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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制约因素与驱动机制

2023-12-23杨思莹

学习与探索 2023年10期
关键词:高水平国有企业科技

杨思莹,白 桦

(吉林大学 a.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b.经济学院,长春 130012)

一、引言

当前,世界经济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于我国而言,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加迫切[1]。从国际形势来看,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国家间技术壁垒、技术垄断、技术“剥削”成为导致世界科技发展进一步失衡的重要因素,全球经济治理体系面临严峻挑战。此外,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抢占先机才能使我国由科技大国成功转型为科技强国。从国内形势来看,无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还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保障国家安全,都需要强大的、高水平的科技支撑。因此,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自主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既是我国中长期发展的动力与目标,也是当前面临复杂国内外形势下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国有企业作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不仅是支撑我国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坚强基石,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与科技竞争的重要依托,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程中肩负着重大使命[2]。尤其是我国处在创新型大国向创新型强国转变的关键时期,国有企业更应当发挥好提升创新质量的主力军、领头羊作用。过去,国有企业由于受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倾斜,自主创新动力相对不足。伴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攻克了一批又一批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创新质量明显提升,成为引领我国创新型经济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中坚力量。

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内涵与国有企业创新功能定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立足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都需要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自主创新是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实现自主创新要求我们构建全方位、多领域、体系化、全局性的国家创新发展新格局,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有企业掌握国民经济命脉,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探索者和引领者,对于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背景和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的宏伟目标下,国有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作用。

1.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内涵。科技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有助于打造更加安全稳定的供应链产业链,是确保国内大循环畅通的关键所在[3]。其中,“自立”要求我国通过自主创新实现产业链供应链的自主、安全、可控;“自强”则突出了提升科技创新质量、增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的重要性,要打造科技原始创新“策源地”和关键技术“制高点”,实现更高质量的创新,塑造国家发展新优势。找准科技主攻方向、强化基础研究、完善体制机制、融入全球创新体系、培育拔尖创新人才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内在要求[4]。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目标对新时代我国科技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而言,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找准主攻方向,科学系统谋划实现“四个面向”的解决方案,增强科技资源和要素供给,补齐科技短板,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要勇于探索科技创新的“无人区”,重视基础研究,坚持问题导向,下好“先手棋”;要抓住体制机制改革的“牛鼻子”,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揭榜挂帅”等制度作用,释放支持全面创新的制度潜能;要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自主创新,构建开放创新生态,让科技更好增进人类福祉;要充分培育创新人才,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重视人才自主培养,为人才充分解绑,让科技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中。

2.面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国有企业创新功能定位。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骨干力量,体现国家和人民意志。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具有民营企业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过去,国有企业大多属于自然垄断或行政垄断型企业,受政府较多的政策帮扶与资金、资源等方面的倾斜,自主创新动力相对不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国有企业也被赋予更高的创新使命,并逐步成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主力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中坚力量。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国有企业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如下:不仅要“立起来”,通过自力更生,实现产业链供应链的自主、安全、可控,而且要“强起来”,通过自主创新,破解“卡脖子”难题,探索科技前沿,攀登科技高峰,推动形成国家创新发展新优势;要洞悉和把握科技创新大势规律,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基础研究领域进行研发要素布局,强化基础研究投入,提高高级技能工人占比,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努力成为原创技术策源地,不断提高全球科技引领能力和原始技术创新能力,在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和面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创新体系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要主动承担保障国家科技安全的使命和责任,聚焦核心技术重点方向,维持战略科技力量,研究潜在对手的技术发展水平,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技术制衡”,防止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防止技术路线被颠覆、技术进步被抵消,真正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要主动承担国家攻关计划、重大科技项目和技术研究任务,围绕“四个面向”深入布局,着力解决影响国家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重大科技问题,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大势,加快建设原始创新策源地;要推动构建开放式创新体系,不能闭门造车,不能单打独斗,不能排斥学习先进,要推动创新链、产业链协同发展,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搭建科技创新共享共创平台,为创新创业赋能,在创新链各阶段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新业态、创造新动能,同时还要广泛参与全球科技合作与竞争,坚持学习和创新,保持与国际通用技术生态的联通性,掌握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深度融入全球创新体系,整合全球创新资源,增强科技创新的全球竞争力;要抢占技术高地,夺取关键领域国际科技话语权,在新的科技领域建立非对称竞争优势,全面谋划和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逐步使我国由技术标准进口国转变为技术标准输出国,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探索国有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和道路,为世界国有企业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模式。

