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环境治理的检察协作路径
2024-02-20陈磊
陈磊
京津冀協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生态环境保护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此,检察机关需要发挥检察职能推动协作治理。
天津城市景观鸟瞰图
第一,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检察协作机制稳步推进。各地检察机关突破区域限制,依据协作文件,丰富协作内容,建立跨市、县生态保护检察协作机制。
市级跨域协作样本:京津冀区域内的四市五区开展“公益检察·护航大美燕山”联合行动,并签署《京津冀四市五区“公益检察·护航大美燕山”联合行动的意见》,重点监督破坏燕山大气、水、土壤、生态资源的案件,参与燕山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天津市检一分院会同北京市检四分院及河北省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检察机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让古运河重生”的指示,联合签署相关机制。
县级跨域协作样本:北京市延庆区、河北省怀来县、赤城县检察机关签署《京西北生态检察跨区域协作共建机制》,推进跨区划检察协作,深入生态环境保护。廊坊香河与北京通州区、天津宝坻区三地检察机关会签相关机制,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为重点,通过相互协作配合,为呵护潮白河联手发力。
第二,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检察协作机制成效初显。检察机关以“恢复性司法”为指导,综合整治区域生态环境,优化办案效果。通过“消除污染”“增殖放流”等方式,督促破坏生态环境者履行修复义务,实现“办一案修复一片生态”,展现检察机关在打击生态资源犯罪、推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例如,河北检察机关办理的李某等人非法采矿案,该案中的违法行为造成土地、水源、森林等资源受损。检察机关运用一体化机制,由上级院统筹指导,属地院立案办理,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促使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整治复垦涉案地块,同时制发检察建议,建立长效机制。此案为跨流域生态治理提供了样本。
一是各地地方性立法设计上存在困境。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存在以下问题:缺少顶层设计和法律依据,中央没有专门立法或授权三地联合立法,三地协同立法依赖自主协商,缺乏强制性和约束。缺少有效的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和沟通协商。缺少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三地在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地位、资源禀赋等方面存在差异,环境治理的责任和负担也不相同,导致三地在环境治理中存在利益冲突和分歧。
二是检察系统内部生态环境专业人才缺乏。生态环境专业人才匮乏是当前检察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跨流域相关案件的复合性、专业性使得流域司法协作机制跨地域运行相较于一般案件的运行难度更大,对司法参与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检察系统内部具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性、复合型司法人才较少且分布不均。
三是协作的各方主体参与程度不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检察机关相互协作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但协作主体参与程度不一,以公益诉讼检察为例:部分检察机关参与不积极,区域内环境治理检察协同机制,缺少一些地区检察机关的响应,影响协作效果。区域内行政机关参与不充分。行政机关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办案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协助数据交换、调查核实、检验鉴定等环节,但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与行政的协作还不成熟。
四是数据共享机制建设不足。协作主体信息共享不畅,影响区域环境治理效果。数据协同是协作的重要方面,但京津冀区域城市群间的数据协同不完善,线索移送依靠传统方式,智能化程度低,效果不佳。还缺少跨区域重大案件协同。区域间经济活动频繁,跨区域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增多,但是当前检察协作主要在同级别机关间,跨级别的协作少,导致多地区或多部门案件难以处理和解决。
其一,顶层设计+下层多元合作。京津冀区域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核心,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其他地区合作的“双层协作”模式,即“顶层设计+下层多元合作”,对京津冀区域的生态治理协作有借鉴意义。一是建立高水平的协作平台,即“顶层设计”。通过设立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检察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协作方案,协调协作资源,推动协作落实,并探讨设立常设协作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提高协作效率。二是开展多元的环境司法协作,即“下层多元合作”。一方面,加强区域内检察机关间的协调,实现信息共享,案件协办,人员互访,经验交流等。另一方面,鼓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公民参与协同治理,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其二,加强京津冀生态环境立法协同。区域协同立法是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也是地方立法的重要创新和发展。检察机关在区域协同立法中可以发挥以下作用:一是参与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定和评估,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促进区域协同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监督区域协同立法的执行和遵守,依法查处违反区域协同立法的行为,维护区域协同立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三是服务区域协同立法的目标和任务,通过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等方式,保障区域协同立法的公益性和正义性;四是推动区域协同立法的创新和完善,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区域协同立法的改进和完善的方案。
其三,加强生态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检察协作,需要有一支专业化、高素质、高效能的生态检察人才队伍作为支撑。一是强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开放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交流机制,培养高水平的检察人才,树立协同共赢的理念,善于运用监督智慧。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专业性、复合人才培养的相关规定。加大京津冀司法交流频次,丰富交流方式,促进区域检察人才交流和联合培养,凝聚协同共识,夯实合作基础。二是强化创新能力和执行力的培养。加强检察人员的创新力和责任感的培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效果为标准,以法律为依据,以公正为原则,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有效监督和服务生态环境治理,保障生态环境权益,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其四,加快建立数据资源共享和数字检察建设。为了充分发挥京津地区的科技优势,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相关司法合作机制,加强对京津冀区域检察机关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一是加强京津冀区域数据中心的数据协同。提高数据分析运用能力,通过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手段,从政府数据中心获得更多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探索建立司法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跨地区的数据资源共享和线索交流;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共享机制,推动跨地区的线索交流和合作;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加强技术保障和管理,确保数据共享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二是推进数字智慧检务建设,共建司法信息交流平台。在公益保护领域,为促进高效、全面、准确办案,可以搭建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促进信息即时交流,实现京津冀区域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线索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让承担公共利益保护职能的三地检察机关高效掌握有效的司法信息。
(作者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天津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调研课题“检察现代化背景下预防性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的相关成果)
编辑:张宏羽 zhanghongyuch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