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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研究论点摘编

2024-01-03

关键词:举办者民办学校法人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剩余财产处理的制度设计

刘永林在《教育科学研究》2023年第6期撰文指出,剩余财产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的重要内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剩余财产处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是该类学校退出机制构建的关键环节。在分类管理的背景下,亟须聚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剩余财产处理的现有规范及其实践,坚持延续公益性的组织价值、平衡多元化的分配价值和凸显正当性的程序价值的逻辑理路。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剩余财产处理的实体规制与程序规制入手,在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地实施中纵向具体化《民法典》明确的三种法定途径。最后,提出明确剩余财产处理的法定途径、界定剩余财产范围、确定剩余财产接收主体的实体制度设计,以及章程设定用于公益目的、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的程序、主管机关主持转移程序的制度设计。

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我国高水平民办高校生成机制探析

阙明坤在《教育发展研究》2023年增刊撰文指出,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有少数民办高校在局部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成长为高水平民办高校。通过深度访谈和扎根理论分析,发现高水平民办高校的生成机制包括动力机制、导引机制、发展机制、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五个子系统。民办高校举办者创业对于高水平民办高校生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战略管理决定了高水平民办高校的使命愿景和发展方向,资源整合助推民办高校破解发展中面临的资源困境,治理结构是民办高校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石,合法性获取是民办高校获得外界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认可的重要保障。

民办学校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辩

李丹丹、顾颖在《黄河科技学院学报》2023年第6期撰文指出,民办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之一是举办者的投资,举办者举债经营或是学校运用市场化机制运营都会形成负债。囿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取得收益的限制,或是学校内部治理的不规范,举办者无视学校独立人格,与学校之间形成不正当财产流动的事件时有发生,可能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害。为此,债权人可能试图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得到救济。但由于民办学校并不是《公司法》直接调整的主体,直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障碍。在不与民办学校基础性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调整民办学校所涉纠纷。结合现行司法实践可知,民办学校可适用顺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营利性学校可适用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中应遵循从严把握、谨慎裁量的原则,以实现债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民办高校多元主体治理的价值目标、模式构建与实践路向

刘惠玲、陈啸、陈玉书在《教育与职业》2023年第6期撰文指出,民办高校已从传统的自上而下、单一的教育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现代的多元参与、上下互动的依法民主治理模式。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多元主体治理机制得以建立,突显了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学术自治、产教融合等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民办高校的多元治理主体在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框架内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激发了办学活力,推进了治理现代化,并实现了治理效率的最大化,从而促成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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