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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诗《又呈吴郎》考论二题

2023-12-26潘泳锦

今古文创 2023年48期
关键词:夔州唐诗杜甫

【摘要】杜甫《又呈吴郎》一诗叙述了杜甫劝解一位吴姓亲戚不计较邻舍妇人扑其庭枣之事,体现出了杜甫深厚的仁民爱物之心。但是诗歌中也有一些问题未曾明了,如诗歌异文问题、吴郎身份问题等,本文将对此诗予以细读,在结合历史文献和杜甫个人经历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进行考论解释。

【关键词】杜甫;唐诗;夔州;《又呈吴郎》

【中图分类号】I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48-0065-04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48.020

一、“任真”与“甚真”、“霑巾”与“盈巾”

《又呈吴郎》一诗,据王洙、王琪之《宋本杜工部集》所录,当为:

堂前扑枣任西邻,

无食无儿一妇人。

不为困穷宁有此,

秖缘恐惧转须亲。

即防(一作知)远客虽多事,

使(一作便)插䟽篱却甚真。

已诉征求贫到骨,

正思戎马泪盈巾。

从上文可以看到,在成书时间较早的二王本中,《又呈吴郎》一诗便已经存在了两处异文,即“防”字和“使”字。《宋本杜工部集》后面的跋说:“至宋宝、元间,王原叔洙始取秘府旧藏及人家所有之杜集,裒为二十卷。嘉祐四年,苏州郡守王君玉琪得原叔家藏及古今诸集,聚于郡斋而参考之。”而随后的多种宋代杜诗注本,如郭本、草堂本、二黄本,乃至于清代的钱本、但文中并未标注出异文所采自何处。故而只能说在祖本编撰的年代,这两个异文便已存在了,其后注家多亦步亦趋者,更难以判定其本来面目,此处不再赘述。但是,在后世的其他本子里,还出现了新的异文:《杜诗详注》中第六句作“便插疏篱却任真”。而《读杜心解》中第六句“使插䟽篱却甚真”中言“甚”又“一作任”;《杜诗镜铨》中复将第八句“正思戎马泪盈巾” 之“盈”作“霑”。故而此处则有可辩疑者。

此处先看“任”字。祖本二王本中,第六句用的是“却甚真”。考宋以来注杜诗各家,如赵次公《杜诗赵次公先后解辑校》、郭知达《新刊校定集注杜诗》、蔡梦弼《杜工部草堂诗笺》、黄希与黄鹤之《黄氏补千家注纪年杜工部诗史》、《分门集注杜工部诗》等,均依祖本而未改。又清人钱谦益《钱注杜诗》亦复如此。从时间之先后来看,《读杜心解》无疑是采取了仇兆鳌《杜诗详注》的观点,故而在文中说“甚”“一作任”。这里的“任”似自仇处来,浦起龙在《读杜心解》前言中说,“(杜诗)其谬者,牧斋、长孺駮正特多。近时仇本搜罗更富,集中节采,大率本此三书”。可见《读杜心解》对钱谦益、朱鹤龄与仇兆鳌三人注杜之书亦加参考。而查《杜诗详注》,仇兆鳌直接将此句作“便插疏篱却任真”,參考因袭不言自明。“任真”一词也有来处,元时托名虞集所著而实为张性之《杜律演义》的《杜律虞注》便将此句作“使插疏离却任真”。仇兆鳌在其凡例中也提到“元时全注杜诗者,则有俞浙之举隅,七律则有张性之演义……俱有辩论证据,今备采编中。”故而仇兆鳌此处也似参考自张性。但是,对于这句话究竟是采用“任”还是“甚”,仇兆鳌本人似乎也有些矛盾。他对这句话的注里说:“《晋书·郑冲传》:‘任真自守。’《老子》:‘其精甚真。’”这里既然已言“任真”,又何必在下文赘言解释“甚真” ?二者之间,想必仇氏也难以取舍。由此,我们也可以得知,“任真”一说最早应该在元代方才出现。到了清代仇氏编撰《杜诗详注》时,引用此版本,后浦起龙著《读杜心解》时又采仇本备考。

