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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守法意蕴

2023-12-23

学习与探索 2023年10期
关键词:守法全过程民主

徐 贵 香

(河南大学 民商法研究所,河南 开封 475001)

当前,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在法治中国建设中不断深入贯彻,作为法治运行之基础性环节的守法理应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机理。不过,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守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仅有零散性、间接性的涉及,而直接性、系统性的研究付之阙如,这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深入推进要求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迫切需要是不相称的。有鉴于此,本文聚焦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守法的内在关联,分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守法意蕴,以助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机理在全民守法中的深入贯彻。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守法的内在关联

之所以要讨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守法意蕴,乃是因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守法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这也是本文立论的基本前提。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守法的内在关联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与守法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贯穿着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相统一的精神红线[1]9,彰显着人民的主体性地位,表征着人民作为民主参与主体和民主价值主体之双重主体性。守法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意味着全民守法,这里的“全民”即人民,包括但不限于全体公民。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既全面参与立法又全面参与守法;全民在法治的轨道上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际上,全民守法的过程也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践行的过程。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守法的主体具有同一性。

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追求与守法的价值诉求高度契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要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为旨归[2]。而守法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同样体现着人民主体地位,其价值诉求也在于保障人民权益[3]。因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贯彻过程就是人民意志表达、人民权益呈现的过程,该过程的规范化成果就是宪法法律,由此全民所遵守的“法”实质上体现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全民守的“法”之正当性,也决定了守法的初心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旨归之内在一致性。

其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机制与守法的机制具有同构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机制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涵盖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1]23,其中体现着人民在宪法法律框架内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守法机制。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广泛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得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机制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和心声。

综上,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守法的这些内在关联决定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丰富的守法意蕴,也为深入揭示这种守法意蕴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和逻辑起点。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守法主体意蕴

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彰显的人民主体性与全民守法所体现的人民主体地位之同一性,决定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丰富的守法主体意蕴,即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守法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拓展守法主体参与的全面性、强化守法主体精神的真实性。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守法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守法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是全民守法的应有之义,“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4]23-24,但其真正实现并非易事。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其人民主体的广泛性正在不断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中呈现出来,这必然能够促进守法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促进守法主体的空间范围之广泛性。从法理上讲,我国守法主体的空间广泛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包括全国各地的公民及社会组织,但这种广泛性的实际呈现状态并不充分,如有人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疏于行使本该行使的法定权利。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动态性全覆盖特点能够有效推动全体公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活动、主动行使法定权利、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由此促使守法主体的空间范围广泛性由静态化转向动态化、由法定状态转向实然状态。

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促进守法主体的类型范围之广泛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人民实际上涵盖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5]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深入贯彻,人民主体的类型范围在不断扩大,其呈现出很强的包容性[6]67,这种包容性进一步促进了守法主体的类型范围之广泛性。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守法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更为重要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呈现出的时间持续性、党政部门协同性和环节连续性等优势[6]3-5,能有效带动不同类型的守法主体广泛地参与到民主政治活动中,进一步激活这些守法主体由法然状态转向实然状态,从而使守法主体的类型范围广泛性得到切实展现,由此促进我国的守法质量提升。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无论是守法主体的空间范围广泛性还是守法主体的类型范围广泛性,都与新时代全民守法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就需要通过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程序和实践机制,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人民性不断促进守法主体范围广泛性的动态化和实效化,由此进一步促成守法主体范围的切实广泛性。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守法主体参与的全面性

守法主体参与的全面性事关全民守法的质量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水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链条和全覆盖特点能够有力拓展守法主体参与内容和参与领域的全面性。首先,由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所构成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之全链条,极大地拓展了守法主体参与内容的全面性。众所周知,守法的内容包括守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基本方面[7]255。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五大民主链条”中,守法主体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多种权利能够得到有效行使,同时其相关的多种义务也得到积极履行,由此守法主体参与内容的全面性得以呈现。在这一过程中,全民守法也会保障公民有效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也正是民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之体现。其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覆盖特点使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社会领域的决策和管理中,由此推动守法主体参与的领域呈现全面性。这种全面性具体表现为守法主体在这些领域中行使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教育权利等诸多权利,同时也履行相应的诸多类型的义务。

