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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以乡村振兴中的风险社会治理为视角

2024-01-17田方舟

关键词:村落规划传统

田方舟

(中南大学 建筑与艺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5)

中国有着历史悠久的农耕文化,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与乡土文明的重要载体。传统村落不仅记录了珍贵的历史记忆、民族记忆及地域文化信息,而且活态化保存着中华民族传统聚落文化的景观基因、空间基因和精神基因。截至2022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公布了31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487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并将5批共6 819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形成了迄今为止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农耕文明遗产保护聚落群。与此同时,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出台,为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为了应对遗产地所面临的诸多变化和增强文化遗产的风险防范能力,遗产风险管理越来越成为国际上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理念和共识。目前,国际上有关文化遗产风险管理的方法论已基本形成,并正在进一步推动各种类别风险的保护理论和实践探索[1]。所涉及的风险源涵盖了从气候变化、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性风险,到人类活动、开发建设和自身病害等累积性威胁,形成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的遗产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方法体系框架。在我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规划学、建筑学、地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重要研究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传统村落的研究逐渐精细化,形成了文化景观、乡村振兴、空间提质三大研究路径[2]。就保护发展而言,针对传统村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护规划规范、方法和制度体系,涉及保护主体、保护方法、保护对象、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保护效果、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等多个方面[3-4]。国内有关遗产风险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整体上还处于研究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理论分析和评价模型构建层面,借鉴参考国际上的保护理念、韧性理论和脆弱性理论,将其结合到遗产领域形成了景观脆弱性评价、建筑预防性保护、社区抗逆力等概念和评价方法[5-7]。总体而言,相关研究以建筑遗产本体保护、公共空间文化价值和村落整体脆弱性评估为主,且多以单个村落及其历史建筑的物质性和空间遗产为主要对象,对于区域性的非物质性的传统村落风险分析较少,乡村振兴和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风险分析、应对策略和响应研究成果鲜见。为了使传统村落能有效应对未来发展过程中的诸多变化和不确定性风险,加强保护发展风险识别、成因剖析和对策研究,并在保护发展规划及其实施过程中予以积极响应和落实,以此保障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和文化传承,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风险表征的基础上,剖析原有保护和发展系统难以应对风险的困境和原因,提出破解和超越其困境和脆弱性的对策与路径,以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提高风险响应能力,在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进中,促进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

一、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风险表征

在乡村振兴和风险社会背景下,从系统性与整体性的视角来看,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与风险,主要表现为在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等环境变化影响下,外部系统与内部系统以及规划介入过程中受到不同要素冲击,产生的一种不适应与不平衡状态。具体是:

(一)内生性风险加剧:系统转变的结构失衡

传统村落社会是一种基于小农经济和农耕文明的超稳态结构,其运行逻辑建立在乡土社会相对封闭的传统内生秩序之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迁和现代化的深刻影响,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进,其内部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以及产业结构逐渐解构和异化,并产生了系统性的结构转变风险。

1.社会结构风险

传统村落社会结构是指建立在“社会权力、角色、组织和制度的相互网络关系”基础上的结构性特征,通常由“血缘关系、宗族关系、互助群体关系、生产活动关系以及交易关系等”共同组建而成[8],容易受政策驱动、价值导向和城镇化等因素影响而变化。在快速城镇化、工业化和全球化发展的影响下,城乡二元结构产生的推拉作用,使得乡村劳动力加速转移和流失。劳动力的大量抽离进一步促使以地缘、血缘为主的传统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逐渐断裂和解体,继而导致传统村落“社会生活异质化、社会关系陌生化、社会结构松散化、社会行为失范化”[9],具体表现在“老龄村、空巢村、无人村”的现象严重。据相关研究的数据统计,2000—2010年,山西省传统村落人口结构变动呈现出老龄化趋势,其中老年型人口村落由122个增加到203个,人口老龄化速度较快,且村落人口规模越小,人口老龄化现象越严重[10]。

