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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也是劳动吗?*
——数字劳动泛化批判

2024-01-31黄静秋邓伯军

观察与思考 2023年12期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数字

黄静秋 邓伯军

提 要:现今,数字劳动存在诸多的争议焦点,核心争议在于:上网也是劳动吗?传播政治经济学学派、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和以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派对数字劳动进行了泛化解读,强调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也是一种数字劳动。然而,上网不是劳动,不能把数字劳动过度泛化,数字劳动泛化将可能造成数字劳动理论研究的混乱之态,影响经济实践的高质量发展,导致经济统计的偏差现象。需要运用政治经济学理论针对数字劳动泛化争议进行批判,明确数字劳动的内涵与外延,显明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只是生成数据原材料的数字活动,并非真正的数字劳动,数字劳动仅是数字劳动者借助自身的脑力和体力对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进行复杂化加工的活动。

技术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木器磨”或“石器磨”生成了原始社会,“手推磨”生成了农业社会,“蒸汽磨”生成了工业社会,而“数字磨”生成了数字社会。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社会的劳动方式产生了剧烈变化,数字劳动得以生成。学术界敏锐地捕捉到人类劳动方式产生的变革性影响,从不同视角开展数字劳动的批判性研究。数字劳动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劳动形式,具有诸多的争议焦点,核心争议在于:上网也是劳动吗?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是否是一种数字劳动?到底何为数字劳动?上网是指用户借助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或计算机等进入互联网以开展信息搜索、知识查询、交往闲聊、游戏娱乐等活动。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可知,将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指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泛化解读,形成对数字劳动本身和数字劳动者的过度延展。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针对数字劳动泛化现象进行批判,明确数字劳动泛化的危害,厘清数字劳动的内涵与外延,从而把握数字劳动的内在机理,促进数字劳动理论的建设,为数字劳动实践的发展提供正确指引。

一、数字劳动的泛化解读

在数字时代,数字劳动成为了数字社会的新型劳动形态。目前,学界针对数字劳动的内涵与外延的解读存在泛化之态,普遍将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也当作是数字劳动。

(一)传播政治经济学(CPEC)学派的“数字劳动”

传播政治经济学学派学者认为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也是一种数字劳动,将数字劳动进行泛化解读。达拉斯·斯迈斯(Dallas·W.Smythe)提出,“观看电视的活动——即‘受众’促进媒介商业资本积累的劳动过程,媒介只制造一种商品即受众,所有媒介都是在集合、打包,并把受众出售给广告商”①Dallas Walker Smythe.Communications:Blindspot of Western Marxism,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Theory,1977,No.3,p.3.。斯迈斯开启了从“受众”到“劳工”的转向,将研究重点放在媒介内容的生产与再生产之中,从而在媒介产品生产过程中觉察受众,强调受众成为商品,揭示观看电视的活动成为“受众活动”。在这种模式下,资本家只要拥有了受众就拥有了市场,通过不断占有受众资源达成媒介商业资本的积累。随后,苏特·杰哈利(Sut Jhally)进一步修正“受众商品论”,提出媒介与受众共同生产“受众时间”,传媒产业依靠节目内容与受众展开“受众时间”交换,当受众收看广告的时间越长,为资本增殖所贡献的劳动则将越多。

现今,互联网受众逐步取代电视受众,上网活动日益替代观看电视的活动。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提出用“产消合一者”(prosumer)代替“受众”(audience),将“受众”从单一的传媒产业消费者发展为生产与消费合一的主体。艾里克斯·布朗兹(Alex Bnms)则推进提出“产用者”(produser)概念,将产消合一者延伸为生产与使用合一者。传播政治经济学学派普遍认为,互联网受众劳动是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点击、搜索、观看时所开展的消费活动。互联网受众在上网过程中接受广告轰炸的状态,将隐性引导其接纳相应的商品推销,继而生成自我需求。消费者的自我需求不是真正的本己需求,而是被人为制造的需求,极大地诱发了消费者的欲望,缩短了商品消费环节实现的时间,为此,作为私域的日常生活日益演变为数字资本主义的劳动场域。通过把互联网受众作为商品加以生产,并将其打包出售给商家或广告商,而商家或广告商则不断向受众提醒其所遭遇的问题,引发其关注该问题,进而激发焦虑感,然后告知受众有一连串商品能够处理该问题,最终引导受众生成购买这些商品的需求。互联网受众追寻最好的商品以“解决问题”,并在购买商品之时却被隐性驯服。