总之,作为党和国家最信赖的依靠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引领带动作用,在落实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部署中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实现以点带面、以面带全、示范引领、全线共进的系统性、关键性、自主性技术创新。而做好这一切的关键在于提升国有企业创新质量,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支撑力量。

三、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下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主要制约因素

国有企业大多处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不仅具有资源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且在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民生科技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前沿科技成果积累。例如,2020年“嫦娥五号”实现地外天体采样返回,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面开通,最大直径盾构机“京华号”顺利开发;2021年我国成为唯一在超导量子和光量子领域都达到“量子计算优越性”里程碑的国家;2022年国产大飞机C919正式进入中国民航运输市场,全球单机容量最大16兆瓦海上风电机组下线,我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F级50兆瓦重型燃气轮机发运。这些成就都与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国有企业密不可分。然而,面向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宏伟目标,国有企业在创新质量和自主性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尤其体现在创新内生动力不足、机制僵化等制约创新质量提升的激励约束机制方面。

1.国有企业创新人才激励机制不合理,创新人才,尤其是拔尖创新人才不足。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依靠高水平创新人才,人才是国有企业开展高质量创新活动最核心、最关键、最活跃的要素,是创新活动的具体参与者和执行者。但片面强调加大人才投入,拥有创新人才“后备军”是错误的。要辩证地看待人才资源,一般而言,高素质的人力资本投入会显著提升企业创新水平,并且企业拔尖创新人才数量越多,越容易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攻关。在拥有大量高精尖人才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鼓励人才有效创新、持续创新和积极创新,这样企业整体的创新质量才会提升。随着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对高端人才的引入力度不断加大,国有企业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的弊病更加凸显。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对科技创新工作者的重视程度不足、政策倾斜力度不够大、成果评价体系以及创新激励机制尚不健全。例如,规模导向的创新激励机制更容易在国有企业内部形成“专利泡沫”。同时在高端人才方面,受薪酬激励市场化改革不彻底等原因的影响,国有企业薪酬体制对“拔尖人才”缺乏吸引力。这些“拔尖人才”更容易被民营或外资企业更高的薪酬待遇等条件所吸引,导致国有企业高端人才的流失。“拔尖人才”“领军人才”的缺失使得国有企业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和颠覆性技术攻关等方面面临着一定的短板,对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产生了消极影响。

2.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绩效考评与选拔任用机制有待完善。“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灵魂”,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往往是企业创新活动最坚定的支持者和推动者。一般而言,创新能够使企业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带给企业家超额的经济利润;创新质量的提升能够激发企业家的获得感、成就感以及荣誉感。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经营者特殊之处在于其通常具有经济人、政治人双重属性,即国有企业经营者不仅具有企业家身份,而且其企业家的身份还与一定的行政级别挂钩,其选拔任用与绩效考核往往与企业创新质量“脱钩”,而与经营绩效“挂钩”[5]。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经营者缺乏创新激励,更缺乏高水平创新的动力。在现有激励机制下,国有企业经营者更愿意做“守成人”,不愿做“开拓者”。这对于提升国有企业创新质量和竞争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十分不利。国有企业高管激励机制扭曲导致国有企业在创新质量提升和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过程中“把不好舵,行不好船,扬不好帆”。具体而言:一方面技术创新风险性高、回报周期长等特点使得国有企业经营者难以在自身任期内通过自主创新推动企业获得更高绩效。同时,创新质量难以界定,创新质量的评估在实践当中尚未有完整的标准体系,企业家对创新质量的贡献也难以准确评估。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普遍缺乏创新激励,这是制约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在高度行政化的国有企业中,相较于创新成果,人际关系对于员工晋升更为重要,这也会弱化科技人员推动高水平科技创新的动力。此外,长期以来,所有者缺位、信息不对称与委托代理关系等体制机制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加之国有企业高管的短视导致创新投入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都制约了国有企业对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作用[6]。

