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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赋能刑事审判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能重构

2024-01-20班艺源

关键词:庭审审判办案

李 麒 班艺源

(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司法辅助人员的定位最早由《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该《纲要》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的详细分类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进一步明确,即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司法技术人员五类。在传统审判模式中,这些司法辅助人员共同承担着辅助审判的职能与法庭秩序的维护。近年来,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刑事审判逐渐向数字化审判迈进,呈现出平台化、无纸化、智能化的特征。随着技术与法律交融程度的加深,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也在互联网法院或传统法院得到推广和运用。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睿法官”、上海法院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简称“206 系统”)等陆续上线运行,在司法裁判中承担证据审查、瑕疵提示、类案推送、文书辅助生成等任务[1]。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院审理质效,减轻了法官的办案压力,但其职能与传统审判中司法辅助人员职能存在重合与冲突,且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存在一定局限性,尤其是在审判阶段产生显著影响,造成在一些领域职务重叠,但在另一些领域无人监管的处境。数字赋能审判是大势所趋[2],其根本要求是“制度重塑”[3]。因此,理清实践中的各种不适和局限,对司法辅助人员职能进行重塑,适应数字化审判的发展趋势,是协调数字技术与司法实践融合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数字赋能审判与司法辅助人员职能的实践冲突

信息化时代的法院审判面临着平台化、无纸化、智能化的转型。办案场所逐渐实行线上数字领域的全覆盖,案件处理线上流程与线下流程同步进行,卷宗也逐渐进行无纸化转化。《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明确要求,到2025年,电子卷宗可用率不得低于99%,大力推进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的完善[4]。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广泛使用,例如移动微法院、重庆易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人工智能服务、广州互联网法院创新要素化智能裁判等辅助办案系统投入与运行,均体现着数字赋能审判的时代特色。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中国数字化审判地域发展不均,技术发达地区即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而在技术落后地区,则表现为简单的线上审判,只是将审判物理场域由线下转移到了线上。实践中,各地法院数字化的不同程度,导致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审判中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各地司法辅助人员与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职能冲突也不尽相同。数字赋能刑事审判和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加入,在总体上呈现出司法辅助人员职能相对弱化并模糊不清、部分职能可替代性增强、少数职能空缺等问题。

(一)总体上司法辅助人员职能相对弱化并模糊不明

实践中,司法辅助人员职能模糊的现象是由一定历史遗留因素以及司法惯性问题造成的。我国法律法规对司法辅助人员,尤其是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能探索长达30多年。早在1979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就提到了书记员和执行员两种司法辅助人员,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实践中建立起来。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开始探索法官助理制度。2003年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虽试图将书记员身份与法官助理身份相区分,但由于缺乏对法官助理的相关管理方案,导致书记员与法官助理职能混同的系列问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推进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并在改革中提出要推进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能改革。但该项改革仍没有解决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定位模糊不清、行使职能边界不清晰并相互推诿等问题。直到2015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颁布,标志着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能区分在法律规定上取得一定成效。由于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司法惯性,以及部分法官职业素养不足,导致在实践中形成了虽不同法院分设有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岗位,但二者职能及专业性并无明显区分,一切辅助性工作依赖法官意志进行安排的现象。有些法官习惯性的让书记员从事辅助审判工作,有些法官习惯于让法官助理从事除审判之外的一切事物性辅助工作,例如文书送达、发还案卷等,将法官助理本身具备专业性知识的身份异化为扮演书记员,在一定程度上遭致入额未成的法官助理的不满。我国审判阶段司法辅助人员职能模糊不清存在一定制度因素与历史因素,为数字化技术引入后司法辅助人员职能更加模糊不清埋下了伏笔。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在审判中得以大量的运用,整体上实现了技术助力审判的目标,但辅助审判系统的加入导致司法辅助人员实践中本就模糊不清的职能更加混乱。辅助审判系统承担的职能包括:在线办理阅卷、审判、撰写裁判文书,对超期案件进行实时提醒,对裁判文书进行智能化纠错等,有学者将辅助审判系统的定义为“智能法官助理”[5]。面对一些需要一定专业性要求,但专业性又不太强的辅助性事项,会出现辅助办案系统与司法辅助人员职能混同的情况。这些包括: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的职能与辅助审判系统职能草拟裁判文书功能发生混同;司法辅助人员查阅卷宗进行案情整理与智能文书处理“实体关系分析技术”的混同;传统司法辅助人员的文书校对职能与智能文书校对职能发生混同等。在智能文书处理技术中,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对案件人物关系、时间关系、地点行踪、作案工具的来源和取向,以及他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形成完整的案发全景图。经过该技术的处理,一个上千页的案卷可以被浓缩为几页的内容。随着数字赋能审判的进一步发展,如不处理好审判辅助人员与辅助办案系统职能界分的问题,势必会引发辅助审判职能混乱、辅助办案行为无人监管等问题,进而影响审判质效。

