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程加强纪律建设的思考
2024-01-11禹竹蕊
禹竹蕊, 奉 卓
(1. 四川行政学院 党建教研部, 四川 成都 610000; 2. 四川行政学院 法学教研部, 四川 成都 610000)
纪律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正式开启党的纪律建设新篇章,党的纪律建设进入全新发展期。作为一项党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新征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不能简单孤立地看问题,应该秉承着系统性、全局性的思维与逻辑进行深入剖析,进一步强调凸显“新征程”的价值谱系,重点论释新征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逻辑理路,并铺陈推衍加强纪律建设的多维进路。
一、逻辑理路:加强纪律建设的原因探析
党的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一隅。迈步“第二个百年”新征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党有效应对国内外严峻形势的现实要求,也是党深入推进自我革命的应有之义,更是党对实现历史任务与使命的主动回应。
(一)问题导向:国内外严峻形势的现实要求
建党百年来,党始终坚持以问题导向狠抓纪律建设,针对各个时期纪律建设的独有难题,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填漏洞、补短板。党的十八大之前一段时间,一些党员纪律意识薄弱,主要原因在于纪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因此,党中央于2015年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修订,将2003年《条例》中涉及国家法律的条文内容全部删除,增添大量党纪规范,解决“纪法不分”的现实问题[2],不断健全党的纪律制度体系。随着党中央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监察法规制度,纪律建设中纪法贯通链条“断裂”的问题又随之凸显,严重制约了党的纪律建设进程。党在2018年再次修订《条例》,增设了纪法衔接相关条款,问题导向色彩鲜明。迈步新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3],党所面临的危机与挑战也日益多元。一方面,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各国之间意识形态的较量也逐渐增强,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随时可能升级,铁的纪律是让广大党员在多元化浪潮中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的有力武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防范化解外部风险的锋锐利器[4]。另一方面,党的建设也面临不少顽固性、多发性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把纪律当成“橡皮筋”,其实质是纪律建设出现问题的具体表征。这就势必要求强化纪律建设以破解党的建设多种难题。基于此,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扎紧党纪制度篱笆,坚持党的纪律制度立、改、废、释并举,促使党员明规矩、存戒惧,是持续提高党的“四自能力”、有效应对各种危险和考验、稳步迈向“第二个百年”新征程的应时之举。
(二)目标导向:深入推进自我革命的应有之义
世界政党的发展历史表明,一个政党尤其是执政党若想做到长期执政、行稳致远,就必须要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要勇于以刀刃向内的精神正风肃纪。鉴于此,我们党提出要大力推进纪律建设,将党的纪律建设摆在更为突出、更为重要的位置,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保驾护航。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是在全面总结管党治党有益经验中提出的,是把我党建设成历久弥坚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党的长期执政能力稳固提升的永恒课题,是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重要路径。党的纪律建设与党的自我革命具有紧密的内生关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离不开党的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要靠党纪做保障,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健全党的纪律制度。一方面,党始终坚持将纪律建设作为自我革命的有力举措,不断抓好抓实纪律建设,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有力的自我约束规范体系。如果说勇于自我革命是我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那么纪律建设就是党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方式,是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重要表征。另一方面,党始终把健全党的纪律制度作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首要内容,不断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制度化、体系化,为纪律建设提供坚强制度保障,持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因此,完善党的纪律制度,继续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常抓常新,是管党治党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也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应有之义。
(三)使命引领:实现历史任务与使命的主动回应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面临特定的历史任务、肩负特定的历史使命。从救亡图存到复兴逐梦,历史责任与现实担当贯穿于党的成长始终。与此同时,党还自觉担负起为人类谋幸福、为世界谋大同的历史使命。这就内在地要求党要加强纪律建设,保障自身的纯洁性与先进性,提升党的向心力与凝聚力,以期推动历史使命的更好实现。但世情国情党情发展变化的同时,有纪不守、违纪不究的现象仍时有发生[5],一旦听之任之,党的领导势必遭受严重弱化,先进性与纯洁性势必遭受严重腐蚀,党实现历史使命的伟大进程必然遭受严重梗阻。从这个维度上看,党的纪律建设是顺应党的特定历史任务与使命的必然存在。在新的历史阶段,只有不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充分运用好纪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用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纪律规范来保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纯洁性、先进性,才能确保党更加坚强有力,切实担负起伟大历史使命。
二、制度建设:加强纪律建设的锋锐利器
