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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定言命令演绎的“失败”与“倒转”问题

2023-12-29杨东升

理论界 2023年10期
关键词:失败自发性康德

杨东升

定言命令演绎由于关涉对伦理法则立法必然性的证明,因而是研究者关注的重心,但是对于这个演绎的有效性却没有达成统一的观点,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个演绎的论证是失败的,而且它导致了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此问题的再度说明,在那里作为对《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中失败演绎的修正,康德倒转了演绎方向,即不是通过对自由意志的说明来论证伦理法则立法的必然性,而是反过来由伦理法则的立法来论证自由意志存在。然而,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么它首先导致的问题就是康德并未证明伦理法则的有效性,因为它只是被视作“理性的事实”;其次,演绎方向的倒转也意味着康德伦理学中存在着矛盾,表明它不具有论证的一致性;最后,以未经证明的伦理法则去论证自由意志的存在,也难以使后者获得理论确证。因此,这就产生了回应这些观点的必要性,通过对他们观点以及康德论证的考察,来对康德定言命令演绎是否成功作出判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分析他们得出这些观点的论据,接着再深入康德的文本,去探究这些观点是否反映了康德论证的原貌,最后在此基础上得出最终结论。

一、“失败的演绎”与“倒转的演绎”

这些研究者指出演绎转向的原因是,康德在《奠基》中陷入了从自由意志到伦理法则、再由后者到前者的循环,所以为了证明自由意志,并进而证明伦理法则,康德就需要一个为自由意志提供基础的概念,而这就是理知世界。但是他们认为这不能成立并导致了演绎失败,所以康德才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通过“理性的事实”概念来确证自由意志,从而完成演绎。这个观点来源于帕通,他认为:“我们没有对预设自由所宣称的必然性的独立洞察。”〔1〕这种看法也被梯莫曼和希尔持有,前者认为:“我们在任何位置上都对它(自由)没有直观。”〔2〕后者则指出理知世界对于走出循环没有帮助。〔3〕阿利森对此进行了深入论述并认为,理知世界是经由知性世界与智性世界的区分而来,在它之中同时具有智性的认识论意义与理知的实践论意义,并由前者过渡到后者,但是这个转换的合理性并未得到论证,即智性世界只具有对感性的消极意义,而理知世界却具有对它的积极意义,这在他看来难以实现,所以他指出:“这种被认为提供了理知世界入口的理性仅仅能够使我们达到智性世界。”〔4〕因此,理知世界的实践意义就有待证明,而康德却将它当作前提,来证明自由意志,所以他认为康德犯了窃取论题的错误,导致了演绎失败。而如果要使演绎成功就必须找到一个坚实的基础来作为起点,它就是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的“理性的事实”,具体来说则是人对于道德立法的意识。之后,就可以在自由与自律交互论的基础上,推论出人具有自由意志,从而得出这种立法来源于人的实践理性能力并完成演绎。因此,既然在他们的认识中,定言命令演绎被划分为三个部分,即第一是自由意志与伦理法则的循环论证,第二是理知世界未能为自由意志奠定基础,第三是由“理性的事实”出发说明自由意志的实在性,所以对康德论证的辩护也就必须针对这三个部分展开,即首先说明循环论证是演绎的必要步骤,其次说明理知世界为自由意志奠定了基础,最后再阐明由“理性的事实”出发的演绎与《奠基》中的演绎遵循同样的思路。

二、自由意志与伦理法则循环论证的意义

这个循环论证虽是演绎中的事实,但它却没有得到研究者详尽的阐释,而只是从形式逻辑出发,将其理解为论证上的失误,这不仅体现在上述康德批评者的认识中,同样也体现在辩护者的认识中,例如胡好在对演绎的重构中认为:“(1)从自由的预设推到道德法则;(2)从理性的预设到自由;(3)自由与理性之间产生循环。”〔5〕洪楼也认为:“如果自由是以德性为根据的,那么反过来德性就不能以自由为根据,否则就会陷入‘循环论证’。”〔6〕同样,这也是刘作的观点:“这又出现了一个‘难以摆脱的循环’。因为以自由说明道德法则,而自由又预设了道德法则,这没有给自由提供一个独立的基础。”〔7〕但是,如果康德只想将自由意志确立为伦理法则的基础,他完全可以避免陷入循环论证,而是直接为自由意志寻找其他根据。但既然康德提出了这个论证,那么这就说明它具有重要意义,使得只有通过循环的形式才能对伦理法则作出说明,而要理解它,破题之处就在于摆脱从形式逻辑出发的论证思路,转而从自律概念入手,通过对它内涵的分析来作出说明。

