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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构建研究

2024-01-07王微微李门科

关键词:规则贸易数字

摘 要: 构建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是中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的关键,也是推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协调有序的动力。对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梳理,并将RCEP、USMCA和DEPA从覆盖范围、承诺水平、规则创新等角度进行对比分析。主要研究结论如下:中国完善数字贸易规则应以构建、推广开放包容的规则并完善、升级国内法规和现有规则为目标,借鉴美式规则和南太平洋规则相关议题,在坚守数据主权价值观的基础上,通过纳入USMCA中数据流动和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条款来降低中国数字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成本;通过纳入DEPA中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性等条款推动数字贸易普惠发展,为弱势群体的发展和全球减贫事业作出贡献;通过纳入DEPA中新兴趋势和技术条款引导国内产业数字化转型。同时利用模块化协定和非约束性规则促进全球数字贸易规制融合,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治理框架作出中国贡献。

关 键 词: 数字贸易规则; 区域贸易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中图分类号: F4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0823(2024)06-0615-10

在全球贸易数字化的背景下,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积极参与并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当前国际上已形成多套具有代表性的数字贸易规则,如反映美式主张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体现中式合作理念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展现南太平洋地区包容性与普惠发展特点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这些协定在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安全、中小企业支持、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各具特色的条款和标准。

中国的数字贸易规则建设历程可以追溯至电子商务起步阶段,并逐步通过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纳入了电子传输免税、电子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随着中国签署RCEP并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DEPA,中国正从跨境电商单一规则向全方位数字贸易规则迈进。面对国际上不同的数字贸易规则模式,中国在坚守数据主权原则的同时,需借鉴吸收各方优势,如USMCA的数据流通和非歧视待遇规定以降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成本,而DEPA中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和数字包容性条款则有利于推进国内产业数字化转型及促进全球数字贸易的普惠发展。在此基础上,中国致力于构建开放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通过模块化设计和非约束性规则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制融合,为制定更公正合理的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框架贡献中国智慧。

一、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构建历程和发展现状

数字贸易的发展可概括为电子商务阶段(1998—2012年)、数字产品与服务贸易阶段(2013—2014年)和实体货物以及数字产品与服务贸易阶段(2015年至今)。世界各国在数字贸易交流过程中产生了数字鸿沟和数字贸易壁垒等问题,这推动了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1。中国的数字贸易是跨境电商引领,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领域相对滞后的发展模式,因此,当前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围绕着跨境电商展开,而对于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数据自由流动和源代码等高标准议题则讨论不足。RCEP首次纳入部分高标准议题,表明了中国推动单一的跨境电商规则向全面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雄心。同时,随着中国申请加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中开放水平最高的CPTPP和DEPA,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 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构建历程

中国签署的首个包含数字贸易相关议题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是2015年6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包含电子传输免关税、承认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法律效力、保护个人信息、无纸化贸易和电子商务合作等主要议题;同年6月17日,中国与澳大利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纳入政策透明、国内监管框架和保护在线消费者等新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下文简称中国-新加坡FTA)升级议定书中也纳入了上述规则,表明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初具雏形。此后,中国分别与智利和新西兰升级已有FTA,并分别与毛里求斯和柬埔寨签订包含电子商务章节的FTA,但此四个FTA的议题开放度均未超过中国-新加坡FTA。

中国的数字贸易规则取得阶段性进展的标志是2022年1月1日生效的RCEP,该协定新增网络安全、非应邀电子商业信息、计算设施位置和跨境传输信息四个规则,其中计算设施本地化和跨境传输信息是数字贸易核心规则,纳入这两条规则在促进数字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带来信息泄露风险和监管难度,这表明我国对接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标志着中国从跨境电子商务向数字贸易转变的巨大飞跃。

(二) 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现状

2015年后,中国签署的FTA均包含电子商务章节。相比于欧美对数字贸易规则的针对性立法,中国早期的数字贸易规则大多是在原有贸易规则基础上增加电子商务相关内容,随着RCEP的签订,中国最新的数字贸易规则已经接近国际高标准规则体系。

