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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伦理中关于生活意义的研究趋势与展望

2023-12-26郭佳楠

社会科学动态 2023年12期
关键词:丹纳伦理人工智能

郭佳楠

一、引言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给人类带来诸多挑战,除有可能导致人的异化外,更多是对人际关系的隔离,进而影响当前伦理体系的建构,加速已有社会体系的解体以及伦理规则的消解。在当代,一些人工智能乌托邦主义者的预言似乎已经成真,亦即人们现在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中,人们的许多或可能是大部分日常费力的决定要么外包给决策支持系统,要么至少由决策支持系统推荐给他们,而且人们以前必须由自己做的大部分繁重的事情现在都由机器人和其他人工智能技术为他们完成了。如果以这样的生活方式持续下去,那么每个人生活中的一天会是什么样子。可以设想,智能冰箱(确保始终能够提供合适的食物)与智能手机上的应用程序相结合,它们可以为这个人推荐早餐——因此他/她无需决定早餐吃什么。通常,这个人现在会选择开始在家工作,但今天他/她会离开家庭办公室,由自动驾驶汽车将其送往工作场所,这不仅可以驱使他/她上班,而且这辆汽车还建议他/她在经过健身房的路上停下来进行健身(因为智能汽车座椅可以告诉这个人体重近来增加了一小部分),之后这个人照做了。一旦他/她到达工作场所,那么他/她的工作内容就主要是监控各种机器人与其他人工智能系统的行为,并同意推荐系统提出的各项建议,在这个过程中人类所要做的只是需要对人工智能技术提出的建议或实施的行为负责。

下班后,这个人会收到手机上的一个应用程序的通知,提示给他/她的浪漫伴侣送花将是不错的选择,同时还会收到一条由大型语言模型生成的短信,帮助他/她编写伴侣可能喜欢听到的话——我们可以想象到在整个过程中人唯一要做的就是从可能合适的答案菜单中进行选择。这个人一生中的大多数日子都将遵循这样的模式:他/她不必进行太多创造性的思考,不必提出想法,不必思考可替代性方案,也不必做太多计划——他/她在以往生活中使用自己智能的大部分方面都会被外包给了不同形式的人工智能技术。而其他未被外包的部分也得到了优化:这个人在长期生活中不是打电话给人类朋友,而是经常简单地与一个经过优化的聊天机器人交谈,以模拟他们最喜欢的那种关系进行互动。只有在他们都使用的推荐系统预测他们有合适的心情去见对方的日子里,他们才会看到自己的浪漫伴侣,最终每次彼此的互动活动或计划安排都会经过这样的优化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这样的生活描述为值得称赞、自豪和钦佩的生活吗?它是重要的、有意义的,并且可能是与“更高的价值”相关的生活吗?简而言之,这样的生活是有意义的生活吗?(1)在直觉上,回答这些(以及相关的)关于意义的问题对许多人来说显得非常紧迫。然而,人工智能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通常并没有过多关注这些问题,而是主要关注由其引起的社会问题。近年来,一些伦理学家开始意识到有关意义概念的讨论可能会有助于解决人工智能伦理学领域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与挑战。本文通过对人工智能伦理中相关研究主题进行批判性反思,试图厘清意义概念在这些主题与研究趋势中的真正意涵,并就人工智能为何与生活意义的问题相关提出了五个关键性论点,以期对未来的生活意义与人工智能关系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与此同时,本文还尝试阐明生活意义何以应该成为人工智能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对该问题的回应不仅比迄今为止任何人工智能伦理文献中对类似内容的诠释都具有更高的抽象性、理论性,而且对于从人机融合的智能社会角度探讨未来人工智能伦理的建设方案均具有必要的、积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人工智能伦理与生活意义概述

(一)人工智能伦理的提出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相对于人类智能而言的,它意在模拟人脑的基础上“对数据或环境做出反应”甚至“随机应变”。(2)弗吉尼亚·迪格纳姆(Virginia Dignum)在《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如何以负责任的方式开发与使用人工智能》一书中指出,“人工智能”作为一种通用术语,它更多地被理解为可以执行或接管通常与智能人类行为相关任务的技术,这种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与环境互动及优化个人目标追求来进行学习。(3)事实上,这一对人工智能概念的总体认识可以并且已经被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所解释。按照艾伦·图灵 (Alan Turing)的理解,他认为如果我们创造出能够模仿智能人类行为的机器,那么我们就创造了“思维机器”。(4)之后,在1955年的一项研究计划中,以麦卡赛、明斯基、罗切斯特和申农等为首的一批有远见卓识的科学家团队首次创造了“人工智能”一词,并在研究中提及了创造模拟智能行为的技术。而最新的关于人工智能的定义是在斯图尔特·拉塞尔(Stuart Russell)和彼得·诺维格(Peter Norvig)合著的颇具影响力的教科书《人工智能:一种现代方法》中得以阐释——即通常从创造人工智能的角度来理解AI。一般而言,人工智能指的是这样一种技术,它可以是真正的智能(无论那意味着什么)或者是可以模仿或模拟智能,和/或可以被视为一种形式的人工代理的技术。(5)