康德在《奠基》第三章中对伦理法则称呼的特点是,他不再像第二章通过不同的定言命令公式来说明它,而只将其限定为自律并以此展开演绎,所以第一节的标题被规定为“自由概念是解释意志自律的钥匙”,〔8〕由此也就可以对康德为什么要提出循环论证进行解释,因为首先自律的内涵决定了立法的来源与对象必须同一,而这意味着自律与这个概念之间存在交互关系,既可以从它推论出自律,也可以从自律推论出它。所以为了说明自律具有其意指的内涵,就必须进行这个从形式逻辑角度来看的循环论证。根据《奠基》第三章的内容,康德给出的这个与自律交互归结的概念就是自由,而对于这种关系的实质,阿利森认为它们互为充分必要条件:“它(交互论)的重要性来自这一事实,即意志自由不仅是道德法则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充分条件”,〔9〕所以它们能够互相推导。其次,就演绎的整体目的来说,通过这个循环论证引出自由,也就构建起了自由与自律之间必然的逻辑关联,而这就为自由实在性的论证提供了前提。因此,如果要理解定言命令演绎,第一步就在于说明康德如何在这个循环论证中建立起自律与自由的交互归结。

1.从自由意志到自律的推论

这个推论的起点是康德对自由意志逻辑形式的定义,他认为自由意志是具有自发性的因果关系,它独立于自然因果关系。所以,自由意志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就自然因果关系而言,它是消极自由,但就另一方面而言,它之所以能够摆脱前者,是由于凭借自身的自由因果关系而带来的另一种规律,使它具有了必然性无法为外在规律所改变。这样,因为自然因果关系是由对事物的外在规定构成的因果链条,所以这就是他律,而自由因果关系作为与它矛盾的对立面,就被视作自律。因此,经过推论,康德就从自由之中引出了自律,说明自由是自律立法能力的来源,并且二者之间存在等价关系,他指出:“如果预设了意志自由,那么仅仅通过剖析它的概念就能从中得出德性及其原则。”〔10〕这同时也暗示了下一步的论证思路,即既然自由是自律的前提,那么这就意味着它同时是自律的立法对象,所以要说明如何能够在实践中做到自律,就需要证明这个行动的主体是具有自由因果关系能力的存在者。

2.从自律到自由意志的推论

因此,康德追问何种存在者才能够获得这种能力,而他的回答是自由能力是一切理性存在者预设的属性这来自对自律立法有效性对象的推论,他认为既然伦理法则是普遍的,那么它唯有对理性存在者才有效,并且由于自律是自由能力的表现,那么就必须将自由意志赋予一切理性存在者。同时,这种推论也不仅是理论上的说明,因为对理性存在者自由能力的预设通过自律的有效性担保,所以这种自由就同时是能够在实践上有效的自由,因此,康德认为:“一切与自由不可分割地结合着的法则对它来说都有效,正好像它的意志即使就自在的本身来说并在理论哲学中也会被有效地宣称为自由的一样。”〔11〕这就是说借助自律,自由获得了它的实存意义,即能够被自律立法的对象。而之后,就可以通过这种具有实践能力的自由意志,再借助由自由到自律的推论,将这种自我立法的能力赋予理性存在者,所以自律对他来说就不仅是被动的立法,也是主动的能力。

三、理知世界对自由意志的奠基

这种论证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因为它只说明了理性存在者具有道德立法的能力,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这种立法对人是必然的,因为第一,人虽然具有理性,但他是不是具有自由意志能力的理性存在者并不确定,因为这种交互归结无法提供实存的证明,对此康德也意识到:“我们所真正地预设的只是道德法则,即预设了意志本身的自律原则,而未能证明这原则自身就有现实性和客观必然性。”〔12〕第二,理性只是人的一个部分,而他同时也是感性存在者,这就使自律对他难以构成必然性。康德对此指出,自律虽然与自由具有分析性的关系,但它却是先天综合判断,如果要得以可能就需要一个第三者连接,将自由与必然结合起来。但是在这两个问题中,第一个却是最重要的,因为如果无法确立自由意志的实存,那么它如何能够构成必然的立法就成为无稽之谈。