传播政治经济学学派认为,互联网用户基于自身的使用需要,进行一系列操作继而生成数据的上网活动也是数字劳动,数字资本家能够无偿地攫取互联网用户的劳动成果,实现数字资本增殖的最大化。传播政治经济学学派运用“免费劳工”“无薪劳工”“玩乐劳工”等概念,强调上网也是一种劳动,主张日常生活空间演化为劳动场域,致使数字资本剥削场域延展到全社会。因此,数字劳动的泛化解读将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纳入了劳动时间,致使人们未能清晰地区分玩乐行为和工作行为,未能确切地辨别休闲时间与劳动时间,未能真正地把握数字劳动。传播政治经济学学派并没有确切地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没有准确地把握劳动与活动、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分,对数字劳动理论存在认知误区。互联网用户的上网行为仅仅是一种活动,生成的数据仅仅是数据原材料,未经过数字劳动者的复杂化加工则将是无意义的“废品”,并不会实现价值的创造,故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并非是生产性劳动,并不会生成剩余价值,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劳动。

(二)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的“数字劳动”

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认为,数字劳动理论超出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解释范围,他们重新思考了马克思关于“一般智力”的论述,认为马克思意义上的“一般智力”局限于工业时代机器体系本身的“客观科学力量”。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一般智力”的内涵得到扩张,变为了主要由蕴蓄的知识、技能和技巧所生成的社会智力。“一般智力”超越了客观化的知识力量,蜕变为以大众智能为主导的“智力一般”,而凝结于数字劳动产品之中的价值,正是这种不可计量的集体智力。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主张,“一般智力”是基于异质化的劳动个体经过沟通互助所形构的总体性的非物质关系,创造了“非物质劳动”的概念。“非物质劳动”最早由马乌里齐奥·拉扎拉多(Maurizio Lazzarato)提出,他指明非物质劳动是生产商品信息的劳动,还包括传统未被划入工作领域的活动。总之,学者们强调互联网用户的知识文化消费活动蜕变为生产性活动,成为异于物质劳动的非物质劳动,促使非物质关系不断支配资本主义生产各环节,生成了新式的社会关系,但亦存有抑制自由的潜在性。

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认为,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非物质劳动”将发展成为“数字劳动”,并主张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也是一种数字劳动。他们认为,互联网用户在数字平台中开展的闲聊、玩乐、学习等各种活动即为数字劳动,指明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有用数据将转化为数字商品进行出售,从而为数字平台商提供免费的活劳动。“人们在社交媒体中上传视频、发布信息等各种行为,为互联网社交媒体的平台供应商提供了免费的劳动”①廖苗、黄磊:《国内外“数字劳动”研究述评》,《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6 期。,“知识性消费转化成为生产性行为,其生产的互联网用户信息被作为商品售卖”②冯洁、周延云:《国外马克思数字劳动研究:概览与评析》,《贵州社会科学》,2017 年第12 期。。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依据劳动客体和劳动产品的非物质性,将数字劳动定性为非物质劳动,强调数字劳动是享受与剥削共在的劳动活动。然而,数字劳动者进行劳动需要依托于生物性的有机身体系统,针对一般数据的复杂化加工活动离不开真实的生物身体和大脑活动。所以,数字劳动并非仅是一种非物质劳动,数字劳动的生成介于物理、生物和虚拟时空的复杂交融场域,绝非是单一的物质性劳动或非物质性劳动,而是蕴含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复杂化的劳动活动。

