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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与乡村治理

2024-01-31向鑫

南方农村 2023年6期
关键词:农地流转

向鑫

摘 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提高农村土地流转效率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关键所在。传统农村的封闭性、外部机会的有限性、农事活动的风险性与低保障性导致农村土地大多在农户之间进行流转,签订流转契约后,选择自我履约偏多。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变,农村人口流动的可能性增强、乡村产业不断发展、非农就业机会增加等促使大量新型经营主体大量入驻农村。土地流转逐渐规模化、集约化,以村支两委为主的第三方履约机制开始兴起。农地流转契约履约从以农户间的自我履约为主逐渐转变为农户间自我履约和村支两委参与下的第三方履约并存。针对农地流转契约履约现状,一是要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鼓励农村多主体参与;二是健全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土地流转合法权益;三是激发土地流转市场活力,促进土地高效有序流转。

关键词:农地流转;履约机制;自我履约;村支两委;第三方参与的履约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23)06-0013-06

一、引言

“土地者,民之本也”。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从本质上看,农村土地流转反映的是农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需要,是联结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利益的承载体,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并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农村经济发展而发生变化。截止2020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5.32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4%;全国已有1474个县和2.2万个乡镇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为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充分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种植效益,促进产业全链条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早期的中国农村一直是一个封闭的社会单元,随着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视,之前以自我履约机制为主的土地流转履约格局逐渐被打破。各种新型经营主体的入驻也使得以村支书为主的第三方履约机制逐渐参与到土地流转中。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之间的自我履约机制和以村支两委为主的第三方履约机制与乡村治理的推进息息相关。事实上,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初期,因相关制度不完善、实施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农村土地流转以自我履约为主,并且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村封闭环境的打破,现代经济理念的冲击和农村土地市场的培育,村庄原生的土地流转体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土地流转履约机制也开始转型,村支两委参与的第三方履约机制的完善影响着乡村治理。因此,分析土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与乡村治理,不仅有利于维护村庄土地流转秩序,规范农户之间的合作与交易关系,也有利于发挥以村支两委为主的第三方的作用,提高公信力,与群众更好地打成一片,加快乡村治理现代化步伐。

学界对农地流转契约履约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社会网络与农地流转契约履约之间存在一定关系。社会网络内部成员一般都存在亲缘、地缘、学缘等关系,因此农户对自身社会网络内部成员的信任度高,选择自我履约的可能性就比较高,也就更容易促进土地流转交易的完成[1-4]。另一方面是农地流转契约履约的影响因素。农地流转口头契约之所以能够自我履约,其核心在于信任机制、声誉机制、未来价值机制以及自我惩罚机制的作用[5]。比如说,农户会重视自身的声誉,而且两者之间可能会存在信任博弈关系[6]。农户一旦不履约,其声誉受损程度及潜在损失会越大[7-8]。已有研究大多集中在社会网络与农地流转契约履约之间的研究,其次就是以口头契约履约机制的探讨,但是对于农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中自我履约和第三方参与的履约的研究并没有深入分析,对农地履约机制与乡村治理之间关系的关注不够。因此,本文的核心问题是探究如何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契约履約机制,更好地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分析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性质;第二,阐述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运行现状;第三,探究农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治理策略。此外,文章还将进一步探讨在全面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土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的完善对于乡村秩序维护和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性。

二、农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性质

村庄是农民从事生产生活、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的基本组织单位,农民长时期的聚居生活形成了村庄自身的基本运行秩序[9]。中国传统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早期土地流转大部分发生在农户之间的。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推进,各种新型经营主体开始入驻农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都特别强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并指出“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土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的重心逐渐从以自我履约转为村支两委第三方参与下的履约为主。

巴泽尔在《国家理论》中将契约履约机制分为自我履约与第三方参与的履约。在巴泽尔看来,有多种因素影响人们对契约履约机制的选择:一是契约带给各方的收益时间路径,二是执行和实施契约所需要的信息,三是维系长期关系的能力。