3.国有企业创新激励机制扭曲,“重规模、轻质量”问题突出。对于一般的竞争性企业而言,科技创新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崭露头角的重要法宝,是支撑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面对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企业家和技术人员往往会更加注重创新质量与市场价值。然而,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市场地位和政商关系,在缺乏竞争的情境下仍能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因此,国有企业内部往往缺乏高水平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创新质量的提升更多地依靠外部约束机制,如国家审计、创新绩效考核等。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仅有23.2%的国有企业把创新作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动力,低于全部调查企业的平均水平;而认为创新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影响较小的企业却占比高达17.5%,高于全部企业的平均水平。因此,企业内在创新动力机制不合理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关键因素之一。此外,国有企业创新面临“重规模、轻质量”问题[7]。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在各领域取得了重大技术突破,但基础研究的“冷板凳”坐得仍不够多,在关键核心领域仍被“卡脖子”,在未来发展前沿领域的“无人区”探索得仍不够深,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仍未打通[8]。例如,我国很多产业仍处于全球价值链、产业链的中低端,各产业链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较少;缺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技术和知名品牌;科技成果的市场导向评价体系尚未健全,创新红利难以惠及全体人民。换言之,国有企业应当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主导力量,但创新质量和能力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有企业功能的发挥。

4.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不合理,国有企业创新功能定位不明确。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国有企业创新功能定位明确是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功能、助力我国创新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仍存在不合理的现象,虽有部分地区开展了区域层面国有资本布局重组,但调整优化的结果并不理想,仍存在产业集中度不高、国资监管企业数量过多、缺少大型集团为支撑载体等情况。此外,国有资本在战略性新兴领域、数字经济领域和智能经济领域的布局也相对不足。欠合理的国有资本布局不仅抑制了国有经济的活力和创新力,弱化了国有企业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带动性作用,还有可能导致国有企业研发偏离未来科技创新方向,削弱我国科技创新的国际话语权。首先,国有资本在传统产业布局重合,在新兴产业渗透率不高,不能发挥国有企业对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带动作用。其次,国有资本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投入力度不够,无法引领我国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国有企业致力于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非但理所当然,而且其作用不可或缺。最后,国有企业对基础科学重视不足,在新兴技术上投入力度不够。基础科学是一个国家科技水平的体现,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压舱石”。一个国家科技创新质量的提升,根源在于其基础科学水平的提高。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引领者,理应大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助力我国在未来核心竞争领域取得新优势。因此,国有企业亟须优化布局、调整结构,吹响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质量提升的“协奏曲”。

5.国有企业创新约束机制不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低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对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牵引作用。当前我国国有经济监管工作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依然存在。一方面,由于“一把手”往往在国有企业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当对“一把手”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时,企业极容易形成“委托代理问题”和“内部人控制”。国有企业高管在制定企业战略时具有“短视”行为,即更重视实物资产或能够在短期内带来经济收益的虚拟资产投资,而忽视创新投入和高质量创新产出。企业经营者与国家在创新目标上的不对称极易导致国有企业在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作用的缺位。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管效率较低,且既管人、管事、管资产,又在一定程度上监管企业的投资计划、选人用人、财务管理、薪酬管理等,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范围远远超过了《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当监管机制不完善时,国有企业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也会导致寻租行为,降低企业创新效率和质量。不完善的监管与约束机制既缺乏对高管自利行为的有效监督,又束缚了企业的自主决策与创新活力。此外,国有资本监管体制不完善也使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不高,尤其在关键领域和新兴产业国有资本监管机制不完善,这导致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投入力度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国有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因此,构建面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理人市场化选聘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是推动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重要制度保障。

6.国有企业整合利用外部创新资源能力较弱,不同所有制企业技术创新缺乏有效协同。整合利用外部创新资源,健全功能互补、有机互动、协同高效、内外协调的科技创新体系是国有企业提升创新质量和效率的“组合拳”。当前,国有企业在利用外部创新资源方面仍有不足。一方面,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角度来看,由于颠覆性创新能力偏弱、西方国家科技封锁等原因,国有企业开展国际创新合作面临着诸多困境。国有企业在国内受政府倾斜性政策支持,更倾向于利用本土创新资源进行科技研发;部分国家政府在技术转让、市场准入等方面设置的壁垒,实行的保护性和歧视性政策,也使国有企业“走出去”的热情整体不高。另一方面,就整合利用国内创新资源而言,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技术创新均缺乏有效协同[9]。由于风险意识淡薄、对协同创新中的角色认知偏差、协同创新内容与权责边界不清等原因,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技术创新,尤其是前沿技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国有企业特殊的市场地位与创新资源优势使其在科技创新方面往往是“单打独斗”而不是“齐心协力”。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创新机制,未能“握指成拳”形成科技创新合力,制约了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创新质量的全面提升。

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下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主要原则