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将非物质劳动作为数字劳动的核心,认为数字劳动区别于物质劳动,但他们所会意的数字劳动重点关涉互联网用户的在线活动,认为上网也是一种劳动,将数字劳动进行泛化解读。安东尼奥·奈格里(Antonio Negri)认为:“微软每年巨大的利润,其实与生产和销售都没有关系。……符号编程和数码程序,才是隐藏在手机和平板电脑背后的真实的商品。”①张一兵等:《照亮世界的马克思——张一兵与齐泽克、哈维、奈格里等学者的对话》,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 年版,第96-97 页。然而,他并没有看到符码本质上是由数据工程师的复杂化劳动加以生产,所以,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才是剩余价值的来源。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同样未能准确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未能清晰区分数字活动与数字劳动,未能明晰数字劳动者并非互联网用户,造成了对数字劳动本身和数字劳动者的误判,继而将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纳入了数字劳动,对数字劳动进行了泛化理解。

(三)以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派的“数字劳动”

以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派,对数字劳动进行了泛化界定。克里斯蒂安·福克斯认为:“数字劳动既包括软件开发、在线平台设计与维护等互联网专业劳动,也涉及硬件生产的原料采掘、加工组装等体力的劳动,以及网络数字平台在线用户的生产性消费活动。”②Christian Fuchs.,Digital Labor and Karl Marx,London:Routledge,2014.福克斯运用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探究许多数字劳动事例,认为与ICT 行业关联的全部劳动形态都是数字劳动,包括:ICT 矿产采掘的奴隶劳动,中国富士康的计算机硬件装配工人的劳动,印度软件业软件工程师劳动,硅谷ICT 装配工和谷歌贵族软件工程师的劳动,泰勒制、主妇式的服务性工作,社交媒体用户的产消合一劳动等。以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派,对数字劳动的界定呈现一种广义范畴,不仅认为上网也是一种数字劳动,还将涉及ICT行业的相关劳动都纳入了数字劳动的范围,强调数字劳动是数字媒体技术生产和内容生产过程中的所有活动。

国内学者将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引入中国,详细阐述了该理论,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批判。部分学者肯定福克斯对数字劳动的泛化界定,认为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也是数字劳动,“社交媒体产销合一只是数字劳动的一种形式,它是网络化的、连接到其他网络的数字劳动形式”③周延云、闫秀荣:《数字劳动和卡尔·马克思——数字化时代国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261 页。。部分学者亦指明福克斯对数字劳动的泛化解读的不妥之处,他们认为上网并非是一种劳动,而仅仅只是一种活动,数字劳动仅仅关涉数字劳动者针对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进行复杂化加工的部分,并非所有运用数字技术或被纳入了数字生产环节的活动都是数字劳动。福克斯的错误在于未能理解“真正的生产性劳动并不是他所指的互联网用户行为,而是互联网背后从事管理、搜集、清洗、挖掘和分析数据商品的生产者——数字时代的劳动者”④夏玉凡:《传播政治经济学视域中的数字劳动理论——以福克斯劳动观为中心的批判性探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8 年第5 期。。

以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派,将数字劳动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化,强调与ICT 产业相关的劳动都是数字劳动,认为互联网用户是数字劳动的主要群体,强调互联网用户在数字平台中开展的一切活动都将演化为数字劳动。事实上,互联网用户生产数据的活动并非真正的数字劳动,互联网用户并非真正的数字劳动者,“互联网用户生产的内容供给不过是充当了这些劳动者的原材料”①César R.S.Bolaño,Eloy S.Vieira.,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Internet:Social Networking Sites and A Reply to Fuchs,Television &New Media,2015,Vol.16,No.1.。以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派,并没有真正把握政治经济学理论,存在理论理解的偏向问题,将数字活动等同于数字劳动,忽视数字劳动的根本特性,造成了对数字劳动的泛化误读。总体而言,数字劳动是劳动者运用自身的劳动力作用于数据进而展开复杂化加工的活动,数字劳动者只是对一般数据进行复杂化加工的劳工群体,或者能够改进加工效率呈现预加工状态的数字技术研究人员等。