(一)收益的时间路径

流转双方可能会根据两种契约收益的时间路径进行选择。选择自我履约机制的流转双方,只会在契约存续期中各净值为正的时候才会选择维持土地流转。因为,一旦流转双方认为出现了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就会采取违约行为退出契约。而第三方参与下的履约主要是指在契约制定时就已经让流转双方明确了土地流转过程中所得到的净收益为正值,如图2所示。在实际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净值可能对流转双方来说不一定一直都是正值。但是,肯定不能小于第三方所能施加的罚金。要使得流转关系持续有利,必要条件就是流转双方能够相互作用,并且是重复交往。但这也意味着,流转双方能够将流转期限无限延长或者流转合同并没有规定确切的终止时间。第三方参与的履约会包含很多签订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所涉及的“签订协议时每一方的期望净值为正”肯定比自我履约过程中考虑的“关系的价值总是为正”要松一些。并且,第三方参与的履约会将流转合同的范围拓展开来,甚至可以将自我履约的流转合同包括进来。

(二)信息条件

在农地流转决策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流转双方首先要知道对方是否有流转需求、流转成本等,“主要的决定因素与协议上对其他人的信息数量有关,信息量是其他参与者数量的函数”。在此基础上,对其流转行为及带来的流转结果,即履约或者违约进行评估。最后,根据前面的判断,确定是否进行流转。在整个过程中,流转双方会在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但是,会出现一个复杂的问题,即如果向第三方证明这种损害的存在或者是采取最小化成本来提供伤害证明,而且也不能保证第三方是否采用你所提供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大多会选择自我履约而不是第三方参与的履约,降低自身成本。

在选择自我履约还是第三方参与的履约时,主要的决定因素与流转双方掌握的信息条件密切相关,而这跟流转涉及的参与主体数量有关。流转双方会对契约约定的事项是否被违背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当只有流转对象两方参与时,流转信息的获取除了平时交往之外,更多可能是体现在流转契约中。并且,流转双方也清楚对方可能采取的行为,即在流转过程中是否会采取违约行为,损害自身利益。换句话说,流转双方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所需要的流转信息。但是,如果是新型经营主体的入驻则会提高信息获取成本。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农户要向村支两委证明这种伤害,或者,农户要以较低的成本证明这种损害是新型经营主体造成的。在此基础上,村支两委作为第三方要进行裁决就需要去收集信息来佐证,信息收集成本就会增加。

如果流转对象不再是农户与农户之间,新型经营主体开始入驻,土地流转呈现规模化,自我履约机制相对于第三方履约机制获取信息的优势就逐渐下降。随着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户参与到土地流转中的数量逐渐增多,各方判断是否出现违约行为也会变得越来越困难。相较于农户自己去收集流转信息和对违约行为采取惩罚措施,村支两委作为第三方介入其中收集流转信息和采取惩罚措施可能更具优势。

(三)长期关系

农地流转契约自我履约机制是长期的,并且可以将其视为农户与流转对象之间的一种非合约框架安排。在这个框架之内,一系列法律上可以实施的契约条款如果持续进行,就可以保证土地流转顺利进行。但是,如果流转对象存在欺骗行为的话,这种关系就会中止。换句话说,农地流转契约中的自我履约机制的延续需要流转双方能够重复进行土地流转,当然前提条件是合作能给双方都带来一定的收益。如果相互作用的条件或者环境发生变化,就可能出现第三方参与的履约机制替代自我履约机制的局面。目前,随着土地流转规模化发展,使用第三方参与的履约机制逐渐增多,究其原因在于使用第三方履约机制的直接相互作用的子群体之间不需要形成长期关系。而且,即使对于流转双方而言,农地流转契约期限内的关系价值为负值,流转双方也可以用正的净现值进行交换。早期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因为自家劳动力不足、不愿意抛荒等多种原因更多是将土地流转给村里的人。在整个流转过程中,当问到“是否说好啥时候将土地还回来”,农户多数的回答是“随便他,爱种多久种多久。荒在那里也可惜。”并且,就履约机制而言,基本上都是自我履约,很少通过村支两委第三方的参与。如果是长时间、大规模集中流转,则农户更多是通过村支两委参与的第三方实现的。就长期关系而言,作为村支两委第三方履约机制直接相互作用的子群体之间是不需要形成长期关系的,也就是对于这一类流转对象而言,农地流转契约期限内的关系价值为负的,但是也可以进行正的净现值的土地流转。村支两委参与的第三方履约机制,除了实施权力外,还需要实施承诺和裁决能力。其中的裁决能力,是指对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奖惩需求进行界定。在一定条件下,农户之间因为村庄的集中性和平时交往的密集度,能够较容易地推断出自己的流转对象的采取的一些行为,包括违约行为和履约行为,但是其他人如新型经营主体就不太可能了解单一农户的履约行为。在这种条件下,自我履约机制会强于第三方参与下的履约机制。