人工智能伦理学是研究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伦理问题的学科领域。毫无疑问,它是当代应用伦理学中最热门的子学科领域之一。目前,不少国内外学者都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和不同的价值目标探讨了许多与之相关的议题。而其中大多数学者对人工智能伦理的贡献主要集中于一些狭隘的社会问题上,即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用的某些方式的错误或不公正问题,例如,由于它们侵犯隐私而引发社会不公正或造成对人类的伤害(如人们被自动驾驶汽车或军用机器人伤害)等。总结当前主要的伦理问题与挑战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在道德上的使用是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的,以及当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对人类的伤害或社会不公正时应该由谁负责的问题。尽管如此,一些伦理学家最近开始发现,对这些伦理主题的探究并不是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增值或贬值的全部内容。

一些学者认为需要找到一种更具广泛意义范畴的方法论路径,这同时也引出了人工智能在人类美好生活中可能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人工智能是否会威胁到人类过上美好生活的机会,以及人工智能是否会创造新形式或机会来改善人类生活。在这场关于人工智能的更广泛的伦理讨论中,已经有学者开始探讨人工智能可能对“意义”产生的影响——其中就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威胁或是否可能为生活的意义开辟新的形式和机会。应该说,这种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更广泛意义的观点与过去15—20年间在规范伦理方面取得的“更大”发展是一致的,这一研究趋势也正在扩展到应用伦理的其他领域。在哲学界,它的正式名称是“生活意义之争。”苏珊·沃尔夫(Susan Wolf)与撒迪乌斯·梅茨(Thaddeus Metz)在该研究主题上进行了大量极具影响力的基础工作。(6)同时,有不少研究人员还试图将意义的类别归于应用伦理学存在争议的相关主题中,例如,在医疗情境中关于生与死问题的探究、动物伦理学研究、技术操纵甚至气候伦理问题以及关于对子孙后代的责任问题的讨论等。

(二)概念澄清:关于生活意义的再解读

当代伦理学家们在谈及生活或某些人类活动或多或少有意义时,他们所指的是什么?在语义意义层面上,这一论域本质是将“意义”理解为出于自身利益而有益的事物,这可以在不同程度上通过人类生活或他们生活的某些方面来举例说明。对很多伦理学家而言,这种个体意义可以与通过外在事物赋予人类的目的相对立,例如,亚伯拉罕信仰中所设想的上帝。许多伦理学家也因此区分了生活“中”的意义,他们指的是一种非工具性的价值,使得个人的生活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变得更加令人向往,而生活“的”意义,即宇宙的终结,这可能归因于人类活动或整个宇宙运动。

在规范意义层面上,其论域的基本主张是意义既不等同于标准价值论参数,也不完全归入标准价值论参数。例如,许多人会将意义与狭隘的自身利益进行对比。这意味着,从本质上讲,一个人要想在生活中获得意义,就不能只关注自己,或者至少不能关注自己的主观幸福感,而是要将生活定位于“外在”。这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然而,许多伦理学家似乎都更认同一些典型的生活例子,例如,用智慧养育孩子、保持良好的浪漫关系、志愿参加慈善事业、向他人展示高超的技能、通过科学增进知识或创作艺术作品等。也正是基于这些例子的存在,有人试图将生活中意义的主要来源归入“真、善、美”的类别,以此来确定有意义的生活可以选取的主要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利的实践活动不能在有意义的生活中发挥作用。事实上,这一理论派别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沃尔夫就提出了一个颇具影响力的混合理论,在该理论中不仅必须存在客观价值才能创造意义,而且还必须存在主观对应物,她将其描述为对有价值事物的爱或投入。可以看出,即使在这样的混合理论中,意义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独立的概念,而不等同或归于狭隘的利己主义范畴。那么其他标准的规范参数(如道德)与意义的关系如何呢?(7)罗兰·基普克(Roland Kipke)与马库斯·吕瑟(Markus Rüther)认为,意义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并且该理论派别的大多数伦理学家承认某些道德行为或疏忽会对生活的意义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有些人可能声称,一个人让他人遭受不必要的痛苦或仅仅将他们当作自己享乐的工具或方式,这不仅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而且缺乏必要的意义,甚至是在贬低意义的价值。(8)

然而,即使在努力将意义与道德建构起来的尝试中,该理论观点仍然是对以往价值论的评述。虽然道德可能对有意义性有一些重要的影响,但还不足以诠释有意义生活的所有方面。这个“进一步的方面(further aspect)”是有争议的。(9)当然,尽管许多学者强调过有意义的生活应该选择有“更高价值”的方向,正如“真、善、美”的内在意涵表达的那样,但如何更系统地论述这一点是该理论所要回答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在这里,争议中的选项映射出我们在道德哲学更一般的讨论中所熟悉的选项。其中结果论路径强调的是意义与有意义领域的结果相关,而所谓的义务论路径通常强调有意义行为的某些方面,例如,某人有意引导自己做出有意义的努力。总之,此处讨论的“意义”至少涉及一个人生活中的一种部分自主的、非工具性的价值形式,并且这种价值是有限度的,涉及对超越自身价值的取向,例如,要在“真、善、美”的范畴内进行讨论。

三、人工智能伦理中的意义性何以可能:五个一般性论点

在当前的伦理体系中,一直存在的悬而未决的问题是:为什么将当代关于哲学意义的讨论更普遍地与特别是与人工智能伦理学联系起来可能会富有成效?要回答这一问题,就需要从五个一般性的、示意性的论点出发来说明为什么人工智能及其不同用途会引发哲学问题,并对广泛分享的关于过有意义的生活所涉及内容的观点产生必要的张力。