实际上,对于如果此处运用了“任真”,那就牵涉到“重字”这一问题。因为上文“堂前扑枣任西邻”中已经出现了一“任”字,下文“使插疏离却任真”中复用一“任”字,不免有赘余之嫌。刘勰《文心雕龙·熔裁》中便已经认为,“同辞重句,文之疣赘也”。到了唐代,律诗字数有限,在这种小篇幅下,为了表达更丰富的感情画面,作者对于重字之运用就越发显得谨慎而小心了。杜甫此前的诗歌之中亦有不少重字者。如《曲江对雨》中“传语风光共流转,暂时相赏莫相违”重一“相”字。但是从上文之例子亦可看出,杜诗之重字之间必然存在关联性,能通过对于字的重复表达杜甫在当时的某种感情,故而不得不重。然而,本诗之中如采二“任”字,内在联系则又过于稀薄。杜甫晚年自我总结曰“晚节渐于诗律细”,故而很难使人相信在此诗中出现这种常见于初学者的错误。

接下来再看《杜诗镜铨》的“霑”字。从杜甫的书写习惯上看,“盈巾”其实并不是杜甫的常用词。检仇兆鳌的《杜诗详注》,“盈巾”仅在《又呈吴郎》一诗中使用过一次,而“霑巾”一词则虽然无从得见,但“霑”乃“沾”之异体字,故“霑巾”也即“沾巾”。“沾巾”确实是杜甫较为常用的一个词语,通过对于仇兆鳌《杜诗详注》的检索,这一词语在杜甫的诗歌作品中一共出现了7次,可以说已然形成了一种固定话语:《自京窜至凤翔喜达行在所三首》其二中有“喜心翻倒极,呜咽泪沾巾”,《巴西闻收京阙送班司马入京二首》其二中有“向来论社稷,为话涕沾巾”,《热三首》其三中“十年可解甲,为尔一沾巾”,《赠太子太师汝阳郡王琎》中有“好学尚贞烈,义形必沾巾”,《江月》中有“天边长作客,老去一沾巾”,《奉赠萧十二使君》中“结欢随过隙,怀旧益沾巾”,《燕子来舟中作》中有“暂语船樯还起去,穿花贴水益沾巾”。这些出现“沾巾”的诗歌的写作时间,从天宝九载(公元750年,《赠太子太师汝阳郡王琎》)一直持续到大历五年(公元770年,《奉赠萧十二使君》),时间跨度长达二十年。因此可以充分表明,杜甫在这方面的写作表达上是更倾向于“沾巾”一词的。事实上,在元人张性的《杜律演义》里,这里作的就是“沾巾”。而在明人顾宸的《辟疆园杜诗注解》中,此处亦作“沾巾”。可见,历代都有注家关注到了杜甫诗歌中对于“沾巾”一词的使用。

“霑巾”一词,最早可见于南宋的蔡乙本之中。杨伦在《杜诗镜铨·凡例》中提及其定本原则是:“杜诗宋元诸刻,传写字样互有不同。今择其义可两存者,仍夹注本文之下,以备参考。其无当者,则竟从删,以免混目。”既然《杜诗镜铨》里只余下“霑巾”而绝不提“盈”,那么杨伦的选择也就十分明显了。进而可以判断杨氏所依据者自然应自宋人蔡乙本之“霑巾”中来,而绝非是风马牛不相及之“盈巾”。虽然以上参考诸本之中,惟有《杜诗镜铨》中作“霑巾”,但这绝不是因为这是杨本在传抄过程中所出现的错讹纰漏。

那么,这里到底是“盈巾”还是“沾巾”呢?从频率上说,杜甫使用“沾巾”的概率应当会更高一些,根据上文可知,“沾巾”在杜诗之中已经是一个较为固定的表达,“沾巾”一词的前文一般是涕泪,将抽象化的悲伤情感具象化为实实在在的满载泪水之头巾。回到《又呈吴郎》一诗中看,杜甫此时的情感自然是和先前眾多采用“沾巾”一词之诗句所抒发者相吻合的。既然情感相吻合,自然也容易选择习用之语而慨叹吟咏,正因如此,本文采“沾巾”而非“盈巾”。

二、“吴郎”身份再考兼论杜诗之中三“郎”

本诗既然名为《又呈吴郎》,想必前度已经有一封“呈吴郎”的信简。检杜甫全集,在标题上和这位“吴郎”相关的诗歌一共有三首,分别是《简吴郎司法》《又呈吴郎》《晚晴吴郎见过北舍》,从诗歌内容上看,大致是作于同一时期的,因此可以联系起来进行分析。

此诗按黄鹤的看法,应当系于大历二年(767年)。这一年里杜甫两次迁居。先从夔州西阁迁至赤甲,又移其家至瀼西新赁草屋,后又迁居东屯。正如顾宸所感慨的:“公自冬寓夔之西阁,再迁赤甲,三迁瀼西,今又迁东屯。一岁四迁,不啻如飘蓬之转,故欲守此而不移也。”此前数年,杜甫知交略尽,而今又客居异乡,故而就对吴郎这一远来的亲戚予以极大的热情,乃至于借新迁之瀼西草屋予其停居。