与此同时,当前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守法主体参与的全面性尚有待加强。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链条并非都有效拓展了守法主体参与内容的全面性。如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行使得不够充分,这影响了相关民主链条上公民的政治参与质量,也制约了公民对相应权利的行使。对此,在加强和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环节的制度机制建设、疏通公民行使相关权利之渠道的同时,也要对公民被侵害的相关权利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另一方面,在守法主体参与的诸多社会领域中,其所行使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得到法律支持的程度不够,也存在不同领域的民主价值取向差异性被忽略之问题[8]。这需要在加强相关领域民主权利法律保障的同时,注意区分不同领域的民主价值取向差异性,以有效满足其不同的民主价值需求,促进守法主体参与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强化守法主体精神的真实性

守法主体精神是指守法者在遵守法律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价值意象和意义样态,本质上彰显的是守法者的主体性之意义世界,其具体表征为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守法状态[9]。无论是守法主体范围的广泛性还是守法主体参与的全面性,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守法主体精神的真实性。这种真实性构成全民守法的内在精髓,直接体现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质量。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充分体现和保障了民主的人民主体性,由此促成法治的人民主体性,从而有力强化了守法主体精神的真实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制度程序构成了全面广泛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为民意的全面真实表达和规范吸纳构建了畅通的制度渠道,这有效保障了民主的人民性、法治的人民主体地位和守法主体精神的真实性。具体而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强化守法主体精神之真实性的制度根基和源头活水。因为这种制度安排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贯彻与人民切实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宽阔空间。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为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1]9-22,为人民意志的有序表达和民众利益诉求的真实呈现提供了可操作的程序。

注重公众参与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彰显着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体性,在“五大民主链条”中充分容纳和展现守法者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由此既有效呈现了法律的真实民意,又有力夯实了守法主体精神的正当性根基;既深刻诠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意义,又全面展现了我国守法者的主体性之意义世界。申言之,守法作为实践理性中的一种行动逻辑,其行动者的“主体性”至关重要,必须承认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它有助于在真实世界中发现人的认识和行动是在何种情景、以何种方式与法律发生具体的联系或碰撞。而如果否定这种主体性,只从一种自上而下的角度看待法律实施,则容易让法律和公共政策的视野变得缺乏对社会现实的回应”[10]。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持续性、连续性和全方位特点兼容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双重维度,能够有效协调人民的集体主体性与守法者的个人主体性。由此,守法者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得以彰显。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守法价值意蕴

一如前述,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民守法都以保障人民权益、彰显人民主体地位为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包含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两个层面,这是“依据所满足的需要在主体生存发展中的整体性质和地位”所作的区分,“目的是指对一定需要的满足本身”,工具则是“达到目的所需要的条件和过程”[11]125。目的价值指向客体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体现主体的内在需要;工具价值则是为实现此种使命和需要而呈现出的形式属性和过程意义。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统一,充分展现出民主的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的辩证融合,这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民意基础和丰富的价值源泉,由此也必然会深化守法的工具价值生成、助推守法的目的价值实现、优化守法的整体价值协调。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化守法的工具价值生成

守法的工具价值是指守法行为本身的法律意义和对于守法主体的手段性、过程性意义,具体表现为守法的普遍性、统一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过程民主和程序民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民主的工具价值,其中的成果民主和实质民主更多体现的是民主的目的价值。基于民主与法治的一般关系原理,即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12],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可以为守法的工具价值生成提供丰厚的土壤。