当前中国数字贸易核心规则主要包括跨境传输信息、隐私保护、数据本地化、监管机制和外资准入等议题。在跨境传输信息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章明确了安全评估、保护认证、标准合同并行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体系。在隐私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41条、42条和44条分别对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修改和个人信息商业化出售作出规定,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9条规定:为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需要向信息所有人告知并取得同意。在数据本地化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0条规定:与中国相关的重要数据需要在本地存储,允许相关部门对重要的数据和设施实施本地化要求,限制云计算和其他互联网服务的准入。在监管机制方面,中国重视对互联网内容的过滤和屏蔽。在外资准入方面,中国将外资在增值电信服务方面的投资限制在50%,但允许外资在电子商务领域拥有100%的股权和所有权;对网络出版(包括在线游戏)的投资则是完全禁止的。

二、中国现有数字贸易规则的局限

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最具代表性的协议RCEP,自2012年起,历时8年31轮谈判,于2020年11月签署,在2022年1月正式生效。十年间全球数字贸易经历了巨大变革,RCEP成员国的数字贸易体量大幅增长《Services (BPM6):Exports and imports by service-category,annual》,2024年7月。。2019年福布斯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百强企业榜单前15名中有5家企业来自中国、日本和韩国。RCEP的谈判与数字经济发展相比有一定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问题明显,中国需要在规制融合问题上贡献力量;二是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持续提升,数字巨头对数字贸易规则更新的要求日益增强。

(一) 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在国际规则融合上的不足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停滞后,全球形成了强调数据自由流动的美式数字贸易规则、保护隐私安全的欧式数字贸易规则、注重数字主权的中式数字贸易规则和推动数字贸易便利化的南太平洋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的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贸易互动造成了阻碍,发达国家凭借先发优势制定扩张性的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和资源进行扩张和攫取,造成了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国数字企业和工业进而抵触全球数字贸易互动的问题[2。另外,发达经济体之间对待数字贸易规则的态度也各不相同,例如美欧之间对于数字隐私保护的争议导致《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搁浅,以及法国对谷歌和苹果征收数字税导致美欧之间产生冲突。

扩张型的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和保守型的欧式数字贸易规则均阻碍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规制融合。为缓解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问题,DEPA纳入大量非约束性原则,强调围绕当前和未来成员之间的原则建立共识,并建立模块化协定来实现缔约方有选择地签署协定,为未来潜在成员国增加了自主权。相比之下,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制融合问题上的缺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内立法和国际标准尚存差距,例如在征收关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只涵盖了实体商品,尚未涉及数字产品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尚不健全,仍未实现对国内电子认证统一标准;二是缺乏以RCEP为平台对中国数字标准的推广,与USMCA等美式规则相比,以RCEP为代表的中式模板纳入较多的非限制性规则,很少使用强制性规则规范缔约方的贸易实践;三是缺乏对数字贸易规则包容性的完善,应通过纳入构建数字信任环境、构建高效安全的数字互认机制、推动数字经济包容性发展等议题,更新现有中式数字贸易规则,以契合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引领高标准数字贸易实践[3

(二) 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对国内数字经济匹配的滞后

中国数字贸易起步较晚,“数字贸易”概念首次出现在201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在数字贸易发展初期,中国在数字贸易核心规则制定方面表现相当保守,认为跨境数据流动、源代码开放和数据本地化等议题较为复杂和敏感[4。RCEP相关条款仅限于电子商务和部分数字贸易核心内容,尚未构建有利于数字巨头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数字贸易规则。相对而言,美国在USMCA中为本国数字巨头开拓海外市场作出较大努力,例如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有利于其本国数字巨头在境外收集、处理数据;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规则有助于美国企业利用云计算和存储服务降低贸易成本,同时减少数据在其他国家存储时的泄露风险;源代码非强制公开规则可避免其他缔约国企业获取美国企业源代码算法的行为,保护本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这些规则为美国数字巨头扩张消除了潜在的阻碍,是中国未来构建数字贸易规则可以借鉴的方面。同时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也在DEPA中强调数字贸易对中小企业的赋能作用。