(二)部分司法辅助人员职能可替代性增强

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运行将会取代部分原本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行使的职能。以上海的“206系统”为例,该系统定位为AI助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办案人员搜集的证据进行审查、校验,及时发现案件证据的矛盾点,并提醒办案人员查证补正。截止2018年10月31日,该系统已完成开发21项系统功能,包括:证据标准、规则指引,单一证据校验,逮捕条件审查,社会危险性评估,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办案程序合法性审查监督,审判示证,类案推送,法律法规推送,量刑参考,文书生成,电子卷宗移送,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索引等[6]109-110。在传统审判中,书记员担负着审判记录的职能,如今书记员的记录职能面临着被语音转录工具取代的趋势。同时,随着案卷的电子化及电子归档制的建立,标志着书记员对文书的整理装订职能可替代性增强。传统诉讼中庭前准备以及类案检索一般由法官指派法官助理完成,如今这项职能存在被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取代的风险。但是目前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还不够完善,在案件证据的认定和证据链的识别方面存在一定僵化性,在个别案件中会存在与司法工作者认知不符的情况。一项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对于证据认定,有时司法工作者认为证据充分,但辅助办案系统认为不够,一直提示补充证据;有时司法工作者认为证据之间还存在矛盾,但辅助办案系统认为证据符合系统要求;在盗窃人民币的案件中,甚至还会出现系统提示要求对所盗窃人民币进行鉴定的荒谬情形[7]。但是以上证据认定的辅助工作如果交由法官助理来做,其判断与法官的判断并不会产生较大的出入。这是由于人类思维模式具有相似性,并且与机器算法逻辑形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所导致的。因此,到目前为止,对于一些专业性、法律性较强的司法辅助职能,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加入只导致可替代性增强,尚不能完全替代现有司法辅助人员,但司法辅助人员职能仍在智能系统的挑战下面临着调整与重构。

(三)少数职能呈现缺位状态

随着审判数字化以及技术赋能的推进,司法场域发生转变,存在着由线下转移线上,由实体转向虚拟,司法过程场域化转向场景化的趋势。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加入下,传统的司法场景发生转化,数字化的司法过程场景化包括远程临场、情景互动和全景俯视[8]189-190。案件当事人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运用电子设备参加诉讼庭审,在刑事庭审中表现为当事人无需出席法庭,在看守所通过司法技术设备便可以参与庭审。诉讼过程也无需追求物理场域的“对簿公堂”,而是以“云法庭”的形式完成人脸识别、证据上传、视频抗辩、电子笔录、全程留痕等一系列虚实交融的庭审活动[8]189-190,推进了诉讼的便捷化,提高了庭审效率。但脱离物理场域的诉讼活动也带来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刑事审判活动承担着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职能,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国家公权力与被告人的私权对抗表现得尤为激烈。在传统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时被告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会表现出过激的对抗庭审行为,例如不服从法庭安排、扰乱庭审秩序、情绪失控等行为。在传统的物理场域庭审中,这一类行为通常的解决方式表现为法官警告以及法警带离。但是,数字化审判场域由线下转为线上,被告人异地视频远程参与庭审,此类情形一旦发生,缺乏物理强制手段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无法制止。一方面是因为司法场域的改变致使法庭中面对突发事件的威慑力和物理强制力减弱,法官的口头警告对于被告人而言缺乏威慑力,而法警的不在场致使扰乱庭审秩序的被告人无法获得物理手段的制止。另一方面是因为线上庭审所依靠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无法触及现实领域而对被告人对抗庭审的行为进行干涉。其次,场域的数字化无法保证证人证言不会受到庭审的干扰。在传统庭审模式下,为了避免证人受到庭审的干扰,往往会通过物理手段的隔离来阻止证人旁听庭审,证人只有被叫到需要出庭作证时才可以出席庭审。但司法场域转移至线上后,司法辅助人员的不在场,无法通过物理手段保证证人在出庭作证阶段不受既有审判进程的干扰,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也无法限制证人通过互联网手段了解庭审进展。因此,在数字赋能审判语境下,部分司法辅助职能呈现空缺样态。

