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层设置制度史探:制衡、效率与协同*
2024-01-19李宜春张静冉
□ 李宜春 张静冉
权力制衡、提高效率与合力协同,是领导层设置时重点遵循的三个原则,对三个原则的不同侧重,形成了形态各异的领导层。历来学者对此措意不多,实有做一探究的必要,考察范围是古代至民国时期。
一、领导层形态的主要类型分析
组织机构的成员,大致可分为领导层及其下属两部分。领导层可以分为独任制与多任制两大类,前者指领导层只有一位成员,后者指由两位以上成员构成一个领导班子。
从决策权侧重于一人还是多人来看,多任制可分为两类:首长负责制与委员会制,也有一些是兼有这两类特点的混合形态。这两类与混合形态中又都可以细分为有或无正副职之分。
正副职制度经常存在于正职首长负责制之中。一些委员会制中也有正副职制度,如目前的党委施行委员会制,实施集体领导,其中部分也有正副职之分。历史上常有很多不分正副职而有首次职之分的委员会制,如唐朝的宰相团队、明朝的阁臣团队、清朝的军机大臣团队等。
一长制即主要首长负责制中,最高决策权集中于一位领导者。一长制既可存在于独任制的领导层,又可存在于非独任制的领导层。对领导层形态类型的总结见下表。
二、包含正副职的领导层制度史述
有正副职设置的领导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正职与副职构成,一类是其中的一些成员不便视为副职,仅可以视为领导层成员。古代中央与地方正式组织机构的领导层设置中多有正职与副职。副职的定性词常为副、佐、丞、贰、少等,而非“属”。如《汉书·百官公卿表》对太仆这一职官的表述是:“太仆,秦官,掌舆马,有两丞。属官有大厩、未央、家马三令,……。”[1]太仆丞即太仆的副职,“属官”之后所表述的,则是太仆的下属。这类机构中的人员,通常包括正印官、佐贰官与属官。明清时,知府、知州、知县的辅佐官如通判、同知、州同、县丞、主簿等,统称佐贰,都是副职或领导班子成员;但有时也把他们与一些属官合称为佐杂或佐贰。古代许多机构的“堂上官”都属于领导层成员,如明清时期六部的各位部尚书与侍郎;但领导班子成员有时又不限于“堂上官”,其范围更大一些,如明清时期府、州、县的佐贰官。
(一)古代宰相机构多有正副职之设
关于西汉的丞相、太尉与御史大夫,《汉书·百官公卿表》有详细介绍,“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有两长史,秩千石。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长史为掾属之长,与司直都不算副职,是属官。关于“太尉”,仅说有长史,秩千石。秦汉的丞相是以御史大夫为副职,“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又称为亚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1]御史中丞是御史大夫的副职。
魏晋南北朝与隋朝时期,尚书、中书、门下三省长官经常为宰相。尚书仆射是尚书令的副职,中书侍郎是中书令(监)的副职,黄门侍郎(门下侍郎)是侍中的副职。
在唐代,侍中、中书令始终是宰相、内辅。尚书令基本不设,尚书仆射是尚书省长官。尚书左右丞,号称丞辖、纲辖、管辖等,处理尚书省日常工作,六部及九寺的文案皆须经其勾检后,方能下达有关部门施行,又负责监察,进退郎官,大体履行尚书省秘书长的职责,可以把他看成尚书省的非副职的领导层成员。在唐朝,通过差遣而产生的加衔宰相是宰相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前期宰相加衔主要有“参预朝政”“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后来基本固定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唐代宰相不存在正副之分。
宋朝是二府制,中书门下、枢密院对柄文、武大政。在很长的时间内,中书门下长官是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是宰相。宋代的副宰相是参知政事,简称“参政”,与枢密院正副长官枢密使(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合称为“执政”,“执政”又与宰相合称“宰执”。
元朝长期实行一省制,中书省是既有内辅色彩,又秉钧执政的中枢机关。《元史·宰相年表》中所列,包括中书令、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元朝对丞相、宰相做了区分。中书令与左右丞相称为丞相、宰相;平章政事称为宰相、副丞相;左右丞与参知政事称为执政、副宰相。以上合称为宰相或宰执。其中,中书令与左右丞相是首、次关系,不是正、副关系。又有参议中书省事,为六曹之管辖,预决军国重事,治曰“参议府”,属于宰相的首席僚属、中书省都堂办事机构之长,类似于当下的省市政府秘书长或县级政府的办公室主任,级别介于政府首长与部门首长之间。