近年来,凭借庞大市场和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国的数字经济体量不断扩大,数字贸易发展潜力逐渐显现。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达到2.5万亿元,比五年前增长了78.6%。2022年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2.1万亿元,比2020年增长了30.2%。随着数字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中国面临着数字贸易规则的巨大更新需求。当前国内数字经济对数字贸易规则的更新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球产业分工导致的国内实体企业对数字贸易赋能货物贸易增值的需求,即对高效跨境电商的需求;二是国内数字企业数字产品的海外市场扩张需求;三是在华跨国公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环节通过数字贸易建立稳定安全供应链的需求[5。目前的中式模板只包含了货物贸易领域的初级规则,例如关税、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无纸化贸易、电子商务合作等内容,对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源代码、自由接入互联网以及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等促进国内数字巨头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高标准规则研究论证不足,且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尚停留在合规分析和解释层面,缺乏贸易规则对贸易利得以及潜在风险影响的研究。

(三) 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对普惠包容发展理念的实践不够

人类发展的“普惠性”和“包容性”是指不同地区各类人群能够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及政治发展过程,并共享发展成果[6。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代表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指出“一带一路”倡议不是要营造中国的后花园,而是要建设各国共享的百花园,要让世界人民共享中国发展的红利,阐释了普惠包容发展的理念不是惠及某些国家的人民,而是惠及世界各国人民7。这要求我国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出发,提高人类发展平均水平,追求更加平等的人类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实现更高水平的民主监督,缩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人类发展差距,积极参与构建国际数字贸易新规则。

构建国际数字贸易新规则,需要从普惠包容发展理念出发,突破当前国际规则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缩小国际发展水平鸿沟上的局限[8-9。受限于企业规模,中小企业在参与数字贸易时面临许多挑战。第一,在市场垄断问题上,数字巨头利用其市场主导地位控制关键平台和数据入口,对中小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例如亚马逊因其平台上对第三方卖家的控制而受到批评,被指控使用其市场数据来指导自有品牌产品的开发,从而与平台上的中小企业竞争。第二,在数据收集和使用方面,大型企业能收集和分析海量数据,利用这些数据优化产品、服务和广告策略,形成数据驱动的竞争优势;中小企业通常缺乏足够的数据获取渠道和处理能力,难以在数据驱动的市场中有效竞争。第三,在跨境运营能力方面,数字巨头拥有成熟的全球供应链和广泛的国际业务网络,能够迅速适应不同市场的规则变化;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限制,很难正确处理关税、物流、支付系统和文化差异等跨境运营问题。例如,阿里巴巴和亚马逊能够利用其全球物流网络和跨境支付解决方案轻松地将产品销往世界各地,同时处理复杂的关税和合规问题;而小型电商企业往往依赖第三方物流服务,面临更高的运输成本和较长的交货时间,且在处理国际贸易文件和合规要求时往往遇到更多障碍。现行数字贸易规则造成中小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数字贸易规则更新需要以包容和普惠作为核心理念,构建公平竞争的数字产品市场。

另外,普惠包容发展理念要求有发展需要的经济社会主体都能够直接参与全球数字贸易互动中。当前全球数字贸易高速发展加剧了数字经济的不平衡,后发国家和先发国家在数字基础设施、用户数量和政策成熟度方面的差距持续扩大,贫困国家对建立相关基础设施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和财力投入力度较低,缺乏相应的发展援助战略。在所有贸易发展援助资金中,只有略高于1%的资金流向发展中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相关项目。上述缺陷增加了发展中国家错失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的风险。数字贸易赋能普惠包容发展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数字化平台极大地扩大了市场规模,数字技术降低了对交易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扩大了落后地区消费者的消费集合;二是数字贸易降低了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传统贸易下基本被排除在外的中小企业借助数字贸易平台也能够低成本地参与国际分工,进而为地区发展带来更多经济动能[10。中国数字贸易规则需要营造有利于普惠包容发展的环境,通过贸易渠道的扩张、贸易门槛的降低以及贸易收益的提高,使数字贸易更广泛地惠及国际社会。

