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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侦查难点及治理对策研究

2024-01-11刘俊濂

关键词:泰达货币交易

刘俊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 北京 100038)

2020年4月,区块链技术被正式纳入我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一环。建立在区块链技术之上的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并且交易时间、地点、数额等都不受限制,因而为犯罪分子所青睐,逐渐成为各种洗钱活动的资金载体,特别是在2020年“断卡”行动的持续高压下,由于利用银行卡洗钱的空间不断缩小,许多犯罪分子开始转向利用虚拟货币洗钱。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具有风险性低、隐蔽性强和限制性弱等特点,在实践中对其实施的侦查活动面临着线索发现难、证据收集难、身份关联难和资金追缴难等难点,因而需要从治理的层面有效应对该类犯罪。尽管侦查打击作为治理的重要环节,本身能够实现特殊预防,并从中发现防范的薄弱环节,但更为迫切的是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从而能够实质性地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因此,本文旨在通过梳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剖析洗钱手法和侦查难点,探寻治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对策,以期提高应对该类犯罪的整体能力。

一、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概述

(一)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现状

1.发案数量增多

以“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洗钱、刑事案件、判决书”为关键词,利用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结果显示:截至2023年5月1日,与虚拟货币洗钱相关的刑事判决书总共有283份。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以及最后裁判文书的公开均存在时间周期,并且洗钱犯罪属于下游犯罪,对案件的侦办进入这一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实践中还存在部分案件并未上网的情况。这都导致该数据较为保守,实际发案数量应当显著高于显示的数据。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仅有5份相关文书,2021年的数量高达120份,后者是前者的24倍。由此可以看出,虚拟货币洗钱案件的发案数量在不断增多。

2.涉案金额较大

对虚拟货币洗钱案件的涉案金额进行准确计算不具有可行性,实践中多通过各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办案的数据进行估算。成都链安发布的《2022年全球虚拟货币犯罪态势及打击研究报告》显示,2022年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大幅度增长,洗钱金额高达73亿美元,占虚拟货币犯罪总损失的53.28%;中科链安发布的《中国(大陆地区)虚拟币洗钱态势2022年中简报》显示,2022年1月以来,涉及通过虚拟币洗钱的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56.25%,涉案金额流水1 000亿人民币以上;知帆科技发布的《2021年度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犯罪趋势研究报告》显示,2021年诈骗洗钱类案件平均涉案金额为0.09亿元。从中可以看出,上述涉案金额均以亿为单位计算,但考虑到各地协助机关不尽相同,并且上述机构数据的来源仅限于其所接触的案件,因此该数据仍较为保守,实际上的涉案金额应远超该数据。由此可以看出,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已经对我国经济安全造成极大损害。

3.涉案币种集中

从目前的情况看,虚拟货币洗钱案件的涉案币种多样,常见的包括泰达币(USDT)、以太币(ETH)、比特币(BTC)、币安币(BNB)、波场币(TRX)等10多种币种,但实际上,泰达币是虚拟货币洗钱案件的主要载体。其中,波场链和以太坊上的泰达币的比例最高,而采用比特币和以太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比例较小。这主要是因为泰达币作为稳定币的代表,价值波动较小,而波场链上的泰达币转账成本较低,甚至一度出现无需手续费的情况。因此,尽管虚拟货币洗钱案件的涉案币种多种多样,但在比例上集中于泰达币,尤其是波场链上的泰达币。

(二)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特点

1.隐蔽性强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隐蔽性强,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虚拟货币地址的表现形式决定了难以将其与用户身份关联。虚拟货币的交易都是依托代码背后的算法进行,并最终通过交易地址显示出来,而交易地址仅仅表现为一串字符,从中只能读取到地址所在的链场。如,比特币地址通常以1、3、bc开头,以太坊地址通常以0x开头,并不会关联用户的身份信息,即使是承载虚拟货币的钱包,也并不通过人脸识别等收集生物特征的方式进行实名认证。这极大地增强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隐蔽性。另一方面,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便捷迅速的交易活动进一步增强了隐蔽性。洗钱团伙只需要在钱包中设置转账的地址、数额等基本信息,即可快速完成交易,并且通过分工,可以同时将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以及虚拟货币和不同国家的法币进行兑换。这些操作也仅仅只需要数十秒即可完成。这进一步增强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隐蔽性。