明初中央官制基本沿袭元朝,不久废掉中书省,政务由皇帝亲揽、六部分理。成祖即位后,特简翰林“讲、读、编、检等官参预机务。简用无定员,谓之内阁”。[2]阁臣的初官多为翰林,但入阁时多为卿贰,并加上“参与机务”这样的表述。具有宰相、内辅色彩的内阁大学士之间,不存在正副之分。清朝具有宰相、内辅色彩的机构有军机处、内阁。清朝内阁有大学士,也有协办大学士为之副,大学士称首揆,协办大学士称协揆。军机大臣之间,则无正副之分。
(二)宰相机构而外的中央机构多有正副职之分
以西汉为例,中央机构主要是诸卿。其中太常、郎中令(光禄勋)、卫尉、太仆、大鸿胪、宗正、治粟内史(大农令、大司农)、少府、廷尉、中尉(执金吾),都是秩中二千石,都有丞作为副职,秩千石;廷尉的副职叫左、右监(左、右平)。而诸卿或视为诸卿的将作少府(将作大匠)、詹事、典属国、水衡都尉、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等,秩二千石,作为副职的丞则六百石。后来朝代的中央主要机构演化为六部,六部的正职长官是尚书,副职则是侍郎;各司长官是郎中,副职则是员外郎,主事则可视为各司非副职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央机构中的卿、寺、监,大多数也设有副职。如清朝的通政使司有副使,大理寺、太常寺、鸿胪寺有少卿,詹事府有少詹事,钦天监有左右监副,太医院有院判等。明清中央监察机构是都察院,正长官为都御史,副职为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则可以视为领导班子成员。
(三)地方正式行政区划多有正副职之设
秦汉的郡,郡守(太守)秩二千石,副职为丞,秩六百石。郡尉(都尉),协助郡守(太守)负责军事,秩比二千石,是郡守(太守)的副职。
唐代的州有刺史,副职是别驾。别驾源于别驾从事,本是汉代州刺史的属吏之长,魏晋南北朝时期职权甚重。东晋庾亮《答郭预书》记载,“别驾,旧与刺史别乘,同流宣王化于万里者,其任居刺史之半”。隋初废郡存州,改别驾为长史。唐初改郡丞为别驾,这样别驾就由州刺史的属官上升为刺史的副职。高宗又改别驾为长史,另以皇族为别驾,后废置不常。另,唐代于每州置司马,以安排贬谪或闲散官员,作为州衙佐官,位长史之下,“同掌统州衙僚属,纲纪众务”。[2]因此,可以把唐代各州的长史、司马看成是非副职的领导班子成员。
宋代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出任,地方官多称“知某某事”,高级官吏出任则称“判某某事”。知州例兼厢军正印职,多称“权知某某军州事”。宋代又在州设通判,与权知军州事共同处理政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3]通判具备副职的色彩,但它的监督色彩更为浓烈些。
元朝路、府、州长官有同知作为副职。路、府、州、县和录事司都设置达鲁花赤,品秩与路总管,府、州、县长官相同,但掌握最高权力。达鲁花赤,蒙语监领官之意。元代规定汉人不能任正官,设达鲁花赤以掌印,由蒙古人充任,也常参用色目人,常称为“管民正官”,监州(县)。
明一省之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无定员,从四品。参政、参议因事添设,各省不等。可以把参政、参议视为布政使的副职或为非副职的领导班子成员。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无定员,正五品。可以把佥事视为非副职的领导班子成员。地方各府,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其下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可以把同知视为知府的副职,而通判、推官是非副职的领导层成员。各州,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可以把同知视为知州的副职,而通判、推官是非副职的领导层成员。
清代各省布政使基本是一人,从二品;左、右参政、参议,因事酌置,守道并兼参政、参议衔,乾隆后停兼。按察使,省各一人,正三品;副使、佥事,因事酌置,巡道并兼副使、佥事衔,乾隆后停兼。地方各府,知府一人,初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从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无定员。各州,知州一人,初制从五品,乾隆三十五年改直隶州知州正五品;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无定员。对其中的副职与非副职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区分认定,可以参照上述明代情况。
古代除晋代与南朝宋代以外,都设县丞为县令或县长、知县的副职。明代凡方圆不及20 里者不设县丞,故多数县份都有县丞。清代在全国1 300 多个县份中,仅设县丞300 多人。秦汉与魏晋南北朝时期一县的副职还有县尉,负责治安捕盗之事。唐代的县尉,掌分判诸司之事,即具体负责执行办事。宋代的县尉,则又负责阅羽弓手、禁止奸暴。明清则无县尉之置。唐代到清代,县设主簿,负责勾检文书,监督县政,算是非副职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使职差遣型的地方机构的独任制史述