1.坚持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与“自强”为根本使命。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科技事业。自成立伊始,中国共产党就有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强大基因;新中国成立之初,党中央就清楚地认识到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发出了“向科学进军”的伟大号召。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蓬勃发展,邓小平同志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论断,开启了“中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春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提出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目标[10]。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立足全新的历史发展方位,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变革,逆全球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思潮暗流涌动的国际环境,科技创新,尤其是卡脖子技术正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世界各国围绕攻占科技制高点、抢占国际科技话语权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此背景下,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主力军、领头羊,国有企业更应当洞悉和把握当代科技发展大势和科技创新规律,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和“自强”为使命,增强自身投身于科技创新强国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11]。同时,作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要加快提升创新质量,这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自力更生、自主创新、创新驱动一脉相承的精神实质,也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在科技创新方面独特优势,实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目标。

2.坚持以国家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国有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提升创新质量,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内在要求。国有企业科技攻关要以国家需要为导向,在基础原材料、高端芯片、工业软件、科学试验用仪器设备等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和一般共性技术上全力攻坚。在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核心领域,国有企业要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空天科技、深地深海、宇宙探测等领域,前瞻部署一批战略性、储备性技术研发项目,握紧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的“命脉”。国有企业是保障社会主义本色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创新活动要面向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人民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创新发展的一般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坚持“四个面向”,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打通科技与经济之间的关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高水平科技发展带来的成果。

3.坚持以高水平创新人才为核心要素。人才是国家科技创新力的根本源泉。提升国有企业创新质量,发挥国有企业在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的支撑作用,归根结底要依靠高水平创新人才。过去几年,我国科技实力向质突破,逐步从点的突破转向系统创新能力的优化,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高端产业、战略高技术领域、国防科技领域、民生领域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上述科技领域的成就与突破充分,彰显了人才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的关键地位[12]。创新人才就像优秀的种子一样,需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包容的创新氛围,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肥沃土壤、有利于人尽其才的制度环境、有利于竞相成长各展其能的激励方案、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只有通过培育人才成长的沃土,才能让人才根系更加发达,更充分释放各方面创新创造潜能,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为实现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筑牢人才之基[13]。

4.坚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提升国有企业创新质量关键要靠内生动力,这种动力来源并根植于充满活力的创新体制机制。在国有企业改革逐步走进深水区的背景下,要有敢于直面矛盾、知难而上的“闯劲”,破除束缚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体制机制,扭转庸者“有舞台”,劣者“受褒奖”,能者“让位子”的不合理现状。要有积极作为、善作善成的“巧劲”,全面加强科技体制和创新机制的顶层设计,逐步建成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的制度体系,让奋斗者“唱主角”、给懈怠者“冷板凳”。要有百折不挠、愈战愈强的“韧劲”,在变中求新、变中求进、变中求质,有序推进国有企业内部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激励约束机制,释放科技创新的内生动力,激发国有企业人才致力于高水平研发创新的潜能,为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提供有力的制度依托,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5.坚持以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结构调整为重要前提。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影响国有企业未来创新方向,是国有企业创新质量全面提升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定盘星”。持续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才能更好抢占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制高点,为真正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立柱架梁。过去一个时期,由于没有发挥好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风向标”作用,国有企业创新面临一定的泡沫问题。例如,虽然我国已成为全球高质量论文的主要贡献国之一,但大量关键装备、核心技术、高端产品还依赖进口;虽然我国在量子信息、干细胞、脑科学等前沿方向上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成果,但“卡脖子”问题依然存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只有发挥好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风向标”作用,才能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厚植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独特优势。在实践中要持续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切实解决“卡脖子”难题,以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纠正研究导向偏差,强化基础研究,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和基础研究先锋力量,实现更多“从0到1”的突破,引导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从“空中楼阁”转向“脚踏实地”,让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见实效”[14],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夯基垒台。

6.坚持以维护国家科技核心利益与安全为底线。当今世界已进入大科学时代,以科技竞争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空前激烈,不正当的科技竞争、无端的单方面科技封锁与制裁正危害我国科技利益与安全。例如,美国政府在高端芯片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大搞单边制裁与脱钩断供,美国301调查报告对中国科技领域的成就频频抹黑、造谣和诋毁。这些无端制裁与技术封锁侵犯了我国科技核心利益和国家科技安全。维护国家科技核心利益与安全不仅是国有企业致力于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安全的应有之义,更应该是致力于推动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底线目标。一方面,作为党和人民最信赖的支柱力量,国有企业应主动亮起维护国家科技核心利益与安全的“警示灯”,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创新能力就是致力于推动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维护我国科技核心利益与安全。另一方面,国家科技核心利益与人民根本利益息息相关,维护国家科技核心利益与安全就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国有经济是维护人民意志和利益的物质保障,应该肩负起维护国家科技核心利益与安全的历史使命,以自身高质量创新打破西方国家技术垄断和技术壁垒,提高我国在全球科技治理体系中的影响力和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把握科技发展的主动权,真正高举起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伟大旗帜。