其一,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促成守法的普遍性与统一性。所谓守法的普遍性与统一性是指所有的守法主体在社会各个领域都要遵守所有现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13],其体现的是守法主体、守法客体和守法领域的普遍性与统一性。这既是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和拓展守法主体的广泛性及全面性的过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特点得以展现,其工具价值得到充分发挥,这极大地推动和深化了守法主体、守法客体和守法领域在守法中的普遍性与统一性,由此有力深化守法的工具价值生成。

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促进守法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守法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是指基于法律的确定性,守法主体在法定框架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可预期性与可靠性。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托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整体框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重要制度载体[4]337,确保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运行具有完备的制度程序,这为全体人民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诸环节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渠道。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五大民主链条”环环相扣、彼此联动,形成了连续的、可预期的民主实践机制,这为全体人民行使法定的民主权利和履行法定的民主义务提供了可靠的机制空间。另外,全过程人民民主注重日常政治生活中人民持续参与的权利[14]21,如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等,这进一步促进了全民守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助推守法的目的价值实现

守法的目的价值是指守法行为对于守法主体的内在本质需要之满足程度和本真意义呈现状态,其具体表现为守法所指向的社会目的和生活意义,如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幸福等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所追求的成果民主和实质民主就是要“推动社会向着自由、平等、公正、文明、团结、和谐的方向前行”[1]44,具体而现实地推动实现人民所向往的美好生活,这与守法的目的价值不仅是一致的,而且为守法的目的价值实现提供有力的制度赋权和巨大的价值赋能。

一方面,体现“过程范式”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引导全体人民动态性的民主参与,以制度赋权助推守法的目的价值实现。静态意义上的体现“结构范式”的西方民主制度,注重身份、利益团体、议事规则及投票机制等结构性要素,聚焦于民主的结构性条件[15]36,因倚重于民主选举而疏于后续民主环节的民众参与,导致其民主的人民性难以彰显。相比之下,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属于动态意义上的“过程范式”的民主[15]36,不仅重视民主的结构性要素,更看重协商沟通、民意表达、利益协调、价值兼顾等过程性要素,其在“五大民主链条”的民主实践机制中为民众赋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全体人民在民主的诸环节和法律运行中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从而切实感受到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幸福等价值。由此,民主的工具价值助推民主的目的价值实现——民主的人民性得以彰显,进而守法的工具价值带动守法的目的价值实现。

另一方面,属于“权利—能力型民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全体人民实质性的民主参与,以价值赋能促进守法的目的价值实现。不同于西方的“权利型民主”,即削弱和限制权力,简单地赋权予民,资本宰制政治,使权力难以行善、民主能力受限;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则是“权利—能力型民主”,在充分赋权予民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以强大领导力、组织力、执行力贯彻人民意志、为人民民主赋能”,实现民主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代表人民、以权力规制资本,保障人民与国家的根本利益”[8],展现出巨大的民主能力,全面超越西方的“权利型民主”。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赋权予民,为全体人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和主动守法提供宽阔的制度空间,而且还赋能予民,为民众提供充足的民主参与能力和守法能力,使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从而促成守法的目的价值得到实现。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优化守法的整体价值协调

守法的整体价值协调是指守法的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的关系处理,针对不同守法的目的价值之间冲突的整合。如前所述,工具价值构成目的价值实现的条件。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具价值有助于守法的工具价值展现,推动守法的目的价值实现;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目的价值能够评判和校正守法的工具价值,优化和协调守法的目的价值及其冲突。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优化守法的整体价值协调。

其一,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调适守法的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守法的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是正相关关系,两者相互作用、彼此促进。在这种情况下,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为守法的两种价值实现提供有效的制度程序和实践机制,助推守法的两种价值关系更加融洽,使民主的人民性与法治的人民性高度统一、民主与法治相互促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守法的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有时会呈现负相关关系状态,比如作为守法工具价值的稳定性与作为守法目的价值的正义出现了冲突,若坚持守法的稳定性,则会产生守法的不正义。对于此类情况,就不是能够简单地通过法律解释技术解决的问题,往往涉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机关修改法律来解决。而对于立法问题的解决,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其能够有效推动立法内容的更新、不断塑造立法价值的人民性[16]。在党的领导下,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五大民主链条”助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充分吸纳民众的法律修改意见,整合不同的利益诉求,达成价值共识,形成新的立法内容,由此法律的滞后性问题得到回应和解决,守法的工具价值与守法的目的价值的冲突得以化解。