三、中国、美国和南太平洋数字贸易规则比较

我国需要借鉴优秀的数字贸易规则来突破当前规则中的局限。目前,美式规则构建最早,内容最全面,影响力最广泛。2020年生效的USMCA承袭了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为代表的数字贸易规则并实现了一系列规则升级,是美国目前所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最能体现美式数字贸易规则核心诉求的贸易协定[11。南太平洋规则成熟的标志为DEPA的签订,其在承袭CPTPP大部分数字贸易规则和增加数字身份、金融科技和人工智能等全新议题外,还创新性采用模块式协议,为各谈判方提供了灵活性选择。欧盟在代表其数字贸易规则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对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提出了严苛的要求,包括对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约束、“通用原则”的设立以及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这不仅为数字企业带来高昂的成本,同时也缺乏对数字贸易规则兼容性的考虑,增加了同潜在贸易伙伴的冲突[12

与此相比,RCEP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方面更为宽松与包容,为了兼顾不同缔约国间数字经济发展与数据治理水平的差异,还设置了基于“公共政策目标”与“基本安全利益”等的例外规定,并为特定成员国设置了过渡期条款。进一步开放的目标下,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可借鉴在承诺力度和条款广度及深度方面均超过RCEP的美式规则和南太平洋规则。因此,本文分别选取RCEP、USMCA和DEPA作为代表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美国数字贸易规则和南太平洋数字贸易规则的样本进行比较,为当下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更新的方向提供参考。具体比较内容详见表1。

1.使用非约束性规则增强包容性2.重视数据安全和数字主权3.创新、包容性发展等议题尚未纳入,规则具有滞后性1.规则承诺性强,留给缔约方操作空间小2.以美国企业利益为第一准则,缺乏包容性和普惠性1.模块化主题促进规制融合2.纳入数字身份和新兴技术等高标准议题

(一) RCEP:强调数字主权,保护数据安全

RCEP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灵活性。例如RCEP的跨境传输信息规定了缔约方可以基于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和保护基本安全利益目的限制信息跨境传输,且其他国家不得提出异议(见表2)。考虑到成员国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经济水平的差异,RCEP允许部分成员国延期履行相关义务,例如在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线上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非应邀电子商业信息、计算设施位置和跨境传输信息条款上放松了对老挝和越南的限制,允许其五年后再执行有关政策。在电子传输免关税议题上,RCEP采用了临时性规定并与WTO规则挂钩,这保留了缔约方根据WTO决议调整电子传输关税的权利,而USMCA和DEPA采取的是永久性规定(见表3)[13

RCEP注重数据安全和对数字主权的保护,例如,RCEP要求在跨境电子信息传输规则中将电子信息传输目的限制为商业行为,且允许缔约方出于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阻止电子信息传输的措施,而USMCA和DEPA则不包含此类内容(见表2)。除此之外,RCEP首次对已经传输的信息构建了保护机制,即要求各缔约方防范其他缔约方传输完毕的个人信息因跨境带来的地理和法律差异而导致其所有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潜在风险。但由于各成员国仍处于电子商务阶段,RCEP未纳入源代码和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等数字贸易核心规则。从有限理性的数据防御主义出发,考虑到各缔约方追求“满意”而不是“最优”的目的,RCEP纳入更高舒适度和更强可操作性的规则,注重对新兴经济体数据主权的保护,构建了包容性强、灵活度高的数字贸易规则。

(二) USMCA:追求数据自由流动,实现贸易扩张雄心

USMCA是“美国优先”原则的产物,体现了美国以本国利益为重心的贸易策略。“美国优先”原则是指推行自由贸易理念,依托本国强大的科技巨头实力,通过自身强大议价能力迫使缔约国签订规则开放的贸易协定,为本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整合全球数据进而实现数字经济扩张打好基础。作为TPP的继承者,USMCA在承袭了TPP关于数字贸易便利化、消费者保护和国际合作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扬了数字贸易自由化规则,构建了贸易自由化程度更高、协定承诺性更强、留给缔约方操作空间更小的数字贸易规则。一方面,USMCA扩大了TPP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例如在源代码条款中取消了对软件的限制,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充至“源代码中的算法”;另一方面,USMCA提出了承诺性更强的条款,删除了TPP部分条款的“监管例外”和“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例如,在计算设施位置议题上,USMCA不包含任何例外情形,削减了缔约方的自主监管权力,压缩了缔约方对协定内容的解读和政策调整空间[14,如表4所示。