随着对数字劳动研究的深入,部分学者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出发驳斥了“上网就是数字劳动”的观点。肖峰认为:“数字劳动作为一个新概念,反映了数字时代劳动方式的新变化,但这一概念在其提出和传播的过程中,存在着边界不清、语义含混的状况,导致‘上网即劳动’或‘一切劳动皆数字劳动’等泛化现象。”②肖峰:《数字劳动的边界论析——基于马克思劳动观的考察》,《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 年第4 期。朱方明和贾卓强分析了学界关于数字劳动概念的种种界定,指出数字劳动的争论焦点在于互联网用户的产消劳动,通过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认为互联网用户浏览网页生成数据的活动不能被当作一种劳动,“不将‘受众劳动’‘玩劳动’‘产消劳动’等概念纳入数字劳动范畴”③朱方明、贾卓强:《平台经济的数字劳动内涵与价值运动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22 年第3 期。。因此,他们强调互联网用户的上网行为不能被视为数字劳动,互联网用户并非真正的数字劳动者,真正的数字劳动者是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的平台工程师、程序员等专业人员。余斌分析了数字劳动的五种类型,强调“第一种类型的‘数字劳动’是指在互联网和手机上通过数字技术软件进行的购物、社交和游戏等方面的活动”④余斌:《“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 年第5 期。。他认为,这种将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指认为数字劳动的理论基础是受众商品理论,然而,受众商品理论只不过是外部效应的一种反映。虽然,他人通过挖掘互联网用户在上网过程中生成的数据能够获益,但上网活动本身并不会创造价值,所以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并非数字劳动。夏玉凡驳斥了福克斯对数字劳动的泛化解读。他强调,福克斯把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将忽略生产数据商品的生产性劳动,造成对互联网中的生产性劳动的错误理解,继而阐明了数字劳动仅仅关涉数字劳动者针对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进行的采集、预处理、分析、挖掘等加工活动,所以,并非所有运用数字技术或被纳入数字生产环节的活动都是数字劳动。

综观可知,部分学者对数字劳动的泛化解读进行了批判,反驳了“上网就是数字劳动”的观点。但这些学者对互联网用户的“上网就是数字劳动”的批判,仅仅只是在部分相关内容中涉及,较少展开专门性批判,也没有清晰地说明数字劳动与上网活动的本质区别。因此,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专门批判数字劳动的泛化问题,明确指出数字劳动泛化的危害,具体分析劳动与活动、数字劳动与数字活动、数字产品与数字资源、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别以及数字劳动者的适用范围等内容,深入把握数字劳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鲜明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并非是生产性劳动,并不会生产剩余价值,并未能实现数字资本的增殖,进而驳斥将上网活动等同于数字劳动的泛化理解,推动实现数字劳动概念的澄明。

二、数字劳动泛化的危害

数字劳动的泛化解读,将深刻影响人们对数字劳动理论的认知和践行,将可能在理论研究、经济实践、经济统计等方面带来一系列危害,进而阻碍数字劳动的发展,危及数字中国的建设。

