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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全过程人民民主: 基层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理论省思

2024-01-03谢晓通章荣君

理论月刊 2023年12期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乡村治理基层党建

谢晓通 章荣君

[摘 要] 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是转型期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重要实践,尤其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有着根本性意义。目前,关于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二者间的关系应呈现何种具体形态,学界基本抱持制度主义和功能主义的逻辑进路。然而,以上两种进路虽能对社会治理中理性的强弱问题作出解释,但同时也遭遇着来自“双重内卷”所引致的关系悖论倾向和循环论证倾向的诘难。更为合理的进路是,在反思“双重内卷”的基础上,寻求联结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二者间内在逻辑的可能命题。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引入,确认了一种政治整合社会化的中间方式。通过这一规范理念所蕴含的民主面相与权威面相的阐释,可以建构一个寓权威之治于民主之中的理论框架,用以论证乡村场域中弥合“双重内卷”的因果机制,并揭示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再理论化。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党建;乡村治理;双重内卷;民主与权威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3.12.008

[中图分类号] D621; D26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3)12-0066-12

基金项目: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农村基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路径研究”(23ZZA001);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农民民主观培育研究(KYCX23_0558)。

作者简介:谢晓通(1996—),男,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章荣君(1973—),男,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引言

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是转型期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重要实践,凸显了党组织将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作用。因此,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通常是对日益分化和“去组织化”的社会事实的特定回应,目的在于重建政治秩序和整合社会活动。乡村社会是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主要场域,乡村治理也成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主要内容①。尤其對于后税费时代兼具复杂性、多元性和异质性的中国乡村而言,党建引领是乡村治理体系优化的有效路径之一;基层党建也对发挥出“中国之治”的制度优势,以及重新优化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有着重要影响。在此语境下,有关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二者间关系的理论探索,得到了学界的普遍关注,围绕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内在逻辑、作用机制、框架构建以及实现路径等方面的研究和阐释,都有其深刻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但既有研究在现象描述和理论阐释上仍有一定缺陷,亟须予以进一步的深化。现象和理论无论是在形成还是在运用的过程中,其联系都是相互的。现象描述指的是,研究不仅需关注事物或对象间的内在嵌合和协调机制,同时还需关注现象的龃龉部分,并用以反思理论自身的局限;理论阐释指的是,事物或对象在既有理论局限中寻求自我证成的过程,这一意图性联系可理解为是对原有理论之基的再理论化。当前,有关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二者间关系的研究,普遍以“政党回归社会、党委领导治理、党建引领社会”为理论预设。一方面,类似主张虽能阐释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叙事逻辑和内在价值,但对此过度强调,只揭示了现实活动中理论应被赋予何种应然作用,而没有为其提供这一作用何以与事实之间产生联系的说明,同时也忽视了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失衡、脱嵌与冲突面相;另一方面,即使肯认类似理论框架的价值取向,理论自身也仍需对其局限予以反思。因为理解理论之于现象的意义在于,理论须把社会生活的联系作为一种构成整体的强制性联系(mandatory contact)来看待[1](p1)。因而,在形成与运用过程中,理论即具有某种证成特性,并允许自身成为可被建构的对象。这也表明,建基于既有理论之上的再理论化的反思过程是必要的。

本文的逻辑即建立在反思理论的基础之上。对于理论的批判性回应,也表明本文将首先考察基层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局限,再借由问题本身的反作用力,完善和修正既有理论解释。基于这一前提,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就须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再理论化),以呈现二者间关系的实质。对此,本文拟引入中国本土实践中凝练的全新政治形态,即全过程人民民主来阐释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再理论化过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2](p37)。在这一意义上,全过程人民民主无疑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议题。作为一种实质性的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内含着区别于代议民主的两种面相,即民主面相与权威面相,而这与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组织两大主体,以及与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内在逻辑都有着紧密关联。如何论证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两大主体的内在关系,以及如何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两种规范面相合理应用于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实践场域,从而构建基层党建与村民自治双向赋能、联动互嵌的公共整合机制,是本文主要的理论立场和研究旨趣。

二、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实践与理论局限

针对新时代的党建和基层治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 “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这一论断表明了党建引领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然而,在中国乡村场域,无论是在应然的理论层面还是实然的实践层面,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碎片化、悬浮化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反映出了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在理论探析、学理阐释、机制建构以及模式创新等方面所呈现出的局限性。对于乡村建设的诸多领域而言,理论与实践的局限也妨碍了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如何更好地理解当前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局限性及难题,提升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成效,需要我们借由一定的学理分析,重新思考和回应党建引领与乡村治理二者之间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遭遇的困惑,并进一步剖析该问题的核心成因。