五、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下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驱动机制

1.调整优化政策激励,筑牢国有企业的人才根基。高水平人才队伍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核心资源和“关键变量”。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因此,提升国有企业创新质量必须在企业内部形成尊重人才、关心人才的氛围,真正把人才资源作为赢得创新发展、提高创新质量的“制胜法宝”,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夯实人才基础。国有企业致力于实现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需要更多创新人才参与其中,要吸引并用好人才,可以从人才成长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三个方面出发构建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一是建立有利于人才全面发展的体制机制。要把握和遵循人才成长的一般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传统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破除“四唯”现象,以改革为人才松绑、释放人才红利。一方面,要坚持企业党组织对人才培养和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企业人才选拔、管理与培育工作,切实发挥党组织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组织优势,加快形成科学规范的人才发展机制、运行高效的人才使用机制、开放包容的人才激励机制、系统完备的人才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制定面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人才引导机制,鼓励高水平科技创新,完善人才强企战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进一步完善推广国有企业创新容错机制、“揭榜挂帅”机制、柔性引才机制等制度,鼓励青年优秀人才“担大任”,创造更多原创成果,切实开启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快车道”。

二是完善面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国有企业薪酬激励机制。要构建与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目标相匹配的薪酬激励机制,将薪酬激励与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衔接并轨,将人才薪酬满意度作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导向。要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基于市场化机制丰富人才薪酬结构,设置基础工资以外的绩效工资、利润分享奖金、专利分红等多样化的薪资待遇体系,完善业绩衡量指标和薪资等级,落实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激励分红等奖励政策,让科技创新人员真正得到实惠。此外,在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减少科技创新人才的后顾之忧。

三是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国有企业要致力于构筑全球优秀人才科研创新高地,加快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成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联合企业外部力量(如高校、非国有企业等)构建协同创新平台,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平台支撑。要积极营造公正公平的竞争与科研评价体系、崇尚科学与创新的文化氛围、激励高水平创新和包容失败的科研环境,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帽子、唯职称”的人才评价体系,构建面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人才评价体系。要在国有企业科研部门发扬“传帮带”的优秀传统与做法,尊重老一辈科学家的贡献与经验,重视对青年人才的培养与帮教,打造世界一流的创新人才梯队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青年人“挑大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人才后备军,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人才支撑[15]。

2.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家精神。国有企业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依托,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真正按市场化机制改革企业运营管理,推动建设具备高水平科技创新能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着力消除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党的领导弱化、缺失等问题,充分发挥党组织定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二是要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国有企业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保障。要着力规范董事会建设,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培训、评价机制,明确董事会履职责任,健全董事会运作机制,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机制。三是要继续深化企业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完备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是促进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制度前提。要建立更加科学的考核分配制度,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打通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流通壁垒,推动员工收入奖罚制度改革。

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核心,企业家是创新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激发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家精神是国有企业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精神支撑。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更应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做攀登科技高峰的探索者、攻关关键核心技术的组织者、探索前沿领域的引领者,发挥企业家在科技创新质量提升和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16]。具体而言,要弘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着力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国有企业建设世界一流企业;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自主权,建立和完善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要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释放创新潜力提供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助力发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创新质量提升中的作用。

3.重塑国有企业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创新“提质增效”。纠正国有企业扭曲的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创新质量稳步提升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重点。一方面,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以新“血液”破除束缚科技创新的陈旧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病,激发非国有资本进入对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鲇鱼效应”,开启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登云梯”。同时,要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破除国有企业利益固化的藩篱,让国有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竞争,要以需求引导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向市场端靠拢,以市场竞争倒逼国有企业创新质量提升,逐步扭转国有企业创新“重规模、轻质量”的现状。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要不断健全面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创新激励机制,逐步形成符合基础科学研究规律的多元支持体系和适应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科技成果综合评价体系。要逐步放开冗余的考核与评价,探索以创新价值、创新质量、创新潜质为导向的创新质量综合评价体系[17],让广大科技工作者不仅心甘情愿坐基础研究的“冷板凳”,还要坐稳基础研究的“冷板凳”;不仅要“点上出彩”破解“卡脖子”难题,还要“面上开花”形成独立自主的产业链供应链技术体系。要用制度激励引导科研人员敢闯敢试、勇于探索未来科技发展的“无人区”,对于“无人敢闯”的特殊研究领域,要在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的同时放宽技术路线和硬性考核指标,让国有企业研发人员安心研究。要通过机制矫正真正把创新质量提升摆在国有企业创新战略的关键地位,为国有企业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注入持久动力。

