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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的风险与二元规范应对

2024-01-07邓建鹏朱怿成

关键词:藏品自律规范

摘 要: 数字藏品依托区块链技术在数字化内容确权和提升其可交易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行业监管规范匮乏,风险乱象丛生。对尚处行业发展早期的数字藏品业而言,当前可积累司法实践经验,不宜立即开展专项立法。对行业集中出现的风险,可以二元规范应对之。首先为国家产业与监管政策的应对,顶层政策坚持风险防范与产业支持并重原则,搭建完备治理框架,保留地方产业政策自主性,部分政策可在一些地方试点,引导二级市场开放,鼓励交易平台深挖数字藏品多重应用场景,推动各联盟链跨链互联。其次为行业自律规则的优化,对照现有或潜在风险设定禁止性规定,对数字藏品业个性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推动行业健康合法发展。

关 键 词: 元宇宙; 数字藏品; 区块链; 产业政策; 法律风险; 二元规范

中图分类号: D912.2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0823(2024)06-0569-08

2021年以来,作为数字作品(如数字化的图像、文字、视频或音频等)与区块链技术结合的新事物,数字藏品(英文简称NFT,多译作“非同质化通证”,国内俗称数字藏品)行业在国内外影响日增。2021年,佳士得拍卖行以6935万美元拍卖了数字艺术家Beeple的作品《每一天:最初5000天》(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令人震惊。近年国内亦掀起数字藏品热潮。2021年,我国数字藏品规模约1.5亿元,预计到2026年整个行业规模将达到150亿元,市场规模将增长近百倍。2022年1月至7月,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数量由约100家增长到超过700家,形成“千藏大战”格局。至2022年7月,国内超过20家上市公司推出了类似交易平台。

诸多实体企业知名品牌向消费者推出数字藏品,以增强用户的品牌忠诚度,数字藏品成为知名企业数字品牌资产普及化的重要途径。耐克、麦当劳与兰蔻等著名商业品牌营销搭上数字藏品的快车。中国工商银行于2022年11月发布手机银行8.0版本,开辟数字藏品馆板块,发行数字藏品。2023年以来,数字藏品应用进一步创新,被广泛运用于文旅和体育等领域。2023年7月,Moonbox电影公司获得周星驰几部电影的NFT市场使用权,宣布于2024年1月上线为用户提供AI和NFT互动玩法的App;2024年2月1日,OKXVentures投资由周星驰参与设计的《Nobody》系列NFT也将上线。未来NFT将代表地产、服装等各类虚拟动产及不动产,其映射对象可能无限丰富。

作为新兴业态,数字藏品领域存在诸多乱象。为此,主流期刊发表的法学研究成果多从著作权侵权、交易平台责任或法律属性等视角各自切入数字藏品相关法律问题,为数字藏品某一方面的风险治理提供有益思考。例如:有研究者以数字藏品为视角,重点探讨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领域的应用及著作权交易风险[1;有学者以NFT侵权第一案——“胖虎打疫苗”为切入点,探讨交易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2;或以权利束等为视角,讨论其法律属性3,等等。不过,一些研究缺乏对行业的大量实地调研,忽视了国内外数字藏品技术背景的差异,将基于公有链技术环境的数字藏品监管经验引介至中国,但对中国的数字藏品行业缺乏针对性和适配性。此外,从法规与产业政策角度提出综合应对的研究较少;涉及政策性文件的个别研究多限于对某一具体问题的探讨,或笼统地提出法律或政策应对,较少综合分析现有政策利弊和缺漏,未从产业政策维度提出多元治理方案。

我国目前的行业监管方式总体呈现法律法规、政府政策、行业自律规范并驾齐驱的特点,仍有很大优化空间。我国暂无数字藏品行业专项立法,行业发展不充分、实践不成熟导致立法困难,法律性质争议导致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容纳数字藏品成为难题;政府政策方面,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有偏重,中央政策不全面,所涉内容往往局限于制定部门的业务领域,地方政策成效不一,好的经验因地方影响力有限难以推广;行业自律规范则在规范行业个性问题、发挥独立价值及问题解决路径等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为此,本文着眼于行业风险的整体应对,结合数字藏品发展现状分析数字藏品产业监管不足导致的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产业与监管政策、行业自律规范二元应对路径,以期为数字藏品行业规范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一、监管不足形成行业瓶颈