USMCA强烈推行自由主义,强调单一价值观而不是监管协调,在多个层面上扩大了美国跨国数字巨头的利益。跨境传输信息规则有利于企业收集、处理和加工海外的用户数据[15;数据本地化规则允许企业不在缔约国境内存储处理数据,大幅降低了企业海外运营成本;非歧视待遇强制缔约国对美国企业提供与其本国企业相同待遇,减少了美国企业的市场准入壁垒。此类开放性议题强化了美国数字巨头的市场地位,为其未来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框架和可预测的商业环境[16。但与此同时,以本国企业利益为唯一贸易目标的美式规则也使得全球数字贸易格局开始碎片化发展。更深层次上,美国意图利用数据流动无形性、快速性的特点模糊以领土范围为标准的传统属地管辖界限进而将本国法规延伸到境外实体,例如美国CLOUD法案。该做法迫使其他国家对其数字贸易规则持强烈保守态度,阻碍数字贸易规则的规制融合[17。从这个角度来讲,USMCA不考虑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缺乏数字包容发展理念,有着极端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三) DEPA:消除贸易壁垒,推动数字经济普惠发展

DEPA是由新西兰、智利和新加坡于2020年签署的数字贸易协定,是一个涵盖制度要求、架构建设以及缔约方之间合作发展的全新数字经济框架。DEPA包含了16个模块,在以往的数字贸易规则基础上纳入了数字身份、新型趋势和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信任和数字包容性等全新议题。同时,DEPA通过模块化设计允许缔约方有选择地加入不同数字贸易模块,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数字监管理念存在差异的缔约方消除了潜在的加入壁垒。

区别于美式规则强调缔约方责任、推行自由主义的理念,DEPA核心价值导向是强调数字经济包容性发展。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均为中小型经济体,涵盖了大量的微型和中小型企业,因此如何持续为其创造宽松、包容的增长空间是DEPA考虑的主要问题[14。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DEPA一是规定了缔约方应利用数字工具和技术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资金和信贷,以及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商业伙伴平台,同时建立包含协定内容的公开网站以便企业了解贸易政策;二是强调利用贸易便利化工具,例如推行无纸化贸易和电子支付、构建国内电子交易框架、建设高效的跨境物流和快速海关程序以及使用电子发票和电子签名等工具降低中小企业平均成本(见表5);三是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在数字身份、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开展产业合作和人才交流[18。除此之外,DEPA提到扩大数字经济普适性有助于加强文化和人之间的联系,加强原住民之间的联系以及为妇女、农村人口和低收入群体提供发展机遇。例如,在消费者保护议题上,DEPA有着最为全面的消费者保护条款(见表6)。DEPA通过要求缔约方分享交流经验、促进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计划来扩大数字经济群体参与数量等措施来增强数字经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

DEPA为数字贸易规制融合作出了努力,相比于不考虑缔约国数字经济发展差距和国内监管水平差异,用统一规范模式强行将单边标准区域化的美式规则,DEPA在数字贸易规制融合方面要求缔约方发展协调、兼容和互操作性强的数字经济,并纳入了数字身份互认、数据流动可信任(见表7)以及金融科技和人工智能合作等规则。这些规则着重强调缔约方之间监管、法律框架的互认和可操作性,进而实现政策法规、技术实施、安全标准的相互交流,体现了DEPA构建数字系统信任体系的决心。同时,DEPA模块化设计为潜在缔约国的加入提供了可行性,不同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加入相应的模块,创造了具有开放性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新路径[19

四、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方向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在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和全球数字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发展数字贸易成为各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贸易的重要内容。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度发展和广泛应用,全球贸易格局正经历深刻变革。抢占数字贸易规则的制高点,提高国际话语权,对于任何国家而言,都是在数字经济时代推动高质量现代化发展的关键策略。中国应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协调国内外数字贸易规则差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通过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加强国际合作,同时保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数字基础[20