第一个论点是根据人工智能的至少一个共同定义,即人工智能的创建是为了让技术接管——部分或全部——人类以前在自然智能的帮助下执行的任务。如果这些任务是我们认为有意义的事情——并且我们将它们交给人工智能技术——那么我们就放弃了有助于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有意义的任务。除非我们可以做其他同样有意义的事情,否则我们可能会因此造成所谓的意义差距或意义上的差距。

另外,第一种论点也可以转译为第二种论点:如果有一些人类活动是使用人类自身的智力参与的,但这些活动人类自己却觉得毫无意义,那么人工智能系统就可以接管这些活动,以至于为人类节省出时间来从事其他更有意义的活动——这样,那么人工智能即可以被视为意义助推器或意义推动者。这里值得注意的两件事是:首先,人类现在从事的某些活动涉及一种机会成本,与人类本可以做的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相关;其次,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接管那些意义不大的人类活动,而不会接管人类认为对自己有意义的任何活动。

第三个论点则是基于另一种思考人工智能以及人类如何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可能方式,即人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扩展自己能够做的事情或人类能够实现的事情(作为个人或团体)来使用新的人工智能技术。如果人类(作为个人或团体)能够实现的目标是有价值的并且是有意义的,那么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入可能会为做有意义的事情创造机会。或者,换句话说,如果人类将自己视为通过自身创造的人工智能技术来行动,并且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自己思想的延伸或自己代理人的延伸——而且,在没有新的扩展思维/代理人的前提下,人类认为自己所做的事情是有意义的——那么这可能是人工智能技术创造意义机会甚至在生活中产生新形式意义的另一种方式。

第四个论点与另一种思考人工智能技术的方式有关——或者人工智能技术的一个子集,例如,社交机器人与高级聊天机器人——即作为一种形式的人造人出现。斯文·尼霍姆(Sven Nyholm)在其新著《这就是技术伦理:导论》中指出,如果我们将与他人(如与我们的人类同胞)的关系视为生活意义的来源,并且我们认为某些人工智能技术(如社交机器人或聊天机器人等)可以成为某种意义上的人,那么我们与这些人工智能人之间就有可能建立有意义的关系。(10)当然,目前大多数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研究人员(包括计算机科学家、哲学家和其他领域学者)对人工智能技术是某种形式的人的想法还持高度怀疑的态度。

最后,这里出现了第五个论点,因为与之相反的观点也是可能的:虽然社交机器人或聊天机器人等人工智能技术可能看起来为建立有意义的关系提供了机会,但实际上它们可能不是我们可以建立真正有意义关系的实体。相反,根据这种观点,我们可能会成为欺骗的受害者,并错误地希望与这些人工代理人建立有意义的关系。总之,关于人工智能及其与意义的关系至少有五种重要的思考方式或一般性论点(见表1),而只有澄清人工智能伦理中的意义性何以可能与何以必要,才能弄清其伦理的本质,进而追问其与生活意义之间的关系。

表1 关于生活意义问题的五个一般性论点或原因

四、人工智能伦理文献中关于意义概念的研究综述

当人们涉及到对意义的判断时,可以对各种事物或生活方式进行评估,这个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们的整个生活、生活的一部分、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活动、与自身的联系方式、与他人的关系、与非人类动物的关系、对自然与整个宇宙的关系、宗教实践等等。当然,在这里我们不会去讨论每个可能的意义判断对象,而是关注三个主要的潜在意义所在:自我发展、工作与人际关系。选择这三者的原因有两个。首先,在这三个领域之间至少存在着一些学术争论。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这三者都是作为意义来源的直观而明确的候选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人们能够区分出与生活意义直接相关的研究和人工智能研究的不同。其中最直接的贡献类型是论文、书籍或其他明确讨论人工智能对生活意义影响的文献——这是一种正在发展的文献,但相关领域的学者还并不多。第二种对人工智能伦理研究做出间接贡献的是那些没有明确关于人工智能对生活意义影响的文献,但它们与这个主题有足够密切的联系。一个明显的例子是那些讨论某种形式的技术的论文,虽然是否应该将这些技术算作人工智能的形式是有争议的,但这些讨论仍然可以被视为对人们应该如何理解人工智能与意义之间的关系具有影响。另一个例子是关于人工智能及其对人类生活影响的论文,这些论文不一定明确讨论生活意义的概念,而是更多地讨论其他一些相关涉的概念,但所讨论的概念与生活意义问题有着明确的关系。

(一)人工智能与有意义的自我发展

从人工智能、意义与自我发展的角度而言,目前所知道的仅有的两本关于人工智能与生活意义的书籍之一——即哲学家理查德·戴维·普雷希特(Richard David Precht)以德文出版的一本书——这本书的开篇指出,这是一本哲学家的文献,他问自己,人工智能对我们人类的自我概念有什么影响,以及它(人工智能)将如何影响我们未来的自我实现。这本书——其书名可以翻译为《人工智能与生活的意义:一篇论文》——将人工智能的发展与普雷希特认为在硅谷很突出的超人类主义议程联系起来——而实际上普雷希特对这一议程持非常怀疑的立场。(11)同时,这本书基于主观主义的人生意义概念——也就是说,人生或人生的某些方面是否有意义取决于生活的人是否认为它是有意义的——普雷希特对来自硅谷的人工智能和其他先进技术是否有助于促进或旨在使人们体验生活的意义始终持一种怀疑的态度。