2.风险性低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风险来源于交易本身及外部监管。就交易本身而言,犯罪分子通常选择泰达币等稳定币进行交易,尽管泰达币并不绝对稳定。如,2017年因泰达公司受到美国司法部的调查,泰达币的价格暴跌,随后也出现溢价的情况。但相比较而言,泰达币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其设立初衷是与美元按照1∶1的比例锚定,斯里兰卡甚至将其视为本国法定货币,因而为洗钱团伙所青睐。就外部监管而言,虚拟货币基于其去中心化的特点,难以被中心化机构冻结、扣划,并且我国不存在监管虚拟货币的专门机关,再加之虚拟货币钱包的私钥和助记词完全锁定着个人账户,是打开钱包的唯一入口,让外部监管机构无法查看其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从而进一步降低了交易风险。

3.限制性弱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受到的限制较弱,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交易限制弱。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活动,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洗钱团伙只需拥有钱包等工具,即可随时随地发起转账活动,并且没有转账限额。这使洗钱团伙能在短时间内将大额资金转入其他地址中。其次,成本限制弱。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活动能大幅降低成本,洗钱团伙只需花费少量的手续费,同时设定几串智能合约代码,即可在区块链上完成复杂的交易活动,达到洗钱的目的。最后,跨境限制弱。监管有国界、交易无国界,基于去中心化的特点,虚拟货币交易活动遍布全球各地。我国并未设立监管虚拟货币的专门机关,也无法对其适用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导致虚拟货币洗钱活动的跨境限制弱。

(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手法

虚拟货币洗钱的本质,是将犯罪所得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依据赃款合法化的原因,可将虚拟货币洗钱手法分为利用善意取得基础、利用虚拟货币自身特点、利用金融活动、利用行为隐蔽性和利用“无关”第三人洗钱等五种情形。具体如下:

1.利用善意取得基础洗钱

(1)卡接回U与U接回卡

卡接回U与U接回卡的形式较为相似,二者均在电报群(Telegram)中通联信息,再进行洗钱工作,因此实践中统称为“电报群交易”。不同之处在于,卡接回U是以收款银行卡为主导带动整个洗钱流程,而U接回卡是以泰达币为主导带动整个洗钱流程。尽管该种洗钱手法存在虚拟货币承兑商(以下简称“币商”)与犯罪团伙相勾结的情形,但其利用虚拟货币成功洗钱的本质是币商善意取得犯罪团伙的赃款,因而成功洗白。

所谓“卡接回U”,即币商与犯罪团伙、取现团伙相勾结,币商提供收款银行卡给取现团伙,“车手”将赃款取现后以ATM无卡存款或手机扫码存款方式转入币商指定银行卡,币商确定资金到账后将等价值的泰达币转账到犯罪团伙指定的工作钱包地址(如图1所示)。

图1 卡接回U流程图

所谓“U接回卡”,即首先由持有泰达币的人在电报群内叫单,犯罪团伙抢到单后,叫单人将某个公司的银行卡号和转账金额提供给犯罪团伙,犯罪团伙将受害人的人民币转入银行卡后,叫单人将对应的泰达币充值到平台,平台再为犯罪团伙换取对应的积分,该积分既可以兑换泰达币又可以兑换人民币(如图2所示)。