二、数字赋能庭审中司法辅助人员职能变革的成因

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数字与人的冲突逐渐成为热议话题,并引发不少担忧。“一旦万物互联网开始运作,人类就有可能从设计者降级成芯片,再降级成数据,最后在数据的洪流中溶解分散如同滚滚洪流中的一块尘土。”[9]司法辅助系统的运用给司法辅助人员带来的技术危机,需要我们进一步对其成因进行分析与反思,并及时对司法辅助人员职能进行调整与重构,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司法庭审过程。

(一)理论变革:传统正义与数字正义的理论冲突

正义向来是人类文明演进中的追求,正义始终在社会变迁中调整与祛魅,在获得普遍价值认同后调整社会关系,指引社会发展。传统社会的正义理论以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为基础,即排除使人们陷入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仅仅在一般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10]。“无知之幕”是程序正义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的程序正义也是正义实践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表现为程序的公正性,即陷入程序纠纷的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诉讼义务,既有的诉讼流程不会因当事人的特殊性而受到影响。在传统诉讼程序中,司法辅助人员负责保障立案、审理、送达等程序的顺利进行。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数字化庭审程序的普及,社会正义的前置逻辑“无知之幕”逐渐被修正,对于审判程序的运转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越来越倾向于诉诸数据、算法[11]。伊森·凯什在《数字正义》中提出,数字化给庭审带来的变化是偏好和价值的改变,并且数字塑造着新型的诉讼程序,即:更少对抗性、更灵活、更有活力、更透明、更高效以及更平衡[12]。数字正义在一些现行法律中也有体现。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信息处理的规定,要“不得过度”“产生影响最小”“最小范围”“合理范围”“所需范围和限度”“所使用时间最短”等;在《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第7条中规定了要“正确行权用权”;《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规定,可能对权利施加限制时,“必须有合法基础,而且必须合理、必要和相称”等。经过数字正义改造后的诉讼程序,体现为:第一,更加注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案件移送流程突破了传统纸质案卷转移的局限,变得更加高效和便捷,节省了当事人不必要的羁押时间。第二,降低诉讼成本。在传统诉讼中人力物力耗费着巨大的诉讼资源,例如当事人需要舟车劳顿去法院参加诉讼。而在数字化时代,诉讼程序可以在线上进行,省去了不必要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第三,保障了诉讼流程透明化。在传统诉讼时代,案件诉讼进展过程处于半公开的状态,虽法律规定流程公开,但当事人若想查询案件进展则十分困难。在数字化诉讼时代,案件进展过程将会事无巨细地公诸于网上,当事人可以随时查询案件进展。第四,监督途径的多样化。传统诉讼数据不透明使得监督成本高,数字时代诉讼程序面临的是全流程、网络化的监督,多监督主体的加入增加了监督对于诉讼流程的威慑力。

数字时代诉讼程序的变化依托于正义理念的进步,而我国既有的司法辅助人员职能所依托的是传统正义观念,这与数字化背景下的正义形成对照及冲突。其一,产生了正义判断上的困境[8]199。首先,正义是人类独有的价值判断活动,人脑在处理信息时会综合大量显意识与潜意识,这种独特的思维活动很难被算法模拟,因此也难以对正义进行建模计算。其次,实践中遇到的状况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在单一罪名背后,也隐藏着多种多样的适用场景,而算法难以将实践中的场景穷尽,在司法实务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例如,有时办案人员认为无需补充证据,但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要求补充说明,且由于计算机语言的程序化导致机器运算系统存在一定僵化性,只能选择是与否的二元选项,而不能选择对算法进行说服,在一些案件办理过程中给办案人员带来困扰。最后,司法活动从来不是冷冰冰的机械运作过程,而是充满人文关怀的活动,同样的犯罪行为因动机不同也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在传统司法活动进行过程中,司法人员会将这些人文关怀加入思考,但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运用过程中,机器则很难模拟人类的这种思维方式,在导出结果上会产生机械正义与传统正义的偏差。这些正义判断上的困境容易激发司法辅助人员对于算法司法的不信任感,一方面阻碍数字赋能审判的推进,另一方面激化了人与机器的冲突,降低司法质效。其二,对于由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所作出的决策,容易产生社会认同偏差。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能还包括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当事人意愿,以及对判决结果进行说明。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由算法出结果,缺乏对相关过程进行说明与分析,其所作的判决不易被当事人接受,而缺乏社会认同感很难实现司法正义。因此,在基础正义理论变化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职能与司法辅助人员职能极易产生冲突。