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助于协调化解守法的不同目的价值之间的冲突。由于人们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加之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导致法律的目的价值之类型增多、冲突加剧,从而使守法的不同目的价值之冲突不可避免。由于守法的目的价值冲突实际上就是不同社会目的价值的冲突,而这种冲突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各环节,因此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协调化解守法的目的价值冲突,其涉及的便是民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呈现复杂的样态:两者具有如前所述的相互促进关系面相,这为以民主方式解决法治问题提供了基础,但两者也有张力,这种张力表现为“多数人暴政或者低效治理”[6]196-199。民主与法治的张力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一大基本议题,目前西方的民主法治理论和实践对此并未给出理想的解决方案,这也成为阻碍化解守法的目的价值冲突之深层次原因。对此,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17],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高度统一,“通过党的领导把民主与法治关系融合在一起”[6]199,化解了民主与法治的张力问题。这一中国特色的方案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助推化解守法的目的价值冲突提供了法理基础和制度动力。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各环节中,党对其中重大的社会价值分歧和冲突起着引导化解、统筹协调、兼顾整合的重要作用[16],这种重要作用同样体现在法律运行的诸环节之中,由此确保民主价值的人民性与法律价值的人民性之统一,进而化解守法的不同目的价值之冲突。

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守法机制意蕴

守法机制是指展现守法的主体意蕴和实现守法的价值意蕴之方式和过程[18]。根据守法机制的内在机理和外在架构,守法机制可分为外部守法机制、中间守法机制和内部守法机制。所谓外部守法机制,是指支撑守法的外部制度框架即国家的整体制度安排,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制度构造;中间守法机制是指立基于外部制度框架,为守法提供的直接制度供给,即国家的法治安排,其一般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构成;内部守法机制乃是指由守法主体、守法客体、守法内容等要素组成的结构与过程,其属于守法自身的运行方式。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的治理架构和“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鲜明特色,有助于丰富守法机制的层次性、增强守法机制的科学性和提升守法机制的有效性。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守法机制的层次性

如上所述,守法机制包括三个层次:外部守法机制、中间守法机制和内部守法机制,而全过程人民民主所依托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整体框架,不仅能够将这三个层次的守法机制有效地衔接起来,而且也能够强化不同层次守法机制之间的互动,由此丰富守法机制的层次性,促进守法价值意蕴的实现。

全过程人民民主能有效统合不同层次的守法机制。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整体框架之中,其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的有序民主参与,使人民在法治轨道上广泛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事务,确保从宏观的顶层设计到中观的运作体系再到微观的操作环节全面反映人民的真实意志和根本利益[6]165,社会主义民主与依法治国水乳交融,从而有效统合外部守法机制、中间守法机制和内部守法机制。据此,党领导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力推动形成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法治文化等方面所构成的外部守法机制,健全完善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所构成的中间守法机制,有效充实由守法主体、守法客体、守法内容等要素组成的内部守法机制。在这一过程中,党的领导贯穿始终,这保证了不同层次守法机制的内在价值的人民性之统一,从而为这些守法机制间的互动提供了价值基础。

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强化不同层次守法机制之间的互动。在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统合不同层次守法机制的过程中,人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由此全程深度参与塑造外部守法机制、中间守法机制和内部守法机制,使这些守法机制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而产生巨大的互动效应。这种互动效应体现为人民通过人大代表以议案和意见等方式参与立法、法律监督等事务,行使“事务知情权、意见表达权、规划建议权、决策参与权、执行监督权、绩效评估权”等[6]168,由此人民的意志和心声贯穿于不同层次守法机制之中,使得这些守法机制之间产生切实的功能联动和价值共享效应。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强守法机制的科学性