(一)数字劳动泛化造成理论研究的混乱之态

清晰的数字劳动概念是数字劳动理论研究的始基,深刻关涉社会生产各个环节的理论认知。把数字劳动泛化为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扩大了数字劳动本身和数字劳动者的作用范围,将造成理论研究的混乱之态。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并非真正的数字劳动,数字劳动应是数字劳动者依靠自身的脑力和体力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复杂化加工的活动,将数字活动等同于数字劳动或混淆了数字劳动的生产性本质,或把复杂化的数字劳动环节简单化为所有人的上网环节,或以“玩劳动”“无偿劳动”“产消劳动”等概念过度延展数字劳动的类型,或将放大数字劳动活动的异化之态等。互联网用户不是能够实现价值创造的数字劳动力,并不会创制数字商品,并非真正的数字劳动者,将互联网用户也纳入数字劳动主体的范畴或造成数字劳动者范围的过度扩大化,或造成数字劳动二重性的误解,或造成上网时间即为剩余劳动时间的误判,或造成剩余价值来源的延展化,或造成利润率的错误计算,或造成数字资本的无限剥削性等。总而言之,数字劳动的泛化混淆了数字劳动与数字活动、数字劳动者与普通互联网用户,将影响人们对数字劳动过程、数字劳动环节、数字劳动类型、数字劳动的二重性、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数字劳动的全面异化等理论的认知,形成数字劳动理论研究的芜杂样态,继而影响数字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

(二)数字劳动泛化影响经济实践的高质量发展

现今,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中枢,而作为驱动力量的数字劳动将成为致获数字经济制高点的关键。数字劳动泛化将可能为数字经济实践的发展带来一些问题,深刻影响经济实践的高质量发展。数字劳动泛化把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纳入数字劳动范畴,促使数字资本家极度重视互联网用户,形成一种垄断之态,大型数字公司不断吞噬小型数字公司,互联网用户依附于少数的大型数字平台,导致经济实践的垄断现象日趋严重。目前,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元(Meta)等大型数字公司垄断全球的数字资源,控制了绝大多数数字平台,成为了数字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绝对主导者,致使各国的数字劳动者和小型数字公司持续收缩自身所拥有的剩余价值分配额度。而大型数字公司持有越多的数字资本便越能够降低生产成本,致获数字资本积累的优位效应,造成小型数字公司或被纳入大型数字公司的中下游环节,或直接为大型数字公司所吞并,危害数字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且,大型数字公司过度看重免费的用户本身,相对轻视真正的数字劳动者,导致数字劳动者群体的待遇偏低、任务繁重、后备军不足、技能提升缓慢、培育力度不强等,使得数字劳动者在应用数字技术和研发数字技术等方面无法完全发挥自身潜能,制约了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发展。数字劳动泛化还将可能造成过度重视数据之态,主张“流量为王”,推动虚假数据市场的兴盛,妨碍了数字劳动者的复杂化加工,生产的数字产品将可能是无效的劳动产品,不仅未能实现对经济实践的智慧指导,还可能造成严重误判,危及经济实践的高质量发展。

(三)数字劳动泛化导致经济统计的偏差现象

劳动是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数字劳动的统计分析将影响数字经济的统计活动,而数字劳动泛化将为经济统计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经济统计的偏差现象,全面影响经济统计的精准度。数字劳动泛化将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认定为数字劳动,把互联网用户纳入数字劳动者范畴,误认为所有互联网用户即为数字劳动者,导致原先的劳动统计体系深受挑战,波及了数字劳动人口、数字劳动力、数字生产要素资源配置等统计活动。具体而言,当互联网用户普遍成为数字劳动者,冲击旧有的劳动就业和失业判定标准,互联网用户为数字资本家提供数据的免费性将动摇原有劳动报酬的统计指标。互联网用户的休闲时间转变为劳动时间造成数字劳动时间的统计偏差,继而引发数字剩余价值率、数字劳动生产率、数字商品的价值等一系列统计活动的偏差之态,亦将可能导致生产、流通、分配、交换等各个环节的统计偏差,无法科学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的指标体系,未能准确反映数字经济运行中的各种数量关系和规律,难以明晰数字经济的水平、规模、效益等,不能真正发现数字经济活动的变化趋势,严重影响数字经济的决策、决定和治理活动,不利于数字经济的高质发展。

三、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

笔者拟通过明确数字劳动泛化的危害,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厘清数字劳动的内涵和外延,继而明晰上网不是劳动,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不是数字劳动,推动达成数字劳动概念的澄明。

