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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勰对《诗经》赋比兴的认识

2023-12-29葛光辉

关键词:体物比兴刘勰

葛光辉

(深圳大学人文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1)

刘勰对《诗经》赋比兴有两篇专论——《诠赋》和《比兴》,对认识《诗经》赋比兴理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学界多未能挖掘刘勰关于《诗经》赋比兴论述的真正内涵。致误的原因,一是对《诠赋》篇中“赋”的定义:“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产生误读,如万奇《〈文心雕龙·铨赋〉探微》便径谓“赋”为“‘铺陈’之义”。[1]二是没能将其论述和《诗经》作品结合起来,仅仅就其理论概括进行发挥,从而偏离刘勰本意,如童庆炳《〈文心雕龙〉“比显兴隐”说》从哲学角度阐发“比”“兴”的内涵。[2]

一、刘勰对《诗经》之赋的认识

《诠赋》虽主要论述赋体文学,但因涉及汉赋的溯源,故对《诗经》“六义”之“赋”也有所讨论。刘勰在《诠赋》末尾直截了当地说:“赋自诗出。”[3](P309)然而这句话的含义需要对全篇作一统观,进行仔细考辨方能明白。

(一)“铺”的内涵《诠赋》:“‘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3](P270)“赋者,铺也”的训释,属于语词上的声训,继承郑玄“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4](P880)而来。那么,“铺也”是针对《诗经》而说的呢?还是针对后世赋体作品?这的确是有争议的。对此周振甫有较详细的解说:“刘勰把《诗经》中作为铺叙手法的赋,同铺采摛文,体物写志的作为文体的赋,联系起来。”[5](P153)意思就是刘勰所谓“铺也”是指《诗经》中的铺叙手法,“铺采摛文,体物写志”是指称作为文体的赋之特征。然而,周氏用“铺叙”来解说“铺”字,并未将问题说清。如果“铺”的内涵不明确,“铺叙”的内涵又如何能明确呢?

关于“铺”,查《字源》:

形声字。《说文》:“铺,着门铺首也。从金,甫声。”张舜徽约注:“铺之言抪也,谓人手所掌扪持之处也。铺抪双声,实一语耳。铺首乃物名,故许即以铺首释铺。”按:西周金文师同鼎铭文:“寽戎金胄卅,戎鼎廿,铺五十,剑廿。”此铭文中的“铺”用为簠,礼器,似豆而大,用盛黍稷。也许用为簠为其本义,也许西周金文铺与《说文》铺字二字没有形义上的联系。[6](P1235)

由此可知,“铺”本义目前尚待继续考证,大概是铺首或豆类礼器。查《辞源》知,在六朝以前,“铺”除有上述两个意义外,还有布设、敷陈义和普遍义,而其普遍义的证源却来自《后汉书》。[7](P4196)所谓证源,就是“书证力求用‘始见’例”。[7](P5)由此可知,“铺”至晋代才有普遍义,在汉代尚无普遍义,那么郑玄所说的“铺”自然也是没有普遍义的。那么,郑玄所谓的“铺”便是布设、敷陈义。按照《辞源》为布设、敷陈义所举的两个书证:

《礼·乐记》:“铺筵席,陈尊俎。”

《文选》汉班孟坚(固):“铺鸿藻,信景铄,扬世庙,正雅乐。”[7](P4196)

前者“铺”和“陈”相对,且是同义的,其意义就是将事物展现出来,强调的是对一个行为过程的描述,而非行为的程度。因此所谓“布设”就是展开的意思,没有普遍地、大量地展开的意思,其对象是具体事物。再看后者,对象就变为抽象事物——“鸿藻”。而“铺”“信”“扬”“正”四个语词的意义也并非是对某个行为程度的强调。对于“铺”来说,意思就是将“鸿藻”展现出来,即《辞源》所谓“敷陈”。

综上可知,郑玄所谓的“铺”“陈”是同义词,都是陈说之义。郑玄的说法代表了经学家的看法,显示了较多的时代局限性,不符合今天我们对《诗经》的认识。“铺”虽至刘勰时代已有普遍义,但却不能明确他所谓“铺”是否含有普遍义。接下来由“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作为突破口,继续探讨。