普雷希特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仅是可质疑的超人类主义议程的一部分,而且这些技术的发展主要是由资本主义的过度发展驱动的,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技术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根据普雷希特的分析, 因为它们将改善人们的生活,而不是最大化利用这些技术的科技公司的利润。那么,这里与生活意义的联系就会与广义的马克思主义观点产生关联,即过度的资本主义发展会导致人类生活的异化感与生活意义感的减弱。此外,这本书也持续性地表达了对科技界各种领军人物的动机与意识形态的深刻怀疑,以及对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伦理在深层次意义上的学术探索。正如学界所看到的,这本普雷希特的著作颇为有趣,它更多的是对硅谷(科技界)关于人工智能技术态度的广泛批评,而不是对人们感兴趣的关于生活意义与人工智能之间关系的具体问题的参与,事实上当前社会各界都应该在人工智能伦理方面给予更多关注。此外,这本书没有试图确定人工智能是否会对生活的意义产生任何形式的积极影响。因此,这也体现了一种片面的、消极的分析视角与态度。

另外,对类似问题进行过相关讨论的领域范畴——即增强技术及其对生活意义的影响——通过考察相关可用于自我发展的技术对意义的威胁也将有助于澄清人工智能在这些方面的问题。约翰·丹纳赫(John Danaher)在其《现代化的超级能动性与美好生活:极端的人类增强是否会威胁到意义?》一文中专门讨论了他对所谓的与技术和生活意义相关的“超级能动性”担忧。应该说,丹纳赫不仅是当今有关人工智能与生活意义的研究中最杰出的贡献者之一,而且他还是上述人工智能与生活意义主题的第二本长篇著作的作者。(12)他的《自动化与乌托邦》一书重点关注本部分涉及的人工智能与自我发展的主题,同时还提及在下文中将讨论的人工智能与工作的主题。(13)实际上,早期关于“超级能动性”的论文并没有专门从人工智能对生活意义的影响这个视角进行分析撰写,而更多的是讨论“人类增强”技术及其对生活意义的影响。如果学界相信普雷希特的结论,即人工智能至少有时(如果不是经常的话)与超人文主义思想有关,那么丹纳赫的论文至少是对人工智能与生活意义主题的研究做出了间接贡献,因为人类增强是那些对超人文主义感兴趣的人的主要研究目标。

丹纳赫论文的主要思想是什么?“超级能动性”一词指的是什么?粗略地说,“超级能动性”指的是先进技术拓展了人们可以行使能动性和/或在人类控制下的生活事物的范围。一些人类增强的批评者认为,这是对生活意义的威胁,因为在生命中的某些部分意义来自于人类无法控制或行使代理权的生活方面,而它们通常是人类应该接受的一种礼物或事物。丹纳赫对此的回应是,拥有更大的权力与更广泛的代理权可以让人们做更多的好事——而且丹纳赫认为,做好事是让生活变得有意义的一部分。这些论述可能与人工智能与意义的关系研究是相关的,因为人工智能会拓展人们在生活中可以控制或可以行使代理权的事物的范围。如果人们对生活中的一系列重要商品缺乏控制或代理是有意义的,这可能将会对生活的意义构成威胁。另一方面,如果拥有更多的控制权与更广泛的可以行使代理权的技术(事物),那么这样会使人们能够做更多的好事,例如,通过对与“真、善、美”相关的有意义物品进行分类,这可能会增强生活的意义,同时也可以被视为生活中有意义的事情的一部分。

比较言之,这两位作者是目前学界对意义与人工智能主题唯一进行过长篇论述的,他们之间的一个有趣的区别是,普雷希特是从那些最热衷于人工智能的人的态度与心理的角度来对这一主题进行意识形态批判,而丹纳赫则通过争论技术究竟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来探讨这个话题,这些争论与生活意义的整体概念有关。本文在这里则对丹纳赫所探究的问题域更感兴趣,因为他对意义与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了更细致的考察与评估。目前来说,关于这个主题的参考文献甚少,但在几个研究方向上的研究却富有一定成效。其一,在学界看来,一些学者越来越重视有意义的自我发展标准的确定,这将有益于完善人工智能伦理关于意义的现行发展体系。普雷希特曾提到过人们对意义的普遍感觉议题,他认为这是人们通过对人工智能技术妥协来获得的;丹纳赫似乎更多地强调人的能动性及其延伸,并认为除此之外还有什么重要的问题值得探讨吗?其二,绕过传统美德伦理,重点关注自我发展与性格的议题,可能有助于为当代人工智能的伦理分析发掘更多的学术资源。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对人工智能伦理与意义研究的间接贡献,马克·科克尔伯格(Mark Coeckelbergh) 最近出版了一本非常易读的著作,即《自我提升》。在这本书中,他批判性地审视了自我优化的现代趋势,而人工智能系统进一步推动了这一趋势的发展。虽然科克尔伯格没有明确提到关于意义的辩论,但他在书中探讨的一些批评路线可以沿着这个方向进行深入研究。例如,按照科克尔伯格的说法,自我优化的冲动导致人们对自身的危险痴迷,这会导致“精神自恋”。(14)根据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理念,一个人将失去与环境和其他人建立联系的可能性。对于科克尔伯格来说,这是美好生活的一般组成部分,但在对生活话语中的意义及其对“真、善、美”的强调背景下,对他人的取向也可以解释为意义的特定组成部分,更具体地说是善的组成部分。与此相关,科克尔伯格强调现代人对自我发展或优化的偏好还涉及将生活中的不同形式(如审议与决策)外包给人工智能系统,从而提升自身的生产力与绩效。然而,在他看来,这种外包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剥夺了个人获得和培训重要技能的机会。科克尔伯格在这里也没有明确提到意义的相关话语。然而,他认为至少如果一个人愿意接受能力发展被赋予意义的话,那么这与人类能力形成的美德伦理参考是高度相关的。