(一)社会分化、现代性与理性:一个前提性论证

在讨论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存在的局限之前,我們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其社会分化背景,以便找寻再理论化的主要维度。有学者认为,社会分化是现代化进程中理性多元论事实的集中体现[3](p83-103)。若从历史维度考察,那么社会分化一般被认为来源于自西方启蒙运动起即延续至今的理性化倾向,并由此衍生了有关现代性问题的讨论①。这些讨论将现代社会所确立的诸多规范确认于理性基础之上,民主则成为人们运用理性精神完成的政治建构;与此同时,源自前现代社会的神权和宗教的世俗化倾向又为基于理性的秩序正当性提供了事实上的辩护。而从当前实践来看,社会分化则主要表现为一个秩序共同体内复杂性和异质性因素的上升,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系统间活动的功能分离、不同领域内组织团体的分割以及不同群体间社会观念的分化。由此,理性也被扩展至道德、法律等规范层面。

在政治社会中,每一个个体对理性都具有义务,服从真理的义务也以对自身理性之义务的服从为前提。因此,一种民主模式之所以能够得到民众的自愿服从,往往预设了此模式是人们运用自身理性而产生的结果。民主的理性建构一方面意味着人们依据理性去检验真理,认知的真理性在此表明一项政治决策成为所有人都得以检验的客观事物;另一方面则意味着认知合理性在个体身上产生,理性的个体会通过寻求关乎政治世界的合理解释来决策和行动,也即“理性的公共运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理性的流变因不同的意识哲学基础而被区分成多种形式,这一区分一般被认为源于康德的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传统,而在韦伯那里以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达到一个高点。当追随韦伯有关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与基于理性规范间之“服从—来源”关系的论说时,理性就成为政治秩序达成共识的核心。根据韦伯的观点,通过划分理想类型,能够赋予政治制度以价值无涉的理性化建构。

然而,当置于理性多元的现代社会中时,实践理性传统似乎未能延续其在前现代社会的原初整合功能。一方面,现代社会及其现代性问题使得反契约论者批判了理性对于政治生活中秩序形成的历史文化因素的剥离,而以帕森斯和卢曼等为代表的功能主义理论家则进一步否定了理性的实践价值。另一方面,理性多元论的现代社会潜在地要求理性的构成法则作出适应性的改变。但问题在于,当工具理性成为政治科学中普遍性的概念,尤其当出现以工具理性支配行政事务的专业化和非人格化倾向时,实际上又放大了理性的实证主义传统。在这一点上,韦伯所言及的价值理性遭遇了来自现代性问题的诘难,即表现为理性日益演变为对工具理性的崇仰,以及对价值理性的遮蔽。更有甚者,工具理性因根植于西方文化线性的经验理路而被认为理性必然与资本主义相互关联。

若进一步扩展至政治生活领域,那么受理性支配的公共领域将受制于两种工具论倾向:一是在正式制度层面,官僚体制被假设为一种诉诸国家权力的理性工具,亦即社会之支配方式的合法性基于“一个(经由协定或指令)特意制定的理性规则体系”[4](p5-28)。二是在非正式制度层面,由于前现代社会的超验力量被理性的个人自主观念所取代,继而使有关生命之价值与意义的思考接纳了个体关怀与权威信念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地,如果两种倾向共同作用于公共领域,那么权力持有者将要求私人领域的生活世界对终极价值与经验事实加以区分,以避免因价值分化而导致的人之存在的异化[5](p40-41)。由此,在现代社会中,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不免陷入某种混同。正如埃里克·沃格林(Eric Voegelin)所言,这不仅表现为建构性的价值与建构出来的价值无涉的客观立场之间的关联瓦解,而且还表现为借助价值判断以创建社会秩序单元的合法化信仰重新落入了工具理性的桎梏[6](p28)。

(二)对实践局限的理性划分及相应逻辑的批判

当前,党建引领乡村治理不可避免地被置放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社会分化背景之下。因此,探讨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间的局限,本质上就是要探究理性化趋势何以构成这些局限以及这些局限在经验事实中获得理据的具体形式。事实上,对后一个问题的研究也等同于回答了前者。就既有研究而言,当前被提及的解释进路基本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弱理性理论倾向,另一类是强理性理论倾向。一方面,弱理性理论倾向继承了新康德主义者的批判式哲学,并以韦伯的工具理性践行政治或组织领域的形式合理化;另一方面,强理性理论倾向建立有关政治生活的乌托邦叙事,并试图赋予理性以终极价值。具体到党建引领乡村治理而言,则有两种相应的慎思逻辑来试图克服上述倾向:

第一,基层政权建设的制度主义逻辑。这一逻辑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起点。在规范上,制度主义逻辑试图放弃弱理性理论的立论前提,主张基层政权建设的整体性,并将基层社会内化于自身主体与其他主体的“主导—参与”关系之中。在经验上,制度主义逻辑希冀基层党组织建设通过引导式的正式机制来实现基层分化领域的整合,并强调基层党组织动员、嵌入与吸纳等组织路径[7](p83-91),以及党组织活动空间的挖掘和实际平台的搭建[8](p118-144)。由此,基层党组织就构建了具有强大聚合功能的权力网络,能够实现基层社会的政治建构[9](p64-72)。所谓政治建构,亦即基层政权建设,是用以凸显基层党组织引领功能的一种合法形态,而实现政治建构则仰赖现代政党的正当性原则。这种建构逻辑构成了政治与社会间互动与协调的依据,形成了“整体性治理”[10](p93-102)、“超行政治理”[11](p59-75)和“党治社会”[12](p46-57)等理论取向。

第二,基层社会发育的功能主义逻辑。这一逻辑考察了党群等微观行为主体间的关系,其特征是通过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在经验事实上更加密切的实践性关联以及借助系统的外部视角来建构既源自国家及政党,同时又源自社会及群众的良性互动关系[13](p102-110)[14](p32-45)。功能主义逻辑强调基层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双向原则,二者的关系不是以政党为中心的被动式单向建构,而是乡村民主政治的社会化过程[15](p23-45),涉及治理主体的自觉行为或互惠意识。从深层次看,功能主义逻辑指向了国家与社会系统中有组织的行为与合理的规则体系之间的均衡问题。因此,功能主义逻辑试图克服的是强理性理论倾向,即基于给定的实际来作出各种权衡和互构,继而通过不同主体间的功能重塑来影响治理活动。

整体来看,上述两种逻辑为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理论建构提供了有益进路,然而,它们也同样面临著两种质疑倾向。第一种笔者称为“关系悖论倾向”,即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既相互联系,又彼此抑制的一种关系形态,表现为由相应逻辑理路所建构的理论叙事未能清楚回应实践中的关系失衡现象。这一倾向源于试图将二者间关系予以规范界定的解释框架未能突破原有框架中有关概念或规范要求的限制。例如,“去行政化”或“去悬浮化”逻辑主张党建有效性与基层问题现实性的融合,然而该逻辑在论证时又回到了其否定的“行政化”或“社会中心主义”的道路上。第二种笔者称为“循环论证倾向”,即主张党建与村治的互动或曰互嵌关系的学理阐释侧重描述一种双向互动过程,一方是以基层党组织自身的强化、塑造或联合来形成乡村共同体整合的社会力量,另一方是以乡村社会中具体治理事务为载体来激活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及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然而,这一过程依据的内在逻辑又将促使其运行的规范理由还原至自身。因此,在构建双向互动框架时,以党建带动治理和以治理激活党建的逻辑理据实际上已预先设定了二者间须具备能够实现互动性要求的前提。于是,就陷入了前提与结论彼此论证的循环陷阱。

三、“双重内卷”的再界定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引入

探究党建引领与乡村治理在实践与理论上的局限,需在抽象层面继续挖掘可能的批判性认知,并在既有理论解释中凝练出一般性的概念表述。通过对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实践局限的批评性话语的认知变化,可尝试建构着眼于新的理论规范的理解或假设。若将此逻辑植根于党建引领的实在的对象化中,即乡村社会之中展开更为精细化的分析,那么这一过程会形成理论与现实之间得以产生相互联系的某种特定因果解释形式,也即提供了某种揭示。我们可从“双重内卷”这一具体视角来理解现实政治世界中新的可能性,并可结合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政治话语,为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建立新的逻辑联系。

(一)乡村治理中的“双重内卷”:再界定与描述

就理论范畴论,对于关系悖论倾向与循环论证倾向的批判,首先建立在被笔者称为“双重内卷”的概念表达之中;制度主义和功能主义唯有突破其理论框架所忽视的“双重内卷”局限,才能为保持理论与实践的一致性要求赢获一个审慎的解释。从此层面来看,笔者对于制度主义与功能主义逻辑的批判事实上并非一种完全批判,而是试图在“制度—功能”的理论谱系中满足合理运用理性的要求。因而,通过反思“双重内卷”这一阻滞性概念,可为建立原有理论的再理论化寻求进路。