在此情境下,依靠传统乡土社会所形成的社区共同体,其凝聚力和向心力逐渐弱化。整体人口结构逐步演变成以弱势群体为主体,基层组织建设人才不够与管理能力不足,导致传统乡土社会的运转秩序逐渐衰弱和紊乱,使得其保护治理的难度增加。传统村落的社会活力和发展潜力逐渐丧失,社会结构转变过程中的老龄化风险、生计风险、社区治理风险逐渐凸显和累积,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与良性发展构成较大威胁。

2.文化传承风险

依托农耕文明而衍生出的乡村传统文化,是传统村落保护的价值核心。传统村落中的建筑布局与风貌、民间信仰、生产生活方式、经济生计、民风民俗等要素共同构成了它们的文化结构。其中,生活在传统村落中的原住村民既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也是影响传统村落活态性和文化传续的重要影响要素之一。

现代社会的发展及其影响,导致传统村落出现了地方传统文化传承后继无人、地方文化认同式微等现象和问题,而使其文化结构面临着断层和消失的风险:一方面,年轻劳动力的转移,使得新生代农民作为传统文化继承和传承的主体缺失,非物质文化的继承和弘扬难以落实。当前,大多数传统村落中从事非物质文化活动及其技艺的大多为中老年人,年龄都存在偏大的情况。《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调查报告》中各省针对传统村落非遗的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省份非遗传承人多集中在40岁以上,且村里的年轻人大多会选择城镇就业,而不愿意从事生产效率低、耗时长、收入低的传统手工艺,许多传统技艺呈现出后继乏人的传承困境,或将面临失传的危机[11]69。另一方面,受到现代城市文明和工业文明的冲击,建立在农耕文明与宗族观念基础上的文化认同感和凝聚力逐步淡化。原有建构在农耕与血缘基础上的生活方式、民俗礼仪、邻里关系、宗教信仰等传统社会要素逐渐式微,并造成价值认知的偏差、保护观念的弱化与文化自信的失落,从而使传统文化在转型过程中“他者化”的风险加剧。就传统村落的民俗活动而言,许多活动的形式已经被简化或异化,抑或沦为表演活动以适应和满足外来游客的观光需要,成为一种伪民俗的娱乐化、市场化的体验展示。因而,传统村落中传统文化的活态保护与传承发展受到了较大挑战。

3.产业转型风险

乡村的产业振兴与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然而,对于大多数传统村落来说,产业创新发展与转型重构是其天生的短板。大部分的传统村落以传统农业或手工业为主,产业结构单一,产业化程度低,且受到自然与气候条件的制约以及市场经济风险的影响,呈现出分散、低效、收益不稳定的特征。传统村落的经济结构困境主要表现在经济发展根基不稳、产业转型步履维艰、贫困发生率较高,且原有的小农经济难以为继。从地理分布上看,传统村落大多分布在交通不便的山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山村。相关研究表明,我国西南地区的传统村落越多的区域,人口密度、人均GDP、城市化、公路密度等指标越低,且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贫困人口发生率都相对较高[12]。基础设施薄弱、贫困率高使得多数传统村落进行产业转型和内生动力不足,加上相关人才匮乏,难以将其已有的资源进行活化利用并形成特色产业。此外,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和市场衔接困难,传统村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从而导致其经济发展出现产业转型乏力的风险。

(二)外生性风险凸显:应对变化的响应失范

传统村落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外部系统各种不利因素和风险的影响。由于保护发展规划实施过程缺乏应对外生环境变化的机制调整,造成外部风险影响下的原有机制的响应失范,或将导致传统村落面临不可逆转的被破坏,为其传承与发展带来较大不确定性。

1.风貌异化风险

由于传统村落具备的活态特征,其景观格局与空间结构一直处于相对稳定或缓慢的动态变化和更新之中。在城镇化与工业化快速推进以及传统建造技艺逐渐衰落的背景下,传统村落面临风貌破坏和整体衰败的风险在加剧上升。建设性破坏带来的风貌异化风险主要表现为大规模乡土建筑的拆除重建、乡村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取而代之的是钢筋水泥的砖房、快速硬化的道路沟渠,以及大尺度的马路和广场,进而导致聚落形态的异化、整体风貌的破坏、土地资源的浪费等风险后果。