最后,与自我发展、人工智能与意义相关的另一条特别有趣的研究路径可能涉及对与道德有关的能力的反思。这里值得思考的关键问题是人工智能技术是否可以通过提供关于人类如何根据自己的道德价值观最好地生活的建议来作为一种道德提升的形式而发挥作用,是否能按照人类的道德价值观行事,不是因为人类自己弄清楚了如何去做,而是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告诉人们如何去做,这在某种程度上就不那么有意义了,或者它不会对与人类自身的道德价值观相关的自我发展的意义有多大影响。不难发现,这恰恰是一个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有趣问题。

(二)人工智能与有意义的工作

如前文所述,丹纳赫是目前学界熟悉的唯一一本关于人工智能与意义专著的作者,而在他的书中也透露出一些关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导致广泛的“技术失业”的思想——我们甚至可能很快生活在一个“没有工作的世界”。问题是,在这样一个世界中生活是否有意义。丹纳赫对此进行讨论并举例说明了上文确定的两种一般论点的类型。试想一下,如果人工智能接管了人们认为有意义的任务,那么之前所说的意义差距可能会出现,除非人们可以做其他同样或更有意义的事情来替代它。尽管丹纳赫考察了这种类型的论点,但是他认为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用丹纳赫的名言来说,“人们有各种理由讨厌自己的工作”。(15)让人工智能技术接管你的工作任务可能会让你做更有意义的事情——因此人工智能将充当意义实现的助推器或意义推动者。应该说丹纳赫的总体论证路线最终属于前文阐述的五种论点类型中的第二种,而不是第一种。

然而,丹纳赫并未声称每个人都有理由讨厌自己的工作,或者所有形式的工作都毫无意义。他同意那种被广泛接受的观点,即对于某些人甚至许多人来说,工作可能是意义的重要来源。在这里需要首先强调的是丹纳赫关于如果工作被人工智能技术所接管,那么人们应该如何填补明显的意义差距的讨论。对此,丹纳赫提出了两种策略:“电子人”与“虚拟世界”的解决方案。第一个解决方案的构思类似于埃隆·马斯克(Elon Musk)在创立“Neuralink”公司背后的思想。这个公司的理念是,为了跟上并能够与先进的人工智能系统竞争,人类可能需要与技术进行融合,如通过使用脑机接口使人类用普通的大脑能够做自己以往不能做的事情。第二个解决方案侧重于人们可以做什么,如果人类不再工作,那将是有意义的。在这里,很多人都了解了他关于“虚拟世界”的想法。这样的世界可能意味着进入虚拟世界——一个计算机模拟的世界——在模拟的虚拟现实中做有意义的事情或明显有意义的事情。大卫·查默斯(David Chalmers)在他最近的著作《现实+》中明确认可这是一个好主意。根据他的观点,虚拟现实可以像正常现实一样真实,在虚拟现实中进行的活动可以与人类常规现实中的相应活动一样有意义。(16)

然而,重要的是,丹纳赫在讨论逃离虚拟世界时,并不仅仅讨论计算机生成意义上的虚拟现实。他还讨论了游戏的创作,人们可以从中获得生活的意义。在他看来,玩或多或少精心制作的游戏可能是有意义的,如果人工智能技术接管了人们的工作——事实上,即使人工智能接管了有意义的工作——这也可能是为人们省出时间来玩有意义的游戏。这将是一种“虚拟世界”,因为它是一种社会建构的活动,具有在游戏之外没有真正意义的“琐碎”目标——但这可能是有意义的。然而,在一个人们受到技术失业威胁的世界里,有意义的游戏是过上有意义生活的唯一途径吗?塞巴斯蒂安·克内尔(Sebastian Knell)与吕瑟(在他们即将发表的文章中)对此提出了一些质疑,并认为即使完全自动化是可能的,仍然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有意义的努力。更具体而言,他们主张一种“人文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将有意义的行为——不像丹纳赫和许多人认为的那样——与某种积极贡献联系起来,这种行为主要是在“真、善、美”的范畴内(17),同时也与更容易接受的存在模式联系起来,他们将其总结为亚里士多德式的沉思生活理念的现代版本。

丹纳赫的方法论以及吕瑟与克内尔的回应都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将完全接管所有工作任务的假设。尽管这种假设认为人们将继续工作——或者许多人将继续工作——但这种假设却与人们将越来越多地与机器人和其他人工智能技术一起工作的方法形成对比。那么,问题是这样的工作是否需要人类充分利用他们的能力——包括他们的智慧与独创性——来完成更有意义。丹纳赫和尼霍姆曾一起写过关于这个主题的文章,而后者还与吉尔斯·史密斯(Jilles Smids)和汉娜·伯克斯(Hannah Berkers) 共同讨论过这一主题。在这些讨论与探究中,始终在围绕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展开:未来人类社会将构建出一种新型的工作环境,即人类仍在工作,但许多工作任务被移交给人工智能技术(包括机器人)来完成,这是否会为与这些技术一起工作的人类留下足够空间来完成有意义的任务。