起初,数字藏品一般是基于以太坊等区块链技术标准协议(如ERC-721等)发行的不可复制、难以分割的通证(Token/代币),其储存在区块链账本中的信息记载了数字藏品的创建时间和交易记录等[4。在元宇宙背景下,开发人员考虑使用数字藏品作为交换媒介、活动门票及允许进入重要聚会的身份标识。这类数字艺术表达在元宇宙中无处不在,数字藏品作为加密权益凭证,将是元宇宙数字资产的重要确权工具,有助于确保权利人能够商业化利用这些数字化创作,有望成为元宇宙财产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在法制空白及有效监管政策缺乏的双重因素作用下,数字藏品行业存在种种乱象和风险。数字藏品交易可能涉嫌炒作、对敲等非法金融活动专访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准确区分金融创新与违法犯罪,及时严肃惩治涉新技术的非法金融活动,引自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30308/herald/dc77700ef38a7f5b02cb8389fa2c38cf.html,访问时间2024年1月28日。。通过数字藏品,金融活动由简单的货币支付买卖交易向特定数字内容的传递与满足许可条件自动执行等管理领域进发[5。基于以太坊ERC-1190标准发行的数字藏品可进行“通证碎片化”(Fractional)处理,以支持数字藏品这种数字资产的份额化销售,变相推动数字资产证券化。此外,数字藏品亦可能成为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工具。

同时,数字藏品行业发展遭遇瓶颈。2022年5月以来,大量数字藏品价格出现巨大动荡甚至被“腰斩”,一些交易平台“跑路”。Footprint Analytics数据分析公司于2022年8月发布《2022年Q2 NFT行业报告》称,2022年第二季度海外NFT交易量下降41%Footprint Analytics:2022年Q2NFT行业报告,引自https://www.sgpjbg.com/baogao/96725.html,访问时间2023年3月8日。。特别是腾讯旗下的幻核曾是国内最大数字藏品发售平台之一,但2022年7月底幻核业务被裁撤。2023年始,数字藏品的热潮一度呈消退态势。据NFTGO统计分析,全球数字藏品市场的市值和交易量在一年间分别缩水38.80%和40.07%Global NFT Market Overview|NFTGo,引自https://nftgo.io/macro/market-overview,访问时间2024年1月26日。。2023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控Impact Theory公司涉嫌以数字藏品方式违法吸引投资者购买未注册证券SEC Charges LA-Based Media and Entertainment Co.Impact Theory for Unregistered Offering of NFTs,引自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3-163,访问时间2024年1月26日。;同年9月,其指控Stoner Cats 2发行未注册加密资产证券,并分别对二者发出停止令SEC Charges Creator of Stoner Cats Web Series for Unregistered Offering of NFTs,引自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3-178,访问时间2024年1月26日。。这些事例均说明数字藏品行业动荡不定,需要更为完善且有效的行业规范制度以确保其稳步前行。