历代注家对于“吴郎”之身份均就“姻娅”言,但又多一笔带过,如顾宸就说“吴必公之姻娅,故称为郎,亲之也。”只有施鸿保《读杜诗说》较为明确地吴郎实乃杜甫女婿,且“王郎疑亦是公之婿,公本有两女,唯不知吴郎与王郎娶者,谁长谁次耳”。他的理由如下:其一,“《尔雅》言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曰‘姻’,两婿相谓曰‘娅’。吴郎若公子妻父,或公婿父,似不当称郎。若公妻姊妹婿,则亦不当称郎,且年又不相合吴郎,疑即公之婿也。”“吴郎所妻,不知是长是幼。诗云‘姻娅’,或谓吴郎父母,或就两婿会言。”其二,“公女见诗者,《北征》云‘床前两小女’,又云‘痴女头当栉’”。其三,“黄生说:‘吴取捷径而来,叩其后扉。’当亦以婿故,可从后扉来去。”施鸿保的观点确有一定的合理性。确实,从北征一诗中“床前两小女,补绽才过膝”句中可知杜甫除宗文、宗武及夭折幼子三子外,膝下尚有二女。既然有女,那么到了其婚配之龄,为其择婿自然是顺理成章。

但施说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在《晚晴吴郎见过北舍》一诗中的黄生注曰:“吴取捷径而来,叩其后扉,故诗言扫径,而题曰舍北,即所谓锄斫舍北果林枝蔓者也。”若以黄说为是,则径入后宅而亲眷不避,是佐证吴为女婿之一据也。此亦为施鸿保所援引之证吴郎为婿者。但此理解颇有牵强处。清人陈訏就认为:“公自瀼西移居东屯,以瀼西草堂为吴郎借居……东屯、瀼西相去不远……而名东屯为北舍,盖因在瀼西草堂之北而名之,犹二陆之住东头、西头也……今以瀼西之舍北误认东屯之北舍,而附会从后扉进。”因而施鸿保所依三条证据之一遂不成立。

但是施氏所言其他两条确实有可取处。私以为,施氏之结论部分是对的,吴郎确实为杜甫女婿,但是以王郎为杜甫另一女婿,则证据不充分。此处还是要围绕杜甫对于不同年龄段之人的称呼,并结合偏义复词“姻娅”进行分析。

先就称呼上看“郎”一词。在唐代,在官职名称之外的“郎”一般是长辈对后生者之亲切的称呼,杜甫诗中也是如此。复检杜甫全集,在标题中有“某某郎”之诗者共10首,分别是:《送韦郎司直归成都》《与严二郎奉礼别》《答郑十七郎一绝》《简吴郎司法》《又呈吴郎》《晚晴吴郎见过北舍》《送大理封主簿五郎亲事不合却赴通州主簿前阆州贤子余与主簿平章郑氏女子垂欲纳采郑氏伯父京书至女子已许他族亲事遂停》《短歌行赠王郎司直》《移居公安敬赠卫大郎钧》《暮冬送苏四郎徯兵曹适桂州》。从上可见,杜甫对于普通的青年后辈,一般是按照“姓+排行+郎”的规律进行称呼,如“严二郎”“郑十七郎”,但是唯独有三个例外:“韦郎”“吴郎”“王郎”,不加排行而直称郎,更显亲昵貌。故此施鸿保又解释《短歌行赠王郎司直》说,“今按前说《吴郎司法》,疑是公婿。因公诗题称郎,多兼行数”他是注意到称呼的差异的,也进而判断吴、王二人与杜甫存在特殊关系,但他偏偏又忽略了另一韦郎。那么为什么不能认为韦郎也是杜甫女婿呢?施氏对此不置一词。私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补充解释。因为这有助于区分吴与韦、王之差异。