吉尔斯·史密斯等人认为有意义的工作通常涉及以下五个方面:(1)追求有价值的目标;(2)社会关系与同事之间的互动;(3)锻炼技能与自我发展;(4)自尊与认可,以及(5)与工作相关的自主权。关于第(1)和(3)点,丹纳赫与尼霍姆认为有意义的工作涉及人类成就的机会。在这种理念中,成就的概念是结合格温·布拉德福德(Gwen Bradford)的成就观与汉娜·马斯伦(Hannah Maslen)等人关于值得称赞的基础观点来理解的,因此如果一个人的成就是值得称赞的,那么它就将具有以下方面的特征:一个人的工作成果是有价值的;一个人在这一成果的创造中起着重要的因果作用;一个人需要付出努力,以及一个人这样做是自愿且热情积极的。(18)这里的问题是,如果人工智能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机器人与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下的文本生成技术)越来越多地融入工作活动,那么与有意义的工作相关的各种理论是否还有足够的包容空间?人类是否有机会获得与工作相关的成就?人类是否能够获得史密斯等人确定的五种有意义的工作成果。基于此,丹纳赫与尼霍姆提出了一个论点,即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会在许多工作场所为许多人造成成就差距——这是许多工作场所中更普遍的意义差距的一个特定版本。为什么?因为许多人在工作场所中的任务可能会被简化为做人工智能系统告诉他们做的事情,或者被简化为促进、维护或监督人工智能技术;事实上,他们最有意义的工作任务可能只是由人工智能技术所接管,例如,那些以前涉及在产生有价值的结果中发挥关键因果作用的任务,同时人们会通过付出重大努力并对这些任务以自愿与热情积极的方式来完成。

相比较而言,尽管史密斯等人在其相关研究成果中向人们呈现一幅不那么消极且可怕的景象,但是他们仍然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威胁到他们所确定的与有意义的工作相关的事项。同时,他们认为现在人工智能对人类工作活动的威胁并没有丹纳赫与尼霍姆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他们调查的结果显示此前讨论的所有五种有意义工作的益处是与涉及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工作相兼容,甚至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帮助下其工作效率与质量得到提升。正如史密斯所言,当我们与人工智能技术合作时,我们可能会变得更有能力追求有价值的目标。此类技术不一定会对同事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尼霍姆与史密斯甚至还讨论过一个问题,即机器人是否可以成为工作场所的一种新形式的好同事,并且已经有人将与他们一起工作的机器人描述为团队中有价值的成员(这一问题也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论述)。他认为,与人工智能技术一起工作并不一定意味着锻炼技能与自我发展的空间更小,例如,因为这种新型的工作环境可能需要工人学习和锻炼与新的人工智能技术合作所需的新技能。并且这可以给这些员工一个构建自尊自信的基础,从而让其他员工有理由认识到自己的发展与成长。最后,史密斯等人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与人工智能技术合作可以与工作自主性相兼容。他们还强调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对有意义的工作的各种“威胁”,不仅仅是在这种工作情况下进行有意义工作的“机会”。总的来说,人工智能、意义与工作在现有文献中存在着至少以四种方式相互关联,如表2所示。

(三) 人工智能与有意义的社交关系

从社会属性讲,人是按照自身需要彰显人性的社会关系存在。这也是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重要标志。目前,通用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对人的这一属性产生冲击,从根源上激活了人的社交关系状态。2022年6月,Google工程师布莱克·勒莫因(Blake Lemoine)登上头条新闻,因为他相信人工智能驱动的大型语言模型LaMDA已经成为有感知力的人。勒莫因描述他与LaMDA对话的方式,这似乎让他觉得他已经与这个聊天机器人建立了所谓有意义的关系。大多数评论员——包括来自谷歌的其他代表——很快反驳了勒莫因关于LaMDA社交能力的说法,并争辩说这种语言模型就像烤面包机一样是一个有意识和有感觉的人。之后,勒莫因就被Google公司强迫休了行政假,这可能主要是因为他分享了Google不希望他分享的研究成果,但同时也因为整个事件让Google作为一个社会组织陷入到社会舆论的困境中。

事实上,勒莫因并不是技术界唯一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已经或可能很快成为有意识与有感知能力的人的代表,例如,2021年8月,马斯克声称,特斯拉创造的自动驾驶汽车“基本上是带轮子的半意识机器人”。 2022年2月,OpenAI公司研究小组的首席科学家伊利亚·萨斯克弗(Ilya Sutskever)在推特上写道:“可能今天的大型神经网络已经略微有了意识。”(19)与此相关的是,哲学家托马斯·梅辛格(Thomas Metzinger)认为未来人类有可能创造出能够感受疼痛的机器人。同样,哲学家埃里克·施维茨格贝尔(Eric Schwitzgebel)与马拉·加尔扎(Mara Garza)也指出,未来人类甚至有可能创造出具有类人心理与社交能力的人工智能技术。(20)这就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人们是否可以与此类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有意义的关系,和/或它们是否会影响我们与其他人的关系。

