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检联动推进企业合规治理路径展望
2024-01-12戚永福
戚永福
通过行政层面企业合规制度创新,与司法机关建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是国家治理体系框架下企业合规治理的重要维度之一,也是当前检察机关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有待研究探讨的重要问题。
关于企业行政合规,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广义说认为,企业行政合规是指企业强化自身合规管理以符合行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以及督促、指导企业合规管理的所有合规工作内容的总称。简言之,主要包括企业“自发性”合规管理和行政“外源性”合规监管。狭义说则认为,企业行政合规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依其申请开展合规整改及监督考察,根据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合理运用行政裁量权,依法减轻或免除其行政责任。狭义说中的企业行政合规,其运行机理与检察机关主导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似,即企业已经涉嫌行政违法违规,在辅以一定的责任减免激励之下,推动其积极开展合规整改,建立并持续有效落实企业合规管理体系,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
我国实行行刑二元处罚立法模式,针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剥夺主体资格或限制经营自由的处罚方式,都规定在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从整个企业治理体系层面来看,企业行政合规在我国企业合规治理中可以发挥主要作用,也应当成为企业合规治理最为重要和关键的维度。尤其是狭义意义上的企业行政合规,对于预防企业违法犯罪、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价值意义。
从目前实践情况看,我国行政监管执法中对合规激励机制的引入,还仅限于证券、反不正当竞争等少数领域,尚未发展成为一种普适性的企业行政合规模式。囿于传统的行政处罚实际惩戒范围有限,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企业违法成本与其不法收益之间往往存在巨大反差,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无法达到有效抑制企业违法犯罪的目的,故而司法介入成为当前我国企业合规治理的必由之路。
司法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司法是对不法行为最严厉的评价制裁方式。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司法的重要参与部门之一,在检察办案中依法能动履职推动企业合规治理,可发挥较大作用。但企业合规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需要各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强化有序衔接,也要求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府检联动推动行政机关在企业合规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企业合规治理领域进一步强化府检联动,可以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设置的全面依法治省(市区)委员会办公室为平台基础,由其牵头协调相关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通报、研判会商、日常联络等机制,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企业合规治理协作配合:
一是推动行政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中发挥关键作用。
行政机关本身即具备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制的行政职权,企业合规监管与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一样,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之内。此外,企业合规涉及大量行政法律法规,且不同领域、类型、规模企业经营管理复杂多样,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方面,在涉案企業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方面,行政机关具有强大的专业优势和人员力量优势。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建设,个案办理中的第三方组织组建,对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履职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其成员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进行惩戒等方面,宜由行政机关发挥关键性作用甚至主导性作用,以此确保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合规工作可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在企业合规标准规范上,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委联合出台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但其规定内容相对较为原则化。各地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中,结合合规案件实际,联合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发布特定行业领域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但其发布主体的位阶较低,权威性尚显不足。下一步,可以由行政机关主导制定发布专项合规指引、专项合规管理指南等,或者参照江苏等地的做法编制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合规建设和监督考察标准,确保企业合规治理有章可循。
二是健全企业合规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方面,立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衔接视角,有必要围绕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行刑衔接机制,在企业合规治理领域实现企业行政合规和涉案企业合规的协同对接。具言之,在“事前”阶段,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探索开展企业行政合规工作,可以根据专业需求向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申请推荐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合规监督考察;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引导开展案件研判和社会调查,将合规必要性评估进一步前移至移送追诉之前。在“事中”阶段,对于行政机关移送追诉的涉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充分考量行政执法环节已经探索开展的企业行政合规工作情况,在涉案企业合规社会调查、第三方监督评估、行业治理等方面强化衔接配合。在“事后”阶段,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并移送行政处罚以后,可以协同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开展跟进监管,从行政监管视角确保企业合规计划持续有效落实。
另一方面,立足合规结果互认和合规激励拓展等实体衔接视角,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已经探索开展企业行政合规工作,后续发现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合规材料可以移送检察机关作为宽缓司法处理的参考。对于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后,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检察意见作出从宽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可以协同行政机关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恢复生产经营资质等,以此强化涉案企业合规与企业行政合规激励衔接,最大程度减少执法司法低效衔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是探索建立企业合规数字化管理体系。
在企业合规治理领域,有学者提出合规数字化的概念方案,以期合理控制企业合规建设以及相关监督考察费用。目前较为可行的方案,如各地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推出的“一网通办”等平台,历经多年建设已经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供给枢纽,在便利人民群众、各类市场主体“办好一件事”的同时,也汇集了大量的证照办理、税费缴纳、执法处罚、司法诉讼和公共法律服务等数据。
在企业合规治理中,可以强化上述数据的系统集成和深度分析运用,如可以当前企业行政合规探索以及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契机,赋权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等共同建立企业合规数字化管理体系,打造一体化的企业合规综合信息平台,根据一定算法形成“企业合规指数”,为每个企业量身定制合规“画像”和合规风险分析模型。如此,既可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企业开展合规监督考察提供必要依据和方向指引,又可推动企业提高对自身合规守法经营和信用资质管理的重视程度,提升企业合规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全面增强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作者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