1.自律与自由交互归结的原因

因此,为了说明人具有自由意志,就必须在交互归结的论证之外再寻找新的根据。对此,康德的论证是从说明这种交互归结的原因出发,引出对此问题的解决。他认为原因在于“自由和意志的自己立法两者都是自律,但正是由于这一点,一个不能用来解释另一个,以及为另一个提供根据”。〔13〕所以,无论是自由还是自律,都只不过是看待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角度,而实际上它们都具有同一个本质,因此,差别就在于主观立场。然而,虽然以不同的立场看待自由与自律的相互推论是主观的,但是这些立场却是人自身中的客观存在,因为人能够以不同的角度看待这个推论,根据就是这些立场给予了他从不同角度作出选择的可能。因此,康德在此采取了类似于解决二律背反的方法,即通过区分出不同的领域而将冲突的双方划分在它们本来的位置,所以如果要解决这个循环论证,那么也就必须区分出造成这个论证的不同立场,并由它们推导出在人自身之内的根据,从而说明自由意志是人具有的能力。

2.感性世界与知性世界的划分

针对上述两个推论,康德提出了两种立场,他认为从自由意志到自律的推论是因为人处于理知世界的立场,所以他将自身看作与自然对立、具有自由意志的存在者,从而推论出与他律不同的自律能力,而从自律到自由意志的推论则处于感性世界与理知世界的双重立场,因为人的一切行动都发生在感性世界中,这时他感受到的是来自自然因果关系的规定,但是自律通过义务的形式提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他的行动还服从能够超越它的自由因果关系,这样义务就使人意识到了他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存在者,从而使人从感性世界上升到理知世界。因此,对以上两种立场的总结就是,当面对与自然规律的区分时,自由与自律就表现为自由的自发性,而当面对自然规律对自由的取消时,它们就以自律的立法表明与自然的不同,这样康德的论证就走出了循环而进入对自律立法构成的讨论。

因此,从康德以两种立场解释这种交互归结中可以看出,理知世界构成了在自律之外,使人意识到自由意志的另一个前提,这样对理知世界进行阐释,说明它体现着人的何种客观存在,就成为跳出循环、确证自由意志实在性的关键。而这则要从康德对感性世界与知性世界的划分开始,它来自人对于现象界与自在之物之间不同的认识,这表现为人在认识中可以通过感性能力把握到现象,但是因为人具有理性,所以它就要追问现象的来源,这样它就必须预设自在之物。但是,这只是两个世界划分的第一步,而使其区别开来的则是人对于这两个世界认识程度的不同,其中人可以认识的唯有现象界,但无论他对经验给予多么细致的研究,都无法使认识深入自在之物,所以它只能是思想中的假定之物,这样就有了基于现象界的感性世界与基于自在之物的知性世界的划分。但是在此之外,二者也存在联系,这就是康德认为知性世界为感性世界提供根据,它除了作为经验材料的来源之外,也包含使前者具有规律性的法则。