目前,法律界对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认知存在诸多分歧,在立法者缺乏共识的前提下贸然立法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守法者的不信任感。此外,数字藏品市场本身日新月异,处于高速发展和变化阶段,行业尚未成熟,而立法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验证。为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对未来技术创新的适应性,不宜即刻立法。与数字藏品相比,在一些新兴技术领域已有专项立法,但这些专项立法的前提都是经过多年的技术发展和社会讨论达成的共识。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出台的基础,是各国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达成广泛共识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相比之下,数字藏品在我国的运营尚有壁垒,毋论实践案例经验;而其跨国性和去中心化特点,更为立法的国际兼容增加了复杂性。为此,应重视政策监管的效用,故而有必要梳理我国数字藏品行业监管现状,总结现有监管方式的不足并“对症下药”,保障数字藏品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尚无针对数字藏品行业的专门立法,目前相关行业规范分散在行政监管政策及行业自律公约中。因为缺乏数字藏品行业的官方技术标准,从业者恣意经营和野蛮成长,引发诸多行业乱象。例如,多数数字藏品平台为节约存储空间、降低运营成本,将数字藏品所映射的数字作品元数据上传至联盟链中国1775万件数字藏品分析报告(2022),引自https://www.01caijing.com/finds/report/details/326130.htm,访问时间2023年5月8日。,数字藏品交易记录则存储于各平台的中心化服务器中,用户无法查询数字藏品交易信息,数字藏品发行数量、流转信息等关键信息缺乏透明度,为平台实际控制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基于联盟链或私有链的数字藏品,其数据多被托管于中心化服务器中,而中心化服务器上的元数据可被修改。甚至有部分平台在用户支付法定货币之后,未将数字藏品所映射的数字作品元数据及时上传至区块链,未在区块链上同步交易信息,存在虚假上链及欺诈的嫌疑。就政府监管与产业政策而言,中央各部委和地方诸多政府部门发布了相关政策文件。各部委独立或联合发布引导性和提示性政策,倡导合法合规挖掘数字藏品的文化价值和技术潜力,总体采鼓励产业发展的导向。例如,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征集首批工业文化数字藏品素材的通知》,筹建工业元宇宙服务平台。

总体而言,中央层面的政策大多较为笼统概括,主要起到政策引导作用;地方层面所涉政策相较而言则更加具体化和多样化,政府部门发布通知、建议、行动计划等加强数字藏品监管工作,指出涉及的风险和相应措施。这些政策一方面聚焦挖掘数字藏品的文化和知识产权价值,另一方面侧重建立风险防范和合法合规应对措施。例如: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2023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数字藏品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出规范行业准入标准、依托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整治消费乱象、对属地相关平台开展日常监管巡查并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等具有实效性的具体举措;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发布《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提出在上海数据交易所试点交易数字资产,后者随即在8月发布相关管理文件,具体化数字资产登记、公告、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将政策予以细化。这些地方政策对规范数字产业使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然而,目前我国数字藏品行业政策与监管尚存不足。中央层面缺少统领性政策文件,各部门和地方“百花齐放”的同时也凸显出标准不一等问题。中央政策所涉内容大多仅与发布部门的业务关联较为紧密,领域分散且不全面。纵使有些地方政策较为完备,但往往只适用于该地方,影响力有限,成功经验尚未被全国各地知悉并推广;即便被其他地方效仿,也往往因为地方差异效果不理想。例如,海南有自贸区优势,上海经济和技术大幅度领先于其他地区,这些地方的试点经验未必有普适性,若缺乏国家统一指导盲目移植很可能适得其反。

此外,数字藏品领域现有行业自律规范是在政策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其特点体现为引用或者重申政策价值导向,并进一步列举相关情形。例如,广东省互联网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等组织发布的《发行NFT数字藏品合规操作指引》具体到平台可能需要的资质种类、数字藏品铸造发行单位及发行人等,在主体范围上更加具体。一些自律规范明确指出行业内现存的具体风险和问题。例如: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主编的《数字藏品应用参考》中,明确将数字藏品产业的核心风险概括为侵权盗版风险、内容合规风险、价格炒作风险、网络欺诈风险、监管合规风险、金融安全风险等;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数字藏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自律要求》中,将金融化倾向列举为“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为数字藏品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等。然而,这些风险罗列与风险防范建议缺乏强制执行效力。《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团体标准)强调“抵制无序炒作,引导合理预期”,提出平台和发行企业“应对数字藏品合理定价,避免过高定价”,但对“合理”的标准和边界却未予明确,落实难度较大。与此同时,现有行业自律规范偏重强调去金融化风险,对其他重要问题,如个人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及较少。此外,行业自律规范理应关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充分或未能规定的内容,结合行业虚拟化、技术化、平台化特点对特性问题对症下药,弥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性和滞后性带来的不足。

