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机”生“崽”的信息窃取案
2024-01-12吴有双赵纯
吴有双 赵纯
本案庭审现场
通信公司員工王某利用上门为客户提供开卡服务之便,在为客户手机进行必要操作时偷偷“下载”各种App,并将机主“注册”为会员,从中非法获利。
您是否有过被莫名其妙的“精准服务”电话骚扰的经历?您是否遭遇过“被消费”“被贷款”“被会员”等莫名其妙的“被侵财”的情况呢?面对这类信息骚扰甚至财产风险,人们不禁要问: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怎么被泄露出去的呢?
2023年4月4日,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对某通信公司员工王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该案揭开了又一道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偏门暗渠”。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联手相关单位堵塞漏洞,共同扎紧织密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防护网”。
借“机”下“崽”坑害客户
王某是被劳务公司派遣至某通信公司任销售客户经理助理的,具体负责上门为网上申请办理电话卡等业务的客户提供开通卡号等服务。他在一次偶然的业务培训活动中,结识了一名声称握有发家致富“偏方”的“知音”。在这名“知音”的点拨下,他在正常上门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挟带起了借“机”生“崽”的私活儿。
原来,王某在上门提供手机开卡等服务时,在客户毫无防范意识的情况下,利用手握客户手机进行必要操作的便利条件,借“机”生“崽”——在对方手机上偷摸下载各种来历不明的App并代其注册成相关会员,然后将收集到的该用户个人信息上传“倒卖”给自己的上家从中获利。王某在给客户提供开通电话卡业务的时候,总是一边“热情”地跟客户天南海北唠个不停,一边紧盯手机一刻不停地暗暗“操作”。如此,既能通过聊天转移客户注意力,又能达到延长“借机”操作时间的目的。操作中,他将客户拟开通的电话卡号码“秘密”发至一个特定软件(蝙蝠)的聊天群内,致使客户电话号码“被上传”后自动加入该App群聊,让早已布阵等客上门的“上线”迅速用该电话号码注册成抖音、快手、QQ、京东、陌陌等多个购物消费或短视频等App会员。客户的电话卡收到注册验证码后,王某又将该验证码再次上传至蝙蝠App群聊内,导致大量客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手机号码被他人“悄悄”注册了多个来历不明的App会员,且在其注册成功后立即将验证码上传等操作“痕迹”删除干净。
证据成“链”,精准打击
“多行不义必自毙。”王某等人借“机”生“崽”谋取不义之财的行径终于败露。2022年9月9日,成都警方将王某的涉案线索移交给阜新警方侦查。阜新市新邱区公安分局接受任务后迅速侦结该案,于2023年3月20日移送新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接手该案后,紧紧围绕公民个人信息的准确界定、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手段、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潜在风险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身份、工作职责、是否借职务之便等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与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反复沟通协调,迅速补强补全了相关证据、夯实坚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办案检察官针对该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性,为做到严谨严格审查证据,以确保定罪量刑准确恰当、精准打击稳准有力,就该案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个人信息”进行了仔细研究。经承办人多方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判断“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是要看该信息是否能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起必然的直接联系,能否反映特定自然人的身份信息、独有特征、行动轨迹或者工作生活状况等情况。本案涉案手机号均系实名制注册,含有公民姓名、身份号、家庭住址等个人独有信息,可以有效关联特定的自然人。同时,通过手机号接收验证码注册微信号、各种App会员等行为,又不同于单纯提供手机号的即时性行为,而是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存在被长期恶意非法使用的风险隐患。同时,因每个公民的手机号是经用户实名注册的,其接收验证码等行为是对特定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相关操作行为的自我确认,手机号与验证码的组合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各种行为和活动情况。因此,该案借“机”生“崽”等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及“验证码”等行为,足以认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另根据2017年“两高”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细化了量刑标准、加大了财产刑力度、加重了内部人员犯罪的处罚力度,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将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据此,办案检察官当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此,本案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关于王某职业身份的证据,要求查实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后的具体身份、任职时间及任职情况。最终,确定王某系劳务派遣至某电信公司新邱营销服务中心的人员,曾从事营销业务受理、销售客户经理助理等工作,其间还曾兼职电商送卡等工作职责。综上,足以证明其给客户送卡、激活行为为履行职责及提供服务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认罪认罚,悔不当初
2023年4月4日,新邱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依法指控王某在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利用上门为客户提供开卡服务之便,在百余名客户的手机上下载了多个“垃圾”小程序,致使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App并成为其会员,给客户带来个人信息被恶意利用的各种风险隐患。据查,不法之徒每下载注册成功1次可获3元至8元不等的酬金。截至案发,在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间,王某共借“机”生“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万余条,非法获利4.9万余元。
鉴于王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并缴纳罚金10万元,新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2023年6月16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深挖刨根,扎紧“篱笆”
检察机关为有效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于2023年9月5日召开了人民监督员、社区工作人员、群众代表和市场监管及通信公司等人员参加的检察听证会,办案检察官围绕该案的产生、侦破及依法惩处等内容进行了释法说理,并为谨防个人信息被“偷窥”、防止被借“机”生“崽”等预防措施进行了生动讲解。同时,检察官还为相关公司加强对员工监督管理、切实遵守职业道德、加强员工考察考核等方面发出了检察建议。此后,经办案检察官严审细查、跟踪监督,指导公安机关“深挖刨根”追诉漏犯,于2023年9月25日对王某的犯罪实施“上家”进行了立案侦查,联手联网打掉了“偷窃”公民个人信息的罪魁祸首和散兵游勇。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2017年‘两高’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细化了量刑标准、加大了财产刑力度、加重了内部人员犯罪的处罚力度——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将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新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