应当说,作为理解制度主义与功能主义逻辑缺陷的概念,“双重内卷”揭示了理论建构对一些基本问题的忽视。从“双重内卷”这一概念出发,或者说从“事物的一般性概括”[16](p4)以及从“思维观念上形成能够替代实际对象的共识”[17](p37)可以把握这些基本问题。就此概念的含义而言,有学者曾进行过界定,并用以指称内卷化作为一种“长期发展受限而难以实现突破”的状态所蕴含的双重学理意蕴[18](p106-117)。不过,本文所指“双重内卷”与先前研究有所不同。首先,本文的“双重内卷”在某种意义上回归了先前研究予以澄清之前的内卷化表述,也即肯认了内卷化所具有的“没有发展的增长”[19](p11-12)和“内部不断精细化和复杂化”[20](p68)这一普遍性定义。其次,本文的“双重内卷”是一个合成性词汇,从语义学上来看,分别由“双重”和“内卷”两个子概念组成,这从根本上区别于先前研究所定义的概念内涵。

按照这一理解,先前研究主要赋予了“内卷化”两种不同特性,侧重对概念本身的不同方面——包括过程与结果、阻因与动因以及能动与被动等——加以理解;本文则主要依循“内卷化”的普遍性定义,并落实到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来揭示其概念内涵。而从描述意义上,本文所界定的“双重内卷”意在表明当前基层治理领域所存在的两大特性:一是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单一化与基层社会分化事实之间的龃龉,也即基层党组织所面临的体制考核压力,以及单一的组织设置无法满足多元理性诉求,从而导致基层党建工作的不断复杂化。这一内卷特性可归因为基层民主性与主体性的缺失问题。二是项目制治理体制与乡村政治参与效能之间的背离,也即治理资源的不断输入与“精英主政”和“分利秩序”等传统治理模式相左,由此造成治理资源的浪费和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公里”难题。这一内卷特性可归因为基层权威的正当性来源问题。

(二)引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与面相

可以发现,“双重内卷”因关注基层政治实践中未被充分关注的内卷形态而形成了新的认识。同时,这一认识还关涉到如何应对内卷化在乡村世界所引致的治理乱象的问题,即何以弥合“双重内卷”。基于此,笔者拟引入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新型民主模式来实现这一设想。这一主张主要取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具有的独特价值意蕴,即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确认一种政治整合社会化的中间方式,而其理念之中所蕴含的民主与权威两种面相,则为这一方式确立了原则和条件。从本质上看,作为一种理念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可为建构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新逻辑提供有力的解释依据(如图1所示)。

1.作为一种理念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新时代背景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全新形态,这一议题不仅在近期的诸多理论研究中得到了不同视角的论证,为揭示新的历史条件下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提供了有效的话语阐释,而且在具体的实践和经验中也形成了制度化和操作化的运行机制,彰显了中国式民主的强大生命力。对此,学界已有一定的理论成果,为本文研究奠定了基础。但总体来看,多数研究仍主要从理论话语和实践形态两方面着手,而尝试将抽象理论与具象实践相结合,并用以考察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新型民主形态内涵的研究还较为鲜见。在检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主张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理念(ideas)”来看待。此主张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主要基于有关“概念(concepts)”与“观念(conceptions)”这一对术语的理解。在这里,概念和观念源自如下区分。首先,概念是术语意义上的,观念则包括运用概念的原则和标准;其次,概念和观念共同构成了“理念”[21](p13)。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之维强调的是政治参与、选举代表、公共理性等受到普遍认可的现代民主特性,观念之维则强调的是可甄别于其他民主模式的制度机制。

从现实层面论,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视作一种理念符合现代民主的精神要义,即全过程人民民主建构了区别于代议民主的新要素。从其核心特征来看,全过程形态的制度机制不仅建基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上,而且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保证人民的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实现[22](p80-87)。因此,无论在选举代表、集体投票、审议决策和修正程序上,抑或在增加人民的能力、智识及表达的机会上,全过程人民民主都回归了马克思主义所致力的将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和整体意愿贯穿于国家治理、制度设计、政策制定以及决策执行的全过程的主张[23](p35-46)。也就是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内涵乃是规范与经验的合一,其自身即预设了能够彰显现代式民主理想的评价标准[24](p21-33)。

从更为深刻的层面上,作为一种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对诸多民主的现实主义论说提出了挑战。此类论说不仅涉及针对民主价值的怀疑主义倾向,而且还涉及对民主所作的激进主义辩护①。就怀疑主义和激进主义论说而言,二者都将民主与其对立事物划得太开,这也使得理想的民主规范与复杂的社会事实之间始终存在张力[25](p26-67)。不同于怀疑主义与激进主义,全过程人民民主开辟了一条中间道路,构建了理解民主的新模式。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对激进的批判性民主理论作了修正,继而保留了民主的原初价值,通过强调人本身的共识和理性在协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26](p27-35),为民主规范在程序上的实际运用创设了正当框架。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并不拒斥民主的怀疑论,因为其原初意义上即接纳了怀疑主义者对于社会复杂性和文化多元主义的现实考虑,并以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构成解决多元冲突、实现民主理想的主导驱动力[27](p49-59)。这表明,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在维护制度安排需符合人民意志的合法性规范的同时,也在政治机构中渗入了以国家和政党要素为中心的相应规制。