(一)数字劳动的内涵

劳动是有目的的活动,旨在根据特定需求向对应的方式分配天然材料进而创造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劳动存在两个维度:劳动是一种生命活动,是一种满足人类的第一需要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劳动也是一种觅衣求食手段,为资本逻辑作用成为了一种满足人类的谋生需要的异化劳动。劳动是人类活动的一种形式,是作为基础性的活动,但是劳动并不完全等同于活动,二者在目的、过程、结果等方面具有区别。就目的而言,劳动是人类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旨在以生产劳动产品来实现自身的诸方面需求为直接目的。而活动并不一定都具有目的性,人类的活动或可以无意识地加以展开,或可以有意识地加以进行。就过程而言,劳动过程是指劳动者依靠劳动资料将自身的劳动力施加于劳动对象进而生产一定的劳动产品的过程,其中部分劳动产品为个人消费,部分劳动产品将重新进入劳动过程成为劳动资料或劳动对象,不断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在活动过程中,人类通过自身的脑力和体力作用于外部世界,或生产劳动产品以实现价值创造,或开展纯粹的休闲娱乐活动而并没有生产劳动产品,故此活动过程并非完全是劳动过程。换言之,劳动力绝不是在休闲娱乐过程中完成价值创造。就结果而言,劳动者通过劳动活动能够生产一定的劳动产品,劳动产品经过市场交换变为商品继而为人们所消费,能够实现价值创造,有力推进资本增殖,促进社会生产与再生产活动的欣欣向荣。而在人类活动中,人类的劳动活动和其他活动都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满足自身的某种需求,但并非所有的人类活动都能实现价值创造,存在着一些并不会完成价值创造的活动,于是部分无益的行为仅仅是人类活动的结果。

数字技术的日新月盛创造了一个虚拟空间即数字空间,人类借助数字账号进入数字空间,开展玩乐、学习、联络、组织生产等活动,使得人类的劳动和活动都获取了一种数字化形式,生成了数字劳动和数字活动。基于劳动或活动的殊异可以得知,数字劳动与数字活动亦在目的、过程与结果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数字劳动不能超出劳动一般而陷入活动一般”①石先梅:《数字劳动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角分析》,《经济学家》,2021 年第3 期。。就目的而言,数字劳动是以生产数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活动,而数字活动并不以生产数字产品为目的,仅仅只是以生产数据为目的。就过程而言,数字劳动过程是数字劳动者依靠一定体力和脑力对互联网用户生产的数据信息展开复杂化加工的过程,生产一定的虚拟化数字产品并经过市场交换凝结成为数字商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数字劳动者为数字资本家创造了剩余价值,促使数字资本实现价值增殖,因此本质上数字劳动是一种生产性劳动。人类的上网活动创造了数据信息,但在这个数字活动过程中并不会实现价值的创造,因为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信息始初只是数字文本符号而未存有价值,唯有进入数字劳动过程的操作场域才能够创造价值。如果没有被别人需要和利用,数据就只是人类的数字活动的产物,而不是数字劳动的产物,故此互联网用户生成数据信息的行为并未能够生产数字产品,仅仅只是一种数字活动,而不是一种数字劳动。就结果而言,数字劳动通过将互联网用户生成的非结构与离散化的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处置,成为结构化的有价值的数字产品,继而转卖给广告商或相关企业,推动了以“DT”为代表的社会产业的持续发展,改变整个社会生产结构,但亦强化了数字资本逻辑和权力逻辑,导致数字资本与数字劳动的对立关系越发尖锐。互联网用户上网的数字活动更多偏向于满足人们的休闲娱乐性需求,为人们提供新型的娱乐方式、学习方式、交往方式等,并未能够直接达成价值的创造,因此本质上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不是一种数字劳动,不能将数字劳动概念进行泛化解读。