目前,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大肆“拆旧建新”“拆真建假”等导致大规模历史景观特色丧失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尽管如此,在现代化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转变的影响下,村民对房屋自行随意的翻修、扩建,尚缺乏相应的政策机制与法律法规进行引导和监管,难以保证其更新修复与村落整体风貌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例如,云南省翁丁村的佤族传统建筑群中,干栏式传统建筑的茅草屋顶被认为是其作为原始村落最重要的建筑风貌特色。由于石棉瓦具备质轻价廉、防潮防腐、耐寒耐热等茅草所不具备的优点,翁丁村居民逐渐接受并引入石棉瓦替代茅草屋顶进行建筑更新和改造,使得原有的建筑形制及其传统风貌都发生了巨大转变。直到村落被确定为文化旅游民族特色示范村,政府启动了“复茅”工程,通过采取财政补贴和茅草无偿更换的方式,才使得整个村落的传统风貌得以恢复[13]。

2.旅发过度风险

由于传统村落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经济价值,乡村旅游开发已成为传统村落促进经济转型、实现功能激活、重塑人地关系以及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模式。然而,过度旅游开发和建设,不可避免地会给传统村落保护与传承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和挑战。旅游开发带来的风险过程主要体现在:快速非农化趋势使得传统村落逐渐由“生产空间向消费空间嬗变”,进而引起其内部经济、社会、环境系统的剧烈扰动,带来“空间主体减权、经济利益争夺、传统文化解构、价值体系转向、景观空间变迁、生态环境变化”等一系列影响和挑战[14],并且对传统村落的文化景观安全、农业用地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建筑遗产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在针对各省传统村落的调查报告中,其现状分析中多次提到过度旅游开发带来的消极影响,包括村落划为景区后的原住居民搬迁与边缘化、民俗传统商业化后的真实性丧失与改变、地方治理的难度加大以及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加深等一系列问题。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只有少数的村落能够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平衡,做到既照顾经济发展又保持原有特色[11]14。

3.突发灾害风险

灾害风险是指突发性的水灾、旱灾、火灾、地质灾害与气候变化等给传统村落造成的社会经济和遗产安全的冲击与威胁,其风险后果体现在传统村落中大量历史建筑的损坏、历史环境要素的损毁、植被多样性的影响、农业景观的萎缩、村民收入下降与较大经济损失等方面,不但威胁着传统村落的整体安全,而且影响到乡村的正常生产与生活秩序。

中国传统村落面临的突发灾害风险主要包括火灾、地质灾害及气象灾害,其中影响最大的灾种包括火灾、地质灾害中的地震、气象灾害中的洪涝[15]71。根据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对全国6 819个传统村落展开的消防安全调查,传统村落存在着大量的耐火等级较低的乡土建筑,其建筑材料主要为土木和砖木结构,其中有2 336个村落建筑分布毗邻成片,容易造成火灾蔓延[16]。除了建筑本身和布局带来的火灾隐患外,传统村落自身的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日常管理和责任落实不到位、救援力量不足、过度开发导致的用电和用火不规范等情况,进一步加剧了火灾隐患与风险。随着全球生态环境与气候环境的急剧变化,传统村落受到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等冲击的可能性也在不断加强,面临自然风险挑战将变得更加复杂多变。

(三)主体性风险扩大:保护发展的运行失序

1.行政力量介入下的保护主体代理风险

由于多数村民长期离散、流动和不在场的状态,上级政府部门和专家“自上而下”地主导了村落规划、保护、修缮、开发、监督的各个环节,扮演了“主体代理”的角色,进而产生“保护主体与使用主体”的错位现象。诚然,这种外源性的“主体代理”模式,能够通过行政手段开展抢救式保护,较快地遏制各类破坏现象,提高地方政府对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重视程度。然而,上述模式多注重物质遗产的抢救式保护,更加关注是否完成“规定动作”,对乡村社会关系、人地关系、生活状况等因素的变化与现实差异考虑相对不足,导致村民的自身诉求容易被忽视。例如,一些村落在被列入传统村落名录后,由政府编制了统一的保护发展规划,不允许村民私下修缮,而由于规划迟迟不能确定落实,使得自然破损严重的房屋得不到及时修缮,导致某些建筑完全垮塌[11]8。外生性的“传统”保护要求与内生性的修缮发展和诉求难以相互耦合与匹配,形成了保护实施与运行中的主体疏离化困境。