图2 U接回卡流程图

(2)中心化交易所

嫌疑人在中心化交易所内注册账号后,即可将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相互兑换。实践中,洗钱团伙多将赃款转换为等价值的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分散在多个地址间进行交易,以达到混淆资金来去流向的目的。在嫌疑人认为足够安全的情况下,再通过原先的交易所或者新注册的其他交易所兑换成法定货币(如图3所示)。该种洗钱手法本质上是利用中心化交易所的正常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借助其善意取得基础将赃款成功洗白。

图3 中心化交易所洗钱流程图

(3)暗网

暗网中的用户通常使用比特币交易。嫌疑人如果想通过暗网中的比特币洗钱,则首先需要利用赃款并通过币商购买比特币,再将其存入暗网在线市场的地址。此时该资金由在线市场“托管”。当嫌疑人收到暗网中的商品或服务后,暗网市场会将比特币发送至卖方的地址,随后卖方可通过比特币进行其他类型的消费或转换[1]。该种洗钱手法本质上是借助暗网这一平台,将赃款转换为比特币并向暗网其他用户购买商品或服务,赃款洗白的基础同样是暗网其他用户的善意取得基础。

2.利用虚拟货币自身特点洗钱

(1)去中心化交易所

去中心化交易所(Decentralized Exchange)是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的典型应用场景,通过诸如imToken之类的主流钱包打开相应的网页链接即可访问,该链接即去中心化应用(Decentralized Application)。利用去中心化交易所洗钱,本质上是通过多个智能合约的调用,在相应的链上发起交易。比如,将钱包中的泰达币兑换为以太币,是在以太坊上进行的交易。该种洗钱手法的优点在于实现了完全匿名,并且资产始终控制在自己的钱包中,不存在交易所卷款跑路的风险,而且操作简便,只需要主流钱包应用即可完成操作。犯罪团伙通过去中心化交易所洗钱,本质上是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自身的特点完成资金的洗白,使侦查机关无法调证,难以继续追踪资金流。

(2)混币(Coin Shuffle)

混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隐私功能,它可以让用户快速高效地与其他用户的资金进行混合,在现有账户和混币后的新账户之间创建随机的映射关系,从而实现完全匿名。混币一般通过智能合约实现,通过事先设定智能合约代码,使资金与账户难以形成对应关系。实践中,犯罪团伙将赃款转为虚拟货币后利用混币器混淆各虚拟货币的归属关系,从而人为割裂资金与原账户之间的关联,实现赃款的成功洗白。

(3)匿名币

门罗币、达世币等匿名币设立的初衷是保护用户隐私、实现交易的完全匿名,因而其具有交易过程难以追溯、虚拟货币地址与用户身份难以关联等特征。犯罪分子从不需要实名认证的交易所购买虚拟货币,再将其兑换成匿名币,在切断了交易记录的情况下,将其兑换成法定货币。该种洗钱手法同样是利用虚拟货币自身完全匿名的特点完成资金的洗白。

3.利用金融活动洗钱

(1)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一直以来都是洗钱的重要渠道。随着国家反洗钱力度的加大,其业务遭受重创,于是开始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活动。该种洗钱手法与卡接回U类似,二者均利用赃款从币商手中获得虚拟货币,不过其体量和手法有些许差别。具体而言,地下钱庄虚拟货币洗钱要求先将赃款转至实名不实人的账户,随后在注册的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中购买虚拟货币,或者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撮合进行场外OTC交易,再利用虚拟货币无国界性的特点转至境外交易所,将其转换为该国法定货币,从而完成洗钱活动[2]。

(2)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NFT)

非同质化代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项应用,其价值来源于其自身具有独一无二并且不可分割等特性,同时还具备去中心化、公开透明和全程溯源等特点。该概念爆火于2021年下半年,多家知名企业相继发布NFT相关产品,如奥迪汽车的系列NFT艺术作品。与此同时,NFT也开始被用于洗钱活动。具体而言,洗钱团伙首先在NFT平台上创建一个账户,购买并挂牌出售艺术品,随后自己对该艺术品反复购买,造成供不应求的假象,从而大幅拉高价格,最后将该NFT作品卖给自己,从而完成非法资金的清洗[3]。