综上,我国数字藏品监管专项法制缺失,主要依赖监管政策与行业自律予以规范,这种状态面临种种缺漏,还有较大优化空间。

二、二元监管路径构建

(一) 构建思路

我国数字藏品监管在法律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还处于雏形阶段,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尚存争议。当前立法机构对其法律风险产生方式和应对措施的认知较为有限,不宜即刻进行专项立法。已有研究认为,对数字藏品等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各类虚拟资产法律属性的认知分歧,严重影响着金融监管执法和司法裁判的预期[6。为应对诸如以黑客手段盗窃他人数字藏品,或借助数字藏品实施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司法机构在个案中应明确诸如数字藏品等各类加密资产的法律属性,如研究者所述,赋予链上资产财产性利益的法律属性,有效遏制侵犯当事人数字藏品权益的行为7,为相关金融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制度依据。明确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等基础问题,应重视司法实务中的经验积累。2023年初,全国首例涉数字藏品的著作权纠纷“胖虎打疫苗”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数字藏品界定为财产权益,应属符合数字藏品特征的认定,对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容小觑的影响力。随着数字藏品产业发展和应用多元化,未来所涉法律纠纷将更为多样复杂,待相关司法实践成熟后,在总结实务经验基础上立法乃妥善之举。

现有法规中虽未针对数字藏品进行专门立法,但数字藏品相关活动须遵守的规则分布在诸多法规中,这对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范优化有一定参考价值。例如: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著作权法》对未经数字藏品著作权权利人许可擅自铸造、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予以打击,平台亦须依法履行审查和信息保护义务;《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可用以保护数字藏品平台的数据安全和用户的个人信息;《反洗钱法(修订草案)》重点关注利用加密货币、虚拟资产洗钱的新型犯罪手段,未来《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对数字藏品与虚拟资产洗钱问题的规制起到重要指导作用,届时可将数字藏品纳入反洗钱监管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用以保障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购买者的合法利益,等等。此外,《民法典》第127条有关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和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则,为数字藏品产业规范提供顶层或兜底性依据[8。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触犯刑法的,适用《刑法》规制。但数字藏品适用法律的分散无疑为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困难,要求数字藏品平台和交易者熟知所有规范并规避风险亦显过于苛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汇编发挥案例指引作用,为行业应对风险提供规范参照。

目前,监管政策与行业自律要求等行业规范之间略显割裂,相关条款在防止数字藏品金融化、证券化等方面颇多重复,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安全和知识产权等问题涉及较少,不同层次的规范在通过协同效应实现优势互补、放大监管效益等方面有待强化。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构建一套自上而下有层次、有效能的二元规范架构,使中央和地方政府监管及产业政策、行业自律协会倡议环环相扣,推动行业稳健发展。

在具体构造上,可分为有机联系、上下贯穿、相互影响的两层结构:上层是政府监管及产业政策,监管者可参照相关法规的原则和精神,指引数字藏品从业主体从铸造、上链、发行到流通等各环节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同时明确数字藏品行业的政策导向和指导原则,构建监管规则、标准和程序,并为完善行业自律规范提供指导。在政策体系内部,可细化为以中央统一的政策文件为统领、地方保留差异性和灵活性的垂直结构,允许地方在不违背中央政策原则的前提下,依据地方特色和需求创新监管方式,并通过地方试点总结经验,经评估后由中央政策吸纳试点成果并广泛推行。下层是行业自律规范,由行业内的组织和协会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更适用的具体措施和技术标准、行为准则等,通过行业内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推动相对宏观的政府政策落地并在恰当时机上升为法律。

(二) 中央和地方政策完善

我国目前没有数字藏品行业的专项立法,产业与监管政策引领当属应对风险的重点。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政府推动相关产业政策制定,但迄今数字藏品领域尚未出台起统领作用的顶层政策文件。顶层政策设计的不足和地方政策水平的差异,易导致不同地方对同一问题的指引和结果不一致;部分政策具有较强地方性,如上海试点数字资产交易的基础是其发达的经济科技水平及成熟的数据交易所,难以在部分欠发达地区推广。因此,我国应构建统一的产业政策框架,并给予各地方明确且统一的参考标准,推动数字藏品产业合规运营。