2.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面相与权威面相

上述关于民主作为一种理念的理解,直接涉及本文的核心论题,即有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与权威的关系问题。在政治现实主义者或对民主持至善论的理想主义者看来,尽管将民主与权威相结合的观点似乎离得太远,但当考虑权威在民主政治中具有何种重要意义时,全过程人民民主力图回应的乃是如何为复杂多元的现代社会寻求在政治或文化上普遍认同的合法权力形式。这一意图使得民主的界定不再强制于给定的理性主义传统(该传统通常要求个体偏好或理性聚合只能借助于公共论坛或辩论才能予以检验),而是在确保民主实践符合其政治正当性来源的同时,主张一种不撇开理性多元论事实的规范思考。因此,尽管因社会的理性趋势和历史的“祛魅”导致权威与民主之间始终存在张力,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二者间的依存关系。尤其对于后发民主国家而言,如果没有一个权威政权来规范民众的政治参与,那么现代化建设所需的政治秩序就难以建立,不稳定因素以及挑战现行秩序的力量也会被扩大[28](p4-8)。

换言之,对民主活动作一种探究其行为能力在不同界限间之本质的划分,是以民主这一事物法则之普遍性与必然性来克服其偶然性的行为导向过程的。基于此,民主政治中的权威就相当于某一在能力上优于他者的个人或团体对之所施加的改变其意志或行动的作用力。按照西蒙(Yves R.Simon)的理解,这一作用力还可被区分为辅助性与本质性两种功能性质。对于旨在通过一种共同行动来实现共同善的群体而言,唯具有本质性功能的权威才能促使其行动以某种恒定的原则而被统一[29](p14-15),而这一恒定原则无法归结为自由民主所抱持的一致同意或完全自治。这表明,权威产生的意义在于为民主政治寻求一种将共同体内的诸判断予以主体间化的可能方式,这是因为对于实在事物的不同判断之间往往存在差异,个人或团体应遵守何种判断来作为行动的规则,不能仅凭单纯的理性原则。因此,民主实践需要一定的权威,以应对理性主义精神在现代社会遭遇的诘难。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尽管笔者所论述的權威主张与罗尔斯基于重叠共识的“政治的正义观念”相似[30](p87-89),但其并非把自由主义作为预设条件。此外,这一主张也不完全等同于法兰克福学派在追求理性化道路上所作的“实质”民主的阐释。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实质”民主强调的是政治意愿形成中公民的真正参与,但对于民主制度的这一激进批判,仅从单一维度上为民主程序提供了一个标准,而并没有将一致同意的参与予以制度化[31](p11)。当然,实现民主价值的制度化,也不等同于权威可被简单地定义为合乎规范的或制度化的权力[32](p85)。将其权威组成归结为一种合法的权力形式意味着,权威在理解民主制度上作出了两方面区分,一方面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公共协商,另一方面是基于能够形成合法认同的影响力形式。而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这一形式是以将强制性的权力形式转向包容性的权力形式为特征的①,即权威促使民主通过诉诸一种从人们自发地授权、自愿服从及为民认可的非命令式关系,或者以在政治过程中反映着卓越和先进性的现实影响力,来补充说明共识形成的正当性来源问题。

综上,就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内涵,以及其所蕴含的民主与权威间的依存关系和实质内容,笔者进行了理论层面的阐述。接下来,笔者将在此语境下考察基层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新逻辑,并进一步回应“双重内卷”的有关议题。

四、寓权威之治于民主之中:一个解释性框架

除了选举和协商等必要途径外,确定性的带有信仰意味的权威话语,事实上也具有构建稳定高效的民主秩序的重要作用。那么,围绕本文主题仍需进一步发问的是:这一转向对实行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以及对具有引领作用的基层党组织来说有何内在关联?这一关联如何弥合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内卷化分歧?显然,引入作为一种理念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其意图便在于建立一个新的解释框架。这一框架不仅对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现实挑战作出了正确的政治判断,而且涵盖能够平衡复杂的社会事实与规范的民主价值的重要线索。这为有效提升村民自治的效能,维持稳定的政治秩序找到了重要途径。