三、农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运行现状

很多社会学家从行政区划、经济开放程度以及基层管理等多个方面将村庄边界分为自然边界、行政边界、文化边界、经济边界和社会边界,分别对应于土地、村委员组织、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的社会关系圈子、象征认同以及集体经济组织[10],其中社会边界是最为重要的[11]。血缘和地缘是中国传统社会最为主要的社会关系,在村庄开放与否问题中,血缘和地缘是永远绕不过去的两个因素。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地域共同体的界限也是村庄与外界之间的疆域性界线,村庄内部的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然后延伸到家庭或宗族。虽然社会不断发展,要求城乡融合以及农民市民化,但是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不可能退出社会舞台的。

为更清晰地了解贵州省内的农地流转契约履约运行现状,贵州大学经济学院对贵州省三穗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湄潭县和盘州市的農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250份。本文通过整理并剔除无效问卷,共获得有效问卷1008份,其中三穗县274份、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253份、湄潭县156份和盘州市325份。其中,以村庄中的大姓占比、家庭是否有家族家谱以及自家姓氏的占比做为衡量社会边界的指标,计算三穗县、关岭县、湄潭县和盘州市各个指标的占比以及平均值。由表1可知,盘州市在各类数据中均排名第一,与其他三个地方相比,其村庄的社会边界最强,村庄最为封闭;湄潭县在各类数据中均排名第四,村庄的社会边界最弱,村庄最为开放。

通过询问农户“在合约实施过程中,有没有村干部或者熟人等其他人,来促进双方按合约执行?”设置答案为双方自我履约和第三方参与的履约来了解四县农户的土地流转契约履约选择,然后进行了统计性描述:自我履约和第三方参与的履约的样本量,盘州市分别为274个和51个,占比分别为84%和16%;湄潭县分别为55个和101个,占比分别为35%和65%;三穗县分别为191个和83个,占比分别为70%和30%;关岭县分别为166个和87个,占比分别为66%和34%。总体看来,在四县中,71%的农户仍选择双方自我履约,29%的农户选择第三方参与的履约。

在传统村庄中,农户之间的互相依赖性是多重且持久的。这意味着农村内农户之间土地流转就可能会存在多重交往和深层次沟通,从而导致农户之间围绕着土地流转互通有无、互助合作[9]。可以说,因为土地流转事实的存在,再加上支付的延期性,农户之间履约机制就可能会存在跨期性质,而村庄的封闭性和人员结构的相对固定性使得此种具有跨期性的土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变得有序进行。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变与开放,人口流动成为可能;国家扶贫的兜底机制、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机制、非农就业与人口流动,均弱化了农民家庭的生存风险,弱化了农户之间的自我履约机制的实现。特别是村庄成员流动性加强打破了传统的村社稳定结构,从而不可避免地诱发了传统的自我履约出现问题。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不再是亲戚朋友代耕的存在,更多的是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多户农民的土地进行耕种,在签订流转合同之后更多是选择第三方参与的履约机制。因此,将农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运行现状分为三类,分别为“村庄封闭—自我履约”、“村庄开放—第三方履约”以及“村庄开放—自我履约与第三方履约”。