2.市场力量介入下的发展主体错位风险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发展旅游业是传统村落产业振兴最为普遍的路径选择。不可否认的是,旅游开发对于传统村落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能够改善村落基础设施、创造就业机会、增加村民收入,并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人口回流。然而,随着市场和资本力量介入到传统村落旅游发展中,企业、政府、外来经营户、游客和当地村民等共同构成了多元化利益相关者,文化资源的管理、开发及其收益分配变得复杂,还容易造成资源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过度的市场介入和旅游开发主体接管运营,或将导致“发展主体与受益主体”的错位,并引发治理危机和“文化脱域”的风险[17]。

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困境解析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过程中的结构失衡、机制失范与运行失序,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是保护发展不确定性与矛盾性的折射与表现,其背后更深层次的主要原因在于乡村语境下保护方式的方法路径、发展过程的保障机制、保护发展的主体确立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与漏洞,导致在保护发展实践中面临各种风险与挑战。

(一)面向保护过程的规划路径依赖

1.重静态物质保护,轻动态风险评估

当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历史建筑与文化资源的普查、价值载体及其价值等级的认定,并在通过空间上划定保护范围进行管控。这与文物建筑保护的方法相类似,是一种静态化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模式忽视了传统村落具备的活态化、动态化特征,忽略了保护实施与后期实施中面临的不确定风险与多样化挑战。管理主体难以提前采取及时有效的干预和应对策略,导致传统村落在应对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风险时,产生不可逆转的破坏、整体性价值损失、脱离保护发展目标等不良后果。无论是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还是后续的实施管理,都面临运行风险评估不足这一关键环节和步骤的缺失。因此,传统村落所具备的活态性、动态性、复合性等特征以及自身的生命机体属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套用文物古迹和建筑遗产静态式、标本式的遗产保护方法,需要引入动态管理的方法,为其提供以风险为决策依据的规划评估和动态治理工具。

2.重个体保护,轻群体统筹

由于大多数传统村落以小农经济为主,整体经济社会基础薄弱,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其发展路径大多依靠自身的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寄希望于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因此,发展农业、文化与旅游结合的第三产业,自然成为大多数传统村落的发展路径,也使旅游成为发展定位规划的首要选择。然而,乡村旅游并非拯救传统村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和万金油。在旅游经济总量有限的前提下,以及缺乏对外部旅游市场充分调研的情况下,绝大部分传统村落都选择发展乡村旅游并非明智之举。与此同时,传统村落的产业发展定位往往缺乏区域层面视角下的整体性、差异性、可行性以及时序性考虑,导致保护发展规划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局部视角。发展定位和路径的趋同,或将导致传统村落面临前期投入难以收回、产业内卷化和竞争同质化的风险[18],并有可能失去其固有文化特征,形成“千村一面”的危机。

3. 重自上而下的干预式保护,轻自下而上的参与式保护

广泛的公众参与和风险沟通,能够帮助政府修复政策缺陷、监督政策执行并且降低决策风险。这是一种高效的民主式决策方法,也是保护规划编制与风险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目前大多数乡村在乡村规划的过程中,公众参与和双向沟通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带来村民意愿得不到尊重、保护发展规划难以实施推进、群众监督难以发挥作用等不利影响。从公众参与的阶梯理论来看,整个规划的决策信息多是自上而下地单向流动,其规划参与尚处于告知、教育和安抚的象征性参与阶段,形成了村民意愿表达的积极性不高、参与度较低、参与途径单一等问题。