(一)作为权威的党建与作为民主的自治

对于基层党建中忽视乡村群众的实际诉求,以及村民自治中排斥底层群体的政治参与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具有的民主与权威面相,使得复杂多元社会中的政治参与有了维系规范价值的可能,而这主要归因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强化了农村基层政治的正当性。一方面,这一逻辑不仅将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诉诸村民自治,而且也在治理过程中凸显了基层党组织的权威性。不过,它并非把村民自治或党组织建设作一种功能主义式的理解,而是将其视作能够用以描述经验事实的理解本身。另一方面,这种将理解自我建构的过程对弥合“双重内卷”问题作了回应,其所具备的内在条件,使得基层党建作为一种权威形式以及乡村治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成为可能,两者共同形成了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制度中轴的理论框架。在此框架内,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之间由同一理念所规导,而且也经由该理念实现功能互嵌。

当然,通过规范上接纳基层党组织统一性的权威来引领乡村公共领域的民主性的生成过程,以及以互嵌方式使党组织回归原初的群众本位的过程,在此可理解为一种辩证逻辑。但辩证之理解的产生,并非源自一种强制关系。与其认为这一关系植根于某种主导与被主导的话语逻辑当中,毋宁认为其建立在某种阿多诺式的认识之上[33](p29)。因而,一方面,党组织建设作为一种权威形式,涉及的并非简单的权力下沉或政治教化,而是经由给定的民主程序,使得治理问题内在化。另一方面,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涉及的也并非一致同意或个体偏好聚合下的集体选择[34](p52-60),而是基于基层党组织在历史与实践中形成的影响力,使得自治主体的民主性得以重塑。这也表明,基层治理的内卷化有了能够产生共同联系的正当话语。当民主面相与权威面相分别作为基层党建与村民自治中两种相互关联的政治表达时,弥合双重内卷就具备了可能条件,即民主面相与权威面相将基层党建与村民自治理解为一种平等性的均衡关系,这使得二者共生于同一政治实践内。除此之外,从宽泛意义上理解,民主与权威也是对如何消解基层治理乱象的进一步推演,这种建构方式可从复杂多元的乡村社会中明晰问题产生的主体间诱因,进而为之创设能够相互承认的开放的制度环境。

在这一前提下,全过程人民民主能使那些奉行组织本位的基层形式主义者,以及把持村庄自治组织的政治精英改变行为规则,从而将分配社会利益与资源的主导权转向结合了民主原则与权威原则的政治层面,并促使公共责任的增加及公共治理原则的确立[35](p207)。甚或,一种具备良善特性的权威形式也能使无一致性意见和规则之生成能力(也即生成公共性的能力)的村庄共同体以制度化形式塑造这一能力。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形式还需保持与基层民主之间的广泛互动,因为生成权威基础的主体间化恰恰建立在多数人的理性判断服务于理想的治理结果的基础之上。因此,一旦服从基层党组织的权威形式,那么就须同时肯认理性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作用。重要的是,这一理性并非工具主义或策略主义的理性,而是能使村庄内的集体决定可被赋予正当性的公共理性。它将来源于由选举、参与、协商及决策等活动所组成的村民自治的全过程。

(二)解释框架的构建

根据前述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所作的阐述,其主张的两种面相,即民主与权威可以形成基层治理系统在党员干部、乡村群众、基层党组织以及村庄共同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当前基层治理面临“双重内卷”挑战的情况下,这种互动能使基层公共领域内的不同治理主体明晰自己的角色和定位,并使村民自治通过适用于基层政治秩序的权威方式来提升理性的质量。对于民主原则的这一修正,既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独特的理念优势,也表明了理解民主规范及其制度设计的不同形式。有鉴于此,笔者将这种对民主的理解称为“寓权威之治于民主之中”的解释框架(如图2所示)。其通常隐含着如下逻辑,即民主的价值规约并非仅仅来源于西方自由民主所预设的一般性条件[36](p198-207);从另一维度上而言,民主价值及原则的确立也需对现实世界中政治活动及主体诉求的现实压力予以充分考虑,即对民主的偏好并不是简单地对其自身的抽象价值作出评价,而是将民主纳入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模式之中。故此,“寓权威之治于民主之中”意味着在村民自治的既有原则中需引入权威性力量来支撑治理机制的转变。具体而言,这一解释框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互动性连接机制

互动性连接机制强调同一治理场域下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一治理场域被置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权威”面相的影响之中。在具备全过程的政治理念和制度体系的情况下,基层党建与村民自治之间的断裂能够获致合理的连接机制,从而确保政治形式与民主过程的一致性。在基层治理中,理想的民主制度并不完全依靠理性来决定,因为村民自治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参与主体在能力、智识和资源等诸方面的差异。一旦这些差异变得难以抵消,那么不同个人或团体间的利益冲突会进一步加深。即使村民自治满足了民主的最低限度要求,但不平等仍会侵害自治过程中的少数群体。在冲突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主体会对弱势方施加限制,使其对于村庄公共事务的看法或意见难以出现在自治议程当中。从不平等对村民自治造成的结果来看,村庄内的宗族组织、乡村精英和灰黑势力都会不同程度地操纵选举投票、协商决策及议题设置的结果[37](p35-49),从而影响村民自治的发展样态。