第一,明确包容审慎的顶层政策,坚持风险防范与产业支持并重[9,适时开放二级市场交易。前沿科技往往风险与价值并存,数字藏品在丰富文化艺术体验方式、提供便捷环保的证明和凭证、提高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忠诚度或消费积极性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因此,不宜单纯以“防范”甚至“禁止”为监管导向[10,而应加强政策引导,试点二级市场交易。为符合合规要求,国内头部交易平台多禁止数字藏品再度交易,或严格限制转赠时间,比如鲸探交易平台在用户协议《蚂蚁链数字藏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第3.2.2款约定:“您需持有该数字藏品达到90天后才能转赠。”鲸探《蚂蚁链数字藏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20230215版本)。对转赠时间的限制降低了数字藏品发售后的流动性,同时平台还禁止用户之间有偿交易,仅允许无偿转赠。对风险的忧虑使头部交易平台的流转模式单一,商业模式简单,交易平台盈利有限,很难使行业长期受买家热捧。为激励以数字藏品赋能数字化创作,推动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笔者建议择机开放二级交易市场,及时推动行业配套监管政策制定,鼓励平台探索数字藏品多场景应用,深挖数字藏品多重价值,而非让买受人仅仅限于“查阅JPG格式的图片”。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数字藏品二级交易,但头部平台大多禁止二级交易,究其原因,当为数字藏品交易涉及区块链等复杂技术,匿名化交易对监管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平台因此采取谨慎策略,以避免数字藏品被炒出天价。尽管平台禁止二级交易,但是二级市场却一直存在,难以阻断,常有线上转赠、线下转款等隐藏交易发生。为此,市场监管机构可推进以国内各联盟链互联为试点适度开放数字藏品二级交易市场,并制定完善的交易规范,如:以交易透明化要求交易各方实名认证,对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并限制违规者再次进入;严控平台和经营者准入资格,并允许追溯历史交易;为平台经营主体设置审核义务,参考《电子商务法》“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保护数字藏品知识产权;亦可仿照英国“监管沙盒”计划,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全部纳入NFT监管沙盒,在这一安全空间内模拟测试放开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风险并及时预防[11

第二,中央明确监管及政策制定主体,由主要部门牵头负责。在制定主体上,可由发展改革部门起草有关定价和平台收费标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备案制度,等等浙江两会|代表建议出台数字藏品相关法规,推行“监管沙盒”,引自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122721,访问时间2024年1月30日。。数字藏品所涉风险众多,若政府各部门合力参与制定行业政策,似是政策完备性和通用性的保障。但“九龙治水”格局未必高效,多部门负责可能导致政策文件内容不够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并非阻却其他部门参与,由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制定,参考其他部门意见,鼓励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建言献策,同时要求行业遵照已有规则(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是较为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路径。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的《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使新能源产业监管更加成熟。以此为借鉴,数字藏品产业统领性政策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主导出台,各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属地政策,在弥补现有政策不足的基础上,可适当以国外较为成熟的数字藏品规划和政策作为参考。

第三,中央搭建较为完备的顶层治理框架,保留地方政策自主性。统领性产业政策的内容应尽可能覆盖全面,其对地方政策制定的指引作用毋庸置疑,地方试点成功经验对总体政策制定的助力作用也不可忽视。因此,在设计顶层政策之前,可以参考现有地方政策,吸纳长处,补足缺漏。例如,《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是地方政府出台的数字藏品相关政策中的先行者。该方案构建了以创作者经济为导向的“数字生产工具-社交平台-数字产品-NFT交易-标准规则”完整合作治理路径[12,对规范数字藏品交易有重要实践意义。但其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该方案以元宇宙为主旨,数字藏品仅被作为元宇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数字藏品制定政策,直接照搬元宇宙规制方案恐过分扩大监管内容,导致数字藏品规制重点不突出。因此,顶层政策在构建时应瞄准靶心,譬如在总则部分先申明数字藏品的定义和法律性质等,为政策文件奠基。其次,该方案将政策与现有法律结合不够紧密。如前所述,现有法律中部分条款对数字藏品产业有规制作用,政策的制定理应吸纳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最后,数字藏品的法律风险是需关注并规避的内容,该方案未对此着重加以笔墨。为对各地政府和相关从业者起到充分提示作用,顶层政策应以列举与兜底性条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限制、禁止利用数字藏品从事的活动种类及违反规定触发风险的法律后果承担方式。