3.智性世界与理知世界的划分

当两个世界的划分确立之后,康德就以它来对人进行分析,他指出因为认识能力的限制,人只能凭借内外感官来把握自身。但这并不是他的全部,他还有必要假定一个知性世界的自我作为对自己感知的基础,与前者作为感性自我是完全被动的不同,后者因为是从人的理性要求出发设立,所以它就包含能动的因素,也就是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具有的自发性,它能够深入现象的背后去寻找它的根据。这样在人之中也就具有了两个世界,即感性自我存在的感性世界与理性自我存在的智性世界,它是知性世界在自我之中的体现。然而,在这个智性世界中理性表现出的能动性还不能说明人具有自由意志,因为在认识中起到立法作用的知性固然能够对感性发挥作用,但是它也要受到感性的制约,如果没有经验材料或者知性离开了感性的界限,那么认识就不能取得期望的成效,所以这就说明知性的运用离不开经验,因而它也就无法表现出像自由意志那般独立于经验的能动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理性能力的全部,因为它还有另一种更为纯粹的能动性,这就是作为实践能力的狭义理性,它的特点是,“理性在理念的名下表现出了一种如此纯粹的自发性,以至于它借此远远地超出了仅仅感性所能够提供给它的一切。”〔14〕这就是说这种理性的运用不再像知性以经验对象为前提,而是将其抛弃从而能够自主地发挥作用,尽管在认识上它没有成效,但就实践而言,这种独立的自发性足以对行动给予必然的立法,而这就是自由意志的表现,所以这种理性的纯粹自发性就是理知世界的内涵,正是它使人成为自由存在者,这样康德就通过对纯粹理性自发性的阐释而证明了自由意志,而这也被阿梅利克斯视作演绎的关键:“如果我们知道我们的理知存在者身份使我们成为了一个独立‘秩序’的部分,那么这个秩序就必须被自律的法则积极地规定。”〔15〕因此,当康德将这种实践的理性能力从知性能力中区分开之后,前述基于认识能力的感性世界与智性世界的划分就转变为了基于实践能力的感性世界与理知世界的划分,而这两种划分之间的不同就在于前者根据是否能够提供出规范而进行,其中感性世界的规范来自知性世界,而后者则是根据自由与否划分,在实践的视角下,感性世界是已被规定的世界,而理知世界则是因其自发性而自我规定的世界,因而是自由的。

4.对《奠基》中演绎“失败”观点的反驳

通过对康德论证的阐释,可以看出虽然正如阿利森所说,康德是从认识领域的智性世界中直接划分出了实践领域的理知世界,但这并不意味着理知世界未受辩护,因为第一,实践的视角是使其能够得到理解的唯一方式,否则它就会陷入不同观点的冲突;第二,认识与实践具有不同的实在性标准。就第一点而言,在对关系二律背反的解决中,康德指出,对于理性的纯粹自发性,如果要在认识的意义上理解它,则必然会陷入与自然因果关系的冲突,因为它表现为对自由理念的认识,所以要避免冲突,就只有将其划分为自在之物,并且要使这种自发性得到理解,就只有将其在实践中视作自由意志。而就第二点来说,因为在实践中,理性的纯粹自发性追求的仅仅是对行动的规定而不是认识,所以对于它的实在性就不能如在认识中通过经验来进行,而是要看它是否能够对人的行动给予规定。显然在这一点上它的实在性是成立的,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义务的要求,因此,在实践中只要理性的纯粹自发性能够提供逻辑的一致性就够了,因为这足以对行动给予规定,而不用再像认识中那样寻求经验的证明。这样康德从智性世界推论出理知世界的论证就是合理的,所以进而从理知世界出发推论出自由意志的实存也就成立。相反,以阿利森为代表的,认为《奠基》中演绎“失败”的观点的错误就在于,他们未能注意到理性的纯粹自发性与实践的必然关联以及认识与实践中实在性标准的不同,以认识实在性去衡量实践实在性,从而犯了范畴错误。然而,在此依然要面对的问题是《实践理性批判》中的演绎看上去的确是倒转了《奠基》中演绎的顺序,因此,这就要求对《实践理性批判》中的演绎进行阐明,说明二者逻辑上的一致性,从而完成对定言命令演绎的辩护。