对当前的村民自治而言,问题在于如何重塑参与及协商过程的主体性并实现有效自治。考虑到理性在不平等状况的限制下缺乏充分的公共性,因而,实现少数或边缘群体的理性需在自治要求的最低限度上增加能夠确保结果公正的其他要素,以便使内部的弱势参与者获得认可与尊重的公开途径。在乡村治理中,传统形式的参与实践无法提供自治所需的对精英权力的制衡,因此须寻求一种新的制衡:一种将弱势主体的声音纳入村民自治的民主表达渠道但又不依赖于强制的权力运用的制度性制衡。当考虑如何保证弱势群体成员能够平等、自主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时,基层党组织的介入无疑是一个理想选择。作为中国共产党在乡村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理念、信仰或共识性主张上,还是从政党组织及制度体系建设上,基层党组织对于纵向的基层政策制定、决策和执行,以及横向的村一级的自治效能提升都是必要的。一方面,通过正式领域的基层政权组织的在场来保证自治实践的民主性,既避免了公权力完全退出所导致的“精英主政”现象,又能够连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所界定的权威内涵,从而建立起支撑村民自治良性运转的强大组织力量。另一方面,这一进路对多数村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增强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因为作为权威的基层党组织从根本上区别于乡村社会中的传统权威形式,立基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所作用的制度结构,基层党建与村民自治方有条件建立起互动性的政治参与机制。

2.可修正的政治程序

可修正的政治程序主张政治程序在本质上应是可修正的,而非纯粹地固守给定的制度规则和实践要求。对于生活在制度系统内的个人、团体或组织而言,维系制度有效运行的要素涉及将正式与非正式机制的组织或个人理性予以相互转化的过程。当前,基层治理面临的普遍挑战是,自治实践流于形式,党组织建设效能亟待提高[38](p48-57)。在现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框架中,民主选举主要通过若干年一届的村委会选举活动来运行,民主监督主要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来执行,而在中间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环节则没有依托而悬空于民主的真实性上,无法通过具体的机制来完成民主的真正诉求[39](p72-81)。不论在正式的行政领域还是在非正式的政治活动中,民主性的缺失都会阻碍对话、参与、协商的可能性,并将扩大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弱势群体被排除在自治活动以外。由此造成的持续性后果是,村庄内具有公共性的治理事务越来越集中于少数精英手中,从而使民主决策脱离自治范畴,同时也进一步限制普通群体进入政治公共领域的机会。此外,如果精英化趋势在正式的党组织中蔓延,那么基层党员干部脱离群众路线的可能性也将进一步加大。因此,无论是基层党建还是村民自治,都须打破正式领域与非正式领域间的边界,使得自身的政治活动借助他者的理性来修正既有的治理机制。也就是说,在选举活动已经产生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自治实践中,仍需两种策略来提升主体间的平等参与关系和维护更广泛的民主权利。

第一个策略是在“权力获得”的基础上创设“权力行使”的制度空间①。村民自治不仅需要保有普遍的“权力获得”以产生合乎人民群众公共理性的条件,即通过若干年一届的选举活动来使得利益与偏好在政治公共领域内达成共识,而且还需保证自治能够维持民主链条的完整性。要达到这一准则,村民自治就须充分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价值内涵。在具体的民主环节中,自治实践在除选举环节外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环节应更具开放性,从而为全过程式的民主结构提供具体的操作机制。这就要求村民自治吸纳基层党组织的力量来建立解决村庄共同问题的协商合作关系和理性对话机制。第二个策略是联动性的。在联动性的政治活动中,基层党组织需要将正当理性的实现置放于村民自治的规则要素当中,从而为其自身找到有效的“抓手”而避免落入“空转”“内卷”等低效治理状态。