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更新方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完善国内数字治理,对接国际标准,同时优化和升级已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在促进国内数字企业开辟海外市场的背景下甄别性吸收美式规则中优化数字企业利益布局的开放性议题以及南太平洋规则中发挥数字经济普惠作用和规范新兴技术的议题,进而为国内数字企业提供稳定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发挥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对国际规则的融合和引领作用,这要求中国在构建规则时应通过开放性议题和模块化协定实现数字贸易规则的规制融合,并坚持正确的数字经济发展价值观,正确对待数字主权和贸易秩序;三是推动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强化对新兴技术的规范,推动数字经济对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的帮扶和赋能作用,实现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普惠发展。

(一) 完善国内数字治理,升级数字贸易规则

严守数字主权,推进贸易自由。中国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应以数字主权和国家安全为主要目的[21。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中国有必要对未来数字贸易规则中数据安全和贸易自由的关系进行调整。USMCA纳入了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自由接入互联网、计算设施位置、源代码和开放政府数据等议题,此类议题对于美国科技巨头进行海外市场扩张产生了巨大作用。但此类议题对缔约国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危害。一方面是数据安全问题,计算设施位置允许美国科技巨头将海外数据传输到美国国内进行处理,这造成了缔约方数据泄露的潜在可能性。另一方面是意识形态问题,消费者自由接入互联网会受到美国数字产品潜在的意识形态影响,进而为文化入侵创造可能。该条款也因此受到各方反对,例如日本担心外资控制舆论机构进而在《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中加入了广播例外,欧盟也在大部分的数字贸易协定中纳入了文化例外条款,以规避文化入侵行为。目前以RCEP为代表的中式规则出于数字主权等因素的考虑尚未纳入上述规则,但随着中国数字巨头的不断发展,丰富数字产品、开拓全球市场是必然趋势。推动数据安全流动,增强中国数字产品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需要在保障数字主权和数据安全的同时纳入上述议题。在维护数字主权和数据安全方面,一是要建立白名单机制,在经过充分认定的具有数据保护能力的国家可直接互相传送数据;二是采取对数据分类、根据机密程度分级的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数据概念,进行差异化管理[15。在以上基础上结合数字身份互认机制,建立安全、可靠、可溯源和具有反馈措施的数字安全保护机制。

完善国内立法,对标高标准规则,提升中国数字市场开放水平。我国国内数字市场开放水平相对较低,且相关法规亟待完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数据显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得分(0.308)约是美国的5倍(0.061)。国际经验表明,经济体量大、开放水平高的经济体更容易将内部政策法规转变为国际规则[22。加快完善国内相关法规建设,发挥法律体系对数字贸易的引领和保护作用,同时建设行业自律制度体系,分散监管权力,发挥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约束作用。坚持推动中国数字市场开放,将中国数字治理理念推广到全球范围。跨境数字自由流动是高标准贸易规则的核心议题,纳入该规则需要在国内法规和国际规则间建立可协调的规则体系[13。国内法规方面,《网络安全法》首次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管理确立了方向,但只涉及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细则,且管理制度较为严苛,要求数据只能在本国存储、处理,不得向境外提供,部分数据如果提供必须经过评估,这可能会限制数字企业的创新发展。因此完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健全国内相关法规是纳入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前提。国际规则方面,可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对数据进行分级别管理,涉及国家安全、行业机密和个人敏感的数据禁止流动;政府公开数据、个人和行业非敏感数据在安全评估后决定是否流动;企业一般数据和经过评估的个人数据允许自由流动。另外建立白名单机制以避免国外企业恶意窃取国内信息,构建安全有序的全球数字市场。

随着中国的数字经济规模不断发展和科技巨头实力不断增强,国内企业对开辟海外市场的需求增加,降低数据流动成本和增加中国数字产品竞争力是目前面对的主要问题。中国可以在未来的数字贸易规则中纳入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交互式计算机服务和源代码等议题,明确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范围后,通过规定缔约方平等对待其他缔约方的数字产品来降低中国数字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成本,通过限制缔约方将责任归结给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提供商来增强中国数字企业的竞争力,通过保护源代码不被强制披露保护中国数字企业的知识产权,帮助中国数字企业扩大市场的同时也为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保障。同时,增加文化例外条款,以防止其他缔约方在文化领域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入侵。