与城市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用地和建设管理方式不同,“乡村物质空间的建构和维护,依靠正式的工官制度和非正式的治理制度共同完成”[19]。乡土建筑的设计、建设往往依山就势、就地取材,具有“自下而上”的地方性、自发性、非正规性等特征,主要受到乡规民约和乡土建筑生产方式的约束。然而,纳入到地方行政职能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或试图利用城市中“自上而下”的运作方式来干预和管理控制乡村中的“非正规”建设行为,忽略了乡村语境下聚落空间与景观的生成与建设规律和生产逻辑,脱离了乡村的实际需求和空间治理方式的独特性。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往往成为一种设定目标原则的标本式保护,而非解决实际问题的保护发展,使保护要求往往难以切合当地的现实情况和村民发展需求而无法落地,抑或激发了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面向发展风险的保障机制不足

1. 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

我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专项法律法规,遵循和沿用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尽管部分省市已制定了针对性更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譬如保护责任主体和责任边界不清晰、规定过于粗略、违法成本过低以及法条之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等。这些问题对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造成一定的阻力,成为保护发展传统村落的制度掣肘。因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专项法规体系亟待完善。

2.缺乏完善的预警机制

尽管在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中,规定了需要明确传统村落综合防灾体系、措施和应急预案,但是在实际操作和实施过程中,对于灾害的评估、预防、管理和应对工作,依旧存在防灾设施建设与管理滞后的现实问题。目前,传统村落自然灾害风险防范的保护策略主要集中在灾后重建方面,缺少对灾前的预防性保护。其策略制定多从修复视角对建筑进行加固、重修,对于如“选址不科学、建筑结构易损、公共避难空间缺失、生命线工程缺乏规划”等问题和风险缺乏应对策略和政策考虑[15]71。

3.缺乏明晰的问责机制

目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评估标准、违法破坏行为的量刑标准等相关规范制度建设正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尚未完善。因此,在当前传统村落的破坏行为界定尚未明晰,同时具体执行细则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传统村落受到城镇化、商业化与旅游化的冲击后,容易陷入“先破坏,后整改”的发展怪圈。一方面,由于监管主体缺乏强有力的仲裁权,再加上对于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等失职行为的问责机制不够完善,使得行政部门对于破坏行为往往采取避重就轻的处罚措施,导致地方建设存在的短视行为和急功近利的思想得不到较好约束。另一方面,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要求尚未纳入地方政绩考核体系,责任主体对于保护要求和发展中的风险管控不够重视,被破坏的传统村落也仅仅采用警示和退出名录的方式进行事后监管,难以发挥事前遏制的作用。

(三)面向实施推进的运作主体缺失

1.缺乏自发性保护组织

国际上乡村聚落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实践表明,群众性的保护组织和网络是一种有效的举措。地方保护组织不仅能够协助进行日常管理,缓解当下责任主体和保护对象不明确所产生的“监管真空”风险,而且可以增强保护主体的文化认同感。然而,我国的乡村组织中,除了经济、政治类组织发展相对成熟,文化保护类与社会服务类的组织发展和实践则相对不足,难以为乡村振兴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提供相应的组织保障。

2.缺乏传统建造技术人才

由于受到现代建筑建造体系的影响,熟谙地方乡土建筑的形制样式和特色工艺的民间工匠越来越少,传统营造技术和技艺正处于逐渐消失的状态。另外,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培养的相关专业人才较少,建造、修缮乡土建筑的工匠后继乏人,严重制约了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20]。

3.缺乏基层规划管理人才

目前,乡村规划师制度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能够驻地的乡村规划师较为匮乏。另外,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也缺乏相应的人才进行监督管理。由此,政策性、法规性与专业性较强的保护规划内容无法清晰明了地传递给村民并让其理解执行,从而导致规划实施的效果与保护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基层规划管理人才长期匮乏,相应的人才保障与监管机制尚未健全,是导致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无法传导和落地的重要原因。