(二)“铺采摛文,体物写志”的内涵“铺采摛文,体物写志”是说后世的赋体作品特征,当无异议。纪昀说:“‘铺采摛文’,尽赋之体;‘体物写志’,尽赋之旨。”[8](P53)李详补注:“案彦和‘铺采’二语,特指词人之赋而言,非‘六义’之本源也。”[8](P54)意同纪昀。黄侃作《札记》,径引李详的说法。[9](P55)关于“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的具体意思,牟世金注译为:

(注):摛,布。(译):在《诗经》的“六义”中,第二项就是“赋”。所谓“赋”,是铺陈的意思;铺陈文采,为的是描绘事物,抒写情志。[10](P162)

詹锳说:

在于“铺采摛文”,即铺陈文采。这就是说赋要作铺张描写。它既要描写外物,也要描写内心,而在进行铺张的描写时,又是尽量地选用藻采的。[3](P271)

两位学者的说法基本相同。其实,“体物”和“写志”,是互文关系。“体”和“写”同义,根据《诠赋》整篇对具体赋作品特征的论述,如“拟诸形容,则言务纤密;象其物宜,则理贵侧附”“文虽杂而有质,色虽糅而有本”等,可知“体”和“写”,基本相当于今天所说的描写。至于“物”和“志”,詹氏所译更为精准,包括“外物”和“内心”两方面。从《诠赋》篇所举的例证,如评司马相如的《上林赋》为“繁类以成艳”,主要在于对“外物”的描写;如评贾谊的《鵩鸟赋》为“致辨于情理”,主要在于对“内心”的描写。既是如此,不妨将“外物”和“内心”合一,称为“事物”。所谓事物,是指客观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物体和现象,也即大自然和社会生活。另外,“铺采摛文”和“体物写志”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铺采摛文”的内容就是“体物写志”,而“体物写志”的表现形式就是“铺采摛文”。

由上文牟世金、詹锳等的论述可知,刘勰所指的赋体文学的特征,就是大量罗列文辞地去描写事物。由此便可明确刘勰所说“铺”的含义了,即刘勰指称《诗经》之赋的“铺”,亦是大量罗列文辞地去描写事物。因为“铺”和“铺采摛文,体物写志”的意义是统一的。由上述对“铺”一词含义的考述,可知刘勰关于“铺”的内涵,是符合语言发展变化的历史事实的。刘勰对“铺”的理解,已和郑玄不同,发生了转变。刘勰虽直承郑玄而来,但和他有本质的不同。他已为《诗经》之赋的概念又赋予了一个新的内涵。这个新的内涵便是,通过大量罗列文辞去描写事物。而这个内涵,已经具有明显的艺术手法的质素了。

综上,刘勰关于《诗经》之赋的理论阐释,其内涵就是,通过大量罗列文辞去描写事物的艺术手法。然而这个新的内涵是否符合《诗经》实际呢?在整个《诠赋》篇中,只提到《诗经》中的一篇《商颂·那》:“按《那》之卒章,闵马称‘乱’,故知殷人辑颂,楚人理赋。”[3](P283)但这主要是为了说明赋体作品开头结尾体式的由来的,而非说明其大量地罗列文辞的写作方法。刘勰并未明确《诗经》之赋的概念的外延。因此,刘勰对《诗经》之赋的认识,是不明确的。

自刘勰为《诗经》之赋给予新的内涵之后,不断有学者讨论《诗经》之赋和后世赋体文学的发展演变关系。其实二者并无必然的联系。原因一是刘勰关于《诗经》之赋的概念并不明确,其所揭示的内涵并不一定符合《诗经》实际。二是后世赋体文学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多个较为直接的源头,并非只来自《诗经》。刘勰之所以如此认为,当然是与他宗经的思想分不开的。

二、刘勰对《诗经》比兴的认识

(一)刘勰所说“兴”实为“比”《比兴》篇主要谈的是修辞手法。刘勰虽花了大力气去讲“比、兴”的区别,但他也认为二者有相同之处。刘勰在《比兴》篇末《赞》中所论的便是二者的相同之处,遗憾的是这个结尾常被学者当作刘勰论“比”“兴”的不同。如周振甫翻译篇末的赞语时,便将二者释为两种不同的意义。[5](P513)再如有的学者明说二者的不同:“刘勰并不忽视比,但认为比之与兴,有小大之别。在他看来,比是局部,兴是整体;比是具体手法,兴则是发生动因。”[11]王元化则看到了刘勰的本意,他说:“根据刘勰的说法,比兴含义有二。分别言之,比训为‘附’,所谓‘附理者切类以指事’;兴训为‘起’,所谓‘起情者依微以拟议’。这是比兴的一种意义。还有一种意义则是把比、兴二字连缀成词,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看。《比兴》的篇名以及《赞》中所谓‘诗人比兴’,都是包含了更广泛的内容的。在这里,‘比兴’一词可以解释作一种艺术性的特征,近于我们今天所说的‘艺术形象’一语。”[12](P95)王氏在这里所说“把比、兴二字连缀成词,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看”,就是将二者合二为一的,然而他的看法尚较平和保守,认为“比兴含义有二”。