用制度管党治党是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始终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制度建设是纪律建设的关键一环,纪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效度直接决定着党的纪律建设的大局成败。
(一)制度完善:点与面相结合的修订建议
《条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制度,其完善与否深刻影响着党的纪律建设成效。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要研究修订《条例》,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6]。《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也对此予以了重申。新征程上继续加强和完善党的纪律制度,应秉承着从解决“有没有”到解决“好不好”的思维转变。针对《条例》有待完善之处,现提出以下修订建议。
1.宏观考量:《条例》整体层面的融贯考察
基于体例融贯性的考察视角,应对《条例》进行整体层面的完善,对其中涉及同类问题的条款予以体系性整合。例如,《条例》第25条(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是有关共同违纪的具体规定,现有3款,分别涉及首、从犯的责任承担,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数额认定和教唆违纪情况的处理等规范内容。这些都是科学划分责任、实现精准执纪的基本前提。同时,《条例》第59条(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9条第3款规定:“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和第64条(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4条第3款规定:“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也提到“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特殊情形,其实质仍涉及“形式共同违纪”的处理。基于共同违纪理论逻辑体系的完整性,建议将第59条和64条的但书条款删除,在第25条末尾增加一款(参见表1),使整个条例更精炼,避免赘述。
2.微观审度:《条例》具体条文的衔接调适
《条例》具体条文的修订主要是基于《条例》与新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党中央最新表述和时代变迁等相衔接的具体考虑。
(1)与新党章相衔接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其他党内法规的制定依据与基础。《条例》亦将党章作为制定依据写入第1条,深刻彰显党章的地位和权威。党中央深刻体察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变化,党的二十大指出了新的发展形势与发展要求,据此,党章适时作出修改,尤其是在充分吸收近几年纪检工作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内容作出了修改与完善。例如,新党章第40条第2款修改为“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4)《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0条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标对表新党章要求,建议对《条例》第5条(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条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进行相应修订,在“约谈函询”后加上“责令检查、诫勉”(参见表2),与新党章保持高度一致。
表2 《条例》第5条的修订
(2)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
制度体系内部的协调衔接是确保党内法规充分发挥效能的前提与基础。随着依规治党的不断深入,党内法规数量日益增多,众多党内法规要构成一个有机衔接的和谐整体,其内部必须要形成相互交融、逻辑严密的耦合结构体,即在横向体系结构上表现为各个党内法规之间逻辑衔接良好,不能有明显的冲突[7]。这就势必要求处理好《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在条文规范表述中“新”与“旧”的逻辑关系。
第一,修订违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相关规定。2018年《条例》修订之后,第54条对违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这一政治纪律的行为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4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报告条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同年,中共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其第7条第2项(7)《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第2项:“(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采用的相应表述为“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可见,新制定的其他党内法规关于这一点已经达成一致。考虑到不同的党内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建议修订《条例》第54条相关表述(参见表3),与《报告条例》《问责条例》的表述保持一致,增强党内法规内部体系的融贯性。
表3 《条例》第54条的修订
第二,修订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相关规定。《条例》第70条(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0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违纪行为作出了有限性列举,其中第2项表述为“违反议事规则”。与修订后的《问责条例》第7条第4项(9)《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第4项:“(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表述略有差别。建议修改《条例》第70条第2项的表述(参见表4),与《问责条例》保持衔接一致。
表4 《条例》第70条的修订
第三,完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相关规定。《条例》第116条(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不作为、乱作为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一方面,新党章修改后,特别增加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表述以示强调(1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6条第5项规定:“(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建议修改《条例》第116条与新党章相衔接,在兜底条款前增加“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作为第5项。另一方面,建议与《问责条例》第7条第10项(1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第10项:“(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在《条例》第116条兜底条款的“不作为、乱作为”后增加“慢作为、假作为”(参见表5)。