把握数字劳动内涵还需要厘清劳动产品与资源的本质区别,继而精准地区分数字产品与数字资源,最终指明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不是数字劳动。具体而言,当人类运用木棒或石器将自己的筋肉作用于自然界,劳动得以生成,开启了人类获取自然资源的社会历史。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加工与再加工的活动生产了劳动产品,因此劳动产品是人类劳动创造的社会产品。资源最初指代自然资源,譬如:自然界的土地、矿产、水资源等。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扩展为人力、信息和经过劳动加工的各种物质财富等社会资源。自然资源是未经过人类劳动加工的自然物,不是劳动产品;而经过人类劳动加工的社会资源,则是劳动产品。在数字时代,互联网用户通过自身的数字活动生产一种新型物即数据,使得人类经验、思想、情感等经过转化显示为各种文字、图像、影音等数据信息,以“一般数据”的形式存在,并变为了劳动对象,一切都格式化、数据化、程序化,促使数据成为一种数字资源,成为数字空间的“自然”。数字资源与自然资源具有一定的异同,即数字资源与自然资源都是由于技术进步使其具有了使用上的价值,二者都具有一种稀缺性。但是自然资源更多的是一种自然存在物,与人类活动无关;而数字资源则是通过人类活动加以生产和积累,需要人类付出一定的体力和脑力。那么,数字资源是一种数字劳动产品吗?由于数据始初仅仅只是一种非结构和离散化的数字文本符码,唯有进入数字劳动的作用场域才能够创造价值,人类需要数据,更需要运用正确的方法和工具处理数据。“正是由于缺乏这种方法,在数字时代的最初几十年里,以货币为基础的市场才得以保留”②[奥]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德]托马斯·拉姆什:《数据资本时代》,李晓霞、周涛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 年版,第63 页。,因此,数字资源并非就是数字劳动产品。唯有数字劳动者将数字资源进行深度加工,继而明晰一般数据背后所蕴含的知识并进行提炼,才能生成有价值的数字产品。数字产品只是数字劳动的成果,凝结着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类开发创造的满足自身特定需求的数据信息。

一言以蔽之,数字活动并不会生产剩余价值,唯有数字劳动才能生产剩余价值,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生成来源。虽然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生产了大量的数据原材料,但由于没有开展生产性劳动,没有进行劳动力交换,花费在数字空间的使用时间只服务于自身的休闲玩乐需求,所以互联网用户的数字活动并没有生产剩余价值。即数字活动不是数字劳动,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不是数字劳动产品,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不是数字劳动,不能将数字劳动加以泛化。然而,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劳动过程中能够生成超过数字资本家所规定的劳动力价值额的价值,这种超额的价值附着于数字产品,致使数字资本家能够在市场中售卖数字商品以攫取数字劳动者创制的剩余价值。数字资本家是数据原材料的绝对占有者或持有者,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占有优势地位,达成对数字劳动者的深度控制;而数字劳动者未能拥有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只能通过售卖自身的劳动力才能对数据进行复杂化加工,生产一定的数字产品,继而为数字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因此,本应为数字劳动者所享有的剩余价值反为数字资本家所拥有,活劳动为“他者”支配,成为了反向压迫数字劳动者的力量。

(二)数字劳动的外延

针对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还需要明晰其外延,核心在于明确解答数字劳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是不是数字劳动?所有从事与ICT 产业相关的劳动是不是数字劳动?