所谓守法机制的科学性,是指守法机制的构造与运行模式符合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和现代民主政治发展规律,契合我国国情,由此呈现出的价值正当性、结构合理性和运行稳定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立场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人民主体性价值规律;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其中的整体框架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近代以降中国人民求索民主政治之历史必然[19],符合现代政党政治发展规律、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和我国的国情,这充分体现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科学性,由此必然增强守法机制的科学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增强守法机制的价值正当性。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保证了人民全程而有效地参与民主过程的各个环节、“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层面各维度”[19]、国家各项事业诸领域,使人民的意志、诉求和心声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全面而真实的表达,充分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体地位。这使得民主价值的人民主体性与法治价值的人民主体性深度融合,有力增进了不同层次守法机制的价值之人民主体性,强化了这些守法机制的价值正当性。这种价值正当性从根本上确保了守法机制运行质量,促进了全民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增强守法机制的结构合理性和运行稳定性。作为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统一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人民意志的制度化呈现过程,又是法治的人民价值主体性规范化表达过程,其实质上是民主价值的结构化、法律化过程[20]。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整体框架,保障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结构合理性,也必然会增强守法机制的结构合理性和运行稳定性。由此,使外部守法机制的结构更具整体性和系统性,中间守法机制的结构更具妥当性和承载性,内部守法机制更具操作性和稳定性。据此,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助于优化守法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促进全民守法。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升守法机制的有效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守法机制层次的丰富、对守法机制科学性的增强,必然会提升守法机制的有效性。其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提升外部守法机制的有效性。党的领导确保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实效,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增强了国家治理的效能,由此促进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制度的完善和效能发挥。这使得外部守法机制不断健全,从而为全民守法提供强大的整体制度框架支撑。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提升中间守法机制的有效性。在党的领导下,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五大民主链条”有效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动健全依法治国的制度和结构,使我国的立法质量、执法质量、司法质量不断得到提升。由此,中间守法机制的结构更为优化,其功能得到更好发挥,这为全民守法提供了更充足的制度供给。其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提升内部守法机制的有效性。如前所述,体现“过程范式”和“权利—能力型民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动态性地赋权予民,而且全过程赋能予民。这实实在在地彰显了人民的主体性地位,提升了人民的民主参与能力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也塑造了全民守法的主体精神,提高了全民守法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这种赋权赋能过程能够强化全民所守之“法”的正当性,进而提高全民对所守之“法”的接受度和认同感。由此,内部守法机制的各个要素及结构得到优化,功能发挥的实效性得到增强。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守法机制意蕴呈现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党的领导”能力在统筹协调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上有待加强,这影响着守法机制的层次性和科学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动力和制度效能尚未得到充分展现,导致不同层次守法机制之间的互动性不够充分,制约了守法机制的有效性。这些问题的解决至少须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加强党统筹协调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面依法治国关系的领导能力,充实守法机制的层次性和科学性。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提升“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2],增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1]387-388。由此使守法机制的层次性和科学性得以强化。另一方面,健全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程序与实践机制,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彻到法治领域的价值动力和效能,提升守法机制的实效性。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丰富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五大民主链条”的形式与内容;强化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民主的衔接与互动,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赋权予民、赋能予民之价值动力与制度效能;充分激发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2]299。由此使守法机制的实效性得以提升。

结 语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守法意蕴展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所蕴含的守法之人民主体性品格、价值空间和机制形态,这三种意蕴之间紧密相连、相互作用,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守法之间的多重意义关联样态。这种意义关联样态内嵌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整体框架,生发于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融合统一逻辑,成型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良性互动中。这决定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守法意蕴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其必定会随着党的自我革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机制创新、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而呈现出更加广阔的意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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