(二)场域变革:数字化庭审与传统庭审构造冲突

司法过程从前现代到现代已经完成了从“司法广场化”到“司法剧场化”的转变[1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司法目前面临着“司法剧场化”到“司法网络化”的转型[14]。司法广场化表现为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公审公判大会,这样的审判方式能够让群众直观的感受违法犯罪的后果,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在司法的现代化转变阶段,由公审公判转型成了法庭公开审理,促成了法律审判活动的专业化、技术化。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兴起,庭审过程已经摆脱了物理场域的束缚,各法院纷纷推行在线诉讼模式,尤其是“疫情时代”,在线诉讼模式得到了卓有成效的推广和普及。这种诉讼模式将诉讼环节和诉讼场景进行切分,形成一环扣一环的网格状,是“司法网络化”新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庭审模式中,在线下物理场域,控辩双方在法庭场域中平等对抗,竞争有序展开。此时的法庭不仅具有物理场所意义,还具备司法场景意义。在数字赋能审判模式中,法庭的功能意义与传统庭审模式相差无几甚至略胜一筹,但其场景意义却略显不足。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功能基本覆盖文书处理、庭审记录、类案推送、辅助司法服务等各个方面,在业务性事务处理上效率更高,其加入法庭审理后所组成的数字法庭功能意义更完善,然而数字法庭作为法庭的场景自身意义却难以发挥。首先,传统庭审模式中,法庭所提供的是一个庄严肃穆的场所,在这个场所中国徽、法袍、法槌、法警等都昭示着刑事程序的严肃性,同时司法辅助人员还将发挥法庭纪律维持的重要作用。当审判场景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审判仪式感的减弱,此时扰乱法庭纪律的现象必将更容易发生,司法辅助人员的法庭纪律维持作用也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形成部分职能的空置现象。其次,破坏庭审秩序的现象将更难以发现。法庭是一个全方位的场景,而转至数字化庭审,尤其是线上庭审中,当事人只被分得了一块小小的屏幕。至于屏幕之外的行为,法庭鞭长莫及,于是极易发生当事人危害法庭秩序的行为。例如,在镜头外录音录像,询问他人意见等。而本应与当事人处于同一物理空间的法警,在这种情况下也无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造成司法辅助职能的空置。最后,庭审流畅性降低,保障庭审流程顺利进行的司法辅助人员束手无策。数字化庭审程序进行极其依赖互联网络设备的流畅性,在异化的庭审场域,如当事人一方出现设备技术问题而导致的庭审流畅性降低,由于其与法庭处于不同的物理空间场域,即使是技术辅助人员也难以对卡顿问题进行改善,法庭在面对技术故障导致的庭审进程拖沓时显得束手无策。

(三)技术变革: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与司法辅助人员职能冲突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司法范式也随之转型,其不再通过制度改革来调整关系和分配权力,而是通过代码化规制、数据分析和预测技术等手段,实现司法形态的跃迁[15]。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这种变革体现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加入,优化和替代了部分原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能。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审判主要功能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智能辅助文书处理。数字赋能审判运用人工智能对法律文书进行处理,如庭审语音转文字、判决书自动生成等。其二,智能转换庭审笔录。不少数字化法庭都运用语音转录技术对庭审笔录进行转录,提高了庭审记录的准确性,同时也极大减轻了书记员的负担。其三,智能辅助案件审理。这个功能主要表现为基于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案件辅助系统学习既有的裁判文书,给法官的判决提供类案推送或是判决结果预测,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判决的一致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其四,智能辅助司法服务。该功能主要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进展的查询等,一站式服务节省了案件进展查询的人力资源消耗[6]38。在传统庭审模式框架下,现有相关规定亦对司法辅助人员的辅助职能作出规定。2015 年的《若干意见》明确区分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内容:法官助理工作更侧重“业务性”,会介入案件的实质性处理,在诉讼中承担部分组织、主持、引导、调研、调查等职能;书记员的职能更侧重事务性,主要在程序性事务中承担记录、整理、装订、归档、校对等职能。然而,原本分属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能,无论是业务性职能还是事务性职能,都与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提供的职能产生冲突,有混同与被替代的风险。一方面,是法官助理承担的业务性职能,例如审查诉讼材料、类案检索、草拟文书等,对标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智能辅助文书处理、智能辅助案件审理功能。算法运行效率,以及数据库所涵盖的信息范围,非人力所能比拟。另一方面,书记员所承担的事务性职能,例如庭审记录、装订归档卷宗、校对文书等,对标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智能转换庭审笔录和智能辅助司法服务职能。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拥有更高的处理效率和更完善的流程衔接,也给书记员的工作带来一定冲击与挑战。