(一)“村庄封闭—自我履约”

“村庄封闭—自我履约”的典型是盘州市,其位于贵州省西部。表1的数据显示,盘州市在三类数据中均排名第一,其社会边界较强,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基于此,村民之间更多形成一种相互依赖和信任的关系,更多地以流转对象的声誉、信誉、相识年限以及了解程度为参考标准来确定通过自我履约来维持和加强这种社会关系。在这个封闭的村庄社区中,人们共享资源、劳动和利益,彼此之间的交往更加频繁和紧密。通过签订契约并履行契约,居民之间建立了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这种封闭社区的特点使得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更加容易,信任度更高,因此居民更愿意信守契约,共同维护社区的稳定和发展。

农户自我履约主要依赖于缔约当事人的声誉和信誉。在盘州市自我履约的调研数据中,163人选择考虑过对方的声誉、166人选择考虑过对方的信誉。在农村社区中,由于相对封闭的环境和相互依赖的关系,个体的声誉和信誉对于信任和合作至关重要。农户通过与其他农户签订契约并履行承诺来建立和维护自己的声誉。一旦某个农户违背了契约,未能履行承诺,其声誉就会受到损害。在一个紧密相连的农村社区中,这样的声誉损害会迅速传播,影响到该农户与其他农户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声誉和维持与其他农户的良好关系,农户倾向于遵守契约并履行承诺。此外,私人惩罚机制也对农户的自我履约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在农村社区中,私人惩罚包括口头谴责、社区排斥、商业合作的中断等。这些惩罚措施通常由社区成员自行实施,旨在迫使违约者承担经济和社会成本,以警示其他农户不要违约。私人惩罚机制的存在使得农户在考慮是否履行契约时更加谨慎,以避免声誉受损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

农户自我履约还会考虑与流转对象的长期关系以及时间收益路径。调研数据中,与流转对象的相识年限和了解程度的平均值分别为21年和3.37(1-5分打分,分数越高越了解),同时253人认为自己的收益会增加,229人认为与自己的预期一致。在农户自我履约过程中,对流转对象的相识年限和了解程度是对对方声誉和信誉的佐证,能够获取更多的信息来评估自我履约过程中的违约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只有收益及其预期在存续期中保持正净值才有可能保障土地流转的继续。若农户的收益及其预期因某些因素而受到影响,甚至减少,农户就可能倾向于选择违约来及时止损。

(二)“村庄开放—第三方履约”

湄潭县属于“村庄开放—第三方履约”。早期,村庄能够自给自足且处于封闭状态,农户与农户之间有较为频繁的交往和互动,土地流转大多发生在农户之间。随着2015年湄潭县被确定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各村产业发展如火如荼,新型经营主体开始入驻,使得湄潭县的村庄开放程度较高,为进一步规范农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政府积极推进以村支两委为主的第三方参与的履约机制,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湄潭县的调研数据中,有101人(占比65%)选择以第三方参与的履约机制,并在101人中,100%的人都认为自己的收益会增加,仅有4人认为与自己的预期不一致。而且在第三方参与的履约机制中,农户对对方声誉和信誉的考虑会有所减少,与对方的认识年限较短,平均值仅为4.2年,且了解程度的平均值仅为2.32。其原因在于第三方履约是指引入一个独立于合同当事人的中立机构或个人,负责监督和保障契约的履行。他们可以提供契约履行的证据和证明,并在纠纷解决时发挥仲裁和调解的作用。第三方履约机制可以增强农户之间的信任,并提供更可靠的履约保障。当农户面临契约履行的问题时,他们可以向第三方机构寻求协助和支持,解决纠纷和争议。第三方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加契约的可靠性和可执行性。此外,第三方履约机制还可以提供监督和评估的功能,对契约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这有助于确保契约当事人遵守承诺,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的问题和障碍。