“韦郎”并非杜甫之婿。原因有二:首先在《送韦郎司直归成都》一诗前杜甫尚有《投简梓州幕府兼简韦十郎官》诗,可见对于韦十郎杜甫是早已认识的。宝应元年(762年),剑南兵马使徐知道在严武入朝后发动叛乱,遂有杜甫避难梓州之事,此诗当作于是时。杜甫在天宝十三载(754年)所写的《桥陵诗三十韵因呈县内诸官》中提到“荒岁儿女瘦”,这是他首次提到“儿女”一词。故而此时他应该有了第一个女儿。此前诗歌则没有任何提到女儿之事,故而可认为其长女或许出生于是年或更前一年。那么在宝应元年(762年)入梓州时,长女应该也就十到十二岁之间。唐人晚婚实乃常事,白居易在其《赠友》诗就说:“三十男有室,二十女有归。近代多离乱,婚姻多过期。”如将韦十郎看成是杜甫的女婿,则在成婚时间上有较大出入。而吴郎所出现的时间则更延后(大历二年,即公元767年),若以吴为杜婿,则合理性更强。

其次,从诗意揣测,前度二首韦郎诗与后文三首吴郎诗感情各有侧重。涉吴之诗更近似于一种长辈对后辈的温和劝勉与殷切期望,语气感情上都更加柔和,更具父执者慈爱之风。而涉韦十郎诗则更似忘年好友而不分尊卑。《送韦郎司直归成都》“同病得韦郎”句便可看出,杜甫对韦十郎隐隐是有些平辈相待的意思在里面的,可见杜韦二人关系之要好。直接称“韦郎”自然比称“姓+排行+郎”显得更其亲近。同样,称呼“吴郎”“王郎”也是此意。另外,这首诗后的其他关于“某某郎”的诗,如《与严二郎奉礼别》《答郑十七郎一绝》又回到了习惯性的称呼规则上。可见,杜甫在予人称呼上确实带有情感亲疏成分,三首涉吴诗均只称吴郎而非“吴某郎”足以说明杜甫的亲疏态度,这个可以说明吴郎与杜甫关系密切之后辈。

另外,杜甫在出蜀过程中经过忠州,如《宴忠州使君侄宅》《禹庙》《题忠州龙兴寺所居院壁》等诗均作于此时。而《简吴郎司法》里又说“有客乘舸自忠州”,永泰元年(765年)五月,杜甫离蜀南下,自戎州至渝州。六月至忠州。秋至云安。大历元年(766年)春,杜甫自云安至夔州。而如果是在忠州停留的过程中,杜甫将其女许配给这位“吴郎”,时间也是对得上的。

上面是从年龄、亲密称呼、行迹证明吴郎是杜甫女婿的可能性,而真正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词语则是《简吴郎司法》里提到的“姻娅”一词。该词本为偏义复词,既然郎已经是杜甫对于年轻人之称呼,那么“姻娅”就应该偏指前者,即上文《尔雅》所言之妇之父母、婿之父母之相谓曰“姻”。玩《简吴郎司法》诗意,杜甫携妻掣子居瀼西,而吴郎一来却要向杜甫借故宅以迁居,可见吴亦是拖家带口而至,吴郎之父母辈若在,与杜甫夫妻二人即为亲家相逢,岂非“姻娅”之“姻”乎?说到这里,吴郎的身份自然便是板上钉钉的了。而在《送高司直寻封阆州》一诗之中出现的“姻娅”,也可以从称呼上解。从杜甫对其人的称呼上看,这位“高司直”大概和杜甫年岁相去不远,故而不称“郎”亦不称“丈”,如上文所提及《暮冬送苏四郎徯兵曹适桂州》诗,苏徯较杜甫更年轻,故而官职前即称“四郎”。既然高、杜二人年岁相近,那么谈到“姻娅”时也更有可能也是指向“姻”。这样,施氏所遗留下来的问题便一一解决了,吴郎之身份也随之确定。至于“王郎”,诗中并未明确出现姻亲的指向性词语,故而缺乏较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人与吴郎同为杜甫女婿。

这位吴郎除杜甫女婿这一身份外,还有另一身份为“司法”,这里的司法应该指的是夔州司法,吴郎自忠州移居夔州,想必是为仕宦故。在唐代,司法实际上是司法参军事的简称。据《旧唐书》记载,下州“司仓、司户、司法三曹参军事各一人,从八品下”。又据《旧唐书·地理志》,夔州在唐代属下州。故而夔州司法大概是个从八品的小官。《唐六典》载:“法曹、司法参军掌律、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使人知所避而迁善远罪。”既然是掌决狱定刑事,那么势必要有怜悯仁爱之心。细玩文意,杜甫当是听说扑枣妇人告之自杜甫搬后难再扑枣谋生,故而给吴郎写的信,表面之意即希望他予妇人一方便,但深层之意恐怕还是提醒其应保持爱民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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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潘泳锦,男,汉族,广西梧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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