三、数字技术下司法辅助人员责任再建设

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是一条单行线,随着技术的革新,其在司法审判领域的运用也必将更加成熟。未来法院的发展道路将呈现线上线下的深度融合、内网外网的共享协同、有线无线的互联互通的趋势[3]。审判的数字化及构建配套的机制体制势在必行,新制度的构建核心在于破除既有的机制体制障碍,而不是把新技术叠加在旧有的制度上面。但也应循序渐进,利用既有的司法辅助人员职能规定做好缓冲,防止数字化改革的硬着陆。面对技术带来的司法辅助人员职能的冲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责任的再建。

(一)司法辅助人员职能再界定

目前,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能由《若干建议》予以明确规定。法官助理的职能包括: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受法官委托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准备案件审理相关材料、在法官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等。书记员的职能包括:审查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负责案件审理记录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这些职能基于传统诉讼场域,且绝大部分工作依靠人力完成。面对法院的数字化转型,应当将熟练使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熟练运用新技术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新增职能要求。这些职能包括:第一,熟练运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对自己职能内的事务进行处理;第二,辅导不善于运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法官使用该系统;第三,对通过该系统做出的决定成果进行严格的把关,例如从类案推送系统,智能研判系统推荐的结论中挑选更合适的案例;第四,理解与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导出的结论,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为了确保司法辅助人员以上职能能顺利实现,还应当完善相关培训与考核机制体制。一方面,以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导向,将能熟练运用多种智慧法院系统的工作要求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准入的重要门槛,缓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对新技术的学习负担,同时为一些法官助理入额后从事的审判工作进行技术储备。各法院还应当定期为司法辅助人员提供培训,通过外出培训、院内讲座等形式,对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更新换代,以适应最新的系统操作要求和审判要求,保证司法质效的与时俱进。另一方面,将对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运用能力作为考核司法辅助人员工作的重要指标。将使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所作出的诉讼材料审查结论,草拟办案文书的使用率、采纳率以及当事人的满意度作为职务晋升及奖惩的重要指标,以此促进和激励司法辅助人员提升使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能力。

(二)司法辅助事务再分配

为了更好地融合算法与人工,发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的优势,结合机器与人力之长提高司法质效,要求我们对司法辅助事务进行再分配,完善精细化分工。

一方面,对于一些专业要求低,对人力资源要求高的职能,可以由智能辅助审判系统为主要承担者,相关司法辅助人员负责操纵平台运行,对运行结果进行监管,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这类职能包括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繁简分流、随机分案、智能排期、庭审笔录的记录、案件进展的查询、电子档案自动归档、胜诉退费等。于法庭而言,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由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操纵与控制系统运行,输入案件基本情况与法院开庭排期情况,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根据案情分析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随机分案并自动排期至相应法官名下,如有不合适或者冲突的情况发生时,再由司法行政人员进行手动调整。在庭审过程中,由智能语音系统对庭审过程进行语音文字转录,形成庭审笔录初稿,再由书记员进行核实、校对、删改形成归入卷宗的庭审笔录正本。在案件审理结束,作出判决后,由相关司法辅助人员对案卷全部卷宗进行上传,并实现电子档案的自动归档。于当事人而言,可通过与法院关联的APP进行案件进展程序查询与缴费,如对流程以及结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拨打相应的咨询热线询问司法辅助人员案件相关进展,案件手续费等各种费用也可交由APP进行自动处理。

