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公共领域理论对协商民主实践探索的价值
2016-02-10褚清清
褚清清
(南开大学哲学院, 天津 300350)
微型公共领域理论对协商民主实践探索的价值
褚清清
(南开大学哲学院, 天津 300350)
摘要:在协商民主理论实践转向的过程中,协商效果的真正实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同时,伴随着各国协商实例的出现以及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展趋势,作为小规模协商实体的微型公共领域逐渐进入到研究者们的视野。文章从微型公共领域的基本理论定位入手,分析了其与领导层和宏观公共领域的关系,并指出了微型公共领域在适用中所需要注意的问题。力图从协商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微型公共领域可以给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所带来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协商民主; 微型公共领域; 领导层; 宏观公共领域
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述:“虽然一个社会是一种对于相互利益的合作的冒险形式,它却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1]这样的既具有利益冲突倾向也具有利益一致性特点的社会给公民提供了协商表达意志的基础和可能,对于决策制定过程而言,公众的参与是极其必要的,因为政策将会影响公共领域,脱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注、价值和偏好的表达,在规范的民主视角而言,是违法的[2]。因此,20世纪的最后十年关于民主的著作出现了一种协商转向,一种将决策制定的合法性与协商观念和公共理性相联系的、强调公民在政策制定中实质作用的协商民主理论诞生。并且,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在协商民主的实践中,协商民主者们开始愈加关注协商民主理论在现实社会中的机制化和制度化,由于协商的规模对真正意义上协商的实现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涉及到小规模公民群体就政策等问题进行协商的机制——微型公共领域(minipublic)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一、 什么是微型公共领域
比较早涉及到微型公共领域表述的是Robert Dahl,他强调“在大规模民主体系中,较小的民主单位也是可取的”[3],认为“在先进的民主国家中应该创造一个由随机选择出来的一千公民组成 ‘minipopulus’来对于特定问题进行协商,协商的期限可以是一年,……只有这样民主进程才能与当前世界相适应,民主理想和实践才能在生活中实现”[4]。之后Fishkin在关于协商民意测验的问题的阐述中,将微型公共领域(minipublic)作为传统公共意志轮询技术的替代选择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
当前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中的微型公共领域主要是指由随机选择组成的小规模的能够实现真正协商讨论的协商民主机制,它是公共意志的代表为决策者提供建议的合法化途径,是在公共决策中增加公民参与的工具性设置。微型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在人民意志形成过程中从制度上建构的中介”[5],已经成为协商民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商民主理论从理论设想向实践转变的重要尝试。
1. 微型公共领域的理论定位
首先微型公共领域并不是作为现有公共决策机制的替代而存在,它是对公共决策机制的增补。就像一些学者所分析的那样:“它不是其他民主进程或者更广泛的公共讨论和论述的替代品——它实际上是这些更具有包容意义的民主进程的补充。”[2]5
其次,作为一种直接的公益表达方式,微型公共领域与传统的选举代表制和政府咨询机制有诸多不同。由于微型公共领域参与者是通过随机选择方式加入协商,因此它的成员组成就意味着具有自我选择性(self-selected)和随机性。
自我选择性(self-seleced)主要强调微型公共领域在随机选择公民参与协商时,必须要以公民自愿参与为前提,公民必须在有时间、有精力并且有意愿自愿成为协商候选人后才能够接受随机挑选。这种自我选择性前提会给微型公共领域协商带来第一个引人诟病的问题——协商参与者无法在代表几率上符合人口统计概率,即参与协商的代表所形成的结论无法能够代表共同的意志表达。由于这一问题会直接影响微型公共领域协商目的的实现,因此,调动广大公民参与微型公共领域协商的积极性、培养他们的协商参与意识、细节化协商参与制度是协商民主者们的当务之急。