据此,顶层政策至少应该包含三大部分:其一,总则部分阐释政策的作用和目标,对数字资产和关联概念的定义和法律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列明政策需遵守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相关交易平台主体资质、权利义务等;其二,内容和行为规范部分通过限制和禁止条款规避产业可能涉及的风险,设置相关激励政策鼓励产业健康发展;其三,法律责任承担部分通过“委任”或“准用”法律和直接规定行政责任并举的方式,对机构、第三方平台、数字藏品活动参与者等相关方设定惩罚机制。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创新规制时机的抉择更为重要[13-14。为保证纲领性指引文件的确定性和权威性,避免随着行业瞬息万变而朝令夕改,使技术创新得到鼓励,并便于地方因地制宜落实政策措施,应保留地方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不宜过早对新兴行业进行“一刀切”。应通过地方实践经验和重点区域试点推动行业整体政策走向成熟,最终出台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引导数字藏品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第四,重视技术自治,完善区块链监管政策,鼓励共建联盟链。国内代表性平台多采用联盟链或私有链,使数字藏品面临中心化存储、单点故障与暗箱操作等诸多风险。例如,《蚂蚁链数字藏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20230215版本)约定:平台无法为用户发布的内容信息提供永久存储服务,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本服务被终止或取消的,平台无法向用户返还或提供用户发布的内容信息或相关数据。监管机构可鼓励交易平台的中心化数据存储向多中心存储机制转换,降低中心化存储机制单点故障的风险,激励各链跨链互联,推动多中心化存储和多节点治理。如学者所述,在去中心化平台上托管NFT资产的项目越来越流行,即将图像存储在分布式存储协议平台,如星际文件系统(IPFS)上[4。受此前“无币区块链”监管政策影响,目前许多平台各自为营,导致数字藏品领域市场治理和监管极易出现漏洞。国内数字藏品多依托于联盟链或私有链发行,信息很少公示或开放查询,难以发挥对数字作品确权及著作权公示的作用。一些发行方受利益驱动,利用联盟链或私有链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未及时将交易信息上链,或在不同区块链网络铸造与售卖映射相同数字作品的数字藏品,甚至有的经营主体直接关停区块链,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因此,一方面业界可以考虑与公有链对接,另一方面未来可经国家出台产业政策,激励跨链互联,由不同平台共建联盟链,改变当前联盟链实为私有链的状况。

(三) 行业自律规则优化

在产业政策与法规空白的背景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自律组织可参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的基本精神,制定自律章程。我国在数字藏品领域已经出现开展行业自律的趋势。近年来,《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关于规范数字藏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自律要求》等相继发布,这些自律章程或行业团体标准的普及与执行,将有助于减少市场乱象,使治理行业风险与鼓励行业发展并重。

行业自律规范的制定应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遵照、吸收并具体化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规定;二是聚焦本行业特性问题,捕捉行业最新动态,补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未随技术发展及时更新的欠缺。在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方面,现有行业自律规范均能吸纳到位。特别是针对行业风险,现有自律章程已着重通过对照风险特征和形成原因反向做好防范措施,并能通过描述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实践可操作性。

数字藏品监管关键点是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往往集铸造、审核、首次发行、定价、售卖及二次交易业务于一身,对前中后端具有全链条、垄断性的权力。一些交易平台出现“老鼠仓”式交易;一些交易平台未经严格审核,数字藏品涉及的数字作品著作权不明晰或存在权利瑕疵;一些交易平台实际控制人不明,动辄“跑路”,导致买受人无处投诉,严重侵犯其财产权益;链上信息不透明,交易平台数字藏品发行数量与交易价格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因此,行业各类风险高度集中于交易平台,行业自律规范应形成以平台为主线的链条型监管体系,贯穿各阶段各行为。