3.基层政治之两端

解释框架的可修正性,在于构成自身所有正当规则的民主性与权威性被同等地应用于基层政治生活的两端,即村民自治与基层党建两大主体部分。作为再理论化的重要内容,基层政治实践及其程序的可修正性表明了基层党建与村民自治有其内在联动互嵌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则基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二者间的价值规范作用。正因党组织建设与村民自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意义上是联动互嵌的,二者的政治程序才是可修正的,与之相关的所有治理主体——无论是基层官员、“村两委”干部抑或广泛的村民群体——也会依据其在制度框架中的不同功能来创造有效治理的条件。在基层社会中,治理活动应借助于党建和自治之间共同作用且彼此反馈的协调机制。更进一步地,就村民自治的运行涉及集体行动者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关的资源、能力和话语方面的差异而言,一方面自治的效能还须诉诸能够改变其不平等参与地位的组织力量;另一方面,党组织建设中产生的痕迹主义、文牍主义和形式主义不仅涉及对党组织本身的能力建设的加强,而且也涉及业已趋同的自治领域的内卷挑战及理性问题的解决。

因此,若要明确基层党建与村民自治间须实现何种关系,需考察的不仅仅是各自内部的程序或机制,抑或在各自制度框架内寻求解决治理难题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考察二者是如何为彼此拟定一种共同规则来开展基于平等前提的集体行动的。当然,关注到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还远远不够,这里仍有必要为协调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的集体行动建立对话性的公共平台。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民主之正当性的实现应基于人们之间的交往所达成的对于社会规范的共同理解。一般而言,理解式的共识规范的达成在于理性的语言交往,而交往之所以具有理性,则在于其具有通过对话使得共识成为可能的形式结构[40](p87)。

当前,两种路径可被用于对话平台的创建。第一,是以村民自治的内卷化为契机,使基层党组织建设实现由组织本位向群众本位的转变,通过党组织在具体治理过程中所具备的影响力形式,推动民主结构的内在变革,优化村民自治中治理环节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最终重塑村民自治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第二,是以基层党建的内卷化为节点,使村民自治的实际内容回归到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现实问题当中,借由讨论、审议和协商村庄公共事务等具有持续性和广泛性的民主活动,激活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内在活力,进而形成能够回应群众诉求、保障群众利益的权威力量,从而使基层党建的内容和形式具备实在性与开放性。基于这样的对话平台,每个参与主体独立于他者的投票表决、审议讨论及公开决策而影响政策制定方向的平等能力才能得到充分保障,由此才能扩大可接受的公共理性的范围。与此同时,与村民自治在具体程序上的结合,也能使得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权力形式重新具备群众路线的实践形态。正如历史上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一样,其核心不是党员单向度为群众服务,而是党员与群众的双向互动,体现了党员教育、动员和组织群众以及党员自身功能属性被凸显和激活的过程[41](p59-68)。

五、結语

在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理论研究中,制度主义逻辑和功能主义逻辑都曾对如何克服理性理论的强弱问题作出讨论。不过,两种逻辑也因忽视基层治理中的“双重内卷”挑战而欠缺足够的解释力。针对理论上的困惑,建基于既有理论之上的再理论化的反思过程无疑是必要的。归其根本,尽管理性遵循了由纯逻辑演绎而得出经验性事实的原则,但仍需避免政治实践落入以工具理性取代价值理性、形式的合理性取代实质的合理性的治理困境[42](p1-6)。在重新构建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理论解释上,引入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新型民主形式正是出于修正理性的既有构成法则的考虑。在本文中,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中所折射的民主面相与权威面相的讨论,事实上也是以规范的民主价值来回应现代社会复杂性问题的理论尝试。这不仅表现为村民自治中的民主价值与理性多元论事实之间的断裂被重新联结,而且也表现为借助党的历史地位以建立良善秩序的基层组织形式重新回到了人民群众所认可的政治活动之中。这一再理论化尝试或有助于重建理性在前现代社会的政治整合功能,同时使得由党组织所引领的基层民主实践摆脱工具理性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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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申    华

技术编辑   余梦瑶

1本文所指乡村治理仅表示狭义上的村庄民主治理(或曰村民自治),不包括乡镇政府治理等其他层面。

1从一定意义上来看,现代民主就是理性发展的产物。以理性原则为基础的制度建构,构成民主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参见张乾友,黄雨阳:《论认知理性与价值理性民主观上的差异》,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1怀疑主义因多元主义和现代社会的复杂特征而否认了民主制度及其规范的有效性,从而将民主所具有的理性思考逻辑放逐至共识无法全部涵盖的领域;激进主义则要求使政治现实合乎民主理念的规范,主张批判性的自主或自治,并试图借助于辩证式逻辑来求证民主正当性获取的现实可行性。参见:Richard J,“Arneson.Democratic Equality and Relating as Equals”,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2010,40(3),pp.25-52.

1在中国社会及政治秩序的变迁历程中,这一包容性的权力形式表现为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不断创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中国共产党。

1“权力获得”与“权力行使”源自瑟巴斯提安·玛祖卡对民主化问题所作的界分。参见: Sebastian L.Mazzuca, Regimes and Democracy in Latin America:Theories and Metho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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