钱锺书亦曾谈及于此,态度要明确很多:“刘勰《文心雕龙·比兴》:‘比显而兴隐。……“兴”者、起也。……起情者,依微以拟议,……环譬以托讽。……兴之托喻,婉而成章。’是‘兴’即‘比’,均主‘拟议’、‘譬’、‘喻’;‘隐’乎‘显’乎,如五十步之于百步,似未堪别出并立,与‘赋’、‘比’鼎足骖靳也。……刘氏不过依傍毛、郑,而强生‘隐’‘显’之别以为弥缝,……。”[13](P110)钱氏认为按照刘勰所揭示的“比、兴”的内涵来看,二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所谓“隐”“显”,不过是五十步之于百步,是刘勰个人“强生”出来的。也就是说,钱氏认为刘勰所说“兴”的内涵和其所说“比”的内涵是一致的,因此二者所谓的区别也是根本不存在的。钱氏对比喻有着非常深入且系统的研究,因此对此文体的看法可谓“刊落浮词,独求真解”。

今天的学者也逐渐发现了“显隐”说的问题。如鲁洪生曾说:“喻义的直隐,包含着读者的感受。同样的诗句,不同修养的读者来解读,对喻义直隐的感悟是不一样的,喻义的直隐是很难作定性定量的分析区别的。”[14](P194)这道出了“显隐”说致命的缺陷,所谓“显”与“隐”,这是无法用一个具体标准去衡量的。

(二)刘勰对《诗经》之比的认识 刘勰所说的“比、兴”,二者的内涵既然是一致的,那么便可将二者看作是同一个事物。换句话说,刘勰所揭示的《诗经》之兴的内涵,是《诗经》之比的内涵的一部分。因此刘勰对“比、兴”内涵的揭示,其实相当于对“比”的内涵的揭示。刘勰举了2个“兴”的例证,16个“比”的例证,其实这18例证,应当算作刘勰对“比”的概念外延的明确。下面看刘勰对“比”“兴”的理论阐释。

故比者,附也;兴者,起也。附理者切类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拟议。……观夫“兴”之托谕,婉而成章,称名也小,取类也大。……且何谓为“比”,盖写物以附意,扬言以切事者也。[3](P1337,1344,1350)

由这些理论阐释,我们可以挖掘出刘勰关于《诗经》之比的论述的内涵。

首先是涉及两事物。“附理者切类以指事”,牟世金对此译为:“比附事理的,要按照双方相同处来说明事物。”[10](P445)“起情者依微以拟议”,周振甫译为:“托物起兴的,依照含意隐微的事物来寄托情意。”[5](P510)“观夫‘兴’之托谕,婉而成章,称名也小,取类也大。”周氏译为:“观察‘兴’的托物喻意,……它举的名物比较小,含义比较大。”[5](P511)“写物以附意,扬言以切事”,周氏的理解非常精到:“是用事物来打比方,明白而确切地说明用意。”[5](P511)他将此二句看作互文,“写物”和“扬言”二者相互包含,均是指用物来打比方,其目的都是为了“附意”“切事”。“附意”和“切事”二者相互包含,“切事”是为了“附意”,而“附意”的方式是“切事”。所谓“切事”,便是周氏注所说的“切合被比事物”。[5](P511)通过对刘勰的话语进行分析,我们得知他所揭示的“比”的其中一个内涵,便是必须涉及两事物。验之18例证,无一例外,非常明确。

其次是两事物是不同类事物。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就形成一类,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就分别地形成不同的类。通检全文关于“比”的概念内涵的论述,刘勰并没有明确两事物是否为同一类。然而,我们可以通过刘勰所举的18例证,归纳总结出其内涵。这18 个例证,10 个取自《诗经》,8 个取自后世的赋和诗歌。在刘勰看来,“比”的内涵从《诗经》到后世的赋、诗,是没有变化的。“关雎有别,故后妃方德”,其中一事物是关雎有别的习性,而另一事物是后妃的品德,二者当然是不同类事物。再如“青条若总翠”,其中一事物是枝条,另一事物是翡翠的羽毛,二者亦非同类。据考察,其余16 例所涉两事物,均非同类。因此刘勰所谓“比”涉及的两事物是不同类事物。