随机性在这里是针对协商参与者在候选者中随机选择产生的问题,这种随机性意味着在微型公共领域中参与者由外行公民和无党派偏好者组成,排斥专家和精英等专业人士对参与者的偏好性进行控制。在这里不需要技术官僚对分歧进行压制,因为微型公共领域的协商不是简单地同化和有限的选择,而是要给予参与者更多的公平和空间来对协商结论施加影响[4]237。但是要明确的是,协商过程虽然排斥专家和精英者的控制,却并不排斥专家和精英者的介入,在这里他们仅作为咨询的对象被定位,他们可以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和专业知识的解答者,但是作用和权限也仅限于此。
再次,微型公共领域协商权力来源于特定机关的授权和委托,因此导致微型公共领域具有被动性、一次性(one-off )以及自我实施缺位。微型公共领域协商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一种“偶然性获利”,这种结果需要微型公共领域之外的其他机制提供大量支持予以认定并付之于实施,“这是一种复杂的反直观的结构,它往往需要专家去构建和实施,还需要政治上的支持在国家层面予以认定和实施,也需要政治上的支持在公众中建立政治信誉”[6]。而且,由于微型公共领域成员是随机选择产生,因此这种协商必然具有一次性(one-off)特点,再加上不具备自我实施功能,即使协商结论被有权机关采纳,在之后的实施过程中如果遭遇实施困难,也不可能召集原协商参与者重新协商。因此,协商结论与实施结果是否一致就成为协商民主理论的又一症结,如果不一致,协商的有效性还能否存在?所以,微型公共领域达成协商结论后,如果公共决策部门采纳并实施了协商成果,那么其实施过程应该接受公众的监督,并且需要给决策部门设置实施结果反馈义务,这是协商有效性的事后责任保障,是协商过程的必然环节。
最后,与传统代表制表决结论的集中不同,微型公共领域的目的不是简单地追求偏好性一致的结果,它更关注协商过程,更关注意见的交流和碰撞,更关注分歧,更关注参与者偏好的合法转向。因此,合法的协商结论的获取应是要求公民在一个摆脱操纵的、具有开放性的思想和相互作用的精神的环境下,可以就其偏好进行充分表达,对其他人的正确性可以理性接受,由此在与他人进行充分的理性交流的情况下得出相应的协商结论。
2. 微型公共领域的理论必要性
根据大多数协商民主支持者的说法,当政策通过公共商讨和辩论的途径制定出来,且参与其中的公民和公民代表超越了单纯的自利和有局限的观点,反映的是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的时候,政治决策才合法。也就是说政治决策的合法性依赖于其中公共意志的表达,但是当前的政治现实却是政治决策与公民意志之间的断层越来越大,因此,只有鼓励普通公民对公共决策的参与才能弥补断层,从而保证公共决策的合法性。而公民对公共决策参与的实现,在协商民主实践中最为仰赖的便是微型公共领域的设置了,因为只有在微型公共领域中公民意志才能够得到直接、真实的表达。
微型公共领域可以促使主体间一致性的实现。主体间的一致性(intersubjective consistency)是指人们的主观性倾向与表达出的偏好相一致,这种一致性只有在人们进行偏好选择时知道自己为何有如此偏好,只有在对所有相关理由都关注到而对问题表示赞同或者反对时,主体间的一致性才会出现[7]。公民意志表达过程中,受外力因素的影响经常最后会被扭曲表达,即所表达出的偏好与其主观性倾向不一致。而微型公共领域恰恰能够提供这样一种解放性的空间,它能够使得参与者所表达的偏好更接近于他们潜在的意志。
微型公共领域提供的是一种群体性协商,这种协商可以克服有限理性,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将公民的认知能力相结合,使得公民可以对于相关问题发展出共享的逻辑,这种共享逻辑有利于对问题产生一个整体性的把握,形成关于问题的共享性理解。集体讨论将比个人协商更多地发挥那种衡量各种理由的能力,从而也获得更大的合法性[7]65。
微型公共领域的影响除了直接指向政治结果之外,公民参与微型公共领域还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可以使公民产生心理信赖,消除对于政治决策的抵触心理,缓和政治体系与反对派之间的关系,有益于政策的接纳和实施;另一方面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公民也可以获取到更为丰富的信息、处理问题的不同视角以及协商的各方面技能,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微型公共领域,公民理性以及公民意识能够得到进一步培养和提高。
二、 微型公共领域与领导层