使职与差遣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许多朝代都存在,主要包括宰相机构、类似一级行政区划的地方机构等。李宜春在《使职与差遣: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变迁的一个基本路径》中指出,“差遣,即派遣,在古代特指离开本来职官而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使职,可谓是差遣的一种,特指带有‘使’之头衔的差遣”“促成古代政治制度变迁的动力、路径有很多,使职与差遣是其中最基本的一种”。[4]在由使职差遣形成的类似行政区划的地方机构中,多数都是独任制而无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西汉武帝初置十三州,另置一个司隶部,每州部为一个监察区,州设置刺史一人,司隶部设司隶校尉,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两汉刺史与司隶校尉具有明显的使职特征,刺史一直号称“使君”。开始基本没有固定处所,到了东汉才有,而且权力范围更加广泛,由州逐渐向一级地方行政区划演进。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上可谓是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区划。两汉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州刺史、司隶校尉,都是独任官,没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通过使职差遣,唐朝形成了道制与巡察使、按察使、采访处置使、观察使、都团练使、节度使等制度。上述诸使多为独任官,较少设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但节度使设置副职的情况相对较多。通过使职差遣,宋朝出现了路制。每路设置转运司即“漕司”,提点刑狱公事司即“宪司”,提举常平司即“仓司”,统称“监司”;又有统管一路军事的(经略)安抚司即“帅司”。这些使职中,多数是独任官;有时也设置副职,如转运司除设转运使外,也设转运副使。
明清的总督、巡抚,都是独任官,没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了解决一省三司并立、难以应付重大紧急事务的问题,明代中央临时派员出巡,称为巡抚或镇守,例加都察院右都御史或右副、右佥都御史衔。这类的名称有十几种之多,如总督、提督、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以及镇守、参赞、整饬、巡治等。总督、巡抚的使职差遣性质很明显。明清时期由各省布政制、按察使的副职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分守道、分巡道等,即使乾隆以后停止兼衔,但因始终带有使职差遣的色彩,所以领导层也都是一人独任,称为道员,即道台。这一时期由知府的副职同知、通判等出任专管一个地方的“厅”长官,也是独任制。
四、委员会性质的领导层制度史述
历史上有很多非独任制的领导层设置,不存在正副职、主要领导与普通领导成员之分,而仅仅是首次之分或首次群之分。这种带有委员会性质的领导层设置包含着深刻意蕴,主要侧重于权力制衡或合力协同的原则。
(一)左与右
许多领导层设置时,有左、右之分。古代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尚右,右尊于左;汉族政权尚左,左尊于右。西汉初年设左、右丞相,《史记·陈丞相世家》记载,“于是孝文帝乃以绛侯(周)勃为右丞相,位次第一;(陈)平徙为左丞相,位次第二”。这样的首次关系,不同于民国时期和西方一些国家的部长与政务次长、常务(事务)次长那样的正副职关系。此外,唐宋尚书省设左、右仆射,左、右丞;明代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明清各部设左、右侍郎,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与左、右副都御史。元朝宰相机构中设左、右丞相,左、右丞等,都是首次关系而非正副关系。
(二)八座尚书
东汉尚书官员之间不是隶属关系,是“齐列”关系。如刘陶“三迁尚书令。以所举将为尚书,难与齐列,乞从冗散,拜侍中”。[5]后来逐渐有“尚书八座”之称谓,即尚书令、仆射、六曹尚书八人或尚书左右仆射、六曹尚书八人并列。东汉尚书有“通议”制度,同意者署名,不同意者不署名。在晋代,尚书与令、仆同为三品,仅班次稍后,并非令、仆的下属。西晋初,卫瓘“征拜尚书令,加侍中。性严整,以法御下,视尚书若参佐、尚书郎若掾属”,[6]这被认为是不妥的。到了隋唐,尚书令、仆射才对尚书形成领导关系。