(三)“村庄开放—自我履约与第三方履约”

关岭县和三穗县是“村庄开放—自我履约与第三方履约”的代表。关岭县和三穗县在四县的社会边界排名中分别为第二和第三,加之与县城的距离分别为9公里和11公里,交通较为便利,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入驻,并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就会有一种现象出现,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用土地和农户自行租用土地的情况并存。由此,农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就会走向两个不同的方向。首先是农户可以参与到农地流转契约自我实施中来,自我实施将有利于大量的小型协议,在这中间,农户会认真考虑流转对象的声誉、信誉以及对其的了解程度和认识年限。这种自我履约机制可以在紧密的社区环境中发挥作用,减少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促进农户之间的合作和互利。然而,当参与到农地流转契约中的独立个体数量超过两个时,这种协议实施就可能成为一种麻烦,而且很快就越来越棘手。当协议由村支两委作为第三方来实施时,参与者数量的不经济就不那么严重了。另外,村支两委作为第三方有利于大量的高水平的专业化活动,也有利于大量的大范围的活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地在本村发展。在村庄开放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复杂和多元的市场环境,农户之间的契约需要更多的保障和监督。因此,引入第三方履约机制可以提供额外的履约保障和信任建设。

四、农地流转契约履约机制治理策略

农户土地流转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土地流转契约来实现的,即农户保护过程变成了一个典型的契约行为:流转契约设计—签约—执行—违约处理。土地流转契约本身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自我履约的特性,但考虑到村庄的开放性以及各种社会资本开始进驻到村庄发展中,使得土地流转契约自我履约范围缩小,第三方参与的履约机制,即村支两委参与的约束和治理,为土地流转契约的履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一)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鼓励农村多主体参与

不仅要保障农民在资源的前提下参与到土地流转,同时也要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其中。加大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村支两委可以通过召开各种现场会、组织培训等方式,让更多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成功典型及其效益,千方百计调动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土地流转。通过多宣传、多引导、多服务,增强农户法律意识,使土地流转形式从自发向有组织转变,从口头协议向书面协议转变,从固定租金向周期递增转变,让农户甘心、放心、舒心流转土地。

(二)健全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土地流转合法权益

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农民意愿的情况下鼓励土地流转。整合协调各类土地流转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框架,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土地流转程序、期限、用途、责任主体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配套体制,如农地流转配套的价格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流转行为的监管机制等,从而规范农地流转行为,保障农地流转顺利进行。

(三)激发土地流转市场活力,促进土地高效有序流转

要在目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结合土地实际情况,尊重农民资源流转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流转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为土地流转的供需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实现土地流转从农户间的分散性自发流转转向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间规模化、有序化流转,为土地的规模经营提供高效、有序的土地流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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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rformance Mechanism of Rural Land Transfer Contracts and Rural Governance

XIANG Xin

(School of Economics,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25)

Abstract:Standardizing rural land transfer behavior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rural land transfer are the key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n agricultural power. The closed nature of traditional rural areas, limited external opportunities, and the risks and low security of agricultural activities have led to the majority of rural land being transferred between farmers. After signing transfer contracts, there is a tendency to choose self fulfillment.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forms, the possibility of rural population mobility is increasing, rural industries are continuously developing, and non-agricultural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are increasing, which has prompted a large number of new business entities to settle in rural areas. The land transfer is gradually becoming larger and more intensive, and the third-party performance mechanism mainly composed of village branch committees has begun to emerge. The fulfillment of agricultural land transfer contracts has gradually shifted from being mainly based on self fulfillment among farmers to coexisting with self fulfillment among farmers and third-party fulfillment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village branch committees. In response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fulfilling agricultural land transfer contracts, firstly,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 and encourage the participation of multiple rural entities; The second is to 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land transfer, ensur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and transfer; The third is to stimulate the vitality of the land transfer market and promote efficient and orderly land transfer.

Key words:Rural land transfer; Performance mechanism; Self fulfillment; Village branch committees; Performance with third-party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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