微型公共领域力图营造一个平等、自由的空间供参与者进行协商,以保证协商结论是对公民意志的直接表达,因此在协商民主理论家看来微型公共领域运行过程本身需要排斥强制力的介入。正由于这个原因,协商民主理论对于强制力的代表——领导层在协商民主中存在的必要性和作用的研究都是极为忽略的。协商民主者们强调自由和平等的公民间的协商对于合法决策的必要性,这种优先性与协商设置中领导者的出现和存在形成鲜明对比[6]1。协商民主的理论家们对于协商理论封闭式的设想,使得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缝隙,这种缝隙已经开始损害到协商民主本身,正像一些学者所阐述的那样,对分析领导者如何影响机构和权力使得协商民主从一种规范性理论发展为实证现实这一问题的失败,协商民主者们已经懈怠并且破坏了他们自己的计划。随着协商民主的研究开始出现从理论走向现实,从对某个单独的协商机制的强调转向对协商体系整体的追求,对领导层的研究态度也应该发生转变,因为作为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领导层具有相对独立价值,它为协商民主理论的现实性转化和协商民主体系的构建都会起到重要作用。在这里以微型公共领域中从委托协商到决策的获得这一阶段所涉及到的具体问题为研究对象,分析领导层对微型公共领域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驾驭这种影响使之与民主协商的本质相符。
领导层与协商民主最大的矛盾点在于领导层所掌控的强制力,这里的强制力不仅指的是强制执行力还包括由这种强制执行力而延展出来的政治影响力。很多学者认为这种强制力的存在就意味着对公民意志的扭曲,是平等和自由的最大威胁。客观地说,这种危险性的确存在,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强制力作为人类社会的固有本质也是政治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政治决策机制一部分的微型公共领域不可能回避这一问题。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需要构建一种什么样的领导模式,可以既让领导权力发挥其功能,又能够给协商过程以相对自由平等的空间使得公民意志能够被顺利直接地表达。
1. 领导层与微型公共领域协商过程的关系
对于微型公共领域而言,与领导层产生关系的第一个部分就是委托的产生和协商成员的构成。在协商实践中,微型公共领域的协商是一种被动式的机制,它的作用的发挥开始于管理层的委托。并且,在协商前对于协商问题焦点的确定、协商经费的支持、协商场所和规模的确定、协商所需信息的提供、专家候选的确定等问题,都需要获得管理层的支持。因此,在微型公共领域中回避与管理层的关系显然是不实际的。
微型公共领域协商成员的构成是一个自我选择的过程,这里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便是关于参与者的参与意愿问题。公民是否愿意参与到协商中,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其所参与的讨论项目的可信度。微型公共领域在当前的政治视野下与高风险紧密相关,这种风险因参与者确信协商成果会被政治精英听取和实施的程度的变化而异。因此,在协商机制开始之前,协商者们需要领导者的许可和精英们的协作来使得项目具有可信性[6]4。同时,由于微型公共领域是一个自我实施缺位的机制,协商结果的实施需要依赖管理层最后的采纳和执行,公民对于参与一个未来会有很大可能获得实施的决策的协商热情肯定会高于毫无实施希望的情况,因此,领导层在协商之初的表现对于公民是否参与协商影响重大。而经常被诟病的微型公共领域协商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它的协商成员的组成能否代表人口统计学所需要的概率。协商民主理论家们认为微型公共领域的组成应该是大部分民众在小规模形式上意见的精确反应。由此,只有人口参与符合统计学概率,微型公共领域的成果才能被视为是公民意志的合法性表达。而人口的分布与行政区域和机构的设置相匹配,对于人口基数、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信息由行政机关或者说管理层所掌握。所以,管理层尤其处于基层的管理人员对协商参与的表态和行为会直接影响人口参与协商的几率和人口参与概率的合理性分布。
微型公共领域协商过程需要有主持人和协调者来维持协商过程的合法性和有序性,指导参与者形成一致意见。完全排除强制力或者说领导能力的影响,仅依靠参与者美德只会造成协商过程的混乱和无序,近些年来,主持人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应用的日渐广泛可以反映出协商民主理论家们对完全仅依靠对美德的信赖已经转向对更为实际的协商结构的思考。主持人和协调者的设置很多时候来源于行政机关领导层的指定或者由参与者内部在组织者的指导下随机选择产生,领导者为协商提供了框架并且维持讨论的结构/边界,领导层为追随者对特定问题的理解能够达成一致从而形成一个较为实际的看法而起到一种协调作用[6]9。
2. 协商民主条件下领导机制的构建
与传统的精英统治者在最上层的狭窄结构中的金字塔式的领导机制不同,在民主协商中的领导机制的强制力需要被稀释和分散,需要构建一种既能够使得协商便易并且有意义,又能够调和强制环境影响”的领导机制,一种既能运行强制领导能力,又能够给协商提供自由平等空间的领导机制。根据John Uhr的观点,把符合这种要求的领导机制称为网格式领导模式或者是点阵式领导模式,它代表一种不同权力相互交叉的分散式多层次领导模式,在相互交叉的权力之间存在有规律的空间,或者说它是沿着特定的自由的空间的边界来设置权力的范围[8]。