(三)太守与都尉、通守
隋炀帝罢州置郡,郡置太守,以赞务一人贰之。又别置都尉领兵,与郡不相知。这时的太守与都尉算是平行关系,不是正副关系。后在诸郡各加置通守一人,位次太守,京兆、河南二处则称为内史。又改赞务为丞,位在通守下。这样,太守与通守构成首次关系,而非正副关系。如张须陀为齐郡丞,迁齐郡通守、领河南道十二郡黜陟讨捕大使,平定农民起义,威震东夏。
(四)唐宋明清时期的宰相、内辅
唐朝前期,仆射是从二品,仆射如果通过加衔成为宰相,地位高于正三品的宰相侍中、中书令。后来,中书门下升品秩,侍中、中书令成为正二品,开始高于仆射。另外,侍中曾号称左相,中书令号称右相,侍中势尊而中书令权重。侍郎平章事成为宰相的普遍形态时,门下侍郎平章事势尊,而中书侍郎平章事权重。还有,唐宰相多带学士衔,并以此序高低。唐代后期到五代,形成宰相的三个兼衔,由高到低依次为弘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院大学士。但上述这些都不是正副之分。唐代宰相机构中,宰相中有一人执笔,号称 “执政事笔”,宰相们或旬日一更,或一日一更。
宋代宰相、副宰相与枢密院正副长官一起称为宰执。宰相如是两人或以上,则是分日知印。如同唐代,宋代宰相之间没有正副之分,而以兼衔定次序。宋代宰相与枢密使之间也不是正副之分,宰相尊于枢密使,但又“以枢密使并位宰相,恩礼悉同”。[7]
明代大学士地位由入阁先后、资历深浅、有无座师门生之谊、皇帝信任程度来确定,首辅之后是次辅、群辅,但这不是正副之分。弘治、正德以后,首辅秉笔票拟,与次辅、群辅差别变大,以至于“大事皆首辅主持,次揆以下不敢与较”。[8]
清代的官职设置,有的是满汉双置,如大学士有满汉之分,尚书、侍郎也有;虽然是满尊于汉,但不是正副之分。大学士之间也没有正副之分,仅按殿阁次序来决定职位高低。在乾隆十三年裁撤中和殿之前,其地位顺序从高到低为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之后变成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体仁阁。军机大臣也没有正副之分,大致以官爵位高低及行走先后为序,也有经皇帝指定次序者。其中资历最深者为“首席军机大臣”或“领班军机大臣”。初期,凡应皇帝召见议商政务、承皇帝旨意起草谕旨以及寄给各官员谕旨的署名,均为领班军机大臣专责。乾隆时,傅恒任领班,改为军机大臣共同面君承旨,寄信谕旨也改用军机处名义。
五、民国时期领导层制度概况
北洋政府时期,中央设有大总统、副总统;国务总理没有副职,为独任官。各部设总长为正职、次长为副职。各省军政长官曾是督军,是独任官;以民政长作为最高行政长官时,也是独任官。各县正职长官是县知事,以县丞为副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政府设有主席、副主席;五院设有院长、副院长;各部(委)设有部长(主任)、次长(副主任)。后来推行幕僚长制度,各部的次长又分为政务次长、常务次长。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国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 人,委员10~12 人。
各省政府设有主席,是独任官。省政府委员由国民政府任命,常是7~11 人不等,省政府下设的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教育厅厅长以及省政府秘书长一般都在其列。从实际运行来看,省政府的委员会制多变成主席的一长制。省厅设有副厅长。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曾推行县长制,县长是独任官。
行政公署,又称专员公署、专署、行署,是民国时期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简称。设行署专员一人,一般兼任行署保安司令与行署所驻县的县长。如抗日英雄范筑先1936 年任山东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保安司令兼聊城县县长。必要时,行署设副专员一人。总的来看,行署是以独任制为主,沿袭了历史上由差遣形成的地方机构领导层设置的特征。
六、对领导层制度史的进一步思考
通过上述的分析整理,笔者对领导层的制度史有如下思考。一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权责关系不一,有时很模糊,有时则分工较为明确。许多情况下,副职有明确分工职掌。如西汉的御史大夫,具体执行监察权,并掌管图籍秘书等。西汉的郡都尉、郡尉源于秦制,“掌佐守典武职甲卒”,[9]时称太守为郡将,郡尉为副将。清代地方各府的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有的副职则不是如此。如宋代的参知政事号称“贰宰相,批大政,参庶务”,实则职责有所变化、较为模糊。宋代设置参知政事之始,参知政事“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10]21备位而已,不预奏事。