当前,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用户在数字平台中开展活动的同时生产了海量的数据,“用户上传到网络上的个人信息、社交网络中的行为、个人兴趣偏好、浏览网页记录都会作为商品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广告商”①Christian Fuchs.,Digital Labor and Karl Marx,London:Routledge,2014.。因此,互联网用户成为为数字资本家免费劳作的数字劳动者,并且这种免费的数字劳动具有自愿性、自发性、主动性等特质,使得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时间愈长,则被出售给广告商和其他企业的数据愈多,愈为数字资本家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部分学者则认为,互联网用户并非数字劳动者,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活动并非数字劳动。互联网用户在数字平台中生产的数据信息只是一种数据原材料,具有非结构性和离散化的性质,如果没有对其进行复杂化加工,那就是毫无价值的材料。虽然互联网用户付出了一定的脑力和体力生产数据原材料,但这仅是生成数据原材料的活动行为,这种数字活动不会实现数字资本的增殖。互联网用户生成数据信息的活动并没有出卖自身的劳动力,并非是一种生产性劳动,并未直接生产剩余价值,因此互联网用户的数字活动并非数字劳动。“创造价值的始终是劳动而不是数字信息”②胡莹:《数字资本主义与劳动价值论的新课题》,《经济纵横》,2021 年第11 期。,只有通过数据工程师(即受雇于数字企业的技术人员、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等)对互联网用户生产的数据进行复杂化加工才能生成数字产品,数字产品经过市场交换售卖给有需求的企业家或广告商,数字资本家才能获取数字劳动者创制的剩余价值。故而,须严格界定数字劳动的适用范围,明晰数字劳动只是数字劳动者对一般数据进行复杂化加工的活动。

随着数字技术的未艾方兴,传统劳动形式进行了数字化转型,“催生出‘企业+平台+个人’‘平台+个人’等就业形态和‘平台提供部分生产资料+劳动者提供部分生产资料+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等新用工方式”①胡磊:《平台经济下劳动过程控制权和劳动从属性的演化与制度因应》,《经济纵横》,2020 年第2 期。。部分学者认为:“‘数字劳动’是指运用数字技术开发软件、设计制造硬件、收集和加工数字信息产品,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的劳动。”②余斌:《“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 年第5 期。这些“所谓的数字劳动”依靠数字化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但基于数字平台生成的零工劳动、网络直播、外卖配送、代驾等劳动形式并非数字劳动,可称作数字化生产或数字化经营活动,因为这些劳动只是借助数字平台改变了劳动条件,促使传统的产业劳动得以升级。劳动者是人,不是物,“正如《资本论》中有手工劳动没有工具劳动一样”③余斌:《“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 年第5 期。,使用数字技术或数字平台这种生产资料的劳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劳动。因此,现今的代跑员、外卖员、网络主播员等劳动者,只是依附于数字平台参与产业劳动或服务劳动,旨在借助数字平台中介更好地匹配供需双方,或成为了产业劳动的流通环节,或成为了加快消费环节完成的一部分。这些劳动者的雇佣行为转为了纯粹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参与对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并未生产数字产品,故而并非真正的数字劳动。

在数字公司中,数字工程师对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的活动是数字劳动,同时数字技术人员开发以及升级数字技术的活动也是数字劳动,因为数字技术开发、升级、创新的本质在于更好地对数据信息开展复杂化加工活动。然而,普通职员即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销售人员等不是真正的数字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活动并非数字劳动,并且从事于数字企业的“外包”或“众包”工作的劳动者,只有进行数据信息复杂化加工或数字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的那部分才属于数字劳动,其他部分则不属于数字劳动。还有处在数字技术行业价值链之中,但本身并不使用数字技术也不生产数字产品的劳动也并非数字劳动,如:福克斯所指认的非洲地区开采金属矿石原材料的采矿劳动、富士康工厂的组装和制造劳动等。可以看到,福克斯将数字劳动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但这些“数字劳动”并不符合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存在着将数字劳动无限泛化的风险。总而言之,数字劳动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数字劳动的外延存有一定的限制,并非所有采用了数字技术或依附于数字平台的劳动都是数字劳动,只有对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的活动才属于数字劳动。

综上,通过针对数字劳动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研究,明确了数字劳动是囿于数字资本主义场域的劳动活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活动。因此,从数字劳动的内涵和外延出发,初步认为数字劳动是数字劳动者依靠自身的脑力和体力,对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的活动,通过数据采集与预处理、数据储存与管理、数据分析与挖掘、数据应用与安全、数字技术的研发等具体环节生产一定的数字产品,并与广告商或企业家展开交换,是一种能够为数字资本家提供剩余价值的生产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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