总之,协商微型公共领域的成功(或失败)以有技巧的过程与有能力的领导者的结合为转移。在协商中需要领导力发挥作用,但同时也需要给这种力量的行使设置边界,通过责任的设置、过程细节的制度化来稀释强制力的影响,使得协商的目的和强制力的实施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将协商理想和政治实践相融合。
三、 微型公共领域与宏观公共领域
微型公共领域是以一种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姿态出现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特定的授权和委托微型公共领域就无法进行,没有全体公民或者特定机关的认可,协商结论就无法被采纳和实施,进入到正式的公共领域。协商与决策处在一种双轨制的模式中,而且处在双轨制模式中的非正式公共领域和正式的公共领域之间是一种非连续性的断层。“政治决策必须既对非正式的充满活力的公共领域(发现的背景)(context of discovery)的信息输入开放,又要被恰当建构以用来保障各种相关话语类型的理性并保证实施(正当性的背景)。……在‘正当性的背景’下表现为自由,在‘发现的背景’下表现为民主。这两种不同的公正形式能否在协商民主模式中统一取决于二者相互影响的关系,而这一关系往往模糊不清。只有当它明确时,双规模式产生的非连续性才可能被消除。”[9]因此,只有将微型公共领域与更广泛的政治领域相连接,或者说将公民意志与政治决策相连接,打破两者之间的断层,协商与决策的目的才能合二为一,民主的目标才能达成。
1. 微型公共领域与公民意志
微型公共领域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完成对公民意志的表述:一方面是在更广泛的公众信息及协商意见缺失的情况下,微型公共领域可以作为可信任的信息代理来指导公民的政治判断;另一方面微型公共领域可以在迅速发展的政治决策领域中担任预期公众的角色,这样的政治领域可能产生问题,但还没有引起公众的重视[10]。首先,公民对特定的政治决策表达意见时,需要有可靠的信息来源供之进行判断,这样可靠信息来源的角色只能由微型公共领域承担,因为微型公共领域与公民拥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并且微型公共领域具备提供与问题相关的认识咨询的能力,由此,微型公共领域的协商结论能够反映公民意志,只要获得政治领域的认可即可完成两者之间的对接;其次,在一些针对未来问题的事项上,由于大部分公众对这些问题的潜在影响还未引起重视,政治决策很难对于普通公民的价值取向、关注点以及偏好进行估计,这时微型公共领域就可以承担起“预期公众”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的偏好进行预估,使得在未来问题的政治决策中反映出公众的意愿,消除潜在的争议和矛盾。
但是这两种对公民意志的表达都必须建立在公民对微型公共领域信任的基础之上,在公民选择的过程中很多因素可以影响信任的获取,通过对一些协商实例进行分析就可以得出结论——当微型公共领域协商过程本身没有问题时,未参与公民对协商结论的选择的影响因素来源于微型公共领域之外,单独或者都作用于协商结论。这些影响因素主要指的是:公民对微型公共领域的了解程度、领导层(leadership)在协商过程前后所持的态度、微型公共领域协商结论的宣传和解释力度以及媒体的宣传导向。
未参与公民没有先验的根据去接受协商成果,当他不了解微型公共领域时,会对其结论持反对意见。因此,加深公众对微型公共领域的了解,使其获知微型公共领域与他们拥有相同的利益取向,这将有利于微型公共领域对其信任的获取。而2006年—2007年间在加拿大Ontario举行的针对选举改革问题的公民大会则说明领导层的态度对公民选择的影响,在这次协商中很多政党和领导人对这次协商或保持缄默或采取批评态度,协商结论没有得到领导层和精英们的支持,最后结果也以没有获得大多数的公民的支持而告终。虽然不能说领导层可以完全改变公民偏好,但当领导层明示或者暗示对协商结论持否定态度时,公众对协商结论的态度也必会受其影响。1999年10月在澳大利亚举行的关于共和政体的协商则表明媒体的关注程度和宣传导向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对协商结论的认同。正像有些学者所建议的那样,对立法者和公众应该发起一种教育运动来回应他们对协商结论的关注和建议[6]30。从这个角度来看,微型公共领域在协商结论得出后任务并未结束,之后对于协商结论的解释和宣传会加深公众以及立法者对协商成果的理解,有利于他们对协商结论的采纳。
2. 微型公共领域的协商结论在宏观公共领域中的影响