第四,增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工作相关规定。2018年《条例》修改之后,党相继完善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工作制度,促进新时代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制度群”不断充实和完善。《条例》第121~133条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作出的系列处分规定,几乎没有涉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与考核工作的内容,显然缺失专门性规定。建议在《条例》第128条之前新增一条对此进行专门规定,具体表述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或干部考核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样有利于加大与上述两部重要党内法规的衔接。
表5 《条例》第116条的修订
(3)与党中央最新表述相衔接
《条例》第49条对如何处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党中央文件,以及近年来查处的典型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案件来看,“形成利益集团、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已然成为中纪委对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通报评价(13)例如,中纪委对孙立军的处分通报部分表述为:为实现个人政治目的,不择手段,操弄权术,在党内大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形成利益集团,成伙作势控制要害部门,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严重危害政治安全。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https://www.ccdi.gov.cn/scdcn/202109/t20210930_154631.html。。鉴于此,建议对《条例》第49条作出修订,将这类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况作为加重处分的第二个适用条件(参见表6)。
表6 《条例》第49条的修订
(4)修订不合时宜的条文
是否与时俱进是评价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的重要维度。《条例》应与时代发展脉络同步偕行,展现其鲜明的时代特性。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8]。可见,我国脱贫攻坚任务已经完成。因此,《条例》第114条“脱贫扶贫”的表述明显已经不合时宜,应作出修改。为深刻突出时代性特征,建议将《条例》第114条的“脱贫扶贫”修订为“发展帮扶”(参见表7)。
(二)规范执行:细化健全执纪裁量标准
细化执纪裁量标准,对统一规范党的纪律制度执行,维护党纪处分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条例》中存在大量可选择性条款,对于“一般情节”“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有着制裁程度与后果不同的处分种类,即使在同一情节程度中也存有不同处分种类的选择适用。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可以从轻减轻与应当从重加重处分的规范适用,但有关具体情节程度、处分种类的选择和可以从轻减轻与应当从重加重处分的适用尚欠缺具体的裁量标准,导致基层执纪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形,降低了监督执纪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公信力,对党的纪律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建议进一步细化执纪裁量标准,统一《条例》规范执行。
1.建构前提:执纪裁量标准的主体选择
执纪裁量标准的制定主体,关系到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党的纪律制度的统一性等诸多现实问题。首先,《条例》是对全党上下皆可适用的法规规范,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其次,基于实践来看,纪律处分问题也往往具有全党同一性,基层出现特殊情况的现象极为罕见,因此,执纪裁量标准的制定可交由中央集中统一行使。进一步看,《条例》的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委员会,考虑到中央委员会的职责定位,具体的裁量标准不宜再由其直接制定,建议将执纪裁量标准交由更加了解《条例》执行具体情况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
2.核心嵌入:执纪裁量标准的内容控制
执纪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是执纪裁量标准的核心与关键,对规范执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深刻体现其独有的“工具理性”。在其具体内容规范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首先,执纪裁量标准是规范执纪的有力助手,必须符合上位党内法规的规定。因此,在执纪裁量标准中有关处分种类的裁量设定,必须严格对应《条例》相关条款设置的处分种类,不能任意增设或减少处分种类。其次,要注意执纪裁量标准中情节程度的认定,不能仅以损害结果论,应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和实质损害后果等多方面予以考量,排除其他不相关因素。最后,应在执纪裁量标准中更加注重规范变更规定处分种类情形的适用的控制,对需要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要严格履行评估程序,进一步明确具体情形、参照标准等。
3.对冲调适:执纪裁量标准的调整机制
执纪裁量基准的细化并非一劳永逸,如果制定执纪裁量标准依据的上位法规等因素发生具体变化,那么裁量标准也应作出相应修改。可建构与之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执纪裁量标准的立、改、废、释。同时,执纪裁量标准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制度也应一并纳入构建设想进程之中,及时对执纪裁量标准生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三、预防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的有力抓手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靠制度的刚性约束,也要靠教育的柔性指引。党的纪律教育与制度建设是双向互动的关系,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是党自成立伊始便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也是增强全体党员尊纪学纪守纪用纪自觉性的重要途径,更是新征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有力举措。提升纪律教育质效,关键在于要进一步聚焦“讲纪律”的内容、拓展“讲纪律”的形式。