(二) 构建公平高效国际规则,促进数字贸易良性互动

维护市场公平,建立数字秩序。构建安全健康的国际数字贸易需要坚持全球深度分工合作理念,建立促进多边合作的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完整安全的全球价值链。美国单边主义理念下的数字贸易规则是以本国科技巨头利益为出发点,以扩大海外市场尤其是数字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市场为手段,以自由贸易的名义,依靠实际的不平等数字经济地位攫取大量经济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国应奉行多边主义,推动数字贸易普惠性发展,为每个有意愿参与国际数字贸易的主体创造公平、开放、透明、高效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升级国际规则,构建开放的数字贸易。数字贸易规则的差异导致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商业环境出现了“数字面条碗”,即美、欧、英、日等国家发展差异化的规则造成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混乱无序的现状,使各方利益很难达成一致,WTO框架下的数字贸易多边谈判停滞不前[18。RCEP的合作框架同样存在各缔约国政策协调性不足,进而产生潜在监管压力的风险,这是因为RCEP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差异导致各国之间经济利益和发展诉求的分化,带来了贸易碎片化、跨境支付难、物流链路阻滞和通关困难等诸多难题。这也加大了RCEP实施后政府监管的压力和落实难度,给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高质量发展带来了挑战。针对以上问题,一方面要持续对接高标准贸易规则中的非约束性规则。硬性的、约束性的规则会导致数字基础薄弱、监管态度有差异的国家采取保守的贸易政策,进而产生贸易壁垒,而高标准贸易规则的非约束性规则有助于中国和大多数国家进行贸易交流,进而提升数字贸易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在未来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使用模块化主题。模块化主题允许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有选择地加入自由贸易协定,减少数字贸易交流中的壁垒。

(三) 完善新兴技术规范,实现数字贸易普惠包容发展

发挥数字贸易普惠作用,实现数字经济包容发展。在数字经济发展初期,很少有国家和组织提及数字经济对落后地区和中小企业的帮助扶持作用。中国有着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低收入人口,利用数字经济和贸易赋能社会包容性发展是构建中式规则的重点。通过推动中小企业就数字经济开展密切合作,如利用数字工具和技术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资金和信贷、参与政府采购、建立国际交易平台等措施来增强其贸易和投资机会;同时建立信息公开网站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海关法规程序、数据流动和数据隐私法规、创新和数据监管沙盒、知识产权法规程序、数字贸易相关技术法规、政府采购机会和中小企业融资计划等在内的相关信息[23。另外,中国在构建数字贸易规则时也应关注数字经济赋能减贫事业,改善包括妇女、农村人口、低收入社会经济群体和原住民在内的弱势群体生活状况,增加群体参与数字经济的机会以及和缔约国以分享数据收集、使用和分析方法等方式开展合作。同时发挥数字经济的渗透作用,催生就业新业态进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通过丰富的数字产品促进消费需求多元化发展;通过数字信息激活非正规金融行为,降低融资门槛,进而实现社会包容性发展24

规范和治理新兴技术,实现数字经济创新发展。RCEP谈判开始较早,并未涉及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内容,中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数字贸易规则:一是增加金融科技产业合作相关议题,例如促进金融科技企业合作、金融科技解决方案的制定以及创业人才合作等内容;二是就人工智能领域建立可信、安全和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三是增强数据创新,达到数据创新赋能实体创新,便利信息、知识、文化和艺术的传播以及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市场等目的[22。完善数字贸易规则需要将数据视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实现数据驱动型创新,通过数字贸易交流来促进国内数字技术和产业的升级。

参考文献:

[1]陈维涛,朱柿颖.数字贸易理论与规则研究进展 [J].经济学动态,2019(9):114-126.

[2]刘斌,崔楠晨.数字贸易规则与中国制度型开放:未来向度和现实进路 [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2(2):31-41.

[3]梁国勇.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新趋势与中国的战略选择 [J].国际经济评论,2023(4):139-155.

[4]焦朝霞.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立场分歧、治理困境及中国因应 [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1(10):40-44.