在获取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可后,便涉及到微型公共领域的协商结论在政治决策中的作用的达成。一种情况是协商的结论会直接影响立法,比如丹麦技术委员会曾组织公民共识会议就基因技术问题进行协商表决,协商结果是反对基因技术的使用。进而20世纪80年代末,丹麦议会通过立法限制基因技术的使用。另一种情况是微型公共领域的协商可以作为政府的市场检验,即政府对于某一特定事项是否可以进行市场以及在哪些方面需要谨慎对待进行测试。1996年到1998年间在德克萨斯州举行的关于消费者倾向于什么方式来满足未来电力需要的协商以及911事件后关于曼哈顿重建计划的协商,都能够说明,微型公共领域的协商结果可以成为政府市场检验的有力手段,因为消费者只愿意为自己需要且情愿的事项买单,同时也证明了协商结论可以以间接的方式影响政府的决策。
微型公共领域可以作为更广泛的公共意见的指引,微型公共领域所得出的协商结论对于公共政策的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有效的也可以是无效的。对公共决策的影响直接决定了微型公共领域协商的目的的实现,微型公共领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法给予政治决策者们以公众的视角,进而考察政策发展过程,扩展政策选择序列,为解决政治矛盾、消除潜在的政治危机提供可靠的途径。
四、 结语
微型公共领域理论对于协商民主从理论向实践的转换有着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它可以将协商参与者的偏好与他们潜在的意愿相呼应,能够形成对于相关问题的可共享式的理解。但是同时也需要看到,微型公共领域本身在决策的紧迫性、规模的代表性、决策机制的平衡性上仍具有的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将微型公共领域协商机制明确定位、与传统决策机制相结合,提倡以传统决策机制为主导、微型公共领域协商机制为补充的二元决策体系,有利于扩展公民意志的表达渠道,缓解国家和社会间的互动矛盾;同时,通过新的路径的引入可以完善传统决策主体的行为方式和运行体制,进一步推动传统公民意志表达路径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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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ue of Minipublic Sphere Theory to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ractice
Chu Qingqing
(School of Philosophy,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 China)
Abstracts: In the practic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y, the realization of the negotiation effect becomes the focus. At the same time, along with the emergence of deliberative cases in various countries and the trend of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minipublic sphere, as the entity of the small consultation, has gradually attracted the researchers' atten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inipublic, leadership and macropublic sphere, and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that need attention in the application of minipublic, aiming at analyzing the value and significance that minipublic sphere will bring about to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liberative practice.
Keywords:deliberative democracy; minipublic; leadership; macropublic
中图分类号:B1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39( 2016 )02-155-05
通讯作者:褚清清, cqq2006lucky@163.com.
作者简介:褚清清(1981—),女,博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