4.利用行为隐蔽性洗钱

利用行为隐蔽性洗钱,主要是指虚拟货币的线下交易。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于是实践中开始出现虚拟货币线下交易的情况,尤其以电报群约定后再同城当面现金交易的方式最为突出。该种洗钱手法的隐蔽性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电报群本身具有阅后即焚的功能,使得侦查机关难以收集和固定证据;另一方面是线下交易的行为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外部观察难以识别嫌疑人正在进行的洗钱活动。

5.利用“无关”第三人洗钱

利用“无关”第三人洗钱,主要指虚拟货币跑分。虚拟货币跑分与传统跑分手段类似,只是将载体从法币换成了虚拟货币,其本质是利用多名跑分者分散转移赃款,同时也将风险分散开,利用资金流向多元的特点达到洗白的目的。有学者将该种虚拟货币洗钱手法称为利用“金钱骡子”洗钱,简称“钱骡”[4]。实践中,虚拟货币跑分多用于上游是网络赌博或者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首先由跑分者在跑分平台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待跑分平台接到上游犯罪团伙的洗钱指示后,用跑分者的收款码或者虚拟货币地址作为接收赃款的渠道,将赃款分散在多名跑分者中,并要求跑分者利用赃款购买虚拟货币再将其转入上游犯罪团伙指定的钱包中,从而利用“无关”第三人成功割裂赃款与犯罪之间的关联(如图4所示)。尽管该种洗钱手法也有善意取得基础在其中,但借助“无关”第三人分散风险却起到了主要作用。

二、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侦查难点

(一)线索发现难

实践中,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线索主要来自侦查活动的逐步推进,较少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发现。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虚拟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易,属于不同的资金流,无论是银行、支付宝还是微信,在转账记录缺乏备注的情况下,均无法判断法币转账是否用于虚拟币交易,仅仅只能监测到资金流出,因而相关支付机构难以发现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相关线索。其次,在虚拟货币的交易过程中,只需通过对密钥、数字签名进行认证即可完成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依托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与高隐蔽性,任何主体都不能审查支付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这很大程度上模糊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5]。再者,我国并没有类似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功能的虚拟货币监测机构监管虚拟货币流向。因此,难以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发现犯罪线索。此外,犯罪分子均通过蝙蝠、电报等聊天软件进行单线沟通,基于该类聊天软件的加密性,外部人员无法从中得知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事实。这些都让虚拟货币洗钱活动变得更为隐蔽。

图4 虚拟货币跑分流程图

(二)证据收集难

证据收集难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是由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措施所决定的。从大环境看,无论是2021年5月的金融委会议还是“924”通知,均对我国清理、净化虚拟货币乱象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从执法机关办案角度看,这无疑加大了调取证据的难度。一方面,电报群内开始出现海外交易所账户代注册的广告。这意味着嫌疑人可以以境外身份注册交易所并正常使用相关功能。另一方面,国内被清退的交易所的配合力度在不断下降,调证手续更为复杂、调证周期延长。其二,是由调证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所决定的。以洗钱团伙常用的分拆转账为例,该种洗钱手法与银行卡分拆取现类似,即通过地址间的多重交易和转换,使资金的流向复杂化,人为地增加溯源工作量,使侦查人员难以明晰各个地址节点上的交易情况。这种人力逐项取证的方式大大贻误了侦查战机。此外,洗钱团伙之间常用Telegram、Snapchat等具备阅后即焚功能的加密聊天软件进行信息沟通,而当前仍缺乏对该类聊天记录进行固定的技术工具,并且难以恢复已经删除的聊天记录。这都使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相关证据难以调取。