换言之,从人工智能的本质上看,人们是否可以与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有意义的关系,而不考虑它们是否具有类人意识与感知能力。例如,丹纳赫就支持“道德行为主义者”的观点与立场:如果人工智能技术(如机器人或聊天机器人)的行为始终能像朋友或浪漫伴侣的行为一样,那么就足够了。丹纳赫提议在某种意义上应该赋予人工智能技术以人类朋友或浪漫伴侣的资格。人机交互研究员德格拉夫(De Graaf)也以类似的方式指出,当涉及到与关系相关的技术时,“性能”才是最重要的。(21)

珍妮娜·罗(Janina Loh)为一种可能被视为更极端的观点进行了辩护,指出我们不应该看技术的能力,而应该看人们与技术交互的方式。如果某人对某个物体产生了依恋——这也许是一种人工智能技术(如先进的机器人)——那么我们就不应将其视为该人的“缺点”或“失败”。相反,我们应该将其视为一种“能力”,这是许多人可能不具备的。(22)此外,在认识到包容性的价值后,我们应该将人与技术(包括没有思想的物体)之间的关系视为人类多样性的一部分,这是人类所值得庆祝的。如果这种观点是根据有意义的关系提出的,罗很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这种关系可以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其他一些学者则在这个问题上持截然相反的辩护观点与立场。迈克尔·豪斯克勒(Michael Hauskeller)、尼霍姆与莉莉·弗兰克(Lily Frank)等人认为,直到或除非机器人拥有与人类思想相关的思想,以及与我们人类的自由意志相关的自由意志,否则我们将无法与机器人和其他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我们可以与人类同胞建立的那种关系。(23)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与他们的关系不可能像我们与人类——或者实际上像与某些动物的关系那样有意义。这里的核心观点是有意义的关系是与有思想和/或自由意志的人建立的,而机器人与人工智能技术是缺乏相关思想和自由意志的。

卡特琳·米塞尔霍恩(Catrin Misselhorn)提出了另一个相关论点,认为如果在与机器人互动时寻求我们通常在有意义的社会关系中从其他人那里获得的那种认可,那么我们实际上是把自己当作物体来对待,就像机器人物体一样。正如米塞尔霍恩所言,如果我们想要寻求机器人或其他人工智能技术的认可,那么我们的行为就好像没有思想,就好像我们没有那种人类需要与其他思考和感受的人进行的“思想交流”。(24)这里,米塞尔霍恩还特别举了2019年纪录片《你好,人工智能》(Hi,AI)中的一个例子来尝试阐释她的观点。在那部纪录片中,一位名叫查克的得克萨斯男子开着他的露营车前往加利福尼亚去接他的新伴侣,一个名叫“和谐”的性爱机器人。在纪录片的一个场景中,查克向机器人Harmony讲述了他小时候是如何遭受性虐待的经历。米塞尔霍恩将这一经历描述为悲惨的,如果不是可悲的话,那么你通常会将此事告诉一个有头脑、能够同情你的人。查克与Harmony之间的关系——如果米塞尔霍恩从有意义的角度来看,她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不是一种有意义的关系,至少不像与能够同情某人的人的关系那样来理解。

可见,对于我们是否可以与人工智能技术建立良好而有意义的友谊与爱情关系,目前不同的文献中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但是其他类型的关系呢?如上所述,尼霍姆与史密斯曾讨论过的另一种关系——同事关系——他们的研究是明确基于一个共同的观点,即拥有好同事是使工作变得有意义的一部分。因此,他们提出的问题是机器人是否可以成为人类的好同事。正如他们所指出的,有些人确实对机器人和与他们一起工作的其他技术产生了依恋,并将他们视为工作团队的成员——例如,伊拉克战场上的一些美国士兵对与他们合作的炸弹处理机器人(Boomer)就产生了极大的依恋感。尼霍姆与史密斯认为,与任何人工智能技术达到成为好朋友或浪漫伴侣的标准相比,机器人都更容易达到成为好同事的标准,因为后一个标准在某些方面要求更高。他们甚至断言,在行为层面上,机器人可以表现出好同事应有的更多行为方式。但是,在行为层面成为一名好同事——即表现得像好同事应该做的那样——是否足以让机器人成为一个可以与之建立有意义的工作关系的同事?同样,一些人认为机器人或人工智能技术更容易在工作场所与人建立有意义的工作相关关系可能有一定的道理。然而,人类与人工智能技术之间是否可以建立最有意义的工作关系可能仍然值得怀疑。