另一方面,对于需要一定技术性,但技术要求不太强的职能,可以由算法与司法辅助人员共同完成,即司法辅助人员草拟大纲,算法完善调整细节,最后交由司法辅助人员进行校对与填充。目前,随着大数据的运用,部分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的案例库已经相当完善,面对一些类案检索、案例分析等需要时,其强大的算力展现出高效率的优势。但是,机器算法终究无法模仿人类的思维过程,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法庭审判要体现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算法理性有余而人文关怀不足。因此,尽管大数据分析势不可挡,但也不宜把人类行为及其结果进行过于量化的程序分析,否则就有“大数据崇拜”“数学清洗”和“唯科学主义”之嫌[8]50。有时,司法活动需要司法辅助人员与算法协同处理事件,让司法辅助人员对一些自动化决策起到人文束缚的作用。需要算法与司法辅助人员协作的审判事项包括:当事人关联、类案推送、判决结果预测、判决书自动生成、证据审查等职能。在审前,法官助理可以运用智能辅助审判系统进行证据审查与当事人关联,对于生成的结果,法官助理应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素养进行核查,合法合理的应当采用,反之则舍弃。在庭审后,如需在法官的要求下草拟裁判文书或者进行类案检索,法官助理也可借助智能审判辅助系统相关功能进行,对于算法输出结果进行严格审查,对合法合理的部分采用,反之则舍弃。

(三)司法辅助资源再调配

司法辅助资源不仅包括人力资源,还包括物力和财力资源,正如要发挥审判的作用,不仅需要诉讼参与人,法庭的设备设施、法庭构造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在审判数字化的发展趋势中,由于数字要素的加入打破了原有的审判格局,审判场域物理界限的突破使得既有的诉讼场域安排的司法辅助人力与物力资源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司法辅助资源面临着再调配的趋势。尤其是在新冠疫情期间,由于当事人无法出入看守所,导致当事人出庭时只能在看守所内特殊房间进行,产生了不少庭审中的新问题。例如:当事人扰乱庭审程序,经法官口头警告仍屡教不改;当事人网络延迟问题导致庭审流畅度的降低;当事人庭审时所在房间背景嘈杂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等。面对这类型问题,可以从人力和物力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在人力方面,由于此类庭审现状是由于法院和看守所职能衔接不顺畅导致,法院负责维持法庭纪律的司法辅助人员无法入驻看守所,看守所认为法庭庭审过程不属于自己的管理事项,自然不会对嫌疑人违反庭审秩序的行为进行干预。要解决这类问题需破除人员的机制体制障碍。可以建立法警派驻看守所或者看守所设立与法院庭审对接相关职位,在嫌疑人只能线上参与庭审的情况下,与嫌疑人同处一个物理空间场域,对嫌疑人的庭审行为进行监督,如嫌疑人出现扰乱庭审纪律或是庭审运行的情况及时通过物理手段予以制止。此外,还可以在看守所派驻技术人员,如发生通信技术问题时及时对设备加以修缮和维护。在物力方面,应当完善嫌疑人所在物理场域的监控设备,如在嫌疑人参与线上庭审时同时架设前置与后置摄像头,以保证实现庭审过程中对嫌疑人全方位的监控,防止嫌疑人咨询场外意见等情况出现。另外,还应当完善嫌疑人所在物理场域的网络设备,尽量保持庭审过程的畅通,防止因网络问题导致的庭审延宕。构建备用设备与备用方案,以便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技术因素影响庭审进程时可以随时调整。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推进、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与发展,不少法院开启了智能化改革的进程。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庭审数字化进程还停留在简单的庭审模式数字化、审判流程数字化可视化的阶段,关于审判数据还停留在传统纸质办案阶段,司法数据的不足尚不能引起审判自动化的质变。面对当今司法数字化的发展趋势,调整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能不可以简单地将新技术叠加在旧有诉讼的模式上,而是应当破除机制体制障碍,构建司法辅助人员与智能审判辅助系统职能衔接机制。司法辅助职能中现有的人机冲突,是由于数字化带来的理论变革、场域变革以及技术变革所导致的。因此,要通过再定义司法辅助人员的审判职能、再分配司法辅助性事务以及再调配司法辅助资源,来完善现有的司法辅助人员职能,尽快实现与技术进步的衔接,更好地助力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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