最后是两事物要有相似之处。“附理者切类以指事”,牟世金对此译为:“比附事理的,要按照双方相同处来说明事物。”[10](P445)牟氏这里所说的“相同”,其实是相似的意思。因此所谓“切类”,是个动宾短语,切合事物的类似之处。这是刘勰所揭示的“比”的另一个内涵,即两事物要有相似点。验之18例证,亦明确。

陈望道的《修辞学发凡》奠定了现代比喻修辞格的基础:

思想的对象同另外的事物有了类似点,文章上就用那另外的事物来比拟这思想的对象的,名叫譬喻。这格的成立,实际上共有思想的对象、另外的事物和类似点等三个要素,因此文章上也就有正文、譬喻和譬喻语词等三个成分。凭着这三个成分的异同及隐现,譬喻辞格可以分为明喻、隐喻、借喻三类……[15](P68-72)

今天的修辞学一般把比喻分为明喻、暗喻、借喻三种。陈氏所说譬喻便是今天所谓比喻,所说隐喻便是暗喻。根据陈氏对比喻的分类,考察这18例证,发现只有明喻和暗喻,并无借喻。暗喻6例,如“关雎有别,后妃方德”,本体“后妃”,喻体“关雎”,“关雎”有别的习性和“后妃”不淫其色的品格相似,而喻词没有出现,因此是暗喻。明喻12 例,如“浣衣以拟心忧”,原句为“心之忧矣,如彼澣衣。”本体“心忧”,喻体“澣衣”(毛公释为“衣之不澣”),心忧时的不愉悦的感觉和未洗的脏衣服给人的不愉悦的感觉是相似的,而喻词是“如”,所以是明喻。刘勰为说明“兴”而举的两个用例都属于暗喻,即本体、喻体均出现,而未出现喻词。

黄侃在其《札记》中说:

《周礼》先郑注曰:比者,比方于物也。……兴者,托事于物也。……彦和辨比兴之分,最为明晰。一曰起情与附理,二曰斥言与环譬,介画憭然,妙得先郑之意矣。[9](P151)

黄氏这里评价“介画憭然”,其实不然。首先先郑的“比方于物”和“托事于物”究竟有何区别,是很不明确的。其次“比者,比方于物”这个定义本身就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再次,“比方于物”,难道没有“托事于物”的情形吗?“托事于物”,难道不可以是“比方于物”吗?先郑之意如此不明确,刘勰又是如何“妙得先郑之意”的呢?撇开先郑之意不说,在整篇《比兴》中,刘勰关于“兴”之“起情”,和“比”之“斥言”,对其内涵均无任何的阐释,所举例证亦无关“起情”与“斥言”。因此黄氏所说“一曰起情与附理,二曰斥言与环譬,介画憭然”,当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当然,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刘勰毕竟说过:

“兴”者,起也。……起情者依微以拟议。起情故“兴”体以立……。[3](P1337)

然而,他并未举出一篇《诗经》的作品来说明“起情”。他用定义揭示了“兴”之概念的内涵,就是“起”,而“起”就是“起情”。但是,“起情者依微以拟议”“起情故‘兴’体以立”,均没能明确“起情”的内涵。其实,这正说明刘勰对《诗经》之兴的认识的模糊,他一方面看到了毛公对“兴”的发端起辞的认识,但又不能明确其概念,从而最终走向以郑玄为始的探讨“兴”在内容上的思理联系的路途,并进一步造成《诗经》之比和兴的缠夹。然而,由于刘勰特殊的学术地位,后人便沿着他所开辟的一条歧路,越走越远,以至于形成如朱自清所言“越说越糊涂”[16](P53)的局面。

综上,刘勰对《诗经》之比的认识就是,用一事物来言说另一事物,且两事物不同类但又要有相似点。这正是今天修辞学上的比喻。而从其所举例证来看,又特指明喻和暗喻。总之,刘勰认为《诗经》之比就是明喻和暗喻。刘勰是第一个明确《诗经》之比的内涵的人。这是前代学者无法与其相提并论的。按照今天对《诗经》的认识水平,刘勰对《诗经》之比的认识,是基本符合《诗经》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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