太祖渐渐对宰相赵普心生猜疑,开宝六年(973 年),“诏参知政事吕余庆、薛居正升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不久又令“与普更知印、押班奏事,以分其权”。[10]303-304参知政事已相当于次相,而非副职。后来又有变化。到至道二年(996 年),寇准罢免参知政事出知邓州后,参知政事遂不得与宰相一样升都堂、押班、知印,位砖也不相同,地位、权力被削弱。自此,除非皇帝特殊信任,参知政事职责定位大致如此。宋代参知政事协助宰相,如无具体分工,则是通盘协助,称“通治省事”,如有具体分工,称“分治省事”,而以前者居多。参知政事的职权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太宗淳化年间,王沔为参知政事,敏于裁断,吕蒙正以宽简居相位,政事多决于王沔。有时,宰相对参知政事进行排挤,不少参知政事坚决要求分享宰相权力。
二是要充分认识到人治政治对制度的经常突破所带来的影响。在人治政治中,制度常被突破,这加深了领导层关系问题的复杂性。如北宋仁宗庆历年间,参知政事范仲淹主持新政,皇帝“悉用其说”,当时首相章得象“无所建明”,次相晏殊明哲保身。王安石为参政时,更是为神宗所倚重,总揽政务,“下视庙堂如无人”。当时的中书宰执还有宰相曾公亮、富弼、韩琦,参政唐介、赵抃。时人戏称当时中书是“生、老、病、死、苦”:“时王荆公改新法,日为生事;曾鲁公以年老依违其间;富、韩二公称病不出;唐参政与荆公争,按问欲理直不胜,疽发背死;赵清献赵抃唯声苦”。[11]这是副职敢于挑战正职的例子。
三是要正确认识一些貌似集体领导的领导层设置。这类领导层设置有时主要注重牵制,不宜夸大其所谓的民主决策色彩。如元朝行省实行群官圆署制、种族交参制,以成互相牵制、分权制衡之势。行省官员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组成,采用圆署会议和专官提调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政务。圆署会议即行省官员集体参与的会议,与议者押署定议,所谓“事从公议”“大事集议”。行省长官虽有一定的“画一之权”,但存在互相牵制与掣肘,有时甚至“出入不复关闻”长官。如行省的军事权,专门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调;钱谷财赋,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员掌管。元朝的路、府、州、县也有群官圆署制,官员要“每日早聚圆坐,参议词讼,理会公事”“应有大小公事,官员别无差故,自上至下,须要圆书画押”“自达鲁花赤、总管以至推官,皆可联衔署书 ”。[12]对此,元代有人称赞说:“四方之士,荟萃于一府,相与共理官政,上下其议论,赞画其谋猷,相资以德,相尚以义”[13]。其实,对于其中所包含的民主决策色彩,没有必要过分夸大,这一制度过于注重权力制衡而忽略了效率原则。
四是要认识到权力制约、提高效率与合力协同是设置领导层时需要重点遵循的三个原则,对三个原则的侧重不同,就会形成复杂多变的领导层形态。对于副职等非主要领导的权力,可以从知情权、议事权、联署权、分工权与相对独立决策权、上述权(对上级的独立上述权)等方面来考察;一些包括副职在内的非主要领导成员未必具备上述权力。就品级、品秩而论,正副职之间、主要领导与非主要领导之间有时相差不多,有时则相差很多。前者主要是出于权力制衡的考虑,后者主要是为了增加主要领导的权威。如明代的尚书是正二品,侍郎是正三品,中间隔着从二品;清代的尚书是从一品,侍郎则是正二品,中间无所隔,而且“侍郎之属,虽曰副贰,然与尚书皆为敌体,题奏之草,有一不画,例不得上,奖勚罚过,皆所与同;且内而枢辅,外而督抚,每由兹选,材隽所萃”。[14]
五是要认识到领导层设置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互相制约,防止权力集中于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 年),负责官制改革的一些官员奏疏说:“今日积弊之难清,实由于责成之不定。……一则职任之不明。政以分职而理,谋以专任而成。今则一堂而设有六官,是数人共一职也,其半为冗员可知;一人而历官各部,是一人更数职也,其必无专长可见。数人分一任,则筑室道谋,弊在玩时;一人兼数差,则日不暇给,弊在废事。是故贤者累于牵制,不肖者安于推诿”[15]463。时人又说,“中国现行官制,中央各部尚书似为主任官,而侍郎则为辅佐官也。惟是尚、侍职处平等,既不能受其指挥,即不可命为辅佐。而一部之中有二尚书、四侍郎,又加以管部之亲王、大学士,则以一部而有七主任官矣;绝无分劳赴功之效,惟有推诿牵制牵掣之能”“夫主任既己事权不一,又无人为之承乏指挥,安得不以一部之权付诸吏胥之手?”[15]370领导层成员过多,互相之间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掣肘,影响效率,这正是包括清朝在内的古代许多朝代官制的一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