首先,立足平台经营主体。平台是数字藏品行业的中心和纽带,应扮演好“守门人”的角色。行业自律规范应明确交易平台所需资格资质,构建平台的准入和动态退出机制,确保市场上运营的平台质量;平台内用户应全面实名制,提高透明度,保障用户知情权。其次,行业自律规范应将平台经营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到数字藏品流通的各环节。数字藏品铸造是整个流程的第一步,这一环节需重点防范版权侵权和技术错误导致的数字藏品法律风险。自律规范可规定平台经营主体应承担风险提示义务和技术安全审查义务,确保版权授权明确。数字藏品铸造服务的技术提供者应进行技术审核和准确性测试。在发行环节,应重点谨防数字藏品被用作非法集资活动。对此,行业自律规范应设立合理的定价机制,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技术成本、利润比例;提高定价过程的透明度,如建议公开成本结构和定价依据,在行业自律规范中明确价格标准等。上链环节的自律规范可建议提高平台安全性,进行数据备份和验证。在流通环节,自律规范应防范价格不合理波动和非法交易,一方面可要求平台交易实名化,另一方面行业自律协会可积极寻求政府合作。例如,《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用户认证体系,通过数字认证、生物识别、区块链技术等方式,为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提供多源实名认证。”《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引自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1908/t20190827_1636111.html,访问时间2024年5月6日。平台将获取的用户身份信息与政府公民数据库对接,能够最大化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性和交易透明度,使不良商业机构获取用户信息并非法利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也便于政府统一监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15

三、结 语

数字藏品在数字作品著作权确权、提升其可交易性及促进元宇宙发展等方面有重要意义。但该行业存在诸多风险,我国对数字藏品相关活动的监管尚不成熟,法律制度与监管政策等规范存在诸多不足。针对数字藏品行业风险,我国可建立二元规范体系,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当前,针对数字藏品行业虽不宜即时立法,但可通过积累行业关联案例的司法实践,探索对数字藏品行业相关主体权利义务予以界定,对行业发展予以合理规制,从而为将来行业立法奠定坚实基础。在二元规范应对方面,笔者建议:其一,上层以优化国家各类政策为重点。顶层政策的制定应坚持风险防范与产业发展并重的原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牵头,其他各部门协助支持,搭建完备治理框架;同时注重保留地方自主性,部分激励性政策可在一些技术与市场发展较为完善的地方试点。在政策导向上,应通过政策引导逐步开放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者应推动各联盟链跨链互联以及联盟链与公有链互联。其二,下层以优化现有行业自律规则为主要途径。应把握行业核心和特点,对数字藏品产业个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推动行业健康合法发展。

总体而言,我国数字藏品行业仍处在早期发展阶段,市场监管机构应鼓励相关商业机构深挖数字藏品多重应用场景,促进行业合规发展。虽然数字藏品行业当前还存在各种问题,但借助二元规范应对风险,有理由相信行业创意将带来令人瞩目的远景,激发文创领域数字化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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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 of digital collections and binary regulatory response

DENG Jianpeng1, ZHU Yicheng2

(1. Law School,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2. Law School,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 Digital collections which rely on blockchain technology hav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confirm the rights of digital content and enhance its trade ability, etc. However, it is lack of industry regulation and all kinds of risks and chaos are broad spread. For the digital collections industry, which is still in the early stages of development, it is not advisable to immediately carry out special legislation as it can accumulate judicial practice experience. The concentrated risks arising from the industry can be addressed by binary regulation. Firstly, for the response of national industrial and regulatory policies, the top-level policies should be adhered to the principle of equal emphasis on risk prevention and industrial support. A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framework is established, and the autonomy of local industrial policies is retained. Some policies can be piloted in some localities. The opening of secondary markets is guided, and trading platforms is encouraged to explore multiple application scenarios of digital collections. And the cross chain interconnection is promoted among various alliance chains. Secondly, for the optimization of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rules, prohibitive regulations should be set against existing or potential risks, and targeted solutions should be proposed to individual problems in the digital collections industry, 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legal development of it.

Key words: metaverse; digital collections; blockchain; industrial policy; legal risk; binary regulation

(责任编辑:郭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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