(一)把握重点:聚焦“讲纪律”的内容范式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各纪检机关要坚持“谁执纪、谁普纪”的原则,大力聚焦政治纪律教育,当好“婆婆嘴”,常念“紧箍咒”,把政治纪律教育摆在纪律教育工作的首要位置,通过政治纪律教育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重点突出对党章、《条例》等党内法规、党的优良政治纪律传统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不断强化政治引领,增强党员干部遵规守纪自觉性,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点亮引航明灯[9]。
(二)丰富手段:拓展“讲纪律”的演绎形式
党的纪律教育要在传统教育方式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创新形式。一方面,以案明纪是最生动的纪律教育公开课,要充分运用警示案例的教育功能,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正面宣传的同时,加快构建警示教育联动机制,加大对违反党纪负面案例的教育警示,让纪律教育更加入脑入心,不断打好纪律教育“组合拳”。例如,地方纪委可以通过组织开展旁听庭审、观看警示片等活动,以鲜活的警示案例唤醒广大党员守纪的思想意识,充分运用以案明纪、以案释法等多种新兴途径,进一步警示党员干部“见不廉而内自省”,助推纪律教育质效提升。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纪律处分决定通报的警示教育功能,可参考法院裁判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件的做法,在纪律处分决定中载明具体处分依据的条文序号,让党员领导干部深入了解处分依据,更加深刻理解和掌握违纪与合纪的行为界分,做到对比警醒、明纪而止,不断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教育切中时弊、成效显著。
四、队伍建设: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保障
纪检干部队伍的能力与素质深刻影响着纪检工作质量与纪律建设实效。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干部队伍自觉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全局性、根本性任务,始终坚持找准破局点,抓牢发力点,不断推进党的纪律建设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一是重点强调以加强理论学习为思想引领。不断深入加强理论学习,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始终以理论学习坚定初心,牢记使命,不断强化对新思想、新理论、新精神的理解把握与贯彻执行,把党的创新理论充分转化为纪检工作的新思路与新举措,纪检工作质效得到有效提升,党的纪律建设突飞猛进。二是着力聚焦以提升专业能力为实践路径。纪检干部队伍做到纪律素养与法律素养两手抓,实现纪法皆通。一方面,始终坚持大力提升纪检干部队伍纪律素养。充分运用中纪委建立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加大纪检工作队伍内部系统指导性案例学习力度,将指导性案例的学习作为业务能力培训的重要内容,及时将执纪执法重点内容与规范程序层层向下传导,使规范执纪能力得到切实提升。另一方面,始终坚持接续提升纪检干部法律素养,不断加大对宪法、监察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学习,建立纪检干部纪律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制度,使依法依规执纪能力得到全面提升,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巨大贡献。
踏上新征程、肩负新要求,站在新方位、面对新形势,纪检干部队伍要在深刻总结既往显著成绩的基础上,向着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奋楫前行。2023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揭开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序幕,要求刀刃向内自剜腐肉,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杜绝“灯下黑”,着力打造一支经得住人民与时代考验的纪检监察铁军[10]。纪检干部并非天生就具有“百毒不侵”的拒腐免疫力,某些纪检干部面对各种诱惑与“围猎”便动摇了信念,忘记了初心,错把“围猎”当“真情”,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人利益,执纪违纪、执法违法,令人扼腕。因此,加强执纪队伍建设要继续强化纪检队伍内部监督,深入开展纪检干部教育整顿工作。一是要继续在“严”上立标杆。教育整顿既是一次自剜腐肉的自我革命,又是一次自查自纠的政治“体检”,要坚持“严”字当头、动真碰硬,直面内部表里问题,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教育整顿的有益经验和有效做法,推动形成纪检队伍严管严查严治常态化长效化,坚决做到严肃认真清理门户。二是要继续在“实”上下功夫。教育整顿要持续做深做细做实,不能“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既要拿好“探照灯”,又要用好“显微镜”;既要解决“大毛病”,又要治好“小毛病”;既对纪检干部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惩处,又要对其苗头性问题严防严治,建设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攻关的纪检铁军,坚决守护纪检队伍一方净土,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有力人才保障,有效助推新征程党的纪律建设不断加强。
五、结语
党的百年历史证明,严明纪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不仅是党的优良传统,更是新时代管党治党的计然之策,对党的自我革命深入推进、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具有重要意义。形势复杂、任务艰巨是新征程的鲜明特色,矢志不渝地加强纪律建设是党在重重困难中冲云破雾、高歌勇进的坚定底色。新征程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既要紧紧依靠强化制度建设、聚焦预防教育和深化队伍建设等有力举措,又要更加注重坚持把党纪挺在前面,充分把握“两个责任”的紧密关系。一方面要深刻认识到加强纪律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是责无旁贷的领导者和推动者,肩负巨大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要继续明确各级纪检机关是监督主体和协助主体,继续聚焦工作、明确定位、抓出成效,做到日常监督从严、执行纪律从严、问责追究从严,推进“两个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把责任制度优势充分转换为治理效能。只有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这两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关键力量共同发力,持之以恒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方能真正确保党的长期执政能力稳固提升,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不断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