在新近关于“同事关系”的研究中,莫妮卡·贝茨勒(Monika Betzler)与约尔格·勒施克(Jörg Löschke)认为,同事关系中两个最重要的价值观就是与工作相关的团结与认可。机器人能否与人类同事团结一致?机器人能否以人类同事能够做到的方式识别人类在工作场所的成就和卓越?(25)正如前文所述,按照米塞尔霍恩的观点,如果我们从缺乏人类思维的技术中寻求认可,我们就会像对待物体一样对待自己——实际上,我们会贬低自己。也可能有理由认为,机器人或任何其他当前存在的人工智能技术无法表现出与人类的真正团结,甚至不清楚这意味着什么。因此,如果像贝茨勒与勒施克所说的那样,与同事关系相关的最重要的价值观是团结与认可,而那些与工作相关的价值观对于有意义的工作关系很重要,那么接下来的结论似乎是我们不能拥有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最重要和最有意义的工作关系形式。此外,最近一些分析哲学家对人际关系(包括人与技术的关系)和生活意义进行了深入研究,在他们关于非洲南部乌班图(Ubuntu)部落伦理学的著作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例如,辛迪·弗里德曼(Cindy Friedman)认为,乌班图伦理提出了一种理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在人机关系中(尚)不可能实现。因为当代机器人中的人工智能非常初级,以至于我们无法通过与机器人交流来实现互动关系的蓬勃发展,也就是说,这种关系不可能变成我们作为人类与其他人之间那种蓬勃发展的关系。(26)如果有人将关于人机交互的结论与梅茨和阿里比亚·阿托(Aribiah Attoe)所捍卫的整体观点结合起来,即乌班图哲学呈现了一种令人信服的有意义的关系愿景,那么这意味着人机关系——或更一般地说,人类与人工智能技术之间的关系——不可能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样有意义。(27)

总之,虽然有些人捍卫关于人类与人工智能关系中可以实现的价值的观点,这些观点可能支持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关系可能有意义的观点,但也有许多哲学家——也许还有更多的哲学家——他们会为关于什么是有意义的关系的观点而辩护,这些观点支持这样一个结论,即人类不可能与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像与人类同胞之间关系的那样有意义的联系。

最后一个可能被提及的问题是,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调解我们与其他人或动物的关系,从而促进或实现意义,或者将人工智能置于我们自己与他人之间是否通常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失去意义。换句话说,与其问人类是否可以与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有意义的关系,还不如问人工智能技术是否可以以某种方式作为人与人之间有意义关系的助推器或推动者。这些都是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有意义的社交关系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伦理学视角详细分析和审慎思考人工智能引发的社会关系挑战,反思人工智能与人的关系,并从人机融合的智能社会角度探讨未来人工智能伦理的建设方案。

五、人工智能伦理中关于生活意义研究的结论与展望

总体上说,人工智能给人类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面临一个复制产生的智能体与自主实体之间的关系带来的挑战”。(28)同时在人工智能伦理的某些子领域,尤其是在有意义的自我发展、有意义的工作与有意义的关系方面,学界关于意义实质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实际上,随着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对人的存在的多样性、人的生活多元性和生命形式多样性的影响凸显,这些争议也不足为奇了。研究生活意义的哲学家们都认为生活意义是一个部分自主的价值概念,其进路与趋势还须进一步在伦理学的范畴内探讨。此外,这里至少有五个重要的一般性论点可以用来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意义问题应该在新兴人工智能技术的伦理范式建构讨论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目前学界已经有一些关于人工智能与生活意义的讨论(见表3),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进一步的工作要做。相反,人工智能领域及其对生活意义的潜在影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议题,哲学家们在这一领域才刚刚开始探索,未来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与潜力。

表3 对现有文献中人工智能伦理中关于生活意义研究的概述

为了确保人类与人工智能系统和谐相处,不少学者已经在理论的可实践性、方向的创新性、内容的系统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对人工智能伦理中关于生活意义的研究还不够系统、完善,未来可以从以下角度进一步探讨和思考。首先,重视考察该领域的一些主要伦理学家尚未以更细微的方式探索其潜在的意义理论及其规范的主张。这不仅是伦理学家们自身的研究空白,而且这一空白领域的研究探索对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同时,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包括:智能体应用范围的扩展或道德能力对于有意义的自我发展重要吗?成就差距真的应该在有意义的工作讨论中发挥核心作用吗?这些也只是可以阐明该领域所涉及的预设的潜在规范性主张的几个问题。在这里,更深层次的探索可以帮助人工智能领域的不同研究者看到哪些东西是重要的,哪些东西还不清楚,最终该领域应该朝哪个方向发展。

其次,关注人工智能伦理研究对意义研究的前瞻性。应该说,自我发展、工作与人际关系并不是人工智能和意义范畴上唯一值得探讨的主题,未来可能还有一大片“没有开发的处女地”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探索。例如,与“人工智能和可持续性”主题相关的问题也可能为意义研究开辟更多的研究视角。此外,就伦理挑战和社会问题而言,这些关于意义的讨论更多地还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尚未达到公共政策层面,而且讨论的重点多集中在“强人工智能”这样相对遥远的议题。未来应该以前瞻性眼光洞察人工智能中关于意义研究的发展动态,将国家政策、社会伦理问题纳入人工智能研究中,立足当前并着眼未来,引导人工智能避恶向善。

最后,除了生活意义的研究路径,还需要从其他与意义相关的伦理规范体系或价值体系来理解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目前来看,人工智能伦理中关于生活意义的研究几乎完全集中在意义及其在人工智能伦理的不同领域的应用上。尽管如此,如果这一研究领域要继续发展并富有成效,就有必要考虑将意义与可能发挥作用的其他价值体系或概念进行权衡,例如,与福祉和道德相权衡。它将阐明意义的角色与相对重要性。让我们假设一些人工智能技术能够让一个人的生活更有意义。这样的生活是否也必然是一种让人们过得更好(在福祉方面)、人们以更公正和公平的方式(在道德方面)生活在一起?也许意义最终有阴暗消极的一面,也许没有。在这里还不能过早下结论,但在未来的研究工作中有必要探索这个问题及其相关的议题,以便全面了解人类应该如何思考人工智能伦理中意义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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