4.着力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调整,加强国有企业向基础研究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国有企业要紧密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基础性产业加以布局,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推进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必须坚持以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改善国计民生为根本使命,以市场为导向,聚焦在基础研究领域、核心科技竞争领域、战略性新兴领域,握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盘”。

一方面,无论是基于垂直结构理论,还是出于使命与责任担当,国有企业都要加强基础研究,主动融入国家基础研究创新体系,为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前沿性、战略性、基础性理论支撑。国有企业要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基础研究前瞻部署,完善有助于提高基础研究质量和效率的科研体系;要调整优化政策激励,将国有企业研发重点放在若干基础性前沿领域,解决一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要打通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最后一公里,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构建基础理论协同创新平台,在筑牢基础研究的同时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探索基础理论研究的经济价值和市场前景。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要针对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关键环节合理布局科研力量,切实推动解决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的“卡脖子”问题。要紧紧围绕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推动搭建科技创新平台,积极参与解决国家产业体系“缺芯少魂”问题及“卡脖子”技术难题,瞄准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的“制高点”,将创新资源和要素集中投放在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的领域,投放在一般市场主体不愿进入的战略性、关键性领域,推动形成覆盖各关键行业、深入各核心产业链体系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质量。

此外,国有企业对未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进行布局是提升自主创新质量的“发动机”,更是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抢占国际科技话语权的“先手棋”。国有企业应在量子信息、光子与微纳电子、网络通信、生物医药、现代能源系统等关键领域创新竞进;在新一代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掌握主动,先行探索;在新发突发传染病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医药和医疗设备、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和基础材料、油气勘探开发等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领域扎实推进,全方位、多领域提升国有企业创新质量。

5.完善国有企业创新活动的监管体制,提升国有创新要素使用效率。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是全面提升创新质量、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正由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但对于国有企业创新,尚未有成熟的监管思路。对于国有企业创新活动的监管,过严或过松都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关键在于明确监管什么、如何监管和谁来监管的问题。首先,监管的对象是创新过程,包括创新决策的制定是否符合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创新过程是否符合企业技术创新章程、科技创新规律、市场规律和国家战略需求,创新产出的科技价值与应用前景,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重监轻管”,给予研发部门充分的科研活动自主权,灵活掌握监管尺度。要坚持分类监管的原则,对于型号科研任务、基础性科研任务和战略性、前沿性、颠覆性技术研究,要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重视对创新质量的评估,激励企业开展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未来市场的高水平研究。要通过多种方式多元化企业创新活动的监管主体,坚持党组织领导企业科技创新监管工作,在企业党委内部试点成立创新活动监管委员会和科技创新专家委员会,由监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企业创新活动监管方案;科技创新专家委员会应包括企业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负责创新过程评估、创新成果的价值评估等工作。企业外部监管主体应主要是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和科技协会,同时在确保科技安全和知识产权安全的前提下,应尝试建立和完善创新过程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国有企业创新费用的适度公开透明和接受社会监督。

6.走开放型创新之路,充分利用外部创新资源提升国有企业创新质量。一方面,要以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融入全球科技竞争与合作,将创新战略与开放战略深度融合,健全推动国有企业“走出去”的制度设计。要成立专门的国际科技合作部门负责对接国外创新资源,牵头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不断深入在能源、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科技合作[18],加快形成面向全球创新资源配置和创新质量提升的战略支点。要通过引进或软引进等方式吸引国外高水平研发人员和团队,以此为契机构建国际科技合作桥梁,持续提升国有企业创新质量。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科技创新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平衡性,逐步完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或“1+X”协同创新体系。这就要求国有企业秉持“一家亲”理念,强化“一盘棋”思想,与不同所有制企业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将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比较优势凝聚成中国企业致力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综合竞争优势。要切实发挥好集中力量办大事和科技创新新型举国体制的制度优势,以国有企业创新资源撬动社会创新资源,共同构建中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协同创新体系。要坚持共创共享共赢的原则,不同所有制企业要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共同致力于前沿技术研发,对于协同创新成果,要坚持共享共赢的原则,充分释放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协同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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