[5]沈玉良,彭羽,高疆,等.是数字贸易规则,还是数字经济规则?——新一代贸易规则的中国取向 [J].管理世界,2022,38(8):67-83.

[6]GUPTA J,POUW N R M,ROS-TONEN M A F.Towards an elaborated theory of inclusive development [J].The European Journal of Development Research,2015,27(4):541-559.

[7]习近平.中国发展新起点全球增长新蓝图——在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J].现代企业,2016(9):4-6.

[8]马述忠,郭继文.数字经济时代的全球经济治理:影响解构、特征刻画与取向选择 [J].改革,2020(11):69-83.

[9]盛斌,陈丽雪.区域与双边视角下数字贸易规则的协定模板与核心议题 [J].国际贸易问题,2023(1):19-35.

[10]陈寰琦,周念利.从USMCA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核心诉求及与中国的分歧 [J].国际经贸探索,2019,35(6):104-114.

[11]齐俊妍,强华俊.监管政策分歧、区域贸易协定与数字服务出口 [J].财贸研究,2023,34(9):1-16.

[12]何波.中国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的挑战与因应 [J].行政法学研究,2022(4):89-103.

[13]文洋,王霞.DEPA规则比较及中国加入路径分析 [J].国际商务研究,2022,43(6):80-93.

[14]党修宇,殷凤.数据规制政策差异与服务业价值链关联 [J].国际贸易问题,2024(2):17-33.

[15]张晓君,侯姣.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与“中国——东盟方案”构建策略 [J].学术论坛,2022,45(4):83-92.

[16]邵怿.论域外数据执法管辖权的单方扩张 [J].社会科学,2020(10):119-129.

[17]李佳倩,叶前林,刘雨辰,等.DEPA关键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的挑战与应对——基于RCEP、CPTPP的差异比较 [J].国际贸易,2022(12):63-71.

[18]李宏兵,王丽君,赵春明.RCEP框架下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比较及中国对策 [J].国际贸易,2022(4):30-38.

[19]牛东芳,张宇宁,黄梅波.新加坡数字经济竞争力与全球治理贡献 [J].亚太经济,2023(3):95-108.

[20]夏融冰,尹政平.中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基于亚太地区规则合作的机遇与挑战 [J].国际经济合作,2023(1):51-59.

[21]赵龙跃,高红伟.中国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基于加入DEPA的机遇与挑战 [J].太平洋学报,2022,30(2):13-25.

[22]黄宁,李杨.“三难选择”下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演进与成因 [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2(5):172-182.

[23]高梦桃.数字经济发展对家庭相对贫困的缓解效应 [J].中国流通经济,2023,37(1):24-37.

[24]霍俊先.DEPA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差异与中国因应 [J].国际经贸探索,2024,40(3):107-120.

Research on construction of China′s digital trade rule system

WANG Weiweia,b, LI Menkea

(a. School of Economics, b. Research Center for Xi Jinping Thoughts on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00, China)

Abstract: Constructing China′s digital trade rules is the key to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digital trade and the driving force to promote coordinated and orderly global digital trade governance.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digital trade rules are sorted out, and the RCEP, USMCA and DEPA are compared and analyze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overage, commitment level, and rule innovation. The main research conclusions are as follows:China′s improvement of digital trade rules should be aimed at constructing and promoting open and inclusive rules as well as improving and upgrading the domestic regulations and existing rules, and drawing on the absorption of the relevant issues of USMCA and USP rules. On the basis of upholding the value of data sovereignty, China should reduce the cost of expanding overseas markets for Chinese digital enterprises by incorporating the USMCA′s provisions on data flow and non-discriminatory treatment of digital products; It should promote the inclusiv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rade through the incorporation of DEPA′s provisions on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co-operation and digital inclusiveness, so as to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and the cause of poverty alleviation globally; And it should guide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domestic industries through the incorporation of DEPA′s provisions on emerging trends and technologies. At the same time, the modularization agreement and non-binding rules should be used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global digital trade regulation, and make China′s contribution to the governance framework of global digital trade rules.

Key words: digital trade rule;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CEP; USMCA; DEPA

(责任编辑:靳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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