(三)身份关联难

侦办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的身份关联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尽管区块链上的交易均公开透明,但侦查人员仅仅只能从中读取虚拟货币交易的地址及转币记录,无法关联到地址背后的使用人,并且虚拟货币地址背后的金额与私钥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实践中存在使用他人地址进行交易的情形,从而难以关联到涉案人员。而且门罗币等匿名币所营造的完全匿名的环境,使得侦查人员无法通过虚拟货币本身得知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其次,虚拟货币的设计机制是不需要用户提供识别或者验证,部分交易平台的注册过程较为简单,只需提供邮箱即可,仅在交易时才需要实名制,如币安网站。而且即便要求实名注册的交易网站,也仅限于辨别身份证的真伪而不做实质审核。这使得侦查人员通过交易平台获悉嫌疑人的真实身份的难度加大。最后,在部分虚拟货币在存储和提取环节,可随机生成私钥,并实现“一次一密”,方便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嫌疑人同时可以拥有多个钱包地址。这使得侦查机关难以在虚拟货币提取和存储环节关联用户的真实身份[6]。

(四)资金追缴难

虚拟货币自身的特点及外部追缴渠道的欠缺,均导致资金追缴难。首先,侦查机关难以完全掌握相关数据。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决定了侦查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冻结,而只能依靠控制地址的方式掌握钱包中的虚拟货币。并且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行业监管及刑事打击,通常将企业注册或后台数据存储在境外,有些组织自行管理和维护后台数据且会在案发前恶意销毁,导致行业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对相关企业查处时难以调取后台数据资料。其次,虚拟货币本身价值不稳定且认定难。虚拟货币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市场的变化会出现升值和贬值的情形,即使是与美元1∶1锚定的泰达币,其价值同样浮动于美元价值的上下,甚至曾出现过较大幅度的价值波动,而我国并没有相关专业机构对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认定,也尚未有规定明确虚拟货币价值认定的时间点。这都导致最终犯罪数额难以确定。最后,缺乏处置虚拟货币的渠道。实践中出现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自行建立地址处置、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利用嫌疑人或其家属处置等,但这些做法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难以对涉案虚拟货币做到有效的管控。

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治理对策

(一)加强预警监测,实现技术反制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活动时,犯罪团伙、洗钱团伙、虚拟货币承兑商通常有一定的信息交流和资金转账,要根据该类信息的特征建立预警模型,从而及时有效地采取监测和封堵措施。具体而言,可以从静态地址和动态交易两方面入手。其一,建立虚拟货币地址数据库。区块链网络具有匿名性,难以直接通过技术手段锁定虚拟货币地址背后的用户真实身份,因此需要通过链下信息采集、链上交易关联和数据挖掘等措施,给涉案虚拟货币地址打上标签,并做到每日更新,以此成立标签库,该标签库可以更好地定位虚拟货币地址背后的属性,让虚拟货币地址不再是简单的数字和字母组合[7]。此外,对于各类涉案的虚拟货币地址,或者使用混币服务等的可疑虚拟货币地址,均可以归类和存档,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该风险评估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邀请实战专家制作不同情形下的涉案比例,在构建判断矩阵的情况下对上述地址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通过风险评估的地址汇集起来,形成高危地址库。其二,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监测模型。金融机构对具有大额、频繁资金出入且金额与常见虚拟货币价值具有倍数关系、交易信息中涉及虚拟货币字样或字母缩写等虚拟货币可疑交易特征的账户开展系统监测,并对预警账户逐一开展人工分析和排查[8]。在排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对账户的上下游关联账户及交易方进行顺线追踪,掌握管理账户的交易特征,将其列入可疑账户,并做进一步的跟踪研判和风险分析,以做到能及时监测账户情况。

