技术领域的咨询专家,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提供技术赋能。在先进科技手段“智慧支持”方面,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和基础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监督职能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作者单位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