四、定言命令演绎在《奠基》与《实践理性批判》中的一致性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演绎是在与自然规律以及与他律原则的区分中进行的,由此来说明为什么伦理法则能够作为“理性的事实”。自然规律的可能性在于经验直观,知性的综合原理只有在其上才能构成知识,而在经验之外,自然规律不具有任何积极意义,它唯一的作用在于,通过对认识能力的限制产生了消极的自由概念。相反自律的伦理法则独立于经验直观,并且凭借自身的必然性在自然规律之外提供了另一种秩序,由此带来了知性世界的概念,而它则是通过对理性存在者的立法,使他的行动展现知性世界的秩序,即使只是依据感性欲求的行动体现自律的必然性,但由于自律不包含经验,它与自然规律对行动的规定也就不在同一个意义上,所以自律就能够与自然相共存。其次就他律而言,自律只关心意志准则是否与自律相符合,而前者则关心行动目的能否实现,同时对这个目的的提供也归属于自然规律,因而他律也就从属于它。通过这两重区分,康德指出对自律的演绎不可能,理由在于相对于自然规律,它并不提供对对象的认识,所以也无法通过演绎确立自身的客观实在性,而只是对于意志的规定,对此只需要在主观上具有这种能力就足够了。而相对于他律,它也无法从经验中寻找立法的根据以说明在感性目的之下的必然性,所以自律就是对人而言的主观必要性,既无法找到它的客观根据也无法摆脱它的束缚,因此,康德就将其称为“理性的事实”,“道德律仿佛是作为我们先天意识到并且必然确定的一个纯粹理性的事实而被给予的,即使假定我们在经验中找不到严格遵守这一法则的任何实例。”〔16〕所以,它不能在与经验同样的程度上被理解,因为前者能够实存,而后者则是理性必要性。但由于它具有的性质,康德认为凭借这种法则就可填补由于自在之物的不可认识而遗留下来的消极自由概念的位置,这样这个法则就可以充当自由实在性演绎的根据,因此,“对于自由,那本身不需要任何辩护理由的道德律不仅证明它是可能的,而且证明它在那些认识到这个法则对自己有约束的存在者身上是现实的。”〔17〕但由于自律只是主观必要性,所以对自由意志的演绎也就仅限于实践,而这就表明康德由自律推论出了人具有自由意志的能力。

从表面上看,这个演绎的起点的确是自律,而且它要论证的是自由意志在实践上的实存,这似乎让它与定言命令演绎展现了相反的诉求,然而如果从这两个演绎结构的分析看,这种不同并不存在,因为就前一个演绎来说,自由与自律的交互论证并不涉及对人实际上具有这种能力的说明,而只是对自律概念包含内容的分析,由此才能确定人要做到自律需要的前提条件,并且这个交互论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章五、六节中也有反映,在那里他从意志推论出自由,接着再从自由推论出意志。但是,这个演绎的关键之处却在于对纯粹的理性自发性的说明,通过它对自由意志提供担保,使其从对理性存在者的预设成为在人身上的实存。所以,这两个演绎的思路一致,后一个演绎只是更为清晰地阐明了前一个演绎的模糊之处,这就是纯粹的理性自发性实际上是人对自律的意识,它们可以看作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将理性自发性在自律的意义上理解,才能保持它具有的普遍必然性而不陷入自相矛盾之中,所以定言命令演绎是以自律的自明性为前提,以对自由的演绎为中介,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自律立法必然性的说明没有必要,因为它的本质决定了对其立法的说明不仅要论证对意志强制的必然性,也要论证这种强制力的来源的必然性,所以单纯凭借作为“理性的事实”并不能达到目的,而只有借助对自由意志的确证才能说明这种强制力来自自身的法则,从而达到演绎的要求。

五、总结

对于康德在《奠基》中的定言命令演绎,现有的一种研究观点认为,他先是陷入了循环论证,导致未能确证自由意志,所以转而诉诸理知世界为其提供担保,但是因为这个概念来自对智性世界的分析,所以它的实践意义就未获论证,从而自由意志的实在性也就未获证明。这样《奠基》中的演绎就走向了“失败”,它促使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倒转”演绎的方向,以“理性的事实”为根据证明自由意志的实在性。但通过对两个演绎的分析,这种观点并不成立,因为第一,循环论证并不是错误,而是康德为了确证自律具有所意指的内涵作出的阐释,因此,要理解它就必须抛弃形式逻辑思维,从对概念内涵的分析入手把握其中的用意;第二,理知世界的实践意义也非未获论证,因为从对关系二律背反的解决中,康德就已将这种纯粹自发性置于实践中,所以实践就是理知世界的本质意义;第三,认识与实践的实在性标准也不一样,前者需要经验用作证据,但后者只追求对行动的规定,所以只要逻辑上的普遍性就足够了;第四,《实践理性批判》中的演绎也没有“倒转”,它具有与《奠基》中演绎同样的次序,但是它通过引入“理性的事实”这一概念,对理性的纯粹自发性给予了解释,所以《实践理性批判》中的演绎就是对它的进一步解释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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