(二)总结侦查战法,提高打击能力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作为一种新型洗钱方式,由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迅速蔓延,因此亟须侦查人员对侦办案件过程中的技战法进行总结,从而提高打击能力。具体而言,可以分为总体思路和具体技战法两方面。一方面,对该类犯罪侦查打击的总体思路可变换为从人员数据入手。这主要是因为之前的“由人到案”侦查模式在充满虚拟身份的网络世界中无法发挥作用。可以先利用大数据系统碰撞出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并对这部分犯罪嫌疑人进行落地抓捕,随后利用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引出洗钱团伙组织架构的其他人员,从而深挖出整个洗钱窝点。在对洗钱团伙内部人员组织架构进行侦查时,方法较为灵活。如果已经抓获其中一员,可以通过讯问摸清楚洗钱网络中的其他人员;如果没有抓到洗钱团伙的成员,可以结合资金流线索中工资的发放进行推断,也可以通过信息流截取的关键信息进行综合研判[9]。另一方面,根据已侦办案例,总结提炼技战法。基础技战法的核心在于识别地址是谁持有。比如,多次有进有出的地址可能是嫌疑人的另一个地址;废弃地址大额转账的目标地址可能是嫌疑人的新地址;区块链上的地址冻结可以逼迫嫌疑人与泰达公司主动对话,由泰达公司将其加入合约黑名单,防止他人从中转移虚拟货币。进阶技战法的核心在于通过手续费追踪嫌疑人,即Gas追踪法。嫌疑人在公链上进行交易,会被抽取一定的手续费,如在以太坊的公链上进行交易,就会被抽取一定数量的以太币,此时侦查人员可以查找发送手续费的主体,再顺线追踪至交易所调证。

(三)完善制度保障,优化调证流程

加强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调证工作,需要通过制度化的设计提供保障,这主要基于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度加强与中心化交易所的合作。尽管虚拟货币地址间的转账是匿名的,难以直接识别地址背后持有人的身份,但最终犯罪团伙需要将其兑换为某国法定货币以供自己使用。该环节大多离不开中心化交易所的支持,并且中心化交易所均需要虚拟货币持有人进行实名认证,因而其可以掌握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只不过在“924”通知发布后,中心化交易所的配合力度有所下降,考虑到其创始人绝大多数都是中国人,可以以情感认同为基础,通过制度强化其在境内合法权益的保障,并建立专项协作制度,规范调取证据的渠道和流程。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度明确虚拟货币处置方式。考虑到当前侦查部门的人员在处置涉案虚拟货币资产时面临着法律风险,对此可以出具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虚拟货币资产处置的主体、条件、流程和申诉等制度,使侦查人员的工作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应当明确规定以公安机关为主要负责人、第三方公司为辅助人的制度,对涉案虚拟货币加以保管。这主要是考虑到扣押等侦查措施的实施主体是侦查机关,但以区块链公司为代表的第三方公司拥有更丰富的技术知识,能够为侦查机关的扣押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建立新的钱包地址,将嫌疑人的涉案虚拟货币转入该钱包中进行保存,从而避免侦查人员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风险。

(四)调整人力配置,强化实战素质

虚拟货币作为案件侦办领域的新兴事物,融合了金融、经济、互联网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侦查人员在接触该类案件的初期,可能会出现无从下手的局面,因此需要完善侦查人员配置,提高实战队伍素质。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加强对在职民警的培训。各地公安机关可与银行、高校、网信部门和区块链技术公司展开合作,开设与区块链基础工作和应对虚拟货币洗钱等相关的课程,并定期邀请行业内专业人士开展讲座,以及采取挂职锻炼等方式,使民警掌握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研判战术,从而提高侦查队伍的整体研判能力。第二,加强招录工作的专业考量。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主力军,在社招新警时可优先考虑具有计算机、金融、经济等方面专业背景的人才。该类人才能迅速适应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侦办过程。此外,公安院校在教师招录中可多考虑该方向的研究人员,从而提升院校教学的针对性。第三,加强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专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用于洗钱的虚拟货币将更为丰富,资金混淆手法也更为复杂,因此需要以高校为中心,以网信、金融等相关部门为基础,强化对该类犯罪治理的专题研究,跟踪虚拟货币发展动态,从中提炼出疑难案件侦办要点、取证工作注意事项,并且建立常态化研究机制,充分服务打击治理实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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