4.缺乏实施监管的责任主体

传统村落实施监管方式相对单一且效力有限,且监管主体缺位。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施工作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监督管理。监管形式主要包括驻村专家在当地进行督导实施和巡查监督,或者通过司法监督方式进行。然而,上述方式在保护发展实施监管中所能发挥的监管作用十分有限。与此同时,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管体制和责任机制尚未健全,不同的传统村落的监管阻力和基础状况也千差万别。在这种情况下,单一的事后监管方式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难以保证其过程满足传统村落的发展保护要求和达到预期的建设效果,使得破坏得不到及时纠正,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阻碍了保护发展规划有效性的实现。尽管近期已有地方通过“司法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了外部监管创新,然而这种方式仍旧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管”,无法建立“预防性保护机制”来规范与遏制建设破坏行为,且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村民自发建设所引起的破坏风险。

三、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出路与对策

为了积极有效应对传统村落的困境与风险,使之有助于实现乡村振兴,增强其保护发展的平衡性与可持续性,根本出路在于体制机制创新。这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评估与参与机制、制度保障与响应机制、主体保障与协同机制等层面的改革与治理,将风险评估和风险治理纳入发展保护规划编制实施的整个过程之中。

(一)构建风险动态评估与监测体系以及沟通参与机制

1.完善村庄群落的风险动态评估与监测体系

由于风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发展性,其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都可能随着时空变化而改变,因此要将风险看作一个动态的过程,科学、系统地进行评估,并将其结果反馈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过程中。对传统村落而言,在规划流程中建立面向其保护发展全过程的风险评估,不仅可以促进保护模式由“补救式保护”向“预防式保护”的转变,而且能够促成保护发展规划的管理形成有效的反馈闭环,并可以为其风险控制和日常建设管理提供科学、可靠的决策支持。借助遥感、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相关技术和数字化手段,开展面向传统村落群落的风险影响的指标体系研究,科学评价和预测保护发展的风险及其影响程度,从而建立多风险源的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方法与监测体系。这不仅要求针对单个传统村落中的建筑、用地、景观与环境等物质性要素的动态变化进行风险监测[21],还应不断加强和完善对传统村落地理区域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产业结构、治理结构等非物质性影响因素的运行状态进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管数据和风险诊断结果,形成规范公开的监测分析报告。在上述基础上,打破原有以建筑遗产和环境改善为导向的保护发展规划编制路径,结合风险治理的理念、方法和乡村振兴目标,进一步深化各类风险因素影响下的交叉科学研究和展开面向风险与整体韧性的保护发展规划实践。

2.完善上下联动的风险沟通与参与机制

风险沟通是风险治理主体传递风险有关的信息,并进行信息和意见交换互动的过程,是风险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为了化解风险沟通信息错位与村民保护发展参与不足的困境,应转变目前专家主导的风险解释和风险对话的模式[22],需要依靠政府不断完善沟通对话与保护发展规划参与的平台与机制,促进政府、企业、民众等多方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平等对话与持续沟通以及共同决策机制的形成。还应尊重、重视和回应村民在乡村振兴中的发展需求和现实诉求,积极挖掘村民在应对各类风险的传统做法和地方知识,建立上下联动的信息反馈和需求响应机制,提升村民参与规划的积极性。与此同时,针对村民积极开展文化遗产教育和产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增强其文化自信和文化保护自觉性,形成遗产价值认同和保护意识及发展方式的共识与行动准则。

(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保障与风险响应机制

1.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与问责制度

厘清相关制度与政策法规的运作与管理方式,梳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各类制度风险点和问题,积极出台针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地方政策与法规,填补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存在的漏洞。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体系还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要求和内容进行衔接,做好人员、技术、资金、建设与土地方面等方面的制度支撑。通过理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把握与处理好政策制定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寻求风险治理的平衡点。不仅要考虑传统村落的整体性保护,做好上位规划与基层治理的有效衔接与传导,也要实现资源的活化利用与发展,落实乡村振兴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战略要求,将风险治理有效融汇入乡土社会发展的底层逻辑和乡村振兴的体系构架之中。

除此之外,应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纳入到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中,落实传统村落保护措施和发展要求的责任主体,明确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法定主体及法定监管职责,并对其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宣传、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同时,地方应制定和细化传统村落破坏程度的量刑标准和赔偿补偿制度,对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加强实施规范引导,对于由于疏忽而导致传统村落遭受严重破坏后果的责任主体给予严肃问责。

2.建立面向发展实施运行的风险治理与应急响应机制

建立风险治理的保护发展流程与实施应对预案,将风险源管控与监测、风险受体调查、风险预警、破坏事件报告、风险应急启动、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复、补偿反馈等纳入到整个保护发展规划编制体系与实施过程当中,确立传统村落中内生性与外生性风险的风险概率、风险阈值和预警机制,促使规划治理与风险识别之间形成互动反馈,确保传统村落运作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针对突发性灾害等外源风险及其风险特征,从风险初期、中期以及后期等不同阶段出发,建立与各类风险状况和影响程度相匹配的多层次响应路径和应急策略。根据风险治理后的实施评估和反馈,对相应的规划策略和措施进行调整,弥补整体规划方案不足,使风险治理的规划方案更加行之有效,最大程度降低传统村落遗产受到风险冲击所产生的损失,在循环反馈中不断增强规划体系的风险应对能力。

(三)健全以原住居民为主体的自治组织和规划协同机制

1. 引导发展内生性的保护团体与人才组织

培育村民自治的保护力量与文化组织,是降低国家对于传统村落风险治理成本的有效手段之一。这不仅是维系村民主体地位、重塑乡土凝聚力和文化认同的过程,也是实现传统村落可持续保护与发展,促进地方风险感知能力提升的重要保障。当前的社会组织多以经济组织、维权组织和福利组织为主,尚缺乏内生性的文化传承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组织。为此,应建立各类自治保护团体,培育地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工匠组织,以及统筹构建面向保护发展与实施评估的乡村规划师制度,将个体化的村民和其他力量组织凝聚起来。通过定期开展活动、讨论议程、技能培训来增强个体的保护意识,提升村民的自治意识和文化自觉,促使村民“要我保护”到“我要保护”的转变,最终形成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主导力量。

2. 维护传统村落原住居民主体性,健全多参与主体下的规划协同机制

原住居民既是传统村落文化的创造者、生产者、继承者,也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对象,应当成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与文化再生产的保护主体、继承主体和决策主体。然而,不同的传统村落必然会经历保护发展路径的差异化选择,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外部各主体的介入和影响。因此,在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与监督作用,厘清和明确规划师、地方政府、企业、村集体等不同利益方的各项事权及其职责清单,搭建不同利益主体协作平台并促使形成多方协同的商议决策机制。要尊重村民的主导地位和决策权利,同时控制市场的过度介入和以及行政的强制性干预。通过充分发挥村民保护主体作用和维护其主体地位,全方位提升原住居民自主组织、决策、治理的能力,发挥其在公共事务空间的影响力,使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真正契合村民的意愿和诉求,在多方协作共赢的基础上形成上下联动的治理合力。

四、结语

文化遗产的变化及其动态风险管理,是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时代命题与治理挑战。由于内部系统环境与外部发展条件的巨大变化,中国传统村落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进背景下,面临着内部风险下的系统结构失衡、外生风险下的机制响应失范、主体性风险扩大下的规划运行失序等多重困境,凸显出当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系统的制度性缺陷和脆弱性危机。如何针对这些风险与困境进行准确识别、分析、评价,为其制定有效应对、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措施,并不断完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促使传统村落的多重价值得以永续传承,是传统村落活态化保护、实现乡村振兴、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能力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作为不断变化演进的复杂系统和活态遗产,其重点在于厘清“什么可变”“什么不变”,并对“变化程度”采取动态风险管理与监管,同时制定相应的风险对策,达成“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理念下的风险适应性规划治理范式。为了应对未来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挑战,需要针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的风险评估与参与机制、制度保障与响应机制、组织建设与协同机制等方面加强体制与机制的创新,并实现其保护模式由“静态保护”向“动态保护”转变。

(本研究得到中南大学郑伯红教授悉心指导,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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